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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賬服務協議篇一
乙方(全稱):
為加強銀行賬戶管理,維護銀行及客戶利益,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就核對銀行賬務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條款,并承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基本約定
1、甲乙雙方應建立、健全對賬制度,及時核對賬務,糾正發生的賬務差錯。
2、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對賬方式和對賬周期向甲方提供對賬單,對甲方反饋的對賬不符情況配合甲方及時處理,確保賬務記載準確無誤。
3、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對賬方式和對賬周期與乙方核對銀行賬戶,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將賬務核對結果通知乙方。
4、本協議中的對賬單包括明細對賬單和余額對賬單。其中余額對賬單統一以“安徽廬江農村商業銀行”名義發出,且需甲方在核對后反饋對賬回執給乙方。甲方對明細對賬單內容有疑問或異議的,應立即聯系乙方,乙方應安排人員跟進處理。
5、甲方應確保所提供的聯系方式真實、有效,如需要改變本協議規定的對賬單的發放方式、對賬單的寄送地址、聯系電話及對賬聯系人時,應在對賬單發出之前書面通知乙方,因聯系方式有誤或變更未及時通知乙方而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對賬賬戶
本協議所指賬戶,是指甲方在 支行開立的下列賬戶:
賬號 開戶行
甲乙雙方可另附對賬賬戶清單,所列賬戶同樣適用本協議約定。
第三條 明細對賬
明細發生額的核對由甲方根據需要,選擇按_____(月/季/年)定期進行明細對賬。明細對賬單甲方在開戶行柜臺領取。
第四條 余額對賬
1、甲、乙雙方約定按_____(月/季/年)定期進行余額對賬。
2、乙方在約定的對賬周期截止日后10個工作日內,制作完成余額對賬單。
3、乙方有權選擇包括上門送達、委托郵寄或投遞方式送達、由客戶來行自取等安全、經濟、便捷的方式,將余額對賬單送達甲方。
4、根據甲方業務發展情況,乙方可以調整與甲方的對賬周期和余額對賬單送達方式。
第五條 余額對賬回執
1、甲方在收到乙方送達的余額對賬單后,應及時核對賬務,在余額對賬單的回執部分填寫對賬結果并加蓋單位預留印鑒后,于每個對賬周期截止日后一個月內將回執發送乙方。
2、甲方逾期未反饋對賬回執或返回對賬回執簽章不規范(包括但不限于未蓋章、蓋章不齊全、蓋章模糊、蓋章與預留印章不符等)的,視同銀企賬務核對相符,相應的經濟責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有權對甲方采取更嚴格的控制賬戶風險的管理措施(如支付結算憑證按份出售),同時甲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反饋對賬回執等對賬義務。
第六條 協議生效、變更、終止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協議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需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的,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友好協商后變更或終止本協議。乙方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的,如甲方未提出書面異議,視同接受乙方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的要求。
3、如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機關制定或修改的有關法律法規適用于本協議對賬業務且與本協議約定不符的,乙方可直接執行該有關規定或變更本協議。
4、本協議項下甲方單個賬戶銷戶或因符合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轉為久懸未取戶的,該賬戶對賬服務自動停止。本協議項下甲方所有賬戶銷戶或因符合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轉為久懸未取戶的,本協議自動終止。因乙方機構撤并的,在乙方以營業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后,本協議自動終止。
5、甲乙雙方變更單位名稱的,本協議對名稱變更后的主體繼續有效。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爭議,可先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需通過訴訟解決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本協議與甲乙雙方已簽訂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協議規定為準。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下有關業務時,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甲方賬戶開戶行各執一份,甲、乙雙方所執協議效力相同。
第九條 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本協議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方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對賬服務協議篇二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總行營業部 甲、乙雙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協議文本,就對賬服務的有關事項簽訂以下協議: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和乙方資金安全,及時核實、糾正可能發生的賬務差錯,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對賬服務,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完成相關賬戶的賬務核對。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對賬服務所涉及的賬戶包括甲方在乙方開立的本、外幣存款貸款賬戶。
