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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執法如何處罰篇一
一、稅收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立法的滯后阻礙了稅收執法的發展。現階段,我國稅收立法總體上是協調的,稅收制度比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稅收基本法還是一項空白。稅收基本法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其他稅收法律、法規,它對稅收的基本制度、稅收的立法原則、稅收立法的管理權限等基本內容進行規定。二是稅收法律規范的級次不高。具有法律層級的稅收規范只有《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稅法》和《個人所得稅》,絕大多數的稅收規范是以法規、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并實施的。三是個別稅法政策復雜,理解、操作難。如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當前在我市稅務機關內部能真正理解運用好該法的稅務行政執法人員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權不足、缺位。制定稅收地方規章必須得到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授權。在當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為了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或解決本地區的實際問題,必然尋求非規范途徑對這種體制的突破。
(二)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和考核評議制未得到真正落實。國家xxx《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早已制定下發,稅務系統為落實追究辦法,在這方面做過許多工作,一些執法過錯行為得到了追究。但總的來說執法責任追究在基層局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執法崗責不清,即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不明確,已經明確的也不夠具體,不夠科學,稅收管理員感到執法責任重大。二是考核評議不完善。在基層稅務機關中,由于法制機構沒有單獨建立起來,根據當前基層局人員配備和內設機構職能,還沒有一個內設機構能夠擔當起執法評議的職能。三是責任追究難于下手。由于非執法崗責任追究沒有建立起來,造成執法崗和非執法崗職業風險不均,執法崗位責任大,風險大,但工資獎金待遇與非執法崗并無太大差別。四是稅務人員流動時責任難以追究,不數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執法的程序和證據意識不強。當前稅收執法領域,“重實體,輕程序”的事件屢見不鮮。如實施行政處罰時,不事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達;進行稅務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扣押、查封商品、貨物,不開具收據或清單。稅收執法過程中出現許多證據采集運用不規范的現象。如取得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復印件沒有經保管部門蓋章,也沒有注明原件的出處;取得會計賬冊復印件沒附說明材料,也未經被采集單位核對蓋章。需要認定主要事實,提供的證據不能有力證明事實的存在。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之間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等。
(四)稅收行政執法的環境需要進一步的優化。從稅務機關內部來講,“稅收計劃管理”仍廣泛的影響依法治稅的發展。“稅收任務一票否決”仍成為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考核重要內容。從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來看,政府干預稅收的現象仍然存在,各級政府為了搞政績,樹形象,從其他方面干預稅收執法。外部環境還有廣大社會群眾的納稅、協稅護稅意識和經濟環境的因素。有少數老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逐步被改改制,過去歷史包袱沉重,但稅收行政執法不講歷史原因,這些老國有企業許多欠稅不能及時清繳,稅收強制措施只能慎用,滯納金更是無從加收。
(五)稅務執法人員執法素質影響稅收執水平的提高。當前稅務執法人員素質總體情況是好的,依法治稅意識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執法更加規范有序,但也存在參差不齊的問題。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濫執法、隨意執法現象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少數稅收執法人員對有關稅收實體法、程序法了解不夠。個別執法人員“以情代法”,以人情踐踏法律,執法的隨意性比較大,對自由裁量缺乏規范。對提高稅務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機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行政執法好壞一個樣。
二、規范稅務行政執法的幾點建議
(一)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稅收執法責任制包括執法責任、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三個方面,三方面相輔相成,配套實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須明確稅收執法責任,就是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學、完善的評議考核體系。在省、市、縣局內部單獨設立政策法規處(科、股),最好在基層分局也配備專職法制員,充實一定的人力,
負責評議考核的調查取證,并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建議,提交該稅務機關成立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核評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對應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為必須嚴格追究。對考核評議委員會作出的責任追究決定由人事、監察等機構負責執行。對非執法崗也應建立嚴密的崗責評議考核體系,并對其過錯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二)進一步規范行政程序和證據采集行為。建立完整的稅收執法程序是規范執法的基礎,也是稅務部門多年來探索并付諸實施的重要工作。這一工作的重點主要體現在稅收征收管理程序、稅務行政處理程序和稅務行政救濟程序三方面,它們互相聯系,是征納雙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當前各級稅務機關從上到下要借推廣使用大集中征管軟件為契機,全面規范各項征管執法行為,重點規范各項執法程序。對證據的規范做到依法采集證據,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實要件為基礎;每一個事實要件必須有相關的事實證據,各種證據材料內容應該一致,證言之間、證言與證物之間、證物與其他證物之間,應互相印證,符合邏輯關系;每一個證據材料來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無可非議。
