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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肺攻堅行動工作總結 塵肺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篇一
設置賬戶是對會計核算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和監督的一種專門方法。
復式記賬是指對所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以相等的金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聯系的賬戶中進行登記的一種記賬方法。
填制和審核憑證是指為了審查經濟業務是否合法,合理,保證賬簿記錄正確,完整而采用的一種專門方法。
登記會計賬簿簡稱記賬,是以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在賬簿中分類,連續地、完整地記錄各項經濟件業務,以便為經濟管理提供完整、系統的記錄各項經濟業務,以便為經濟管理提供完整、系統的會計核算資料。
成本計算是按照一定對象歸集和分配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以便確定各該對象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一種專門方法。
財產清查是指通過盤點實物,核對賬目,以查明各項財產物資實有數額的一種專門方法。
編制會計報表是以特定表格的形式,定期并總括地反映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和結果的一種專門方法。
塵肺攻堅行動工作總結 塵肺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篇二
會計核算方法是指會計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連續、系統、全面反映和監督所采用的方法。
一、會計核算的方法有八種
分別是:1.設置賬戶;2.復式記賬 ;3.填制和審核憑證 ;4.登記會計賬簿 ;5.成本計算;6.財產清查 ;7.編制會計報表 ;8.會計資料分析利用。
二、設置賬戶;復式記賬
關于設置賬戶需要知道:設置賬戶是對會計核算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和監督的一種專門方法。而復式記賬是指對所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以相等的金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聯系的賬戶中進行登記的一種記賬方法。
三、填制和審核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關于憑證需要了解: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而登記會計賬簿也是一種會計核算的主要方法。
四、成本計算;財產清查
關于成本計算要知道:成本計算是按照一定對象歸集和分配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以便確定各該對象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一種專門方法。而財產清查是指通過盤點實物,核對賬目,以查明各項財產物資實有數額的一種專門方法。
五、編制會計報表 ;會計資料分析利用
關于編制會計報表要了解:編制會計報表是以特定表格的形式,定期并總括地反映企業、 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和結果的一種專門方法。而資料分析顧名思義,是為了提高企業經濟管理水平。
塵肺攻堅行動工作總結 塵肺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篇三
河北省塵肺病防治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v^塵肺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 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 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有關管理、服務部門,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塵肺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在制 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應當統籌安排塵肺病的防治作。
第四條 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職業衛生等有關標準,制定 本系統、本行業的塵肺病防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負責督促施。
第二章 防塵
第五條 單位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國家防止粉塵危 害的有關規定,采取工藝改革、濕式作業、密閉塵源、合理抽等防塵措施,推廣使用無塵或者低塵的技術、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禁止在沒有防塵設施的作環境中進行敞開式干式粉塵作業。
第六條 防塵經費應當納入單位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經費計劃,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七條 單位必須建立預防塵肺病方面的有關檔案。防塵設備必 須編入設備臺帳,列入維修計劃,保持正常運轉。單位不得任意停止防塵設備運行。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續建有粉塵作業的工程項目,防塵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使用:
(一)計劃經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固定資產
投資工程項目計劃任務書和下達投資計劃時,必須同時提出對塵的要求和經費安排;
(二)設計單位在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 規定和要求,編寫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三)初步設計必須由環保部門會同衛生、勞動部門和工會組 織進行審查;
(四)凡要進行竣工驗收的項日,項目單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
當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提交試產期間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狀況報告書。驗收時,驗收委員會必須邀請當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產。
第九條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又沒有進 行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的,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1 第十條 單位進行防塵處理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保方面法 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從國外引進有粉塵作業的設備,如果國內暫時無條件 設計和安裝除塵設施,必須同時引進除塵設施。
第三章 監督和監測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粉塵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標準執 行情況,職工健康監護,塵肺病診斷、治療、療養的監督和監察。
第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粉塵作業場所有關預防和治理 粉塵危害的工程技術、組織管理措施及其效果進行監察。
第十四條 工會組織負責塵肺病防治工作的群眾性監督,協助單 位開展防塵工作,教育職工遵守防塵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凡有粉塵作業的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作 業場所空氣中的粉塵濃度和防塵工程技術及效果進行檢測,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檢測機構,配備檢測人員。沒有條件進行自測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衛生專業機構申請代測粉塵濃度;向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專門機構申請代測防塵工程技術及效果。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衛生專業機構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專門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代測。逾期不測的,該申請單位不承擔由此引起的責任。
第十六條 粉塵測定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凡矽塵、石棉塵等危害十分嚴重的粉塵作業,每三個月至六個 月測定一次;其它粉塵作業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第十七條 檢測結果應當按規定定期向主管部門和當地縣級以
上衛生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并向職工公布。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粉塵作業的檢測結果隨時進行抽查,依照監測范圍,實行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 檢測資料檔案要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檔案內容 應當包括檢測原始資料、專冊登記簿、統計報表和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情況資料等。
