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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一
按照規定需要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的,應當在法制審核前完成。
第八十五條 法制審核后,法制部門或者法制員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經審核合格的,提出審核意見,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審批;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文書不完備或者需要查清、補充有關事項的,提出工作建議或者意見,退回承辦部門或者承辦人補充辦理;
(三)定性不準、處理意見不適當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處理意見,退回承辦部門或者承辦人依法處理。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八十六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給予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執業、吊銷資格、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消防救援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采納。
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八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的印章。
第九十一條 一個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并執行的內容。
一個案件有多個違法行為人的,分別決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決定書,寫明給予每個人的處理決定,分別送達每一個違法行為人。
第九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三十日。
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檢驗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第六章 聽證程序
第九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
(三)責令停止執業、吊銷資格;
(四)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對依照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前款第二項所稱的“較大數額違法所得”適用較大數額罰款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 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消防救援機構在提出處罰意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消防救援機構告知后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應當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載明,并且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九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舉行。
第九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
第九十七條 聽證申請人不能按期參加聽證的,可以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消防救援機構變更聽證日期或者場所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通知或者公告。
第九十八條 聽證由消防救援機構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未設置法制部門的,由非本案承辦人員組織聽證。必要時,可以由上級消防救援機構派員組織聽證。
第九十九條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一名,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制作聽證筆錄工作。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一至二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
聽證主持人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指定;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
本案承辦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第一百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是否公開舉行;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就案件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處罰依據等相關內容組織質證和辯論;
(五)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
(六)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會場紀律的,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干擾聽證正常進行的旁聽人員,責令其退場;
(七)聽證員、記錄員的回避;
(八)其他有關職責。
第一百零一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承辦人員;
(三)證人、鑒定人;
(四)翻譯人員;
(五)其他有關人員。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回避;
(二)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核對、補正聽證筆錄;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一百零三條 與聽證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的,應當允許。為查明案情,必要時,聽證主持人可以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一百零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一百零五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核對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核實身份;宣布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申辯和質證的權利;對不公開聽證的,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二)承辦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提交新的證據材料;第三人可以陳述事實,提供證據;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承辦人員、證人詢問;
(五)承辦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進行辯論與質證;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和承辦人員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因回避致使聽證不能繼續進行的;
(三)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暫時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
中止聽證,應當在聽證筆錄中寫明情況,由聽證主持人簽名。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恢復聽證。
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聽證:
