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質量獎懲管理制度匯編篇一
為了提升產品質量水平,滿足客戶的品質要求,健全品質管理體系,強化品質管理及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能,防止和減少工作失誤,充分發揮獎懲管理的激勵與約束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生產制造全部過程中涉及到影響質量因素的各部門、車間和個人,以及在生產組織上難以劃分的其它部門。 品質部:由質檢部和技術部組成
出現產品質量事故,由公司品質部小組進行質量事故責任認定后,由質檢部按本辦法相關處罰條例出具書面處罰或獎勵報告,經總經理同意后送交公司人事部門以及處罰人或受獎勵人。
適用于公司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相關責任人。
產品在合同簽訂、生產技術準備、原材料采購與入庫、生產制造、產品檢驗、交付使用等環節中因管理原因造成產品不合格、損傷、丟失、損壞等事件均屬質量管理問題,具體條款如下:(罰款上限不高于工資的12%)
1、生產技術準備
(1)圖紙文件:相關技術工藝為加工/檢驗的唯一參照依據,圖紙/工藝的設計人/審核人必須對文件的正確性負責,如因圖紙不完整,工藝制定/審核而導致產品品質事故(客戶原因/樣品除外),被其它部門及時發現,造成經濟損失 1000元以下的處罰設計人員月薪2%,審核人員1%,
20xx元以上到10000元以下,責任設計人員月薪8%,審核人員承擔6%, 10000元以上,責任設計人員月薪12%,審核人員承擔8%,
(2)對客戶要求和本廠技術數據,圖紙的更改,必須有技術部重新下發圖紙,技術部門應與使用部門進行新舊文件的交換,如有因交換不及時或不徹底而造成產出不符合新要求的產品,對相關責任人月薪4%的處罰,造成重大損失10000以上的對相關責任人月薪12%的處罰。
(3)對生產檢驗過程中發現的圖紙、工藝問題,設計人員最遲在一個工作日內解決給予明確答復,超過時限未予回復的`,對技術部相關設計人員月薪1%的處罰
3、原材料供應
(1)物資采購未按作業計劃、技術文件要求造成損失的,采購人員處罰50元一次。
(2)外購件(含委外表面處理)進廠,未通知相關質檢員進行質量驗收致使外委外購件流入生產環節造成質量事故的處罰50元。
(3)物資管理防護不當銹蝕嚴重造成損失的按損失成本價值的20%處罰。 4、生產制造
(1)多次報檢不合格(連續2次,每次2個輕微不合格點以上者),操作者組長應負有不自檢或自檢不到位責任,處罰操作者月薪的1%。組長月薪的2%
(2)批量品質異常,處罰按質檢員月薪12%,組長月薪的5%
(3)未接到生產計劃通知擅自加工生產的,或者不嚴格按照生產計劃單及圖紙要求生產的,罰款50元;造成批量不良由加工者負責80%責任,班組長負20%責任,每批次按損失成本價值的30%處罰。
(4)產成品管理防護不當銹蝕嚴重造成損失的,產品標識、銘牌不清、不齊的,外觀質量不佳、包裝不合理的按損失成本價值的20%處罰。
(5)品質人員在正常工作中作出的正確判定,如不被及時執行,或遭到辱罵、毆打等人身攻擊的,視情況給予肇事者罰款50-100元不等,情況特別嚴重的經品質部報總經理審批給予肇事者開除處分,并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用及其他損失。
(6)對故意將不良品混入良品中的行為者,一次性處罰100元,情節嚴重的辭退處理。
(7)在各工序加工的過程中操作者損壞或報廢品超出規定的標準(折合材料價格100元以上),由車間主管折合計算并提交報千,按所有己產生的成本價格50%賠償。私自藏匿、銷毀報廢品,一經查實,除按所有己產生的成本價格賠償外,另處罰50元。
(8)裝配完成報報告檢驗,qc判定批量不合格時,對作業員不自檢行為處罰10元/批次。班組長處以20元/批次。
(9)生產部無權對任何產品特別放行,特急產品需有特采評審小組確認放行,小組至少有技術/品質部門人員參加,否則對擅自決定特采放行責任人處罰100元。
(10)生產部未按技術部設計,工藝加工,造成品質事故,由生產部相關責任人負責,并處罰金100元。 5、質量檢驗
(1)因來料檢驗失識(無法檢驗的項目除外)造成批量材料不合格而生產出不合格品,品管處罰50元。
(2)首件判定失誤,造成產品不合格時,品管處罰30元。
(3)產品品質引起客戶市場局面投訴,但未退貨及返修的每單品管處罰50元。
(4)產品品質引起客戶重大投訴或退貨,每單品管處罰100元。
(5)質檢員檢驗合格后被其他人發現、舉報并證實不合格的,品管處罰30元。
6、其它部門責任
(1)公司其它部門人員造成的品質問題,對應上述部門條款進行處理,如未能對應,則按總損失成本的20%處罰進行處理,批量性問題按總成本30%處罰。
(2)無法計算損失或無相應條款,由品質部調查原因,書面報告給總經理,公司酌情處理。
按造成經濟損失嚴重程度劃分為4個檔次。
1)輕微質量事故:發生在產品次要部位,稍加整改即能使用,造成的經濟損失在200—1000元的。
2)一般質量事故:發生在產品重要部位,對產品質量有一定的影響,經返工或返修可達到圖紙要求和標準規定的,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000元—5000元的。
3)嚴重質量事故:發生在產品重要部位,對產品質量有較嚴重的影響或給企業信譽造成一定影響的,返修后基本能夠正常使用,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0元—20000元的。
質量獎懲管理制度匯編篇二
1、為了加強員工的質量意識,減少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問題,提高產品的質量,降低成本,明確質量責任,完善本公司質量管理制度,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鼓勵員工鉆研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崗位技能,對在質量方面做出成績的部門或個 人給予獎勵。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與質量有關的過程及人員。本公司員工依照本規定承擔產品工作質量責任。
1、獎罰由質量管理部門在《獎罰單》上填寫獎罰理由,送到主管人事行政相關人員處擬定獎罰意見,報總經理批準。
2、 行政人事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告并將《獎罰單》送財務部執行。
3、 質量事故定義
3.1 按事故損失分為:
a. 一般質量事故:事故給公司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小于或等于 500 元的。 b. 嚴重質量事故:事故給公司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大于 500 元而少于 20xx元的。
