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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一
1.格式
普通程序的民事起訴狀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用于自然人起訴使用的,另一種是用于法人或其它組織起訴用的。
(1)適用于自然人提起民事訴訟的起訴狀的格式:
(2)適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起訴的格式:
民事起訴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
被告名稱:(寫明被告單位名稱及所在地址、電話)
(被告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第三人(身份事項同被告寫法)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起訴人(單位名稱全稱)
(加蓋單位公章)
****年**月**日
附:本狀副本*份
2.例文
例文(1)(自然人起訴用)
民事起訴狀
原告:唐*君,男,40歲,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市**區**鄉**村。
委托代理人:江**,**市第*律師所律師。
被告:李*林,男,38歲,**市**區**鄉**實業公司副經理,兼**區**磚廠廠長。住**市**區**街**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李*林償還原告人民幣28000元借款,并按借據支付違約金及利息。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催還借款所開銷的差旅費人民幣2500元。
3.判令被告賠償造成原告的利潤損失。
事實和理由
被告李*林于1985年9月14日,因其所經營的木器廠需購進一批三合板,但資金不足,向被告提出借款要求。經雙方協商議定:由原告借給李*林人民幣19500元整,到同年9月30日歸還人民幣21000元整。當即立下借據。可是到同年9月30日,李*林未能如期還款。
經原告多次催還,李某林卻一再要求延期歸還。為彌補原告由于資金被挪用造成的損失,李*林答應加利還款。到同年11月25日,李同意連本帶利共償還原告人民幣28000元整。
并交給原告***區***磚廠轉賬支票一張(見附件2)。原告持此支票進賬后,因該廠在銀行存款較少,不足以償還李某林所欠原告借款,支票被銀行退回。
時至1986年5月,未經原告許可,李*林夜間送來果脯9000袋,汽酒4300瓶。果脯每袋元,汽酒每瓶元。
此商品因其質劣價高,一直無法銷售。先后去人去信催其將貨運回,否則造成損失,本店概不負責。此間,被告李*林始終是避而不見,避而不答。我曾數十次前往李*林處聯系,僅往返車費每次花費100余元,并且大部分時間是白跑,連人影也見不到,僅此項開支即達余元。
被告李*林的違約行為,已使原告的經營活動蒙受了重大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第108條、第111條之規定,請法院判令被告盡快清償借款及違約金。此外,被告擅自送來的果脯、汽酒,請速令其取回。
證據及證據來源
1.轉賬支票一張(面額28000元);
2.《特種轉賬付出支票》一張(面額28000元,注退);
3.《退票理由書》一張:“支票空頭,存款不足”;
4.李*林自寫借據一張( 內容與上述相符)。
**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唐*君
1986年6月30日
附:本狀副本1份
例文(2)(法人或其它組織使用)
民事起訴狀
原告:中國銀行北京**縣支行
住所:北京市**縣**路57號。
電話:********
法定代表人:閻*水,男,漢族,52歲,行長。
被告:北京市****公司。
住所:北京市**區***路6號。
電話:********,手機:********
法定代表人:向*,女,漢族,35歲,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賠償金19370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3月8日,在八達嶺高速公路進京方向西三旗橋上,原告單位職工徐*和被告單位職工楊*澤發生交通事故,徐*、楊*澤親自駕駛原、被告單位車輛。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單位楊*澤負全責,原告單位徐*不負責任。經**交通大隊調解,楊*澤同意賠償徐*19370元,雙方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上簽字。
**交通大隊已經終結此案。但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賠償義務。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屬侵權行為,被告侵犯了原告財產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自然人、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29條,“因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責任。
證據及證據來源
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份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1份
北京市**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中國銀行北京市*縣支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閻*水
1911月10日
附:本狀副本1份
二、民事答辯狀
1、自然人使用的民事答辯狀的格式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在稱謂“答辯人”之后,除一審“被告”外,應括注其在不同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如“被上訴人”、“被申請人”、“被申訴人”。)
法定代理人:(與答辯人關系)(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所)
委托代理人:(如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即可)
答辯人因原告(或上訴人、申請人、申訴人)×××(姓名或名稱)提起(案由)訴訟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或上訴人、申請人、申訴人)×××(姓名或名稱)提起(案由)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申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答辯人:×××(姓名)
××××年××月 ××日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民事答辯狀格式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其他組織、個人合伙要寫明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個體工商戶,應寫明業主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
答辯人因原告(或上訴人、申請人、申訴人)×××(姓名或名稱)提起??(案由)訴訟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或上訴人、申請人、申訴人)×××(姓名或名稱)提起??(案由)之訴一案的起訴狀(或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申訴書)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人民法院
答辯人:(名稱)
××××年××月××日
(加蓋公章)
征文格式要求【二】
1、 題名:簡明、具體、明確,中文題名一般不超過20個漢字,二號華文中宋加粗,并附英文題名,四號字加粗。
4、 摘要:以提供論文內容梗概為目的,不加評論和注釋,以第三人稱簡明、確切地記述論文的重要內容,不用“本人、筆者、本文”等主語,以200至300字左右為宜,小五宋體,并附英文摘要,小五號字。
5、 關鍵詞:是表征論文主題內容具有實質意義的詞語,一般3-8個,以“;”隔開。某些不能表示所屬學科專用概念的詞不能作為關鍵詞,如:理論、報告、試驗、學習、方法、問題、對策、途徑、特點、目的、概念、發展等,小五宋體,并附英文關鍵詞,小五號字。
7、 正文:順序排版,不用分欄。采用阿拉伯數字分三級編號,一律左頂格排版,后空一個字再接排標題。一級標題四號黑體,段前段后各13磅,二級標題五號黑體,三級標題五號楷體,正文五號宋體。
8、 參考文獻:需列10篇以上,使能達到當前中國科技論文文后參考文獻平均數的要求,并在正文中采用順序編碼制對所引的內容進行標注。方法是按文后所列文獻的先后順序用阿拉伯數字置于方括號中,標注在所引文字的右上角上。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二
答辯人: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現就“(20xx)都潘民初字第620號”xxx訴二答辯人人身損害一案答辯如下:
20xx年3月26日上午,鹽城市tc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公司”)雇請第一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一被告)xxx幫助該公司裝卸、整理鋅合金錠。
xxx因自己的叉車皆在工作狀態,無法抽調,于是介紹xxx派叉車去tc公司。xxx隨即指派第二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二被告)xxx按tc公司要求去該公司倉庫進行裝卸、整理作業。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辯人xxx是xxx的雇員(或工作人員)。
根據《^v^侵權責任法》第3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9條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根據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在被告xxx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被答辯人便上去用手推鋅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鋅合金料將被答辯人的右手壓傷”,請注意,此處被答辯人自己陳述的前提是“在被告xxx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是被答辯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辯人自己存在嚴重過錯——疏忽大意、反應不夠靈敏所致,xxx并無“嚴重過失”,更非“故意”,因此,無論是作為“雇員”,還是作為“工作人員”,xxx在此事故中都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既然雇員xxx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作為雇主的xxx也順理成章地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既然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么,作為第二被告的雇主xxx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xxx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不管怎么說,無論xxx、xxx有無過錯、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他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而不應由其他人代為承擔有關民事責任。至于第一答辯人xxx,在本案中,僅僅是一名業務介紹人,屬于居中介紹的性質,而且是免費、義務為tc公司幫忙的,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將第一答辯人列為被告,應為不適格。
即使如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第一答辯人是tc公司臨時雇請幫忙裝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與xxx之間亦同樣是雇主與雇員的雇傭關系。因此,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么,作為第一被告的xxx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為tc公司臨時雇請的雇員第一答辯人xxx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退一萬步說,假如需要第一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此民事賠償責任仍然應由第一答辯人的雇主tc公司最終承擔!
因此,二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向二答辯人主張民事賠償是于法無據的,所提交《民事訴狀》將之二答辯人列為被告,是為訴訟目標當事人指向錯誤,主體不適格。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此該起訴駁回!
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要求人身賠償,即使認為二答辯人有過錯需要賠償,那么最終的賠償責任也就應由最終雇主tc公司承擔。
