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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公益性資產管理辦法 公益性扶貧資產管護制度篇一
第一條?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摸清底數、加強監管,確保持續發揮效益”的指示精神,堅持共同富裕、市場導向、依法依規、依靠群眾、規范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精準把握扶貧資產的所有權、管護權、經營權、收益權、處置權、監督權,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穩定群眾增收渠道,實現扶貧項目可持續發展和扶貧資產保值增值,著力提升扶貧資產管理水平。根據中央、省、市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和《湖北省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資產范圍
第二條?扶貧資產范圍。本細則所稱扶貧項目資產,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地方債券用于支持脫貧攻堅資金,社會扶貧資金(包括駐村幫扶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和其它資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
第三條?扶貧資產分類。扶貧資產主要分為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
(一)經營性資產:主要為特色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旅游服務設施、電商服務設施、光伏扶貧電站等具有經營性質的固定資產,以及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和實施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
(二)公益性資產:主要為農村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等公益性基礎設施,農村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公廁等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
(三)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生產生活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三章??資產清查
第四條?清查程序。扶貧項目資產清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開展,市鄉村振興局具體負責,市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鎮(街道)、村(社區)具體實施。根據扶貧資金流向,清查資金投入最終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分類摸清項目資產底數,由鎮(街道)、村(社區)逐級建立臺賬,行業主管部門歸口匯總并審核確認后,報鄉村振興局建立扶貧項目資產總臺賬。
第五條?清查時間。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現有扶貧資產所有權認定及登記造冊工作,所有扶貧資產運營管護到位,能穩定持續受益和發揮效能。
第六條?清查重點。項目資產清查的重點是非到戶類資產。項目資產清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資產名稱、類別、資產屬性、資金投入、資產規模、資產權屬、購建時間、確權情況、運營管護、收益分配等信息。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
要充分利用已有農村集體資產清查核資工作成果,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鎮(街道)每年第一季度應對上一年度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護情況進行清查,及時更新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基礎臺賬,辦理項目資產移交、確權登記等手續并上報市鄉村振興局。
第四章??確權登記
第七條??基本原則。扶貧項目資產確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具體責任部門,穩妥推動扶貧項目資產開展確權登記。資產所有權和收益權盡可能下沉到村集體和個人,不得與民爭利。
第八條??分類確權。扶貧項目資產實行分類確權登記,確權方式包括由市政府印發確權文件、頒發確權證書等形式。
(一)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范圍、管理需要,參考目前的管理現狀明確權屬,盡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難以明確到個人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明確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市內跨鎮(街道)、跨村組織實施的扶貧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資產權屬可以按比例確權到獲得收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市、鎮(街道)、村級實施的到村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產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和實施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權益性資產,根據簽訂合同(協議)的條款確定產權歸屬。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職能。
(二)公益性資產,項目建成后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資產確權和管理。
(三)到戶類資產,歸農戶所有,其中屬于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國家及省級相關部門對扶貧項目資產產權歸屬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產權不明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
第九條?時間安排。黨的十八大以來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確權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確權;新實施項目形成的幫扶資產,應在項目竣工驗收、決算審計完畢后三個月內將所形成的資產清單和相關資料及時移交給所屬鎮(街道)和村,資產逐個移交到村,建立移交清單。村委會根據資產移交清單,登記資產管理臺賬,同時由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做好入賬核算及登記工作。
第十條??公示公告。扶貧項目資產確權信息需在市、鎮(街道)、村三級同時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須于30天內將扶貧項目資產移交給對應產權歸屬單位管理。扶貧項目資產在確定權屬基礎上,由產權歸屬單位登記造冊,市、鎮(街道)、村三級分類建立管理臺賬。
第五章??運營管護
第十一條??分類管護。根據扶貧項目資產特點,明確產權主體管護責任,引導受益主體參與管護。
(一)對經營性資產,加強運營管理。確權到村集體的要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市行業主管部門和鎮(街道)人民政府要指導村級完善運營方案,確定運營主體、經營方式和期限,明確運營各方權利義務,做好風險防控。
(二)對公益性資產,要加強后續管護。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明確管護標準,制定管護流程,確保資產持續發揮作用。其中,道路交通、農田水利、環衛公廁等公益性扶貧項目資產,可通過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農村低收入人口、脫貧人口參與管護,對管護人員開展績效考評。
