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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辦工作匯報 綜合辦工作流程篇一
全民性和排他性的共存。民族——國家宗教是具有強烈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宗教,這種特色表現為其信仰的全民性和排他性。民族——國家宗教首先是民族和國家所有成員的共同信仰,民族和國家共同體的每一個成員都是本民族——國家宗教的天然的和法定的信徒。其天然性在于,共同的語言、地域和生產方式使其具備了共同信仰的客觀基礎,它必然自發地導致統一精神文化、信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歷史過程;其法定性在于,共同的社會制度和國家管理規定了統一的意識形態和宗教信仰,它把共同的宗教信仰作為全民的強制性義務。無論何人都依民族習慣和國家法典信奉統一的和官定的神靈,沒有個人選擇的余地。在文明社會之初的中國、埃及、希臘、印度、巴比倫等民族和國家中,其民族——國家宗教都是全民性的。據此,有的宗教雖然也是在某一民族或國家內部產生,并僅為其中的部分成員所信仰,但由于不具備全民性,便不能歸屬于民族——國家宗教之列,只是一般的民族宗教。例如中國的道教,完全是土生土長的宗教信仰,但它從來沒有達到全民信奉的地步,因而不被作為民族——國家宗教。在歷史上,有的民族或國家由于社會變遷、宗教發展及與其他民族和國家相互接觸交流的沖擊,其民族——國家宗教雖繼續存在,并保持著大量的民族特色,但卻越來越失去全民性,只剩下部分信徒,這同時也就失去了其作為民族——國家宗教的資格。印度的婆羅門教和日本的神道教皆屬于這種類型。有的民族盡管因古代國家滅亡四處流浪,失散于世界各地,其原有的民族——國家宗教卻仍然未失去全民性,是散居各地的民族成員的共同信仰,因而它還是一種民族宗教。猶太教即是如此。
由于民族——國家宗教是在各民族和國家的社會條件的基礎上生長出來的,各個民族和國家之間在地理環境、生活方式及國家統治等各方面的差異,又決定了民族——國家宗教具有排他性。一方面,它只屬于本民族或國家成員的信仰,除了被自己征服的民族和國家,一般不對外傳播;另一方面,受民族和國家所特有的社會條件制約,而且有強烈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內容和形式,決定了它缺乏廣泛的適應性,只能在本民族或國家的及相類似的民族和國家的社會條件中生存。這使得民族——國家宗教的命運同民族和國家共同體的命運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當波斯人和希臘馬其頓人征服了兩河流域的古代巴比倫王國之后,巴比倫宗教也逐步消亡了。古羅馬人對希臘的入侵導致了古代希臘宗教的消失。波斯的瑪茲達教也是隨馬其頓王亞歷山大的征服而衰落的,后來在民族和國家獲得獨立之后才又東山再起。
宗教信仰與民族意識的一致。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及其發展,區別于以血緣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氏族部落原始意識的民族意識也在地理環境和文化傳統的共同性基礎上逐漸成熟起來。在文明社會之初,政教合一體制使民族——國家宗教與民族國家共同體的社會生活緊密聯系在一起,是民族文化和國家意識形態的主要形式。它深深地滲透到了民族的觀念和情感中,成為民族精神的重要內容和民族自我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的群體意識與民族的宗教信仰相互交織在一起,互為表里,在宗教的觀念和情感中體現著民族的認識、心理和情感,體現著整個民族及其成員安身立命的基本信念和準則;而民族意識中也包含著宗教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包含著宗教的基本信仰、教義和規范。因此,整個民族國家的成員都把自己的民族——國家宗教視為正統的文化傳統和價值根據,并從中汲取生活的精神動力和行為準則。在這一點上,民族——國家宗教與民族意識的關系同原始宗教與氏族意識的關系頗為相似,它們都是政教合一體制的結果。例如,注重血緣關系、傳統習俗和倫理道德的中國古代漢族就是同民族——國家宗教即儒教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是與儒教敬天祭祖、效法天理、神道設教的基本教義相一致的,其中滲透了儒教信仰的宗教精神。
一神多能和諸神分級的出現。在原始宗教多神崇拜的早期階段,每一類事物和每一種現象都有各自的神靈,這些神靈的靈力極其有限,一神一能,各管一事,各司其職。它們之間沒有大小高低之分,相互也沒有隸屬服從關系。隨著社會發展與實踐能力的增長,人們的接觸面增大了,視野拓寬了,理性能力增強了,這使他們能夠從紛繁復雜的各種事物和現象中,發現其間內在的聯系與多樣性的統一。尤其是農業和畜牧業之間產生的人類歷史上的第一次社會大分工,導致人們把注意力越來越多地集中到直接影響著自己所從事的專營生產的那一部分自然事物和現象上,而不再重視其他無關緊要的東西。這種變化反映在宗教觀念上,便是原來特殊的、分散的神靈被逐步統一起來,一些神靈合而為一,一些神靈被轉換了職能,一些神靈則被賦予了更大的神性和更多的職能。比如隨著地緣村社和部落的建立,出現了地域性的保護神即“社神”。社神是一方土地之神,它綜合了自然的和社會的多種神靈及其職能,成為掌管人畜興旺、五谷豐登及地區安全的多能神,在古代希臘,自從航海業在希臘人的生活中獲得特殊意義后,原來的陸神波塞冬就變成了保護航海業的海神。隨著農業的出現,牧神變成了農神,狩獵女神變成了豐收女神。在民族國家形成的歷史過程中,這種狀況隨社會組織的兼并統一而越來越加劇,最后只剩下一些兼備多種職能的主要神靈。