c. 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給公司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在 20xx 元以上的或嚴重影響公司聲譽的。 (質量經濟損失計算時,包括材料成本和返修人工、工具、電費等所有加工、返工和處理的一切費用的估算值)
1、 獎勵:
1.1 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得到適當的'獎勵:
a 及時發現并制止他人違反工藝和操作規程的行為,避免質量事故的發生者,獎 100 元;
b 及時發現技術設計以及工藝錯誤,避免質量事故發生,減少質量損失者,獎 100 元;
c 對質量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在產品質量提高和材料消耗降低方面有成效的,獎 200 元;
d 能保質保量出色完成任務具有很強的質量意識的,月度質量事故為零的,每月獎 100 元;
e 在一年當中,因工作成績突出,產品質量明顯提高,給公司帶來顯著效益的,獎 200 元;
2 處罰:
2.1 故意隱瞞質量問題或缺陷,一經發現每次罰款 100 元;
2.2 違反工藝和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的,一經發現,每次最少罰款 100 元;造成經濟損失屬嚴重或重大質量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2.3 生產工序間沒有按規定進行自檢和互檢,出現質量問題,一經發現每次罰款 50 元;
2.4 未嚴格按檢驗標準檢驗,檢驗方法不對致使不合格原材料進廠或不合格產品出廠,出現質量問題者,一經發現對責任人每次罰款 50 元;
2.5質檢人員檢驗認定不合格的物資,私自出庫造成質量問題的,一經發現對倉管人員每次罰款 50 元;
2.6 出貨檢驗中,配件與裝箱清單不符,少裝、漏裝或者錯裝,造成質量影響的,一經發現每次罰款 50 元;
2.7 當出現不合格,屬于一般性質量事故,對相應的崗位責任人員按 50 元/次處罰,并記當月本部門質量事故一宗。
2.8 當出現不合格,屬于非批量的嚴重質量事故,對相應的崗位責任人員按 100 元/次處罰,對相應的責任班組長按 50 元/次的處罰,并記當月本部門質量事故一宗。
2.9 當出現不合格,屬于批量的嚴重質量事故,對相應的崗位責任人員按 200 元/次處罰,對相應的責任班組長和質檢人員按 100 元/次的處罰,并記當月本部門質量事故一宗。
3 質量責任區分:
3.1 當質量事故是質檢人員發現的,并即時上報處理的,如屬一般質量事故可免除質檢人員責任。否則按上 2.1~2.9 進行處罰。
3.2 當質量事故是班組長發現的,并即時上報處理的,如屬一般質量事故可免除班組長責任。否則按上 2.1~2.9 進行處罰。
3.3 當質量事故是操作人員自己發現的,并即時報質檢或班組長處理的,如屬非批量性質量事故經濟損失小于 500 元的可免除操作人員責任,否則按上
4.2.1~4.2.9 進行處罰。
3.4 當質量事故起因是由工藝技術或工藝計劃資料指引誤導的,可同時免除生產和質檢責任,如屬嚴重質量事故的,對相應責任人按 100 元/次處罰;如屬重大質量事故的,對相應責任人按 200/次處罰。
3.5 如果是原材料造成的不合格,對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操作者處罰100元/次,質檢人員50元/次。
3.6 如果后工序發現前工序質量事故,并繼續使用,責任由使用工序承擔,處罰操作者100元/次。
3.7 當發現品質異常,質檢員要求改善而未停止改善,對檢驗員置之不理,沒有進行改善措施,繼續生產造成的不合格,按該類不合格在本制度中的相關條款所表述的兩倍以上扣罰責任者和班組長。
3.8 如屬外協廠責任,所有經濟損失由外協廠自行承擔。
質量獎懲管理制度匯編篇三
1、學區獎罰:老師所任單科成績均分居學區倒數第一、第二、第三的分別罰款300元、200元、100元。教學成績在學區前三名的分別嘉獎300元、200元、100元;
說明:任課老師以各種理由不按學區規定的時間內拒交罰款的,公派老師或代課老師個人年終考核直接定為不合格,學區不發個人考核表;學區將拒絕辦理一切個人事務
2、一至二班級語文、數學各不少于60次,教案課時數各不少于60課時;
3、三至六班級語文不少于55次,教案課時數不少于55課時;
4、三至六班級英語各不少于40次,教案課時數各不少于40課時;
說明:期末檢查時因個人原因丟失同學作業
1、曠工一天扣除日工資的100%,老師短信請假的或口頭代假的一律按曠工記錄;
2、事假一天,請假人需向委托人交代帶班費60元、半天30元,事假超出5天的,從第六天起每天扣除當日工全資;罰款如數上繳學區教育主任。
3、上課遲到1分鐘按出勤遲到1次計算,超過5分鐘的,按曠工1節課記,每次罰款15元。
4、學校加班期間不定時到崗的、關閉移動電話的每次罰款100元。
說明:按教育局老師請假方法中符合婚假、產假、病假等的老師,學校將實行不獎不罰。出勤罰款用于嘉獎學校每學期的`全勤老師,出勤按校務日志、請假條、簽到冊計算。事假超出5天沒有評優選先的資格。
全勤嘉獎=出勤罰款總和÷全勤老師數
1、班級臺賬周五由吳成娟負責檢查,每少填一次罰款10元;記入到會議記錄或校長工作筆記;
2、主題班會記錄每學期不少于8次,少一次罰款20元;由校長檢查,記錄在案。
3、值周期間擅離職守的每發覺一次,罰款100元;(晚上由值周領導查崗,記錄在案)
4、無故不參加學區或學校會議的按100元、50元罰款;按會議實到人數記錄;
5、上課鈴響后2分鐘內不進教室的每次罰款15元;
6、禁止有課老師帶移動電話進老師,上課時間接打電話、玩微信或游戲的每發覺一次罰款50元;
以上的罰款總數用于嘉獎學校的3名優秀班主任。
質量獎懲管理制度匯編篇四
1、目的
為加強質量管理及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升公司產品質量,達到客戶滿意,通過獎優罰劣的手段,強化全員質量意識、責任感,建立質量責任制度和獎罰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生產車間所有員工。
3、獎罰原則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獎懲原則: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獎罰公平、公正、公開;合情、合理、合法。
4、本獎罰制度申明:獎罰只是手段,提高產品質量才是目的,
所有處罰均不可以替代客戶處發生的質量事故責任。
5、職責
5.1品管部負責質量取證工作,生產主管、各班組長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5.2主管生產經理、品管部負責人負責質量獎懲處置工作。
6、質量事故的定性范圍及類別
6.1質量事故的定性范圍,下列行為、現象均屬于質量事故:
6.1.1客戶投訴產品質量問題,確定本批次產品質量合格率低于98%目標的。
6.1.2返修后再次遭到客戶投訴,產品質量合格率低于99.5%的。
6.1.3未按照客戶工藝要求作業,致使不合格品流出遭客戶投訴的。
6.1.4違反工藝和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6.1.5因錯檢、漏檢、誤判致使不合格品進廠或不合格品出廠,造成公司品牌形象受損或經濟損失的。
