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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一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訴訟請求:
1、要求四被告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共計人民幣881973元,其中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
2、由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13日03時42分,被告某某某駕駛贛g02562號“乘龍”牌貨車運載水泥管,由官渡區大板橋前往盤龍區石關村,原告某某某乘坐與副駕駛位置。被告某某某駕車延昆明市x003線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醫院附近路段時,遇違章臨時停放于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駕駛的云a96007號貨車,某某某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某某某臨危發現避讓不及,與某某某車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傷,腿部當場離斷。事后查明,被告某某某駕駛贛g02562號“乘龍”牌貨車超載,并且車輛超期未車檢(車檢有效期至20xx年6月)。本交通事故事后經過第六交警大隊(昆公交認字[20xx]第00399號)認定為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某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某某某無責任。
原告某某某受傷后被120急救車送往五三三醫院救治,而原告經濟能力有限,致使無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長期的護理,此處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損失。后經云南正大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 五(伍)級傷殘,并且喪失勞動能力、后期醫療費用為4000元、傷殘器具費鑒定為20xx0元(每3年換一次);經過本次事故,作為家庭主要勞動力的原告某某某喪失了大部分勞動力,而家庭內有老父母需要其贍養,兩子女需要撫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本案原告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1、傷殘賠償金:23236元×20年×60%=278832元
2、住院醫療費:元
3、護理費:120元×67天= 80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67天 = 6700 元;營養費:100元×67天= 6700元;此項共計:21440元
4、交通住宿費:3761元
5、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上一年度武漢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本項按被撫養人的住所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原告父母(母錢某某1938年6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939年2月8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5×2÷2×(2老人,75周歲以上)= 47250元;原告兒子沈某某(20xx年3月18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5÷2 × = 23625元;原告女兒沈某(1999年10月26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3÷2× =14175元,本項合計:85050元(根據)
6、誤工損失費:(82772元÷12月÷工作日)×187天 =59304元。(按照批發和零售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2772元計算,計算定殘之日前一天)
7、精神損失費:20xx0元
8、司法鑒定費:2500元
9、殘疾輔助器具費:20xx0元×12=240000元(現年43歲,計算至75周歲,每3年換一次)
10、殘體火化費:370元
11、律師代理費:1300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881973元人民幣。
依據昆公交認字[20xx]第0039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對于上述賠償總額,作為車主某某某提供的車輛未檢測合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與被告某某某承擔相應連帶責任,被告某某某應該按照交通責任認定書上認定的次要責任對原告進行賠償。
另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于上述的總賠償額,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與四被告就相關費用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無奈,只得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望貴院能依法裁判,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具狀人:付某
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二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清所欠債務共計壹萬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討要債務未果的情況下產生的交通費與誤工費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被告與其二媳婦王xx到我家購買地瓜種子950斤,折合人民幣17700元,買完種子以后并沒有當時付清買種的款項款,打下欠條一封于20xx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討要這筆款項時被告多次推脫,并在欠條上修改還款日期,一直沒有還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諾,特向黃平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清所欠債務共計壹萬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三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xxx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09月20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四
原告:
被告: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暫計至20xx年12月,共6個月)。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2000元。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20xx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32000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5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2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20xx年10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五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漢族,住xx市九龍坡區草街鎮麻柳村7組136號。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xx市南岸區草街鎮古圣村4組82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屬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親屬。
9月5日8時,賀某駕駛被告xx長途xx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渝c19240號大型普通客車運載乘客至xx區渝運集團xx總站,該車乘客薛某某下車后從車輛行李箱取出行李時,
被甘某某駕駛的被告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xx總站渝b71325力帆客車碾壓,薛某某當場死亡。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xx區支隊公交第0028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渝b71325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渝運集團xx總站”,
其駕駛員甘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渝c19240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合川分公司”,其駕駛員賀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9月5xxx亡時已滿67周歲,戶籍所在地xx合川市草街鎮麻柳村7組136號,自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xx主城區碚峽路……號,并在xx主城集貿市場務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本案死者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死亡賠償金,根據死者自20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務工的事實,死者應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死亡賠償金:150410元。
計算方法: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570元×[20-];
喪葬費:元。
計算方法:上一年度<暫按>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養人生活費:11025元。
計算方法: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2205×5。
死者的丈夫xxx興在薛某某死亡時已屆滿75歲,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養,居住生活在農村。
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
只因目前中國國情和相關規定,所以僅酌情提出這一賠償數額。
原告等處理受害人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元。
此費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請合議庭酌定。
以上各項合計元。
扣除被告“渝運集團xx總站”已支付的費用18000元,尚應支付元。
被告“合川分公司”是被告xx長途xx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運集團xx總站”是被告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的分支機構。
《公司法》規定第14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根據相關規定,分公司和其公司均為應作為被告。
《民法通則》規定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106條規定: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者,應承擔民事責任。
故對本案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員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各被告應根據法律規定和責任認定,承擔其過錯民事責任。
特依照法律規定提出訴訟,盼依法判決滿足訴訟請求。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x年10月26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六
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被告):劉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西安市xxxxx。
被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西安xxx退休職工,住址同上。
申請再審人因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審判程序違法,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法院對該調解協議內容二、三條立案再審,依法作出判決。
一、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第三項:“本市含光路xx號住房一套,歸原告xxx所有,原告xxx須向被告劉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據案件事實,此住房為西安市醫學院家屬樓,屬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權。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故,此協議內容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屬于離婚糾紛之訴(身份之訴),因此,該調解書應當經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區人民法院未經送達,只是送交當事人,嚴重地違反法律、審判程序。
三、申請再審人向碑林區人民法院監察室提出糾正該調解書后,口頭回復該調解書是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訴的案件,該適用法律實屬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其中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如果不請求,怎么能夠證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請求,就無法證明婚姻關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應當制作調解書,應當送達簽收,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四、本案申請再審人未簽收的民事調解書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綜上,依據《民事訴訟法》180、182、184條,及《再審立案規定》第8條之規定,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及違反審判程序,請求上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劉花娥
代書人:權元,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證復印件1份;
2、《民事調解書》復印件5份;
3、《民事申訴書》副本5份。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七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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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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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
年 月 日
申訴人簽名(蓋章):
附證據材料:
民事(行政)案件申訴書制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制作。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時使用。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訴時,除填寫本文書外,還應填寫“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時書”。申訴人委托代理人的,還應填寫“授權委托書”。
三、本文書內容:①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情況;②申訴請求;③申訴事實與理由;④有關證據出處、證人地址等。
四、加頁用記錄紙。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八
原告:,女,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慶市永川區板橋鎮涼風婭村小組,身份證號碼:。電話:
代理人:徐翠,重慶律師事務所,地址:重慶市渝北區紅石路88號美景華聯大廈26樓。電話: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慶市北部新區金開大道號
組織機構代碼:
電話:
被告:,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慶市開縣郭家鎮郭正路號附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案由:違約(運輸合同)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暫定1萬元。(最終賠償金額以傷殘鑒定結論為準)
二、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5時許,原告作為乘客乘坐由第二被告程軍駕駛的公交車,后因車輛撞擊造成原告身體受到傷害。經查,公交車下屬于第一被告。同時第一被告已支付部分醫藥費。
原、被告雙方之間已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原告未能平安的達到購票終點并受傷,被告構成合同違約。
現因雙方就,因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其他各項損失,未能達成一致,依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特具狀訴至貴院,望盼如所請。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九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下)
開庭審理是民事訴訟的重要階段,法庭調查、辯論、裁決都在該階段作出。所以,必須調動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辯論等方面的積極性,才能保證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分清是非責任,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
(一)關于法官的告知義務和釋明
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哪些訴訟權利,應當履行哪些訴訟義務,有的當事人并不知曉,須人民法院告知或釋明,以讓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當事人的各項權利才能得到更為周到的保護。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為縮短庭審時間,提高審判效率,《若干規定》第19條、第20條對審判人員在開庭審理時應履行的告知義務作了必要的簡化。通常情況下,在向原告送達受案通知書和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時,人民法院已用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將訴訟權利義務告知了當事人;若當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職業者,他們知曉訴訟權利義務,可代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此兩種情形,便無重復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必要。但因申請回避權是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審判人員仍須再次告知。
對沒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他們往往缺乏訴訟方面的.知識,在庭審中將處于弱勢地位,雙方就不能進行公平的對抗。所以,對影響當事人利益的回避、自認、舉證責任等重大事項,審判人員應當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并給予適當的指導,使各方當事人都能夠正常的進行訴訟活動。釋明權依其性質具有雙重屬性,從權利角度看是國家授予法官的公權力,不能放棄;從義務角度看則是釋明義務,對民事主體在參加訴訟時意志和人格的尊重,以及其在訴訟中的參與權、知情權和平等權等。所以,《若干規定》特別強調,對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事項法官應當履行釋明義務,否則即為程序違法。
(二)關于簡化庭審方式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按步驟進行,一個環節也不能少,以保證程序的公正嚴肅。簡易程序最大的特點是突出一個“簡”字,若仍按普通程序按部就班的進行,那就不是簡易程序了。當前,“簡易程序普通審”的現象較為普遍,原因是審判人員為追求程序的完整性,或為了應付來自各個方面的檢查,結果是背離了設立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立法目的。《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庭調查和辯論不必受普通程序規定的順序限制,根據案情可以靈活運用,《若干規定》第21條對此規定更為簡便。在具體操作庭審時,雙方當事人陳述后,即可由法官歸納、核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然后僅對爭執的焦點,由雙方舉證、質證、辯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可融為一體。調查后進行辯論,辯論后又可恢復調查,大辯論套小辯論,邊調查、邊質證、邊辯論,邊篩選異同,邊歸納認證。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規定的順序,這樣可以大大地縮短庭審時間,提高審判效率。
(三)關于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舉證期限,以保證其訴訟權利的實現。
