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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權概念 量刑建議權的法律依據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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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權是一種基于刑罰請求權之司法請求權,是公訴權之下位權能。合憲性與合法性、法之發展、憲政之人權保障以及現代刑事訴訟原理是量刑建議權之理論基矗量刑建議權之本體價值是實現刑事訴訟價值目標之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量刑建議權之目的價值是追求訴訟經濟與司法效率
量刑建議權是公訴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審過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力。量刑建議權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它屬于公訴權的內在組成部分,是一種基于刑罰請求權的司法請求權。具有如下本體屬性
量刑建議權源于公訴權,而公訴權又直接來自于刑罰權。刑罰權是國家對犯罪人適用刑罰,藉以懲罰犯罪人的權力,具體說來,刑罰權包括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四個方面的內容。從權力淵源上看,刑罰權是公訴權存在的基礎,公訴權是量刑建議權存在的基矗公訴權不僅為刑罰權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依據,同時為量刑建議權的存在提供了正當性依據。
量刑建議權是公權力而非私權利
沒有國家對刑罰權的壟斷就不會有公訴的出現,而量刑建議作為公訴權的一部分,是國家通過相關法律賦予特定人或特定機關行使的權力。因此,這里所說的量刑建議權是來自國家的、為維護社會秩序而設立的追訴犯罪的權力。它具有象自訴權等私權利所沒有的國家意志性、統一性以及與刑罰距離的進一步拉近等特性。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享有自訴權。自訴權與公訴權同樣都是來源于刑罰權的一種權力,兩者在內容上是一致的,只是分屬于不同的主體而具有了不同的權力特性。因此,與公訴權中的量刑建議權相呼應,自訴人在自訴案件中也享有類似的量刑請求權。
行使量刑建議權的主體
是由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的公訴人或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權作為來源于刑罰權的一種派生權力,具有刑罰權的國家壟斷性。國家是抽象的,因此其權力的行使必然要通過國家授權的機構或個人實現,而這種機構或個人行使該項權利的時候是以國家的`名義出現的。
量刑建議權的內容
是公訴機關或者個人請求法官對被告人在定罪的基礎上處以特定的或一定幅度內的刑罰。定罪請求權和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重要內容,前者是請求法官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某一種罪名,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提出對該被告人怎樣處以刑罰的較為具體的意見。
量刑建議權是一種司法請求權
它不具有終局性。從根本上講,量刑建議權是刑事訴訟的一方根據自己的認識向居中裁判的法官所提出的對另一方進行制裁的請求,只不過提出這種請求的人是國家的代表,這是它不同于其他訴訟請求的地方。但是量刑建議權與其他訴訟請求一樣,是不具有最終結論性的。與之相對應由法官專門享有的量刑裁量權才具有終局性,法官在或接受或否定量刑建議的情況下對被告人的行為及其責任作出自己的判斷和評價。以此為基礎還可以得出量刑建議權的另外一些特點,如主動性、相對的主觀性等。
量刑建議權體現了檢察機關司法監督職能
憲法和刑訴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司法監督的權力,這種監督是全方位,量刑結果作為法院司法裁判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是檢察機關司法監督權的對象之一。因此,檢察機關對于法院量刑畸輕畸重的,可以提起抗訴,這是事后監督。量刑建議權盡管是一種不具有終局性的司法請求權,但是由于檢察官在訴訟中所具有的司法監督者的身份,因而對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權具有較大的制約性,這也是對法院量刑的事前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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