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采購合同電子版本 采購合同簡易版篇一
購電人:,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已取得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稅務登記號:,住所:,法定代表人:。
售電人:,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已取得本合同所指光伏電站(陣列)(以下簡稱光伏電站)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稅務登記號:,住所:,法定代表人:。
雙方提供聯絡通信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
收件人:電子郵件:
電話:傳真:郵編:
通信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售電人名稱:
收件人:電子郵件:
電話:傳真:郵編:
通信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鑒于:
(1)售電人在擁有/興建并/并將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兆瓦(mwp)的光伏電站(以下簡稱光伏電站)。售電人在擁有并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兆瓦(mwp),本合同為期兆瓦(mwp)的光伏發電站。
(2)光伏電站已/將并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光伏電站:指位于由售電人擁有/興建,并/并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兆瓦(電站技術參數詳見附件一,光伏電池陣列地理分布圖詳見附件二)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本合同為期兆瓦,裝機容量為兆瓦的發電設備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備。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為兆瓦·時(mw·h)。
1.1.3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1款規定的購電量的全年(月)累計。
1.1.4 購電人原因:指由于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5 售電人原因:指由于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6 計量點: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于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7 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斷面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8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光伏電站設備和并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9 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指光伏電站在發電功率預測的基礎上,向電網調度機構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曲線。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光伏電站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啟動光伏電站電池陣列及其他必需的電力。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光伏電站,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光伏電站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光伏電站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并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池陣列及公用系統檢修計劃。
3.2.4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4.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全額保障性收購。
4.2當電網能夠全額消納光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光伏電站發電功率申報曲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
4.3當電網輸送能力不足或其他電源沒有富裕的調峰、調頻能力,無法滿足光伏發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輸送能力或調峰能力空間制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光伏電站應嚴格執行電網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實際發電能力可能超出電網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應報告電網調度機構,由調度機構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確定。
5.1 上網電價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或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光伏上網電價為:元/(mw·h)。
其中,購電人結算電價即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或確認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為:元/(mw·h);可再生能源補貼為:元/(mw·h)。
5.2 電價調整
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調整上網電價,按調整后電價標準執行。
6.1 計量點。
光伏電站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三):
(1);
(2);
(3)。
6.2 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電能計量柜/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并進行采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采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按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xx)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采用靜止式三相四線多功能電能表,原則上按主副表配置,準確精度為0.2s,《交流電測量設備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靜止式有功電能表(0.2s級和0.5s級)》(gb/t 17215.322—20xx)和《多功能電能表》(dl/t 614—20xx)要求。電能表配有不少于兩個標準通信接口,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并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接受對時命令、失壓斷電等事件記錄功能,對于影響計量的電表事件,應能夠以計量數據質量碼的形式隨計量數據上傳至電能量遠方終端和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輔助電源,且輔助電源優先供電。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20xx)的要求,支持《運動設備及系統 第5部分:傳輸規約 第102篇:電力系統電能累計量傳輸配套標準》(dl/t 719—20xx)通信協議,能夠采集電表中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值、告警事件等電表中形成的數據,并傳送至主站和當地監控系統;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對時命令功能,能夠給電能表發布對時命令。支持雙平面網絡通信方式,支持撥號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光伏電站并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并結合電能數據采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xx)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于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志。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并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并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2.8 分布式光伏發電應安裝具有雙向計量功能的計量表計,分別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
6.3 上網、用網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按照產權分界點或按照雙方約定付費購買,其安裝、調試和日常管理和維護由雙方約定。
6.4 電能計量裝置的檢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檢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檢驗以外的檢驗或測試,檢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檢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檢驗的一方承擔。
6.5 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盡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為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為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為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7.1 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為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為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 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于對主表數據進行核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為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于次日現場抄表。
7.2.3 遠方采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后,雙方同意以該系統采集的電量為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采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為準。
7.3 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為光伏電站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應當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光伏電站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為光伏電站啟動調試階段或發電量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時,電網向光伏電站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為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啟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 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分別結算,不能互相抵扣。
8.1電費計算
8.1.1電費以人民幣結算,電費確認應當在電量結算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8.1.2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
其中,購電人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結算電價(含稅),此處結算電價為當地燃煤火電脫硫標桿上網電價或政府價管部門認可的結算價格。
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累計購電量×[上網電價元/(mw·h)-購電人結算電價元/(mw·h)]
8.2 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后,按照雙方約定,售電人向購電人報送上網電量。購電人按月填制電費結算單,售電人確認并根據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
8.2.2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并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結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后,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①上網電費確認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②上網電費確認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余的50%。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2.3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部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8.3 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于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后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并清算。