第三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對賬方式分為紙質對賬單對賬、電子信息對賬,對賬單分為余額對賬單和交易明細對賬單。
第四條 乙方與甲方紙質對賬單對賬的主要采取余額對賬單,網銀對賬的主要采取交易明細對賬單,其他電子信息對賬根據雙方約定。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乙方應至少按月向甲方發送余額對賬單,進行余額對賬。對賬期內甲方定期(通知)存款賬戶、保證金存款、貸款賬戶未有業務發生額的,乙方至少按季向客戶發送余額對賬單。紙質余額對賬單在對賬日后5個工作日內發出,紙質對賬單打印或加蓋本行對賬業務專用章或業務公章。網銀對賬單由客戶自行在網上查閱。
第五條 甲方應按約定的對賬方式及時與乙方進行賬務核對。甲方選擇通過網上銀行進行對賬,在系統運行正常的情況下乙方成功發出對賬信息的,視同對賬信息已送達甲方;甲方選擇開戶機構柜面領取方式進行對賬,以乙方與甲方人員實際交接對賬單日期為對賬信息送達日,甲方超過5個工作日未領取對賬單的,乙方有權選擇郵寄等方式發出對賬單;甲方選擇郵寄方式進行對賬,乙方寄出對賬單之日起3日內,乙方視同對賬信息已送達甲方;甲方選擇其他方式進行對賬,應與乙方具體約定送達標準。
第六條 甲方對同一賬戶的對賬方式只能選擇電子信息對賬服務和紙質對賬單對賬服務之一。除特殊約定外,乙方為甲方開通網上銀行對賬服務后,不再提供紙質余額對賬單,已提供紙質余額對賬單對賬服務的自動終止。
第七條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余額對賬單之日起30天內完成賬務核對,并將核對、填寫無誤的對賬單回執反饋乙方對賬機構。甲方如發現有未達賬項時,應同時編制余額調節表,將對賬單回執和余額調節表一并反饋乙方對賬機構。甲方應對對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發出余額對賬單之日起30天內未將對賬單回執反饋乙方的,乙方視同甲方默認賬務核對無誤。由此產生的賬務不符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甲方返還乙方對賬機構的紙質余額對賬單回執及余額調節表應注明日期并簽章,簽章可加蓋甲方在乙方的預留印鑒或預留印鑒中的財務專用章、單位公章。
第十條 甲方選擇網上銀行對賬服務的,甲方應在簽訂對賬協議后,根據協議從次月起在每月或每季前15天內提交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的對賬信息,否則乙方視同甲方默認賬務核對無誤。
第十一條 使用其他電子渠道提供對賬單或反饋對賬單回執信息的,通過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電子信息載體。
第十二條 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與甲方進行面對面對賬,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正確的對賬單郵寄地址,并在需要變更對賬方式、對賬單郵寄地址時,及時到開戶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因甲方提供地址錯誤或未及時通知乙方變更地址導致乙方無法發送余額對賬單或因對賬不及時而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甲方通過柜面查詢賬戶相關信息的須指定聯系人,提供經辦人員身份證件;甲方遺失對賬單申請補制的,須提交相關說明,符合乙方收費規定的應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本協議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自甲方撤銷在乙方開立的所有賬戶后失效。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上述條款選擇對賬方式(請在對賬方式前“□”中打上“√”):
□紙質對賬單服務:
通過乙方開戶機構柜面領取。
通過乙方郵寄對賬單方式獲取。
通過乙方外包寄送方式獲取。
其他: □電子對賬服務:
網上銀行對賬
其他:
對賬單郵送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e-mail: 注:選擇紙質對賬單服務和電子對賬服務中“其他”項的,甲方應與乙方明確約定。
第十八條 本協議解釋和修訂權歸屬興業銀行。
第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對賬服務協議篇三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總行營業部 甲、乙雙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協議文本,就對賬服務的有關事項簽訂以下協議: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和乙方資金安全,及時核實、糾正可能發生的賬務差錯,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對賬服務,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完成相關賬戶的賬務核對。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對賬服務所涉及的賬戶包括甲方在乙方開立的本、外幣存款貸款賬戶。
第三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對賬方式分為紙質對賬單對賬、電子信息對賬,對賬單分為余額對賬單和交易明細對賬單。
