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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概況閱讀 西藏自治區資料篇一
為學習借鑒西藏自治區藏傳佛教文化旅游的發展經驗以及拉薩市“文化興市”發展戰略,推動我市“文化立市”戰略實施,5月16日—20日,xx率領xx一行xx人赴西藏自治區進行了學習考察。先后考察了拉薩、納木錯、林芝等地,重點了解了西藏文化旅游的發展情況,現將學習考察情況報告如下。
一、西藏藏傳佛教文化旅游的做法和成效
(一)文化和區位優勢獨具特色
1、文化旅游資源獨具特色。西藏旅游資源不僅有高原自然景觀,如世界屋脊立體景觀,保存完好的原始森林、高山、冰川、珍稀動植物,而且文化旅游資源獨具特色。藏傳佛教文化特色旅游資源眾多。西藏有國家歷史文化名城2座,國家風景名勝區1處,對外開放山峰5座,自然保護區13處,景點100多處,具有大容量、多樣性和鮮明藏傳佛教特色。藏傳佛教文化旅游資源品味高、精品多。歷史、宗教、文化完整保存于寺院、宮殿、莊園、建筑、壁畫、雕塑等古跡。有眾多頂級旅游資源,哲蚌寺、色拉寺、薩迦寺、藏王墓、古格王朝遺址為國家和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布達拉宮和大昭寺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風情獨特的藏傳佛教民俗旅游資源。藏族文化、民俗、習俗與宗教密切相關。藏族服飾、器物用具、民間工藝、競技、藏醫藏藥、天文歷算、戲劇歌舞、傳召大法會、沐浴節、望果節;藏族飲食、民居、拉薩雪頓節、那曲羌塘恰青賽馬節等,使游客心馳神往。
2、文化優勢獨具特色。文化旅游為西藏旅游資源開發提供了廣闊市場和主要客源。藏傳佛教理論體系龐大,思想哲理深邃,境界取向玄遠,文化底蘊深厚。藏傳佛教古樸厚重的神秘價值取向。輝煌古剎、奇麗河流湖泊、俊俏冰川雪峰、神秘雪域神山圣湖、靈童轉世等形成獨特文化體系,具有神秘色彩和誘惑力,吸引朝圣者祈求助德。真誠善良的倫理規范。佛教是傳統藏族社會道德規范和文化心理特質的基石。山川河湖崇拜。藏傳佛教崇拜山川河湖,與自然和諧相處。圣山、圣湖觀念和繞轉習俗強化了藏民的環保意識。寺院及其內部陳設。建筑師和藝術家將藏傳佛教精深思想和藏族歷史物化在藏傳佛教寺廟建筑、壁畫、唐卡藝術中,通過觀察、欣賞,獲得美的享受和求知欲的滿足。佛學院及宗教研究。作為佛學最高學府,佛學院講經縝密,治學嚴謹,教學體系完備,學者輩出,著作豐富。
3、區位條件獨具特色。地理優勢。西藏高原土地遼闊、人口稀少、工業化程度低,處于原始自然狀態,自然生態環境制約多數產業發展,吸引渴望回歸自然的游客體驗。區位優勢。西藏與印度、尼泊爾、緬甸毗鄰,客源跨國交流得天獨厚。
(二)文化旅游開發意義重大
1、旅游產業是西藏經濟社會發展支柱。西藏將旅游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柱產業,已開發旅游資源中宗教旅游地位突出。
國家向西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旅游打破地區封閉,產生大量人流、物流以及信息流,為其它產業發展開拓空間,改善環境,培育經濟增長點。相比工業、農業,旅游服務地區差異小,制約著其它產業發展的封閉環境構成西藏旅游業的特色,西藏發展旅游產業具有顯著比較優勢。
2、藏傳佛教旅游是西藏文化旅游核心。西藏藏傳佛教對養生和心靈平靜有吸引力,強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共生共榮。藏傳佛教滲透到藏族社會政治、經濟、思想、文化各領域,對藏族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生態倫理觀和審美觀產生深刻影響,物化在建筑、繪畫、雕塑、戲劇、音樂等藝術形式中,賦予藏區文化旅游資源以人文內涵,是藏區獨具特色的優勢文化資源,也是旅游業發展的重要基礎。
3、藏傳佛教旅游開發利于文化遺產保護。旅游發展保護宗教圣地,宗教與旅游相互促進。發掘藏傳佛教文化旅游的參與性,可使游客直接視聽、親身體驗,遵從藏傳佛教儀軌,學習藏傳佛教禮儀,參與藏傳佛教活動,購買藏傳佛教紀念品,感受濃郁的藏族獨特文化和藏傳佛教精神世界,追求文化差異、文化認同和文化審美,保護和傳承西藏佛教文化遺產。
(三)藏傳佛教旅游的開發機遇
1、國家政策優勢明顯。1979年,中央撥款7億多元對寺廟、靈塔、祭奠等宗教場所進行維修,包括拉薩三大寺和很多中小寺廟得到修復;1989—1994年國家撥款5500多萬元和大
量黃金白銀,對布達拉宮重點維修;2002年布達拉宮、羅布爾卡、薩迦寺三大重點文物保護 維修總投資3.3億元;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提出,要把西藏建設成為“重要的中華民族特色文化保護地、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這為西藏的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
2、客源優勢明顯。宗教旅游生命周期長。藏傳佛教文化旅游市場資源獨特,規模大,需求穩定,是優質旅游市場,無特殊事件發生,不易衰落。國內外對西藏的關注持續升溫。因歷史、民族、宗教、社會、文化、民俗等原因,藏傳佛教文化旅游長期處于國際熱點領域,國內外人士對該神奇地域情有獨鐘,藏傳佛教文化旅游對旅游者的吸引力持續存在并產生巨大經濟效益。
3、拉薩“文化興市”戰略機遇。“文化興市”戰略是拉薩市站在國家發展戰略、西藏自治區發展規劃和拉薩市創建國際旅游城市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對推動拉薩由文化資源大市向文化發展強市的戰略轉型意義重大。借此,拉薩市啟動了“中國西藏文化旅游創意園區”建設。園區位于距拉薩主城區2公里的次角林溝,面積約15平方公里,相傳是文成公主進藏后隨行人員的聚居地。規劃用時3年把這里建設成為“藏文化的世界總部基地、藏文化旅游產品標準輸出地、藏文化創意發祥地、高端休閑度假地、市民休閑度假地”,打造具有西藏特色、西藏風格、西藏氣派的先進文化旅游品牌。
二、關于我市“文化立市”發展戰略的對策和建議
(一)強力推進“文化立市大規劃”。強化規劃是政府第一資源、第一職責的意識,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半年的“文化立市大規劃”。按照國際化、高標準的原則,選擇頂級設計單位,組織精干力量,進一步深化和完善目前的規劃設計,下決心做文化立市的精品工程。按照寧慢不錯、寧留不占的原則,確保概念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二)強力建設“大基礎”,推動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兩輪驅動”。強化基礎設施“硬件”建設,夯實發展后勁。打造“東坡宋城”、“兩宋榮光”景觀大道和蘇軾、蘇洵、蘇轍、蘇母四大名人公園,提前開展文化產業園區招商引資工作,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全力對接,共同支持文化產業園區項目。強化文化旅游服務“軟件”建設,抓好文化活動開展、文化藝術創作、文化品牌打造三項工作。加強誠信建設,加大對旅游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
(三)大膽探索“東坡文化旅游創意園區”建設,大力弘揚獨特的東坡文化。學習借鑒拉薩市建設“中國西藏文化旅游創意園區”新模式,積極探索文化旅游園區機制,建議我市將東坡島建設成為“東坡文化旅游創意園區”,集民俗文化展示、民俗手工藝品產銷、演藝娛樂、酒店休閑、商貿觀光、生活服務于一體的文化旅游產業聚集區。由大集團、大企業對園區進行總體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和招商引資,政府負責征地拆遷安置、政務服務和社會管理。把我市建設成為“東坡文化的總部基地、高端休閑度假地、市
民休閑度假地”,實現“文化事業一流、文化產業一流、城市文明一流”三大目標,努力把眉山建設成為全國文化強市。
西藏自治區概況閱讀 西藏自治區資料篇二
西藏自治區概況
一、概況
西藏簡稱藏,地處世界上最大最高的青藏高原,平均海拔4千米以上,全區總人口為281萬人(2006年末數字)。人口出生率為17.4‰,死亡率為5.7‰,自然增長率為11.7‰。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2.21人,西藏人口分布也很不均衡,多數人口集中在南部和東部。平均預期壽命已由1951年和平解放前的35.5歲提高到目前的67歲。面積為120多萬平方公里。