第十九條 單位的檢測人員,必須經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
門、勞動行政部門按各自檢測范圍進行技術培訓與考核,領取合格證后,方可從事測定工作。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必須對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進行就業前體檢和
就業后定期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從事礦石開采、金屬冶煉、石棉加工、鑄造和陶瓷業的接塵職工,每年體檢一次;從事采煤、耐火材料、玻璃制造、2 水泥生產、電焊作業的接塵職工每兩年體檢一次;其他作業的接塵職工每三年體檢一次。已經確診為塵肺病或者經體檢發現為可疑塵肺病的接塵職工,每年復查一次。接塵職工的體檢及塵肺病患者的復查,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衛生專業機構進行。
第二十一條 患有下列職業禁忌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粉塵作業:
(一)活動性肺結核病;
(二)慢性肺部疾病,嚴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氣管疾病;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較嚴重的心血管系統疾病;
(五)醫學上認為不宜從事粉塵作業的疾病。
第二十二條 塵肺病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塵肺病診斷鑒定
組集體診斷。確診為塵肺病的,按照國家有關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意見,記入《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單位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粉塵作業
崗位,并根據塵肺病期和病情給予治療和療養。第二十四條 接塵職工生前未確診為塵肺病,死亡后其家屬要求進行病理檢查,經病理檢查確診為塵肺病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塵肺病診斷鑒定組出具診斷證明書,按照國家有關塵肺病死亡待遇的規定處理。檢查費用由死亡者所在單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將粉塵作業職工健 康檢查、塵肺發病及死亡等情況,向主管部門和當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執行《條例》和本辦法,在塵肺病防治、管理工 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 當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罰,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粉塵作業場所進行粉塵濃度定期測定或者假報測塵結果的;
(二)未對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進行就業前體檢和就業后定期健康檢查的;
(三)安排職業禁忌癥人員從事粉塵作業的;
(四)強令塵肺病患者繼續從事粉塵作業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塵肺病患者安排治療和療養或者拒不安排治療和療養的。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 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的處罰,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沒有防塵設施的作業環境進行敞開式干式粉塵作業的;
(二)任意拆毀防塵設施,致使粉塵危害加重的;
(三)擅自挪用防塵設施經費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粉塵作業的;
(五)不按規定對防塵工程技術及效果進行定期檢測或者假報檢測結果的。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續建有粉塵作業的工程項目,其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審查,擅自施工投產的,由當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對工程項目單位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治理。
第三十條 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逾期不采 取防塵措施的,由當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對單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的處罰;并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治理。
第三十一條 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款 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二條 衛生和勞動部門的監督、監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v^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 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本數。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塵肺攻堅行動工作總結 塵肺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篇四
塵肺病防治條例
塵肺病防治條例
(1987年12月3日^v^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職工健康,消除粉塵危害,防止發生塵肺病,促進生產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所有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塵肺病系指在生產活動中吸入粉塵而發生的肺組織纖維化為主的疾病。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塵肺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在制定本地區國民經擠和社會發展計劃時,要統籌安排塵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衛生等有關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所屬企業的塵肺病防治規劃,并督促其施行。
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鄉鎮企業塵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交指導鄉鎮企業對塵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應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粉塵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第二章 防 塵
第七條 凡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
第八條 塵肺病診斷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粉塵濃度衛生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勞動等有關部門聯合制定。
塵肺病防治條例
第九條 防塵設施的鑒定和定型制度,由勞動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任何企業、事業單位除特殊情況外,末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停止運行或者拆除防塵設施。
第十條 防塵經費應當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經費計劃,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將粉塵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的形式給沒有防塵設施的鄉鎮、街道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中、小學校各類校辦的實習工廠或車間,禁止從事有粉塵的作業。
第十二條 職工使用的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職工按規定和要求使用。
對初次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進行防塵知識教育和考核,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粉塵作業。
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粉塵作業。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續建有粉塵作業的工程項目,防塵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設計任務書,必須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驗收,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產。
第十四條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又末積極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第三章 監督和監測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分工協作,互相配合,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衛生標準的監測;勞動部門負責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標準的監測。