神性的增強和職能的多樣化,必然導致神靈之間神性和職能的對比與差異,從而產生大小強弱之分。特別是由于階級的出現而形成的社會等級差別,更是必然在宗教觀念中留下其影像。于是,神靈之間也被組織和統一起來,構成了一定的秩序,并且相互具有了等級關系。至上神以超越眾神之上的最高神的形式出現了,成為神靈世界的主宰與君主,眾神則隸屬于至上神,作為它的官僚和下屬。這就是至上神教,它是一神教的前身。民族——國家宗教一般都是崇拜至上神的。如中國傳統宗教崇拜天(上帝),天是自然之主,是統帥諸神的最高神靈,在甲骨文中即已有上帝命令刮風、打雷、下雨的記載。印度婆羅門教信奉梵,它是萬物的根本和萬因,毗濕奴、濕婆和梵天等三主神是梵的顯現,其他神祗也是梵的高低不同階段的各種化現。日本神道崇拜天照大神,其余諸神均受其統轄。古希臘宗教信仰宙斯,它是奧林波斯山上眾神的領袖,它主宰著整個自然與社會的秩序。
在歷史上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如古代埃及宗教雖然也是至上神教,但其所崇拜的至上神是隨著統一王國的政治中心的變化而輪換的。當某個地區成為首都所在地的時候,它的地方神就升格成為全國的最高神。古代巴比倫宗教的至上神也是輪換的,但其原因卻是由于外族的入侵,入侵者總是把本民族信奉的最高神變為被征服的民族國家崇拜的最高神。而波斯宗教崇拜的是善惡二神,在下諸神依此分為光明與黑暗兩個對立集團,是一種二元至上神教。猶太教則信仰唯一神耶和華,是最早的也是古代民族國家宗教中唯一的一神教。但是,所有這些民族——國家宗教都是以不同的形式反映了階級社會的等級制度。
保護神與至上神的統一。保護神崇拜早已存在于原始社會的氏族宗教中,并且是原始宗教的一個重要內容。不過,原始的保護神崇拜主要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祖先神崇拜,后來隨地緣村社和部落的出現產生的地方保護神也是以地域關系為主的,它們都帶有一定的自然特性。但隨著聯合諸多部落的部落聯盟的形成,尤其是民族國家產生時期政治統治的需要,保護神崇拜增加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內容,人間的政治關系也在其中得到了明確的反映。在社會生活組織相互兼并的歷史過程中,保護神的兼并也同宗教信仰的兼并一道在同時進行。國家將全民族的信仰統一于統治階級的宗教,這種統一在其特定的表現形態上,就是以統治者一族的保護神去統屬其他族的保護神,爾后又發展為整個民族國家的保護神,并成為全民的崇拜對象。為了增強統治者一族的保護神的神圣性,強化全民對這一保護神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于是,與統治者在塵世的地位相一致,其保護神也被抬高到神界中的最高地位,成為至上神靈。其他族的神靈則或是被取消,或是被兼并,或是被置于最高神的統治之下。這樣,在民族——國家宗教中,保護神與至上神合而為一,成為世界的創造者和本民族的保護者,兼有雙重身分。
中國儒教崇拜的天、希臘宗教信奉的宙斯、埃及宗教信仰的太陽神、波斯教崇拜的阿胡拉、日本神道教侍奉的天照大神、猶太教崇拜的耶和華,都是統一了民族國家保護神和最高創世神的二元神。不過,由于這些最高神同時又是民族國家的保護神,因而它們的王國絕不越出它們所守護的民族國家領城,在此界線外,由其他民族國家的保護神統治。這就是說,民族國家的保護神的至上意義極為有限,僅僅適用于本民族的范圍,只是針對被統治者原有的保護神而言的。所以,它的存亡直接與民族國家的存亡聯結在一起,取決于它自身的保護能力。古代巴比倫、埃及、希臘以及波斯等許多民族和國家所崇拜的最高神,都是由于它們作為民族和國家的保護神而隨民族或國家的喪失而被消亡的。
神權與君權的結合。氏族首領和部落酋長往往同時也是宗教首領和祭祖主祭人,但這一般只是表明他是帶領本氏族部落全體成員侍奉神靈的首領,而不意味著他與神靈之間具有什么特殊關系,被賦予了什么特權。從部落聯盟時代開始,出現了首領把自己提升為唯一能通天神的特權人物,從而將祭天大權獨攬的現象。這種現象的不斷發展,在民族國家形成的過程中,便進一步產生了民族國家的君王,把自己的祖先或保護神與至上神聯系在一起,使之具有至上神的性能的做法。這樣一來君王便成為至上神的后代甚至化身,自己也具有了神秘。
據史料記載,中國至少從周代開始就把帝王稱之為“天子”即上天的兒子。古埃及的國王都把民族——國家宗教所崇拜的至上神視為與自己有血緣關系的保護神,自稱是至上神的兒子。巴比倫宗教也直接神化人間統治者,認為他們的祖先是神或是具有一定的神性。日本神道教把天照大神視為歷代天皇的始祖,并尊天皇為人神。在羅馬帝國的君主政體出現后,亦將其君王訴諸宗教臻于神圣化,產生了“帝王神”崇拜。蘇拉被視為神之驕子,凱撒和卡利古拉生前就為自己舉行了封神儀式,屋大維也接受了“奧古斯都(神圣者)”的稱號。
君王的神化,使君王所擁有的地位和權力也被賦予了神圣的來源,君權由神所授。于是,君王便成為天然的民族國家的成員必須崇拜和祭祖的最高神靈。君王自然也是民族——國家宗教的最高首領和祭祖活動的主祭者,只有他才有資格帶領眾人祭祀至上神。至此,君權與神權結合起來了,政治特權與宗教特權也結合起來了,君王集所有權力于一身,便理所當然地成為民族——國家神圣的專制者。這種區別于原始社會的新政教合一形式的出現,不僅表明了人類社會在階級和民族形成之后新的國家政治的產生,而且也體現了宗教內容向社會化方向發生的轉折。
