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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收養工作情況篇一
申辦對象資格:
1、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的;
2、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4、被收養人年齡必須不滿14周歲。
一、收養本縣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養人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
4、單位證明;
5、意愿書、6、照片
(二)送養單位應提交的材料:
1、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棄嬰、兒童進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戶籍證明;
3、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4、棄嬰公告;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送養人送養前的健康檢查或病殘證明;
6、收養協議收和領養證明
二、收養本縣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
4、單位證明;
5、不育證明;
6、棄嬰證明;
7、旁證公證書;
8、尋親公告;
9、無子女證明;
10、保證協議書;
11、收養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應提交縣級以上精神防治院出具的現已治愈或處于病情穩定期的證明;
12、病殘證明;
13、意愿書;
14、照片
三、收養本縣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養人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
4、單位證明;
5、不育證明;
6、保證協議書;
7、無子女證明;
8、照片
(二)送養人應提交的材料:
1、送養申請書;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
4、特殊困難證明;
5、保證協議書;
6、離婚后的單身送養人,須提交另一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7、獨生子女作為被送養人的,須提
交縣計劃生育部門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三)被送養人應提交的材料:
1、戶口簿;
2、出生證或出生公證書;
3、意愿書
四、收養本縣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養人提交的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
4、單位證明;
5、不育證明;
6、保證協議書;
7、無子女證明;
8、照片
(二)送養人提交的材料:
1、送養申請書;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
4、保證協議書;
5、離婚后的單身送養人,須提交另一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6、親屬關系證明;
7、獨生子女作為被送養人的,須提交縣計劃生育部門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三)被送養人應提交的材料:
1、戶口簿;
2、身份證;
3、出生證或出生公證書;
4、意愿書
注:上述所需提供的照片為:收養人、被收養人單人免冠2寸照片各一張,收養人、被收養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 辦事流程:
1、申請人提出申請
2、資料審查
3、棄嬰登報公告60日
4、收養人、送養人、被送養人必須親自到場登記詢問筆錄
5、局長審批
6、為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1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
收費標準:1.公告費(按報社標準);2.收養登記費250元(含申請費、調查費、登記費、工本費)。
兒童收養工作情況篇二
我班52人,6人是留守兒童,其中男生有2人,女生有4人。結合我班的實際情況,為更好地發揮學校、社會、少先隊組織的實踐育人功能,深入推進留守兒童心理健康教育,改善農村留守兒童生存發展狀況,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健康、快樂、全面成長,特制定本班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
為了樹立留守兒童自強自立的精神,激勵留守兒童不畏困難,學會自學、自理、自護、自強、自律,做生活的強者。我校將實施留守兒童幫扶計劃,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關心幫助留守兒童,架設起愛的橋梁。
二、情況分析
在農村,很多青壯年勞力外出,留下龐大的“留守兒童”隊伍,隔代撫養現象十分突出;監護人的文化程度明顯偏低。
老人溺愛孩子,對孩子的學習愛莫能助,導致學生學習能力較差,各學科基礎薄弱。針對這一現狀,特制定班級留守兒童幫扶計劃,并引導進行一對一互助。
三、工作目標