鑒于被答辯人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而在該事故中,二答辯人又和被答辯人一樣不可避免地與tc公司發生牽連、聯系,而被答辯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認定為工傷。依據是^v^《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賠償責任主體應該是該用人單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請工傷保險金給付則是另一層法律關系)。
即使被答辯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那至少亦應是其雇員,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tc公司仍然應當承擔此起生產事故所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我們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辯人或者依職權將tc公司追加為被告,或者將tc公司列為利害關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產事故引起的被答辯人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順利、徹底解決。
最后,二答辯人再次鄭重提請法庭注意的是:
第一,被答辯人是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屬于工傷,而被答辯人的因工傷所引起的賠償責任與二答辯人無關;
第二,二答辯人不存在任何“嚴重過失”及“故意”;
第三,被答辯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過失。
總之,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本次生產事故中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起訴;同時,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二答辯人及xxx愿意分別補償被答辯人人民幣三百元(如果被答辯人在一審判決之前不撤回對二答辯人的起訴或者不服一審如果駁回其原起訴請求的判決,二答辯人有權隨時撤銷此補償意向);同時,為利本案的徹底解決,我們請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辯人所提訴求一并增列tc公司為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者利害關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決為盼。
答辯人:xxx
20xx年11月5日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三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xx,男,漢族,現年43歲,xx縣xx鎮xx村人,農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xx,寧夏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x林,男,漢族,現年52歲,xx縣xx鎮第二小學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xx,男,漢族,現年35歲,xx縣xx鎮高崾峴村人,農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x林對蔣xx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7)環民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x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x林和蔣xx之間是雇傭關系是正確的,并非被答辯人赫x林所稱的承攬關系。
答辯人在2006年10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xx在給雇主赫x林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xx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一案xx縣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x林雇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xx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辯人赫x林,答辯人怎么會成為被答辯人赫x林所謂的“雇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2006年10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x林的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xx嚴重受傷,對于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x林以雙方是承攬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肴是非,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是雇傭關系還是被答辯人赫x林和被答辯人蔣xx是雇傭關系,我們要看誰是雇主,為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人經常在農閑時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給誰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x林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幾個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干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2006年10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辯人赫x林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x林于是安排我們為其修舊窯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x林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x林是雇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x林和被答辯人蔣xx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x林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桿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系。現在被答辯人赫x林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系已經于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于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但是,由于實踐的復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后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x林在這次雇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x林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謂的“雇主”,相互之間和雇主是平行的雇傭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xx的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xx不存在賠償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雇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么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和雇主的特殊關系,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2、答辯人和赫萬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赫x林在上訴中稱其受赫萬清的委托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雇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x林沒有提及是為赫萬清的事務,其二赫萬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x林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x林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辯人赫x林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戶,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雇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x林給被答辯人蔣xx支出的醫療費多計算1000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辯人蔣xx花費醫療費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xx墊付2900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x林4940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x林在墊付醫療費中,只有3940元,因為對被答辯人赫x林墊付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療費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在被答辯人蔣xx受傷后,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于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系,有些東西確實無據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余元,因為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xx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xx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對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xx墊付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xx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x林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為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xx治療的行為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生后,答辯人作為被答辯人蔣xx的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xx,并且平時一起做活,關系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生后,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xx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答辯人不具備雇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xx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系,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x林和蔣xx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x林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赫xx 代理人:李xx
二○xx年xx月xx日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四
答辯人:xxx
被告:xxx
關于答辯人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答辯人認為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8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按照答辯人提供的《協議》、送貨單等證據,被告到答辯人處已采購完貨物,應按照協議向答辯人支付貨款。
