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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公司規章制度篇一
1、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各項目部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2、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1、公司各部門、項目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提出申請,經人事辦審核、總(副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辦統一納入聘用計劃并辦理招聘事宜。
2、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采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3、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準后,由人事辦辦理試用手續。一般員工試用期一個月,主管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后,方能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4、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辦送交以下證件: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5)員工服務承諾書;
(6)其它必要的證件。
5、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尚未恢復者;
(2)被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3)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4)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6)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7)身體條件不適合所從事的崗位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8)其它經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6、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7、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后,應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1、公司依照企業的發展和兼顧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2、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基本工資、通訊補貼和績效獎金,按月計發,出勤天數未足月的,按日(實際出勤天數*基本工資/30天)計發。月薪工資在次月底前發放,如遇工程回款未及時到位,工資發放適當順延。
3、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計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發。
4、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綜合保險。轉正后,由公司統一辦理。
5、在公司上班的外地員工,可申請安排集體宿舍;在項目部的員工統一由項目部辦公室主任安排住宿。
6、公司依據有關國家規定,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7、在工程項目完工后,新項目未進場前,公司可根據需要安排項目部人員休假,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按當月工資的70%發放。
1、按國家規定,員工享有以下帶薪假日(有基本工資,無績效工資):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婚假:3天+晚婚7天;喪假:3天;產假:90天+晚育15天。
2、由于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公司發送適當補貼或安排調休(調休不另計補貼)。
3、春節期間休假或探親的,按照公司規定的休假天數休假;放假期間在公司和項目部值班的,發放值班補貼或安排調休。如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還以曠工論處。
1、每月獎勵:員工的獎勵參照《績效工資考核管理辦法》執行,對于在當月工作突出、表現優異的員工在下月的績效工資中給予適當獎勵。
2、年終獎勵:每年年終評定優秀員工獎,由部門主管書面提出備選優先員工名單,經公司相關部門主管評議后,總(副總)經理批準。獎予員工一定的獎金及頒發由公司總(副總)經理簽署的表彰證書。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1)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2)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3)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4)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5)對上級指示或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或降級(薪):
(1)擅離職守,致使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2)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3)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4)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二日者;
(5)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范,影響公司聲譽者;
(6)散播不利于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辭退:
(1)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毆打同仁,或相互斗毆者;
(2)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受法院判決的刑事處分者;
(3)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4)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煽動怠工或工者;
(5)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賂者;
(6)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累計15天的;
(7)故意泄露公司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9)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0)其它違反法令、制度情節嚴重者。
人力資源公司規章制度篇二
1、為強化本公司行政人事管理,科學的配備、統籌人力資源,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受企業聘用的各類勞動者。
1、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人事管理職能由xxx(科室機構名稱)承擔。
2、人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員工的招聘、培訓、考核、調動、辭退等具體工作和相關手續。其他任何單位所作出的決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后果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1、本公司各部門確實需要招聘職工時,必須由各部門負責人先提出書面申請,綜合辦調查落實報請總經理核準后,由xxx或xxx授權其他部門辦理招聘事宜。
2、xxx或經過授權的招工單位所招收的新員工報到時首先必須到xxx辦理入職手續,由其本人填寫《員工登記表》,交驗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健康證明等有關證件。
3、新員工應如實填寫自身材料,企業有權向有關部門核實,如一經查實確有故意弄虛作假行為者,立即予以解聘。
4、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聘用:
4.1被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或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4.2身份不清或受政法機關通緝及其他類似情況。
4.3患有精神病或傳染性、不可治愈性嚴重疾病,肢體殘缺或器官殘缺以及體檢報告內容中不符合企業要求者。
4.4品性惡劣,道德不佳者。
4.5偽造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和其他入職資格材料者。
4.6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系者。
5、新員工入廠后,由xxx介紹到安全管理部門、保衛部門進行廠級安全教育、廠規廠紀等培訓活動,培訓完畢考試合格后安排到所需部門報到,進行車間和班組級安全教育,業務技能學習和工作試用。