6.1.6生產工序間沒有按規定進行三檢(專檢、互檢、自檢)而出現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
6.1.7因錯發或漏發產品物料,對生產環節造成影響的。
6.1.8因點料錯誤給后續工程造成影響的。
6.1.9上料員上錯物料造成批量貼裝不良的。
6.1.10因操機員調機不及時致使批量貼裝不良的`。
6.1.11爐前操作不當造成批量手貼不良并流入到爐后的。
6.1.12爐后目視不當并大批量不良流出的。
6.1.13因包裝維護不當,造成產品受損,導致客戶抱怨而延誤交付、生產的。
6.1.14生產現場物品未按規定擺放,造成標識混亂、不全,致使錯用的。
6.1.15生產記錄填寫不規范,影響產品質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規定的。
6.1.16各類統計報表,臺帳和原始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
6.1.17糾正措施沒有按期整改的。
6.1.18其它影響產品質量的情形,造成損失的。
7、獎勵細則
7.1作業員的獎勵
7.1.1能及時發現本工序產品質量隱患,避免批量不合格品發生者,每舉報一次,視情況經核實給予
獎勵10元-50元/批。
7.1.2交付的產品在一定時間(暫定2個月)內未遭到客戶投訴,經核實給予獎勵10元/批。
7.1.3對本工序存在的質量問題或隱患,能積極提出改善建議并被采納者,視其改善效果,給予獎勵
20-50元/次。
7.1.4月度工作總結中,在本職工作上從未發生因人為失誤而造成質量問題,給予獎勵10元/人。
7.1.5在本職工作中對質量改進有重大突出貢獻者,經核實給予獎勵10-30元/人。
7.1.6其他獎勵情形,結合各部門評估后決定獎勵金額。
7.2品管員的獎勵
7.2.1月度質量統計中,當月無一次錯檢、漏檢、誤判,經核實給予獎勵50元/人,(零星不良不計
其內,失誤次數以合格率低于質量目標98%為準)。(原始數據來源于《fqc首件確認單》、《品質異常報告單》及《fqc檢驗不良記錄表》、《客戶投訴記錄表》,組長負責月度統計。
7.2.2對本崗位工作存在的質量問題或隱患,能積極提出改善建議并被采納者,視其改善效果,給予
獎勵20-50元/次。
7.2.3在本職工作中能及時發現重大批次不良,避免了不合格品出廠,視情況經核實給予獎勵20元
-50元/批。
7.2.4交付的產品在一定時間(暫定2個月)內未遭到客戶投訴,經核實給予獎勵15元/批。
7.2.5其他獎勵情形,結合各部門評估后決定獎勵金額。
7.3班組長的獎勵
7.3.1月度統計中,本部門未因人為失誤產生批量不合格,且成品檢驗合格率及成品不良率均達成目
標者;給予其負責人獎勵50元/人。(原始數據來源于《fqc檢驗不良記錄表》、《客戶投訴記錄表》)。
7.3.2交付的產品在一定時間(暫定2個月)內未遭到客戶投訴,經核實給予組長獎勵20元/批。
7.3.3其他獎勵情形,結合各部門評估后決定獎勵金額。
8、處罰細則
8.1作業員的處罰
8.1.1未進行首件確認而發生不合格,作業者處罰20元/次。
8.1.2未按客戶工藝文件和圖紙要求生產的,作業者處罰20元/次。
8.1.3生產產品質量異常(同一批次同一位置同一不良現象5件以上為異常),直接作業者罰10元次。
8.1.4因工作馬虎,粗心大意,導致特重大品質異常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罰50元/次。
8.1.5惡意制造品質事故,當事人罰50元/次,情節嚴重的罰100元至500元/次。
8.1.6違反生產流程、工藝和操作規程者,造成公司損失的,罰20元/次。
8.1.7生產工序間未按規定進行三檢(專檢、互檢、自檢)而出現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罰20元次。
8.1.8客戶投訴產品質量問題,確定本批次產品質量合格率低于98%目標的,罰20元/次。
8.1.9返修后再次遭到客戶投訴,產品質量合格率低于99.5%的,罰30元/次。
8.1.10因錯點、錯發或漏發產品物料,對生產環節造成影響的,罰20元/次。
8.1.11其他處罰情形,結合各部門評估決定處罰金額。
8.2品管員的處罰
8.2.1因錯檢、漏檢、誤判致使不合格品進廠或不合格品出廠,罰20元/次。
8.2.2客戶投訴產品質量問題,確定本批次產品質量合格率低于98%目標的,罰20元/批。
8.2.3返修后再次遭到客戶投訴,產品質量合格率低于99.5%的,罰30元/批。
8.2.4其他處罰情形,結合各部門經理評估決定處罰金額。
8.3班組長的處罰
8.3.1現場發生較嚴重的批量性不合格時,現場組長應承擔連帶責任,并視其情節扣罰10-50元。
8.3.2發生重大品質事故(或客戶要求返工退款)造成嚴重損失時,相關責任部門組長應承擔連帶責
任,并視其情節扣罰30-200元。
8.3.3其他處罰情形,結合各部門經理評估決定處罰金額。
質量獎懲管理制度匯編篇五
1.1 提高員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成本意識,以形成預防為主和主動改進質量的氛圍。
1.2 實行制度管理,使質量工作做到責任明確,獎懲合理、有據,杜絕亂罰現象。適用于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質量活動相關的所有員工及部門。
3.1 重獎和首次錯誤注重改進輕罰、重復錯誤實行重罰的原則。即對保證和提升產品質量做出貢獻或進行質量方面小改小革的予以重獎,以鼓勵員工創新和持續改進;對首次出現錯誤沒有造成損失或造成損失較小且責任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并提交、落實、執行到位的糾正措施的,減輕處罰;對因工作質量不負責而引起的簡單、重復質量事故予以重罰,以加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提高工作質量。
4.1.1 質量管理部負責內反饋沒有爭議的質量問題的獎懲的核實和提報。
4.1.2 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內反饋有爭議的和外反饋質量考核、賠償的核實和提報,組織重大質量事故及責任不明確問題、售后服務、退換貨問題的責任追究,質量獎懲審核、批準的承辦,獎懲通報的擬定和發布,獎懲投訴的落實等。
5.1 售后費用:是指產品售出后,為履行合同約定的明確的售后條款內容應發生的一切費用,包含但不局限于配件費、材料費、人工費、差旅費、賠償費等。
5.2 客戶索賠:客戶因質量問題,依據與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進行的索賠、考核費、罰款等。
5.3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原因而造成的事故或問題。
5.4 新產品:指新開發的產品或產品性能有重大改進且產品型號發生變化的`產品。
5.5 新工藝:指制定工藝時本公司沒有應用過的工藝或新設計的工裝。
5.6 內部反饋:指公司內部與質量有關的信息反饋(是指產品交付之前和交付過程中)。包括設計、工藝、采購、物流、制造、檢驗、銷售合同的簽訂與評審、發貨、管理等方面的質量信息。