依據上述《民事訴訟法》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之規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辯人處自提貨物,答辯人所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
即使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合同履行地,答辯人作為貨款接收一方,答辯人所在地
即確定為合同履行地,答辯人所在地為xxx市xx區xx街道xx村,x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的管轄異議無任何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審查后予以駁回。
答辯人:
時間:xxx人民法院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五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許__________,女,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xx年)深寶法西勞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
二、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事實與理由:
(一)、被答辯人確有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
答辯人自1998年7月6日進入被答辯人處工作,20xx年7月6日起就一直擔任組長崗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于20x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單方面通知答辯人從此只負責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而不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屬于普通工人崗位的職責,而非組長崗位職責。此后,被答辯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組長代替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以上事實,答辯人在一審期間已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即使被答辯人不承認變更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認為只是因為生產需要新增了一名組長;但被答辯人也確實承認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只是認為新安排的工作內容符合答辯人的組長職責范圍,不違反法律規定。
(二)、被答辯人在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后又立即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
一直以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是白班、夜班交替進行,期間從未變更過。但自從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后,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隨之被調整,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只負責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辯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變更答辯人工作時間的必要性。
(三)、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后導致了答辯人的工資水平大幅度降低。
答辯人在未被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資收入是4958元,但自從20xx年8月25日被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后,答辯人9月份的工資收入被迅速降低為1844元(根據銀行轉賬明細可以證實)。本案答辯人一直以來是負責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辯人卻擅自重新安排答辯人負責另一部門的上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該工作內容答辯人此前從未負責過,且伴隨而來的是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被調整,只負責白班工作,不負責夜班工作。并導致答辯人的工資報酬大幅度降低。試問這樣的工作調整,難道不屬于工作內容的變更嗎?難道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嗎?難道不違反勞動法律的規定嗎?答辯人在被答辯人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有法有據。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2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的工資水平須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否則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四)、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上訴狀第2頁第2項內容顯示,被答辯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對勞動者工作內容的改變,通常會伴隨著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調整。本案答辯人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確有被伴隨著調整。故,依據被答辯人的主張,亦能夠證實被答辯人確有變更了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否則答辯人的工作報酬不會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時間也不會被變更。
(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提出一審的訴訟請求并不包括確認勞動關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兩項,認為一審判決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
被答辯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與依據。首先,答辯人提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的前提肯定是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無論在仲裁還是一審階段,雙方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見,從未有異議,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里也承認收到過答辯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其次,盡管答辯人在一審起訴狀里并未提起20xx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求,但答辯人在仲裁階段已明確提出,仲裁裁決書也對此予以了確認,且在一審庭審階段,答辯人也再次請求法院支持仲裁階段作出的關于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年休假工資的仲裁裁決,被答辯人對此也從未提出異議。以上兩項事實可以一審法院的庭審記錄為證。現被答辯人在上訴階段又對其早已認可的主張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
x年x月x日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六
田x信、田x蘭訴田x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民事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19xx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19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xx年養父去世為止。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
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至于說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
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xx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xx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xx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xx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
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辯狀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證言,證實答辯人被收養的事實。
生父母住本市xxx區xx村xx號。
3. xx街xx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答辯人田x恒 19xx年5月11日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七
1.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后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托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么。
③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項。注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八
答辯人(被上訴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_______市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____________對(______)仙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現對其上訴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上訴人認為雇傭關系有特定條件,一般屬于私人勞動,而____________是法人單位,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能形成雇傭關系。其實這個觀點已經過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在司法理論和實踐當中,恰恰相反,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則是單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單位。故上訴人所述觀點不成立。
實際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或承攬關系,其理由見一審代理詞。
二、上訴人說“如果被上訴人是在所謂的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那被上訴人是工傷呀”被上訴人認為,這是基本常識的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這里恰恰是對雇傭關系的規定,而不是對工傷的規定。上訴人以此來說明是工傷,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上訴人說被上訴人與老板____________形成了雇傭或承攬關系,簡直匪夷所思!被上訴人根本就不認識____________,更沒有與____________談過搬運價錢的問題,每噸____元的搬運費是上訴人與____________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的妻子代表上訴人在次日平均發放給參加搬運的全部雇員的。
四、上訴人說“從____________送谷子到____________直至被上訴人受傷____________均不在場”,更是彌天大謊!幾份證據都印證了當晚____________指揮過現場,而且是____________發現被上訴人受傷暈倒在廁所,叫證人____________等人一起將被上訴人拉出廁所,運往醫院的。這些不可辯駁的事實,居然為上訴人矢口否認,實在令人震驚!
