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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怎么判的篇一
在離婚訴訟中,很多父母會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爭奪。下面是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 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1、根據《婚姻法》的36條和37條規定的原則,解決離婚孩子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2、一般情況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如果分娩一年后離婚,對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4、哺乳期后的孩子,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孩子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5、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 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隨另一方生活, 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是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決定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當準許。
撫養權是基于家庭關系中的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是權利與義務的結合體。此種親子關系下權利對象,為未成年人。《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在正常的婚姻關系中,撫養權的歸屬或責任的歸結較少引起爭議。只是在夫妻離婚時,基于法律規定的在達成離婚的合意或判決離婚時,必須對財產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并解決的情況下,夫妻間出于不同的考量,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是出于親情的考慮,希望能與孩子共同生活。但也不乏為了爭取更多的財產,以撫養權的讓度為交換。
父母離婚時,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指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對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十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周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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