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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調研報告篇一
農民專業合作社主體的虛假問題。不少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很小,有的則純粹就是家庭作坊式的,這種以家人為成員,實質上是家庭經營的種養殖戶,并不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條件,屬于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義從事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其目的是為了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是虛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調查顯示,這類虛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數不少,占總數的近30%,它們的存在,擾亂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不和諧因素。
從事重熱點行業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律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涉及的重熱點行業主要為食品經營和農資經營。姜堰市612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實際從事食品經營和農資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218戶,占總數的35.73%。我們在調查中發現,218戶從事食品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除了在設立時按規定領取了相關許可證外,沒有1戶能夠建立健全各種制度和臺帳,食品安全和農資質量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農民專業合作社超范圍經營的問題。根據《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其成員銷售農資的,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但在實地調查中,我們發現,有個別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向成員以外的農民銷售農資。由于農業生產資料的特殊性,特別是農藥的銷售涉及前置許可,這種向成員以外的農民銷售農資的行為實質上已構成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所指的無照經營行為。
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條例》并沒有明確賦予工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檢驗和日常監管職能,再加上不少工商干部認識偏差,認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能講服務和扶持,不能講監管,從而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于監管的盲區,工商部門陷入只登記不監管的“尷尬”地位。
那么,工商部門應該如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監管呢?我們對此也進行了一些思考。
一是對一般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類似于企業年度檢驗的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無須申報年度檢驗,工商部門無法通過年檢對其實施監管,我們認為應當建立起一種類似于年度檢驗的定期檢查制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每年至少1次的定期檢查,檢查的方式可以是實地檢查,也可以是書面檢查。檢查的重點除看合作社是否存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26條至28條所列的7項違法行為外,還應包括合作社經營是否正常、盈利虧損情況、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等各個方面。通過定期檢查,規范合作社經營行為,收集合作社發展的一手資料,為政府決策提供準確的數據。
二是對從事食品、農資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按重點行業進行特殊監管。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及的重點行業主要是食品經營和農資經營兩種。根據《食品衛生法》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均屬于這兩個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這兩個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起相應的自律制度,工商部門對涉及這兩個行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也應按照省局《經濟戶口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特殊監管,除了每年的定期檢查外,還應當實施不少于1次的實地檢查,檢查的項目、要求參照省局對食品經營者、農資經營者檢查的規定。
三是用行政指導來彌補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管手段的單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賦予工商部門的監管手段只有責令改正、撤銷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3種,一般違法行為是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就要吊銷營業執照,監管手段過于單薄,容易陷入非左即右的監管誤區。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村家庭承包經營之后的一種新型的農村經濟組織,承載著國家促進農民增收和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希望。對這樣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我們的監管手段應當更加柔軟、更加人性化,以助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為最終目的。而行政指導因為具有很強的行政性、鮮明的導向性和顯著的非強制性,體現了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的要求,能夠很好的彌補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管手段的單薄,應當成為工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監管的重要手段。對在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情節嚴重的.,當然要吊銷營業執照;對一般違法行為,在責令改正的同時,盡量采取提示、提醒、建議、告誡等柔性的行政指導手段,指導其規范經營,促進其健康發展。
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調研報告篇二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在全面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僅創新了農村經營管理體制,推進了農業產業化進程,也是帶領農民共同致富的載體,是一種新的集體經濟形式。
我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尚處于起步階段,它的存在與發展還很不成熟。從自身發展和外部環境來看,還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具體表現為:
目前,全區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無論在規模、數量還是功能作用的發揮方面,仍處于低層次。一是規模小,經濟實力弱,服務功能差。缺乏配套的收購場地、倉儲、冷庫及加工設備等硬件設施,只能出售初級產品,無任何產品附加值;二是缺少高素質的帶頭人。從各地發展較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來看,主要是有一個優秀的懂經營、善管理并有較高威望及組織協調能力,同時又有奉獻精神的帶頭人。現實農村中,具備上述條件的帶頭人太少;三是產銷銜接不緊密。一般停留在產前的優良種子提供、產中的技術服務,對于產后的銷售服務、市場開拓、產品加工、營銷策略等方面涉足太少。專業合作社與社員之間、與農民之間,還沒有真正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關系;四是缺乏品牌培植意識。目前,區內的專業合作社自身沒有統一的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標準,更談不上產品的商標注冊,也沒有積極申請省級以上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農產品的認證工作,很難贏得市場信譽,加上廣告宣傳不到位,市場競爭力處于下風。
一是思想認識不統一。一些農村基層干部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性以及專業合作社在農村工作中的地位作業還認識不足,甚至對專業合作社的概念都不清楚,誤認為搞合作經營又回到過去計劃經濟的老一套。因此沒有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村改革和經濟發展的一件大事來抓;二是扶持力度不夠。有關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技術指導、產銷信息獲取、周轉資金信貸及專項資金補貼等職責不清、協調不夠,甚至互相推諉,影響了農民辦社的積極性。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三農工作的重要抓手。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指導、扶持和服務,使我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在農業產業化有長足的發展和進步,形成地方產業帶,帶動一方農民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
為此,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政府各級組織特別是涉農部門要多渠道、多形式的開展宣傳、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適應農產品市場化所起到的客觀作用,宣傳典型的成功經驗,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要使農民群眾清楚專業合作社的含義和性質:在合作方式上,堅持實行統分結合,雙層經營,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在組織管理上,堅持自愿結合,民主辦社,任何組織不得干預合作社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在辦社宗旨上,對內以服務為宗旨,對外以獲取最大利潤為目標;在利益分配上,讓合作社成員充分得到實惠,真正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原則。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首先須有一定的產業基礎。我區各鄉鎮的傳統產業,比如樟山鎮的牛皮、松籽;長塘鎮的空心菜籽;興橋鎮的黃牛;曲瀨鄉的花生、芝麻;禾埠鄉的餑芨、蓮藕等等。圍繞當地主導產業辦社,要有特色,突出一個“專”字。其次要根據當地的產業基礎,善于引導和依托農村的種、養殖能人,在有關部門的指導、扶持下,帶動周邊群眾,走專業合作化道路。三是要堅持創辦條件,講究質量,形成統一品牌和規模效應,提高競爭功能。
政策上的扶持是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重要動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中央、省、市的各項惠農政策,各級財政用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專項資金要及時撥付到位;在稅收優惠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農產品,應按規定免征增值稅。此外,在資金信貸、農業產業化立項、農業科技推廣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等項目安排,都應優先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適應農業市場化的新生事物,是提升農業整體素質和綜合效益的有效途徑,更是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舉措。因此,我們必須抓住機遇,正視問題,尋求對策,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