一是當庭舉證。《若干規定》第22條前句規定:“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證據規定》第33條第2、3款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第3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沒有協商舉證期限,人民法院也未指定舉證期限,并無舉證期限可言,應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舉證期限利益,當事人要求當庭舉證的應當允許。這樣可以縮短案件的審理期限,提高審判效率。
二是協商或指定舉證期限。《若干規定》第22條后句規定:“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1]?[2]?[3]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十
訴訟請求:
1、請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300元撫養費;
3、承擔共同債務、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4、本案訴訟費用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年經父母介紹相識,經過短暫接觸后,為了單位分房需要,在沒有深入了解的情況下領取了結婚證。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對原告漠不關心,對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原告在婚后對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顧孩子,孩子入學都由原告接送,特別是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從來都沒有就共同生活與原告進行商量,家庭生活一貫自作主張。婚生女兒2000年10月5日出生,日常生活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顧。原告認為雙方之間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只有一紙婚姻證書,而從來沒有夫妻關系的實質內容,繼續維持這種夫妻關系對原告來說是一種嚴重的精神痛苦。
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婚前沒有感情基礎,婚后又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沒有和好的可能,依據《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如訴請,以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
xx市xxx法院
具狀人(起訴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十一
第二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十八條 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
人民法院已經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的,郵件回執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郵件回執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十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材料缺席判決。
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
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經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三)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
(四)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五)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十二
原告:朱x,男,漢族,x6年3月27日生,
住址:四川省興文縣大河苗 族x村組
被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鎮民生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3318元,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共計2178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
二、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20691元。
三、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工傷繼續治療費用和誤工費用共計10000元。
四、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動鑒定費用735元。
以上四個方面共計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還應支付46265元。
五、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朱x于x5年10月入職被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前身為木業有限公司,于x7年8月13日進行了企業變更登記),雙方之間有著明確的勞動合同關系。x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松在上班期間工作時,被公司倒退的叉車壓傷右腿,隨即被送往欖核鎮人民醫院和何賢醫院接受治療。x6年7月24日,經xx區勞動局番勞社工認字[x6]第118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原告屬于工傷。x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療后出院(共住院114天),遵醫囑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術治療。x7年6月12日至x7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何賢醫院接受第二次手術治療,共住院44天,兩次住院共計158天。
原告朱松的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先后經xx區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和xx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兩次鑒定,最后被確定為傷殘捌級,醫療終結期共計11個月零4天。
現在原告朱松在第二次手術出院后,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傷進行合理賠償后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但是由于原告朱松遵醫囑在一年之后還須進行一次取鋼板內固定手術,需要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誤工損失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時還應一次性支付原告工傷繼續治療費和其它費用不低于10000元。
綜合上述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認為自己本案中應該得到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1、工傷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期間工資21780元(工資標準按1089元/月計算,時間自x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開始,至x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之日止,共計20個月。即:1089元/月×20月=21780元)
3、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50元/天×158天)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1089元/月×10個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20691元(1089元/月×19個月)
6、工傷繼續治療費用10000元(醫療費5000元+護理費誤工費5000元)
7、勞動鑒定費用735元(由原告支付的,有票據憑證)。
由于原告與被告就工傷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x7年8月,原告朱松向xx市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x7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勞仲字[x7]第2070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書對原告在仲裁申請中提出的:1、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工資;2、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3、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4、被告承擔全部仲裁費用等請求事項不予支持。原告對此《仲裁裁決書》不服,認為該裁決書對原告的部份請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理由是: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請之前,雙方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仍然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原告在治療期間和休息期間,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應同樣享受工資待遇;2、原告朱松在兩次住院期間,因都是手術治療,生活無法自理,確需護理人員,因此被告單位應負責護理人員的工資,況且被告單位已認可應支付親屬護理費,并且已實際支付護理費4342元;3、原告在一年之后還必須做一次取內固定手術,在此次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并取得一次性賠償之后,原告已不便于再向被告索取有關費用。并且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工傷繼續治療費用有醫療證明作為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對原告提出的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持;4、本案的勞動鑒定費用和仲裁費用是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的。
由于被告現在既不安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傷待遇,至使原告現在流落異鄉,生活無著落。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予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朱x
20xx年12月4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十三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暫定1萬元。(最終賠償金額以傷殘鑒定結論為準)
二、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x年x月x日下午5時許,原告作為乘客乘坐由第二被告程軍駕駛的xx公交車,后因車輛撞擊造成原告身體受到傷害。經查,xx公交車下屬于第一被告。同時第一被告已支付部分醫藥費。
原、被告雙方之間已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原告未能平安的達到購票終點并受傷,被告構成合同違約。
現因雙方就,因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其他各項損失,未能達成一致,依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特具狀訴至貴院,望盼如所請。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十四
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xxx民法通則》、《xxx物權法》、《xxx合同法》、《xxx侵權責任法》和《xxx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下面請大家瀏覽一下關于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內容!
第一部分 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2、姓名權糾紛;3、肖像權糾紛;4、名譽權糾紛;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7、婚姻自主權糾紛;8、人身自由權糾紛;9、一般人格權糾紛。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11、離婚糾紛;12、離婚后財產糾紛;13、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
14、婚姻無效糾紛;15、撤銷婚姻糾紛;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7、同居關系糾紛:(1)同居關系析產糾紛(2)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18、撫養糾紛:(1)撫養費糾紛;(2)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19、扶養糾紛:(1)扶養費糾紛;(2)變更扶養關系糾紛;
20、贍養糾紛:(1)贍養費糾紛;(2)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1、收養關系糾紛:(1)確認收養關系糾紛;(2)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2、監護權糾紛;23、探望權糾紛;24、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5、法定繼承糾紛:(1)轉繼承糾紛;(2)代位繼承糾紛;
26、遺囑繼承糾紛;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8、遺贈糾紛;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第三部分 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1)所有權確認糾紛;(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34、排除妨害糾紛;35、消除危險糾紛;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2)業主共有權糾紛;(3)車位糾紛;(4)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42、業主知情權糾紛;43、遺失物返還糾紛;44、漂流物返還糾紛;
45、埋藏物返還糾紛;46、隱藏物返還糾紛;
47、相鄰關系糾紛:(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2)相鄰通行糾紛;(3)相鄰土地、建筑物利用關系糾紛;(4)相鄰通風糾紛;(5)相鄰采光、日照糾紛;(6)相鄰污染侵害糾紛;(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48、共有糾紛:(1)共有權確認糾紛;(2)共有物分割糾紛;(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49、海域使用權糾紛;50、探礦權糾紛;51、采礦權糾紛;52、取水權糾紛;53、養殖權糾紛;
54、捕撈權糾紛; 5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57、宅基地使用權糾紛;58、地役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59、抵押權糾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2)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糾紛;(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5)動產抵押權糾紛;(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糾紛;(7)動產浮動抵押權糾紛;(8)最高額抵押權糾紛。
60、質權糾紛:(1)動產質權糾紛;(2)轉質權糾紛;(3)最高額質權糾紛;(4)票據質權糾紛;(5)債券質權糾紛;(6)存單質權糾紛;(7)倉單質權糾紛;(8)提單質權糾紛;(9)股權質權糾紛;(10)基金份額質權糾紛;(11)知識產權質權糾紛;(12)應收賬款質權糾紛。
61、留置權糾紛
九、占有保護糾紛
62、占有物返還糾紛;63、占有排除妨害糾紛;64、占有消除危險糾紛;65、占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第四部分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十、合同糾紛
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1)確認合同有效糾紛;(2)確認合同無效糾紛;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73、懸賞廣告糾紛;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十五
你單位訴xxxxx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一案的起訴狀已收到。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審理。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有權行使(法律名稱與條款)規定的訴訟權利,同時也必須遵守訴訟秩序,履行訴訟義務。
二、應在20xx年11月6日前向本院民三審判庭遞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還須遞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三、應在接到本通知書后日內,向本院預交案件受理費元。
本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帳號: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十六
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訴訟請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轉,
寫下借條并約定6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寫欠條一張。
2、見證人王某,某市甲區某街道司法所長。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楊某
20xx年xx月xx日
附:本訴狀副本1份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十七
原 告:
被 告: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貨款人民幣xx元整及利息(利息從xxxx年xx月xx日至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
2、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xxxx年xx月,廣西xx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海口辦事處xxx受公司委托,與海口xx醫藥公司經營部簽訂一份銷售代理合同(書證一),隨后雙方都很好地履行了合同,經結算尚欠廣西xx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貨款人民幣xxxx元整。同年xx月xx日,雙方又簽訂一份銷售代理合同(書證二),合同規定:廣西xx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為海口xx醫藥公司經營部提供“xxx”(3粒)xx盒xxx件,每盒單價為xx元,計人民幣xxxx元整;“xxxx”(6粒)300盒x10件,每盒單價為xx元,計人民幣xxx元整,總計貨款人民幣xxxx元整,付款方式為收貨后四個月內結算全部貨款。以上兩次代理合同,總計貨款人民幣xxxx元整。
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但海口xx醫藥公司經營部卻未按合同規定,在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全部貨款,直至今日分文未付。原告曾多次派人催收貨款,但海口xx醫藥公司經營部卻以種種借口推辭,避而不見以致原告追償未果。
原告認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而海口xx醫藥公司經營部卻故意拖欠貨款不還,導致原告資金周轉困難,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營,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海口xx醫藥公司經營部屬于海口xx醫藥公司的直屬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規定,海口xx醫藥公司對其直屬分支機構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為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根據事實,判令二被告償還貨款人民幣xxxx元整及利息。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十八
原告:陳,性別:女,民族:漢,1971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村
原告:陳,性別:男,民族:漢,1944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村
被告:張,男,x年11月13日生,漢族,住xx市xx區文清路28號,身份證號碼:
被告:稀土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縣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何,該公司經理。
被告: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住所地:xx縣紅金工業園區;法定代表人廖,該廠廠長。(該廠可能已經注銷,但該合伙企業承擔無限經濟責任公司),廖是合伙負責人。