西藏全區共劃1地級市、6地區、1縣級市、76縣,年平均氣溫為8℃左右。
西藏是以藏族為主體的民族自治區,其他還有漢族、回族、門巴族、珞巴族等。未識別民族有夏爾巴人和僜人,其人數較少,只有2000余人。西藏既有獨特的高原雪域風光,又有嫵媚的南國風采,而與這種大自然相融合的人文景觀,也使西藏在旅行者眼中具有了真正獨特的魅力。至今,還有許多藏族人的生活習俗與高原之外的現代人有著很大的距離,也正由于距離的產生,才使西藏的一切具有了觀賞價值。
西藏自治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五個民族自治區之一,成立于1965年9月1日。
西藏自治區位于中國的西南邊疆,青藏高原的西南部。它北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青海省毗鄰,東連四川省,東南與云南省相連,南邊與西部與緬甸、印度、不丹、尼泊爾等國接壤,形成了中國與上述國家全長近4000公里的邊境線。全區土地面積為122萬多平方公里,約占全國總面積的12.8%。
二、自然地理
1.地形與山脈
西藏自治區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是青藏高原的主體部分,有著“世界屋脊”之稱。這里地形復雜,大體可分為三個不同的自然區∶北部是藏北高原,位于昆侖山、唐古拉山和岡底斯山、念青唐古拉山之間,占全自治區面積的三分之二;在岡底斯山和喜馬拉雅山之間,即雅魯藏布江及其支流流經的地方,是藏南谷地;藏東是高山峽谷區,為一系列由東西走向逐漸轉為南北走向的高山深谷,系著名的橫斷山脈的一部分。地貌基本上可分為極高山、高山、中山、低山、丘陵和平原等六種類型,還有冰緣地貌、巖溶地貌、風沙地貌、火山地貌等。蜿蜒于西藏高原南側的喜馬拉雅山,由許多近似東西向的平行山脈組成,其主要部分在中國與印度、尼泊爾的交界線上,全長2400公里,寬約200─300公里,平均海拔在6000米以上。海拔8844.43米的世界第一高峰一珠穆朗瑪峰,聳立在喜馬拉雅山中段的中尼邊界上;在其周圍5000多平方公里內,有8000米以上高峰4座,7000米以上高峰38座。
2.河流與湖泊
在西藏自治區境內,流域面積大于1萬平方公里的河流有20多條,流域面積大于2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100條以上。著名的河流有金沙江、怒江、瀾滄江和雅魯藏布江。西藏還是國際河流分布最多的一個中國省區,亞洲著名的恒河、印度河、布拉馬普特拉河、湄公河、薩爾溫江、伊洛瓦底江等河流的上源都在這里。西藏河流的水源主要由雨水、冰雪融水和地下水組成,流量豐富,含沙量小,水質好。雅魯藏布江為西藏第一大河,發源于喜馬拉雅山北麓仲巴縣境內的杰馬央宗冰川,經珞瑜地區流入印度,稱為布拉馬普特拉河。雅魯藏布江(中國境內崐)全長2057公里,流域面積24萬多平方公里,流域平均海拔4500米左右,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大河。雅魯藏布江大峽谷深達5382米,是地球上最深的峽谷。大峽谷谷底最窄處僅74米,最寬處約200米,全長為370公里。
廣袤的西藏高原上點綴著大小湖泊1500多個,其中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里的有納木錯、色林錯和扎西南木錯超過100平方公里的湖泊有47個。納木錯也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湖泊。湖泊面積為24183平方公里,約占中國湖泊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西藏高原不僅是中國最大的湖泊密集區;也是世界上湖面最高、范圍最大、數量最多的高原湖區。這里的湖泊咸水湖多,淡水湖少,湖面海拔超過5000米的有17個,它們的面積都在50平方公里以上。
3.氣候特點
空氣稀薄,氣壓低,含氧量少。太陽輻射強,日照時間長。氣溫偏低,日溫差大。全年分為明顯的干季和雨季。氣候類型復雜,垂直變化大。
西藏高原復雜多樣的地形地貌,形成了獨特的高原氣候。除呈現西北嚴寒干燥,東南溫暖濕潤的總趨向外,還有多種多樣的區域氣候和明顯的垂直氣候帶。“十里不同天”、“一天有四季”等諺語,即反映了這些特點。與中國大部分地區相比,西藏的空氣稀薄,日照充足,氣溫較低,降水較少。西藏高原這里每立方米空氣中只含氧氣約150─170克,相當于平原地區的62%至65.4%。西藏是中國太陽輻射能最多的地方,比同緯度的平原地區多一倍或三分之一日照時數也是全國的高值中心,拉薩市的年平均日照時數達3021小時。氣溫偏低,年溫差小,但晝夜溫差大。拉薩、日喀則的年平均氣溫和最熱月氣溫比相近緯度的重慶、武漢、上海低10─15攝氏度。拉薩、昌都、日喀則等地的年溫差為18─20攝氏度阿里地區海拔5000米以上的地方,8月白天氣溫為10攝氏度以上,而夜間氣溫降至攝氏零度以下。西藏自治區各地降水的季節分配不均,干季和雨季的分界非常明顯,而且多夜雨。年降水量自東南低地的5000毫米,逐漸向西北遞減到50毫米。每年10月至翌年4月,降水量僅占全年的10%至20%;從5月至9月,雨量非常集中,一般占全年降水量的90%左右。
三、歷史沿革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在公元前,居住在這里的藏族先民就與生活在中原的漢族有著聯系。以后,經過漫長的歲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眾多部落逐漸統一,成為現在的藏族。
1.古代
公元七世紀初,中國歷史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唐朝(618-907年)建立起強大的統一政權,結束了中原地區300多年的混亂分裂局面。與此同時,藏族的民族英雄松贊干布兼并十余個部落和部族,在西藏高原實現統一,正式建立了吐蕃王朝,定都邏娑(今拉薩)。松贊干布在位期間,銳意修好唐廷,吸取唐朝的先進生產技術和政治文化成果。他曾兩次派遣大臣赴唐廷求婚,于公元641年迎娶了唐太宗的宗女文成公主。松贊干布還從唐朝引入造酒、碾磨、紙墨等生產技術,遣貴族子弟到長安(今西安)學習詩書,聘漢族文人入蕃代典表疏,與唐朝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保持了極為友好的關系。唐高宗封松贊干布為“附馬都尉”、“西海郡王”,后又晉封為“賓王”。松贊干布奠定了吐蕃與唐朝200余年頻繁往來的“甥舅親誼”。
公元710年,唐金城公主攜帶繡花錦緞數萬匹,工技書箱多種和一應使用器物入蕃,嫁吐蕃王赤德祖贊。金城公主入蕃后曾資助于田(今新疆境內)等地佛教僧人入蕃建寺譯經,并向唐朝求得《毛詩》、《禮記》、《左傳》、《文選》等典籍。公元821年,吐蕃王赤熱巴巾三次派員到長安請求會盟。唐穆宗命宰相等官員與吐蕃會盟官員在長安西郊舉行了隆重的會盟儀式。次年,唐朝派劉元鼎等人到吐蕃尋盟,與吐蕃僧相缽闡布和大相尚綺心兒等人結盟于拉薩東郊。此次會盟時在唐長慶元年(822年)和二年(823年),史稱“長慶會盟”。會盟雙方重申了歷史上“和同為一家”的甥舅親誼,商議今后“社稷如一”。記載這次會盟內容的石刻“唐蕃會盟碑”共有三塊,其中一塊立于拉薩大昭寺前。
公元842年,吐蕃王朝因王室內訌和部族之間、將領之間的混戰而分裂瓦解,出現眾多互不統屬的地方勢力。它們各占一方,互相征伐,戰爭連綿持續了400余年。13世紀初,蒙古族領袖成吉思汗在中國北部建立蒙古汗國。1247年,薩迦派高僧班智達·貢嘎堅贊同蒙古汗國皇子闊端在涼州(今甘肅武威)議定了西藏諸部歸順蒙古汗國和接受所規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內容;薩迦地方政權建立。1271年,蒙古汗政權定國號為元,并于1279年統一全中國,建立了統一的中央政權,西藏成為中國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個行政區域。1260年,元朝皇帝忽必烈(1215-1294年)即蒙古汗王位后,封貢嘎堅贊的侄子、薩迦派法王八思巴為國師。1264年,忽必烈設釋教總制院,命八思巴以國師身份兼領院事。在總制院(后改宣政院)下,設有“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負責處理和管轄現今西藏大部分地區的軍政事務。宣慰使司下面轄有管理民政的萬戶府、千戶所。1265年,忽必烈封八思巴為大寶法王、帝師,并通過八思巴舉薦,任命了總管西藏事務的行政長官和13個萬戶府的萬戶長。1268年、1287年和1334年,元朝中央曾三次派官員在西藏清查戶口,還在西藏地區設立了15個驛站,聯成通往大都(今北京)的交通線,推行并確立了西藏地方的“烏拉”(意為徭役、差役)制度。歷代中央政府對西藏的管轄自13世紀中葉西藏地區正式歸入元朝版圖后,中國雖然經歷了幾代王朝的興替,多次更換中央政權,但西藏一直處于中央政府的管轄之下。14世紀中葉,薩迦地方政權逐漸衰落。