抗拒執法如何處罰篇二
xx年,伊犁州紀委嚴肅查處了一批縣處級干部違紀問題。現將其中15起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霍爾果斯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原副市長李素梅嚴重違紀問題。李素梅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瞞報房產、股票投資和配偶、女兒從業情況等重大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私分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禮金。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福利、組織公款旅游。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未按規定對有些項目進行招投標,違規在下屬企業列支各類費用、提取大額現金。李素梅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伊河南岸新區黨工委原委員、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伊寧產業配套園區黨委原委員、伊寧市巴彥岱鎮黨委原書記李元虎嚴重違紀問題。李元虎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個人或通過其親屬收受財物;以其親屬名義入股私營公司參與經商辦企業;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親友無償占用農村宅基地。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挪用設施農業貸款,致使貸款無法償還;擅自決定將資金撥付給企業和個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擅自決定將應屬達達木圖鄉所有大棚征遷補償款支付給大棚承租戶,給達達木圖鄉造成重大損失;擅自決定出讓集體土地。李元虎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奎屯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李元虎有期徒刑20xx年。
三、州南岸干渠灌區管理處原處長趙湘清嚴重違紀問題。趙湘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和收受財物、禮金;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報銷餐費、違規發放午餐補助、違規為職工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違規超支接待費。趙湘清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原副縣長努爾江·阿不都許庫爾違反廉潔紀律問題。努爾江·阿不都許庫爾在擔任新源縣別斯托別鄉黨委副書記、鄉長和新源鎮鎮長期間,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承包牧民草場,無償占用農村集體草場、耕地、林地、宅基地,以他人名義冒領災后重建房專項補助。努爾江·阿不都許庫爾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責令退賠草場耕地占用費、退出違規占用集體林地和宅基地。
五、州xxx購銷處處長陳新寧違反廉潔紀律問題。20xx年8月,陳新寧違反廉潔紀律,在裝修個人住宅時接受伊犁國家糧食儲備庫原主任姚某安排該儲備庫工程的承建方幫忙裝修并墊付裝修款。陳新寧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抗拒執法如何處罰篇三
今年以來,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借助“大數據”科技手段,嚴肅查處了一批黨員干部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持續釋放動真碰硬、執紀必嚴的強烈信號。現將部分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沙市區xx街辦民政辦公室原主任趙貪污城市低保資金案。
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趙利用職務便利,由本人或安排他人冒領轄區8名城市低保戶低保資金元,其中182391元被據為己有,其他用于單位等開支。20xx年10月,沙市區紀委給予趙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荊州區八嶺山鎮福利院黨支部副書記、院長劉違規套取農村五保資金案。
20xx年至20xx年,劉利用職務便利,虛報五保老人供養人數,套取農村五保供養資金543185元,用于福利院日常運轉開支。20xx年8月,八嶺山鎮紀委給予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監利縣紅城鄉城建管理所副所長黨違規領取廉租房補貼資金案。
20xx年至20xx年,黨作為國家公職人員,違規領取廉租房補貼資金4200元。20xx年8月,紅城鄉紀委給予黨黨內警告處分。
江陵縣普濟鎮熊溝村黨支部副書記熊套取糧食補貼資金案。
20xx年至20xx年,熊在擔任熊溝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用自己及妻子的名義虛報糧食補貼面積、套取糧食補貼資金6346元,用于家庭日常開支。20xx年4月,普濟鎮紀委給予熊黨內警告處分。
公安縣章莊鋪鎮榮農村黨支部副書記王套取國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案。
20xx年,王利用職務便利,以貧困戶的名義為自己申報危房改造計劃,套取國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7500元。20xx年9月,章莊鋪鎮紀委給予王黨內警告處分。
抗拒執法如何處罰篇四
為積極適應市場經濟下加快依法行政進程的新形勢,切實查找價格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規范執法行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加強價格法制意識,增強價格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治價意識,強化自我約束,提高價格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按照《省物價局關于開展全省價格行政執法檢查的通知》(鄂價法規〔2005〕192號)要求,我局積極制定價格行政執法情況的自查方案,組織專班對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間的價格行政執法情況進行了嚴格自查。現按照要求,將自查情況簡要報告如下:
一、林區物價局基本情況
神農架林區物價局是1984年批準成立的林區人民政府的一個直屬職能部門,內設綜合科、行政事業價格科、經營及服務科3個業務科和林區價格監督檢查所、價格認證中心等2個事業性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價格法》等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林區物價局經請示林區編委批準同意,價格監測中心和成本調查隊于2005年6月正式掛牌組建。