(一)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聽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聽證申請人死亡或者作為聽證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解散的,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聽證過程中,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
聽證終止,應當在聽證筆錄中寫明情況,由聽證主持人簽名。
第一百零八條 記錄員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情況記入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身份情況;
(四)承辦人員陳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
(五)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第三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七)承辦人員、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辯論與質證的內容;
(八)證人陳述的事實;
(九)聽證申請人、第三人、承辦人員的最后陳述意見;
(十)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或者補正后,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在聽證筆錄中注明情況。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后,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第一百零九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寫出聽證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連同聽證筆錄一并報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
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一十條 聽證結束后,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二
20__年1季度,隨著施工現場工作面的逐漸增加和3月20日掀起了大干百天的活動,安全生產的壓力越來越大,為確保實現安全生產與建設質量雙達標,安全科以增加安全責任為己任,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有效的保證了安全生產的大好形勢,1季度未發生任何人身和機械設備事故,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總結。
一、第一季度主要工作
1、認真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及時制定安全生產文件
根據集團公司安全1號文件精神,1月6日安全科及時制定了濟礦陽城籌發【20__】1號文件《陽城電廠籌建處關于做好二oo九年度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了09年度安全奮斗目標,并提出了工作要求和保證措施。
為進一步加強籌建處安全生產領導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1月14日制定了濟礦陽電籌發【20__】2號文件《關于重新公布陽城電廠籌建處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的通知》,及時更新了安委會成員。
2、采取新舉措,細化安全管理
2月17日安全科推出了《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日報》,內容有:當日存在的隱患及處理意見,隱患限期關閉時間,現場安全管理有哪些亮點等。安全科每天聯系監理、二公司安監部對現場進行隱患排查,對排查查出的問題由原來的口頭告知和現場糾正改為每天書面通知,安全科專人負責考核,對現場的隱患治理又增加了一道安全防線。
到3月31日,《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日報》共查處隱患117條,其它應注意9條,安全管理亮點7條,隱患整改率達100%,有效的做到了事前防范。
3、堅持安全專項檢查
專項檢查是針對性比較強的隱患檢查方式,能深挖每個單項工程作業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對照《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結合現場動態,每周開展不少于兩次的安全專項檢查,對現場的施工用電、電氣焊作業、腳手架搭設、冷卻塔施工等進行多次專項檢查,尤其對#2冷卻塔、煙囪施工進行重點監控,徹底查處各專項工程中的隱患,對問題比較突出的下發整改通知單,不及時整改的進行了考核。一季度共進行專項檢查40次,查出隱患93條,考核14次,
4、堅持安全聯合大檢查
安全聯合大檢查是一次人多面廣的檢查,集中多人的安全管理經驗對整個現場進行全面的細查,每周五進行,各單位安全員參與,發現問題現場安排,及時整改。1季度共進行聯合檢查11次,提出問題52項,整改關閉率達100%。
一季度安全聯合大檢查配檔表
5、定期召開安全例會
安全例會是對一周安全工作的總結。由單位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參加,通報、研究、協調、處理本周出現的安全問題,對于好的給予表揚,差的進行批評指導,提出并討論下周安全工作重點及相應控制措施、方法等。
6、參加站班會和參加安全技術交底會
安全教育是事故預防與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科不定期地參加二公司組織的班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和站班會。參加活動不僅增加我們自己的安全知識,還能檢查施工單位安全培訓教育是否到位,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切實讓施工人員能夠受到教育,減少施工中的違章違紀。1季度共參加18次。
7、組織春季安全考試
為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3月18日安全科組織了09年度春季安全考試。
8、外出學習,借鑒先進安全管理
1季度安全科組織在2月4日和2月18日分別去運河電廠和濟寧電廠進行對口學習,汲取先進安全管理經驗,回廠后消化學習,制定了陽城電廠安全管理制度21項初稿。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三
公安類院校面試現場:體檢體能測試一樣不少
6月30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成為北京公安類院校招取高考考生的面試考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刑事警察學院、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南京森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鐵道警官高等??茖W校等院校的面試在此進行。本報獨家獲準進入考試現場,在不影響考場秩序的.情況下,見證了公安類院校的面試過程。
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歡迎有志于祖國公安工作的廣大考生”的字幕在電子屏上不停地滾動,考試現場井然有序。
記者觀察到,對考生的體檢、體能測試、面試在3個區域同時展開。
體檢內容包括身高、視力、視覺、體重、外科等。
體能測試項目男生為1000米跑、50米跑、俯臥撐、立定跳遠;女生為800米跑、50米跑、仰臥起坐、立定跳遠。
1個面試考場里有3名主考官。按考官指定,考生朗讀一段文字,要求考生口齒流暢、不口吃;考生要來回走幾十米,排除雞胸、駝背、斜肩、羅圈腿、外八字步者;考生脫掉上衣,考官檢查其有無文身、大型手術傷疤;還要檢查考生有無少白頭、平足、手指及腳趾缺陷。
在候考區,畢業于豐臺區一中的徐亮說:“從事公安工作,保衛人民財產、生命安全是我的夢想,心理上也做好了準備,正確對待面試結果?!?/p>
據介紹,面試7月1日還要進行1天。(記者 徐 燁 董洪亮攝影報道)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四
第十四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消防救援機構管轄。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
第十五條 行政案件由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和管轄分工辦理。
第十六條 兩個以上消防救援機構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消防救援機構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指定管轄。