通過對留守兒童問題的調查、分析與研究,找到影響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辦法,狠抓落實,為“留守兒童”營造健康、快樂、平等、和諧的成長環境。
四、主要措施
1、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
制訂具體工作計劃并實施,總結經驗,樹立典型,推動“留守兒童”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經常化。使班級真正成為學生學知識、學文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的主陣地、主渠道。
2、建立留守兒童檔案和聯系卡制度
認真調查研究,摸清留守兒童的底數,建立每個留守兒童的專門檔案和聯系卡。
3、真情關愛,“三個優先”
(1)學習上優先輔導。班級要從學習方面對留守兒童逐一進行分類、分組,落實到每一位任課教師。由任課教師具體分析學生的學業情況,制定學習幫扶計劃,明確幫扶時間、內容和階段性效果。
(2)生活上優先照顧。對留守兒童要多看一眼,多問一聲,多幫一把,使學生開心、家長放心。留守兒童患病時,要及時診治,悉心照料。要指導學生學會生活自理,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習慣。
(3)活動上優先安排。高度重視并認真組織留守兒童參加集體活動,或根據其特點單獨開展一些活動,既使其愉悅身心,又培養獨立生活能力。
4、建立留守兒童的談心制度
每月與“留守兒童”談心一次,詳細填好記錄卡,對少數學習嚴重滑坡、人格發展不健全、道德發展失范、涉嫌違法的“留守兒童”要制定個別教育管理方案,著重進行矯治和幫助,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5、開展人文關愛活動。
定期舉行主題班會、團隊活動,舉辦書畫展、演講比賽、文藝演出等各種活動,組織留守學生積極參與,使他們生活在歡樂、和睦的氛圍中,找到回家的感覺,增強學習、生活的信心,體會到學習、成長的快樂。
兒童收養工作情況篇三
我縣轄xx個鄉鎮,人口xxx萬,年均辦理婚姻登記約對。去年10月至今年5月底止共計辦理結婚登記xx對,離婚登記xx對,補領婚姻登記xx對,辦理收養登記x例。我縣自x年x月實行集中登記一年多來,已基本步入規范化運行軌道?,F將近段工作向各位領導匯報如下:
一、立足根本點,提升婚姻服務水平
一是加強婚姻登記員培訓,提高隊伍素質。我縣婚姻登記員都經市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執證上崗。在服務態度上無論是對于結婚的還是離婚的,無論是對于年輕的還是年長的,登記員都是笑臉相迎,熱情服務。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我們都會耐心解釋,并為其辦證提供正確的政策指導。
二是成立了以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紀檢書記任副組長的“婚姻登記執法檢查領導小組”,不定期開展執法督查。出現違法登記,依法追究經辦人責任,確?;橐龅怯涃|量。三是加強機構建設。去年10月我局增加了辦公場地,將離婚與結婚登記實行分開辦公,結束了混合辦公的不合理局面,方便了辦事群眾。四是將離婚調解作為婚姻登記工作中的一個側重點來抓?;橐龅怯泦T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在知情的情況下,不強求、不刻意干預,適當地進行調解。
二、把握重點,嚴格依法進行登記
嚴格執行《婚姻登記條例》、《收養登記條例》。堅持實行“四嚴禁一杜絕”:嚴禁增設程序或附加條件登記;嚴禁要求當事人出具《條例》之外的證明、證件;嚴禁在婚登過程收取押金或搭售商品;嚴禁以婚姻服務等名義收費;杜絕任何形式的搭車收費。堅決執行“五不辦”:當事人不到法定年齡不辦;當事人不到場不辦;當事人不履行聲明不辦;當事人手續不齊或不符不辦;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辦。
三、齊抓共管,切實做好計生工作
在抓好婚登工作的同時,我局積極配合計生部門抓好計劃生育工作,月底就本月辦理結婚登記的新婚對象名冊和有關情況及時與計生部門聯系和反饋。年初與鄉鎮和局機關股室院所簽定《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目標和責任。去年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責任目標已圓滿完成,并被縣人民政府評為“xx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先進單位”。
四、存在的問題。
一是辦公場地和工作人員有限。我縣是一個百萬人口的大縣,每天來辦證和咨詢政策的群眾多時可達幾百人次,來辦事的群眾站著都顯得擁擠,且工作人員又少,她們不但要仔細執法辦證,還要耐心答復上訪群眾,這樣不僅影響工作效率,而且影響執法合格率。
二是婚登檔案和收養檔案未進入現代信息化管理。手工操作字跡不規范、易出錯、效率慢;未進入電腦的婚登檔案和收養檔案要為當事人出示相關證明難度很大,難以查找,且易出錯,一定程度上影響婚姻服務的質量。
三是婚姻服務項目有待開發。婚姻服務作為一個產業,我縣在婚姻服務項目上僅開展了便民的照相服務。在今后指導思想上強調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辦事,根據市場需求,引入競爭機制,為群眾提供快捷高效、便民利民、優質優惠的婚姻系列服務確為形式所需。
五、解決問題的建議。
一是積極主動,大力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領導重視和支持是做好婚姻登記工作的基礎和關鍵。積極向上做好匯報,事先拿出可行的措施和建議供領導決策,爭取上級領導更大的支持,盡快解決人員和辦公場地等問題。