被告:廖,男,x年10月生,漢族,xx省xx市xx區人,住xx市西府隍廟背9號。
被告: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東陽市xx鎮.傳真:
法定代表人何,系該公司董事長。手機:
被告:饒,男,成年,漢族,xx省xx市xx區人,住xx市環城路14號。
訴訟請求:
1、 依法判令張歸還借款本金312萬元,支付利息156萬元,違約金4900萬元,合計支付伍仟叁佰陸拾捌萬元。
或1:依法判令五被告連帶清償本金加利息及違約金的債權元。
2、 依法判令其它4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標的5368萬元時)
3、 本案訴訟費由5被告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3月5日,張向原告陳借現金500萬元,并由蔡律師起草借款協議書,陳代陳簽字后,借款協議書產生法律效力。但至x年底,被告張惡意違約,伙同廖、饒、何共同策劃了一起捏造事實、無中生有的惡意訴訟,頭牌律師,理工大學教授違背職業道德,幫助張搞惡意訴訟,12月23日中院在查封陳多處時值370萬元現值1000萬元房產之后,又濫發民事裁定書,凍結了陳500萬元借款。中院x年12月23日發出的()中民二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要求張協助執行下列項目:“凍結陳、陳在你處的股權轉讓款壹佰壹拾萬元正(含股權轉讓款利息),凍結期間,未經本院允許,禁止向陳、陳及他人支付上述股權轉讓款。”一個虛假訴訟標的只有80萬元的官司財產保全需要那么多嗎?說明這起虛假訴訟完全是為張想賴賬服務的。
x年1月7日,中院法官、溫,明知法律卻故意違反法律,對來代陳討要約定還款付息的陳實施“突然襲擊”,當面送達了虛假訴訟案的起訴書,傳票和訴訟財產保全裁定,并進行長時間談話,作了筆錄,企圖套取口供。在這起虛假訴訟案中,法官、溫,理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扮演了極其不光彩的角色,留下了張、廖、饒故意共同侵權損害原告和x公司合法正當權益的證據。1月7日當日在蔡xx辦公室我批評了張,張說:“x年12月18日起訴狀與他無關,是廖和東陽人想害陳,要搞死他”。當時蔡、馬在場。我還在xx公司的起訴書上寫了四句話:疑義相與析,奇文共欣嘗,糊涂“何”,官司必自傷。x年1月7日用蔡律師的傳真機,傳真到何xx辦公室。后來經過調查澄清,xx公司申請撤訴,損失了元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8027元和一大筆律師費。是否還有與法院法官打交道的交際費,我不知道。
《補充協議書》中陳與張明確約定:“若本協議得到切實履行,陳保證不追究張借款協議的違約責任。”從20xx年1月8日到今天,張沒有真真切切、實實在在的切實履行《補充協議書》,故陳仍有權按《借款協議書》的約定要求張支付違約金。并要求與張共同侵權的其它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為事發突然,陳那天心理壓力很大,深感廖、張在xx辦人情關系案的政治能量十分巨大,聯想在中院已經打過的四個官司,幾乎沒有一個公正的判決,而且有的是中院法官故意判錯的。深刻認識到中院某些法官“非常懂法但敢于違法”。其中承包合同官司當時還在xx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毫無音訊,誰都說沒有希望,都說即使抗訴后,再審也很難勝訴,直到x年11月12日才終于有了糾錯的()中民字第19號判決書,公正改判。所以,陳那天非常氣憤,也非常悲觀,憂慮這一實在反常的惡意訴訟之后還會有多少個惡意訴訟?為兒子陳憂心。
x年1月7日在回xx省的火車上,陳與張通了很長時間的電話。最終口頭談成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由蔡和馬作為中間人起草《股權轉讓協議》,張在蔡律師起草的協議上親筆作了修改,蔡律師將張親筆起草的協議稿傳真給我辦公室,然后我打電話給馬表示同意,約定第二天傳真至x公司請在那里的陳簽字蓋章,我第二天坐長途汽車去了東陽。也就是說,傳真訂立合同時,在,在,我在東陽。我看到的傳真件是董事長何辦公室轉交給我的,我之所以這樣做,我需要第一時間了解態度,以便采取相應的對策。
因為后來張及既不同意轉讓股權,也不肯還本付息結清債權。陳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后開庭前,由于時任寧波市市長的毛光烈(現任xx省副省長)非法干擾司法,據說他親筆書寫的批示把xx市人民法院院長嚇壞了。該案xx市人民法院沒有開庭審理,而是作出了中止審理的裁定。從此這筆債權拖了下來。
張一個小老百姓,很難說動毛光烈冒天下之大不諱非法干預司法,我懷疑是“”有人給毛光烈打招呼,做了工作。
因為蔡律師的語文水平不高或是太高,對“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有錯誤理解,后來又忘卻初心故意曲解,又常常以法律權威自居,其對自已撰寫的“協議書”真實意思的解讀不準確,誤導了“”,誤導了“xx公司”,誤導了張,或許不是故意的,但卻給多方造成了嚴重后果,官司久拖不決,曲折反復。直到x年1月,“”終于認識到自已的錯誤,主動邀請被侵權七年的法定代表人陳到東陽市談判,達成了和解協議,給了1000萬元。陳認為事情了結了,很滿意,但我很不滿意。因為那次談判我沒有參與,沒有將張債權義務一并處理好,且打包費太少,我為他設定的底線1500萬元沒有達到。由于法院確認協議有效,判決和執行非常偏面,甚至是明目張膽的違法,向張付了612萬元,且什么都沒有拿到,經過艱難訴訟,通過兩個民事判決()民二初字第3號,()中民二終字第78號生效才確認了其中的300萬元享有25%,股權但申請強制執行也沒拿到股權。另外的312萬元26%股權再也不可能拿到了,只能主張債權本金及利息。x公司沒有將陳xx500萬元債權轉讓款記入賬中,更沒有付過陳一分錢了,好在是親兄妹,沒有打官司,但心里肯定不愉快。
11月17日x公司決定將標的1000萬元左右可主張債權轉讓給了陳和陳,踏上了更艱難更有希望的訴訟之路。我認為五被告這1000萬元債權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和責任。賠償標準張和陳《借款協議書》約定的違約責任依然有效。請貴院認真審理、公正判決。
訴請如上!
xx縣人民法院
(按蔡律師發明的懲罰性違約金約定計算,張至少應付陳xx4900萬元違約金)。
具狀人:陳 陳
x年11月17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十九
答辯人: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
被答辯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答辯人因原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被答辯人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不需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8月20日06時,原x駕駛“綠化”牌電動車由南陵縣籍山鎮經一路未靠
路口中興點的右側左轉彎時,與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皖g/x 號“黑豹”牌輕型普通貨車相碰撞,造成原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交通事故時間:208月20日6時55分
交通事故地點:南陵縣籍山鎮籍山路與經一路交叉口處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2、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 事發地段為東西走向,籍山路面。事發時系晴天,視線良好。
責任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x駕駛車輛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是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x因為疏忽大意,未能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1、答辯人在事發時為正常行駛,并未違反交通規范。
2、原x嚴重違反交通規定導致事故發生,負有重大過錯。
3、事故認定書中因疏忽大意而導致事故發生缺乏事實依據。且其依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為概括性條款,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有失偏駁。
4、答辯人在事故應不負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傷殘賠償金根據當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齡結合傷殘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根據其戶籍應當認定為農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鎮石鋪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只可表明被答辯人已經失去土地和申請低保,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且有相對固定的收入,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其應當按照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5285元計算傷殘賠償金。綜上,傷殘補償金為31710元。請法院對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張。
2、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對于被答辯人第二次住院提出異議。根據第二次出院記錄,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側外傷后皮下積液”。第一次出院無出現此種情況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當地醫院自己治療。故而對于積液的產生被答辯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醫療費用不應當由答辯人承擔。綜上,醫療費應為第一次住院費用。請法院對超出醫療費部分依不予支持。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答辯人認為,第一,由xx電器公司提供的有關被答辯人固定收入的證明不提出異議。第二,對于被答辯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中“休息兩個月”提出異議,根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兩個月休息期過長而不符實實情,一個月時間適宜。而且休息時間過后被答辯人應當已經具有勞動能力,不應計算至鑒定日之前一天。綜合以上,誤工時間為133天,誤工費為元。對于超出不合理誤工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該的請求。
4、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不合理。首先對于護理天數,被答辯人提出的天數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出院記錄顯示出院休息后已經具備自理能力故無需護理,被答辯人需要護理期限應為兩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時間即123天。其次對于護理日費用,由于被答辯人未提交有關聘請護工的證明,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發布安徽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和相關規定,護理日費用為元(27576/365)。綜上,護理費為元。對于護理費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5、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用的一定補助。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營養費賠償缺乏醫療機構“加強營養”的證明,說明被答辯人無需加強營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請求。
7、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未提供相關的交通費用的發票等票據,無法證明費用的真實產生。請法院依法不予主張。
8、物品損失根據受害人物品相關損失情況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物品(電瓶車)損失有修車票據證明符合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9、司法鑒定費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票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司法鑒定費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10、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精神痛苦等確定。答辯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表明被答辯人在事故發生中負有主要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被答辯人對自身的損傷存在嚴重過錯,應當適當減少數額。同時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被答辨認請求數額過高。綜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適宜。對于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南陵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年x月x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二十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代表何××,公關部經理。 案由:上訴人張××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市××區[19××]民字第19號的判決,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為了適應本市商業發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規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一戶約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張××提出的要求 過于苛刻。幾經協商,不能解決。答辯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訴于××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號判決書判處張××必須于19××年3月底前搬遷該屋,并由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張××居住,但張××仍無理取鬧。 據此,答辯人認為張××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張××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準的。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號的批文,并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這些均有案可查。張××不能因為要 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準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張××說我們未征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是非法的。這更無道理。張××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并無房屋所有權。所有權理當歸屬房 主×××。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張××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于張××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 計20平方米,租給她居住。而張××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市××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
代表 何××
××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二十一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于1xx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電話:13xxxxxxxx90。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1xxx年9月26日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高院提審,依法撤銷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的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1xx年認識, 1xx年嫁入申訴人家,同年生下兒子許某維,xxxx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xx年抱養一女兒許某丹,
1xx年開始共同經營“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積達平方的6層半樓房,同時向工商銀行借款25萬元。
為了便于經營管理,從20xx年開始,文明商店裝了電腦,家里也安裝了電腦,從此被申訴人經常整夜整夜泡在電腦里,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二十二
民事案件重審答辯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再審申請人楊福生、吳江金茂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茂公司)不服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錫法民二初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書及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錫民二終字第605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申請民事再審,現根據申請人再審請求、該案已有證據及相關事實,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依據基礎民事關系訴楊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貨款是合法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得到支持。
首先,答辯人起訴楊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貨款是基于雙方之間的基礎合同法律關系,而非基于票據關系,答辯人行使的是貨款給付請求權,而非票據權利。答辯人與金茂公司之間具有真實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答辯人向金茂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金茂公司應當支付貨款。基于合同的約定,楊福生對金茂公司支付貨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均依法判決楊福生、金茂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貨款的責任,此兩份判決對事實的認定符合客觀實際。
其次,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金茂公司應支付答辯人款項總額的認定是正確的。鑒于金茂公司向答辯人交付的案涉匯票具有不可分性,以一個整體的事由(即支付貨款)一次性向答辯人交付案涉匯票,答辯人向金茂公司找還的六張匯票也是基于該筆貨款,雙方之間交付與找還匯票的行為均具有正當的法律理由,金茂公司取得答辯人找還的六張匯票是有依據的,不屬不當得利。
最后,答辯人基于基礎合同關系起訴金茂公司、楊福生,而非金茂公司在再審申請書中所稱的要求支付案涉匯票金額,因此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及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需向答辯人進行釋明“告知答辯人應以票據糾紛進行起訴”。而事實上,答辯人于12月28日申請執行【[1]】,在法院受理并開始執行后,答辯人與金茂公司、楊福生達成執行和解,金茂公司、楊福生于1月10日向答辯人出具《還款承諾書》一份,確認結欠貨款金額417000元(即案涉匯票票面金額),并作出具體還款計劃,后金茂公司與楊福生按約支付了上述貨款。金茂公司與楊福生已經認可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及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現在又以不服為由申請再審,其再審請求的理由不充分,依法應予以駁回。
二、金茂公司交付的案涉承兌匯票因除權判決而失效,在公示催告期間,即便答辯人或答辯人的后手沒有向作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報權利也不影響答辯人向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與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的權利【[2]】。
首先,金茂公司向答辯人交付案涉匯票是為了支付貨款,以達到合法獲取貨物價值的目的,答辯人接收匯票的根本目的也是為了取得交付貨物所應獲得的利益,即增加自身的收益。收款與收取貨物是雙方之間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任何一個行為缺失,則所訂立的合同目的都無法實現,需予以彌補。金茂公司交付給答辯人的案涉匯票因被除權判決,從而導致答辯人無法正常實現合同目的,答辯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要求金茂公司彌補其瑕疵付款行為帶來的損失,即給付與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其次,本案案涉匯票自青島市市南區法院的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即喪失效力,持票人即喪失票據權利。但是,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并不意味著基礎民事權利喪失,其仍有權依據基礎合同主張民事權利。本案中,答辯人及答辯人的后手未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從而使得法院作出除權判決,答辯人雖已喪失票據權利,但仍可依據票據基礎合同關系向答辯人的直接前手金茂公司主張貨款給付權利。