審判長,本案由于上訴人自持財大氣粗,故意刁難,從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讓被上訴人經歷了漫長的等待與痛苦的煎熬。
自_______年_____月事故發生以來,被上訴人經歷了起訴、被迫撤訴,申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訴等一系列的訴訟與勞動工傷認定程序,終于有了法院判決的結果。雖然被上訴人對賠償數額不盡滿意,但也能識大體,在律師的建議下,放棄了上訴的權利。可是,沒有想到財大氣粗的老板竟然反身過來提出上訴,故意造成訟累,以便將被上訴人拖垮,以達到其不愿承擔社會和法律責任的目的。其目的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道德良心,望合議庭予以明察。
該起人身損害事故給被上訴人及家庭所帶來的巨大悲痛是難以用金錢彌補的,而上訴人的故意訟累、逃脫責任的做法,令正處于痛苦中的被上訴人更加心寒。被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_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九
答辯人:x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贛州市章貢區。
身份證號:
答辯人對上訴人xxx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服(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針對上訴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理由如下:
1、從20xx年5月31日始開始至起訴不到半年時間,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
答辯人從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賃上訴人的同一店面,只是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間,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店面協議,只是以20xx年5月15日收據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收據上寫明,上訴人收取答辯人的店面押金1萬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至20xx年上訴人要求房租漲至1300元每月,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200xx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協議書”因還是承租原來的店面,因此按20xx年5月15日收據的約定“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而合同是20xx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權20xx年5月31日已經歸還,從歸還使用權至訴訟之日不到半年時間,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之事實。
2、上訴人認為這1萬元押金應按交易習慣確定為店面轉讓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1)是否是交易習慣要從以下方面認定:
一是普遍認可。
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而根據贛州的現狀,承租人轉租店面收取店面轉讓費,并不為經商人士所認可,因為這純粹是某些人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強加在第二、第三等實際承租人頭上的`強盜邏輯,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條件從房東哪里租來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經商,而是把店面當作倒賣的資本,從中謀取暴利,人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
從而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消費成本,這是擾亂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再者承租人轉讓店面給第二、第三等實際承租人收取店面轉讓費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就平白無故的收取實際承租人的店面轉讓費,這屬于民法所規定的不當得利,也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
退一步說,假使這就是上訴人所說的交易習慣,那收據上為什么不寫店面轉讓費,而寫店面押金,按交易習慣押金才是歸還使用權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轉讓費按交易習慣是雙方簽訂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時就得支付給店面轉讓人,并且不管使用權是否歸還都不用再返還給實際承租人。
而收據里注明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恰恰說明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讓費。
(2)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本身可以斷定其本人是認可這一萬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讓費。
上訴人一方面自認為這1萬元是店面轉讓費,應在其出具《收條押金》后三個月即20xx年8月15日后主張,但其上訴狀第4點“一審判決未審查‘《收條押金》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的付款條件。
事實上,‘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條件之一,20xx年8月15日至一審判決之日20xx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付款條件也未符合,不知為何?一審竟視而不見!”
