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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事訴訟題集 司法考試民訴真題篇一
合議制是由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審理的原則。其對應的概念是獨任制。
1、獨任制和合議制的適用以及合議庭的組成:
2、合議庭評議原則:合議庭成員權利相同,平等就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不同意見如實記入評議筆錄,評議過程和評議筆錄保密。
二、回避制度
1、適用的對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
2、法定原因: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4)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5)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6)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有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代理人、律師,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不正當行為的;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但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
4、申請程序:
(1)方式:口頭、書面;
(2)時間: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在開始審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5、申請的效力:申請后,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人應當暫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決定 :a、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b、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c、院長擔任審判長時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7、救濟:申請人對于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人員不停止工作。
三、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群眾、社會公開。
1、例外規定
(1)法定不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2)經申請不公開:離婚訴訟;?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2、注意: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判決書一律要公開;合議庭評議筆錄一律不得公開。
四、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