兒童收養工作情況篇四
婚姻收養工作規范化建設情況匯報
根據xx省民政廳《民政廳辦公室關于認真組織開展全省婚姻收養工作規范化檢查及整改的通知》(青民[xx]61號)要求,我局高度重視,積極組織全州婚姻登記機關認真開展自查工作,現將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重點工作檢查情況
依法辦事情況。一是我州婚姻登記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xx]266號)等政策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依照法律法規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婚姻登記,堅決做到“四不辦”即當事人不到法定年齡不辦;當事人不到場不辦;當事人資料不全或不相符的不辦;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不辦,在辦證過程中不存在索賄受賄、違法登記等情況的出現。嚴格執行《xx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關于實施〈_婚姻法〉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從xx年4月1日起,取消婚姻、收養登記相關費用。二是在開展收養登記工作中,嚴格貫徹落實《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收養登記工作規范》、《民政部_關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民發[xx]159號)等政策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在辦證的過程中,無審批權濫用、暗箱操作等問題。目前,我州無涉外收養及相關捐贈等情況。
信息化建設情況。目前,我州所有婚姻登記機關均已實現聯登記辦公,但由于目前其他部門絡原因,未實現數據共享。同時按照省廳工作要求,我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及時向各地下發了《xx州民政局關于開展婚姻登記歷史數據補錄工作的通知》,組成工作組及時趕赴我州各地對歷史數據補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指導,針對我州各地歷史檔案數據情況復雜、時間跨度長、部分信息不健全等情況,及時與省廳工作人員溝通,認真解決相關問題,截止xx年10月底,我州已全面完成建國以來的婚姻登記歷史數據補錄工作,實現了全州所有婚姻登記檔案信息化、規范化管理。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和收養開展情況。自xx年至今,我州共正常辦理收養登記13起,在辦理過程中,嚴格執行省民政廳《關于轉發〈民政部關于印發收養能力評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了收養評估程序和流程,確保收養登記過程中,不存在違規操作、違規收費等現象,做到收養登記辦一起、結一起,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條例,對相關檔案進行妥善保存。經查,我州近年來未發生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和收養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建設情況。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對我州婚姻登記機關建設情況進行了詳細檢查,各婚姻登記處基本滿足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設、檔案管理等方面要求,但在場地設施方面,由于部分客觀原因,均沒能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
二、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州婚姻、收養登記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辦公場地建設不完善,各地政府在場地劃撥上沒有引起重視,沒能為各婚姻登記機關配備完整的場地及設施。二是收養登記工作方面,工作人員缺乏專業培訓,由于收養登記辦理較少,工作人員缺乏相關業務知識。
三、下一步整改措施
一是繼續指導各地做好業務學習培訓,學習《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收養登記工作規范》等政策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歸納總結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況及解決辦法,進行案例講解和專題研討,全面提升婚姻收養登記工作水平。二是加
強辦公場地建設,要求各地及時協調,盡快完善登記場所及相關設施,嚴格按照上級要求設置婚姻、收養登記辦事場地。三是推行文明服務、微笑服務和人性化服務,做到“來有迎聲、間有答聲、走有送聲”婚姻收養辦證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避免當事人跑冤枉路初審、受理、審查、發證實行“一條龍服務”。用微笑和真誠服務每一位當事人。四是婚姻收養檔案即時歸檔,加強檔案信息安全管理,切實保障婚姻收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做好相關信息報送及反饋工作。