6、試用期間,新員工如有以下行為,可隨時停止試用并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6.1品行不良、工作成績達不到公司要求者;
6.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者;
6.3非工傷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義務者;
6.4拒絕完成領導交辦任務者。
7、試用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除享受夜班津貼和國家法律規定相關待遇外,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8、需要雇傭流動性較強的`人員完成具體工作任務的部門,鼓勵以對外整體協議承包的方式解決。
9、各部門如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內容的勞務活動時,需暫時(短時)雇傭臨時勞動力,例如裝卸工、雜工等,必須到xxx領取《臨時勞務審批單》,經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此類勞動力,月終匯總后由財務部門開具相應發票,報銷相應費用。
1、新員工試用期限根據所簽訂合同期限長短,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曾從事過相同或類似工作,短期能夠勝任本職工作,達到企業要求者,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由相關部門和xxx調查核實,報公司經理批準后試用期可酌情縮短。
2、試用期滿前一周內,新員工自我評價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由所在單位到xxx領取《員工鑒定申請表》,填寫后交所在部門領導審核。
3、部門領導簽署意見,認為符合工作要求的,由xxx牽頭,組織生產、技術等有關部門給與業務考核,合格后報公司經理核準。
4、通過鑒定評估的員工享有同崗同酬的待遇,計薪日期從通過評估之日起計。
5、對評估不合格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關系。
1、公司各部門領導嚴格按日考勤,考勤表由xxx統一發放。
2、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缺勤、曠工、病假、事假等內容,日記考勤不得弄虛作假,凡與實際不符一經查實將予該部門主管領導處罰。
3、倒班員工考勤由當班調度負責,月底由各車間報工。
4、月底報工時應背附考勤表,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
1、員工正常休假參照國家休假制度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按照現行統一假日制度執行。
2、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和喪假。
3、事假應提前一天填寫請假條,但因突發事件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部門領導報告,并于當日由部門領導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辦理請假手續。
4、請假時由所在部門領導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進行審批,特別注明請假詳細時間和截止時間,到期未上班的,按照曠工處理。
5、請事假的一律扣發此期間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要由個人承擔此期間的有關社會保險費用。
6、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與診斷結果相匹配的醫院正式收費票據、檢測化驗結果方可視為病假。
7、因病休假的員工,醫療期從休假之日起計,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期內每月發放()病假工資,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工作的,公司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8、員工在醫療期內患病痊愈后要求復工時,該員工所在單位必須知會xxx。
9、女員工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后七十五天;符合晚育政策的,由計生機關出具證明,增加產假四十五天。
10、產假期間每月發放產假工資。
11、職工婚假、喪假為三天,每日發工資標準的日平均工資。
1、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崗位,被調員工應予配合服從。如有特殊原因,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經核準后方可撤消調動。
2、各部門領導應按員工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3、員工接調動通知后,按照指定日期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前往新職部門報到。
4、員工到新職部門報到后即日起享有該崗位相應待遇。
5、因個人業務素質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要求的,如下程序辦理:
5.1進行崗位調整;
5.2所安排的崗位本人拒絕到崗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5.3崗位調動后不能勝任新工作,給予一個月培訓學習期,期間發放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學習期滿后仍然不能勝任新崗位工作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1、離職分為兩種,第一種:辭退,指企業辭退員工;第二種:辭職,指員工自動辭職離開企業。
2、按照國家勞動法規,符合下列條款,公司有權予以公開書面辭退。
2.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2.3嚴重失職或,對企業利益造成損失5000(含5000元)元以上者;
2.4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毆打,危害團隊秩序者;
2.5偷竊、侵占、無故毀損企業財物經查屬實,性質惡劣或損失數額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
2.6無故連續曠工三日以上(含三日)者;
2.7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而不能從事原工作者。
3、企業辭退員工,應由被辭退者的部門領導填寫《辭退審批單》,經綜合辦核實,報公司經理批準后,發放由勞動部門統一格式的有關文書。
4、員工要求辭職應提前三十天提出,并填寫《辭職申請表》,交部門領導、綜合辦、財務部門、公司經理依次審核批準后可離職,有以下情形的,可暫不辦理離職手續。
4.1給公司造成損失沒有承擔相應責任的;
4.2約定的違約金沒有支付的;
4.3工作沒有妥善交接的;
4.4掌管的財物沒有交還的;
4.5負責的業務款項沒有回收的。
5、因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離職者要按預定日期辦理工作和物品交接手續,所在部門領導確認無誤后,知會綜合辦。離職者薪金核算以實際停止在本公司工作日為準。
人力資源公司規章制度篇三
一、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貪舞弊,收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人力資源公司規章制度篇四
一、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即公司聘用的所有從業人員。
二、招聘和錄用
1、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公開招聘人員,通過筆試、面試、培訓擇優錄取。
2、各部門要招聘人員,須由部門經理上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然后交由人事部進行招聘和錄用工作。
3、應聘者面試時須攜帶身份證、畢業證、本人簡歷等到人事部報名,并填寫《員工個人檔案表》。
4、應聘人員由部門經理,分管人事部筆試、面試或總經理批推后,由人事部負責辦理有關手續,辦妥報到手續者,即成為本公司員工。
5、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繳驗下列證件:
5.1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2正規醫院的體檢證明原件;
5.3近期登記照五張;
5.4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5前任單位的離職證明原件;
5.6其它必要的證件(如資質證書,技能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5.7養老保險手冊、就業登記證原件;
5.8上述證件經查驗屬偽造或虛假的,本公司可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
1、試用的目的是讓員工熟悉公司的工作環境、工作流程、業務要求、公司及部門的規章制度。
2、新進員工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具體時間依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決定,具體見下表:
3、試用期間,由部門以及人事部評估員工的工作能力、表現及可信賴程度,以此決定該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
2、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和自然終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2.1勞動合同期滿的;
