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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篇一
1、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習慣、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處罰。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無法平等。
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圍內的平等,而不是事實上的平等。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篇二
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為核心而構成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參加國家生活、社會生活和享受其它權利的前提條件。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體或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①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者非經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部門執行,不受逮捕。②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③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司法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權的組織和個人,對公民的身體強行搜查,都屬于非法搜查。
(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為人所具有的資格。從法律上講就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自主的資格。人格權主要指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和人身權等。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p>
(三)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非經法律許可,不得隨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察人員需要對被告人及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隱匿、毀棄、拆閱或者竊聽。
在一定條件下,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為了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公民的通信進行檢查。
五、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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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篇四
憲法中的特定人是指婦女、退休人員、軍烈屬、母親、兒童、老人、青少年、華僑等。
(一)保障婦女的權利
《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p>
(二)保障退休人員的權利。
退休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國有和集體等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時,離開勞動或工作崗位,進行休息或休養,并按照規定領取一定的離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
(三)保障軍烈屬的權利?!稇椃ā返?5條第款規定:“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四)保護婚姻、家庭、母親、老人和兒童。
《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p>
(五)關懷青少年和兒童的成長
(六)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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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根據憲法規定享有的具有物質經濟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基本權利的物質上的保障。
文化教育權利則是公民根據憲法規定,在教育和文化領域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財產權和繼承權外,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權利都屬于公民的積極受益權,即公民可以積極主動地向國家提出請求、國家也應積極予以保障的權利。
1.財產權。是指公民對其合法財產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權。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惟一規定在總綱里的基本權利)
2.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的義務并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3.勞動者休息的權利。是指勞動者在享受勞動權的過程中,有為保護身體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法律和制度的有關規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養權利。
4.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災區人民沒有獲得物質幫助權)
5.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6.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六、特定人的權利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篇六
(一)政治權利概念與范圍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它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二)政治權利的保障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政治基礎;我國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訴訟法》、《集會游行示威法》等等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憲法注重政治權利實現的物質保障,如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三)政治權利的內容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在我國,凡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注意區別:有選舉權和能否行使選舉權是兩回事情)
2、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
3、政治自由
言論自由是公民對于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有通過語言的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語言的方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兩種方式。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不得利用言論自由煽動群眾反對政府,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寧;不得利用言論自由對他人的人格尊嚴進行侮辱誹謗。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規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對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來傳播剝削階級的腐朽思想。我國現在施行的是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預防制是事前干預的辦法;追懲制是事后發現違法予以追究的辦法。
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參加具有連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公民因結社的目的不同而分為營利性結社和非營利性結社,非營利性結社又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各國法律通常對政治性結社予以嚴格限制。1998年10月國務院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就是行使結社自由應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達其意愿的重要表現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憲法地位。
三、宗教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