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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某鎮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及建議鄉鎮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篇一
(一)基層政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執法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導致“執法不暢”。一些行政法規不明確,不具體,管理權限不清晰,一些部門職能劃分不科學,造成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沖突。專門的普法宣傳部門對政府其他部門職能或其他部門法律法規了解不夠,在各自組織的普法活動或者執法行為中,會因為缺乏了解和必要的溝通,造成法律知識的長短腳也容易導致執法不暢。
2.執法人員責任感不強,導致“執法不嚴”。行政執法隊伍中,存在“亂作為”和“不作為”兩種現象。一部分“過于膽大”的機關工作人員為一己私利鋌而走險,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規違法,辦“關系案、人情案”。另一部分“過于膽小”的執法人員缺少擔當,產生逃避心理和畏難情緒,不敢嚴格執法,不愿主動執法,行政不作為。
3.執法過程規范性不夠,導致“執法不準”。一是制度不夠完善,對執法過程的細節規定不具體,缺乏規范統一的標準;對考核評價標準不夠科學合理,存在重結果、輕過程的現象。有的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不高,滿足于自己的經驗做法,不重視對執法規范和制度的學習,對新的規章制度不學習、不了解、不掌握,導致執法過程合理卻不合法。
(二)公民存在的主要問題
1.證據意識不足,法律信仰不夠,導致“不信法”。一方面,公民在社會交往過程中,往往忽視對證據的保留,很多糾紛都由于證據的缺失而無法順利解決。例如用人單位仍較少主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買賣行為中行為人也沒有索要票據的意識等。另一方面,公民親歷執法全過程較少。在法律的執行監督方面,絕大部分人認為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才是最有效的方式。人們偏向盲目相信電視媒體、網絡新聞,反而對于司法、執法部門不信任。
2.對法律知識的認知較片面和淺顯,導致“不懂法”。其一,學法內容片面化。調查中發現,人們對涉及日常生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法》等比較熟悉,而對與自身基本權利相關的《憲法》等不了解;同樣,工作人員在進行宣傳時,也側重對日常生活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普及,以解決問題為主要目的,而全民普法并未真正落到實處。其二,對法律知識淺嘗輒止。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于形式,公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義,更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公民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心理結構。甚至不少群眾將全國法制宣傳日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混淆。
3.“知”“行”脫節,法律流于形式,導致“不用法”。目前人們能做到知法、守法,也籠統地知道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對具體的權益以及如何運用法律卻知之勝少。在城市管理中,仍然存在游販與城管捉迷藏的現象,也存在占道經營,看到城管來了就趕緊收掉的問題,在利益面前,真正從認識到行為上嚴格守法,在經營戶中還比較少見。
二、產生的原因
(一)宣傳內容泛化,針對性不足。法制宣傳中還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序法等等,這勢必使公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甚至有的單位根本沒有往深層次去思考本單位究竟應該宣傳什么法律,需要達到一個什么效果,往往造成眉毛胡子一把抓,做做樣子,喊喊號子。扎扎實實搞形式,認認真真做樣子。
(二)執法力度不夠,法律權威不足。一是部分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甚至存在不同制度的內容發生沖突的現象。二是各類執法部門之間缺少協作機制,難以形成合力。三是執法人員人數較少,素質不高,缺乏專業素養。
(三)法律信仰缺失,守法意識不足。當今社會,不管是機關工作人員還是普通群眾,法律至上的意識還不夠。在遇到問題時,第一反映還是尋找自己的關系網,依靠私力解決。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行政的自覺性還不夠強,用權辦事打“擦邊球”的傳統思維仍然沒有轉變。
三、對策建議
(一)加大法治宣傳力度,分層級進行普法。1.宣傳主體要立體。建立縱向從中央到省市,省市至區縣,區縣至鎮街,鎮街至村居及橫向由各個涉事部門的法制宣傳機構,再引入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個人等多種主體,形成立體化的法治宣傳模式。2.普法內容要縱深。普法內容既要突出與公民切身利益相關的重點法,也要兼顧其他基本法。法治宣傳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上,更重要的是要讓老百姓理解各種法律法規的本意和精神實質,特別是要讓老百姓有證據意識,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后的補救辦法,從而維護其合法權益。3.宣傳方式要創新。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現行的法治宣傳仍然是一種政府主動策劃實施,公民被動接受的模式,方法單一,流于形式,鮮活度不夠,不易為廣大公民群眾理解和接受,效果不明顯。因此要改進和創新本區普法的方式方法,增強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一方面采取領導時時講法、干部群眾示法、法官以案說法、設立法律常態咨詢點、法治微講堂、法治夜校、巡回調解室、律師講法以及法治文藝專場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的形式,使群眾在寓教于樂中增強法治觀念,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識。