8.4 用網電費的支付
用網電費的支付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光伏電站用網電量,按國家價格有關部門電網目錄電價核算電費,光伏電站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光伏電站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5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于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賬戶,或選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方式支付相應款項。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賬號時,匯入變更后的銀行賬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后的相同。
8.7 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范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核查。
9.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范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采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為、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盡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10.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10.4 一旦發生違約行為,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并盡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采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0.5 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11.1 光伏電站并網所需的各項政府批文均已簽署且生效;若屬于特許權招標的項目,該項目特許權協議已生效。已簽署并網調度協議。
11.2 本合同在11.1前提下,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1.3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1.4 在本合同期滿前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12.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3.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1.1及11.2條。
13.2 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國家能源管理機構頒布實施有關規則、辦法、規定等;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日后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2)一方電力業務許可證被撤銷、撤回、吊銷、注銷,或光伏電站首次并網后未在能源監管機構規定時間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3)一方與另一方合并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4)雙方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終止;
(5)由于售電人原因,光伏電站持續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6)由于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7)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
14.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能源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條處理:
(1)雙方同意提請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15.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
附件一:光伏電站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電站光伏電池陣列地理分布圖示(略)
附件三:電站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為準。如果采用上述原則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并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5.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并被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帳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后的地址。
15.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5.6 文本
本合同共頁,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分別送
能源監管局/辦備案。
購電人(蓋章): 售電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字日期:年月日 簽字日期:年月日
簽字地點: 簽字地點:
采購合同電子版本 采購合同簡易版篇二
采購合同編號:
采購人(全稱): (甲方)
供應商(全稱): (乙方)
為了保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雙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
1.項目信息
(1)采購項目名稱:
(2)采購計劃編號:
(3)項目內容:
(工程項目)承包范圍: 項目經理:。
2.合同金額
(1)合同金額小寫:
大寫:
(2)具體標的見附件。
(3)合同價格形式:固定總價合同。
3.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總日歷天數: 天,地點:方式:
4.付款:
1、預付款根據采購文件的約定,在合同簽訂前提交不超過合同金額10%的履約擔保。
5.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首先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則通過以下途徑之一解決糾紛:
提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間有任何抵觸、矛盾或歧義,應按以下順序解釋:
(1)在采購或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諾以及雙方協商達成的變更或補充協議
(2)成交通知書
(3)響應文件
(4)政府采購合同格式條款及其附件
(5)專用合同條款
(6)通用合同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8.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份,采購人執份,供應商執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甲方:(公章)不允許修改乙方:(公章)不允許修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允許修改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 不允許修改帳號: 不允許修改
1.定義
1.1合同當事人
(1)采購人(以下稱甲方)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通過政府采購程序向供應商購買貨物、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2)供應商(以下稱乙方)是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而取得成交資格,并向采購人提供貨物、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1)“合同”系指甲乙雙方簽署的、政府采購合同協議書中載明的甲乙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價”系指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價款。
(3)“貨物”系指乙方根據本合同規定須向甲方提供的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設備、產品(包括軟件)及相關的其備品備件、工具、手冊及其它技術資料和材料。
(4)“伴隨服務”系指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以及其它的伴隨服務,例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協助、培訓和合同中規定乙方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5)“合同條款”系指本合同條款。
(6)“項目現場”系指本合同項下貨物安裝、運行的現場,其名稱在政府采購合同專用條款指明。
2.合同的適用范圍
2.1本合同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范圍。
2.2合同內容根據談判文件、響應文件而確定。
3.合同標的及金額
3.1合同標的及金額應與成交結果一致,具體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見政府采購合同專用條款。
4.合同價款
4.1具體合同價款見本合同第3.1項。乙方為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均應包含在合同價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費用。
5.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5.1乙方應當在甲方確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履行合同,具體的交貨時間、地點和方式見政府采購合同專用條款。
5.2乙方提供服務的應當在甲方指定的地點完成服務項目。
6.貨物的驗收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貨物后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6.2貨物的表面瑕疵,甲方應在驗收時當面提出;對質量問題有異議的應在安裝調試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
6.3在驗收過程中發現數量不足或有質量、技術等問題,乙方應負責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補足、更換或退貨等處理措施,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
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規定交貨或安裝、調試后,無正當理由而拖延接收、驗收或拒絕接收、驗收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6.5甲方對貨物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應當收取發票并在《交貨驗收單》上簽署驗收意見及加蓋單位印章。
6.6大型或者復雜的貨物采購項目,甲方可以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驗收報告單。
6.7乙方提供的進口產品,乙方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采購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7.貨物包裝要求
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貨物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包裝應適應于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銹和防野蠻裝卸等要求,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指定現場。由于包裝防護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
7.2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質量證書和保修保養證書。
8.運輸和保險
8.1乙方負責辦理將貨物運抵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交貨地點的一切運輸事項,相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總價中。
8.2乙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以甲方為受益人的發運合同貨物發票金額的110%運輸一切險。
9.質量標準和保證
9.1質量標準
(1)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第七章采購需求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標準,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構發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采購合同電子版本 采購合同簡易版篇三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產品明細:
合同細則:
到達乙方帳面(或憑匯款傳真件),乙方第二日起開始安排生產,產品生產加工完畢,甲方付清余款1000000(壹佰萬元整)后,乙方將貨物交給甲方。
收款賬戶:北京安達順泰貿易有限公司
開戶行: 工商行崇文支行永定門分理處
收款賬號:0200001509000152520.