2.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2.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等機關部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2.4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2.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六、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書面告知員工理由:
1.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公司公布的錄用條件的;
1.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按照公司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1.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應聘時提供虛假信息的,如未滿16周歲的、假身份證學歷證的;
1.6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2.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2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人力資源公司規章制度篇五
第一條 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后勤工人等。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 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并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后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于事的現象。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 件以“職務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準后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后提名報總經理核準后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準,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 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并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 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 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周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于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復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并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安全等并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 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 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 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征得主管批準,并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 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人力資源公司規章制度篇六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事部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七、下屬公司、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
九、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十、以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為主要用人原則。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簽字后,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部門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員工,用人部門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員工招聘申請表”和“入職員工登記表”,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雇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后試用三個月。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1、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2、培訓由人事部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
3、員工試用期間,由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4、試用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三個月,由用人部門考核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人事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
十九、批準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辭退。
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工資系統制。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六、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七、過節費公司視經營情況在法定節日或公司紀念日發放賀金或賀禮。
二十八、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后,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7天。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5天,已婚員工3年1次7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準。未經核準的按曠工處理。生產部門員工探親盡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5、員工探親期間的路費、伙食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經及參觀游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婚假: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結婚時,可憑結婚證書申請14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三十一、產育假:
1、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可申請有薪產假90天(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晚育的順產120天,難產135天。男26周歲、女24周歲以上初育為晚育。
2、男員工護理假7天,晚育者為15天(限在女方產假期間,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3、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4、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二、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三、病假:
1、有薪病假三天以上需憑縣、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請假。
2、其中十天以內病假按基本工資80%計發病假工資,累計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資50%計發病假工資,醫療期限的確定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三十四、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三十五、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六、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準后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辭退后不予進行經濟補償。
三十七、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八、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經原批準聘(雇)用的領導簽字批準后,由人事部予以辦理辭職手續。