從這點可以斷定,上訴人是認同收據上所約定的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答辯人的,只是附加“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罷了,試問如果不歸還使用權的話,何談“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如按上訴人的意思20xx年8月15日得主張這1萬“押金”,但從這以后答辯人一直不間斷的租賃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內設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訴人所說的1萬元押金為店面轉讓費,本身就自相矛盾,無論是從交易習慣,還是從事實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12月x日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十
答辯人:周xx,男,漢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臺區xx街xx樓。
因上訴人文xx不服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么這樣講,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根據《^v^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為不動產: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即該物天然地屬于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著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著物或定著物。二是因其附著于土地而不可動。由于土地屬于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著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為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橋梁、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于房屋成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著固定不變的聯系,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了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的聯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系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后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制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么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有任何聯系的糾紛,比如關于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于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建議為不動產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物權訴訟和不動產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于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系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條規定預示著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伙糾紛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伙協議,法律關系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伙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伙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采信。
答辯人:xxx
二〇一x年八月十日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十一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代表何××,公關部經理。
案由:上訴人張××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市××區[19××]民字第19號的判決,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為了適應本市商業發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規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一戶約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張××提出的要求 過于苛刻。幾經協商,不能解決。答辯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訴于××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號判決書判處張××必須于19××年3月底前搬遷該屋,并由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張××居住,但張××仍無理取鬧。 據此,答辯人認為張××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張××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準的。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號的批文,并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這些均有案可查。張××不能因為要 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準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張××說我們未征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是非法的。這更無道理。張××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并無房屋所有權。所有權理當歸屬房 主×××。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張××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于張××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 計20平方米,租給她居住。而張××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市××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
代表: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一)答辯狀的含義和作用
答辯狀是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
答辯狀分民事答辯狀、行政答辯狀和刑事答辯狀三類。答辯狀是與起訴狀或上訴狀相對應的一種訴訟文書。
答辯狀的主要作用有如下兩個方面:
1.體現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律平等的原則。被告和被上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所提出的起訴或上訴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 有的放矢的回答辯解,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實和證據來證實自己的觀點,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通過對訴狀或上訴狀、答辯狀的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訴訟當事人的意見、 要求,對如何進行調查、調解和審理,做出適當的考慮和安排,以保證合法、合理、合情,及時地處理好案件。
此外,根據具體案情,答辯人還可以通過答辯狀對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和民事訴訟的原告提起反訴。
(二)答辯狀的特點
2.寫作時間上的規定性。答辯狀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3.內容上的針對性。答辯狀必須針對起訴狀和上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三)答辯狀的結構和寫法
答辯狀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及附項組成。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標題:如“民事答辯狀”或“行政答辯狀”,二審寫為:“民事被上訴答辯狀”或“行政被上訴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答辯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住址等;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 地址等。
2.正文。
(1)答辯事由。寫明對何人起訴或對上訴的什么案件提出答辯。
一審答辯狀一般表述為:“因××所訴關于××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寫為:“××××年×月×日,收到××(原告姓名)的起訴狀副本,現就起訴狀 所述各點答辯如下”。
二審答辯狀一般表述為:“因××不服原審判決而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表述為:“××××年×月×日,接到上訴人××的上訴狀副本,現就上訴的請 求和理由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如同其他訴狀一樣,理由是關鍵性的內容。在這部分要明確地回答對方的訴訟請求,提出自己的主張并闡明理由。答辯的情況有兩種:
1)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即表示愿意接受原告或上訴人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當然,在答辯實踐中,被告人或被上訴人答應對方的訴訟請求,通常只是一部分或附 有條件。
2)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著重從實體上進行反駁,即針對對方起訴或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依據有關法律條文,從事實和理由上進行辯駁。有時也可從程序上進行反 駁,即以訴訟方面的規定為依據,證明其沒有具備起訴所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從而達到駁倒對方訴訟請求的目的。
(3)答辯請求。在充分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經過綜合歸納,明確提出答辯結論,并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或裁定。
如果起訴狀或上訴狀的某些內容是可以肯定或接受的,也應表明態度。如果要反訴原告或上訴人,則要提出反訴請求。
3.尾部。尾部包括以下內容:
(1)呈送的機關,先寫“此致”,再另起一行頂格寫“××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注明年月日,如系律師代書,還要注明代書人。
(3)附項注明物證、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十二
1.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后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托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么。
③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項。注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 裁定上訴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二審調解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 撤回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在司法實踐中,答辯狀的具體內容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案件所認定的答辯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按照司法審理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十三
1.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后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托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么。
③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項。注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 裁定上訴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二審調解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 撤回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對于當事人在對一審判決有異議或者不服的情況下,可以提出上訴來進行二審認定,有關答辯意見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案件所認定的答辯事項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十四