三、吳江市人民法院()吳江商初字第0121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吳江判決書)對票據流通性概念進行了不適當的擴大解釋,最終作出的判決結果也是錯誤的。
首先,吳江判決書將《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3]】規定的“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擴大解釋為“公示催告之前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不受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的影響”,進而認定案外人吳江市華南凈化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公司)交付票據即履行了對金茂公司付款的義務,并據此判決金茂公司敗訴。答辯人認為這一解釋屬于不適當的擴大解釋,是錯誤的,其判決結果也是錯誤的。
其次,吳江判決書還預設了一個前提,即華南公司交付給金茂公司的案涉匯票是由華南公司合法取得的。就吳江判決書所查明的事實來看,華南公司是從案外人深圳市寶安區松崗科創機械設備廠(以下簡稱科創公司)受讓的案涉匯票,也就是說科創公司對華南公司取得案涉匯票一事完全知情,并且從華南公司獲得了票據相對應的對價,然而,就在科創公司將案涉匯票交付給華南公司后僅兩天時間,科創公司即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的理由是票據遺失,科創公司以其實際行為明確否定了華南公司取得案涉匯票的合法性。據此,華南公司與科創公司至少有一個所述與事實情況不符。如果華南公司所述虛假,那么其取得案涉匯票的行為即不合法,其并未取得票據權利【[4]】,其交付匯票給金茂公司的行為自然也無效,無法履行其給付加工款的義務;如果科創公司所述虛假,那么科創公司申請公示催告及后來的除權判決的依據均不合法,科創公司通過虛構事實,騙取了票據付款人的付款,其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應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科創公司的后手之間應依據相互間的基礎合同關系主張各自的權益。
因此,吳江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錯誤,金茂公司不應以一個錯誤的判決來否定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正確判決。
四、金茂公司作為利害關系人怠于行使訴權導致其喪失相關權利,該不利后果應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擔。
金茂公司因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宣告案涉匯票無效的除權判決而可能遭受不利后果,屬于民事訴訟法上利害關系人,其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5]】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科創公司遺失案涉匯票的事實不成立。而本案金茂公司在答辯人起訴時即已明確知悉除權判決的存在【[6]】,本可以行使利害關系人的訴權以維護其利益,但其怠于行使權利,其自行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擔。
以上答辯意見,請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予以采納,以嚴肅生效判決的既判力,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x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xxxxx
二0xx年五月二十二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二十三
原告:
被告:
請求事項:
一、要求xx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起訴玩忽職守者xx,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二、要求xx區衛生院償付安葬費壹萬元及死者之子xx撫恤金貳萬伍仟元。
事實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凌晨xx時xx分,控告人之妻張xx因產前大出血被送至xx區衛生院急診(前胎曾作剖腹產術),該院院長聽取了經管醫師吳xx診斷病情后的匯報。提出由婦產科唯一的醫師凡xx參加剖腹產手術的建議,并通知天明即作手術(因當夜停電)。xx月xx日上午xx時,被告xx來到病房見張下肢浮腫已至腹股溝部,宮底在臍下四指,無宮縮等癥狀,在場保健員朱xx建議即行手術,同日下午xx時,產婦全身水腫,宮縮無進展,病情嚴重,經管醫師吳xx建議立即轉院或即行剖腹產手術。但是,被告xx對醫護人員的上述正確意見均置若罔聞,未采取任何具體措施。被告明知產婦病情嚴重,唯婦產科醫師凡xx參加會診,方能保障安全,否則應當立即轉院。但被告不顧產婦家屬的請求,仍安排凡xx繼續下鄉搞計劃生育工作。更為嚴重的是xx日上午xx時,產婦宮縮加強,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xx仍然讓凡xx下鄉,而未采取及時的搶救措施。至xx時,產婦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尋找凡xx。同日下午xx時凡仍未歸,產婦張xx終因未被及時剖腹,子宮破裂合并低血容量休克,于xx時死亡。xx年xx月xx日,原xx縣醫療事故鑒定小組認定產婦張xx之死為“一級醫療責任技術事故”。
被告xx,身為醫院院長,竟玩忽職守,對病危產婦漠不關心,不積極組織會診小組,讓婦產科唯一醫師離院下鄉,置病危產婦于不顧;不采納醫護人員的合理建議,要想看病無經濟壓力,還少不了醫療保險今后將更顯重要及時為產婦作剖腹產手術或及時轉院,致使產婦張xx長達xx個小時之久未得到及時醫治,以致病情惡化死亡。后果嚴重,影響極壞。有關機關給予其行政處分并不能代替政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維護醫療衛生正常秩序,根據《xxx刑法》第187條,《xxx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一款及第13條第二項之規定,特告于你院,請依法立案、偵查、起訴。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二十四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答辯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答辯人現就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根據法律和事實答辯如下: 首先,被答辯人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承保期間-11-20到-11-20,2013-11-16到2014-11-16。請法院核實駕駛員的駕駛證及行駛證是否合格有效,答辯人僅在駕駛證行駛證經檢驗合格有效的情況下履行賠償責任。
其次,我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損失賠償范圍內承擔合理合法賠償責任。
第三,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賠償。
質證意見
第一,傷殘鑒定為原告單方委托,我司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 第二,的誤工證明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失,沒有提供工作單位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工資明細表、工資扣發證明、銀行流水賬。
第三,根據保險不能額外受益原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損失,
我司不予再次賠償。
賠償清單
第一,醫療費以醫院的正規發票為準,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非醫保用藥。
第二,誤工費以實際誤工損失金額為準,如不能提供實際損失應以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誤工時間以實際住院時間為準。
第三,護理費,以護理行業標準計算、實際住院天數。
第四,交通費是看病所需合理必要的交通費用,沒有提供相關票據,我司不予賠償。
第五,營養費應根據傷情20元一日,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第六,住院伙食補助,認可27*18=486元。
第七,傷殘鑒定我司不予認可,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
第八,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賠償。
綜上所述,望貴院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
省市區人民法院
7月8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二十五
1.履行經營承包合同;
2.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經營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民事訴訟文書。
1987年1月,雙方經過協商同意簽定一份經營承包合同,發包方為xx省xx公司法人代表劉經理;承包人是公司職工靳xx;承包期限規定從1987年1月至1990年1月。根據合同第六條經營自主權規定:包括業務經營權,財務管理權,勞動工資獎金分配權等。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體從業人員在獎金方面比過去得到了實惠。
但在本年10月,發包方以商店內有四名職工檢舉揭發承包人有經濟和違反政策等問題,列舉了我四條罪狀,作出片面的處理決定,他們撕毀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職務。對此,我申訴到上級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決,特依法提起訴訟。
首先,我對發包方對我作出的所謂四項經濟問題和違反政策罪狀的實際情況作以說明,供法庭查證參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發包方處理的第一個問題是:“我用現金在商店套換轉帳支票給個體戶購買原料,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元”;
這一問題的實際情況是:我們承包合同第二條承包范圍中(5)公司提供流動資金人民幣叁萬元(其中包括庫存貨物)。以此微薄地資金是不可能開展扭虧為盈的承包局面的,況且庫存貨物只有賣出后才能變成流動資金,如果減去貨物價值,資金更少了。因此,我憑個人往來,從針織品個體戶魯xx處借現金七萬元,兩個月后全部還清。我借入現金存入銀行,有帳可據,但從銀行再提出七萬元現金還債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還債。這有什么不對?我因公借款,以支票還債,這對稅收有何損害?如有稅務問題,為什么稅務機關一直沒來查處?因此,發包方說我以現金套換支票,這是得了便宜還罵人的不義之說,我不能接受。
第二個問題是:“代銷商品不入庫、不走帳,商品售出撕毀小票,范文《經營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民事訴訟文書》。進銷差款不入帳,并隨意支出,違反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影響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這個問題是帶有歷史性的,實際是:掌管這一代銷業務的負責人是上任就負責此項工作的副經理王xx。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經理,我承包后原職不變。代銷貨進銷差額保留在所謂“小金庫”的事,都由王xx專管,不是不入帳,也不是隨意支出。這種“小金庫”的收支直接和職工福利掛勾,是從我的前任到我經手一直由這個副經理王xx專管。但在他檢舉了我之前,我問過他存多少錢?他說四、五百元。當他檢舉我之后,又說把錢給我了。向他要帳,說燒了。從這個經過看來,這個不光彩的“小金庫”不是從我做起,更不是由我專管。這是沿襲下來的弊病。王xx是沿續管理的人負責,請法庭詳查。
第三個問題,說我虛報考勤套取工資,絕無此事。有考勤表可查,更有考勤員薛xx可證,這個問題是強加于我的陷害。
第四個問題,說我用人不當,給商店人員思想造成混亂。這個問題才是主要的關鍵所在。自我承包后,經濟搞活了,收支有盈余,職工資金增多,以王xx為首的人既羨慕又嫉妒,這才出現排擠我的苗頭。就在這承包的一年中,揭發檢舉我的四個人有三個人因犯錯誤被我調換了工作。
①劉xx是收款員、承包后出問題,被我撤換了,其問題我已向公司作了匯報,調為營業員;
②閻xx是營業員,因出問題被我調做收款員;
③劉x是出納員,她是發包人劉x經理的妹妹,也因事故我準備調換工作,和她談過就是這三個人加上上屆的副經理王xx,共同出頭,向公司檢舉我,引起這個中途撕毀合同的事件發生。
對此,我認為發包方和上級主管公司,沒有深入調查研究,主觀作出決定是不對的。
當前在城市企業改革中,許多企業建立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訂立生產經營承包合同,這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新事物。它與經濟合同有頗多相似之處。因此,《經濟合同法》應當是調整這類經濟關系,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的主要依據。為此,請求法庭依照經濟合同法的違約規定給予公平處理,是所至盼。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二十六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確認被告雙方于20xx年11月11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及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均為無效;
2、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萬元,并依照定金罰則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項人民幣100萬元。
3、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 元(詳見利息損失計算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 年 月 日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
1、交易標的為xx市xx區 號的房產,該房產為危房。
2、上述房產交易價為 萬元。乙方(原告)應支付定金 萬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產應保證房屋無結構性損壞,門窗及配套水、電、煤氣等管道應當完好。
4、甲方(被告)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
5、雙方不得中途毀約。否則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房產買賣協議》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 萬元。
訟爭雙方于 年 月 日達成《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再支付定金 萬元,原告付清全部購房款時間延期至 年 月 日。該協議簽訂后,原告及時支付了該 萬元定金。
最近,原告獲悉,被告于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之前便在交易標的之上為第三人設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標的上設有抵押,更未在《房產買賣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上提及針對上述抵押的處理方法。
依據《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原告認為:《房產買賣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應依法確認為無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此請求貴院,判決如所請。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二十七
原告: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請求事項:
1 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計人民幣20021元;
2依法判決被告從20xx年9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暫計至20xx年10月30日)計人民幣元;
3 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是加工、產銷:肉類制品的企業。xx年xx月xx日,原告聘任被告為原告的業務員,負責xxx地區的產品銷售。當時,約定了被告負責區域的貨物的交付方式和結算方式為:貨物由被告直接從原告的倉庫提取,由被告將貨物交給客戶,并由被告負責和客戶結算貨款。被告則根據實際的提貨量直接與原告結算貨款。一般都是在被告提貨后10天內,被告與原告結算貨款。開始,被告均能按照約定支付貨款。但是,20xx年6月22日,被告從原告處提取貨物價值人民幣9109元。20xx年7月25日,被告從原告處提取貨物價值人民幣10912元。兩次共計貨物價值人民幣20021元。被告均沒有依約向原告支付貨款。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卻無故推諉拒不支付至今。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從原告處領取貨物用于銷售,理應將貨款及時償還給原告。但是,被告卻無故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二十八
第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 十九條第一款、第 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二)勞務合同糾紛;
(三)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五)合伙協議糾紛;
(六)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第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議的,應予準許。
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發送給當事人。
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二十九
答辯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
(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
(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
(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三十
原告,女,19xx年x月13日生,住,電話:
被告男,x年xx月11日生,住,電話:
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
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給付撫養費500元/月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x年認識,x年3月7日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子顏寶慶。自x年認識原、被告均在打工 。
xx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告:
被告: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1、判令被告xx首飾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萬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xx年xx月xx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截止xx年xx月xx日止下欠利息、罰息共計973700元);
2、判令被告xx首飾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實現債權的律師代理費5萬元;
3、判令被告唐xx、吳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判令原告對被告xx首飾有限公司提供的質押物(即:各類規格蜜蠟原料共計千克,具體明細附后)享有優先受償權;
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xx年xx月xx日,原告與被告xx首飾有限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
1、原告給被告xx有限公司發放貸款1100萬元。
2、貸款期限12個月,自實際提款日起算。
3、貸款年利率。
4、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
5、被告xx首飾有限公司承擔實現債權而發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給被告xx首飾有限公司發放了1100萬元貸款。
同日,原告與被告xx首飾有限公司簽訂《動產質押合同》,被告xx首飾有限公司自愿以各類規格蜜蠟原料357袋(共計千克)提供抵押擔保,雙方委托四川xx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監管,并將質押物實際交付。
同日,原告與被告唐xx、吳xx簽訂《保證合同》,被告唐偉、吳仁青為被告xx首飾有限公司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訴訟費、律師費等。
貸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xx首飾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被告唐偉、吳仁青也未承擔擔保責任。綜上,原、被告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動產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約定向被告xx首飾有限公司發放貸款,被告xx首飾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訴訟請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18000元用于周轉,寫下并約定6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寫欠條一張。
2、見證人王某,某市甲區某街道司法所長。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起訴人 楊某
x年xx月xx日