三十九、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員工或用人部門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一個月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辭退后不予進行經濟補償。
四十一、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辭退后不予進行經濟補償。
四十二、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準后,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四十三、對于無故不上班的員工,公司視曠工處理,曠工一天罰款200元,兩天罰款500元,曠工持續四天以上者(含四天)公司視為自動離職,因曠工造成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負責。
四十四、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五、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繼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四十六、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七、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八、公司屬下各公司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四十九、本制度由人事部負責執行,人事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人力資源公司規章制度篇七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3、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4、實行教師人事考評和末位淘汰制,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為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核的重要依據。
5、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領導班子根據核定編制員額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6、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7、建立教師工作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8、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為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斗。
1、學校全體干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對象,由校委會負責考勤工作。逐日記載出勤情況,按日統計,匯總公布。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準假后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組室負責人或考勤員。
4、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曠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應的工資外,停發當月獎勵工資。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教職員工,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
7、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后,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或事后補假。
2、請假時間在1—xxx節課以內,本人空課者,由教務處主任批準;一天副校長批準;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校長批準;三天以上,由校長簽注意見后,報教委批準;中層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長批準。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xxx天、病假xxx天以上者扣發全部考勤獎;一學期事假累計xxx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考勤獎;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請長期病假者,從第三個月起,按社會發展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準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準假10—xxx天。
6、女職工的產假按計劃生育暫行規定辦理。
7、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8、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并公之于眾。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為xxx%-xxx%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群眾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后,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意見后,由學校校委會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準。
4、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于斗爭,事跡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開拓,善于創新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后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后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并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為者。
7、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仗,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8、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職、降薪、開除留用、開除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人力資源公司規章制度篇八
第一條為了落實學院章程,規范學院人事管理,保障學院各類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依法辦學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院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第三條學院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院根據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教職員工比例。
第四條學院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設置內部組織機構和崗位,決定機構和崗位名稱、目標任務、崗位任職條件以及崗位的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學院人事處是人事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全院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具有事業單位編制的教職員工。
第七條學院新聘用教職員工,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學院公開招聘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間進行。
第八條公開招聘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各學系、部處根據工作需要向人事處申報招聘計劃,明確招聘條件,人事處進行審核,報經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后發布招聘信息。
(二)人事處收集和初步審核應聘材料,組織應聘者進行面試,按照程序確定擬錄用人員,并將擬錄用名單報上級人事部門。
(三)完成上級人事部門和人事處規定的程序后,由人事處辦理入職手續。
第九條學院內部崗位人選進行競聘上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方案;
(二)公布公示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條學院內部崗位競聘工作在學院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原則上二~三年一次。