5.7 外部反饋:指產品出廠后和銷售合同執行過程中的質量信息反饋(產品交付后)。包括產品運輸、外部存放、外部檢查、交付、使用、服務、銷售合同的履行等方面的質量信息。
5.9 主要責任人: 指有多個責任人時,在質量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行為人。
5.10 次要責任人: 指有多個責任人時,在質量事故中起一般作用的直接行為人或校對、審核人員。
5.11 管理責任人:指因管理失誤發生質量事故的管理人員和(或)所在部門的負責人。
5.12 連帶責任人:指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對其負有管理責任的直接領導、間接領導及主管領導。
5.13 合理糾正措施:指其內容含有事故描述、原因分析、糾正措施、實施責任人、完成時間,且描述清晰、原因分析準確、糾正措施可行且能達到目標、完成時間合理的糾正措施。
① 對保證和提升產品質量做出貢獻的、降低質量成本有直接效果的、在質量的小改小革方面做出成績的實施人(需成立質量提升項目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獲得采納)和取得成果的qc小組,由所在部門向質量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質量管理部門驗收確認后提出獎勵通報。
② 發現質量問題的人(不含本工序檢驗員),可口頭報告檢驗員和本部門主管或質量經理,經前述的知情人員確認后質量管理部門按規定提出獎勵通報。
③ 根據外部反饋的信息,相關部門或質量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獎勵的,由質量管理部門將事實核實清楚后提出,并按規定辦理。
④ 通過會議形式提出的獎勵,由質量管理部門按會議決定執行。
① 檢驗員、管理部門、本部門主管檢查發現或其他發現人報告的質量問題,發現人和責任人的主管核實后告訴責任人,由發現人或責任人的主管填寫《不合格處理單》或以電子文件形式,寫明發現問題的時間、地點、產品編號及問題描述,簽名后,交質量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提出質量考核通報。
② 根據外部反饋的信息,相關部門或質量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處罰的,明確責任以及質量事故類別,由質量管理部將事實核實清楚后提出,并按規定辦理; 責任不明確的問題、退換貨問題、重大質量事故由質量管理部組織召開分析會,通過會議形式提出處罰,由質量管理部門按會議決定執行,并提出質量考核通報。
a) 獎、罰總額一次在10000元及以下,由質量管理部提出,主管質量公司常務副總審批。
b) 獎、罰總額一次在10000元以上,由質量管理部提出,主管質量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
審批后的質量獎勵/考核通報,由質量管理部分發給財務及相關責任部門,并張貼在公告欄予以公示,獎勵/考核金額由財務直接在責任人或部門當月工資中分發或扣除;。
被獎、罰人員或部門對獎、罰有異議的,從通報發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出差、請假順延)可向質量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訴,過時視為默認。質量管理部門接到申訴后三日內核實并給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交主管質量的常務副總仲裁。
主管質量常務副總接到申訴后調查取證,給出仲裁意見,仲裁結果在公司內為最后裁決,相關部門或人員必須執行。
6.2.1 qc小組活動取得成果并通過公司評審的,一次性獎勵小組500元;在省級或主機廠家獲獎的,公司再獎勵1000元。
6.2.2小改小革解決了質量問題、提升了產品性能、降低了成本的,一次性給予100~300元獎勵。
6.2.3 發現影響產品性能和(或)結構設計強度的重大質量隱患并提出論據者,獎勵200~500元/次。
6.2.4 后工序發現產品一般質量隱患、一般質量缺陷,獎勵50元/次。
6.2.5發現產品重大質量缺陷,獎勵100元/次。
6.2.6 舉報違反工藝紀律、隱瞞質量差錯的,獎勵100元/次。
6.2.7制造實施前發現設計、工藝錯誤避免造成損失的非設計、校對、審核人員,獎勵50元/次。
6.2.8對解決質量難題的個人或組織(不含立項解決的問題),提請公司會議討論給予特別獎勵,除獎金外,還可給予公司嘉獎。
b) 對次要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分別按直接責任人處罰額度的50%、20%處罰;
c)有明確帶崗關系的,徒弟發生質量事故時師傅承擔罰款的30%,徒弟承擔罰款的70%。
d)無法追究到個人但能夠追究到作業班組,由該作業班組共同承擔,作業組班的責任為平均責任的2倍。
a) 對不按本規定執法或亂罰、私了的,罰相關責任人200元/次。
b) 對出現質量事故后有意刁難,干擾核查人員工作的事故責任人,每次處500元罰款。
d) 個人一年內因一般質量事故及以上質量事故主要責任、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受過質量處罰的,取消評先資格。
e) 班組一年內累計被處罰人達到3人次及以上的,取消本班組評先資格。
f) 對樣機、樣品試制階段出現的質量事故,根據事故的性質,報請公司總經理批準,酌情減輕處理。
7.2 本規定要求與公司其它制度不一致時以本規定為準。
質量獎懲管理制度匯編篇六
1.1目的:為規范企業員工獎懲方法,做到獎罰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全體在職員工。
2.1綜合管理部負責按本制度對全體員工執行獎懲;負責受理各部門提報的獎懲申請;
2.2各部門部長負責提報部門員工各項考核的獎懲申請;
2.3綜合管理負責除工資降級、降職、辭退和開除外其他懲罰項目的最終審批;
2.4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負責所有獎勵項目及工資降級、降職、辭退和開除處罰項目的最后審批;
2.5人力資源組(部)負責對有關獎懲處罰進行記錄和存檔;
3.1獎勵工作程序
3.1.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所在部門提名并出具書面報告;
3.1.2所在部門分管領導會同綜合管理部審核;
3.1.3總經理批準;
3.1.4財務部、人力資源組(部)、相關部門等依照執行;
3.2處罰工作程序
3.2.1員工舉報、所在部門向綜合管理部報告、公司領導發現后向綜合管理部通報或綜合管理部通過檢查發現有員工違紀行為;
3.2.2綜合管理部會同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分管領導進行調查落實,形成書面報告;