(三)對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村“兩委”、駐村工作隊、第一書記、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幫扶,促進到戶項目資產持續發揮幫扶效益。
第十二條??創新模式。各鎮(街道)可根據實際,對特色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旅游服務設施等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可引入市場經營主體參與扶貧項目的經營管護,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管護模式。光伏扶貧電站等專業性較強的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實行集中統一運營管護。
第十三條??管護經費。項目資產管護經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經營性資產管護經費根據運營方案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管護經費占資產收益比例應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負責落實,屬于村集體的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可由村集體經營收益、地方財政資金統籌解決。到戶類資產管護經費由農戶自行承擔。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十四條??基本原則。扶貧項目資產收益重點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不得用于專項債券融資成本之外的其他債務償還。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按照現行資產后續管理制度實施,制度未予明確規定的,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序提出具體分配方案,體現精準和差異化扶持。到戶類資產收益由農戶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五條?程序規范。項目資產產權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提出,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級行業主管及鄉村振興部門備案。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應及時進行公示公告,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用途范圍。屬于村集體的資產收益,要注重激發內生動力,通過設置一定條件,采取公益崗位、開展產業獎補、鼓勵參加村級勞務等方式促進農村低收入人口、脫貧人口勞動增收。提取的公積公益金重點用于項目運行管護、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鼓勵通過資產收益支持帶貧機制健全、幫扶效果好的龍頭企業發展。嚴禁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進行收益分配。
第七章??資產處置
第十七條??處置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發展規劃、達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確需進行拍賣、轉讓、報廢等方式處置的,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進行規范處置。對以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入股或參股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應明確股權的退出方法和處置方式等。
第十八條??處置程序。拍賣、轉讓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須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欄等公開。屬于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不得分配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十九條??資產擔保。原則上不得用扶貧項目資產為村集體、其他單位或個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確需將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確保資產安全。
第八章?組織保障
第二十條?分工負責。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市鄉村振興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衛健局、市住建局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研究解決扶貧項目資產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指導開展扶貧項目資產清查、確權、運營管護、收益分配、處置等相關工作。市委農辦要將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情況納入鄉村振興實績考核。
第二十一條?各司其職。市人民政府要落實扶貧項目資產管理主體責任,明確市級行業主管部門、鎮(街道)人民政府管理責任清單。市鄉村振興局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既不缺位,也避免多頭管理、交叉管理;市財政局負責理清扶貧項目資金來源,加強扶貧項目資產收益資金使用監管,做好扶貧項目資產績效評價;市農業農村局要做好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與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有效銜接,資產產權屬于村集體的納入農村“三資”管理平臺,提高扶貧項目資產的管理效率。各行業主管部門都要按照部門職責分工,根據行業領域資產管理的制度規定,履行好行業管理職責。對村內屬于行業管理的扶貧項目資產,應全部納入監管范圍。
第二十二條??監督監管。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發揮駐村工作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等監督作用,切實做好扶貧項目資產管理風險防控。要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及時公告公示扶貧項目資產運行、收益分配、處置等情況,切實保障受益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對虛報冒領、揮霍浪費、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違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等違紀違法行為,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及其他資金投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形成的項目資產,在新的管理辦法出臺前,參照本細則落實。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市鄉村振興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要依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后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村級公益性資產管理辦法 公益性扶貧資產管護制度篇二