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消防救援機構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消防救援機構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通知被指定管轄的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有關的消防救援機構。
原辦理案件的消防救援機構自收到上級消防救援機構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并在二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直接辦理的上級消防救援機構或者被指定管轄的消防救援機構,及時通知當事人。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五
第七十六條 對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當事人自愿認錯認罰,且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處罰案件,消防救援機構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核審批手續等措施快速辦理。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快速辦理:
(一)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罰款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
(二)當事人系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的;
(三)依法適用聽證程序的;
(四)依法可能沒收違法所得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辦理的。
第七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通過快速辦理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快速辦理的相關規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簽名確認;
(二)當事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詢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并有視音頻記錄、電子數據、消防監督檢查記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三)行政處罰決定由執法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可以經法制審核后,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審批;
(四)履行處罰前告知程序??梢圆捎每陬^方式,由執法人員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況,并由當事人簽名確認;
(五)制作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九條 對快速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認錯悔改、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等情節,依法對當事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條 快速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填寫立案登記表,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發現不適宜快速辦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焖俎k理階段依法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六
第九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
(三)責令停止執業、吊銷資格;
(四)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對依照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前款第二項所稱的“較大數額違法所得”適用較大數額罰款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 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消防救援機構在提出處罰意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消防救援機構告知后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應當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載明,并且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九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舉行。
第九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
第九十七條 聽證申請人不能按期參加聽證的,可以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消防救援機構變更聽證日期或者場所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通知或者公告。
第九十八條 聽證由消防救援機構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未設置法制部門的,由非本案承辦人員組織聽證。必要時,可以由上級消防救援機構派員組織聽證。
第九十九條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一名,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制作聽證筆錄工作。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一至二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
聽證主持人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指定;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
本案承辦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第一百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是否公開舉行;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就案件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處罰依據等相關內容組織質證和辯論;
(五)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
(六)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會場紀律的,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干擾聽證正常進行的旁聽人員,責令其退場;
(七)聽證員、記錄員的回避;
(八)其他有關職責。
第一百零一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承辦人員;
(三)證人、鑒定人;
(四)翻譯人員;
(五)其他有關人員。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回避;
(二)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核對、補正聽證筆錄;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一百零三條 與聽證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的,應當允許。為查明案情,必要時,聽證主持人可以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一百零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一百零五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核對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核實身份;宣布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申辯和質證的權利;對不公開聽證的,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二)承辦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提交新的證據材料;第三人可以陳述事實,提供證據;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承辦人員、證人詢問;