1354年,以降曲堅贊為首的帕竹噶舉派成為西藏大部分地區的統治者,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帕竹地方政權。在西藏帕竹時期,元中央政府承認了這一事實,封降曲堅贊為大司徒。1368年明朝建立后,采取了普遍封賜的政策,對具有政治實力的地方諸教派首領均賜加以“王”、“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王位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準,遣使冊封。這時,**喇嘛和**喇嘛兩大**系統所屬的格魯派興起,三世**喇嘛索南嘉措向明廷入貢,獲得明朝中央封賜的“朵兒只唱”名號。明朝中央對西藏地方的治理,沿襲了元朝的辦法,先后設置烏思藏、朵甘兩個“衛指揮使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分別管理前后藏、昌都和阿里地區的軍政事務。其間,帕竹地方政權在西藏部分地區建立了宗本制度,所任各宗的行政首腦,明朝皆授以官職,使其既為宗本(相當于縣長)又為中央命官。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對西藏的治理更加嚴密,使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權管轄的施政進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清順治皇帝數次邀請五世**進京,1652年,五世**進京覲見。1653年,順治皇帝頒賜金冊、金印,敕封五世**,正式確定了**喇嘛的封號。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羅桑益西為“**額爾德尼”,正式確定了**喇嘛的名號。自此,**喇嘛在拉薩統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區,**額爾德尼在日喀則統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區。
1727年,清朝設立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與四川、云南、青海的區界,就是于此時派員正式勘定的。1721年,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建立噶倫制度;1750年,再次調整管理西藏的行政體制,廢除郡王制度,建立西藏地方政府(即“噶廈”),規定了駐藏大臣與**喇嘛共同掌握西藏事務的體制。1793年,清朝政府就駐藏大臣的職權、**與**及其他大**轉世、邊界軍事防務、對外交涉、財政稅收、貨幣鑄造與管理,以及寺院的供養和管理等,頒布了著名的《欽定藏內善后章程》,共29條。此后100余年,29條章程確定的基本原則一直是西藏地方行政體制和法規的規范。
2.中華民國時期(公元1912—1949年)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次年建立了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西藏是中華民國22行省之一。此后正式頒布的《憲法》等法律法規,也都明確規定西藏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1912年7月,民國政府設立管理蒙藏事務的中央機構——蒙藏事務局(1914年5月改稱蒙藏院),并任命中央駐藏辦事長官,直屬國務總理,例行清朝駐藏大臣職權。1929年蒙藏院改制為蒙藏委員會。1940年4月,蒙藏委員會在拉薩設立駐藏辦事處,作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派出機構。第十四世**喇嘛本人的認定、坐床也是經當時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批準的。
民國時期的大量檔案記載證明,民國時期的歷屆國會、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性議事機構或歷次國民大會,**喇嘛、西藏地方政府和**額爾德尼都派有代表參加,并被選舉或委任各種國家公職,參與國家事務管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1949年至今)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當日,藏傳佛教格魯派兩大**之一的第十世**額爾德尼?確吉堅贊表示擁護中央人民政府,并表達了希望早日解放西藏的強烈愿望。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在北京簽訂。協議簽訂后,十四世**喇嘛、十世**額爾德尼分別致電中央,表示擁護,決心維護祖國主權的統一。根據《十七條協議》,西藏實現了和平解放。
1954年,**喇嘛、**額爾德尼共同赴北京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這次會議上,**喇嘛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額爾德尼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拉薩成立。**喇嘛為主任委員,**為第一副主任委員。
西藏的民主改革是《十七條協議》確定的原則。但在20世紀中葉的西藏,已被歐洲革除數百年之久的封建農奴制度,仍被西藏農奴主階級視為不能變革的美好制度。因此,圍繞要不要執行《十七條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愛國進步力量與西藏上層及守舊勢力之間經歷了尖銳復雜的斗爭。1959年3月10日,西藏的反動農奴主階級為了維護其既得利益,公開宣布“西藏獨立”,發動了全面武裝叛亂。3月28日,國務院發布命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由十世**代理籌委會主任。
1959年6月和9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先后通過了《關于西藏全區進行民主改革的決議》和《關于廢除封建農奴主土地所有制和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的決議》等歷史性的決議,決定充分發動群眾,在全區實行民主改革,廢除封建農奴主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這一順應歷史潮流的民主改革的基本任務于1961年年底完成,并在西藏地方各縣、區、鄉相繼建立了基層人民政權。1962年3月,全區92%的鄉鎮以農會為基礎進行了基層普選。1965年7—8月,縣級選舉工作基本完成。
《十七條協議》中一項重要內容是:“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從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到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1959年籌委會奉命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再到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其間經歷了14年時間。
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成立。經過兩年工作,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拉薩正式成立。籌委會由來自西藏地方政府、**堪布會議廳、昌都地方人民解放委員會、中央政府代表和其他方面的51名委員組成,**喇嘛為主任委員,**為第一副主任委員。