1、本訴狀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2、“原告”、“被告”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對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確實 不知的,可寫其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被告是法人、 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起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交。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告:xxx,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本金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元)及到期未歸還借款的利息人民幣。
2、判令本次訴訟所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2月原告個人借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給xx公司,約定還款期限為20xx年xx月xx日,利息按x%計算。由于xx公司到期無力還款,該公司股東xx、xx、xx、xx于20xx年6月27日在xx責任公司達成協議,約定原告借給xx公司的借款由被告xx、xx分兩次償還,還款時間為20xx年1月30日還款人民幣元,20xx年6月30日還款人民幣元,被告xx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有見證人和見證。
現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屆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討要無果,現原告代文東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訴至貴院,請求貴院支持為盼。
敬禮!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20xx年7月4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民事案件委托書一
環海律民字第 號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單位:湖南環海律師事務所 職務: 聯系方式:
委托事項: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與 因糾紛一案中,作為委托人的訴訟代理人。
委托權限: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
委托單位: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月 日
備注:全權代理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民事案件委托書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 受委托人:廣東君孺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 電話: 。 委托事項:委托人現委托以上受委托人,在我(單位)與 因 糾紛一案中( 審),作為我方調解/訴訟/仲裁的代理人。
代理權限:
1、授予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包括可代為承認、變更、放
棄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或者提起反訴、上訴、申請復議、簽收調解書、判決書等權利。
代理期限:從授權之日起,至本案調解/判決/仲裁終結之日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書三
委托人:,男,年 月 日生,身份證號: ,家住 代理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 住: 。電話:
代理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 住: 。電話:
委托人 委托 、 在 案中作為我的代理人。
兩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均為:特別授權,包括但不限于代為起訴、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解、協調,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書四
人民法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代理人: 律師
工作單位:河南團結律師事務所
茲委托 在我方與 因 糾紛的強制執行申請一案中,作為我方申請強制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代為申請強制執行、參與執行程序,代為協助法院執行,代為調解或執行和解;代為收發相關的法律文書;代為提出執行異議;代為投訴、提出申訴、控告。
委托人(或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書五
委托人:
受托人:
現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與**********有限公司******糾紛一案中,作為委托人訴訟階段的代理人。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有權代為辦理立案事宜、有權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有權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有權代為領取各種法律文書等權利)。
上述代理權限至本案一審終結時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書]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請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要求填寫,并對以下問題特別注意:
2、對生效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對生效民事調解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故再審申請書須明確寫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一項或多項,或者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3、再審申請的請求。應寫明是對生效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全部還是部分不服,對于部分不服的應寫明不服裁判調解書的主文內容。
4、事實與理由。應針對生效判決、裁定等,并論證不服的理由,如從以下方面論證:(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蓋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復印。
5、再審申請書副本按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總數提交。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的適用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簡易程序,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的總結。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創立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就以訴訟程序簡單而深受廣大群眾的歡迎。在以后各個時期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繼承和發揚了老解放區的優良傳統,不斷發展和完善了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制度。民事訴訟法正是科學地總結了人民司法工作的經驗,并在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基礎上對簡易……
現代社會普遍關注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永恒的主題――司法公正,最終落實到審判質量上。據統計,筆者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90%左右。可以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質量,左右著人民法院的整體質量,因此,對如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探討,不無意義。
一、簡易程序的重要意義
簡易程序是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相對第一審普通程序而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著以下重要意義:1、便于當事人訴訟。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許多地區交通不便,這些客觀情況給人民群眾進行訴訟造成一定困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為當事人減輕訴訟往返之勞,節省人力、財力和時間,使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及時得到解決,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受到保護,有利于調動人民群眾工作和生產的積性。2、便于人民法院辦案。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簡單民事案件。在近年來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與適用普通程序相比,簡化了許多程序和手續。這就使一大批簡單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時的處理,從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夠集中精力更好審理重大、復雜的民事案件,保證辦案質量。3、有利于緩解審判力量與審判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及時化解糾紛,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4、有利于培養、鍛煉和提高審判人員獨立思考的決策能力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總之,正確把握簡易程序,是最現成、最簡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辦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根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層人民法院臨時派出的審判組織,也包括基層人民法院在區、鄉、鎮常設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審判活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裁定與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及其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效力。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僅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如果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比較復雜,涉及人和事太多,人民法院需要花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才能查明全部案件事實的,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受者,關系明確,不需要通過其他事實去認定,雙方當事人對此也無異議或者重大分歧。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議無原則分歧,人民法院不需要做大量工作來澄清事實、消除分歧。上述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系、不可分割的,三個條件必順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簡單的民事案件。正確識別簡單民事案件,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基礎,如果將非簡單的民事案件視為簡單民事案件,就會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影響辦案質量。因此,正確理解和把握以上三個條件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xxx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三款的規定,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已經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但已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上述是法律明文禁止、絕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此外,院長、庭長、審判員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法律關系復雜、爭議較大、社會各界關注且又認識不一的案件,或由于立法滯后、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無法律規定的也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筆者認為,除以上情形外,都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三、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的特點,重在一個“簡”字。但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注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起、應訴立案手續要簡。《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對適用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條件,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規定一般應是書面的,僅對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例外,允許口頭起訴。筆者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原告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只要是原、被告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并且是決定當即審理,只要被告不要求書面答辯,就無須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由審判人員在開庭前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由原、被告在庭審中直接口頭控辯。這樣可以減少法院轉送起訴狀副本(或口頭起訴要點)、答辯狀副本的時間。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時到法庭解決糾紛,或者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在答辯期內解決糾紛的,才存在通知被告應訴并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如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或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給時間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則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予以準許。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可因案而異,不搞一刀切。
傳喚當事人的方式要簡。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書面通知(包括一方當事人代通知回去轉干部交另一方當事人)打電話或請基層干部、群眾捎口信的方法傳喚當事人、代理人、證人到庭。但遇到一方當事人拒絕到庭時,則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和有關送達的規定,用傳票傳喚,否則不能適用拘傳、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有的同志認為,適用簡易程序不能采取缺席判決,理由是缺席判決規定在普通程序的`有關條款中。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因為從整部民事訴訟法序列上看,簡易程序雖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但并不是完整的第一審程序。它的規定簡單、原則和很不完整。如對起訴的條件、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的某些方面、案件的中止終結判決和裁定等等都無具體規定。因此不能說明簡易程序章節中沒有特別的規定,則應本著總則指導分則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立法精神(即除了不受限制的條款外,就是要受普通程序的其他條款限制)受總則和普通程序中有關條款的約束。
庭審的方法要簡。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進行,從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到評議宣判,
一個環節也不能少,保證執法的公正嚴肅。那么,適用簡易程序是否可以隨而便之任意操作呢?回答是否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原則上來說,也應在總體上按照普通程序的順序進行。那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又如何簡化庭審的方法呢?筆者認為,重點應當放在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精神上。筆者理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不受提前三日的限制,可以隨時傳喚。公開審理的,可以張貼公告,也可以不張貼公告,應視個案而定,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有的人認為公告是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標志,不張貼公告就不公開開庭審理,這是對法律的誤解。適用簡程序審理的都是事實比較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經濟案件,無須過多調查即可認定。在具體操作庭審時,雙方當事陳述后,即可由審理員歸納、核對雙方當事沒有爭議的事實,然后僅對爭執的焦點,由雙方舉證、質證、辯證。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可融為一體。調查后進行辯論后又可恢復法庭調查,大辯論套小辯論,邊調查、邊質辯、邊篩選異同,邊歸納認證。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規定的順序。這樣可以大大地縮短庭審時間,提高效率。
四、理順關系、走出適用簡易程序認識的誤區
當前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上,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要受兩種傾向的影響。一些人認為現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范圍太寬,影響了案件審判質量,認為應當加以限制;而一些人則認為審判方式改革,還應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只有這樣才能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解決老百姓的告狀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范圍究竟是寬了窄了,筆者認為,只在理順以下幾個關系,就可以寬窄相宜。
首先,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案件質量和效率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筆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固然是人多智慧多,但并非必然導致案件質量高。而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雖有點勢單力薄之嫌,但也不必然案件質量低。審判質量的高低,從內部因素來說,關鍵在于審判人員素質以及執法的監督體制是否健全。案件的質量和效率與運用什么程序沒有必然的聯系,更不具有排他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要有質量和效率的必然聯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同樣要有質量和效率。那種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質量應該高,效率低點沒關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效率應當高。質量低一點也可以的認為是錯誤的。無論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都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保證質量,提高效率。而且,也只有保證了質量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
其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多、任務重、審判力量不足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只能以案件難易情況作為客觀標準,決不能因任務重、審判力量不足就無限制地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否則,欲速不達,損害執法的嚴肅性。
再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調解和判決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調解和判決是結案的一種方式,與適用什么程序沒有因果關系。只要當事人自愿,適用普通程序依法調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也要依法調解,在調解不成立時,無論運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都無例外地適用判決。那種把結案的方式與適用何種程序亂加聯系,或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可以少做調解工作,適用簡易程序應當多做調解工作同樣都是錯誤的。