當前,脫貧攻堅戰已經進入決勝階段,各地扶貧開發投入持續加大,形成了一大批扶貧項目資產,為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貧困人口增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調研發現,扶貧投入資金來源復雜,特別是資產權屬不清的現象,需要引起重視。
扶貧資產包括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用于脫貧攻堅地方政府債務資金、行業幫扶資金、金融扶貧資金、社會幫扶資金等投入扶貧領域形成的基礎設施、產業項目(資產收益)以及易地扶貧搬遷類資產等。這些資產分散在各部門、各鎮村,并沒有統一的部門進行管理,導致管理混亂,重建設輕管護的現象普遍存在。而且在2020年之后,這些扶貧資產由誰管、如何管,尚沒有出臺明確的規定,目前亟需建立扶貧資產管理制度,切實防范扶貧資產閑置、流失等現象發生,讓扶貧資產在鄉村振興中繼續發揮作用,為構建長效穩定的帶貧減貧機制提供物質基礎。為此建議:
1.摸清資產底數,明確資產權屬。盡快組織實施對各類扶貧投入形成資產的徹底清查,界定資產范圍、類型,明確資金來源,厘清產權歸屬,分類、分項、分年度登記資產明細,全面建立扶貧資產動態監管臺賬,確保各級各類扶貧項目投入形成的資產產權清晰、責任明確。
2.統籌管理職能,明確管理部門。脫貧攻堅是各級黨委政府主抓的頭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涉及中央、省、市、縣、鄉、村六級,各級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多達幾十個,扶貧政策涵蓋20多類100多項。當前,各地都已成立了扶貧辦(局),明確了扶貧辦(局)在扶貧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建議賦予各級政府扶貧部門人財物統籌規劃、協調管理職能,加強對專項扶貧資金以外所有扶貧投入的統籌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職責,清晰定位,做好扶貧工作長遠發展規劃。
3.健全資產報告制度,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對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扶貧資產應由縣級扶貧辦承擔資產報告主體責任,鄉、村兩級建立扶貧資產管理臺賬,承擔日常管理和監督責任,確保各級財政投入形成的扶貧資產列入政府資產監管范圍。對于社會資金投入的產業或其他項目形成的資本和各類實物資產,應由資金投入主體與項目承接平臺簽訂協議,或以公司章程等法律形式明確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市場主體投資利益回報。對扶貧資產的轉讓、拍賣、置換、報損、報廢等處置,要按照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
4.加強后續管理維護,明確各環節責任。建立健全相關資產后續管護制度,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統一,收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保管、使用和維護各環節責任,規范臺賬管理、運行管理、維護管理和處置管理。對于各級財政投入形成的資產,由縣級扶貧部門將日常管理維護支出列入年度經費預算,確保扶貧資產日常管理和運營維護,增強扶貧部門責任,明確經費保障來源。對于社會幫扶單位投入形成的資產,縣級扶貧部門應形成與產權單位、管理使用者相對接的三方管理協議,明確扶貧資產日常管理和維護的各方權利義務,確保扶貧投入形成的資產管理規范,責權清晰。
5.盤活用好扶貧資產,明確資產收益分配。進一步完善扶貧資產運營、收益分配和處置等相關管理制度,堅持市場導向,積極對接相關經營主體,通過股份合作、業務托管、合作經營及改制重組等方式,提升資產運營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確保扶貧資產安全運行、保值增值。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應由村集體研究后提出,并經村、鎮、縣三級審核通過后實施。扶貧資產收益主要用于幫扶老弱病殘等缺乏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如有節余也可用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及公益事業等。
村級公益性資產管理辦法 公益性扶貧資產管護制度篇三
村公益性扶貧資產后續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高質量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鞏固脫貧成果,奠定鄉村振興堅實基礎,根據陜西省扶貧辦等七部門《關于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文件和各級相關規定精神,結合我村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貧資產管理基本原則
? ? ? ?(一)尊重民意,保障權益。完善民zhu議事機制,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實行民zhu決策、民zhu管理、民zhu監督,保障群眾對扶貧資產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真正讓貧困群眾成為扶貧資產管理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我村實際情況,根據扶貧資產的資金來源、資產類型、受益范圍等,建立多形式、多層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學運營,安全有效。根據扶貧資產類型,采取差異化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記備案、運營維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和監督管理等,建立管護臺賬,提高扶貧資產經營管理水平,確保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公益性資產高效運轉、扶貧效益持續發揮。
(四)公開透明,強化監管。堅持公告公示制度,將扶貧資產清查清算、運營管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情況,通過媒體、網站、政務公開欄等分級公告公示,定期將年度扶貧資產運管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提高資產運營管理透明度,確保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在陽光下運行。強化對侵占套取、揮霍浪費、非法占用、違規處置扶貧資產及收益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管理范圍及程序第三條??扶貧資產管理范圍。凡是2016年以來使用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政涉農整合資金、行業扶貧資金、蘇陜協作資金和社會扶貧資金、地方債券用于支持脫貧攻堅的資金等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含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納入管理范圍。易地扶貧搬遷形成的資產,依據有關政策進行管理。對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貧資產,盡可能追溯資產狀態,厘清權屬關系,做好資產登記,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納入扶貧資產管理。
第四條??劃分資產類型。扶貧資產主要分為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經營性資產主要是指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固定資產和資產收益扶貧中形成的權益性資產等,包括農林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旅游服務設施、經營性電商服務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光伏電站等固定資產,以及扶貧資金直接投入村集體經濟、新型經營主體等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等。公益性資產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包括農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飲水設施(非經營性)、電力、道路交通(通村組路、產業路)、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到戶類資產主要是指支持貧困戶發展生產所購建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五條??界定資產權屬。按照扶貧資產項目的資金構成和組織實施單位確定扶貧資產權屬。各級組織實施的單獨到村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歸屬于村集體;