中國在古代宗教即產生了君權神授的觀念,認為君王統治萬民是受天的委派,代表天來化育人類的,它體現了天的意志。日本神道教的核心就是君權神授說,把天皇當作天照大神統治人間的代表,強調每一國民均應唯其圣渝是從。巴比倫的亞述爾國王總是把自己的一切行動都說成是最高神亞述爾的決定,聲稱自己不過是神意的執行官。印度婆羅門教認為婆羅門是為護持“達摩(圣法)”而生,因而居眾生之首,統攝世間萬物。
當然,在古代的民族——國家宗教中,也有的是實行國教制度而非政教合一。興旺時期的羅馬帝國就是典型。這主要是因為羅馬帝國的版圖不斷擴大,使它的民族——國家宗教不斷受到被征服的民族和國家的宗教信仰的沖擊,不得不過份依賴國家強力來維護自身和統一意識形態。同時,帝國的強盛使帝王的權力也極度膨脹,超過了宗教所能制約的界線。所以,羅馬的民族——國家宗教便完全成為受帝王控制的工具,教權為王權所支配。
僧侶階層與規范形式的產生。為了適應宗教變化和政治統治的需要,大量專職的巫祝產生出來,逐步形成了一個以宗教為職業的特殊社會階層。他們不僅是民間日益增多的宗教事務的代理人,尤其是協助君王進行民族國家祭典,并為統治階級運用宗教在意識形態上控制全體社會成員出力的特殊工具。這個階層同民族國家的政治領導集團一道,形成了集神權與政權于一身的君主專制的左右臂,因而它在社會中也享有相當的特權。
據文字記載,中國在商代之前就已出現了職業宗教者,并已有了卜(司占卜)、史(司錄風雨)、巫(行術作法)、祝(司祈禱乃至祭祀)的分工。在印度婆羅門教所維持的種姓制度中,居于統治地位的婆羅門就是世代相傳、自成一體的祭司階層。古代羅馬帝國的祭司團亦由來已久,在原始公社時期便已開始形成。最古老的祭司團有司掌歷法和節期的“彭提菲克斯”,擔任信使和外交任務的“費齊亞利斯”,專管占卜的“奧古爾”,主持祭獻儀式的“雷克斯?薩克羅魯姆”,侍奉女神維斯塔的“維斯塔利斯”等。羅馬王凱撒、屋大維及其后繼諸王都曾兼任最高的“彭提菲克斯”祭司職位。古巴比倫人為了侍奉神靈,產生了一大批專門侍奉神的生活起居的神職人員,其中有傳達神啟和解釋經文的高級祭司,有為歌頌神、安慰神而誦唱贊美詩和哀歌的音樂神,還有為神制作食物的廚神,為神洗澡的人,陪送神像去臥室睡覺的侍者等等。另外還有被認為是侍奉神的人間妻子的女祭司,也有獻身于神圣而賣淫的神娼。在城邦時期,祭師是城邦統治集團的核心,統治者即是祭司的首領。后來祭司形成了專門的貴族集團,甚至為自身的利益同君主發生沖突,曾參與過陰謀篡位、朝代興替、私通外國等重大政治事件。
為了進一步強化民族——國家宗教的正統性及其對全體社會成員的思想和行為的約束力,僧侶們根據政治上的需要和宗教教義,對宗教的禮儀和組織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和補充。使之統一化、系統化和制度化,建立起了以巫祝為核心的禮儀典章和組織制度,使民族國家在行為和組織方面具有了規范化的形式。
在實行政教合一體制的古代民族國家中,這種宗教規范與政治制度相統一,不僅實現了對全體社會成員宗教行為的組織化和規范化,同時也是對他們全部社會行為的組織化和規范化,成為直接維持政治統治秩序的有力工具。印度婆羅門教很早就制定了一系列宗教規范,并以法律形式將其固定在《摩奴法典》中。中國古代宗教亦已形成了關于宗教儀式的各種規定,提出了一整套祭祖制度,這些規范將宗教與政治和倫理緊密結合在一起,直接起著維護宗法政治制度的作用。孔子所極為推崇的周禮就是這種政治化和倫理化了的宗教規范的樣本。古代埃及宗教被宗教學者歸為典型的儀式宗教,受祭司和巫師控制的正確的規范化儀式動作的作用,甚至超過了對神靈信仰的虔誠。摩西在創建猶太教的時候,一開始就制定了《摩西十誡》和一系列律法,它既規定了宗教的信條和禮儀,又規定了行為準則;既建立了宗教體制,又建立了社會的結構和國家的律法。
神學理論與宗教典籍的形成。原始宗教作為一種自發產生的自然性宗教,長于行動而拙于思考。除了簡單而零散的宗教觀念和充滿幻想色彩的神話傳說外,沒有抽象、系統的理論,更談不上宗教典籍。在民族國家出現后,人類理性思維能力的進步和職業宗教者階層的產生構成了十分有利的條件,為創立神學理論奠定了基礎。僧侶們首先從對紛繁雜亂的原始宗教觀念改造入手,在重新統一和確定了的關于民族的起源、祖先等一系列神話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較為系統化的教義體系和初步的神學思想,使宗教觀念被理論化,從而產生了最早的宗教神學。
神學理論的出現,不僅標志著在民族國家內部宗教觀念的統一和鞏固,標志著原始的、粗糙的和自發的宗教觀念已為新的、精致的和人為的宗教神學所取代,而且意味著宗教的說服力和欺騙性的增加,更易于通過對人的理性的征服而維護和發展宗教信仰。同時也為人們根據社會和自己需要的變化修改宗教教義、重新解釋宗教觀念提供了可能。這一方面使宗教對社會的適應性大大增加,具有了更強的生命力和持久性,另一方面又孕育了宗教內部在觀念上分裂的可能性,從而各種教派和宗教從此層出不窮。
隨著文字的產生,在有些文化達到較高程度的民族國家中出現了敘述神學理論的宗教典籍,宗教神學往往成為最早的文字記載的內容。在中國的甲骨文中,記載的大部分內容是有關宗教觀念和祭祀儀式的,而敘述占筮理論的《易經》則是最古老的著作。古代印度在原始社會末期即已形成了反映自然宗教內容的專門著作《梨俱吠陀》。婆羅門教產生后,又編著了三種吠陀典集:《沙摩吠陀》、《夜柔吠陀》、《阿闥婆吠陀》,它們構成了古典婆羅門教的三大綱領,其中包含了其宗教教義和信仰的基本內容。古埃及人有一些宗教經卷的斷紙殘篇保留下來。古巴比倫流傳下來的文化資料也是以宗教的內容為主。實際上,古希臘哲學也是宗教理論的一種延伸,其中一些派別的學說甚至直接就是一種神學,如畢達哥拉斯派。
綜合辦工作匯報 綜合辦工作流程篇二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我們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同中國民族問題的具體實際相結合,制定出了一整套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我國的宗教政策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擁護。