主要工作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及價格方針,研究提出林區價格改革的年度和中長期計劃及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價格方案;負責全區價格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平衡,指導、協調和監管全區的價格工作和行業組織的價格自律工作,處理價格爭議,協調區際之間和地區之間的價格關系;依法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價格調控體系,執行政府建立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責任制度,在特殊情況下,堅持執行上級物價部門實施的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積極開發利用價格信息服務功能,引導生產消費;按照權限,依法管理重要的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價格,各類服務價格及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維護正常的價格和收費秩序。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價格管理方法和形式,推進價格公告和價格聽證制度,提高價格管理的效能;依法組織開展對全區的價格和收費和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查處價格違法和各種亂收費案件,推行明碼標價,打擊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和各種暴利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依法組織全區農產品、工業品、房地產、公用事業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費用的調查分析工作,向有關方面提出調查,分析資料和相應的對策和建議;依法組織、開展涉案物品及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的價格評估,鑒證工作;負責全區收費、涉價人員的培訓工作;強化利用價格手段的綜合服務功能,促進林區市場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2000-2004年神農架林區物價局先后被授予全區“普法合格單位”、“安全文明單位”、“精神文明單位”、“綜治優勝單位”、“旅游環境整治先進單位”稱號。2002年林區物價局綜合科被授予全省物價系統“先進集體”稱號。2003年,林區物價局檔案管理工作被評為“省二級”標準。2004年,林區物價局被湖北省愛國衛生委員會授予“衛生先進單位”稱號。2005年6月,又林區人民政府授予“全區創建衛生文明城鎮達標單位”稱號。近期又被林區黨委精神文明委員會授予“文明單位”光榮稱號。
二、林區物價局近年工作情況
近年來,林區物價局始終堅持依法治費,依法治價,按照“放得開、管得好”的總體要求,加強市場監管,提高執法能力,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價格、收費秩序,積極促進價格宏觀調控政策措施落實,努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做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1、大力推行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自2004年起,我們在全區范圍內全面展開了明碼標價重點整治工作。通過免費發放5萬余張商品標價簽對林區的零售商品、旅游產品、農副產品等都實行了明碼標價。對飯店餐飲業免費發放300本菜譜,對賓館、旅社、招待所統一制作房價牌。截至目前,全區明碼標價率已達80%以上,旅游重點行業達100%。
2、大力開展農資、食鹽、煙草、成品油、月餅、黃金周旅游商品及服務、交通運輸價格及環衛收費、殯葬收費、中介機構收費、短期培訓班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檢查。為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價格熱點、難點問題,我們今年通過大力開展各種價格和收費專項檢查,切實整頓規范了各種價格行為,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價格合法權益。
3、全面開展價格誠信活動。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和我區實際情況,我們嚴格依據省局的評選條件和標準,開展了價格誠信單位評選活動。經嚴格的初審,已有5家單位通過了我局的評審,評審資料已上報省局。另外,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我們在全區開展了“明碼實價示范店”評審活動,現已有一家單位通過評審授牌。
4、有效協調液化氣價格。根據定價目錄,罐裝液化氣價格雖屬市場調節價,但由于近年國際油價的一路攀升導致液化氣價格不斷上漲,已給林區居民帶來了過重的消費壓力,因此,我們考慮到林區經濟相對落后的實際情況,多次主動與林區幾家液化氣站協調,要求對液化氣價格實行備案制度,始終將我區液化氣價格控制在全省中低水平,認真貫徹執行了黨委、政府“關于液化氣價格波動應控制在居民承受能力范圍之內”的重要指示。
5、切實加大價格舉報投訴查處力度。為適應舉報工作的需要,我們設立了2部舉報電話,專門用于受理、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旅游黃金周期間,在木魚設立舉報點,在松柏實行“12358”價格舉報專線電話24小時晝夜值班,及時受理各種價格舉報投訴和開展價格巡查。
6、全力加強對電力公司電價和用電企業電價的市場調查,并積極制定科學合理的電價方案上報省局,在取得省局的大力支持和進一步規范電價的基礎上,更好地服務了林區經濟的發展。
7、按照省物價局的統一部署,今年7月份,依靠省物價檢查所的大力支持,我們依法對林區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的各項電信資費進行了專項檢查,共查處違紀金額近100萬元,目前正在進一步核實處理之中。
8、按照國家發改委和省物價局文件精神,我們及時對林區教育收費、醫藥及醫療服務價格進行了專項檢查,共查處違紀金額60余萬元,目前也正在核實處理之中。
抗拒執法如何處罰篇五
(九)方青治、廖生榮、馬建平、包長明妨害公務案
2007年1月,方青治向朱某某借款20000元。2010年1月,朱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生活困難。同年6月,朱某某的妻子沈某某及兩個未成年子女向臨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臨安法院)起訴方青治歸還欠款。經調解達成協議,方青治應于
2010年8月31日
前向沈某某等付清欠款。因方青治未按調解書約定期限付款,沈某某等向臨安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后,經多次強制執行,在長達兩年的時間里方青治只支付了8000元。2012年8月31日