兒童收養工作情況篇五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全國_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的決定(2005年4月27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_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于1993年5月29日經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17次外交大會通過的、2000年11月30日由_政府代表簽署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同時聲明:
一、_民政部為_履行《公約》賦予職責的中央機關。
二、《公約》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中央機關職能由_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中國收養中心履行;只有在收養國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組織履行有關中央機關職能的情況下,該國公民才能收養慣常居住在_的中國兒童。
三、_涉外收養證明的出具機關為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其出具的收養登記證為收養證明。
四、_沒有義務承認根據《公約》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所達成的協議而進行的收養。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于海牙)
本公約簽字國認識到為了兒童性格的完美及協調的發展,兒童應生長在一個充滿幸福、親愛和理解的家庭環境中,呼吁每一國家應采取適當措施以使兒童能夠持續地得到其出生家庭的照顧,并將此作為優先考慮事項,認識到跨國收養可以為在其原住國不能找到適當家庭的兒童提供永久家庭的便利,確認有必要采取措施,以保證跨國收養在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其基本權利的基礎上進行,并防止拐騙、販賣兒童或用兒童作交易,希望為此制定共同規則,并考慮到在國際文件,尤其是_年11月20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及《關于兒童保護及福利、特別是國內和國際寄養和收養辦法的社會和法律原則宣言》(1986年12月3日的41/85_決議)中體現的原則,茲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章 公約的范圍 第1條
本公約的宗旨為:
1、制定保障措施,以保證跨國收養的實施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國際法所承認的兒童基本權利;
2、在締約國之間建立合作制度,以確保上述保障措施得到遵守,從而防止拐騙、販賣兒童或用兒童作交易;
3、保證根據本公約所進行的收養得到締約國的承認。
第2條
1、本公約適用于慣常居住在一締約國(原住國)的兒童在該國被慣常居住在另一締約國(收養國)的夫妻或個人收養以后,或者為在原住國或收養國進行此收養的目的,已經、正在或將要被移送到收養國的案件。
2、本公約僅適用于產生永久性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收養。 第3條
如果在兒童年滿18歲之前,第17條3項中提到的同意仍未作出,則本公約停止適用。
第二章 跨國收養的要件 第4條
本公約范圍內的收養應開始進行,只要原住國的主管杌關:
1、確認該兒童適于收養;
2、對在原住國內安置該兒童的可能性作了應有的考慮后,確認跨國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3、保證(1)對于必須經其同意方可進行收養的個人、機構和機關,必要時已經與其進行商議并適當告知其同意的后果,特別是對于收養是否導致兒童與其出生家庭的法律關系終止的結果;(2)上述個人、機構和機關已經自主地表示同意,且該項同意是按照所要求的法律形式作出,或以書面方式予以表達或證明;(3)這種同意不是以給付任何形式的報酬或補償所導致的,且沒有被撤回;且(4)有必要征得母親同意時,該項同意只是在兒童出生以后作出的;且
4、考慮到兒童的年齡和成熟程度,保證
(1)已與該兒童商議并適當告知其收養的后果和其同意收養的后果;(2)兒童的愿望和意見已給予考慮;(3)在需要征得兒童同意時,兒童對于收養的同意是自主地作出的,且該項同意是以所要求的法律形式作出,或以書面形式予以表達或證明;且(4)此項同意不是以給付任何形式的報酬或補償所導致的。第5條
本公約范圍內的收養應開始進行,只要收養國的主管機關:
1、已經確認預期養父母條件合格并適于收養兒童;
2、已經保證預期養父母在必要時得到了商議;且
3、已經確認該兒童已經或將被批準進入并長期居住在該國。第三章 中央機關和委任機構 第6條
1、每一締約國應指定一個中央機關,負責本公約對該機關所規定的任務。
2、聯邦國家,具有一個以上法律制度的國家,或擁有自治領土單位國家,可以指定一個以上中央機關,并確定他們職權所及的領土或個人范圍。當一國指定一個以上中央機關時,應指定一個可資通訊的中央機關,以便通過它將有關信息轉達其國內適當的中央機關。第7條
1、中央機關應相互合作,并促進其各自所在國家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以保護兒童和實現本公約的其他宗旨。
2、中央機關應直接采取一切適當措施以便
(1)提供各自國家有關收養法律的資料以及其他一般資料,諸如統計數字、標準格式等;(2)就本公約的執行情況經?;ネㄐ畔?,并盡力消除實施公約的任何障礙。第8條