新疆自古以來就是有著多種宗教的地區,縱觀新疆發展的歷史包括民族發展和宗教演變的歷史,可以看到宗教在新疆的影響久遠,群眾性、民族性特點十分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新疆的宗教問題具有特殊的復雜性。做好宗教工作,事關新疆團結穩定、和諧發展的大局,也事關全國團結穩定、和諧發展的大局。60年來,自治區黨委、政府堅持以黨的宗教基本理論和基本方針為指導,緊密結合新疆的實際,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最廣泛地團結了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事業,使新疆的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呈現出走向現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來的蓬勃生機和活力。
認真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60年來,自治區黨委、政府堅持全面正確地宣傳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強調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都是我們必須信賴和依靠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講求方式方法,使各族群眾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緊密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為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祖國統一而共同奮斗。各族群眾可以完全自主地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沒有人因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視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動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的實踐中,探索形成了一套符合新疆實際的辦法與機制。建立健全愛國宗教人士管理和培訓的工作機制:從新疆實際出發,自治區黨委、政府把愛國宗教人士作為肩負特殊使命的非黨基層干部來對待,堅持“政治上信任、信仰上尊重、工作上依靠、生活上關心”,制定和完善了愛國宗教人士聘用、管理、培訓、生活補貼發放等制度;建立健全愛國宗教人士培訓工作機制,形成了自治區、地州市長年集中培訓,縣鄉村定期或不定期學習培訓,根據形勢任務有針對性地特殊培訓三個層次的大培訓格局。給任職滿3年、考評合格的宗教教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目前,全區享受生活補貼的宗教教職人員已達到93%以上。通過多措并舉,基本上形成了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使他們成為一支抵御滲透、維護祖國統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加強愛國
宗教人士的思想隊伍建設。和平解放后,新疆對宗教制度實行民主改革,廢除了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制度,實行政教分離,著重加強了愛國宗教人士的思想隊伍建設,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張春賢書記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次黨代會上提出“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安定和諧”,報告第五部分指出穩定是新疆的大局。說到:當前,新疆社會大局總體穩定、總體可控、總體向好,但穩定的基礎仍很脆弱,穩定的形勢依然嚴峻。我們必須始終清醒地認識到,分裂與反分裂的斗爭是長期的、復雜的、尖銳的,有時甚至是十分激烈的。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的決策部署,堅持中央提出的影響新疆社會穩定的主要危險是民族分裂主義的正確論斷;堅持發展和穩定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堅持“反暴力、講法制、講秩序”。創造性地貫徹落實自治區穩定工作的各項措施,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做到維護社會穩定各項工作常態化,保持社會政治大局穩定。報告還提出:“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認真貫徹宗教事務條例,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保證宗教活動規范有序進行。”我們要全面正確理解和貫徹“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要旨。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是影響新疆穩定的主要威脅,利用非法宗教活動作掩護是“三股勢力”進行分裂活動的一個顯著特點。他們煽動宗教狂熱,極力向群眾灌輸宗教極端思想,企圖挑起宗教沖突,煽動民族仇恨,制造社會動亂。多年來反分裂斗爭的實踐證明,暴力恐怖活動的背后一般都有非法宗教活動的影子。黨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成功實踐,促進了宗教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發揮,
