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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留學生回國再入國手續篇一
1. 東京領區
東京都、神奈川縣、千葉縣、愛知縣、崎玉縣、岐阜縣、福井縣、富山縣、石川縣、長野縣、山梨縣、靜岡縣、群馬縣、櫪木縣、茨城縣
駐日本大使館教育處聯系電話:03-3643-0305/0359/0188/0370;
地址:〒135-0023 東京都江東區平野2-2-9
2. 大阪領區
大阪府、京都府、兵庫縣、奈良縣、和歌山縣、滋賀縣、三重縣、愛媛縣、高知縣、德島縣、香川縣、廣島縣、島根縣、岡山縣、鳥取縣
駐大阪總領館教育組 聯系電話:06-6821-2306/2301
3. 福岡領區
福岡縣、佐賀縣、大分縣、熊本縣、鹿兒島縣、宮崎縣、沖繩縣、山口縣、長崎縣
駐福岡總領館教育室 聯系電話:092-771-5635
4. 札幌領區
北海道、青森縣、秋田縣、巖手縣
駐札幌總領館教育室 聯系電話:011-563-8991
5. 新瀉領區
新瀉縣、宮城縣、福島縣、山形縣
日本留學生回國再入國手續篇二
1. 護照首頁(有照片頁)復印件
護照如曾辦理延期,還需提交延期頁復印件。留學期間所用護照如已作廢,仍需提交首頁(有照片頁)及延期頁復印件。
2. 赴日后的簡歷(中文)
3. 留學生提供學位證明文件復印件
學位證書復印件(「學位記」或「卒業証書」)。
如不能提供學位證書復印件,已畢業留學人員需提交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修了証明書」或「卒業証明書」、「學位取得証明書」)。
即將畢業的留學人員需提交學校出具的「學位取得見込証明書」或「卒業見込証明書」。
4. 其他留學人員提供下列文件
(1)從事科研或學術交流人員
學校或研究單位出具的進修或研究證明。
(2)博士后研究人員
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和在日研究證明塬件。
(3)中退者
退學證明書及在學證明書。
四、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