(五)承辦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進行辯論與質證;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和承辦人員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因回避致使聽證不能繼續進行的;
(三)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暫時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
中止聽證,應當在聽證筆錄中寫明情況,由聽證主持人簽名。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恢復聽證。
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聽證:
(一)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聽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聽證申請人死亡或者作為聽證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解散的,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聽證過程中,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
聽證終止,應當在聽證筆錄中寫明情況,由聽證主持人簽名。
第一百零八條 記錄員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情況記入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身份情況;
(四)承辦人員陳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
(五)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第三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七)承辦人員、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辯論與質證的內容;
(八)證人陳述的事實;
(九)聽證申請人、第三人、承辦人員的最后陳述意見;
(十)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或者補正后,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在聽證筆錄中注明情況。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后,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第一百零九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寫出聽證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連同聽證筆錄一并報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
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一十條 聽證結束后,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被處理人應當在行政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被處理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依照本規定第二章的有關規定送達。
催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一百一十五條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法律規定由消防救援機構強制執行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執行的。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不再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強制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單位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其他需要終結執行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一百一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二節罰款的執行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七
調查筆錄,是指調查人員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根據被調查人的口述所做的記錄。
做調查筆錄的方法是: (1) 要有一個明確的標題。一般把調查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于x x x參與賭博情況的調查筆錄”。
不要不論調查的內容是什么都是用同樣的“調查筆錄” 四個字作為標題,因為這會給以后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2) 開頭要寫明與調查相關的情況。
如:調查的時間、地點,調查人、記錄人姓名, 被調查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如調查的內容較簡單,這些相關情況也可以不寫。
(3) 正文要將被調查人提供的主要情況準確地記錄下來。記錄可采取一問一答的 方式,也可只記錄被調查人提供的主要情況。
如記錄不太清楚,可當場進行整理,整 理后的記錄必須無誤。 (4) 調查筆錄應經被調查人審閱(如被調查人因文化低等原因不能審閱,應將調 查筆錄讀給他聽),允許本人修改和更正。
本人同意后,應在調查筆錄上簽上“上述 筆錄經我審閱,無誤”或“上述筆錄已讀給我聽,無誤”,并簽名蓋章(或留指印)。 然后請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在調查筆錄上注明被調查人的職務、政治面貌等,并加蓋公 章。
最后由調查人、記錄人分別在調查筆錄上簽名,并寫明調查日期。 做調查筆錄要注意以下問題: (1) 調查筆錄不要有聞必錄,而應緊扣與調查題目有關的內容來寫,無關的內容 可以不記,以保證調查筆錄簡明扼要。
(2) 調查筆錄一定要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提供的情況,絕對不能弄虛作假,不能 摻入調查人的主觀看法和意見,更不允許搞逼、供、信。 (3) 調查筆錄的措詞一定要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析”之類的詞語。
調查時如被調查人出現情況,應及時引導、問明。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八
公安工作簡報
第二十五期
xx編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入轄區各學校開展校園安全檢查全力確保校園安全
為進一步做好校園安全防范工作,確?!懊缒旯潯逼陂g安全及黨的“十八大”順利召開,近日x派出所聯合鄉安監站、綜治辦等部門組成檢查組對轄區10所中小學進行了全面的安全檢查。
檢查組對學校的環境衛生、學生營養午餐食堂、圍墻、消防器材、學生宿舍、學生往返各學校乘車安全以及有無配備專職保衛等一一進行了檢查,通過檢查,檢查組對全鄉中小學普遍存在沒有配備消防安全器材、沒有配備專職保衛人員,部分學校無圍墻等情況均已反饋給有關學校校長,要求限期整改,檢查組還向向各學校提出以下建議:一是要加強排查、消除隱患。各學校要做好日常自查自糾工作,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二是要制定和完善長效管理機制。各學
校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機制,完善各項安全防范預案。三是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疏散演練常抓不懈。全鄉各學校師生要充分意識到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切實有效地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和各類疏散演練工作。
通過此次安全檢查,為x鄉各學校師生營造了一個和諧、安定的教書育人環境,為全力確?!懊缒旯潯逼陂g安全及黨的“十八大”順利召開奠定了堅實基礎。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九
會議時間:20xx年2月10日下午15:00