第四,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審判方式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
最后,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與運用簡易程序的關系。審判委員會是我國人民法院特有的一種審判組織形式,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因此,一般來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應是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范圍,審判委員會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討論和解決有關審判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
開擴思路、更新觀念,理順關系、走出誤區,大膽、正確地適用簡易程序,是深化庭審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當前,應把推行獨任審判法官資格、選用制和錯案追究責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貫穿到適用簡易程序當中,明確各自權、責,使簡易程序的適用更加規范、科學和高效。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1、請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女兒 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300元撫養費;
3、承擔共同債務、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4、本案訴訟費用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 年經父母介紹相識,經過短暫接觸后,為了單位分房需要,在沒有深入了解的情況下領取了結婚證。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對原告漠不關心,對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原告在婚后對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顧孩子,孩子入學都由原告接送,特別是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從來都沒有就共同生活與原告進行商量,家庭生活一貫自作主張。婚生女兒 20xx年10月5日出生,日常生活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顧。原告認為雙方之間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只有一紙婚姻證書,而從來沒有夫妻關系的實質內容,繼續維持這種夫妻關系對原告來說是一種嚴重的精神痛苦。
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婚前沒有感情基礎,婚后又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沒有和好的可能,依據《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如訴請,以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答辯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陽市廛河區楊文向陽路8號。
法定代表人:唐家琪,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閆尚偉、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住所地鄭州市農業路26號。
負責人:代廣生,該辦事處總經理。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借款糾紛一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洛民四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作如下答辯:
一、(2008)洛民四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駁回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的起訴完全正確
本案所涉及的事實,已經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洛刑終字第166號刑事判決書及洛陽市廛河區人民法院(2002)廛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書所確認。
其“貸款”行為均是原被告人李桂榮、張永華、嚴保興相互串通騙取國家貸款,三人均構成高利轉貸罪,其行為完全是一種犯罪行為,不產生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此犯罪的預謀、實施、贓款的占有等方面答辯人沒有參與,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因以下原因,駁回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的起訴是正當的:
1、二0十二月一日,中國建設銀行洛陽分行吉利支行起訴xxx第二公路局第四工程處(現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償還本金800萬及利息元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洛經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中國建設銀行洛陽分行吉利支行的起訴。
原債權人選擇以合同起訴的行為對債權的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作為債權受讓人的中國東方資產公司鄭州辦事處不能以民事賠償進行起訴。
2、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洛刑終字第16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第六項判決:“本案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繼續向嚴保興追繳未歸還的贓款,隨案移交和扣押的贓款贓物返還受害單位建行吉利支行。”此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此判決中所述的`“贓款”包含此次上訴人起訴的所謂本金6512500元,對本金及損失適用繼續追繳程序并且在刑事判決中已經確認,所以人民法院應依據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按照《xxx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利用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追回損失,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沒有證據證明刑事追繳程序已按法律規定終結,所以不應提起民事訴訟。
3.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1))洛經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認定:“吉利建行與交四處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依照《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裁定駁回吉利建行的起訴。
被答辯人作為受讓人從原債權人吉利建行取得債權,債權讓與不過是債的主體變更而已,讓與合同和原有合同的內容上存在同一性,即債的同一性并不喪失,作為受讓人不能取得比讓與人更優的地位,法律對讓與人(債權人)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對以后債權的受讓人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中洛陽中級人民法院對吉利建行作出的事實認定及不予受理的裁定對以后的債權受讓人均有約束力,所以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的起訴同樣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二、東方辦事處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的組織
只有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爭議時才有權起訴,首先東方辦事處必須有基本的證據證明其民事權益存在的合法性。
東方辦事處依據債權轉讓協議所取得的債權是不存在的,原債權人建行吉利支行與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分公司)所簽的“借款合同”是原被告人李桂榮、張永華、嚴保興共同實施高利轉貸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不產生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當時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
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洛經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中已確認“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所以,債權轉讓的基礎合同無效且根本沒有產生借貸法律關系,建行吉利支行所轉讓的債權根本不存在,讓與權根本沒有發生,讓與人建行吉利支行就沒有權利可供讓與,受讓人當時也就不能基于讓與合同取得任何債權。
受讓人東方辦事處沒有取得債權,也就無所謂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即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起訴不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予駁回起訴。
三、東方公司在上訴狀中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提起訴訟并無不當,屬對此“規定”的認識錯誤。
首先,本案中不適合此規定,此規定明確適用范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并不適合獨立的民事訴訟。
在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桂榮、張永華、嚴保興三人共同實施高利轉貸犯罪中被害人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次,適用此規定存在的程序條件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過程中,適用的主體要求是“刑事被害人”。
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本案的被害人是唯一的即“中國建設銀行洛陽分行吉利支行”,并不是“東方辦事處”,有關“身份權利”按照《xxx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在債權轉讓中不得轉讓,所以東方辦事處無權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訴訟。
四、東方辦事處無權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東方辦事處提起民事訴訟的理由是因從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通過受讓的方式取得的債權。
債權的讓與是在保持債權同一性的前提下移轉該債權,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受讓人取得的權利不能超越債權人,不得取得比讓與人更優的地位。
本案中原債權人建行吉利支行,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其享有的權利收回本金、收取利息、收取的違約金。
此約定對此后的債權受讓人均有約束力,沒有授予受讓人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此起訴權僅授予“被害人”,債權受讓人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所以,東方辦事處無權提起訴訟。
五、雖然在民事上訴中被答辯人稱一審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不當,但并沒有明確指出適用哪些法律不當,且論述不清。
上訴稱一審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也明顯不妥,(2008)洛民四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認定的事實均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確認,此上訴理由明顯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缺乏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請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洛民四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原告:
訴訟請求:
1、被告每月支付雙方婚生子女 撫養費增加到 元人民幣;
2、本案相關訴訟費用由雙方依法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原系夫妻關系,被告于20xx 年生育兒子張小某。雙方因感情不合于20xx 年 月 號在 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規定,兒子張小某歸被告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 元人民幣。
但隨著近年物價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月 元的撫養費早已不夠。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獨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用非常困難。被告雖有較高的經濟收入,但基于與生母的關系惡化,拒不增加撫養費用。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民事起訴狀格式及寫法【1】
(本文檔含《民事訴訟法》規定、書寫說明、范文和例文)
《民事訴訟法》(20xx年修訂)第121條關于民事起訴狀應記明事項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怎樣寫好民事起訴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第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按原告、被告分別列出,原告無訴訟行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訴,或者由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應在原告之后說明或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工作單位和住所。
第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
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關于事實與理由部分也是至關重要的,一般要求內容真實詳盡,理由充分,切不可不著邊際洋洋灑灑上萬言卻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
第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
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若系證人證言,須注明證人姓名和住所,以備人民法院查對證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證。
證據來源是指獲取證據的地點、時間和途徑。
當事人提供證據比較多時,為了便于自己在庭上舉證和便于法官了解,應當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編號,比如依據證明的對象不同而分類、編號,這樣有助于法官更清晰地了解你的主張。
起訴狀除應證明上述法律規定的事項外,還應寫明收受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和起訴的年、月、日,并由起訴人簽名和蓋章。
按法律規定應的事項起訴狀記載如有欠缺,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原告進行補正。
起訴狀是公民打官司時向法院遞交的重要訴訟文書,因此制作起訴狀是一件嚴肅的事,要求按起訴狀的格式敘述清楚,要忠于事實真相,有根有據,合理合法,防止虛構捏造。
同時要求用毛筆或鋼筆眷寫,以便于人民法院審閱、整卷和歸檔保存。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第四條 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托他人代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予以準確記錄,將相關證據予以登記。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記錄和登記的內容向原告當面宣讀,原告認為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捺印。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送達地址應當寫明受送達人住所地的郵政編碼和詳細地址;受送達人是有固定職業的自然人的,其從業的場所可以視為送達地址。
第六條 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第七條 雙方當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第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第九條 被告到庭后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后果;經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告知的內容記入筆錄。
第十條 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辯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受送達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九條的規定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被邀請的人不愿到場見證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時間和地點以及被邀請人不愿到場見證的情形,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從業場所,即視為送達。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20xx)環海律民字第 號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單位:湖南環海律師事務所 職務: 聯系方式:
委托事項: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與 因糾紛一案中,作為委托人的訴訟代理人。
委托權限: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
委托單位: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20xx年 月 日
備注:全權代理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告:
被告:
1、被告返還原告的房屋保證金1000元。
2、被告返還原告自20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個月 20天的房屋預付款xxx元。
3、被告承擔整本案訴訟費。
xx年xx月x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xx號樓x單元xx室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個月房租4200元和保證金1000元,共計5200元。(見證據)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繼續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開始多次聯系被告商議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見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強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鑰匙,并且把原告趕出門外,把門反鎖將鑰匙帶走(見證據3)。原告與被告協商要回鑰匙繼續租住或退還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堅持不再返還原告鑰匙,不再讓原告繼續租住,不退還任何預付款和押金。被告違反了雙方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條款中的第五條和第六條,詳情條款見證據1。
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內收走鑰匙,強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無法繼續居住,并且不再退還任何房款和押金,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貴院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1.房屋租賃合同一份。2.房屋押金收據和房租費收據各一份。3.錄音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告:,男,xx年x月x日出生,x族,x省xx縣人,公司職員,住xx市xx區x路,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女,xx年xx月xx日生,x族,xx店銷售員,住xx市xx區/縣xx鎮xx村組,電話: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判決原告享有座落于xx市xx區xx鎮xx村x組的共有房屋一層的使用權,二層使用權歸被告;
三、雙方平均分擔共同債務大寫陸萬元整(60,000元);