第十一條學院教職員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十二條學院與教職員工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新進教職員工與學院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試用期(見習期)原則上為12個月。
第十四條教職員工在學院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學院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教職員工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學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教職員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學院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教職員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學院人事處,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教職員工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學院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二十條學院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教職員工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己藨斅犎》諏ο蟮囊庖姾驮u價。
第二十一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己私Y果作為調整教職員工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學院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教職員工進行培訓。教職員工應當按照學院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三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二十四條教職員工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教書育人,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五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教職員工違學院規章制度的,學院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對違合同義務的教職員工追究違約責任;不符合任職要求的,學院可變更其崗位乃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6個工作日的;
(七)一學期內發生2次以上一般教學事故,或者發生嚴重教學事故的、發生重教學事故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律的。
第二十八條處分分為警告、箭、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箭,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二十九條教職員工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可以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條教職員工資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執行,實行學院績效工資方案。
第三十一條教職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條學院及其教職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教職員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教職員工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三十四條教職員工與學院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教職員工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六條負有學院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七條對學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教職員工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三十八條對違本辦法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人事處和其他部門負責人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公司規章制度篇九
一、為了使學校人事管理走向合同化、規范化、法制化,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競爭和激勵機制,促使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從而全面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和辦學效益,學校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實施《聘用合同制》。
二、實施聘用制的原則: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聘用的原則;競爭上崗原則。
三、實施聘用制的范圍:學校在編教職員工;新接受和新調入的、中專畢業生和其他人員。
四、聘用的條件:
受聘者必須具備崗位所規定的學歷、資格和達到職后培訓所規定的要求。
受聘者必須具備教育工作者應具有的職業道德。
受聘者必須適應學校工作各項要求,能勝任工作,保證質量。
受聘者必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按工作規范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受聘者必須履行學校規定的各項義務。
受聘者必需按照市教及區教育局文件規定的工作量,堅持正常工作。
受聘者必須接受學校的考核,在聘用期內考核為合格以上等級,方可連續聘用。
五、違約責任:學校與聘用人員一經簽訂聘用合同,即受到法律約束。學校和受聘人均應嚴格履行聘用合同制的`有關規定,不能擅自解除或變更;如違約,則按《合同法》有關條款辦理。
六、爭議的處理:學校成立由黨、政、工和教工代表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按有關法律條例規定行使人事爭議的調解職能;人事爭議當事人應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調解小組提出調解請求,調解不成,當事雙方應在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上級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裁決。
七、聘用期限:學校從崗位需求實際出發,按教師的考核等第、骨干教師的認定等第、崗位的性質與教師簽訂聘用期限,一般聘用期限為一年。
八、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應按《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人力資源公司規章制度篇十
一、總則
1、為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員工的人事管理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辦理。
3、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外聘和兼職人員除外)。
二、人員需求
1、每經營年度末,人力資源部將下一年度的《人員需求計劃表》發放給各部門,部門負責人須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
2、人力資源部根據需求及公司發展規劃編制《年度人員招聘計劃》,上報總經理室審批。
3、公司人力資源部應根據工作需要核定各部門人員編制,各部門用人應控制在編制范圍內;
4、各部門根據工作業務發展需要,在核定的編制內增加人員,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進行內部調整,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人員的潛力;
(2)從公司其他部門吸收適合該崗位需要的人才;
(3)到人力資源部領取《人員增補申請表》,報部門經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總經理審批。
5、各部門編制滿后如需要增加人員,填寫《人員增補申請表》后,報人力資源部和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執行。
三、招聘
1、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在公司內部甄選或對社會招聘(實習生另行規定)。
2、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3、本公司各級管理人員不允許將自己親屬介紹、安排到本人所在公司里工作,屬特殊情況的,需由總經理批準,且介紹人必須出具擔保書;
四、招聘程序:
1、人力資源部門發布招聘信息;
2、篩選應聘資料,通知人員筆試、面試;
3、應聘人員填寫《求職申請表》,人力資源部審查相關證件;
4、組織人員筆試、面試、復試等;
5、部門經理級及以上人員由總經理復試并確定是否錄用;部門經理級以下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復試并確定是否錄用;