對于西藏舊政權,中央始終堅持和平改革的方針,把自下而上地發動群眾,同自上而下地和平協商有機結合。按照這一方針,籌委會力爭將原西藏地方政權以和平的方式轉化為人民政權,大量舊政權的官員被吸收進來,安排了相應的職位。然而上層統治者中的少數反動分子卻一再制造事端,反對民主改革,最終于1959年3月10日發動武裝叛亂。隨著叛亂失敗,**喇嘛出逃印度,自治區籌委會開始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中央政府當時僅任命**為籌委會代理主任委員,為**喇嘛的回歸留下了機會。
此后幾年,西藏的民主改革,建立各級人民政權、培養干部等工作蓬勃開展起來。在民主改革基本完成,各縣人民政府及基層政權普遍成立的基礎上,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隆重舉行,西藏自治區宣告正式成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制度在西藏全面建立起來。
四、行政區劃
西藏自治區設1個地級市(拉薩市)、6個地區(昌都地區、林芝地區、山南地區、日喀則地區、那曲地區、阿里地區)和73個縣(市區)。
其中,拉薩市轄7個縣和1個縣級城關區;昌都地區轄11個縣,行署設在昌都鎮;林芝地區轄7個縣,行署設在八一鎮;山南地區轄12個縣,行署設在澤當鎮;日喀則地區轄
17個縣和1個縣級市,行署設在日喀則市;那曲地區轄10個縣,行署設在那曲鎮;阿里地區轄7個縣,行署設在獅泉河鎮。
具體如下:
拉薩市(管轄7個縣、1個縣級城關區)拉薩市城關區、林周縣、達孜縣、堆龍德慶縣、尼木縣、當雄縣、曲水縣、墨竹工卡縣。
昌都地區(管轄11個縣)昌都縣、左貢縣、芒康縣、洛隆縣、邊壩縣、江達縣、貢覺縣、類烏齊縣、丁青縣、察雅縣、八宿縣。
林芝地區(管轄7個縣)林芝縣、米林縣、朗縣、工布江達縣、波密縣、察隅縣、墨脫縣。
山南地區(管轄12個縣)乃東縣、扎囊縣、貢嘎縣、桑日縣、瓊結縣、洛扎縣、加查縣、隆子縣、曲松縣、措美縣、錯那縣、浪卡子縣。
日喀則地區(管轄17個縣、1個縣級市)日喀則市、南木林縣、江孜縣、定日縣、薩迦縣、拉孜縣、昂仁縣、謝通門縣、白朗縣、仁布縣、康馬縣、定結縣、仲巴縣、亞東縣、吉隆縣、聶拉木縣、薩嘎縣、崗巴縣。
那曲地區(管轄10個縣)那曲縣、申扎縣、班戈縣、聶榮縣、安多縣、嘉黎縣、巴青縣、比如縣、索縣、尼瑪縣。
阿里地區(管轄7個縣)普蘭縣、札達縣、噶爾縣、日土縣、革吉縣、改則縣、措勤縣。
五、西藏首府
拉薩市是西藏自治區的首府,是全區政治、經濟、文化和交通中心,也是一座有1300多年歷史的文化名城。它位于雅魯藏布江支流拉薩河中游北岸,海拔3658米。面積近3萬平方公里,有40萬人口。其中市區面積544平方公里,城市人口14萬,在藏、漢、回等民族,藏族人口占87%。拉薩市郊區的農牧業比較發達,新建了一批蔬菜、肉食基地。自治區的骨干工業企業也集中在拉薩,全市有商業網點一萬多個。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特別是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拉薩城市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市區出現了一大批具有民族特色和現代化風格的建筑,如拉薩飯店、西藏人民會堂、西藏大學、西藏體育館、自治區人民醫院、拉薩電影院、群眾藝術館、拉薩少年兒童活動中心等等。拉薩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迅速,現已開通了程控電話,建立起衛星通信地球站;青藏鐵路已歷史性通車,以拉薩為中心輻射到全西藏的公路網已經形成,市區道路都鋪設了柏油路面和上下水管道。被列入國家重點開發試驗的羊八井地熱田,面積20─30平方公里,地表天然熱能總釋放量高達10.7萬大卡/秒,預計熱能開發潛力15萬千瓦,是中國已投入開發利用的最大地熱電站。拉薩市有古跡200多處,已開發的旅游景點20多處,待開發的景點30多處。大昭寺、小昭寺、布達拉宮、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羅布林卡等著名建筑,都是主要的旅游區。納木錯、德中溫泉和林周、墨竹工卡自然保護區,是主要的自然風景區。位于舊城區中心的八廓街,是旅游者的好去處,它較完整地保存了古城的傳統風貌。這里十分繁
華,商店林立,香客川流不息。沿街擺滿了各種民族手工藝品以及民族服裝,豐富多彩,應有盡有。
六、經濟發展
1.交通
青藏鐵路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世紀之初做出的戰略決策,是西部大開發的標志性工程,對加快青藏兩省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增進民族團結,造福各族人民,具有重要意義。鐵路已于2006年7月1日9:00全線通車。
青藏鐵路由青海省西寧市至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全長1956公里。其中,西寧至格爾木段長814公里,1979年建成鋪通,1984年投入運營。正在修建的格爾木至拉薩段,自青海省格爾木市起,沿青藏公路南行至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市,全長1142公里,其中新建1110公里,格爾木至南山口既有線改造32公里。
青藏公路,從青海省省會西寧市,經茶卡、都蘭、格爾木到拉薩,全長1214公里,全線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其中包括海拔4837米的唐古拉山口。青藏公路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線路最長的柏油公路,全年暢通,是我國四條進藏公路中唯一有客運班車營運的線路,也是目前通往西藏路程最短、路況最好且最安全的公路。
新藏公路,從新疆葉城到拉薩的新藏公路全長2841公里,大部分公路處于無人區內,無加油站,當地的司機都要多備幾桶油,而且交通和通訊也十分不便。路途所需時間至少在半個月以上。
川藏公路,川藏公路始于四川成都,經雅安、康定,在新都橋分為南北兩線,南北兩線間有昌都到邦達的公路(169公里)相連。
滇藏公路,從云南省下關市出發,經香格里拉,北至西藏芒康縣,全長800公里。
中尼公路,從尼泊爾的加德滿都出發,經樟木友誼橋,進入中國西藏自治區的聶拉木縣,過西藏第二大城市日喀則市,到達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全長2415公里。
2.農業
宜農耕地及其主要分布和特點:
目前西藏擁有宜農耕地680.57萬畝,約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0.42%;凈耕地面積523.43萬畝,約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0.31%;牧草地96934.8萬畝,約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56.72%。林地10716萬畝,約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6.27%。居民及工礦用地50.45萬畝,約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0.03%;交通用地32.92萬畝,約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0.02%;水域8291.96萬畝,約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4.85%;未利用土地54354.8萬畝,約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31.8%。從以上數據可看出,以牧草地和尚未利用的面積最大,合計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88.52%,再依次是林地、水域、耕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用地。耕地、牧草地、林地等合計面積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63.3%。西藏現有的糧食作物、果樹、蔬菜、茶葉、青飼料等種植業用地均屬耕種土壤范疇。耕種土壤面積最大的是日喀則地區,占全區耕種土壤面積的37.79%;其次是昌都地區,占19.86%。山南地區和拉薩市的耕種土壤面積基本相近,分別占15.65%和15.48%;林芝地區占全區耕種土壤的8.65%;那曲和阿里地區耕種土壤面積較小,分別占1.99%和0.58%。全區74個縣有耕種土壤分布的占62個,為總數的84%。