四、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x月 x日,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一段時間后,登記結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
xx年x月和xx年xx月,雙方共同修建了一棟兩層樓房,共花費建設費用約14萬元。
其間,雙方向被告親友借款萬,向原告親友借款約4萬元。
由于雙方婚前接觸時間少,互相了解不夠,婚后又由于性格不合,愛好、志趣不一,時常為一些家庭瑣事發生沖突,從而導致雙方的感情日漸淡漠,最終形成了夫妻感情破裂、難以和好,無法維持現有婚姻的局面。
x年8月初,被告與原告達成了口頭離婚協議,并讓原告搬家出去居住。然而,她至今未與原告辦理離婚登記。
因此,為妥善處理此事,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盡快判決如前所訴為盼!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1、本訴狀副本一份
2、結婚證復印件一份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第十八條 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
第十九條 開庭前已經書面或者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或者當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審判人員除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外,可以不再告知當事人其他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 對沒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審判人員應當對回避、自認、舉證責任等相關內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并在庭審過程中適當提示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指導當事人進行正常的訴訟活動。
第二十一條 開庭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歸納出爭議焦點,經當事人確認后,由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辯論。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后逕行判決、裁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書記員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對于下列事項,應當詳細記載:
(一)審判人員關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爭議焦點的概括、證據的認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項;
(二)當事人申請回避、自認、撤訴、和解等重大事項;
(三)當事人當庭陳述的與其訴訟權利直接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庭審結束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對爭議焦點和當事人各方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并就是否同意調解征詢當事人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告任,男,漢族, 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q省x市xx區路x號x棟xx室,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告馮,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s省m市xx縣xx鄉xx村號,身份證號:,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貨車駕駛員,電話。
被告王,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s省t市xx區xx街x號號,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貨車車主。電話。
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住所地:s省t市xx區路號。電話。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xx元、誤工費xx元,護理費x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xx元,交通費xx元,處理交通事故費用xx元,車輛維修費xx元,以上共計x元;
2、判令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x日時分許,原告駕駛q號小型轎車, 由f市駛往k縣,當行至國道線km時,與被告馮駕駛的s解放牌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和q號車輛零部件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
x年2月x日,k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k公交認字[]第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駕駛人馮違法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為由,認定:駕駛員馮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員任無過錯責任。
被告王作為s解放牌重型貨車車主及被告馮雇主,依法應當對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查,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貨車已參加機動車輛保險和商業保險,保險人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對于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k縣人民法院
原告:
x年4月 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告:a,女,x歲,x族,農民,家住本市七星區x路號。
訴訟代理人:,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c,男,x歲,x族,農民,家住本市雁山區x鄉x村x組x號。
請求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對甲遺留房屋無繼承權;
2,請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返還房屋一間,并停止入住;
3,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堂嫂與堂弟關系。原告為甲長子媳婦,育有一子b,甲長子于x6年車禍身亡,之后原告承擔著贍養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邁,無生活來源。被告為甲乙親生次子,自幼被送養甲兄d收養。e為甲乙之女。x1年3月,甲離世,留下與乙共有房屋五間(位于市七星區x路x號),無遺囑。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產歸屬發生爭議,隨后,在d的慫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間房中的一間。被告作為d的養子,未對甲履行贍養義務,原告認為被告無房屋繼承權,現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綜上所述,根據《xxx繼承法》和《xxx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x人民法院
附:起訴狀副本1份
具狀人:
x1年x月xx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
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第一次修正)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xxx民法通則》、《xxx物權法》、《xxx合同法》、《xxx侵權責任法》和《xxx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第二部 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1、離婚糾紛
12、離婚后財產糾紛
13、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
14、婚姻無效糾紛
15、撤銷婚姻糾紛
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7、同居關系糾紛
(1)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2)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系糾紛
20、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1、收養關系糾紛
(1)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2、監護權糾紛
23、探望權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5、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6、遺囑繼承糾紛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8、遺贈糾紛
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第三部分 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
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
34、排除妨害糾紛
35、消除危險糾紛
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
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糾紛
(4)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
42、業主知情權糾紛
43、遺失物返還糾紛
44、漂流物返還糾紛
45、埋藏物返還糾紛
46、隱藏物返還糾紛
47、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筑物利用關系糾紛
(4)相鄰通風糾紛
(5)相鄰采光、日照糾紛
(6)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48、共有糾紛
(1)共有權確認糾紛
(2)共有物分割糾紛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49、海域使用權糾紛
50、探礦權糾紛
51、采礦權糾紛
52、取水權糾紛
53、養殖權糾紛
54、捕撈權糾紛
5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57、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58、地役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59、抵押權糾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
(2)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糾紛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
(5)動產抵押權糾紛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糾紛
(7)動產浮動抵押權糾紛
(8)最高額抵押權糾紛
60、質權糾紛
(1)動產質權糾紛
(2)轉質權糾紛
(3)最高額質權糾紛
(4)票據質權糾紛
(5)債券質權糾紛
(6)存單質權糾紛
(7)倉單質權糾紛
(8)提單質權糾紛
(9)股權質權糾紛
(10)基金份額質權糾紛
(11)知識產權質權糾紛
(12)應收賬款質權糾紛
61、留置權糾紛
九、占有保護糾紛
62、占有物返還糾紛
63、占有排除妨害糾紛
64、占有消除危險糾紛
65、占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第四部分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十、合同糾紛
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2)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73、懸賞廣告糾紛
7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互易糾紛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 告:楊某,男,x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x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訴訟請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x4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轉,寫下借條并約定6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寫欠條一張。
2、見證人王某,某市甲區某街道司法所長。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起訴人 楊某
x6年3月5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告:王某,男,漢族,x年8月17日出生,住xx市東段72號開元小區2號樓。手機:
被告:米某,女,漢族,x年5月19日出生,住x局友誼東路家屬院,手機: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一、 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 二人共同財產均分;個人物品、影訊資料、證件歸個人所有;
三、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年8月16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相互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生活中發現被告性格、生活習慣、為人處世、對待親人等方面差異很大;無法溝通,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導致感情日益淡薄。婚后被告經檢查(因婚前一直拒絕進行婦科檢查)發現患有婦科疾病加之其心理障礙,所以,從x年8月26日至今雙方之間既無親密行為,更無性生活。從婚后不同床居住,到x年8月被告離家至今,我們因感情不和實際分居已兩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了。由于雙方性格不和,被告常將“離婚”二字當口頭禪,去年給原告母親發短訊說“好合好散”要與我離婚(證據一),根據她提出的離婚要求,原告于x年10初起草了《離婚協議書》送交被告,但其故意拖延、不予表態,而其實際上在做著離婚準備,為達到離婚之目的,她卻采取了先下手為強的如下行動:
1、被告又將婚后家庭共同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原告方為與被告結婚,從裝修新房、辦婚事(含彩禮3萬)已花費二十余萬元,而今落個人財兩空。婚前被告就將原告家的全部家具家電拉回她家,計有(海爾冰箱、松下洗衣機、東芝50寸背投電視機、格蘭仕微波爐、美的飲水機、音響聲道、米大床、米小床、床墊、沙發、茶幾、得意灶具、帥康抽煙機、西貴電熱水器、落地窗簾等);婚后被告于 x年 8月25日當我不在家時,將我們新婚不久的夫妻共同財物非法轉移一空(證據二)至今未歸,據說是分兩輛車運走的,包括:汽車(鑰匙、發票、產權證)及婚房內的部分家電、家具(證據三)包括原告的身份證,不知去向,被告的行為實現了其金錢至上、物質第一的價值觀。
2、嚴重侵犯我的名譽權。被告為了達到離婚之目的,不惜采取造謠污蔑的手段,對我進行人身攻擊,致使我的名譽權和身心受到極大的損害,使我非常苦惱,抬不起頭、說不起話,在單位和社會上造成極其負面的影響。被告的行為充分反映了她冷漠無情、損人利已的人生觀。
3、由于被告婚后對家庭極不負責的態度和其為所欲為的行為,已經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對我和家人(父母、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造成不可彌補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原告實在無法忍受,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婚姻關系名存實亡。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由于婚前彼此不夠了解,缺乏感情基礎;婚后因雙方的人生觀、價值觀存在差異,既無法共同生活,更無法建立感情。且被告亦多次提出離婚。為了使原告早日從痛苦的婚姻中解脫,故根據《xxx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xx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某
x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優秀的起訴狀【例文一】:
一、格式
自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家庭住址、聯系方式)
被告人:(同上)
案 由:(罪名)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χχ的刑事責任:
2 、請求被告人賠償損失費χχ元。
事實與理由:(寫明整個案件的起因、經過、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據法律和法規,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要求賠償的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包括)證人姓名和住址:
*** 人民法院
自訴人:
年 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 份
二、說明
1. 刑事自訴狀是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親屬對致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時使用的文書。
2. “自訴人”、“被告人”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身份證號碼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對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其年齡。
3. “訴訟請求和案由”欄,應當寫明控告的罪名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4. “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以增加中頁。
5. 自訴狀副本份數應當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交。
優秀的起訴狀【例文二】:
原告: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別: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告: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訴狀副本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份。
①事實和理由中應寫清合同簽訂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訴訟請
求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
②原告應向法院列舉所有可供證明的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書證、物證的來
源及由誰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復印件,以便法院調查。
③本訴狀適用于被告為法人或其它組織。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工作需要,對2月4日制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20《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自4 月1日起施行。現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發布施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三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人民調解法、保險法、專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訂,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特別是侵權責任法已于20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補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就各級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學習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高度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審判規范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有利于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有利于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有利于確定各民事審判業務庭的管轄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從而更好地為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服務。
二、關于民事案件案由編排體系的幾個問題