6、擬錄用人員由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應聘人員填寫表格所反映的情況進行背景調查。核實無誤后,由人力資源部門通知應聘人員報到,并辦理相關手續。
五、報到入職
1、所有招聘錄用的新員工正式上班前應先向人力資源部報到,報到程序如下:
(1)由公司統一發給并填寫《員工登記表》;
(2)員工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張,健康證(或體檢報告),身份證、學歷、職稱等證明(留存復印件),原單位退工單(審核后退還),本市戶籍人員需提交《勞動手冊》,非本市戶籍人員需提供《求職登記卡》、《居住證》等;
(3)人力資源部負責為員工辦理工號及考勤卡,發放《員工入職指南》、《員工手冊》,協助領取辦公用品等;
(4)人力資源部門帶領員工到用人部門試用,由部門負責人接收,并安排工作,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及要求開始工作。
2、人力資源部負責保管員工的各項人事資料。
六、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
(1)新招聘員工入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應當在第一個工作日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前雙方需協商一致。
(2)訂立勞動合同文本應使用公司統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錄用備案后公司與員工雙方各執一份。
(3)重要特殊崗位經雙方協商、總經理室審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限、違約金、保密條款、提前通知期以及競業限制等條款。
2、勞動合同續簽
勞動合同期滿后,根據公司發展需求、員工綜合工作表現等,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
(1)中層及中層以下員工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中層以上員工可以簽訂一年至三年期限勞動合同,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2)續簽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六個月至一年。
4、勞動合同解除
(1)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填寫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簽批后,上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①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員工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
員工偽造、虛報學歷、學位,技術技能、職稱證書,杜撰工作經歷、資歷,經查證屬實的;
員工隱瞞疾病,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從事本崗工作;
員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習氣,影響公司形象的;
員工品行不端正,職業道德不規范的;
員工屢次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其他相關情況。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向職工代表大會說明情況后可以依法裁減人員,裁員方案在與職工代表大會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5、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后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2)公司或者員工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3)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公司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或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4)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
6、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公司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員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7、公司中層及以上的管理人員勞動合同訂立、續訂、解除或者終止等情況要上報總經理審批,中層及以下員工勞動合同訂立、續訂、解除或者終止等情況由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共同審批。
七、試用
1、試用期可以分為新進試用、調整試用、晉升試用等情況;
2、新進試用
(1)勞動合同約定實行試用期的新進員工,試用期滿合格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2)新員工試用期間按公司《考勤及請假管理制度》可以請事假和病假,但試用期按請假天數順延。
(3)新員工在試用期間曠工一次或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三次)以上,公司即隨時終止與其的試用關系。
3、調整試用
因工作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員工,為考察其在新崗位的適應性,經雙方協商可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
4、晉升試用
因工作表現優秀晉升的員工,為考察其勝任新崗位的情況,經雙方協商可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三個月。
5、試用考核
(1)試用期滿前十五天,人力資源部將《試用期考核表》發給試用的員工,員工根據自身情況,實事求是填寫表中的“考評內容”和考核內容中的“自我評價”。
(2)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客觀公正地評分并寫出初評評語,并反饋其試用期間的績效考評成績。
(3)人力資源部經過綜合考察,給予建議使用意見。
(4)總經理室根據部門評語及人力資源部意見進行審批,決定“聘用、調整、終止試用、辭退”等。
6、提前結束試用期
(1)在試用期間,對業務素質、技能、工作適應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別出色的員工,試用部門負責人可以提前結束試用期,并將《試用期考核表》報請人力資源負責人、總經理批準。
(2)員工在試用期內若有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適合崗位工作者,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建議,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總經理室同意后,公司可隨時調整其試用崗位或終止與其的試用關系。
八、遷調
1、根據公司運營需要,為實現人員和崗位的最佳匹配,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或者員工的工作技能等情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職務或者服務地點,員工應該無條件服從公司安排,如借故推諉,概以違紀論處;
2、各部門負責人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部門可填具人事報告呈核派調;
3、員工的調動分為部門內部調動和部門之間調動等情況:
(1)部門內部調動:是指員工在本部門內的崗位變動,由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經考核后,具體安排,并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2)部門之間調動:是指員工在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流動,經綜合考察后,人力資源部須填寫《內部調動審批表》,由所涉及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并報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存檔。
4、人力資源部開具《調動通知單》通知相關部門,由部門發放至相關人員,并安排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5、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應于3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如因工作之需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7日為限。
九、晉升
1、為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及技能,選拔優秀的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公司對綜合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職務晉升。
2、晉升原則
(1)遵照職位空缺或者需要設立的原則
(2)遵照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3)遵照科學考評、崗位勝任、擇優的原則;
3‘’晉升標準
(1)月度績效考評成績優秀者;
(2)個人品德高尚,積極進取,團結協作;
