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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協議的概念與法律特征篇一
壟斷協議的概述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以協議、決議或其他聯合方式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壟斷協議廣泛地存在于經濟生活的各個階段和各個方面,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相比較,其表現出發生量大、涉及面廣、對市場影響速度快等特點,對有效競爭的破壞具有普遍性和持續性。正因如此,壟斷協議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壟斷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壟斷協議可以表現為企業間限制競爭的合同或協議、企業團體的決議及企業間的協同行為等形式。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壟斷協議有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之分。所謂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因經營同類產品或服務而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處于同一經營階段的同業競爭者之間的壟斷協議,如兩家汽車生產公司之間的聯合;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在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階段而有買賣關系的企業間的壟斷協議,如汽車生產商與汽車銷售商之間的聯合。
將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是因為二者對競爭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對它們亦區別對待。橫向壟斷協議作為同業競爭者之間的聯合行為,對競爭的危害既直接又嚴重,因而一直是反壟斷法所規制的重點;縱向壟斷協議由于主體之間處于不同的經營階段,不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其聯合行為對競爭的影響較橫向壟斷協議間接得多,程度也輕得多,法律對其管制的嚴厲程度也遠遠不及橫向限制,處理的靈活性也較大。
我國反壟斷法有三條針對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3條第1款是關于橫向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4條是關于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6條專門就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作出了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