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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合作保密協(xié)議書篇一
乙方: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正在就進行會談或合作,需要取得對方的相關業(yè)務和技術資料,為此,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簽訂本協(xié)議。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xié)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xié)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xié)議規(guī)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項目不再繼續(xù)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并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xiàn)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xié)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xié)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復制件一份。
(六)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商業(yè)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yè)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guī)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料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復。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并將披露的復印件抄送對方后,可根據(jù)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管轄權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監(jiān)管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料。
本協(xié)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xié)議或本協(xié)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fā)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xié)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一)本協(xié)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業(yè)合作保密協(xié)議書篇二
乙方:
第一條定義
本協(xié)議所稱“保密資料”,是指: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yè)務的書面、電子文檔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未曾發(fā)表、公開或公眾的信息,該“保密資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商業(yè)秘密,也可以是尚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構成條件的`其他保密資料。
本協(xié)議所稱“保密資料”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知悉的資料。
3、已經于本協(xié)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xié)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著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本協(xié)議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對對方保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的期限,為雙方談判期間、合同履行期間以及上述期間全部屆滿之日起年。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yè)人員)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yè)人員)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對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xié)議規(guī)定目的而必須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談判或合作項目不再繼續(xù)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或合同解除、終止,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并應促使其代表在五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xiàn)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
(六)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保密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保護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條知識產權
任何一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定義務與合同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或合作期滿后的雙方另行書面約定的合理期間,為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時,或者對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復時,使用保密資料。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并將披露的復印件抄送對方后,可根據(jù)需要在提交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政府監(jiān)管部門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社會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xié)議下的保密義務,應向對方支付不少于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如果本條約定的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違反保密義務而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失,受害方方有權進一步向對方主張損失賠償。
在雙方合同或合作期內,無論上述違約金給付與否,受害方均有權立即終止談判或解除與違約方的合同、合作關系,因終止談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合同賠償損失由違約方另行承擔。
損失賠償?shù)姆秶ǎ?/p>
1、受害方為處理此事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代理費、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調查費、評估費、鑒定費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業(yè)利益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潤的損失、技術轉讓費用的損失等。
甲乙雙方認識到,任何一方對本協(xié)議任何一項的違約,都會給對方帶來不能彌補的損害,并且這種損害具有持續(xù)性,難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錢計算出損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規(guī)定和本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任何有關損害賠償責任外,雙方確認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來減輕損失,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請限制令和禁令。
第六條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xié)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xié)議或本協(xié)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fā)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xié)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七條其他
(一)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lián)系電話:
簽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日
乙方(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lián)系電話:
簽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日
商業(yè)合作保密協(xié)議書篇三
在日新月異的現(xiàn)代社會中,協(xié)議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協(xié)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大家知道協(xié)議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商業(yè)合作保密協(xié)議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正在就進行會談或合作,需要取得對方的相關業(yè)務和技術資料,為此,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簽訂本協(xié)議。
第一條 保密資料的定義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xié)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xié)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 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xié)議規(guī)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項目不再繼續(xù)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并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xiàn)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xié)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xié)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復制件一份。
(六)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條 知識產權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商業(yè)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yè)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 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guī)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料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復。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并將披露的復印件抄送對方后,可根據(jù)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管轄權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監(jiān)管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xié)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xié)議或本協(xié)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fā)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xié)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 協(xié)議有效期
(一)本協(xié)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商業(yè)合作保密協(xié)議書篇四
合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協(xié)議所稱“保密資料”,是指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yè)務的書面、電子文檔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未曾發(fā)表、公開或公眾的信息,該“保密資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商業(yè)秘密,也可以是尚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構成條件的其他保密資料。