全區耕種土壤歸屬于28個土類中的16個土類,有12個土類沒有耕種土壤。其中,耕種山地灌叢草原土壤面積最大,占全區耕種土壤面積的33.81%,其次為潮土和耕種亞高山草原土,分別占12.83%和12.38%。耕種草甸土占9.1%。耕種亞高山草甸土占9.47%。耕種褐土占8.1%。耕種灰褐土占7.99%。耕種棕壤占2.86%。這8類耕種土壤合計占全區耕種土壤面積的96.95%,其余8個土類面積很小,合計僅占3%左右。耕種土壤主要分布在岡底斯山至念青唐古拉山以南的河谷和三江流域河谷洪積扇、沖積臺地、沖積階地以及湖盆階地上,其中,雅魯藏布江干流臺地及拉薩河、年楚河等支流谷地內的耕種土壤就占了全區耕種土壤的55%,其地貌條件相對較為一致。
西藏耕種土壤的垂直分布區間為海拔610米~4795米,其中海拔2500米以下的面積占5.6%,2500米~3500米之間的占11.4%,3500米~4100米的面積占60.8%,4100米以上的面積占22.2%。
草地土壤中包括了尚未作為放牧草場利用的荒草地土壤。那曲和阿里地區的面積最大,分別占全區草地土壤的40.25%和26.30%。其次是日喀則地區,占15.44%;昌都地區占8.39%;山南地區占3.99%;林芝地區占2.72%;拉薩市占2.91%。草地土壤的垂直分布區間為海拔2800米~5600米,其中,海拔4600米以上的草地土壤面積占82%,海拔3500米~4600米的面積占14%,低于海拔3500米的面積占4%。
西藏境內草地土壤歸屬于8個土類,高山草原上的面積最大,占全區草地土壤面積的59.48%,其次為高山草甸土和亞高山草甸土,分別占22.47%和9.88%。以下依次為亞高山草原土(2.98%)、草甸土(2.68%)、沼澤土(0.94%)、山地灌叢草原土(0.82%)和褐土(0.74%)。
全區林業土壤歸屬于10個大類,面積最大的是暗棕壤,占全區林業土壤的28.5%;以下依次是黃壤,占17,6%;黃棕壤、棕壤、赤紅壤、灰褐土和亞高山林灌草甸土(亞類)的面積基本相當,各占10%左右;磚紅壤占7.83%;褐土占1.18%;紅壤占0.21%。各種土壤類型的宜林性能不盡相同,主要表現在隨著地勢的升高,不同土壤類型有著不同的適生林型和樹種。海拔1100米以下,有適生熱帶雨林的磚紅壤、紅壤和赤紅壤,占全區林業土壤面積的11.81%。海拔1100米~2800米有適生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和常綠針闊葉混交林的黃壤、黃棕壤,占全區林業土壤面積的28.18%。海拔2800米~3500米有適生溫性針闊葉混交林的棕壤,占9.94%。海拔3400米~4600米有適生寒溫性針葉林的略棕壤、灰化土、酸性棕壤和少量灰褐土,占28.69%。此外,還有適生楊、樺、柏等的疏林和灌木林的亞高山林灌草甸土、灰褐土、淋溶褐土和棕壤性土等,占21.39%,廣泛分布在森林邊緣,海拔上限可達4700米,下限為3000米~3800米的河谷地區。
西藏的耕地面積絕大部分分布在江河干、支流的河谷階地、山麓斜坡、沖積扇地和湖泊平原一帶。而且大部耕地是由草甸土、亞高山草原土、亞高山草甸土等開墾而來的。土壤類型因分布環境條件不同,在質地上有很大差異。大部分耕地的有機質含量低,即使有少數
土地含腐植質較多,亦因溫度低,微生物繁殖慢、數量少、分解緩慢,很少被作物所吸收。部分耕地還存在著地面不平整、耕層較淺、砂性重、石礫多、質地偏粗、易漏肥等現象。在復種區耕作土壤的潛在肥力和較大肥力較高,供氮和供磷能力也較強。西藏人民從這些實際情況出發,總結經驗,把農田基本建設與改良土壤緊密結合起來,大搞農田基本建設。到1998年為止,包括部分原有的梯田,西藏已建成梯田、園田和平整土地100多萬畝,按農業人口的勞動力平均,每人接近一畝。在土質改造方面,進行黏摻沙、沙摻粘,種植豆科作物,多施有機肥料,使部分土壤質地得到改良。
3.作物
西藏農業有悠久的歷史,藏族人民在長期的生產實踐中,利用當地復雜多樣的氣候條件培育了種類繁多的作物品種。在西藏除高原寒帶季風干旱氣候類型地區不能種植作物外,其余地區的河谷地帶均有作物種植,且喜溫、喜涼、喜濕和耐旱等不同生態型作物種類齊全。據統計,西藏作物有30多個品種。在亞熱帶山地季風濕潤氣候區內,種植有水稻、玉米、雞爪谷、甘薯、大豆、綠豆、高粱、油菜、花生、甘蔗、煙草、芝麻等多種喜溫作物和茶樹、柑桔、油桐、油茶等亞熱帶經濟林木,以及各種喜溫的瓜類(南瓜、冬瓜、西瓜)和蔬菜(茄子、辣椒、西紅柿、黃瓜)等。在高原溫帶季風半濕潤、半干旱氣候區,適宜種植冬青稞、冬小麥、春小麥、春青稞、豌豆、蠶豆、馬鈴薯、油菜、甜菜等喜涼作物和蘋果、梨、桃、杏、葡萄、石榴、核桃等果樹,以及甘藍(蓮花白、包心菜)、大白菜、油菜、菠菜、蘿卜、胡蘿卜、芹菜、萵筍、大蔥、大蒜、韭菜等喜涼的蔬菜。在高原季風亞寒帶氣候區,選擇優良的小氣候環境,種植有早熟的青稞、油菜、圓根、蘿卜等作物。
西藏大部分地區光照強,白晝溫度相對高、降水最集中的季節又多為植物旺盛生長的季節,不像地中海氣候那樣,冬春多雨,夏季炎熱干燥,光、溫、水極不協調,氣候資源難于發揮生產潛力。西藏地區光、溫、水同季,配合協調,作物的營養生長和生殖生長能力可以得到充分的發揮。西藏夏季氣溫較低,作物各發育階段無抑制性高溫影響,光合作用日進程無“午睡”現象,光合作用強,有機物累積多,有利于種子植物形成大穗、增加千粒重和塊根、塊莖植物貯藏器官的發育,為高產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西藏一般作物貯藏器官(種子、塊根、塊莖)特別發達,單株生產力高。如小麥、青稞通常每穗達40粒~50粒以上,千粒重40克~55克,單穗重13克~25克以上;油菜籽千粒重4克~6克,每株產量10克~20克;蠶豆千粒重1000克~1500克等等,這些紀錄都比我國農業比較發達的東部地區高。
4.河谷農業
素有“西藏糧倉”之稱的雅魯藏布江中游干、支流河谷地帶,位于喜馬拉雅山脈與岡底斯山-念青唐古拉山脈之間,西起拉孜,東至桑日,東西長約500公里,南北寬處達200公里,窄處僅50公里左右。包括拉薩、山南、日喀則三個地、市的22個縣和5個國營農場,是西藏最重要的河谷農業區和商品糧基地,也是自治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
雅魯藏布江干流拉孜至大竹卡、貢嘎至桑日等河谷段,以及拉薩河和年楚河中、下游河谷段,均是長100公里~200公里,寬3公里~10公里的寬谷平原,海拔較低,多在4000米以下,地勢平坦,土地肥沃,引水灌溉便利,耕地密布,是西藏農業的精華所在。
這一帶氣候溫和,熱量條件較好,年均溫6℃~8℃,最暖月均溫15℃左右,最冷月均溫-2℃~4℃,無霜期在120天~150天左右。光照充足,年均日照達3000小時左右,太陽輻射強,降水較少,一般在250毫米~450毫米,且集中在6月~9月間,占全年降水量的90%以上,雨熱同季,光、溫、水配合較好,對作物生長有利。
本區土地總面積雖然只占全藏的3.6%,但耕地面積卻占全藏的45.6%,居住著占自治區40%以上的人口。本區人口比較稠密,人口密度比全藏平均數高8倍,每個勞動力平均負擔耕地5.1畝,勞動力較充足。交通發達,基本上形成了以拉薩、日喀則為中心的公路運輸網,各縣的多數地區有公路相通。農業技術裝備較好,機械化程度較高,機耕面積在30萬畝以上,占耕地面積的1/3以上。區內有拉薩、日喀則和澤當等地的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試驗場。興修了大批水利工程,河谷地區的多數農田有較好的灌溉條件。如拉薩河兩岸就有30多條引水渠道,并在主要支流上修建了小型水庫、提灌站、防洪排澇和截潛流等工程設施。拉薩河下游各縣和山南地區所屬各縣耕地的有效灌溉率在60%左右,其他各縣的灌溉率也在30%左右。沿江、河兩岸的耕地大多進行了平整和改良,部分耕地已初步實現了園田化。
5.礦產資源
西藏目前已發現101種礦產資源,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有41種,勘查礦床100余處,發現礦點2,000余處,已開發利用的礦種有22種。西藏優勢礦種有銅、鉻、硼、鋰、鉛、鋅、金、銻、鐵,以及地熱、礦泉水等,部分礦產在全國占重要地位,礦產資源潛在價值萬億元以上。礦產資源儲量居全國前5位的有鉻、工藝水晶、剛玉、高溫地熱、銅、高嶺土、菱鎂礦、硼、自然硫、云母、砷、礦泉水等12種。石油資源目前也有很好的找礦遠景。
七、飲食風俗