充分證明了黨的宗教政策的正確性。在本月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的學習過程中,我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清醒的認識和更深刻的理解,作為一名剛參加工作的教師,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刻苦學習黨的各種方針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思想覺悟并付之于日常工作事務中。
綜合辦學習業務心得篇4
綜合辦工作匯報 綜合辦工作流程篇三
按照學校的統一安排我我學習了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之后,感到受益匪淺,感觸很深。
通過學習我明確了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產黨員可以信教。我們黨宣布和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這當然不是說共產黨員可以自由信奉宗教。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對我國公民來說的,并不適用于共產黨員。一個共產黨員,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成員,毫無疑問地應當是無神論者,而不應當是有神論者。
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宗教本質的認識。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人類思維能力發展到一定水平以后產生的社會現象。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文化現象,在歷史上曾對社會的文化、文明和社會進步做出過重大貢獻。宗教具有長期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復雜性。
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認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們必須堅持的觀點。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這是一項長期政策。我想,我們黨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對宗教本質的深刻認識。因為宗教是意識形態范疇,是長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過行政手段消除,宗教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并發揮重要影響。
通過學習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認識到非法宗教活動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動總是披著宗教的外衣,干著不恥的勾當。有的干預教育、婚姻、計劃生育,強迫青少年和學生信教,教唆學生非法學經,甚至和民族分裂聯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眾的無知,歪曲宗教教義,煽動宗教狂熱,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擊和迫害愛國宗教人士和干部群眾,成為影響新疆的團結和穩定的主要危險。在新疆,清醒地認識到影響新疆穩定的主要危險來自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堅決打擊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動,就是講政治的具體體現。
通過這樣系統的學習,使我增強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對于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認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處理復雜民族宗教問題的觀點和方法。我想縣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就是要讓我們充分理解