塵肺病防治條例
工會組織負責組織職工群眾對本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并教育職工遵守操作規程與防塵制度。
第十七條 凡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定期測定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測塵結果必須向主管部門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并定期向職工公布。
從事粉塵作業的單位必須建立測塵資料檔案。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要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測塵機構加強業務指導,并對測塵人員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十九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對新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對在職和離職的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的內容、期限和塵肺病診斷標準,按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職業病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貫徹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按期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和本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告職工塵肺病發生和死亡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對己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并給予治療或療養。塵肺病患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在塵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但停業整頓的處罰,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
塵肺病防治條例
(一)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塵設施,致使粉塵危害嚴重的;
(三)挪用防塵措施經費的;
(四)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末經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擅自施工、投產的;
(五)將粉塵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的形式給沒有防塵設施的鄉鎮、街道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
(六)不執行健康檢查制度和測塵制度的;
(七)強令塵肺病患者繼續從事粉塵作業的;
(八)假報測塵結果或塵肺病診斷結果的;
(九)安排末成年人從事粉塵作業的。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的部門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但是,對停業整頓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上級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復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和監督、監測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情節輕微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v^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聯合進行解釋。
塵肺病防治條例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塵肺攻堅行動工作總結 塵肺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篇五
會計核算的方法包括設置賬戶、式記賬、填和審核憑證、登記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編制財務報告。
設置會計科目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分類進行核算的方法。所謂會計科目,就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設置會計科目就是在設計會計制度時事先規定這些項目。
然后根據它們在賬簿中開立賬戶,分類地、連續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反映由于各經濟業務的發生而引起的各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動情況和結果,為經濟管理提供各種類型的會計指標。
擴展資料:
會計核算貫穿于經濟活動的整個過程,是會計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職能,又叫反映職能。記賬是指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采用一定的記賬方法,在賬簿中進行登記,以反映在賬面上;算賬是指在日常記賬的基礎上。
對特定主體一定時期內的收入、費用、利潤和某一特定日期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進行計算,以算出該時期的經營成果和該日期的財務狀況;報賬就是在算賬的基礎上,將特定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以會計報表的形式向有關各方報告。
塵肺攻堅行動工作總結 塵肺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篇六
會計核算的方法有設置賬戶、復式記賬、填制和審核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編制會計報表。
1、設置賬戶
主要對會計核算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和監督。
2、復式記賬
是指對企業所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進行登記的方法。
3、填制和審核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填制和審核憑證是指為了審查經濟業務是否合法,合理,保證賬簿記錄正確,完整而采用的一種專門方法,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作為依據在會計賬簿中分類。
4、成本計算
按照一定對象歸集和分配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以確定各該對象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方法。
5、財產清查
指通過盤點實物以及核對賬目,以查明各項財產物資和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的方法。
6、編制會計報表
通過特定表格的形式,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情況的一種方法。
會計有兩層意思,一是指根據《會計法》《預算法》《統計法》對記賬憑證、財務賬簿,從事經濟核算和監督的過程,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運用專門的方法核算和監督單位經濟活動的經濟管理工作;二是進行會計工作的人員,有會計主管、財產管理、出納等人員。
塵肺攻堅行動工作總結 塵肺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篇七
會計核算方法有:設置賬戶、復式記賬、填制審核憑證、登記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和編制會計報表。
1、設置賬戶是對會計核算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和監督的一種專門方法。
2、復式記賬是指對所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以相等的金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聯系的賬戶中進行登記的一種記賬方法。
3、填制和審核憑證,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
4、登記會計賬簿簡稱記賬,是以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在賬簿中分類,連續地、完整地記錄各項經濟件業務。
5、成本計算是按照一定對象歸集和分配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以便確定各該對象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一種專門方法。
6、財產清查是指通過盤點實物,核對賬目,以查明各項財產物資實有數額的一種專門方法。
7、編制會計報表是以特定表格的形式,定期并總括地反映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和結果的一種專門方法。
以上會計核算的七種方法,雖各有特定的含義和作用,但并不是獨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彼此制約的。它們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方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