會議地點:山東現場會議室
參加人員: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
會議主持人:
會議議程:現場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編制人:
審核人:
主送:山東工程部
抄送:山東省*公司
會議內容:
一、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由監理牽頭組織對施工現場安全施工、安全用電等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以下問題:
電焊機操作前應辦理動火手續。
二、監理單位提出問題及對施工單位要求:
(1)宿舍區用電必須嚴格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熱毯、插排、電線等嚴禁使用。
(2)要求對宿舍區取暖用電設立單獨電閘,上班時間拉閘限電。
(3)會后對工人宿舍安全用電進行檢查。
(4)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監理單位提出的立即行動,落實到位。
三、建設單位--安全管理方面:
(1)安全第一,加強安全管理,任何工序沒有安全保證,都嚴禁施工。
(2)鋼筋焊接區,現場電焊線堆放混亂,施工人員多,踩踏嚴重,要求樁基隊伍立即整改,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用電。
(3)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搶工期必須保證安全,監理部要有安全負責人督導,發現安全因素要立即整改。
(4)鋼筋吊裝時嚴禁施工人員進入吊裝范圍,所有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按要求佩戴安全帽。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十
為進一步深加強施工現場和生活區安全,切實抓好中秋節節前安全檢查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發生,確保施工現場和生活區的安全和穩定。根據監理和領導的要求和通知,并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由安全總監和監理總監的帶領下,各部門聯合在本項目范圍內組織開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隱患大檢查活動?,F將這次安全檢查工作總結如下:
按照文件要求,堅持安全發展觀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安全總監組織項目部全體人員,對施工現場和駐地宿舍加大安全宣傳教育力度,進一步強化安全防范意識;營造和諧安全的氛圍,力促做到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把安全工作真正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使一切安全隱患消失在萌芽狀態。
項目領導對這次中秋節節前開展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工作十分重視,將之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按照片區劃分檢查工作責任到人,確保每項檢查工作到位。在整個檢查過程中嚴格細致,始終堅持檢查與整改相結合,堅持邊檢查邊整改,以檢查促整改,確保了安全檢查工作人人肩上有責任,人人手中抓落實。
根據安全檢查情況結合本項目的具體實際情況,對施工現場深基坑開挖、文明施工、施工用電和監控設備各處進行了嚴格細致、突出重點、不留死角、不留余地的安全隱患大排查。主要檢查了:
1、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2、深基坑開挖是否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進行;
3、施工現場臨邊防護、施工用電、大型機械安全隱患情況;
4、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安排情況。
從檢查結果來看,總體情況良好,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措施有保障,機械平時有檢查、有維護、有記錄、有安全檔案。
但在檢查中也發現一些問題,存在一定安全隱患。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現場文明施工安排專人清理。
施工現場個別配電箱接地保護線未接。
防護欄桿有損壞未及時修復。
基坑臨邊防護個別地方不及時。
對在此次節前安全生產隱患專項排查中發現的問題,分班組分類別,指定整改落實責任人,進行整改落實。各工區負責人及安質部督促對現場存在問題進行落實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安質部進行復檢并閉合,確保切實消除安全隱患。
1、通過本次節前安全隱患排查和專項檢查活動的開展,我項目節前安全管理得到了加強,增強了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進一步加強“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正確理念,安全生產工作不能松懈,加強日常的檢查督導力度,嚴防死守,把安全生產納入常態化和專業化管理日程,構建安全生產主動管理機制,確保辦公生活和施工環境安全穩定。
2、加大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嚴格執行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廣泛開展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施工人員安全意識。
3、突出重點,繼續深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治,進一步推進安全標準化現場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現場檢查力度,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十一
第二十五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
第二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照簡易程序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在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划斒氯司芙^簽收的,由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除簡易程序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的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送達當事人。
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文書送達期間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首先采取直接送達方式,當場交付受送達人,由受送達人在附卷的法律文書或者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受送達人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是公民且本人不在場的,交其同住并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員簽收或者蓋章;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員或者代收人在附卷法律文書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九條 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邀請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作見證人,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執法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條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委托其他消防救援機構代為送達。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法律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委托送達的,受委托的消防救援機構按照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并及時將送達回證交回委托的消防救援機構。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十二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符合《^v^行政處罰法》規定當場收繳罰款情形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v^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消防救援機構;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標準應當告知被處罰人。
