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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試用期 經濟法試用期工資規定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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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初級會計職稱即助理會計師。擔任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是: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并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試用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最低工資制度
(3)扣工資 (2)最低工資標準
①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②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③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 試用期期限
【提示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提示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2)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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