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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管理制度處罰細則 監察工作細則篇一
一、監察管理體制:公司實行兩級監察管理體制:即總經理行使最高監察權;公司總經辦行使對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員工的直接監察權;全體員工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二、監察的主要范圍:
1、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察;
2、受理違法、違紀的檢舉控告;
3、調查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4、參與對員工考核評議工作;
5、對員工進行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6、經公司高層授權,可行使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行政處罰權。
三、監察機構:公司總經辦為監察工作的常設機構。監察人員直接對集團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負責并報告工作。
四、監察工作的流程:監察人員受理案件(常規)→開展調查、提出整改意見→反饋→形成結論報告→公司高層審核作出決定(議)→監察機構執行決定(議)。
1、個人(部門)對監察形成的決定(議)不服的,三日內可直接向公司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影響決定(議)的執行。
2、員工個人對管理人員循私舞弊等行為可直接向公司投訴,投訴屬實的,將予以投訴人50-500元的'獎勵。
3、監察人員不履行職責的,一經發現予以100-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監察管理制度處罰細則 監察工作細則篇二
1安全檢查是治理整頓、建立良好的安全環境和安全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各級行政機關對公司實施安全監督的有效方法,也是公司自身安全管理的需要。
2公司除迎接各級安全監督管理機關組織的安全檢查外,自身也要組織好安全檢查。
3公司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自檢自查為主,上級主管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安全工作。
3.1公司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2當班安全員應對作業現場監督,發現違章行為和不安全因素,有權制止和向上級反映。
3.3公司主管公司每月和重大節日要對公司進行安全檢查。
4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設備技術狀況、滅火在作戰預案以及隱患整改情況等。
5定期安全檢查重點:
(1)季節性檢查:春季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跑漏、房建筑物倒塌為重點;
夏季以防暑降溫、防汛、防臺風為重點;秋季以防火、安全防護設施和防凍保溫為重點;冬季以防火、防爆、防煤氣中毒、防凍、防凝、防滑為重點。(2)節日前檢查:針對節日安全、保衛、消防、作業準備等進行檢查。
6專業性檢查。每年對裝車機、電氣設備、儲存設備、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雷防靜電等方面進行專業性檢查,必要時聘請具有安全檢查資質的部門或專業人員進行檢查。
7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公司能解決的,按照"四定"原則,應限期抓緊整改,明確時間、措施和責任人,并要記錄在案;公司無力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同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8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責任單位必須根據整改建議書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由于整改不力,出現事故,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9建立安全檢查臺賬,將每次檢查結果登記在冊,臺賬保存期限為一年。
監察管理制度處罰細則 監察工作細則篇三
為了保證監察審計處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嚴肅性,按照醫院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以監察審計處的名義對內報送的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科室審計盤點記錄,其它以需要監察審計處名義報送的文件、材料等。
2、使用監察審計處印章時,必須認真填寫完整的《蘭大二院監察審計處印章使用登記表》,登記表由印章管理人員管理,監察審計處存檔(保留3年)。
3、嚴禁在空白紙張(含證件、表格)等上面加蓋印章。
二、印章的管理
1、監察審計處長對印章的管理負責,并指定專人作為部門印章的'保管人。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放在桌上。保管人不在時必須把印章鎖好,如有丟失要立即報失。
2、使用印章須經部門負責人(科長、或處長)審核簽字后方可蓋章。
3、部門印章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人不允許使用公章。
4、蓋印人一般為印章保管人。如蓋印人不在,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員蓋印,但用印均須注意以下事項:
(1)蓋印人須征得用印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審查用印文件的內容、格式,確認無誤后方可用印。
(2)蓋印時圖章清晰、端正,位置適當(一般應蓋在文件的落款與日期之間,騎年壓月處)。
(3)蓋印后要做好《蘭大二院監察審計處印章使用登記表》登記,填寫包括:用印日期、內容摘要、批準人、用印部門、用印人以及留存材料等內容,并保存好用印其他依據材料。
監察管理制度處罰細則 監察工作細則篇四
一、在局黨委和紀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紀律檢察機關和局黨委、紀委有關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制度、規定、辦法和決議。
二、實施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提高行政效率,推進局機關作風建設。
三、認真履行組織協調職責,指導和督促局相關部門完善規章制度建設,規范管理,加強監督。
四、參與案件檢查、審理工作,根據要求撰寫有關工作報告。
五、協助書記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紀律檢查工作計劃和黨風廉政建設基礎工作制度。
六、協助書記檢查各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執行局黨委、紀委有關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制度、辦法、規定等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
七、協助書記調查核實黨員違紀案件,提出處理意見、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八、聯系工作實際加強研究,積極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九、負責承辦局黨委和紀委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監察管理制度處罰細則 監察工作細則篇五
1、加油加氣站應自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范要求,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安全監察及各項檢查。
2、在接受檢查時,相關人員應時守工作崗位,如實反映、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見證材料,不隱瞞回避。
3、特種設備安裝、修理、改造、使用前應向市質監局特監處辦理安裝告知手續并申請監督檢驗,竣工驗收后進行注冊登記、辦理使用證。
4、特種設備在有效期內使用,在檢驗有效期到期前,及時向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5、每年及時向市質監局特設處書面報告充裝情況、質量體系人員變更情況等。
6、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中,必須立即制訂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責任,全面實施,認真檢查,及時上報。對驗收整改指令,必須以書面整改報告予以上報。
7、在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市質監局特設處辦理申請換證手續。
8、在員工氣瓶充裝、消防等證書到期前一個月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監察管理制度處罰細則 監察工作細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山安全監察員的管理,提高礦山安全監察員的素質,保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礦山安全監察員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配備的行政執法人員,行使對有關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權。
第三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礦山安全監察工作需要配備礦山安全監察員。
第四條、礦山安全監察員的任職條件:
(一)熟悉礦山安全技術知識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礦山安全技術規范;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礦山井下檢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礦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學歷和二年以上礦山現場工作經歷;
(四)具備擔任助理工程師以上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條件,并有一年以上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經歷。
第五條、礦山安全監察員的考核與任命:
(一)勞動部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礦山安全監察員,由勞動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考核任命,報勞動部備案。
第六條、礦山安全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監察員證》和礦山安全監察標志。 礦山安全監察員證和礦山安全監察標志由勞動部統一制作。 礦山安全監察員離開礦山安全監察工作崗位,由原任命機關收回礦山安全監察員證和礦山安全監察標志。
第七條、礦山安全監察人員憑其證件,在所負責的范圍內,有權隨時進入現場檢查,參加礦山企業召開的有關會議,查閱、摘錄和復制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礦山安全監察員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危及人員安全及健康的`情況,有權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決;情況緊急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
第八條、礦山安全監察員應當掌握所負責范圍內的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與被監察的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安全工作人員建立密切的業務聯系,并向被監察企業的有關人員宣傳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規程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第九條、礦山安全監察員應當依靠工會組織和礦山職工開展工作,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礦山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學習礦山安全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執行水平。每個監察員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礦山安全監察員不得與受其監察的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經營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間接的利益關系。
第十二條、礦山安全監察員不得泄露執行礦山安全監察公務活動中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礦山安全監察員的管理,保持礦山安全監察員的相對穩定,不得安排礦山安全監察員長期從事與其本職無關的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為礦山安全監察員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技術裝備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礦山安全監察員下井檢查,享受井下工作保健津貼。
第十五條、礦山安全監察員在礦山安全監察工作中成績顯著和貢獻突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礦山安全監察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二)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反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不及時制止又不向上級匯報;
(三)索取或接受被監察企業財物;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