例如,2011年8月,九龍坡法院白市驛法庭深入石板鎮天池村辦公室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胡某訴被告王某贍養糾紛一案,石板鎮各村(居)書記、主任、綜治專干10余名和近百名群眾頂著烈日旁聽了此案。審判法官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當庭宣判,原被告雙方均當庭表示不上訴。在審理案件的同時作了大范圍的法制宣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互聯網、led、微信微博等新煤體的作用。在網絡、廣播站建立活動平臺,聘請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答疑解惑,出謀劃策。讓群眾在遇到事情時知道向何處尋求幫助。當前,微博已成為公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運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人民法院踐行司法公開制度、推進司法民主建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微博已成為公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運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人民法院踐行司法公開制度、推進司法民主建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帶著微博去執行”活動。通過微博真實記錄執行工作的過程,公開各種執行措施,和網友一起體會執行法官的困難與艱辛。人民法院報將與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聯動,中國法院網同時開辟專欄進行圖文和視頻報道。4.宣傳對象分層級。一是根據年齡區分。要結合各個年齡階層的特征進行宣傳。對25歲以下的群體注重學校的法制教育;25-40歲年齡段公民,應該側重對法條的深入解讀,調動他們對法律的思考積極性;40歲以上的的公民,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社會經歷,遇到的法制問題相對較多,但是習慣用情、理代替法律處理問題,可以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讓法制觀念深入人心。二是根據職業區分。例如,行政執法人員應著著重學習依法行政,用法律來指導工作;外出務工人員應熟悉《勞動法》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自身利益。
(二)上下聯動,多頭協作,保證法律落到實處。首先要保證制度的完整性。一要保證系統性。各部門在制定各自領域的法規制度時,必須清楚地了解與之相關的其他部門已生效的法律法規,防止想到之間矛盾,出現同一案由陰陽判決的現象,保證法律制度的整體性。二要保證連貫性。慎重出臺、修改制度,杜絕朝令夕改、計劃沒有變化快的現象,提升相關部門的公信力。嚴格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新出臺制度的合法性與連續性。其次要保證法律的實效性。法治實現需要兩個條件:一是良法,二是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因此,要將法律落到實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最后要保證部門的協調性。一要加強配合。上下級部門、同級各部門之間要協作、聯動,在各自的領域里落實法律。例如市政監察大隊要對游攤進行綜合整治,公安部門要監督群眾對交通法規的遵守等,涉及到自身的職責時,要主動配合,確保事情得以完滿的解決。二要加強整合。可借鑒浙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的做法,整合全區相關執法機構和職責,組建綜合行政執法局,作為同級政府工作部門,依法獨立行使有關行政執法職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壯大法律工作者隊伍,提高法律素養。一是以法律人才為主體,體現專業性。積極調動一切能調動的力量,根據不同的工作領域,吸收各界的優秀法律人才,組建不同的法律隊伍,建立法律人才資源庫,讓群眾在知法的同時,還知道如何用法。二是以基層干部為補充,凸顯廣泛性。普法的薄弱區域仍在經濟欠發達、信息較閉塞的鄉村,因此對基層干部的法治教育尤為重要,要發揮基層組織推進全民守法的戰斗堡壘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機制。鎮街、村社干部直接同群眾打交道,他們能否嚴格依法辦事,直接關系到公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響到公民對法律功能和價值的評判。他們與老百姓聯系也最緊密,他們的法律知識更重要,有計劃地對這些干部進行系統的民主法治教育,以保證民主法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各項工作的順利實施。讓法律走向田間地頭,走進群眾家里,記在老百姓心里。
(四)引導全民參與,增強法治信仰。一是要對媒體人進行法律武裝。在快餐文化盛行的今天,要不斷增強網絡媒體平臺的法治觀念,引導他們在篩選信息時,注重合法性,盡量避免網絡暴民的出現。二是司法、執法要進一步公開化。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在司法調解、聽證、涉訴信訪等法律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行政,增強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度,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的社會氛圍。廣開群眾接觸執法信息的途徑,充分發揮群眾在法律監督中的作用,加強黨政機關的領導和監督,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做到執法公正,執法高效,拉近公民與法律的距離。只有讓群眾真切地領會到法律在身邊,真正的在發揮作用,公正地在維護他們的權益,才能讓大家信仰法律,從而守法、用法。
淺析某鎮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及建議鄉鎮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篇二
一是圍繞制度做文章,讓機關黨建“嚴”起來。