,臨安法院執行人員再次到方青治住所對其強制執行。方青治在村邊小店門口看到法院的警車后,立即逃跑。后執行人員在小店旁弄堂內將其控制。在宣布對其拘傳后,方青治拒不配合,對執行人員言語威脅、肢體反抗,并大聲呼救。其親友廖生榮、馬建平、包長明等人趕到現場,拉扯、嘴咬、拳打腳踢,竭力阻撓法院拘傳方青治,致使方青治帶銬脫逃,9名執行人員不同程度受傷,其中一名法警構成輕微傷。臨安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方青治、廖生榮、馬建平、包長明等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抗拒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且系共同犯罪。包長明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廖生榮、馬建平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廖生榮、馬建平、包長明在庭審中均自愿認罪,并真誠悔罪,決定對三人適用緩刑。方青治案發后雖有自動投案的行為,但其在法庭上拒不認罪,不構成自首。據此,判處方青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處廖生榮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處馬建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處包長明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方青治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審理期間,又撤回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準許方青治撤回上訴。
(十)傅斐、盛思敏、劉成功、王安平妨害公務案
2011年11月8日
19時許,安吉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至杭州市西湖區某小區,依法執行申請執行人季某與被執行人丁一梅、程堂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執行人員對被執行人丁一梅實施司法拘留的過程中,傅斐明知法院執行公務,仍指使盛思敏帶人前來阻止。盛思敏遂糾集劉成功、王安平等數人,采用聚眾哄鬧、唆使丁一梅跳樓等方式阻撓執行,致使場面混亂、失控。23時許,盛思敏等人又采用言語威脅、摟抱、圍困執行人員等方式阻撓執行人員對丁一梅實施拘留,致使丁一梅逃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傅斐、盛思敏、劉成功、王安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傅斐、盛思敏、劉成功、王安平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判處傅斐有期徒刑二年,判處盛思敏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處劉成功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判處王安平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抗拒執行犯罪相關法律、立法、司法解釋條文
一、《xxx刑法》抗拒執行犯罪相關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xxx和地方各級xxx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第三百一十四條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二、xxx常委會關于《xxx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xxx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xxx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xxx《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7]29號
2007年8月30日
)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一些地方單位、企業和個人拒不執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事件時有發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勢頭。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大,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尊嚴和執法機關的權威,已經引起了xxx的高度重視。中央政法委在《關于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政法〔2005〕52號文件)中,特別提出公、檢、法機關應當統一執法思想,加強協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犯罪行為。為貫徹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執行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依據《》、《》、》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第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對下列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依照第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一)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和第的規定,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第、第規定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立即出警,依法處置。
七、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對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判。
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九、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十、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十一、公安司法人員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中,消極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xxx。
抗拒執法如何處罰篇六
遵照縣xxx會《關于對全縣司法、行政執法機關執法公開情況進行檢查的通知》(安常法[xx]4號)文件精神,我局精心組織、廣泛征集意見,認真進行整改,現就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況