答辯人:xxx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
xxx市xx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訴xx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根據《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rdquo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可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其糾紛案件的管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對合同履行地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陽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洛陽市澗西區麗春路10號街坊24號樓7樓,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即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澗西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沒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經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綜上所述,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dquoxxx區人民法院為被告xx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xxx區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本案。
答辯人認為異議人所提出的管轄異議理由依法不成立,xxx市xxx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有管轄權。
請求人民法院駁回異議人的管轄異議,以確保程序公正!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市xxx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xxx、xxx
xxx年xxx月xxx日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十五
案件當事人若對一審法院的裁判結果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
上訴應當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上訴條件:第一,必須得有資格。
第二,只有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才能上訴。
第三,提出上訴必須是法律規定期間內。
上訴期限民事和行政判決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民事和行政裁定在裁定書送達后十日內,刑事判決在判決書送達后十日內,刑事裁定是在裁定書送達后五日內。
上訴狀內容包括:上訴人、被上訴人基本情況;上訴請求;上訴理由;上訴法院。
上訴費:上訴還須交納上訴費。
上訴人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的,又未申請緩、減、免繳,或雖申請但未獲批準,仍不繳納訴訟費的,按撤回上訴處理。
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十六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后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二)正文
1答辯的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制作民事答辯狀注意事項
制作民事答辯狀,特別注意的是要有針對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說明、反駁和答解;二是在答辯中同時闡明自己的觀點、主張和根據;三是根據依法論辯,不能無理狡辯,如果對方的指控或上訴的確有理,并有事實根據,不應當一概否認,需要解釋的可以作解釋性說明 。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十七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某某,男,漢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惠州市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某某,女,漢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惠州市。
答辯人因培訓費用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xx法民一初字第多少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違約金6000元人民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xx年7月31日簽訂了《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簽訂后,答辯人依《承包協議書》完全正確履行了協議書的第二項約定,詳見答辯人提交的.證據1、學員名單,2、約考回執,3、學員的證人證言,4、收據,5,教學日志。被答辯人在簽訂《承包協議書》時,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車輛使用費、折扣費等共1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承包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非常明確,答辯人自負盈虧(只是包括油費、修理費、交通事故產生的維修費用及賠償);況且依據合同約定,答辯人即是自負盈虧,同時也是被答辯人的教練,負責培訓被答辯人的學員,順利拿到這人駕駛證。
三、被答辯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學員學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因為該四名學生,未到韶關考試,因此并不存在交學費事實。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違約,且想不支付答辯人的培訓費及保證金是事實,被答辯人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依法保護答辯人的本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十八
民事答辯狀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在標題之下,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所寫事項與起訴狀當事人基本情況同。
案由應寫明與原告(或上訴人)糾紛的性質。
文書名稱比正文大一號字體。
答辯理由是答辯狀的核心部分,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證來證明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對原告或上訴人進行反駁。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必然會引起適用法律的錯誤,論證理由可以從簡;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依法反駁;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律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完全接受,還是部分接受,明確提出對本案的看法,請求法院駁回起訴或上訴。
分兩行寫明致送機關,“此致”、^v^ xxxx人民法院”。
附項注明本答辯狀副本的份數;物證或書證的件數;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書右下方答辯人署名,寫明“答辯人x x x^v^,并注明年月日
(公民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 因 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1.本答辯狀供公民對民事訴訟提出答辯用。
2.“答辯人”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3.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具體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4.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按原告的人數提交。
(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賬號
因 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1.本答辯狀供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2.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具體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3.“答辯人月署名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4.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接原告的人數提交。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十九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二十
答辯人:xx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xx單位”。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20xx年和20xx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二十一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著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二十二
(1)雙方當事人情況;依次寫明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答辯人有訴訟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應寫明其身份事項。
案由部分,寫明答辯人因何案的起訴狀或上訴狀提出答辯。行文中必須寫明雙方當事人是誰,以及對方起訴的案由是什么。一般表述為:“因……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2)正文:答辯理由和答辯請求。
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答復或反駁;包括事實依據;有關證據;法律依據;
(3)尾部:送達何法院,答辯時間和答辯人姓名、附項等。
答辯狀篇幅不必長,但必須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起訴狀中那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系統辯駁,以利于法院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民事債務糾紛答辯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答辯情況所認定的事項并不相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并形成合法有效的答辯狀,最終由法院認定。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二十三
起訴答辯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訴訟行為。
根據民訴法規定,答辯狀應如期遞交。
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開庭審理中進行陳述和答辯。
寫答辯狀時,應根據本案具體情況,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書寫。
如雙方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原告已在起訴狀上寫清無誤,被告在答辯狀中可以從簡書寫。
敘述事實和理由是答辯狀中的重要部分。
被告在答辯狀中應對原告在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對原告無理之處,被告可以進行反駁,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以及具體要求和有關法律依據。
如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而起訴無理時,被告在答辯中有權提出反訴,即被告反告原告,以起訴的方式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
答辯狀的最后由被告簽名蓋章,寫明年月日。
書寫答辯狀,應嚴肅認真,實事求是。
篇幅不宜過長,要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哪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辯駁,以利于法院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裁決。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第一審民事答辯狀。
答辯分為起訴答辯和上訴答辯,其答辯狀格式基本相同。
第一審民事答辯狀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于民事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一)首部
