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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內容法律規定篇一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內容法律規定篇二
一、離職證明必須包含哪些內容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因此這四項是一份合格的.離職證明必須包含的內容,如果不包含這四項中的任何一項,員工都有權要求單位重新出具離職證明。
二、單位能否在離職證明上增加其他內容
對于離職證明上能否包含其他內容,法院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規定離職證明必須包含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四項內容,并未規定除這四項內容外不能有其他內容,因此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即使包含其他內容,只要不違法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
三、單位不及時開具離職證明,需要賠償員工損失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單位延遲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對于此類賠償,員工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公司延誤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入職造成的損失。一般來說法院會結合員工薪資水平、工作性質、公司未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過錯及后果綜合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