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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法顧問不良資產處置的疑難問題及建議 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篇一
導語:司法考試是由司法部組織的,主要面向司法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通過考試者,將獲得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從業資格。司法從業人員的素質是全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而司法考試就是為司法從業人員設置的門檻,門檻的高低如何,自然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而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則是針對在企業內部從事法律顧問工作者的,企業法律顧問主要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包括審查經濟合同,處理人事糾紛,代理出庭訴訟等。他們雖然也是法律從業人員,但主要面向企業,不像法官、檢察官、律師具有為社會服務的屬性,自然受到的關注程度要低。
目前,我國不良資產處置進入商業化處理階段。在此過程中,出現了國有資產流失等一系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進行規范。爭議的主要問題有:
1.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向非金融機構轉讓不良資產,合同是否應認定無效問題。有觀點認為,該轉讓合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但反對觀點認為,通過打包出售、拍賣、招標等方式轉讓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常見處置方式。這種方式可以動員社會資源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為國家政策所允許,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買受人購買的是不良資產,故其轉讓價格與原來的價格有較大差距屬正常商業行為,是風險投資,不能因買受人因此盈利就認為國有資產流失。不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2.關于未經金融主管部門許可,商業銀行將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到期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的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第一種觀點認為,轉讓協議應認定無效。理由是:第一,由貸款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否則,極有可能導致我國金融秩序的.紊亂;第二,目前,我國法律仍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如果認可商業銀行將其債權隨意轉讓給非金融企業,就可能出現企業以此為合法形式掩蓋相互借貸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相關文件對此有禁止性規定;第四,作為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在未經許可、未履行拍賣程序的情況下,將銀行債權轉讓他人,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第二種觀點認為,轉讓協議應認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國法律法規沒有關于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的禁止性規定;第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相關禁止性文件不屬于法律法規;第三,受讓方受讓的債權為一般債權,其行使權利行為并不屬于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第四,商業銀行將其債權等值轉讓給受讓方,不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不會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社會轉讓不良資產時,應賦予債務人優先購買權。這樣處理既可以挽救企業瀕于破產,促進社會穩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惡意串通侵吞國有資產,有利于案件執行。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給原債務人優先購買權。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規定該種優先權形式,若賦予債務人優先購買權,無異于鼓勵其惡意逃債。
有觀點認為,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因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受讓方能否要求變更訴訟及執行主體問題,并無明文規定。司法實務中,應明確受讓方可否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變更訴訟及執行主體,債權轉讓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問題。
由于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的轉讓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亟須相關立法及行政法規對該債權的轉讓程序進行明確規定,如明確定價標準、評估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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