牛羊肉:藏族人民主要以食牛羊肉和奶制品為主。在牧區一般不食蔬菜,飲食單調,從單一的飲食結構來說,牧區乃至整個西藏都屬高脂肪,高蛋白飲食區。眾所周知牛羊肉熱量很高,這有助于生活在高海拔地區的人們抵御寒冷。有趣的是藏族人民有食生肉的習慣,若到一些牧民或農區家中,你會看到掛到屋內或帳篷內的風干的牛羊肉,你若去這些人家作客,主人會拿出風干的牛羊肉叫你品嘗,這種風味只有在高原才能品嘗得到。
飲料:各種飲料是構成藏族群眾營養食品不可缺少的東西。藏族的飲料有酥油茶、甜茶、青稞酒等。酥油茶除與主食糌粑同時食用外,也當作每日食用的飲料。酥油茶與甜茶分別用酥油、牛奶或奶粉加茶葉、鹽、白糖制成,酥油茶與甜茶都具有茶的功能。在西藏,用酥油茶待客,是藏民族古老的傳統。無論你走進牧民的帳篷,還是農民的泥土小屋,或走親訪友,主人總會打好醇香的酥油茶請你品嘗。藏胞出遠門,親友前來送別會獻上一條潔白的哈達,敬上一碗酥油茶,祝遠行者逢兇化吉,一路順風。藏族的另一種飲料棗青稞酒是用青稞發酵后釀制而成的,在西藏男女老少都喝此酒,藏族人民在過節前都要釀造大量的青稞酒。從藏歷四月到八月,幾乎所有的傳統節日和非傳統節日,宗教節日和非宗教節日,拉薩人都要提上甘甜醉人的青稞酒,到綠茵的草地上,三五成群,搭起各種色彩的帳篷,一邊喝著青稞酒,一邊盡情歌舞,顯示出藏族酒文化的魅力。
酥油:在西藏隨時隨地可以見到酥油。在拉薩的八角街,牧民拿著一塊塊、一包包的酥油,擺在地上,拿在手上,到處兜售;不論城鄉,每個糧油店里,一定斷不了酥油的供應;走進每個家庭,柜子里擺的東西可以缺這少那,但不會沒有酥油。總之,酥油是每個藏族人時刻不可缺少的食品。酥油是從牛、羊奶中提煉出來的。牧民煉酥油是很有趣的。在牛奶分離器還沒普遍使用的西藏牧區,人們提煉酥油仍然是用土辦法。牧民婦女將奶汁稍為加溫,然后倒入叫做“雪董”的大木桶里,再用力上下抽打,來回數百次,攪得油水分離,上面便浮了一層談黃色的脂肪質,把它舀起來,灌進皮口袋,冷卻了便成酥油。酥油有很高的營養價值。藏族群眾,特別在牧區,一般很少吃菜和水果,日常的熱量除了肉外,便靠酥油了。酥油的吃法很多,主要是打酥油茶喝,也有放在糌粑里調和著吃;逢年過節,老鄉們炸果子、“卡賽”,也用酥油。
八、名勝古跡
西藏名勝古跡眾多。目前,全區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251處,其中,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7處,自治區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5處,地(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69處。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
(1)布達拉宮。西藏現存最大最完整的古堡建筑群,位于拉薩市中心,以前是**的冬宮。1995年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2)大昭寺。位于拉薩市中心。
(3)甘丹寺。位于達孜縣。
(4)薩迦寺。位于薩迦縣。
(5)扎什倫布寺。位于日喀則市,是歷代**駐錫寺。
(6)昌珠寺。位于乃東縣。
(7)江孜宗山抗英遺址。位于江孜縣。
(8)藏王墓。吐蕃王朝時期藏王的墓葬群,位于瓊結縣。
(9)古格王國遺址。位于札達縣。
(10)哲蚌寺。位于拉薩市西郊。
(11)色拉寺。位于拉薩市北郊。
(12)羅布林卡。位于拉薩市西郊,以前是**的夏宮,現為人民公園。
(13)夏魯寺。位于日喀則市。
(14)托林寺。位于札達縣。
(15)桑耶寺。位于扎囊縣,是西藏的第一座寺院。
(16)卡若遺址。位于昌都縣。
(17)扎塘寺。位于扎囊縣。
(18)白居寺。位于江孜縣。
(19)小昭寺。位于拉薩市中心。
(20)朗賽林莊園。位于扎囊縣。
(21)大唐天竺使出銘。位于吉隆縣。
(22)拉加里王宮。位于曲松縣。
(23)吉如拉康。位于乃東縣。
(24)桑喀古托寺。位于洛扎縣。
(25)科迦寺。位于普蘭縣。
(26)列山墓地。位于朗縣。(27)吉堆吐蕃墓群。位于洛扎縣。
西藏自治區概況閱讀 西藏自治區資料篇三
西藏自治區黃金礦產資源概況
西藏自治區位于祖國西南邊陲,面積120多萬平方公里,地域遼闊,全境為高大山原,是青藏高原的主體,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本區采金歷史悠久,舉世聞名的布達拉宮和各世**陵塔的修建用了大量黃金,這些黃金皆來自西藏各地砂金產區。清末民初,本區采金極盛,清末趙爾豐曾率部在藏東“三江”地區組織過較大規模的采金。英國人為掠奪我國的黃金資源,曾組織采金人員在藏北文部、班戈地區及藏南雅魯藏布江流域進行了大規模采金。這些開采活動在西藏各地留下了眾多采金遺跡。
西藏地區金礦地質工作起步晚,工作程度低。1972—1976年,西藏地質一隊、二隊先后在雅魯藏布江流域進行了廣泛的砂金普查工作,發現藏南各地砂金礦化普遍,品位較高,特別是i級階地砂金層,一般在0.2—0.8克/米s間,但未能對眾多的砂金礦點、礦化段開展進一步的工作。1985年西藏地質五隊對安多拉日曲砂金礦進行了初勘評價工作,獲得d級表內儲量608公斤,提交了全區首份金礦儲量報告。80年代后期,各部門加強了西藏地區的金礦地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
黃金資源現狀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1989年底,全區已發現金礦床(點)156處,分布在58個縣(市)境內,其中金礦床16處,包括巖金礦床2處(中型1處,小型1處),砂金礦床8處(中型2處,小型6處),伴生金礦床6處(大型1處,中型3處,小型2處)。
截至1989年底,全區累計探明金礦儲量63.025噸(其中上平衡表儲量3.859噸),占全國累計探明儲量的1.30%,居第22位。全區保有儲量為62.746噸(其中上平衡表儲量3.560噸),占全國保有儲量的1.58 9/6,居第18位,其中砂金保有儲量4.420噸,伴生金保有儲量58.326噸。已利用礦床占有保有儲量為3.099噸,未利用礦床占有保有儲量為59.647噸。據目前正在勘查的5個礦床預測,全區“八五”期間可新增金礦儲量17噸,主要來自加查、邛多、娘姑處等礦床。
黃金生產概況 西藏自治區黃金工業起步晚,目前建有砂金溜槽2處,分別開采色當、拉日曲兩處砂金礦,生產規模12萬米s/年,生產能力45公斤/年,占有儲量1.113噸。此外,區內還有一些縣鄉組織的群采點,如浪卡子、卡足等。“八五”期間擬建礦山1個,預計新增生產能力120公斤/年。1989年全區產金11公斤,居全國第29位,礦產金產量為11公斤,居全國第27位。主要產金縣有改則、安多、班戈等。“八五”末期預計礦產金年產量為120公斤。
金礦地質特征 西藏地區位于歐亞板塊與印度板塊碰撞縫合部位,是著名的特提斯構造帶的重要組成部分。本區地質構造運動強烈,表現出多期多旋回的特點,橫貫全區發育了班公湖一怒江、雅魯藏布江兩條板塊縫合線。地質演化過程及構造、巖漿活動,都與板塊碰撞密切相關。西藏地區總的地質特征是:(1)地層時代新,全區出露以中、新生界地層為主,其南、北緣分別是喜馬拉雅山和昆侖山前寒武系地層,形成了南北老,中間新的大地向斜構造,地層展布與構造線方向一致。(2)巖漿活動強烈,巖漿巖時代新,燕山晚期一喜山期大規模的超基性巖和酸性巖類沿縫合帶及深大斷裂帶呈弧形或近東西向展布。(3)在以板塊縫合帶為主體的構造格架內,由于板塊的不斷擠壓、抬升,地層褶皺強烈,推覆構造及走向滑動斷裂發育,一系列平行排列的褶皺、斷裂構造組成了“手風琴式”構造。
西藏地區金礦床(化)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產于花崗巖類侵入體及接觸帶中的石英脈型金礦,如藏東多霞松多。(2)產于花崗巖類侵入體及接觸帶中的破碎蝕變巖型金礦,如娘姑處。(3)產于花崗巖類 侵入體接觸帶中的矽卡巖型金礦,如岡底斯地區、江達德登一仁達一帶。(4)產于中、新生代陸相火山巖中的斷裂破碎帶型金礦,如安多地區、色當地區。(5)產于晚古生代一中生代淺變質碎屑巖一碳酸鹽巖類中的石英脈型金礦,如藏東海通子、東達山。(6)伴生金,以斑巖型、矽卡巖型銅(鉬)礦伴生金為主,主要產于藏東玉龍銅礦帶,其金礦儲量在西藏占重要比重。(7)現代砂金礦,西藏地區砂金資源豐富,礦化普遍,主要分布在藏南雅魯藏布江水系、藏東“三江”水系和藏北高原內陸水系。