第四條 乙方與甲方紙質對賬單對賬的主要采取余額對賬單,網銀對賬的主要采取交易明細對賬單,其他電子信息對賬根據雙方約定。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乙方應至少按月向甲方發送余額對賬單,進行余額對賬。對賬期內甲方定期(通知)存款賬戶、保證金存款、貸款賬戶未有業務發生額的,乙方至少按季向客戶發送余額對賬單。紙質余額對賬單在對賬日后5個工作日內發出,紙質對賬單打印或加蓋本行對賬業務專用章或業務公章。網銀對賬單由客戶自行在網上查閱。
第五條 甲方應按約定的對賬方式及時與乙方進行賬務核對。甲方選擇通過網上銀行進行對賬,在系統運行正常的情況下乙方成功發出對賬信息的,視同對賬信息已送達甲方;甲方選擇開戶機構柜面領取方式進行對賬,以乙方與甲方人員實際交接對賬單日期為對賬信息送達日,甲方超過5個工作日未領取對賬單的,乙方有權選擇郵寄等方式發出對賬單;甲方選擇郵寄方式進行對賬,乙方寄出對賬單之日起3日內,乙方視同對賬信息已送達甲方;甲方選擇其他方式進行對賬,應與乙方具體約定送達標準。
第六條 甲方對同一賬戶的對賬方式只能選擇電子信息對賬服務和紙質對賬單對賬服務之一。除特殊約定外,乙方為甲方開通網上銀行對賬服務后,不再提供紙質余額對賬單,已提供紙質余額對賬單對賬服務的自動終止。
第七條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余額對賬單之日起30天內完成賬務核對,并將核對、填寫無誤的對賬單回執反饋乙方對賬機構。甲方如發現有未達賬項時,應同時編制余額調節表,將對賬單回執和余額調節表一并反饋乙方對賬機構。甲方應對對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發出余額對賬單之日起30天內未將對賬單回執反饋乙方的,乙方視同甲方默認賬務核對無誤。由此產生的賬務不符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甲方返還乙方對賬機構的紙質余額對賬單回執及余額調節表應注明日期并簽章,簽章可加蓋甲方在乙方的預留印鑒或預留印鑒中的財務專用章、單位公章。
第十條 甲方選擇網上銀行對賬服務的,甲方應在簽訂對賬協議后,根據協議從次月起在每月或每季前15天內提交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的對賬信息,否則乙方視同甲方默認賬務核對無誤。
第十一條 使用其他電子渠道提供對賬單或反饋對賬單回執信息的,通過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電子信息載體。
第十二條 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與甲方進行面對面對賬,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正確的對賬單郵寄地址,并在需要變更對賬方式、對賬單郵寄地址時,及時到開戶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因甲方提供地址錯誤或未及時通知乙方變更地址導致乙方無法發送余額對賬單或因對賬不及時而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甲方通過柜面查詢賬戶相關信息的須指定聯系人,提供經辦人員身份證件;甲方遺失對賬單申請補制的,須提交相關說明,符合乙方收費規定的應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本協議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自甲方撤銷在乙方開立的所有賬戶后失效。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上述條款選擇對賬方式(請在對賬方式前“□”中打上“√”):
□紙質對賬單服務:
通過乙方開戶機構柜面領取。
通過乙方郵寄對賬單方式獲取。
通過乙方外包寄送方式獲取。
其他: □電子對賬服務:
網上銀行對賬
其他:
對賬單郵送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e-mail: 注:選擇紙質對賬單服務和電子對賬服務中“其他”項的,甲方應與乙方明確約定。
第十八條 本協議解釋和修訂權歸屬興業銀行。
第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對賬服務協議篇四
甲方(銀行方):
乙方(客戶方):
為保障乙方的資金安全,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就定期核對并確認銀行賬戶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并承諾遵守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
一、 本協議所指賬戶,包括乙方在廣西北部灣銀行及其轄內任一分支機構開立的存、貸款等賬戶,包括:
賬號 開戶行
二、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對賬服務方式:交易明細查詢和余額對賬。交易明細查詢方便客戶核對賬戶交易明細,掌握未達賬項;通過郵寄、自助回單打印系統和網上銀行向客戶發出余額對賬單,供客戶核對,以確認賬戶余額是否正確無誤。同時甲方根據相關對賬管理要求不定期與客戶進行面對面對賬。乙方有義務在收到對賬信息后主動配合甲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賬工作。
三、 甲乙雙方同意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對賬(請在□劃√):
1. 網上銀行電子對賬:(1)□電子證書登錄 (2)□用戶名、密碼登錄
網上銀行電子對賬即指由甲方通過網上銀行對賬系統向乙方發送電子對賬單,乙方通過甲方提供的電子證書、或憑網上對賬用戶名、密碼登陸網上銀行進行對賬單查詢、打印和提交對賬結果的對賬方式。
2. 紙質對賬:(1)□郵寄對賬 (2)□自助對賬
郵寄對賬:即指甲方委托第三方外包公司以送達方式將紙質余額對賬單提供給乙方,由乙方核對后反饋紙質對賬單回執的對賬方式。
自助對賬:即指由甲方在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配置自助回單打印機,由乙方通過甲方提供的id卡(或憑賬號)、密碼登陸自助回單打印系統進行對賬單查詢、打印,和回收紙質自助對賬回執的對賬方式。
乙方選擇網上銀行電子對賬方式的,甲方不再向乙方發送紙質對賬單和對賬回執。