到戶類扶貧資產原則上歸屬于個人。易地扶貧搬遷形成資產的權屬鑒定,依據國家和省市發改、資源規劃部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的相關規定進行確權和管理。法律法規、國家及省級相關部門對扶貧資產產權歸屬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對跨鎮跨村實施的項目,能量化到村的將權屬量化到村集體。
第六條??登記資產信息。在確定權屬的基礎上,對已形成的扶貧資產應納盡納,分級分類、逐一登記造冊,明確每項扶貧資產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貧搬遷形成資產的信息登記,依據國家和省市發改、資源規劃部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的相關規定進行。扶貧資產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名稱、類別、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凈值、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收益分配及資產處置、監管主體等信息。對到戶類扶貧資金沒有形成固定資產的,要建立專門臺賬,明確扶貧資金使用情況。完整反映扶貧資產的增減變化和使用情況,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新建扶貧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在三個月內辦理資產移交、確權登記等手續。扶貧資產臺賬應納入各級精準扶貧檔案資料統一保存??珂倢嵤╉椖啃纬少Y產由縣直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登記入賬;
跨村實施項目形成資產由各鎮負責登記入賬,產權、收益均按股份明確到相關村。?鎮、村三級要對已形成的扶貧資產分級登記造冊,并按有關會計制度完善財務賬目。
第三章?資金管理后續措施第七條??資產運行(營)管護。按照“誰受益、誰管理”或“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扶貧資產管護主體,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鼓勵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
公益性資產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可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參與扶貧資產管護。重點加強對經營性扶貧資產管理,規范入股分紅方式,盡量將股權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資產,明確運營各方權利義務及股權的退出和處置方式等,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堅決糾正產業扶貧簡單“一股了之”“一分了之”。專業性較強的扶貧資產可通過購買服務形式進行管護。
建立以經營收入、村級自籌和群眾投工投勞為主,行業投入和社會捐助為輔,財政適當補助的投入機制。村級經營性、公益性資產的管護費用,優先從村級資產經營性收入中列支。可通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運營收入、村集體經濟收益、企業或個人捐助、群眾投工投勞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籌措管護資金。可以向縣水利、電力、交通等行業部門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市行業資金,用于本村承擔管護任務的工作費用。
產權歸屬國有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產權歸屬村集體所有的,要全部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平臺。產權歸屬到戶的,由個人自行管理,村集體加強監督指導。不得私自利用國有、集體扶貧資產以抵押、擔保等方式進行融資。
第八條??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鞏固脫貧成果的原則,經營性扶貧資產收益分配要體現精準性和差異化,分配到相應產權人。資產產權歸屬國有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資產產權歸屬村集體的,由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辦法,優先保障貧困戶增收脫貧,鼓勵支持村集體在收益二次分配時重點用于村級公益事業、公益崗位,吸納貧困戶就近就地就業獲得收入,公示無異議,報鄉鎮審核同意后按規定兌付,同時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對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所有權固化給村集體,收益權由村集體依據相關文件精神規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規、國家及省級相關部門對扶貧資產收益分配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脫貧攻堅期內,村集體從扶貧資產收益中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貧產業發展和提質增效、脫貧成果鞏固、小型公共基礎設施及扶貧資產運行(營)維護、激發內生動力和能力提升等。脫貧攻堅結束后,原則上扶貧資產收益自動轉為村集體所有。
第九條??扶貧資產處置。產權所有者和相關監管主體應根據扶貧資產運營狀況,定期對資產運行情況進行清查,并對上年度資產收益進行清算。扶貧資產確需處置報廢的(或因自然災害損毀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報批報備等相關手續。資產清查清算、評估和處置結果須在本區域內網站、公開欄等予以公開。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跨村資產需要處置報廢的,必須報鎮和相關部門審核。跨鎮資產需要處置的,必須報縣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審核通過。處置收入原則上歸資產原產權單位所有,原產權單位確定不再繼續使用的,應在有利于鞏固脫貧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關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條??經營性資產形成的債權管理。村級經營性資產形成的各種應收未收的經營性收入的債權,村集體要強化管理,及時組織清算回收,防止集體資產流失,要加強對債權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債權發生,對惡意造成集體新的不良債權發生而無法收回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村級債權的核銷,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銷。
村是本區域內扶貧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扶貧資產后續管理、資產登記、收益分配、效益發揮、防止資產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兩委”負責本村扶貧資產的管護工作,堅持“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指定專人管理,逐一登記造冊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