西藏地區中新生代大規模的大陸碰撞所產生的強烈的、多期次的構造一巖漿活動,為本區金礦化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條件,因而本區的金礦化特征及分布與地質構造的演化過程密切相關。高原的抬升和構造活動使地殼深部的巖層連同蘊藏的礦產被推至地表淺部,地殼深部的金也不例外地被強烈的構造一巖漿活動推帶到了地殼上部的巖層中,使得本區具有較高的金背景值。已有的測試資料證明,西藏地區中生代變質砂、頁巖金豐度在0.ol一0.33ppm間,結晶灰巖在0.004—1.6ppm間,中生代火山巖在0.04—0.5ppm間,個別高達1.2—3.5ppm,燕山晚期一喜山期花崗巖類在0.008—0.25ppm間。在具備一定含金物源的基礎上,地質構造對本區金礦的控制起了主導作用。區域性深斷裂不僅控制了沉積建造、巖漿巖分布、洋殼和陸殼的格局,而且為成礦提供了熱源及上下物質間的通道。本區控礦構造類型以區域性大斷裂、區域地層不整合面、火山斷陷盆地及有關斷裂、破碎帶之間的有機配合為主。區域性深大斷裂帶控制金礦成礦帶的展布,礦床產于區域地層不整合面、火山斷陷盆地等有利構造部位,礦體賦存在次級斷裂破碎帶中。本區中、新生代多旋回巖漿活動是金礦形成的有利條件,它不僅為金礦化提供了一部分物源,而且促使了金的活化、遷移和富集,因而本區金礦化與巖漿活動的關系極為密切。
西藏地區強烈的新構造抬升運動使得地殼不斷遭受剝蝕,為砂金礦化提供了豐富的物源,加上廣泛發育的水系及特殊的氣候、地貌環境,使本區砂金礦化發育,類型繁多,獨具一格,形成了沖積、洪積、沖一洪積、沖積一湖積及河床、河漫灘、階地、湖濱等多種類型砂金礦化。
西藏地區金礦主要集中產于下列三個成礦區帶:(1)日土一那曲成礦帶,在藏北班公湖一怒江縫合帶兩側,廣泛發育與中、新生代陸相火山巖有關的斷裂破碎帶型金礦,砂金則以近源沖洪積河床一漫灘相砂金及濱湖相砂金為主。(2)岡底斯一雅魯藏布江成礦帶,位于雅魯藏布江縫合帶兩側,廣泛發育與花崗巖類侵入體有關的破碎蝕變巖型、矽卡巖型金礦,砂金主要分布在囊狀谷河漫灘及階地中。(3)藏東成礦帶,以產于花崗巖類接觸帶中的石英脈型,矽卡巖型及產于晚古生代一中生代淺變質碎屑巖中的石英脈型金礦為主,區域三、四級河流砂金成礦條件極好。
西藏地區是著名的地中海一喜馬拉雅巨型成礦帶的組成部分,金礦成礦條件好,金礦地質工作岡0起步,找礦潛力極大,找礦工作應以板塊縫合帶為綱,從砂金入手,注意尋找島弧型火山巖型金礦及與碰撞期花,崗巖有關的破碎帶蝕變巖型、矽卡巖型金礦。
西藏自治區概況閱讀 西藏自治區資料篇四
一、財稅政策
第一條 實行“從輕從簡”的稅收政策。目前未開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消費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房產稅、契稅,免征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稅、牧業稅、農業特產稅),停征筵席稅。
第二條 外省區市投資者在藏興辦企業或項目,一律執行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三條 投資者從事下列項目的,執行《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鄉鎮企業發展的決定》(藏黨發[1999]13號)的優惠政策。
(一)農牧業技術推廣和服務;
(二)利用“五荒”資源從事農牧業漁業生產經營;
(三)在農牧區興辦的扶貧企業或項目;
(四)縣級以下城鎮和農牧區的衛生事業。
第四條 投資者采取bot(建設-經營-移交)、boo(建設-擁有-經營)、boot(建設-擁有-經營-轉讓)等方式從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鎮)公共設施等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建設、經營的,在投資回收期內,對經營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繳納的增值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實際入庫數額給予全額扶持。
第五條 投資者新辦下列產業或項目,在一定經營期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國家、自治區認定為高新技術產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
(二)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旅游企業或項目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
(三)從事產業導向規定的藥業生產經營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四)從事森林資源開發和林產品深加工、農畜產品加工或農牧業產業化經營、地質勘查、礦產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一律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五)從事房地產業建設經營的,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六)從事信息咨詢、會計、法律、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和技術服務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七)投資者將其在西藏境內興辦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在西藏投資興辦其他企業,且經營期在3年以上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額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
第六條 扶持企業發展
(一)凡1996年在我區繳納流轉稅(指增值稅、營業稅,下同)50萬元以上的企業、單位,按收入歸屬關系報相應財政部門批準,從1997年開始,其年上繳流轉稅高于1996年實際上繳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安排財政支出用于扶持企業的發展,對企業的扶持按超額累進辦法執行,具體比率是:
超基數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10%;
超基數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扶持比率15%;
超基數1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含300萬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 超基數3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
超基數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30%。
(二)凡1996年在我區繳納企業所得稅50萬元以上的企業、單位,按收入歸屬關系報相應財政部門批準,從1997年開始,其年上繳企業所得稅高于1996年實際上繳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按超額累進辦法對企業進行扶持,具體比率是:
超基數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30%;
超基數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含200萬元)的部分,扶持比率35%;
超基數200萬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40%。
(三)對新設立的企業及老企業1997上繳流轉稅首次超過50萬元后,所得稅超過50萬元后,其超過50萬元的部分,經企業申請,由收入歸屬的財政部門批準,可按照第1條、第2條規定的比率給予扶持。
(四)按照誰育財誰受益的原則,哪一級培育的稅收大戶、骨干企業,其稅收收入歸哪一級財政(增值稅75%返還部門的30%交自治區統一調控部門除外)。
(五)各級財政部門按月及時辦理對該企業的財政扶持。年終統一結算。
(六)外貿企業進口環節繳納的關稅、增值稅等以及實行流轉稅、所得稅返還、即征即退的企業和有特殊規定的企業不執行此辦法。
