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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益篇一
家住小湯山鎮某社區的張某離異后通過電視征婚,與李某相識。半年后,二人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并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一方由于道德品質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的情況時,要賠償對方5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婚后的第三年,李某發現張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要求與張某離婚,并要求張某按照“忠誠協議”的約定,賠償其5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被張某拒絕,張某稱“忠誠協議”無效。李某找到小湯山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忠誠協議”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如果該“忠誠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則該協議是有效的。
但是,法律要求夫妻相互忠實,并不意味著法律能夠強制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履行忠實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所以,如果李某與張某確實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提出賠償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