3.2.3綜合管理部依據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違紀員工做出處罰決定,但處罰決定是工資降級、降職、辭退或開除的處分決定還須報總經理批準;
3.2.4所在部門部長與違紀員工面談并確定改進計劃;
3.2.5財務部、人力資源組(部)、相關部門等依照執行;
4.1獎勵
4.1.1獎勵等級與形式分為通報表揚、榮譽稱號、調薪和晉升等,獎勵方式為授予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狀和獎金等,獎勵時間分為年度獎勵和不定期獎勵等。
4.1.2通報表揚又分為嘉獎、記功、突出貢獻獎;
4.1.2.1嘉獎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事實)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1000元以下者,可予以嘉獎,同時獎勵現金50元:
4.1.2.1.1上級臨時交代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及時、出色者;
4.1.2.1.2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話為公司以外人員或單位或媒體稱道,為公司譽者;
4.1.2.1.3具有優秀品德且有兩次以上具體事實證明,可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員工樹立良好風氣者;
4.1.2.1.4對公司公共財物機械設備一貫能悉心愛護,表現突出者;
4.1.2.1.5能為公司獻計獻策,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者;
4.1.2.1.6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兩次以上事例證明能顧全大局,對其它部門工作給予大力協助者。
4.1.2.2記功有下列事實之一(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事實)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1000~10000元之間者,予以記功并獎勵300元。
4.1.2.2.1全年度嘉獎達到五次者記功一次,由人力資源組(部)統計后,直接報總經理批準;
4.1.2.2.2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采納,產生了直接經濟效益;
4.1.2.2.3大膽實施革新,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在提高效率和產品質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4.1.2.2.4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措施得當,為公司減少損失具有功績者;
4.1.2.2.5對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為者,如善行被國家有關部門樹立為典型等;
4.1.2.2.6檢舉或制止違規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在經營管理或質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4.1.2.2.7敬業精神或協調能力出色,部門凝聚力強,工作成績突出,足可為公司楷模者;
4.1.2.2.8員工連續一年未請假或遲到早退者,經審查確認后授予全勤記功獎;
4.1.2.3突出貢獻獎有下列事實之一(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事實)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10000元以上者,授予突出貢獻獎,并獎勵現金800元。
4.1.2.3.1全年度內記功達到五次者授予突出貢獻獎一次,由人力資源組(部)統計后,直接報總經理批準;
4.1.2.3.2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能奮不顧身,臨危不俱,敢冒風險,救護人員及公司財產脫離危險,因而減少損失者;
4.1.2.3.3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建議改進,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施行,在提高效率和產品質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成效顯著者;
4.1.2.3.4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4.1.3榮譽稱號分為優秀團隊、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業務能手等;
4.1.3.1業務能手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條件)者,授予業務能手稱號,并獎勵現金100元。
4.1.3.1.1本職工作月計劃按時完成100%以上(不論主觀或客觀原因未完成均不算數);
4.1.3.1.2完成工作的質量通過率(或達標率)在95%以上;
4.1.3.1.3有一件以上事例證明因有其協助或指導,同事的工作才得以完成(協助不是指應有的工作配合而是指應由該同事須獨立完成的。,但因為其工作能力或業務不熟練等原因不能獨立完成的工作);
4.1.3.2優秀員工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并獎勵現金150元。
4.1.3.2.1全年從未出現過遲到、早退等任何違紀行為,也從未受過罰款或其他書面懲戒;
4.1.3.2.2全年事假次數少于4次,且在3天(含)以內,以及全年病假時數不超過4天者;
4.1.3.2.3全年未考勤次數在5次(含)以內(指公事以外、兩日內辦理申報手續的未考勤);
4.1.3.2.4工作時間內從不出現串崗、閑聊現象(指聊與工作無關的事);
4.1.3.2.5本職工作計劃和臨時交辦工作按時完成率在95%(含)以上,所完成工作通過率(達標率)在90%以上;
4.1.3.2.6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從未出現過頂撞上級或拒不執行上級工作安排的行為;
4.1.3.2.7全年從未出現過與同事、往來單位或客戶發生爭吵或打架的現象(因對某工作的觀點不同而引發的同事之間的討論或爭執不算);
4.1.3.2.8從不推卸工作責任,對同事或上級勇于當面提出不同意見,從不背后議論事非、造謠生事(含夸大事實);
4.1.3.3優秀管理者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管理者稱號,并獎勵現金200元。