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么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
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x提起xx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
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
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
這里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于雄辯。
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書包范文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
(l)本答辯狀副本x份;
(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1、答辯狀的“案由”因案件性質不同而不盡相同,如果是對起訴狀答辯,一般可以這樣寫,比如:“因原告xxx訴請與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
因原告xxx向我索取贍養費一案,提出答辯,就應該這樣寫,比如:“因xxx(人)不服xxx人民法院x年x月民字第x號離婚判決,提出上訴,答辯如下……”
2、答辯的“意見和理由”,是最重要的部分,應注意三點:
第一、要尊重事實。
無論是對方或是自己,誰正確誰不正確,誰一部分正確,誰一部分不正確,都要按照事實的真實面目,如實地寫。
第二、要有針對性。
要針對起訴狀,上訴狀所提的訴訟請求進行答復和反駁,不要有人家指東,你說西,而且要注意抓住主要,突出重點。
第三、要寫得具體。
不要用空洞的概念代替具體事實的闡述,要注意提供證據,并注明證據可證明什么事實,現在保存何處,證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及當事人的關系等。
3、注意提出答辯狀的時間。
如果是第一審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后,在15天內提出答辯狀;如果是第二審案件,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二十四
我們可能常常在新聞中或者是電視劇中,遇到例如^v^^v^這樣的詞語.那么我們知道要怎樣寫一篇行政上訴答辯狀嗎?可能我們會覺得這和寫信差不多,把自己想要說的話寫里就可以了。
1、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答辯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范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二十五
答辯人東莞市xx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塘廈鎮石鼓南星路6號。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答辯人因上訴人xxx不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xxx9)東三法民一初字第5006號《民事判決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上訴人xxx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xxx8年5月22日,入職我公司并填寫履歷表的應聘人是黃xx,身份證號碼為4xxxxxxxxxxxxx8,而xxx(即被上訴人)是黃xx的兄弟,是黃xx在本次勞動關系中的聯絡人。
黃xx自入職日起,均是以其姓名黃xx簽署有關文件以及簽領薪資單,并以黃xx的名字辦理了工作證,答辯人公司員工均以黃xx對其稱謂,對黃xx的身份從未提出任何異議,而且上訴人也是以黃xx的名義為其辦理有關的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險,黃xx也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
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包括有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本案事實是,被上訴人xxx的名字從來沒有在能夠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中出現。
結合以上事實和勞動部的通知規定,答辯人只是與黃xx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與被上訴人根本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xxx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沒有支付其工資的義務
答辯人與黃xx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與上訴人xxx則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審法院判令答辯人支付被上訴人xxxxxx8年6月12日至xxx8年9月15日的工資,沒有事實與法律基礎。
三、上訴人xxx要求答辯人辦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且程序不合法
同上,答辯人與上訴人xxx沒有勞動關系,其要求答辯人辦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其請求未經一審法院審理,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要求。
四、答辯人解除與黃xx的勞動關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黃xx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黃xx在醫療期滿后拒不回答辯人處工作,在答辯人通知各種方式通知后仍然不回廠上班,其行為屬于曠工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擁有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力。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此,上訴人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東莞市xx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二十六
答辯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訴人:
住所地:
因上訴人不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中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訴,現答辯人針對其上訴理由,特作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事項: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所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一是從約定管轄來說,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據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是《保證合同書》第六條規定,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事實上,合同簽訂地并非上訴人所在地上海市,應是時任上訴人總經理簽署后,快遞文本的到達地蘇州市。從合同性質與雙方約定來看,《保證合同書》是《合作開發合同書》的附件,是擔保主合同履行的從合同,這點不難從《合作開發合同書》第一條“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第二款內容可以看出。而《合作開發合同書》第十三條第(三)項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因本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按照《^v^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規定,蘇州中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二是從法定管轄來說,蘇州中院也具有對本案的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承攬合同糾紛,保證合同僅是承攬合同的從合同。在承攬合同中,被告一××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辯人是承攬加工方,因此答辯人所在地吳江市系加工行為地。根據《^v^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9條等規定,蘇州中院依法享有對本案訴訟的管轄權。
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定管轄,還是約定管轄,蘇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為此,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的上訴請求。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二十七
答辯人(被上訴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辯人(上訴人):
住所地:
因被答辯人不服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行初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做出《_______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以下簡稱《會審表》)沒有超越職權。
《_______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一)協助征地補償登記、調查;(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四)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根據該規范性法規文件的規定,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街道辦事處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協助征地補償登記、調查”的職權和職責,而做出《_______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即是履行該職責的體現。答辯人做出《會審表》的行為,性質上屬于征地補償登記、調查行為,該行為并沒有超越職權,依據即是上述規范性法規文件的明確授權。
二、《會審表》并非是對上訴人“房屋合法性”的認定,而是對其“補償面積”的認定。
1、上訴人以“答辯人并非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對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為由,認為答辯人超越了法定職權。對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錯誤地將“房屋補償面積認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認定”,混淆了概念與事實。
《會審表》并沒有認定上訴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違法,合法面積多少,違法面積多少,《會審表》只是認定在征地拆遷中依法應該給予上訴人征地拆遷補償的“房屋補償面積”的多少。
2、答辯人認定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依據的是《_______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即_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_號令)。《_______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
《_______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認定:(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興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二)市區范圍內,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興建的房屋,屬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準;屬占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按違法建筑處理。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筑對待。(三)縣(市)轄區內,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答辯人根據上述規定,認定上訴人的房屋補償面積,合理合法,做出這樣的認定,并不越權,亦不違法。
三、《會審表》不具備可訴性。
1、答辯人做出《會審表》是一種準備行為,屬于部分性行政行為,是為最終做出權利義務安排進行的程序性、階段性工作行為。
一個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是一項程序繁雜的系統工程。從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批準用地、擬定征地方案、發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補償安置、拆遷騰地,要經過許多環節和程序。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屬于資料調查登記,有些屬于準備工作,這些工作主要是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所做出的各種準備行為。如果這些行為都是可訴的,無疑會徹底打亂整個征地拆遷工作的連貫性和延續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時間成本,浪費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個征地拆遷工作無法進行。