1、關于案由的確定標準。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鑒于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多個,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于案由的確定標準,即對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系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但是,考慮到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具有復雜性,為了更準確地體現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和便于司法統計,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堅持以法律關系性質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對少部分案由也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
對包括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在內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
2、關于案由的體系編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于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的基礎上,將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將案由的編排體系重新劃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四十三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424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復雜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第四級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見的,或者為了司法統計需要而設立的案由。
3、關于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的編排。此次修改將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其項下增補相關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首先,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了該法規定的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糾紛案由。其次,協調好侵權責任糾紛案由與其他第一級案由之間的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些民事權益,分別包含在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權、物權、知識產權等民商事權益之中,而這些民事權益糾紛往往既包括權屬確認糾紛也包括侵權責任糾紛,這就為科學合理編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難度。為了保持整個案由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盡可能避免重復交叉,此次修改將這些民事權益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仍舊保留在各第一級案由之中,只是將侵權責任法新規定的有關案由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案由項下,并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其他第一級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也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并從“兜底”考慮,列在其他八個民事權益糾紛類型之后,作為第九部分。
4、關于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編排與適用的問題。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于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的編排體系。具體適用時,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于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債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物權設立原因關系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系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對于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則應適用物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擔保物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系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系,以正確確定案由。
5、關于第二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物權保護糾紛”案由與“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的協調問題。“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物權確認糾紛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侵害物權糾紛案由。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即“物權保護糾紛”,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規定,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權糾紛案由確定時,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只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一種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可以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六種第四級案由;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應按照所保護的權利種類,分別適用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各種物權類型糾紛)。
6、關于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與“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案由的協調問題。在確定侵權責任糾紛具體案由時,應當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 “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等其他部分項下的案由。如機動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三、適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法律關系的性質,首先應適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于《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3、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
4、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5、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6、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相應變更案件案由。
7、對于案由名稱中出現頓號(即“、”)的部分案由,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應根據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由,應當根據糾紛發生的具體水域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適用過程中有何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第一原告:張(系張之父),男,漢族,生于1947年8月29日,家住xx市臨渭區某某花園。電話:
第二原告:郭(系張之母),女,漢族,生于1952年3月6日,家住xx市臨渭區某某花園。
第三原告:白(系張之妻),女,漢族,生于生于1981年10月30日,家住陜西省xx市華縣。電話:
第四原告:張(系張之子),男,漢族,生于x3年9月14日,家住xx市臨渭區。
第一被告:田,男,42歲,家住xx市臨渭區某某鄉某某村東組。電話:
第二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xx市路號xx大廈x層。
第三被告: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系該公司經理
地 址:陜西省xx市xx區某某大廈某某號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
一 、請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四原告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喪葬費 元,死亡賠償金元,車輛損失費x0元,共11x0元: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四原告死亡賠償金x000元。以上共計31x0元。
二 、請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賠償四原告死亡賠償元,被撫養人生活費,車輛損失40900元,車輛價格鑒定費1000元,共計:349147元。
三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2年10月21日19時10分,田駕駛陜e**133小型客車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路口與由北向南張駕駛的陜e**016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渭公交認字【x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無責任。
死者張,生于 1978年 9月13 日,為某某局在崗職工,為城鎮戶口,死亡賠償金應為: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喪葬費:x1年度陜西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043元÷12個月×6個月= 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 張有兒子張,生于x3年9月14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18-9)÷2=元。
張是張父親,生于x年8月29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15÷3=68915元。
郭是張母親,生于x年3月6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20÷3=91887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只因目前國情和相關規定,所以僅酌情提出這一賠償數額。
x2年11月6日,原告收到xx市價格認證中心關于陜e**016的鑒定價格報告,鑒定該車事故損失價格為42900元。鑒定費為1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被告應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據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臨渭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xx年*月**日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兩被告目前的共同住址是xxx。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依法判決兩被告支付所欠貨款人民幣xxx元(x萬零x仟xx元整),兩被告對該欠款負連帶責任。
2、請依法判決兩被告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支付欠款利息,直至兩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自20xx年開始在xx經營xx貿易部,被告xx和xx也是在xx鎮做裝修生意的兩夫妻,他們兩人20xx年開始在xx購買商品房定居。兩人多年來經常向原告購買玻璃產品,共欠下貨款xx元,被告xx在20xx年12月28日寫下《欠條》對上述欠款加以確認。
兩被告是夫妻關系,兩人以家庭經營模式一起做生意,共同向原告購買玻璃產品,其二人應共同為欠款的義務主體。而且,兩被告沒有其他職業,他們的經營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所以兩被告應該對所欠的貨款負有連帶責任。
現原告已多次催促兩被告還款,但兩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告:
被告: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構成故意殺人罪對其從重處罰。
2、依法判令附帶民事被告人對眾附帶民事原告人賠償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損害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92939元。
xxxx年xx月xx日晚xx時許,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與附帶民事被告發生糾紛,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詳見檢察院對xxx的《起訴書》)。根據以上事實,眾附帶民事原告人認為:
1、被告人xxx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xxx作為一個有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用刀朝被害人頭部猛砍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實施了這一犯罪行為,顯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發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但在應當知道用刀朝被害人頭部猛砍可能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況下,而仍然實施了這一犯罪行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發生。《xxx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希望還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結果,都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2、對被告人xxx應從重處罰。
根據《xxx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的判刑原則第一選擇是死刑,應當判死刑;根據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賠償事實和手段特別殘忍的表現,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應當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根據(20xx年—20xx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公布的數據,被告對眾原告應當賠償的具體數額如下:
(一)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為月工資元;
(二)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元x20=78084元;
(三)其他損失: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共計5000元。
以上合計:92939元。
因附帶民事被告人拒不對受害人近親屬賠償,表現了犯罪后的猖狂態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具狀人:
日期: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住遵義縣南白鎮白龍社區六小區。
被告:王××,女,35歲,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遵義市電線桿廠職工,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一、判令二被告連帶清償原告借款30萬元,并支付原告相應利息(利息按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其中8萬元從20××年×月×日起算,10萬元從本案起訴之日起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系朋友關系。20××年12月1日,被告黃宏在遵義市紅花崗區老城紅軍街向原告借款12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未約定還款期限。
20××年×月××日,被告黃××在××市紅花崗區再次向原告借款20萬元,出具借條一張,約定20××年×月××日前還款8萬元,20××年×月××日前還款7萬元,××月××日前還款5萬元。
上述兩筆借款發生后,原告僅收到被告黃××還20××年所借款項2萬元。20××年×月××日,原告向被告催告還款無果。此后,原告通過多種途徑找被告催告還款,但被告采取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債務,也未向原告提供債務履行的擔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實現,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將面臨無法實現的局面。因被告黃××與王××系夫妻關系,黃××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欺間,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對原告承擔共同清償的連帶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債權的實現,特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關于不安抗辯權之規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關于借款合同之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貴州省遵義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
20xx年六月十八日
借條2份復印件;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市××路××號。
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80000 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6000 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6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市××路與××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 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 x6年6月18日,經××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2)。又于x6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 醫院于x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年×月×日
附件:
1、本訴狀副本 2 份。
2、證據 10 份,共 1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民事訴訟立案書篇
原告:阿鳳,女,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阜新市某區,電話:xxx。
被告:阿學,男,出生,漢族,個體,現住址同原告。電話:xxx。
訴訟請求
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阿美歸原告監護撫養,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我與被告于1987年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結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現就讀于阜新某中學。
我與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可,結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瑣事雙方經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罵。為此我曾于20xx年11月份起訴離婚,經法院20xx年12月份調解結案。此后,我與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時間,已連續長達42個月,雙方感情仍沒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我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維持這樣的夫妻關系,雙方都痛苦,對正在高中就讀的孩子成長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來一直不負家庭責任,在從事個體飯店經營收入很高,但從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隱瞞收入,而且其居住地點也不固定。婚姻存續期間尚且如此,如果離婚判決其分期給付子女撫養費,將會是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我及女兒的合法權益。
xx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