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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總則真題篇一
a.乙對甲的行為可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b.乙可主張贈與協議無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繼承權
d.丙無權對因受贈房屋瑕疵造成的損失請求甲賠償
答案及解析:cd 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該條可知a項的說法是正確的。《民通意見》第130條規定,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所以b項說法也是正確的。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所以c項的說法是錯誤的。《合同法》第191條第2款規定,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的瑕疵既包括權利瑕疵也包括物的瑕疵,所以d項的說法是錯誤的。因此本題應選cd.
2.下列關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c.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d.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解除運輸合同
答案及解析:abcd 《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所以a項是正確的。《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b也正確。《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c項也是正確的。《合同法》第308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所以d項也是正確的。因此本題正確選項是abcd.
3.育才中學委托利達服裝廠加工 500套校服,約定材料由服裝廠采購,學校提供樣品,取貨時付款。為趕時間,利達服裝廠私自委托恒發服裝廠加工100套。育才中學按時前來取貨,發現恒發服裝廠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樣品要求,遂拒絕付款。利達服裝廠則拒絕交貨。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育才中學可以利達服裝廠擅自外包為由解除合同
b.如育才中學不支付酬金,利達服裝廠可拒絕交付校服
c.如育才中學不支付酬金,利達服裝廠可對樣品行使留置權
d.育才中學有權要求恒發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及解析:abc 《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育才中學可以利達服裝廠擅自外包為由解除合同,所以a項是正確。同時育才中學應當根據合同支付利達服裝廠制作的400套校服的貨款,如果不支付的,利達服裝廠有權根據《擔保法》和《合同法》的規定拒絕交付校服和樣品,并行使留置權,所以b項和c項也正確。至于d項,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育才中學無權要求恒發廠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bc.
4.甲企業借給乙企業20萬元,期滿未還。丙欠乙20萬元貨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發出催收通知書。乙、丙之間的供貨合同約定,若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由y仲裁委員會仲裁。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對乙的20萬元債權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b.乙曾向丙發出債務催收通知書,故甲不能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c.甲應以乙為被告、丙為第三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d.乙、丙約定的仲裁條款不影響甲對丙提起代位權訴訟
答案及解析:abc 甲企業和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但是甲可以要求乙返還不當得利,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所以a項的說法是錯誤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因此乙曾向丙發出債務催收通知書并不能構成其積極行使債權的證據,所以b項也是錯誤的。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的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所以c項的說法也是錯誤的。由于代位權是合同法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法定權利,因此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之間的約定并不妨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所以d項的說法是正確的。故此本題應選abc.
5.甲、乙、丙、丁分別購買了某住宅樓(共四層)的一至四層住宅,并各自辦理了房產證。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乙、丙、丁有權分享該住宅樓的外墻廣告收入
b.一層住戶甲對三、四層間樓板不享有民事權利
c.若甲出賣其住宅,乙、丙、丁享有優先購買權
d.如四層住戶丁欲在樓頂建一花圃,須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及解析:abd .
解析:本題目設立在木拳法頒布之前,其答案是依照民法中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的相關理論。建筑物區分多所有是各個所有人對區分所有部分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全體所有人對整個建筑物的公共部分享有所有權。我國《物權法》對建筑物區分所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現在我們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來分析這道題目。《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權法》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權法》第72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據此可知,該住宅樓外墻屬于公共部分,歸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因此,甲、乙、丙、丁有權分享該住宅樓的外墻廣告收入,故a項正確。而三、四層間的樓板是屬于區分所有人單獨享有所有權的部分,一層住戶對其不享有權利。故b選項正確。由于建筑物區分所有中的區分所有部分不屬于共有,而是由區分所有人獨立享有所有權。所以,甲出賣其獨立所有的住宅,無須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其他住戶也不享有優先購買權。故c項錯誤。該住宅樓頂樓部分和無特別約定應當屬于公共部分,而且在頂樓建花圃也可能對其他住戶造成影響,所以依照上述規定,應當征得其他住戶的同意,因此d項正確。
6.甲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賞遠處風景,便與相鄰的乙約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層建筑,作為補償,甲一次性支付給乙4萬元。兩年后,甲將該房屋轉讓給丙,乙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丁。下列哪些判斷是錯誤的?
a.甲、乙之間的約定為有關相鄰關系的約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樓,且無須另對丁進行補償
c.若丁建高樓,丙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d.甲、乙之間約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轉讓而失去效力
答案及解析:abcd .
《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法律對地役權沒有明確的規定。關于地役權問題的解答依據都是根據相關的民法原理。所謂的地役權,是指為增加自己土地上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為需役地,供他人土地使用的土地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權和相鄰權有很大的區別,其中之一就是相鄰關系是法定的,無需約定,因此a項錯誤。地役權是物權的一種,《物權法》第158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想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顯然,我國《物權法》第地役權立法采用了登記對抗主義,但是如果兩人之間的合同沒有登記就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題目中沒有特別交代兩人間的合同進行了登記,所以丙不能行使所購土地上的地役權,b選項錯誤。同理,題目中沒有說明甲和丙的特別約定,我們認為當丁建高樓時,丙物權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c選項錯誤。地役權具有從屬性,《物權法》第164條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d項也是錯誤的。a選項沒有收到立法的影響,依然是錯誤的。
7.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張其對乙享有的抗辯權
b.丙可以向甲主張乙對甲享有的抗辯權
c.若丙不對甲清償,甲可以要求乙清償
d.若乙對甲清償,則構成代為清償
答案及解析:abd 甲乙丙三方的約定實際上是一個經過債權人同意的債務承擔協議。《合同法》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所以丙可以向甲主張乙對甲享有的抗辯權,所以b項是正確的,同時甲乙丙之間的三方約定也具有債權讓與的性質,丙可以向甲主張其對乙享有的抗辯權,所以a項是正確的。債務承擔之后,原債務人乙就不在原債權債務關系中,若丙不對甲清償,甲也不能要求乙清償。如果乙對甲清償,則構成代為清償。所以c項是錯誤的,d項是正確的。因此本題選的正確選項是abd.
8.甲在某網站上傳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載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說明后出版成書。丙書店購進該書銷售。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發表權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復制權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權
d.丙書店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答案及解析:bcd 發表權是指權利人決定把作品公之于眾的權利,由于甲自拍的照片已經在網絡上傳播,因此乙公司沒有侵犯甲的發表權,所以a項是錯誤的。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五)項的規定:“(著作人享有)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乙公司擅自下載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說明后出版成書已經侵犯了甲的復制權,所以b項的說法是正確的。《民通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因此乙公司的行為侵犯了甲的肖像權,c項是正確的。根據《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所以d項也是正確的。
9.下列關于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保證期間屆滿后,不必再起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b.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后,不必再計算保證期間
c.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而中止
d.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
答案及解析:abc 根據《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所以a項是正確的。《擔保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第3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所以b項是正確的。《擔保法解釋》第36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所以c項是正確的,d項是錯誤的。
10.甲與乙結婚后因無房居住,于 2000年8月1日 以個人名義向丙借10萬元購房,約定5年后歸還,未約定是否計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與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家庭財產全部歸乙。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借期屆滿后,丙有權要求乙償還10萬元及利息
b.借期屆滿后,丙只能要求甲償還10萬元
c.借期屆滿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別償還5萬元
d.借期屆滿后,丙有權要求甲和乙連帶清償10萬元及利息
答案及解析:abcd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因此a項和d項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還款期限屆滿后,丙有權要求甲和乙連帶清償10萬元。所以b項和c項的說法是錯誤的。綜上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