以答辯人做出的《會審表》來說,該《會審表》是一種資料調查、登記、確認行為,既未送達上訴人,亦未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復議,未經復議的行政行為,屬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為。《會審表》依附于其后續的決定行為,本身缺乏獨立性。《會審表》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做出的,在《會審表》做出之前,工作人員已經就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問題做了大量的調查、核實工作;在《會審表》做出之后,尚有《征地補償告知書》、《限期騰地決定書》。在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會審表》,對上訴人被拆遷房屋認定的補償面積是不會發生變化的。故《會審表》不能單獨的影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答辯人只是依據事實,進行確認,沒有增加或者減少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屬于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會審表》是無后續行為的,也就是說,其具有影響上訴人權益的獨立性,才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答辯人并未將《會審表》送達上訴人,答辯人做出《會審表》的行為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具體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對管理相對人來說立即產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后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對于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并履行義務,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也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擾。
執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
綜合言之,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主體行使對外管理職權實施的產生“規制”效果的行政行為。所謂“規制”效果,是指該行為能產生規范、處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該行為實際影響、侵害到了相對人為法律所保護的權益。如果不能產生“規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案中,《面積認定會審表》只是一個房屋面積認定材料,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所具有的拘束力與執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并不滿足“規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綜合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做出《會審表》的行為并沒有超越職權,亦不違法,該行為不具備可訴性。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行初字第____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據此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二十八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_______區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__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服(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
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針對上訴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從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始開始至起訴不到半年時間,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答辯人從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一直在租賃上訴人的同一店面,只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期間,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店面協議,只是以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據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收據上寫明,上訴人收取答辯人的店面押金__________萬元整,房租_______________元每月,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至20__________年上訴人要求房租漲至_____________元每月,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承租店面協議書”因還是承租原來的店面,因此按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據的約定“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而合同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權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已經歸還,從歸還使用權至訴訟之日不到半年時間,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之事實。
2、上訴人認為這__________萬元押金應按交易習慣確定為店面轉讓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二十九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________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_______年_____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______街______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三十
1、標題
寫“經濟糾紛答辯狀”字樣。如屬二審程序的答辯,要寫明“上訴答辯狀”字樣。
2、答辯人基本情況
依次寫明答辯人的單位全稱、性質、地址及電話、開戶銀行、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等。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不必寫。
3、案由
要概括寫明對何單位或對上訴的何案進行答辯。一般寫:“答辯人于×年×月×日收到××法院交來原告人(或上訴人)因××一案的起訴狀(或上訴狀),現答辯如下:”。
4、答辯的理由
這是經濟糾紛答辯狀最關鍵的部分。要求針鋒相對地明確回答原告人或上訴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并明確闡明本方對爭議事實的主張和理由。
5、答辯意見
在有針對性且充分地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答辯人應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答辯意見可包括:根據確鑿事實與證據,證明己方行為的合理性;依據有關法律條文,說明已方答辯理由的正確性;歸納答辯事實,揭示對方當事人法律行為的謬誤;提出對本案的處理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合理的裁決。
6、尾部
結構及寫法與起訴狀基本相同。但具狀人應稱“答辯人”。
7、附項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
1、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后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托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么。
3、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篇
答辯人:xxx,男,生于1976年3月3日,漢族,湖北咸豐人,高樂山鎮晨光村一組村民。
答辯人:xxx,女,生于1979年3月4日,漢族,湖北咸豐人,高樂山鎮晨光村一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閎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答辯人因原告余學云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的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于法無據,完全是荒唐可笑的無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不屬于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要求按遺產進行繼承于法無據。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已明確說明是征用了答辯人母親的承包地后,按國家政策規定發給答辯人母親的征地補償費,由于答辯人母親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該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辯人領取,這筆補償款根本就不屬于原告父母的遺產。根據《^v^繼承法》第三條關于遺產范圍的規定,很顯然,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并未包含在遺產范圍之內。因此,原告不能對該筆款項作為其父母的遺產要求進行分割。
第二、答辯人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在本案被確定為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按政策規定領取其應得的補償款,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異議,應該向政策的制定及執行者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提出,答辯人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原告不擁有訴狀中所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享有該宗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權。原告的父親死亡之時,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門立戶,已不再是這個承包家庭戶的一員,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兩個家庭成員即答辯人父母繼續承包,并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沒有獲得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答辯人與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該地,對本家庭戶的承包土地存在實際使用、收益,并在2005年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取得了本家庭戶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該塊土地的合法承包經營人。這一點晨光村委會及一組村民均予以證明。因此,只有答辯人及其母親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權,而原告則沒有相應的權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組村民,不具備訴狀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主體資格。《^v^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只有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長的已78歲,年輕的也已56歲,早已出嫁離開晨光村一組,有的已經取得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的已是非農業戶口,被納入了國家社會保障體系,都沒有晨光村一組的戶籍,已失去該組村民資格,因此,不能享有該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所有行為均為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沒有對他人任何權利的侵害。原告訴狀中所指土地補償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既不擁有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沒有對該宗土地進行實際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純屬無理要求。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
二〇xx年x月x日
來自:律師戈哥>《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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