(3)企業忠誠度高,具有飽滿的工作熱情、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和奉獻精神;
(4)具備晉升崗位相關的專業技能和管理能力;
(5)具有較好的的適應性和發展潛力;
(6)其他對公司有積極貢獻,表現出色者。
4、晉升分為定期和不定期;
(1)定期:每年6月、12月底,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考核、晉升;
(2)不定期: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表現異常出色者,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及員工工作表現,進行申報審批。
5、晉升程序
十、交卸手續
1、本公司員工交卸分:主管人員交卸、經管人員交卸;
2、稱主管人員者為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人員。
3、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未辦及未了事項;
(2)主管之財物及事務;
(3)業務單位人員名冊。
4、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所經管之財物事務;
(2)所辦未了事項。
5、各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并填寫《工作移交記錄表》,主管級人員交卸時可由該部門經理人員監交。
6、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領導核定。
7、所有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8、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如有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后移交人負責。
9、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7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付賠償責任。
十一、離(停)職
1、本公司員工因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公司可命令停職,但經偵查處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2、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三十日前填寫《辭職申請單》核準,在未獲批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3、本公司員工離職,除“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交接人簽準后,才能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人員可以自由選擇人員進行離職面談,或由人力資源部選定面談人。面談人本著公正客觀、平等平和的原則進行面談,作好面談記錄,并作好相關解釋工作、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有價值的信息。面談內容:離職原因、崗位績效、工作未盡事項和長遠計劃、對公司各項工作及各級各類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等。
5、公司應與特殊崗位人員簽訂離職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補償了斷義務。
6、離職人員應按照公司《辭、離職規范流程》操作,及時辦理離職單各項手續,及時辦理工作資產、辦公用品、公司相關資料等退還手續。
7、員工離職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至公司人力資源部結算離職工資,與績效提獎相關的部分工資待發獎日至公司結算,離職手續不清的員工公司不予結算其離職工資。
十二、薪酬管理
1、公司實行薪資保密管理,公司各級人員應嚴格執行,否則公司有權給予員工相應處分或者辭退處理。
(1)嚴禁向外界發布公司的薪資制度及薪資數據;
(2)嚴禁打聽他人的薪酬情況;
(3)嚴禁向他人透露自己的薪資情況;
(4)嚴禁互相之間討論薪資情況,對薪資有疑問者,應直接咨詢人力資源部薪酬專員或人力資源負責人。
2、薪資結構:辦公室員工執行崗職工資、獎金的薪資結構;司機、跟車工、冷庫工為計時制工資。具體見勞動合同。
3、發放形式: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帳或者現金支付;
4、發放時間:實行月薪制的'員工每月15日支付(節假日提前),實行年薪制的管理人員參照《年薪制管理辦法》執行;
5、薪酬及績效考核體系
(1)薪酬及績效考核方案由公司根據經營發展規劃、經濟效益、績效考核、人員結構等情況擬定,需征求職工代表委員會意見,經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2)員工具體崗位薪資標準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其崗位重要程度及其工作能力、工作表現等情況綜合確定,經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3)公司獎金分配實行按照銷售實績進行提獎的辦法,具體參照《績效考核工作規程》執行;
(4)特定情況下的獎金分配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分配方案,報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5)員工薪資需按照崗位出勤情況發放,具體參照《考勤及請假管理制度》;
(6)公司根據經濟效益、員工績效考核等情況可以逐步提高員工的薪資收入,調薪方案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7)員工應該服從公司的薪酬及績效考核分配辦法,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提出異議,否則公司有權給予相應處分直至辭退;
6、試用期薪資發放
(1)新進試用:按個人崗位薪資標準80%發放,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發;
(2)調整試用:實行薪隨崗變的原則,按照個人新崗位薪資標準執行,跨月度的按照各崗位實際工作天數計發;
(3)晉升試用:實行薪隨崗變的原則,崗職、津貼標準按照個人新崗位薪資標準的100%執行,15號之前晉升的當月執行,15號之后晉升的次月執行。
(4)各類試用期轉正后按照個人崗位薪資標準全額發放,15號之前轉正的當月執行,15號之后轉正的次月執行。
7、公司保證薪資發放的科學、客觀、公正性,并接受職工代表委員會的監督,對具體提獎計算過程情況不公開;
8、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正確發放員工的薪資,接受員工咨詢。
十三、考核
1、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月度(季度)考核及年終考核等三種。
2、試用考核(見上)
3、月度(季度)考核:
(1)公司副經理級(不含)以下人員實行月度考核管理,每月底執行考核,次月5號前由部門秘書填寫《月度績效考核匯總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后,上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2)考核流程及權限為:員工自評,上一級主管執行考核,部門負責人審核,人力資源部監督。
(3)月中調動的員工由現屬部門執行考核,原屬部門執行主管應如實反映其綜合表現。
(4)公司副經理級(含)以及主持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實行季度考核管理,每季度末月底執行考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填寫《中層管理人員季度績效考核匯總表》,由總經理審核確認。
(5)考核流程及權限為:員工自評,分管領導執行考核,人力資源部綜合考核出具建議意見,總經理室審核確認。
(6)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格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4、年終考核:
(1)每年12月底對員工進行年度總考核一次;
(2)考核時,擔任初考各部門主管、經理應參考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之出勤記錄,填寫考核匯總表送分管領導復審;
(3)年終考核的考核期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a等:
①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考勤請假制度規定日數者;
②全年曠工天數累計達2天以上者;
③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5)有下列情況者不參加考核:
①新進試用人員(參加試用期考核);
②考核期內離職者;
③復職未滿三個月或待崗者;
④特別指定或其他原因不適合考核者。
(6)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之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5、考核標準
(1)考核標準包括:員工工作態度、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執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發展潛能等方面,崗位不同考核重點不同,每項考核標準細分為各項量化考核指標。
(2)執行考核應使用公司統一規范的《各級(崗)員工績效考核表》,績效考核表由各部門秘書整理歸檔,在指定日期送至人力資源部保存。
6、考核結果
(1)考核成績實行百分制,分別對應a、b、c、d等四等級(對應標準見各級人員考核表)。
(2)考核等級與員工獎金分配直接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