和掌握這些知識,和依法運用政策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能力。
綜合辦學習業務心得篇3
綜合辦工作匯報 綜合辦工作流程篇四
一、在今后的民族宗教工作中,要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四個牢牢把握”的總體思路:
(一)在民族工作中,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這一主題,進一步明確促進民族工作的工作思路,切實服務科學發展;在宗教工作中,要牢牢把握把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結合起來,把發揮宗教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結合起來。
(二)在民族工作中要牢牢把握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這一根本,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 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在宗教工作中,要加強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教育引導,發揮宗教界在構建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從而自覺維護社會和-諧,切實促進社會和-諧,確保民族宗教領域穩定。
(三)牢牢把握履行職責、轉變職能這一重點,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服務廣大少數民族群眾和信教群眾。
(四)牢牢把握“弘揚正氣、樹立新風”這一關鍵,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切實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
二、民族宗教工作如何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一)要始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在民族工作中,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就是要堅持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理論體系,以及_以來黨的民族理論的最新成果為指導,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積累新經驗,為開創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貢獻力量。同時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是宗教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要提高對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根本要求的認識和理解,用科學發展觀武裝頭腦,學會用科學發展觀審視宗教問題,用科學發展觀指導我們的宗教工作。
(二)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兩個共同”主題的實踐要求,就是民族工作必須是發展和團結兩手抓。必須始終堅持和認真貫徹民族平等政策,始終堅持和認真貫徹民族團結政策,始終堅持和認真貫徹扶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始終堅持和認真貫徹加強少數民族干部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在宗教方面,科學發展觀是創新宗教工作體制機制、解決 當前宗教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指導思想,通過開展學習實踐活動,宗教工作干部隊伍和宗教界愛國隊伍素質要有新的增強,工作水平要有新的提高,依法管理要有新的加強,機制建設要有新的進展。
三、按照統籌兼顧,兩不誤、兩促進的要求,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明確把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共同進步作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務,探索建立健全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大力推動全面落實和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系列民族政策。結合宗教工作的實際,組織開展好解放思想和愛國愛教大討論,繼續推進“探索和-諧宗教理論,創建和-諧寺觀教堂”載體活動,積極研究開展“創建和-諧寺觀教堂”的工作意見,切實把開展學習實踐活動與做好日常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努力實現“兩不誤,兩促進”。
綜合辦學習業務心得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