四、 乙方確定紙質對賬后以下人員為對賬聯系人:
1.姓名1: 手機號碼: 固定電話:
地址: 郵編:
2.姓名2: 手機號碼: 固定電話:
地址: 郵編:
五、 對賬日為對賬周期的最后一日,對賬周期分為月、季、半年、一年,甲方有權根據乙方賬戶性質、余額、活動頻率確定與乙方的對賬周期,具體以甲方實際發送余額對賬單頻率為準。
六、 若甲乙方雙方選擇網上銀行電子對賬方式,雙方遵守下列對賬約定:
1. 采用電子證書登錄網上銀行的電子對賬,乙方必須成功注冊廣西北部灣銀行網上銀行,按照相關業務規則與甲方對賬。乙方授權、指定對賬人員必須是其賬戶網上銀行操作員。
2. 采用用戶名、密碼登錄網上銀行的電子對賬,乙方必須成功注冊廣西北部灣銀行網上銀行,按照相關業務規則與甲方對賬,乙方授權、指定對賬人員。
3. 甲方應在對賬日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上銀行電子對賬系統向乙方發送待對賬信息。
4. 乙方應在收到待對賬信息后及時核對賬務,十日內通過網上銀行電子對賬系統向甲方反饋對賬結果,余額不符的,乙方應主動向甲方查詢并反饋不符款項,甲方協助核對賬務。
5. 乙方逾期未反饋對賬結果的,甲方視同乙方默認余額核對相符,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 若甲乙雙方選擇紙質對賬方式,雙方遵守下列對賬約定:
1. 郵寄對賬方式
(1)甲方應在對賬日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完成對賬單制作,并根據乙方提供的有效地址寄送對賬單,自寄出之日起6日后視同對賬單已經送達乙方。
(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對賬聯系方式,因乙方提供對賬聯系方式有誤,導致甲方無法寄出對賬單或對賬不及時而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2. 自助對賬方式
每月5日前乙方通過甲方提供的id卡(或憑賬號)、密碼登陸自助回單打印系統自行打印對賬單及對賬單回執。
3. 乙方每月在通過以上途徑取得《廣西北部灣銀行賬戶余額對賬單》時(郵寄賬單自寄出之日起6日后視同對賬單已經送達乙方),應及時核對賬務,并于30天內將對賬單回執聯送回甲方。未返回對賬回執的,甲方視同乙方默認余額核對相符,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并在對賬單回執上加蓋(請在□劃√,未勾選的,默認為單位預留銀行印鑒) :
□賬戶預留印鑒(或)
□單位公章 (或)
□單位財務專用章
其中,余額相符的,應在該對賬單回執上予以確認,不符的,必須注明不符款項。
4. 乙方在對賬過程中存在未達賬項的,乙方應主動向甲方查詢;對賬單回執反饋對賬不符、加蓋的印章與簽約預留的印章不符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反饋對賬單回執,直至對賬相符及印章核對相符。
5. 如乙方未及時反饋對賬單結果,乙方同意甲方通過電話、上門或短信等方式提示乙方按時履 行對賬職責。且乙方同意甲方對不具備繼續正常有效使用條件的乙方賬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八、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響方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受不可抗力影響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十五日內通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十、 協議的變更
1. 乙方需變更對賬方式的,須向甲方提出申請,重新簽訂協議。
2. 乙方采用網上銀行對賬方式的,如注銷網上銀行業務服務,則甲方中止提供網上銀行對賬服務,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對賬方式變更手續,否則,甲方有權將對賬方式變更為紙質對賬。
3. 乙方的對賬單郵寄地址、對賬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需要變更時,應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甲方辦理變更手續。
4. 因乙方未及時提出變更申請而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一、 協議的生效和終止
1. 本協議由甲方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業務專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并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2. 乙方對賬賬戶符合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轉為久懸未取戶的,甲方有權中止該賬戶的對賬服務;在賬戶恢復正常狀態后乙方應繼續配合甲方完成對賬工作,協議繼續履行。
3. 當且僅當本協議中所有賬戶均已銷戶或變更至其它對賬協議時,本協議終止。
十二、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未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 其他事項
十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已提請乙方注意對協議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方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
款說明。簽約各方對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對賬服務協議篇五
甲方:
負責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
為保障乙方的資金安全,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就定期核對并確認銀行賬戶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并承諾遵守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