嚴格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形成完善黨組(黨委)、機關黨委、基層黨組織各司其職、積極參與、多向互動的黨建工作新格局。加強黨支部標準化建設,嚴肅開展組織生活,嚴格執行“三會一課”、民主評議黨員、黨建述職評議、換屆選舉、年度考核評估等制度,把制度建設貫穿到對黨員的教育、管理、 監督等各個環節。同時,進一步細化辦事流程,進一步明晰工作標準,在制度執行上持續發力。
二是圍繞大局做文章,讓機關黨建“活”起來。
機關黨建工作只有緊緊圍繞中心、自覺服務大局,才能大 有可為、大有作為。要把基層黨建工作放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大 局、放到本單位的中心任務中去謀劃、去推進,做到中心大局 在哪里,機關黨建工作就參與到哪里、服務到哪里,努力使機 關黨建在完成中心任務中找準位置、發揮作用、有所作為。
三是圍繞考核做文章,讓機關黨建“實”起來。
工作的領導指導,及時發現問題,抓好整改落實。落實好述職 評議考核制度,加大日常考核和差異化考核力度,督促黨組織 書記抓在經常、嚴在日常。將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切 實用好談心談話、民意調查、實地調研等做法,利用互聯網技 術信息化手段,提升考核的科學性,樹立重實績的鮮明導向, 真正做到讓黨員評價組織,讓群眾評價黨員,著力解決機關黨 建工作“上熱中溫下冷”等問題。
淺析某鎮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及建議鄉鎮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篇三
(一)對制度內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單位對實行“三重一大”事項議事決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不少人將“三重一大”制度簡單理解為一種單純的集體決策行為,即將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建設和大額資金使用交歸集體討論,而沒有認識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公開性、科學性、制度性,在于規范權力運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舉措,是筑牢反腐防線的重要保障。
(二)對具體事項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單位領導班子對于哪些具體事項屬于“三重一大”范疇還不能準確區分到位,對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范圍、權限、項目安排、資金的性質和數量以及重要崗位的界定等不夠明確和清楚.因此,落實“三重一大”制度規定的會議成效也將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會研究由個人決定的事情卻上了會,擠占決策層的時間精力,降低了決策效率,也為推卸責任提供了借口。
(三)出臺制度內容的操作性不高。一是部分單位對“三重一大”制度內容只做了原則性、概括性、粗線條界定,細化、量化不夠,“三重一大”事項范圍不明確.二是個別單位對決策形式、程序、規則以及決議的方式執行不嚴,議事規程的設計缺乏規范性文件作為指導,導致操作過程中隨意性、盲目性較大.三是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過程中,鄉鎮站在全鎮的角度制定了相應的意見和辦法,同時也需要各村級組織結合本村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標準和細則,但實際調查卻發現,村級組織制定的“三重一大”相關規章制度基本是照抄、照搬上一級規章制度,缺少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本級實施規范,使制度成了“說在嘴上,寫在紙上,掛在墻上”的形式化制度。
(四)議題事項的透明度不夠。有些上會研究的“三重一大”議題僅局限于決策環節,決策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執行效果等情況,很少在事后對決策執行的情況在會上進行反饋和通報.此外,一些“三重一大”事項在決策執行過程中會發生調整變更現象,而調整變更的集體決策過程往往容易被忽視或漠視,從而導致集體決策的要求未能貫穿“三重一大”事項的始終.例如:某村停車場經營權的發包,最初村委會嚴格能夠按照“四議兩公開”要求實施公開招投標.后因停車場基礎設施不夠完善,承包商以要完善相關基礎設施為由向村委會提出增加承包年限,村委會干部在未經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情況下擅自作出決定,導致群眾反映強烈。
(五)對制度執行的力度待提升。此問題在村一級的體現較為明顯.從近年來的信訪問題來看,在農村“三資”管理方面,特別是在資產、資源處置方面尤為突出,映射出部分村在執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不夠嚴謹、不夠深入,同時也體現部分村干部存在私心,為了個人利益不按制度辦事的行為.例如:某村為解決辦公場所隔熱問題需在樓頂加蓋隔熱設施,涉及“大額資金使用”問題,但村委開幾個干部會議就決定實施了,沒有執行好“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議兩公開”要求,導致群眾意見大。
(六)對制度落實的監督待加強。一是部分單位在決策實施過程中沒有委派有關部門進行監督,導致實施過程的監督不到位.二是群眾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結果的認可程度是決策效果的重要評審依據,群眾監督也是“三重一大”制度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然而多數群眾除與自身利益切實相關的事項外,對參與“三重一大”決策監督的積極性不高,很少參與。
淺析某鎮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及建議鄉鎮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篇四
摘要:農村法治建設在我國的法治建設過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部分,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難點。然而現階段農村法治建設存在某些問題,同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的建設還有很大的差距。分析了農村法治建設當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了應該從提高農村經濟水平,建立健全農村法律體制,加大普法宣傳、教育力度方面來提高農村法治建設。
