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質 委托代建收費標準篇一
項目委托單位:
項目代建單位:
項目使用單位:
委托代建合同書:
委托單位:
代建單位:
使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管理規定》,為保證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單位代建單位與使用單位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 (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含土地、建安工程費用及相關政策)
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
建設內容:
二、代建方式和內容
1、代建方式(①全過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設實施代理)
2、代建內容
①前期工作代理內容:組織項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設計編制,辦理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土地征用、拆遷、環保、消防等手續。②組織建設實施代理內容: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選購年度計劃、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手續,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投資計劃、用款計劃申請;工程中間驗收、編制工程決算報告、施工驗收、資產交付等。③全過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兩方面的代理內容。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 (萬元)(以代建單位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簽約后): 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費率(按項目投資的):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單位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成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單位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個執 份。 委托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代建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使用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本合同簽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托單位權利
第四條 委托單位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托單位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
第六條 委托單位有權要求代建單位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托單位有權要求代建單位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單位權利
第八條 代建單位根據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復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 代建單位有權拒絕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單位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單位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并向委托單位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有權對委托單位核準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托單位義務
第十四條 委托單位應負責協調代理人、使用單位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第十五條 委托單位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并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托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單位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單位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內就代建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單位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托單位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單位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單位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單位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單位匯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匯報材料抄送使用單位。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作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單位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單位報委托單位核準。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托單位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協助委托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根據使用單位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學習。
第三十條 代建單位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單位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單位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單位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單位撥款。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并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的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單位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托單位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托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托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單位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單位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單位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托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政策因素的、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效。
第四十七條 由于委托單位或使用單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單位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
委托單位,委托單位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單位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單位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單位承擔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代建單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單位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并經委托單位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單位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 ,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凋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代建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代建單位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單位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節約資金獎勵: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 ______%)(10%-30%提取,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注:
第十五條 委托單位、代建單位、使用單位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 委托單位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單位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單位應在____天內就代建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單位的聯系人: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按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向委托單位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的項目經理: ______________
代建單位向委托單位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向代建單位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_________
使用單位為代建單位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同意按工程進度向代建單位撥付政府資金。
第四十條 代建單位在責任期間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 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單位可繼續向代建單位提出索賠要求.
(5)第五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附加協議條款
甲方:乙方:日期:
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質 委托代建收費標準篇二
委托人(全稱): 賓館 代建人(全稱): 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托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托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 萬元, 萬元)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7.1-.1.20,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 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 萬元)。工程竣工后,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質 委托代建收費標準篇三
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全稱): 某某 賓館
代建人(全稱): 某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托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托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1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東湖路146號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20xx.7.1-20xx.1.20,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后,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