中央機關應直接或通過公共機關采取一切適當措施,以防止與收養有關的不適當的財政或其他收人,并阻止與本公約宗旨相悖的一切實踐。第9條
中央機關應直接或通過公共機關或在本國受到適當委任的其他機構,采取一切適當措施,特別是
1、收集、保存和交換有關兒童和預期養父母情況的資料,只要這對于完成收養是必要的;
2、促進、遵守和加快收養的程序,以便實現收養;
3、推進各自國家的收養咨詢和收養后服務的發展;
4、相互提供關于跨國收養經驗的綜合性評價報告;
5、在本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對其他中央機關或公共機關關于提供一具體的收養情況資料的正當請求作出答復。 第10條
一個機構只有當其表現出有能力正當履行委托給它的任務時,才能得到委任并保持這種資格。第11條
受委任機構應該
1、按照委任國主管機關確定的條件和限制范圍,追求非營利目標;
2、由在道德標準方面和在跨國收養領域培訓或經驗方面合格的人員進行領導,并配備此類人員;且
3、接受該國主管機關對其組成、業務和財務情況的監督。 第12條
一個締約國的委任機構在另一個締約國進行活動,須經兩國的主管機關授權。第13條
每一締約國應向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常設局通知其所指定的中央機關,必要時它們的職權范圍,以及委任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四章 跨國收養的程序要件 第14條
慣常居住在一締約國的人,希望收養慣常居住在另一締約國的兒童,應向自己慣常居住國家的中央機關提出申請。第15條
1、如果收養國中央機關認為申請人符合條件并適宜收養,則應準備一份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身份,其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其背景、家庭史和病史、社會環境、收養原因、負擔跨國收養的能力以及他們適合于照顧的兒童的特點。
2、收養國的中央機關應將此報告轉交原住國的中央機關。 第16條
1、如果原住國中央機關認可該兒童可以收養,則應(1)準備一份報告,內容包括該兒童的身份、可收養性、背景、社會環境、家庭史和包括兒童家庭成員在內的病史及兒童的任何特殊需要;(2)對兒童的成長和其種族、宗教及文化背景給予適當考慮;且(3)保證已經取得第四條規定的同意;且(4)特別在有關兒童和預期養父母情況報告的基礎上,確認所面臨的安置是否符合該兒童的最佳利益。
2.原住國中央機關應轉交收養國的中央機關其關于兒童的報告,表明已經取得必需的同意的證明∶以及作出該項安置決定的原因,如果兒童父母的身份在原住國不能公開,則應注意在報告中不泄露該父母的身份。第17條
將兒童托付給預期養父母的任何決定,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在原住國作出:
1、原住國的中央機關已經確認預期養父母同意這種安置;
2、收養國的中央機關同意該決定,而且此項同意是收養國法律或原住國中央機關所要求的;
3、兩國的中央機關都同意收養可以進行;且
4、根據第5條的規定,已經確認預期養父母條件合格并適于收養,而且該兒童已經或將被批準進入并長期居住在收養國。 第18條
兩國中央機關都應采取一切必要步驟以使兒童獲準離開原住國,進入并長期居住在收養國。第19條
1、只有在滿足第17條的要求后,才可向收養國移送兒童。
2、兩國的中央機關須保證此種移送在安全和適當的狀況下進行,如有可能,由養父母或預期養父母陪同。
3、如果對兒童的移送沒有發生,應將第15條和第16條中所指的報告退還給發出報告的機關。 第20條
中央機關應就收養程序和完成程序的措施經常互通信息,如果有適應期要求,還應就安置的進展情況互通信息。第21條
1、在兒童被移送到收養國后方可開始收養的情況下,如果該國中央機關認為繼續將兒童安置給該預期養父母不符合該兒童的最佳利益,則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護該兒童,特別是(1)促使該兒童脫離該預期養父母,并安排臨時性照顧;(2)與原住國中央機關協商,以便毫不延遲地為收養之目的重新安置該兒童,如果此種安置不合適,應安排替代性的長期照顧;這種收養只有在原住國中央機關得到有關新的預期養父母情況的適當通報后才能發生;(3)如果符合兒童的利益,作為最后措施,安排將
兒童送回原住國。
2、特別考慮到兒童的年齡和成熟程度,在根據本條規定采取措施時應與其協商,適當時應得到他們的同意。 第22條
1、第三章中提到的公共機關或受委任機構如經該國法律準許,可履行本章所述的中央機關的職能。
2、任何締約國可向公約保存國聲明,經該國法律準許并在其主管機關的監督下,第15條至第21條規定的中央機關的職能,也可能由該國的機構或個人履行,只要他們(1)符合該國對正直、專業能力、經驗和責任感等方面的要求;且(2)在道德標準上和在跨國收養領域工作的培訓和經驗上合格。(3)根據第二款規定作出聲明的締約國應將這些機構或個人的名稱和地址通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常設局。(4)任何締約國可向公約保存國聲明,只有在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中央機關的職能的情況下,才能開始收養慣常居住在其領土上的兒童。(5)無論是否有第二款中提到的聲明,第15條和第16條中所指的報告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在中央機關或符合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機關或機構的負責下進行準備。第五章 收養的承認及效力 第23條
1、根據本公約所進行的收養,且得到收養發生國主管機關證明的,其他締約國在實施法律過程中應給予承認。該證明應表明何人在何時按照第17條第三款已經作出同意。