數量規格質量不符合規定時,一面要妥善保管好產品,一方面要在四天內書面異議。如甲方 未在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以傳真件為準),則視為所交貨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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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議。
決,可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深圳分會仲裁解決,該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采購合同電子版本 采購合同簡易版篇四
甲方(采購單位)電話:
乙方(供貨單位)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長沙縣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采購的物品內容和成交價格:(金額單位:人名幣 元 )
食品名稱規格型號質量標準數量成交價格:(元)
鮮活農產品 肉類 干貨 大米燃料 水電
(采購物品在名稱前打勾)
每次當面按質量當面結算
第二條 食品的質量技術標準、乙方售后服務及損害賠償
1、食品的質量技術標準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2、乙方按生產廠家的規定與甲方要求說明的服務承諾做好免費服務。
3、乙方售后響應時間: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月30日。
4、如因乙方食品質量原因,導致甲方損失,乙方應予以賠償。否則,甲方可在貨款和其他應付乙方的款項中扣除各項損失費用。
第三條交付和驗收
1、交付時間:按甲方通知時間為準;交付地點:甲方所在地。
2、乙方負責食品的運送;負責提供食品的使用說明等相關資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3、驗收時間:甲方必須與乙方當面驗收。甲方驗收合格后應當出具驗收報告。
4、驗收標準:
1)單證齊全:應有產品合格證(或質量證明)、使用說明、生產日期、發票和其他應具有的單證;
2) 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要求。
第四條貨款的結算
1、結算依據:采購合同、乙方銷售發票、甲方出具的驗收報告
2、結算方式:
第五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甲方不向乙方付款。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于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10%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食品品種、數量、規格、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的、由乙方負責包換或退貨,并由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逾期交貨的,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第六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第七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對方同意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1、因貨物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法律及有關規定的技術單位進行質量鑒定,雙方無條件服從該鑒定的結論;
2、執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監督與管理
1、合同訂立后,雙方經協商一致需變更合同實質性條款或訂立補充合同的,應先征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并送其備案。
2、甲乙雙方均應自覺配合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否則,將對有關單位、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無效合同
甲乙雙方如因違反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宣告合同無效的,一切責任概由過錯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附則
1、甲、乙雙方必須全面遵守,如有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4、附件:
采購單位(甲方): 供貨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簽約地址: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采購合同電子版本 采購合同簡易版篇五
甲方:
乙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購產品的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1.1本合同采購產品如下:
1.2上述定制產品種類、數量等如有變更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2.1本合同項下產品的總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金額:人民幣 元整)。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預付總價款40%作為定金,即人民幣¥ 元(大寫金額:人民幣元整),匯入乙方指定賬戶。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全部采購產品并驗收合格之日起 5 日內支付全部價款。
2.2如甲方根據需要按1.2條的約定進行產品及數量變更后,本合同的總價款以實際采購產品的總價款為準進行結算。
3.1如甲方需要定制包裝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進行制作及外包裝。具體制作及外包裝標準為: 。
3.2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應將根據甲方要求制作的樣品包括外包裝通知甲方驗收。在甲方認可后,該樣品封存在甲方,作為乙方交貨時雙方驗收的標準。
3.3如乙方提供的樣品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應在日內予以改進,并將重作樣品通知甲方驗收。
3.4如乙方應甲方要求,在本合同項下的產品上添加甲方提供的商標、標識或圖片、設計外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