4.1.3.3.1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從未出現過縱容或包庇現象,所負責的工作或部門從未出現過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事(指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事)或人(指因違紀而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的人);
4.1.3.3.2能主動協調好部門內部的各種關系,所負責的工作或部門工作目標完成率在95%以上;
4.1.3.3.3有事實證明,從不推卸責任,能積極配合公司其他部門或同事的工作,對在工作中發現的各種問題能及時解決;
4.1.3.3.4有事實證明,對所負責的工作或部門的工作流程、有關制度能及時提出修正意見,經實際證明操作性強;
4.1.3.3.5所轄部門員工積極性高,工作敬業,從未有過因此而影響其他部門或同事工作任務完成的事件。
4.1.3.4優秀團隊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團隊稱號,并獎勵現金300元。
4.1.3.4.1部門內部團結協作精神強,從未出現過(含與部門以外人員)吵架、打架等現象;
4.1.3.4.2部門員工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事例全年累計在5項(含)以內(包括非工作原因和請假以外的未考勤均視同違紀);
4.1.3.4.3部門員工工作敬業,部門工作目標完成率在95%以上(含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4.1.3.4.4能積極配合其他部門的工作,從不出現推諉、扯皮等不合作現象。
4.1.4調薪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事實),可予以調薪,增加工資。
4.1.4.1達到晉升條件,但暫時職位沒有空缺者;
4.1.4.2年度內記功及以上獎勵(不含突出貢獻獎)達到兩次及以上者;
4.1.4.3年度內獲得一次突出貢獻獎或工作成績突出,但尚不足以晉升者;
4.1.4.4工作崗位或工作性質發生變化,工作量有較大增加者;
4.1.5晉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予以升職,并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4.1.5.1經考核已經具備較高職位所需的業務、管理、協調能力;
4.1.5.2相關的工作經驗和資歷;
4.1.5.3工作敬業,責任心強,能起模范帶頭作用;
4.1.5.4接受過較高職位所需的相關培訓;
4.1.6為推動公司整體協調發展,各部門可按此設立各自不同的獎項和獎勵范圍,經人力資源組(部)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4.2處罰
4.2.1公司對違反規章制度、工作紀律的各種行為和現象執行處罰,處罰種類按情節的輕重分為:警告、記小過、記大過、工資降級、降職、辭退或開除等。
4.2.2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下,予以警告。
4.2.2.1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每次20元罰款
4.2.2.1.1各種文件或記錄填寫有錯漏者,且造成輕微后果者;(每次)
4.2.2.1.2不符合定置管理標識要求,有錯標、漏標、擺錯或亂擺現象者(每宗);對追查不到責任人的,將處罰該部門主管;
4.2.2.1.3違反《員工手冊》中第三篇員工行為規范中關于員工基本職責和考勤管理的相關規定(每次);
4.2.2.2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30元罰款
4.2.2.2.1由于工作失誤、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輕微者;
4.2.2.2.2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無合理解釋且又未在規定的時間之前報批修改計劃,情節輕微者;
4.2.2.2.3未經批準,工作時間內玩棋牌或其他娛樂活動的';
4.2.2.2.4擅離職守,閑游或上班打磕睡者;
4.2.2.2.5丟失質量體系文件或管理文件者(責任人不清時,由主管承擔);
4.2.2.2.6責任心不強,缺乏敬業精神,情節輕微者;
4.2.2.2.7對專檢項目,質檢員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誤檢或漏檢,情節輕微者(注:生產人員由于自檢不嚴,產品質量欠控制,處罰措施相同);
4.2.2.2.8第二次違反4.2.2.1規定的內容;
4.2.2.3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50元罰款
4.2.2.3.1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4.2.2.3.2在公司內喧嘩或口角而影響正常秩序,制造糾紛或不和諧之氣氛的,情節輕微者;
4.2.2.3.3不服從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導,情節輕微者;
4.2.2.3.4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4.2.2.3.5任何違背質量體系文件運作要求的行為,情節輕微者;
4.2.2.3.6不能嚴格控制成本,造成輕微損失者;
4.2.2.3.7缺乏團隊協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見,情節輕微者;
4.2.2.3.8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尚未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4.2.2.3.9在任何時間內,借給(用)他人廠牌進出公司,尚未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4.2.2.3.10違反一切消防安全用電用火制度(吸煙不在本規定之列)者;
4.2.2.3.11成品出廠后,引起客戶投訴,但尚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生產員工及質檢員等同處理);
4.2.2.3.12第二次違反4.2.1.1.2規定的內容;
4.2.2.3.13上級對直接下級員工的重復違紀負連帶責任。重復違反公司制度有關規定的直接上級。
4.2.2.4任何時間在公司禁區內吸煙的,予以警告處分并處200元/次的罰款;
4.2.2.5由于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500以內的,可處以實際損失100%的處罰同時賠償損失,以上條款如出現與該條款有沖突的,以該條款為準。