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原罰款的數額。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消防救援機構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消防救援機構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消防救援機構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強制執行申請、不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十三
第一百一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被處理人應當在行政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被處理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依照本規定第二章的有關規定送達。
催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一百一十五條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法律規定由消防救援機構強制執行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執行的。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不再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強制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單位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其他需要終結執行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一百一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十四
第一條 為了規范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消防救援機構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v^行政處罰法》《^v^行政強制法》《^v^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消防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消防救援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強制執行的案件。
消防行政許可、消防監督檢查、消防產品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火災事故調查中有關管轄、回避、期間、送達、調查取證等一般性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人員是指具有消防行政執法資格的消防救援機構在編在職工作人員。
第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對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使用;
(五)責令停止執業、吊銷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執法人員在辦案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在辦理行政案件時,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按照國家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使包括消防在內的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本規定。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辦理行政案件時,應當按照規定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十五
第六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證據進行審查,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的分析判斷,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判斷證據的證明力。
第六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
(一)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要求;
(三)影響證據合法性的其他因素。
第七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客觀性:
(一)證據形成的原因和發現、收集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二)證據是否為原件,復制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三)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四)影響證據客觀性的其他因素。
第七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關聯性:
(一)證據的證明對象是否與案件事實有內在聯系,以及關聯程度;
(二)證據證明的事實對案件主要情節和案件性質的影響程度;
(三)證據之間是否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鏈。
第七十二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二)被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四)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十六
工商人員怎樣做好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筆錄
(一) 怎樣做好現場檢查
執法實踐證明,遵循現場檢查的基本要求,有效的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達到預期的效果。相反,失敗的現場檢查,可能導致執法機關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對于現場檢查的基本要求可以簡要歸納如下三點:
現場檢查必須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和法定程序進行。必須有一定的實施依據和相關授權的法律依據,并經辦案單位負責人批準。檢查時,執法人員應有兩人以上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向當事人交待其權利和義務,制作的筆錄、依法提取的證據需經當是人簽字確認,扣留財物映出據手續,抽樣取證應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注意文明執法等等。只有依法檢查,才能確保檢查工作及提取得證據合法、有效。
2:現場檢查的組織實施
(1)事前抓策劃。實施檢查之前,辦案單位應盡量收集情況,做好案情分析,設定檢查方案,明確現場指揮。要讓每位辦案人員熟悉案情,明確檢查目標,進入現場后的位置、任務,何時、從那個門進入現場,誰作檢查筆錄,誰控制現場,誰負責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談話,誰負責扣留財物等,都要明確。要有應變方案,情況復雜或夜間應請公安等部門協助。
(2)臨場抓配合。執法人員進入現場后,要做到幾分共有協作,集中精力,抓緊時間,首先控制現場人、財、物不走失,然后分頭檢查取證,指揮人員要充分掌握現場情況,靈活調動人員,控制工作進度,盡量速戰速決。
(3)重點抓證據。由于現場檢查總所取得的證據可靠程度高,因此執法人員要重點抓好證據收集,檢查時,要通過詢問、察看、清理細心收集和控制現場證據,并善于用以發現的證據再發現新證據及涉案財物,并做好現場檢查筆錄,以固定現場違法事實,還要做好涉案財物的扣留封存,總之,現場檢查是收集證據的重要措施,辦案人員必須抓住這一機會把該取得證據盡量取到手。