2、每一締約國應在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之時,將本國有權出具證明的機關的名稱和職能通知公約保存國,還應將任何對指定機關的修正通知保存國。 第24條
只有當對收養的承認明顯違背一締約國的公共政策和兒童的最佳利益時,該國才能拒絕承認。第25條
任何締約國可向公約保存國聲明,根據本公約其沒有義務承認根據適用第39條第二款所達成協議的收養。第26條
1、對收養的承認包括下列事項:(1)兒童和其養父母之間的合法的父母-子女關系;(2)養父母對兒童的父母責任;(3)如果在收養發生國所進行的收養具有此效力,則終止兒童和其父親或母親之間先前存在的合法關系。
2、在收養具有終止先前存在的合法父母-子女關系的效力的情況下,該兒童在收養國及承認該收養的任何其他締約國,應與上述每個國家中基于同樣效力的收養而被收養的人享有同等的權利。
3、前款的內容將不妨礙對兒童適用承認收養的締約國內現行的任何更優惠的規定。
第27條
1、當原住國成立的收養不具備終止先前存在的合法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效力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在根據本公約承認該收養的收養國內轉換成具有此效力的收養,(1)收養國的法律允許這樣做;且
(2)已經為此收養的目的按照第4條第三款和第四款作出同意。
2、第23條適用于轉換該收養的決定。
第六章 一般規定
第28條
本公約不影響原住國的任何法律要求對慣常居住在該國的兒童的收養應在該國發生,或者禁止在收養發生前將兒童安置或移送到收養國。第29條
在符合第4條第一至三款和第5條第一款的要求之前,預期養父母和兒童的父母或照顧兒童的其他任何人之間不得進行接觸。但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收養,或者其接觸符合原住國主管機關規定條件的除外。第30條
1、締約國的主管機關應確保其所取得的有關兒童的出生,特別是關于兒童父母身份以及病史的資料得以保存。
2、上述主管機關應確保在該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該兒童或其代理人有權在適當的指導下接觸這些資料。 第31條
在不違背第30條的情況下,根據本公約所收集或傳遞的個人資料,特別是第5條和第16條中提到的資料,只能用于原來收集或傳遞這些資料之目的。第32條
1、任何人都不得從與跨國收養有關的活動中獲取不適當的財政或其他收益。
2、只有與收養有關的合理開支和費用,包括個人專業費用,可以索取或給付。
3、參與收養的機構的主任、行政人員和雇員,不得接受與其所提供的服務不相稱的高額報酬。 第33條
主管機關如發現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未被遵守或有不被遵守的嚴重危險時,應立即通知本國的中央機關。該中央機關應負責確保采取適當措施。第34條
如果文件目的地國的主管機關有此要求,必須提供經證明與原件相符的譯文。除非另有規定,此翻譯的費用應由預期養父母承擔。第35條
締約國的主管機關在收養程序的活動中應加快速度。
第36條
對于在收養上具有兩個或更多的法律制度可適用于不同領土單位的國家,1、任何關于該國慣常居所的規定應被解釋為在該國一個領土單位內的慣常居所;
2、任何關于該國法律的規定應被解釋為有關領土單位上已生效的法律;
3、任何關于該國主管機關或公共機關的規定應被解釋為被授權在有關領土單位上進行活動的機關;
4、任何關于該國受委任機構的規定應被解釋為在有關領土單位上受委任的機構。 第37條
對于在收養上具有兩個或更多的法律制度可適用于不同類型人員的國家,任何該國法律規定應被解釋為由該國法律所確定的法律制度。第38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具有統一法律制度的國家的情況,亦不適用于具有不同領土單位且各領土單位在收養方面有各自法律規定的國家。第39條
1、本公約不影響締約國為其成員的任何包含本公約所調整事項的規定的國際文書,除非該文書的成員國作出相反的聲明。
2、任何締約國可與一個或更多的其他締約國締結協議,以在其相互關系中促進適用本公約。這些協議只能減損第14條至16條和第18條至21條的規定。締結此協議的國家應將其副本轉交本公約保存國。第40條
本公約不允許保留。第41條
本公約在收養國和原住國生效后,應適用于根據第14條已收到申請的任何案件。第42條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秘書長應定期召集特別委員會,以審查本公約的實際執行情況。
第七章 最后條款
第43條
1、本公約應向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十七會議時的會員國以及參加本次會議的其他國家 開放簽字。
2、本公約須經批準、接受或核準,批準書、接受書和核準書應交存本公約 的保存國荷蘭王國的外交部。第44條
1、本公約根據第46條第一款生效后,任何其他國家可加入本公約。
2、加入書應交存公約保存國。
3、此項加入僅對加入國和接到第48條第二款所指通知后六個月內未對其加入表示異議的那些締約國生效。其他國家可在批準、接受或核準本公約時對上述加入表示異議。任何此類異議應通知公約保存國。第45條
1、如果一個國家具有兩個或更多的領土單位,且這些領土單位在處理與本公約有關的事務時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該國在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可聲明本公約擴展適用于其全部領土,或其中之一部分或幾部分,并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提交另一項聲明的方式修正上述聲明。