一、本協議所指賬戶,包括乙方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及其轄內任一分支機構開立的存、貸款等賬戶,包括:
賬號 開戶行
二、甲乙雙方同意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對賬(在□劃√):
網上銀行電子對賬:即指由甲方通過網上銀行(大客戶服務平臺),向乙方發送對賬單,乙方通過甲方提供電子證書登陸大客戶服務平臺進行對賬單查詢、打印和提交對賬結果的對賬方式;在乙方選擇網上銀行對賬方式下,甲方不再向乙方發送紙質對賬單回執。
紙質對賬:即指甲方有權選擇智能回單箱自助打印、約定的電子郵箱發送、委托外包公司送達三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幾種將紙質余額對賬單提供給乙方,由乙方核對后反饋紙質對賬單回執的對賬方式。
乙方電子郵箱地址:
三、乙方確定以下人員為對賬聯系人:
姓名1: 手機號碼: 地址: 郵編:
姓名2: 手機號碼: 地址: 郵編:
乙方未明確以上授權時,乙方財務負責人視為乙方授權對賬聯系人。
四、如乙方未及時反饋對賬單回執,乙方同意甲方通過電話、上門或短信等方式提示乙方按時履行對賬職責。
五、對賬日為對賬周期的最后一日,甲方有權根據乙方賬戶的性質、余額、活動頻率自行確定與乙方的對賬周期,對賬周期分為月、季、年。
六、若甲乙雙方選擇紙質對賬方式,雙方遵守下列對賬約定:
1、甲方應在對賬日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約定向乙方發出對賬單回執。
2、乙方應在收到甲方對賬單回執后十個工作日內,將加蓋有賬戶預留印鑒或乙方單位公章或乙方財務專用章的對賬單回執送回甲方。其中,余額相符的,應在該對賬單回執上予以確認,不符的,必須注明不符款項。
3、乙方反饋對賬單回執余額不符的,乙方應在收到對賬單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甲方查詢;反饋的對賬單回執印章與預留的印章不符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反饋對賬單回執,直至印鑒核對相符。存在未達賬項的,由乙方主動向甲方查詢。
4、乙方逾期未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2款反饋對賬信息,視同乙方核對相符,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若甲乙方雙方選擇網上銀行電子對賬方式,雙方遵守下列對賬約定:
1、采用電子對賬,乙方必須在成功申請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大客戶服務平臺的基礎上,與甲方簽署相關協議,按照相關業務規則與甲方對賬。乙方授權指定對賬人員必須是大客戶服務平臺的操作員,且該操作員對授權其進行網上對賬的賬戶已經具有查詢功能。
2、雙方約定采取電子對賬方式的,甲方應在對賬日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大客戶服務平臺向乙方發送待對賬信息。
3、乙方應在收到待對賬信息后及時核對賬務,十日內通過大客戶服務平臺向甲方反饋對賬結果,余額不符的,應在收到電子對賬單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甲方查詢并反饋不符款項。乙方逾期未反饋的,視同核對相符,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八、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損失。守約方除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外,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響方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受不可抗力影響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十五日內通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十、協議的變更
1、乙方應保證其對賬聯系方式的真實、有效,應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甲方辦理正式變更手續,因對賬聯系人或聯系方式有誤或變更未及時通知甲方而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2、除因乙方在甲方的對賬賬戶增減外,對本協議雙方約定的對賬聯系人、電話等對賬約定信息進行修改的,乙方應出具加蓋公
十一、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未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協議的生效和終止
1、 本協議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甲方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業務專用章,并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2、乙方擬更改對賬方式, 如由紙質對賬更改為電子對賬,或由電子對賬更改為紙質對賬,應與甲方重新簽署協議,雙方權利義務以最新簽署的協議為準,原有協議自新協議簽署之日起自動失效。
3、當且僅當本協議中所有賬戶均已銷戶或變更至其它對賬協議或因前款所述情形甲乙雙方重新簽署協議時,本協議終止。
十三、其他事項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已提請乙方注意對協議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方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 款說明。簽約各方對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