中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與民生發展一直以來是國家發展的重點,農村建設便作為國家建設的重要內容。農村法治建設決定了農村的發展環境,制約著新農村建設的發展。農村法治建設成為了農村政治、經濟發展的保障條件,是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在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一、當前農村法治建設現狀與問題
(一)農民的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有待提高
隨著國家普法宣傳的進行,農民文化素質有了顯著提高,農民的法治思想逐漸增強,但是總的來說,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仍然需要提高,主要表現在:①農民缺乏權利意識。許多農民在面臨權利遭到侵害時,只有少數農民愿意使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權益,要么不主動使用法律武器,要么是因為顧及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愿去主張。近些年來,在社會上出現許多農民工討薪事件,許多民工使用非常極端的方法討要薪資,但是成功率非常的低,造成此類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就是農民的法治觀念淡薄,缺乏權利意識。②部分農民的法治意識仍然淡薄,用法意愿不高。在他們看來,法律比不上權力、關系好用,“講人情、講關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為習慣。農民對法律的認知程度不高,導致法治觀念很難在農村盛行,農民就很難用法治的觀念來規范和要求自身的行為。
(二)農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發展,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新型農業的快速發展等許多新變化的發生,我國關于農村的各項法律制度出現了較多空白,主要表現在:①在部分涉農領域立法上出現空白,當前需要的一些法律條款還沒有制定出來,導致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無法可依。②現存法律當中,有些內容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由于出臺時間較長,已經不能滿足當前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三)經濟因素制約
法治作為上層建筑,受到經濟基礎的制約,什么樣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相應的法治發展水平。改革開放之前,我國農村溫飽問題尚未解決,更無法談法治。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經濟發展迅速,農村經濟雖然發展較慢,但是解決了溫飽問題,在現階段,精準扶貧、新農村建設,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許多農村居民走出鄉村,到城市發展,農村的發展程度相對于城市還有很大的差距。現在的農村仍然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我國現在依然是城鄉二元制結構,農村經濟與城市發展相差較大。經濟上的巨大差異致使法治資源上的分配不均,法治資源更加偏向于經濟發展較好的城市,除了現有的資源,還包括對將來法治資源的吸引力。農村的現有法治資源無法滿足當前農村的發展,并且農村的現狀也很難吸引到相關的法學人才,很多從農村走出去的高素質法學人才在就業時更加傾向于發展機遇較好的大城市,農村地區難以做到人才回流,未來的法治資源仍然稀缺,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當中。
二、加強農村法治建設的對策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為農村法治建設打好物質基礎
由于當前農村經濟基礎較差,發展農村法治建設的物質基礎是沒有保障的。這就要求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建設,提高農村生產力,拓寬農民提高收入的渠道,加快促進農業產業化,加快完善農村市場經濟。在這個進程中,農民慢慢把自己作為市場主體的一部分,農民的權利意識就會慢慢提高,在市場競爭中就會學會使用法律去保護自己的權益。這樣農民才會慢慢變得富裕,農村經濟才能得到不斷發展,才能更加邁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為農村法治建設打下物質基礎。
(二)堅持科學立法,建立健全農村法治體系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健全的農村法治體系是農村法治建設的前提。國家在立法要改變重城市、輕農村的傾向,要重視農民利益的保護,加快涉農領域的立法進程。立法要切合農村實際,要認真調研農村實際情況,對原有的農村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梳理,及時修改和調整不符合當前農村實際的法律法規。各地農村要依據法律法規,將本地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村規民約,保證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多層次立法體系。
(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增強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
(1)要突出重點內容。要重點宣傳農村土地流轉、房屋拆遷等有關的法律知識;大力宣傳同農村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知識;重點宣傳勞工權益、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大力宣傳消費之權益保護知識;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
(2)要創新普法手段。要充分發揮網絡新媒體在宣傳法律知識的重要作用,利用報紙、電視、網絡、微信平臺等現代媒體,傳播法律知識;要充分利用全國法制宣傳日——12月4日,向廣大農村居民宣傳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