2、任何此項聲明應通知公約保存國,并應明確表明本公約對其適用的領土單位。
3、根據本條規定,如果一個國家沒有提出聲明,則本公約將擴展適用于該國的所有領土單位。 第46條
1、本公約自第43條規定的第三份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人書交存滿三個月后的第一天起生效。
2、此后,本公約生效的日期為:(1)對嗣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每一國家,自其交存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3個月后的第一天起生效。
(2)對根據第45條擴展適用公約的領土單位,則自該條述及的通知滿三個月后的第一個月的第一天起生效。第47條
1、本公約成員國可向公約保存國書面通知廢止本公約。
2、廢止在公約保存國收到通知滿12個月后的第一個月的第一天起生效。當在通知中表明對公約的廢止為更長時期時,則該廢止在公約保存國收到通知之后的該一段更長時期結束后而生效。第48條
公約保存國應向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成員國和參加本次大會的其他國家以及根據第44條加入本公約的國家通告下列事項:
1、第43條中述及的簽署、批準、接受和核準;
2、第44條中述及的加入和對加入表示的異議;
3、根據第46條的規定,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4、第22條、第23條、第25條和第45條中述及的聲明和指定;
5、第39條中述及的協議;
6、第47條中述及的廢止。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在本公約上簽署,以昭信守。
1993年5月29日訂于海牙,本公約僅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正本交荷蘭王國政府檔案庫保存,其經核證無誤的副本應通過外交途徑分送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十七會議時的會員國及參加本次會議的其他每個國家。
兒童收養工作情況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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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收養工作情況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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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收養兒童如何登記
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四)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五)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六)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需要準備的申請材料
(一)《上海市收養登記意愿表》(一式一份);
(二)《收養登記申請書》(一式一份);
(三)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件;喪偶者須提交相關證明);
(五)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反映收養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和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經濟、身體、道德品行)等情況證明;
(六)體檢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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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意愿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愿意被收養的意愿書;
(八)收養協議書;
(九)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3張(4 x 6厘米)。
受理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收養登記中心
辦理程序
(一)提出收養意愿→等候通知→收養家庭評估;
(二)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人提交證件、證明→審核→與被送養人融合(與送養單位簽訂融合期協議書);
(三)受理申請→審查審批→頒發《收養登記證》。
收養家庭評估條件及融合期工作程序:
要評估的條件包括:
1、收養原因和目的;
2、收養人的興趣愛好和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
3、婚姻家庭關系;
4、子女情況;
5、健康狀況;
6、經濟情況;
7、有無虐待或暴力歷史、犯罪記錄;