3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執法人員一旦進入現場實施檢查,就應當由專人負責接觸當事人,耐心做好工作,盡量消除當事人的抵觸情緒,尤其要避免其別有用心的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圍攻檢查人員。要針對現場,依據法規,指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繼而指明前途,要求其知錯改過,配合檢查,提供情況和證據。
現場檢查筆錄,是指工商機關辦案人員依法對違法活動物品和作案現場檢查時所作的書面紀錄?,F場檢查筆錄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之一,可證明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等情況,應當按要求做好筆錄。
制作檢查筆錄要精確填寫檢查時間、地點,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填明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和住址,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單位全稱。見證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檢查項目主要填寫被檢查的物品、場地、設施及其他情況。檢查情況是現場筆錄的主要部分,必須首先填明亮證檢查并按照檢查過程記錄檢查的內容、方法、結果及違法活動的其他情況。應當記錄現場的環境,所見物品的擺放方位,形狀、數量、以及在場人員的作業狀況等等,從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所見到“經現場察看、清點”朔及到現場商品數量、品種、規格、包裝標示等,在制作筆錄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客觀實錄,不加評論。筆錄中反映的現場所見,均應保持客觀實錄,不應作評論和判斷性結論,制作筆錄要沉著、細致、保持客觀平靜的.心態,要認識到現場檢查筆錄是一種間接證據,必須與其他證據相印證才能證明案件實事,而且在筆錄中作評論、下結論或推斷不僅會影響筆錄的客觀真實性,降低其證明效力,還易導致當事人情緒對立,據不配合,給檢查工作帶來阻力。
2:貼近案情、祥略得當??梢圆扇 坝纱蟮叫 薄ⅰ坝纱值郊殹钡姆椒?,首先簡要描述大環境、方位、地址,在收縮到需要檢查的位置,從物品擺放,到具體數量、包裝標簽、現場痕跡等,同時,對現場操作人員從事何種活動也要紀錄,在此,大環境、大方位可簡寫,明確就行,與案情相關的商品、標示、人員作業狀況、工具、廢棄物狀況等要詳細寫。
3:抓住重點,講究技巧?,F場檢查中,往往可以意外的發現一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但不注意策略,他又會馬上消失,由此,辦案人員必須開動腦筋,采用一定技巧將這些活證據予以紀錄、固定并提取,避免這些證據從身邊溜掉。
無照經營現場檢查筆錄
檢查時間:二零零五年一月九日九時至十時
檢查地點:xx市場西區231號
檢查人:xxx xxx
當事人:xxx 男 45歲 住址 蘭山區南坊辦事處xx村3456號
見證人:xxx 單位或住所 xx區公安局 xx派出所
檢查項目:xxx經營的房間
檢查情況:我局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后對當事人的經營房間進行檢查,當事人的經營房間位于xx市場西區231號,門上方掛有牌匾,牌匾上寫有“xx副食經銷部”、“電話xxxxxxx”、“聯系人xxx”字樣,房間門口面向外擺有兩接柜臺,柜臺上方有電話一部、進貨單、記賬單各一本,柜臺西側放有銀麥啤酒22箱,南墻東墻各放有貨架2個,上面擺放各種副食品和香煙,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正在向顧客出售啤酒。房間西墻掛有衛生許可證,負責人是xxx,但當事人無法出示營業執照,經請示局長批準,決定對當事人經營的22箱銀麥啤酒予以扣留。
檢查人:xxx 記錄人:xxx
當事人:xxx 見證人:xxx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十七
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實施抽樣取證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隨機的方式,抽取樣品的數量以能夠認定本品的品質特征為限;
(二)有被抽樣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見證人在場,并查點清楚,制作抽樣單;
(三)對抽樣取證的現場、被抽樣物品及被抽取的樣品進行拍照或者對抽樣過程進行錄像。
第五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抽取的樣品,應當及時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對抽樣取證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檢。
對抽取的樣品,經檢驗不屬于證據的,應當及時返還;樣品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應當向被檢查人說明情況。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十八
第一節 簡易程序
第七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當場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五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報所屬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二節 快速辦理
第七十六條 對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當事人自愿認錯認罰,且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處罰案件,消防救援機構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核審批手續等措施快速辦理。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快速辦理:
(一)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罰款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
(二)當事人系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的;
(三)依法適用聽證程序的;
(四)依法可能沒收違法所得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辦理的。
第七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通過快速辦理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快速辦理的相關規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簽名確認;
(二)當事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詢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并有視音頻記錄、電子數據、消防監督檢查記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三)行政處罰決定由執法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可以經法制審核后,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審批;
(四)履行處罰前告知程序??梢圆捎每陬^方式,由執法人員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況,并由當事人簽名確認;
(五)制作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九條 對快速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認錯悔改、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等情節,依法對當事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條 快速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填寫立案登記表,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發現不適宜快速辦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焖俎k理階段依法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十九
場管理,從細節抓起,通過對生產現場、衛生狀況、員工儀容儀表、勞動紀律等各方面進行監督管理,取到了較好的效果?,F將10月7日至10月20日本部門現場管理工作總結如下:
1、每天早晨對進廠員工進行考勤,檢查員工著工作服、勞動紀律以及各辦公室衛生清理情況。
