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肯定對各類范文都很熟悉吧。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日本篇一
1. 東京領區
東京都、神奈川縣、千葉縣、愛知縣、崎玉縣、岐阜縣、福井縣、富山縣、石川縣、長野縣、山梨縣、靜岡縣、群馬縣、櫪木縣、茨城縣
駐日本大使館教育處聯系電話:03-3643-0305/0359/0188/0370;
地址:〒135-0023 東京都江東區平野2-2-9
2. 大阪領區
大阪府、京都府、兵庫縣、奈良縣、和歌山縣、滋賀縣、三重縣、愛媛縣、高知縣、德島縣、香川縣、廣島縣、島根縣、岡山縣、鳥取縣
駐大阪總領館教育組 聯系電話:06-6821-2306/2301
3. 福岡領區
福岡縣、佐賀縣、大分縣、熊本縣、鹿兒島縣、宮崎縣、沖繩縣、山口縣、長崎縣
駐福岡總領館教育室 聯系電話:092-771-5635
4. 札幌領區
北海道、青森縣、秋田縣、巖手縣
駐札幌總領館教育室 聯系電話:011-563-8991
5. 新瀉領區
新瀉縣、宮城縣、福島縣、山形縣
駐新瀉總領館教育室 聯系電話:025-228-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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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日本篇二
1. 留學人員是指以學習和進修為主要目的,在日本正規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求學、攻讀學位、進修業務或從事科學研究及進行學術交流,在境外時間連續6個月以上者,不包括在日本公司、企業機構的就職和工作的人員、“研修生”和日本語學校的“留學生”。
2.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留學人員回國時辦理相關手續和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的重要證明之一,每人留學一次只開具一份,長期有效,本人應妥善保管。
3.《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在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上有時效期限,因此留學人員在開具此證明時,應在確定自己回國日期后及時開具,以保證其有效使用。一般在回國前一個月辦理為宜。
4. 辦理《留學人員回國證明》不收取任何費用。
1. 委托辦理
由于各種塬因回國前未開具者,可委托在日本的友人到教育處(組)代為補辦,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委托辦理函(格式見附件2)。
2. 郵寄辦理
距離較遠,到教育處(組)辦理有困難者,可根據領區將上述材料寄至中國駐日使(領)館教育處(組),并附上已填妥郵編、地址、收件人姓名和貼足郵資的回郵信封,郵寄辦理大約需要10個工作日(不寄往中國國內)。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日本篇三
1. 護照首頁(有照片頁)復印件
護照如曾辦理延期,還需提交延期頁復印件。留學期間所用護照如已作廢,仍需提交塬首頁(有照片頁)及延期頁復印件。
2. 赴日后的簡歷(中文)
3. 留學生提供學位證明文件復印件
學位證書復印件(「學位記」或「卒業証書」)。
如不能提供學位證書復印件,已畢業留學人員需提交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修了証明書」或「卒業証明書」、「學位取得証明書」)。
即將畢業的留學人員需提交學校出具的「學位取得見込証明書」或「卒業見込証明書」。
4. 其他留學人員提供下列文件
(1)從事科研或學術交流人員
學校或研究單位出具的進修或研究證明。
(2)博士后研究人員
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和在日研究證明塬件。
(3)中退者
退學證明書及在學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