8、居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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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期工作程序
1、收養登記中心通知收養家庭到兒童福利院將被收養人帶回家進行融合期試養(融合期一個月);
2、融合期滿后,收養人愿意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人與送養人(兒童福利院)簽訂收養協議書,雙方共同到收養登記中心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收養人同時帶好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原件),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融合期滿后,收養人不愿意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由收養登記中心退回收養人提交的相關材料。
辦結的時限
收養登記中心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頒發《收養登記證》;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收費標準及依據
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收養證工本費10元;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1992)價費字349號。
辦理時間和地點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上海市漕寶路82號(光大會展中心e座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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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收養工作情況篇八
我國居民如何辦理兒童收養
兒童的收養程序:
(1)進行咨詢;
(2)收養人遞交《收養福利機構棄嬰(童)申請表》(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婚姻、子女、經濟、職業情況及收養的目的等),在福利院登記排隊相看小孩,小孩選中后,經與福利院辦妥有關手續后,可將被收養小孩領回家試養,若滿意,到福利院辦理有關手續;
(3)到當地民政局收養登記辦公室辦理棄嬰公告。棄嬰公告刊登見報后,遞交有關辦理收養登記的證明材料。在公告之日起為期兩個月內如無親屬認領棄嬰,_政局在棄嬰公告期滿之后一個月內對符合收養條件的發給《收養證》;
(4)收養人憑《收養證》到福利院辦理被收養人的戶口遷出證明,之后持戶口遷出證明到收養人的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_或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收養非福利院小孩的登記程序
(收養社會棄嬰、孤兒、三代以內、特殊困難的子女、繼子女的登記程序)
若收養社會棄嬰、孤兒、三代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關系的子女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繼子女,辦理收養登記在棄嬰發現地或送養人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符合條件的,給予登記。
1、收養人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一方不能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的,須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收養書。被收養人必須親自到場;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須在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前由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棄嬰公告(公告期為兩個月),公告費由收養人繳納;
3、收養人須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基本情況,收養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
4、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提供辦理收養登記所須的近期彩色照片;(大一寸三人合影相片三張、大一寸小孩相片三張);
5、收養登記機關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和有關規定的在受理申請之日一個月內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6、收養人須親自到場簽名領取《收養證》;
7、在收養關系成立后,由收養人持《收養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_或派出所申請戶口。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免費法律咨詢,就上中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