2、按公司規定對各生產部門進行巡場檢查,發現不符合規范的行為及違章行為,立即進行批評、教育,予以糾正。3、共登記違章15人次,罰款160元。
通過加強紀律檢查,對違章行為進行查處,有效地提高了員工的紀律意識,
1、督導經常與各生產部門部長溝通聯系,隨時指出生產現場做不到位的地方,加以改進。
2、加強對生產現場的地面、通道、設備、衛生監督,對各原材料、產成品以及日耗品定位的檢查。
3、每天檢查生產現場消除安全隱患;發現有吸煙以及串崗現象責令部長立即整頓
通過以上檢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共查處不合格現象38項,整改建議12項,下發通知規定6項,罰款480元。
通過近段日子的整頓、整改工作,對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推進企業進步,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都有了很大進步,但還有不足之處,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對現場的管理;加強學習業務知識,逐步提高自身素質;從細節抓起,認真學習《現場管理考核制度手冊》,養成良好的習慣性、紀律性,配合公司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二十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內”皆包括本數或者本級。
本規定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一百四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辦理涉外案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辦理涉外案件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制定。辦理行政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救援機構統一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二十一
第一節 立案
第八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或者通過其他部門移送等途徑,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八十三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載明案件基本情況,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二節 處罰決定
第八十四條 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承辦人在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主要證據齊全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法制審核后,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審批,作出決定。
按照規定需要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的,應當在法制審核前完成。
第八十五條 法制審核后,法制部門或者法制員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經審核合格的,提出審核意見,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審批;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文書不完備或者需要查清、補充有關事項的,提出工作建議或者意見,退回承辦部門或者承辦人補充辦理;
(三)定性不準、處理意見不適當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處理意見,退回承辦部門或者承辦人依法處理。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八十六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給予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執業、吊銷資格、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消防救援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采納。
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八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的印章。
第九十一條 一個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并執行的內容。
一個案件有多個違法行為人的,分別決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決定書,寫明給予每個人的處理決定,分別送達每一個違法行為人。
第九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三十日。
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檢驗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二十二
第六十條 對于火災現場和其他場所進行勘驗,應當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確定調查方向和范圍。
現場勘驗參照火災事故調查現場勘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清違法事實,固定和補充證據,可以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進行檢查,并制作檢查筆錄。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開展的消防監督檢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檢查場所或者物品時,應當避免對被檢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損壞。
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第六十三條 檢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檢查筆錄中注明。
進行多次檢查的,應當在首次制作檢查筆錄后,逐次補充制作檢查筆錄。
檢查時的全程錄音錄像可以替代檢查筆錄,但應當對視聽資料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說明。
消防救援現場勘驗筆錄篇二十三
所謂勘驗,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的行為。對于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叫勘驗筆錄??彬灩P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固定和保全證據的方法。
在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員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案發現場或對難以當庭出示的證據就地進行勘查、測量、檢驗后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現場處理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彬灩P錄不同于現場筆錄。首先,制作主體不同??彬灩P錄是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所制作,現場筆錄是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制作的。其次,所反映的事實不同。勘驗筆錄是對一些專門的物品和場所進行勘測為所作的記錄,所反映多是靜態的客觀情況,且一般是案件發生以后進行的;而現場筆錄則是對執法現場當時的情況所作的記錄,一般為動態的事實,而且往往反映的是制作筆錄的當時的情況。現......
勘驗筆錄: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
勘驗筆錄可以用文字記載,也可以拍照、錄像、繪圖或制作模型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宣讀勘驗筆錄。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勘驗人發問,可以要求重新進行勘驗??彬灩P錄是證據的一種,必須準確無誤,如實反映勘驗的情況和結果。
通過對現場和物證進行勘驗后制作勘驗筆錄,作為獲取證據的方法不但歷史悠久,而且各國法律均有所規定,并在司法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