4.2.3記小過警告五次作為記小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局限于以下情況)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5000元之間者,予以記小過。
4.2.3.1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100元的罰款
4.2.3.1.1未經許可接替先行下班者;
4.2.3.1.2本部門或本車間的定置管理不合格者(同時考核主管);
4.2.3.1.3未經許可擅取同事或公司財物,情節輕微時,除追繳原物或賠償原物品價值外,另處以100元的罰款;
4.2.3.2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200元的罰款
4.2.3.2.1違背體系運作要求,情節嚴重者(嚴重不合格、屢犯或拒不改善);
4.2.3.2.2工作中酗酒,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4.2.3.2.3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費,雖尚未造成重大損失,但情節惡劣者;
4.2.3.2.4缺乏團隊協作精神或敬業精神,不能聽取別人意見我行我素,影響相關部門運作,情節惡劣,但尚未構成開除的;
4.2.3.2.5故意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2.3.2.6機器、車輛、儀器等具有技術性的工具,非經負責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構成損失者;
4.2.3.2.7安排非專業崗位人員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或從事有危險的技術性工作,但尚未造成損失或事故的管理者;
4.2.3.2.8制造事端,引起爭斗或有打架行為的;或行為粗暴、侮辱其他員工的;
4.2.3.2.9有嚴重的失職行為的;
4.2.3.2.10更改或偽造企業通告的;
4.2.3.3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300元的罰款;
4.2.3.3.1由于工作失誤或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嚴重者;
4.2.3.3.2造謠中傷,散布謠言及不正確或含有惡意的事,而有損他人的尊嚴的;
4.2.3.4成品出廠后,引起客戶投訴的,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由此產生的所有售后服務費用,對責任人依據本制度第4.2.2.5、4.2.3.5或4.2.4.7條款處罰,并記過一次。(注:若屬專檢項目,由于質檢員質量控制不嚴,所罰費用由質檢員承擔70%;生產人員承擔30%;因客觀原因質檢員無法發現的制造不良,引起客戶投訴的,由生產者承擔全部處罰金額。)
4.2.3.5由于失職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500~5000元經濟損失者,可在500元的基礎上,加罰超出部分10%的處罰(多人責任造成時,按責任大小分攤),以上條款如出現與本條款有沖突的,以本條款為準。
4.2.3.6因責任心不強致使圖紙(或工藝等)出現錯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技術人員,將依據本制度第4.2.2.5、4.2.3.5或4.2.4.7條款予以處罰(注:①若尚未造成損失者予以警告,并罰款30元;②審核人按技術人員處罰金額的20%進行處罰)。
4.2.4記大過記過五次作為記大過一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不含)以上者,尚未構成開除的,予以記大過。
4.2.4.1連續曠工兩天,或每月曠工累計超過3天者,如公司視情況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開除的,則將記大過一次,同時按《銀佳公司考勤制度》的規定給予罰款;
4.2.4.2擅離職守,致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4.2.4.3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4.2.4.4不服從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嚴重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4.2.4.5因疏忽大意,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的,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開除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4.2.4.6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嚴重浪費,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但尚未構成開除的,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4.2.4.7由于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尚未構成開除的,其處罰金額由公司給予裁決;以上條款如出現與該條款有沖突的,以該條款為準。
4.2.5工資降級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情形),予以工資降級處理。
4.2.5.1達到降職條件的,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降職者;
4.2.5.2一年內記大過達到兩次,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而不予以開除的;
4.2.6降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情況),予以降職
4.2.6.1對于嚴重違反紀律或者有嚴重失職行為,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及以上的,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者;
4.2.6.2安排非專業崗位人員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或從事有危險的技術性工作,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及以上或事故的管理者;
4.2.6.3管理水平不足以勝任者;