2.本協(xié)議所稱“保密資料”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②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知悉的資料。
③已經于本協(xié)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xié)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著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該資料。
1.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2.本協(xié)議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對對方保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的期限,為雙方談判期間、合同履行期間以及上述期間全部屆滿之日起______年。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yè)人員)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yè)人員)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4.雙方均須把對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xié)議規(guī)定目的而必須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5.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6.如果談判或合作項目不再繼續(xù)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或合同解除、終止,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并應促使其代表在五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xiàn)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
7.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保密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保護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任何一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1.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定義務與合同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2.甲乙雙方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或合作期滿后的雙方另行書面約定的合理期間,為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時,或者對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復時,使用保密資料。
3.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并將披露的復印件抄送對方后,可根據(jù)需要在提交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政府監(jiān)管部門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社會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資料。
1.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xié)議下的保密義務,應向對方支付不少于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如果本條約定的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違反保密義務而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失,受害方方有權進一步向對方主張損失賠償。
2.在雙方合同或合作期內,無論上述違約金給付與否,受害方均有權立即終止談判或解除與違約方的合同、合作關系,因終止談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合同賠償損失由違約方另行承擔。
3.損失賠償?shù)姆秶ǎ?/p>
①受害方為處理此事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代理費、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調查費、評估費、鑒定費等。
②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業(yè)利益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潤的損失、技術轉讓費用的損失等。
4.甲乙雙方認識到,任何一方對本協(xié)議任何一項的違約,都會給對方帶來不能彌補的損害,并且這種損害具有持續(xù)性,難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錢計算出損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規(guī)定和本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任何有關損害賠償責任外,雙方確認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來減輕損失,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請限制令和禁令。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的,雙方同意交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因一方違約致使本合同的履行產生爭議,守約方為解決爭議所產生的公證費、律師費、保險公司出具保全費用、翻譯費、通訊費、差旅費、文印費等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雙方相互違約,有履約先后順序的,負先履行義務一方負擔所有爭議解決費用;無履約先后順序的,爭議解決費用雙方自行承擔。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為本合同之有效組成部分。
2.本合同如有涂改,雙方均應在涂改部分加蓋公章確認,否則涂改部分無效。
3.就本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的問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問題,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加蓋本方公章,且向對方送達,對方應_______個工作日內回函,否則視為無效。
4.本合同及附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止。雙方簽署的相關文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及附件經雙方以傳真形式簽字蓋章后文件同樣有效。
6.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業(yè)合作保密協(xié)議書篇五
乙方:
第一條定義
本協(xié)議所稱“保密資料”,是指: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yè)務的書面、電子文檔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未曾發(fā)表、公開或公眾的信息,該“保密資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商業(yè)秘密,也可以是尚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構成條件的其他保密資料。
本協(xié)議所稱“保密資料”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知悉的資料。
3、已經于本協(xié)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xié)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著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本協(xié)議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對對方保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的期限,為雙方談判期間、合同履行期間以及上述期間全部屆滿之日起年。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yè)人員)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yè)人員)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對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xié)議規(guī)定目的而必須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談判或合作項目不再繼續(xù)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或合同解除、終止,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并應促使其代表在五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xiàn)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
(六)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保密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保護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條知識產權
任何一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定義務與合同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或合作期滿后的雙方另行書面約定的合理期間,為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時,或者對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復時,使用保密資料。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并將披露的復印件抄送對方后,可根據(jù)需要在提交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政府監(jiān)管部門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社會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xié)議下的保密義務,應向對方支付不少于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如果本條約定的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違反保密義務而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失,受害方方有權進一步向對方主張損失賠償。
在雙方合同或合作期內,無論上述違約金給付與否,受害方均有權立即終止談判或解除與違約方的合同、合作關系,因終止談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合同賠償損失由違約方另行承擔。
損失賠償?shù)姆秶ǎ?/p>
1、受害方為處理此事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代理費、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調查費、評估費、鑒定費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業(yè)利益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潤的損失、技術轉讓費用的損失等。
甲乙雙方認識到,任何一方對本協(xié)議任何一項的違約,都會給對方帶來不能彌補的損害,并且這種損害具有持續(xù)性,難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錢計算出損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規(guī)定和本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任何有關損害賠償責任外,雙方確認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來減輕損失,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請限制令和禁令。
第六條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xié)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xié)議或本協(xié)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fā)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xié)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七條其他
(一)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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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lián)系電話:
簽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日
乙方(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lián)系電話:
簽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日
商業(yè)合作保密協(xié)議書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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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鑒于:
甲乙雙方同意就甲方投資乙方(或收購乙方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與乙方合資設立公司、或參與乙方資產重組)的可行性進行討論和調查,在此過程中,雙方均將向對方透露或提供與上述議題有關的己方的秘密信息。
為避免雙方相互提供的己方的秘密信息被對方透露給公眾或任何第三方,給雙方造成經濟損失及其他損失,經友好協(xié)商,雙方就相互提供的秘密信息的取得和保密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資共同遵守。
本協(xié)議所稱秘密信息是指:雙方相互提供的以使對方都能夠充分評估甲方投資乙方(或收購乙方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與乙方合資設立公司、或參與乙方資產重組)的可行性的己方所有的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
第一條所述商業(yè)秘密包括:
2.1信息提供方的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及實施計劃;
2.2信息提供方的經營、投資計劃;
2.5信息提供方的社會關系網絡、人力資源及客戶信息;
第一條所述技術秘密包括:信息提供方尚未公開的成熟的非專利技術和處于研發(fā)階段的未成熟的技術信息。
本協(xié)議中的信息提供方指提供本協(xié)議約定的秘密信息的一方,如無相反說明,包括信息提供方掌握秘密信息的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業(yè)務人員、雇員及其為完成受托事項聘請的顧問等。該等人員應信息接受方要求為鑒于項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場合提供給信息接受方的符合本協(xié)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所約定內容和特征的任何信息均視為本協(xié)議約定的秘密信息。
本協(xié)議中的信息接受方指接受本協(xié)議約定的秘密信息的一方,如無相反說明,包括信息接受方接受和掌握秘密信息的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業(yè)務人員、雇員及其為完成受托事項聘請的顧問等。該等人員為鑒于項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場合所接受的由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協(xié)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所約定內容和特征的任何信息均視為本協(xié)議約定的秘密信息。
信息提供方如未做相反說明,其在本協(xié)議有效期內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郵政快遞、速遞、掛號信、當面遞交、當面告知等方式向信息接受者提供的符合本協(xié)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所約定的內容和特征的信息均受本協(xié)議約束,該信息的表現(xiàn)形式可以為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數(shù)據(jù)、模型、樣品、草案、技術、方法、計劃、儀器設備和其它信息。
雙方同意相互交換本協(xié)議約定的秘密信息的唯一目的是本協(xié)議鑒于項中約定的目的,雙方均承諾不將因此而取得的對方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將對方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行為均被視為對保密義務的違反。
信息接受方應以對待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件一樣的謹慎態(tài)度對待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秘密信息,信息接受方應要求其獲悉秘密信息的所有人員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收到的秘密信息進行存檔和保密,避免任何第三方及信息接受方的無關人員以任何方式獲得此秘密信息。
信息接受方不得在任何地點以任何形式將其獲悉的秘密信息分發(fā)、披露或散布給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其股東、開辦單位、上級主管單位等。信息接受方應保證其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雇員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將秘密信息分發(fā)、披露或散布給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任何機構和個人。雙方均承諾對其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雇員將對方的秘密信息分發(fā)、披露或散布給任何機構和個人的行為負責,但有證據(jù)證明接受信息方的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雇員所透露之秘密信息是從信息提供方和信息接受方以外的途徑獲得的除外。
信息接受方在收到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發(fā)出的對于本協(xié)議約定的秘密信息的詢問、求證、訪問時,應以該秘密信息不知情者的身份用“不知道、不清楚、不了解”等方式做出回復。任何類似于“是”或“不是”等明確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均被視為對保密義務的違反。
信息提供方的秘密信息的部分或個別要素雖被披露成為公知信息,但該信息的其它部分或整體尚未成為公知信息的,信息接受方仍應按本協(xié)議約定對未公開部分的信息履行保密義務。
在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送達信息接受方之前,信息接受方對該信息的保密不承擔任何責任。送達途中因任何原因發(fā)生的任何泄密行為由信息提供方追究泄密者的責任。在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送達信息接受方之后,該保密信息因信息接受方被盜、被搶、丟失等意外原因被泄露,由信息接受方承擔責任。
因信息接受方提供錯誤的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箱、郵寄地址、信息接收人等聯(lián)系方式導致保密信息被泄露,由信息接受方承擔責任。
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秘密信息的泄露,無論泄密方有無過錯,均不能成為被泄密方有權故意泄露泄密方秘密信息而不承擔責任的合法理由。
本協(xié)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xié)議有效期為一年,自生效日之后一年內自動終止。雙方亦可在有效期屆滿前通過協(xié)商提前終止本協(xié)議。
本協(xié)議終止后雙方所交換的所有本協(xié)議涵蓋的秘密信息應依照信息提供方的要求進行處理,或者返回信息提供方,或者由信息接受方銷毀。
本協(xié)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在所有方面依其進行解釋。由本協(xié)議產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交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本協(xié)議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授權代表:
簽章:
簽署日期:
乙方:
授權代表:
簽章:
簽署日期:
商業(yè)合作保密協(xié)議書篇七
乙方:
第一條定義
本協(xié)議所稱“保密資料”,是指: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yè)務的書面、電子文檔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未曾發(fā)表、公開或公眾的信息,該“保密資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商業(yè)秘密,也可以是尚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構成條件的其他保密資料。
本協(xié)議所稱“保密資料”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知悉的資料。
3、已經于本協(xié)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xié)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著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本協(xié)議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對對方保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的期限,為雙方談判期間、合同履行期間以及上述期間全部屆滿之日起年。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yè)人員)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yè)人員)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對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xié)議規(guī)定目的而必須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談判或合作項目不再繼續(xù)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或合同解除、終止,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并應促使其代表在五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xiàn)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
(六)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保密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保護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條知識產權
任何一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定義務與合同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或合作期滿后的雙方另行書面約定的合理期間,為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時,或者對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復時,使用保密資料。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并將披露的復印件抄送對方后,可根據(jù)需要在提交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政府監(jiān)管部門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社會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xié)議下的保密義務,應向對方支付不少于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如果本條約定的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違反保密義務而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失,受害方方有權進一步向對方主張損失賠償。
在雙方合同或合作期內,無論上述違約金給付與否,受害方均有權立即終止談判或解除與違約方的合同、合作關系,因終止談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合同賠償損失由違約方另行承擔。
損失賠償?shù)姆秶ǎ?/p>
1、受害方為處理此事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代理費、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調查費、評估費、鑒定費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業(yè)利益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潤的損失、技術轉讓費用的損失等。
甲乙雙方認識到,任何一方對本協(xié)議任何一項的違約,都會給對方帶來不能彌補的損害,并且這種損害具有持續(xù)性,難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錢計算出損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規(guī)定和本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任何有關損害賠償責任外,雙方確認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來減輕損失,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請限制令和禁令。
第六條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xié)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xié)議或本協(xié)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fā)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xié)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七條其他
(一)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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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lián)系電話:
簽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日
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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