(一)制定制度,明確責任。我局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依法界定執法權限、明確執法任務和責任,制定了具體且切實可行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按“誰主管,誰檢查,誰負責”原則,對各股主管范圍內的礦山行政執法工作實行責任制,對出現問題的直接責任人嚴格進行責任追究。對不同崗位,從局長到礦管員等都制定了崗位責任制,確認局長為我局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并明確其權限和責任范圍,制定了《礦管局行政執法責任制》、《礦管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等,由局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每半年對各股行政執法案件進行一次評議考核,并把各個崗位執法責任制的情況納入個人年度考核內容。
(二)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為提高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法律和業務水平,我局積極參與市、縣級組織的法制培訓,年初以來組織了2期法律知識學習培訓。所有的執法人員都按規定申報、辦理了《江西省行政執法證》,在執行公務中,嚴格依照法律依據、執法程序,以及文明執法的要求,做到不故意刁難,不敲詐勒索。在對我縣礦山無證開采、超界開采、拖欠規費、違規操作等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做到亮證執法。該停產整頓的下達停產整頓通知單;該限期整改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單;該關閉的給予堅決關閉。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并切實維護礦主的合法權益,正確履行要求聽證、行政復議等職責,及時發現和糾正不當行政行為。
(三)政務公開、透明執法
我局圍繞優化發展環境,加快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配合開展保持xxx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以強化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態度、提高工作質量為重點,全面落實政務公開,加大執法透明度,做到行政執法有告知,事前事后有監督。著力使我局實現“五個明顯”,達到“兩個優化”,即:服務態度明顯改善,工作作風明顯改進,行政行為明顯規范,廉潔意識明顯增強,工作效率明顯提高;政務環境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
(四)嚴格票證、檔案管理
我局按照有關罰沒款管理規定,要求各股在行政執示中做到票款分離,由指定的機構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并及時上繳。行政處罰文書檔案由專人管理,做到領取文書有記錄,歸檔有序號。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今年我局雖加強了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礦管執法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水平雖有較大提高,但離法制真實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有時也出現較為簡單的執法行為,未能很好做到以法服人。
2、今年雖大大地加強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但由于以前基礎較為薄弱,未能做到面面具到,部分群眾和領導對礦業法律法規還產生較模糊的認識。
3、由于實際情況的不斷變化,建章立制正處于摸索過程中,有些制度及機制還存有不完善的地方。
xx年x月xx日
抗拒執法如何處罰篇七
(六)陳德柱變賣已被法院查封的房產案
2011年3月8日
,因與陳某某債務糾紛一案,陳德柱位于蒼南縣錢庫鎮的一套房產被蒼南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蒼南法院)依法訴訟保全。3月9日
,蒼南法院向陳德柱送達了財產保全裁定書。3月13日
,陳德柱隱瞞查封事實,將該房產以萬元轉讓給林某某并收取了對價。蒼南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陳德柱變賣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鑒于陳德柱有自首情節,民事部分已和解,且經社區矯正機構調查,具備管教條件,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七)李偉強故意毀損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案
2010年11月1日
,因舒某某訴韓某、李某夫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李某所有的位于縉云縣五云鎮的一套房產被縉云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縉云法院)依法訴訟保全。同年12月7日,縉云法院判決確認了借貸關系。李偉強(系李某的父親)擔心上述房產被法院拍賣導致其對女婿韓某的10萬元債權無法實現,于2011年5月5日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帶人進入上述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搬運物品,使用現場找到的鐵錘、螺絲刀、巖釬等工具,拆除房門、木地板、吸頂燈、電視機柜等物品,將難以拆除的洗手臺、房門框、櫥柜等物品毀壞,造成房屋損失達22710元。
縉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李偉強明知女兒房屋被司法機關查封卻故意毀損,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鑒于李偉強系初犯、偶犯,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且已預交賠償款,相對減少了社會危害性,具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故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據此,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八)徐渝變賣已被法院查封的紡織機械案
2006年3月23日
,徐渝經營的紹興縣佳信紡織繡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信公司)因與紹興縣某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發生加工合同糾紛,佳信公司的12臺繡花機、1臺發電機被紹興縣人民法院依法訴訟保全。2007年1月,徐渝將被法院查封的機器設備變賣,價值42萬余元。案發后,徐渝于2011年9月19日
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紹興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徐渝明知系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的財產,卻擅自變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徐渝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其能自愿認罪,并履行了相應的付款義務,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