4.2.6.4技術水平不足以勝任者;
4.2.6.5敬業精神和團隊協作能力不足以勝任者;
4.2.6.6不采取主動措施或措施不當,影響工作計劃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及以上者;
4.2.6.7違背體系運作要求,雖多次糾正,但無有效預防措施或預防措施不當者;
4.2.6.8精減機構,無相關職位可擔任者。
4.2.7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情形)予以開除,并視情況訴諸法律,追究相關經濟和法律責任。
4.2.7.1對同事使用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或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情節惡劣者;
4.2.7.2偷竊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實,情節較嚴重者;
4.2.7.3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足以構成開除的;
4.2.7.4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或在競爭公司兼職者;
4.2.7.5在公司服務期間,吸食毒品或受司法處理者;
4.2.7.6凡違犯法律,導致公司聲譽或業務受損者;
4.2.7.7連續曠工兩天或月累計曠工超過3天或年累計曠工超過10天者;
4.2.7.8散布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2.7.9偽造或盜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利益、形象受損害者;
4.2.7.10未經批準,攜帶刀槍、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者;
4.2.7.11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4.2.7.12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非法組織者;
4.2.7.13擅離職守或不服從工作安排,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開除者;
4.2.7.14擅自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構成重大損失者;
4.2.7.15一年中記大過兩次者;
4.2.7.16利用職權受賄的,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4.2.7.17故意不采取措施或采取不當措施,致影響工作計劃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開除的;
4.2.7.18其他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必須開除的情形。
4.3關于獎勵處罰的其他規定
4.3.1員工功過相抵消規定公司員工在同年度內的功過可以抵消,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具體規定如下:
4.3.1.1嘉獎與警告抵消
4.3.1.2記功五次或嘉獎五次,抵消記過一次或警告五次
4.3.1.3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五次,抵消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五次
4.3.2本制度與公司其他制度規定相抵觸時的規定:
4.3.2.1如其他制度有明確規定的,以其他制度規定的獎罰為準;
4.3.2.2如其他制度規定不明確、標準描述不清晰的按本制度的相關規定獎罰;
4.3.3所有因違反公司制度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按制度規定罰款外,均須按照下列規定賠償損失:
4.3.3.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具體經綜合管理部確定報總經理批準;
4.3.3.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綜合管理部報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4.3.3.3本制度規定的損失界定標準分別為輕微損失500元(含)以下,重大損失為501—5000元,嚴重損失為5000元以上。
4.3.4獎罰糾錯規定:
4.3.4.1對于發現獎罰出錯或相關員工認為獎罰不公的,可在3天內投訴,綜合管理部報經總經理批準可先暫時中止獎罰措施的執行,經調查落實重新做出獎罰決定后再重新執行獎罰;
4.3.4.2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離職(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4.3.4.3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4.4說明
4.4.1公司設立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同時將所有罰款轉入專項資金,綜合管理部每月公布一次資金的去向,以及結存,確保資金的合理利用;
4.4.2 “獎勵申請單”填寫時要說明獎勵的原因,綜合管理部認真核實獎勵事實,并簽署意見呈請總經理批準后予以實施;
4.4.3 “處罰通知單”填寫時要說明處罰原因、所犯制度的條款及處罰結果,綜合管理部認真核實后直接交財務部予以實施;
4.4.4財務部根據經審批的“獎勵申請單”或“處罰通知單”予以實施獎懲,處罰在當月的工資中體現,獎勵金以現金支付;
4.4.5一項事故或責任,若牽連到多個部門或個人,可依據情節罰金分攤罰金;
4.4.6若獎勵事項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其獎金按參加人數進行平均分配;
4.4.7所有獎罰決定都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記入當事員工本人檔案和公司人事檔案;
4.4.8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部門提議或本人要求,綜合管理部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批準,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4.4.9隨公司管理的不斷深入,將逐步制訂出具體量化的考核方案,作為本制度補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