第七條 投資者在阿里地區、那曲地區新辦的各類企業,年繳稅款達到一定數額的,比照《關于扶持企業發展,培植骨干財源的若干暫行規定》(藏政辦發[1997]24號),實行財政扶持,財政扶持抵扣基數由50萬元降低為20萬元。
第八條 投資者聯合發展、改造現有國有企業的,享受以下優惠:
(一)收購、兼并、嫁接改造西藏經營情況較好的國有企業的,自簽約之日起,同級財政部門對超過原上繳所得稅部分全額扶持5年;收購、兼并、嫁接改造西藏國有微利或虧損企業的,自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
(二)租賃西藏國有企業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的,當承租者所付的租賃費等于所租賃資產的租賃基本評估值時,所租賃的資產可轉為承租人所有。
(三)托管、租賃西藏國有虧損企業的,在托管、租賃經營期內,自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第九條 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用于符合自治區產業導向的投資建設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條 對外國企業在藏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自本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均按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二、金融政策
第一條 投資企業享受中央賦予西藏的特殊優惠金融政策。
第二條 允許外商(指外國、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下同)在藏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區內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如企業所在地無外匯指定銀行機構,也可向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
第三條 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股東的股本金或應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中方股東可向區內國有商業銀行申請不超過50%的股本貸款或新股本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具體比例和期限由國有商業銀行根據信貸管理原則確定。
第四條 外商在區內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擔保。外匯質押和對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區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取消外匯質押、外匯擔保項下的登記手續和對提供外匯擔保的外資銀行信用等級的特別限制。
第五條 對采取bot、boo、boot等方式在藏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西藏外匯指定銀行可提供配套資金貸款,并允許外商收費還貸。
第六條 投資企業自有資本金率達到2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第七條 投資者向西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貸款行接到申請后應在5日內安排前期調查,及時給予答復。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利率,不得預收利息或利息保證金。(金融方面圖片)
第八條 投資企業享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頒布的所有外匯鼓勵政策,其進口付匯視同區內企業辦理,因特殊情況無法使用報關單核查系統而需以函調方式核查的,外匯管理部門特事特辦,提供便利服務。
第九條 對享有邊境貿易經營權的投資企業,允許在邊境貿易中以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準許其在區內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
三、外經貿政策
第一條 凡在西藏注冊(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且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投資企業,均可向自治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邊境小額貿易經營資格。經審核批準或登記備案后,享受西藏現行邊境小額貿易優惠政策。
第二條 凡有自產產品出口能力的投資企業,可向自治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資格。經批準或登記備案后,與區內外經貿企業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治區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向外經貿部積極申請一般貿易進出口經營資格。
(一)自產產品出口供貨占當年該企業產品總值的50%以上的;
(二)與西藏各類外經貿企業共同興辦經濟實體,其投資份額超過20%以上的;
(三)以購買、兼并、參股、控股、承擔債務及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西藏國有外經貿企業20%以上產權的。
第四條 具有一般貿易經營權的投資企業在配額申領使用方面與區內外經貿企業享有同等政策待遇。
第五條 具有邊境小額貿易權的投資企業,凡出口國家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 商品(實行全國統一招標、配額有償使用、監控化學品及易制毒化學品和國家重點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外),一律免領許可證,實行《西藏自治區邊境貿易證明書》管理。
第六條 產品出口后,凡及時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結匯并由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的,均享受西藏外貿出口的各項優惠鼓勵政策。
四、土地政策
第一條 投資建設、經營等級公路(50公里以上)和鐵路、火車站、機場的,投資者對其沿線兩側或周圍一定范圍內的土地及地下資源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開發權。上述土地范圍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予以確定。對重大項目,在政策上可進一步給予專項優惠。
第二條 投資企業使用“五荒”資源的,由政府無償劃撥。高新技術企業和從事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投資企業,需要使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最低標準繳納征地費予以劃撥。
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投資企業的,免收土地出讓金地方所得部分。
第三條 自2000年7月1日起,西藏城鎮基準地價下調50%。免收土地使用費、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土地抵押登記費,減半收取土地評估費。
第四條 到阿里地區、那曲地區的投資企業使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使用權明確的土地,只給土地使用權所屬單位適當補償,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地方所得部分;使用耕地、林地、草場的,按征用土地最低標準繳納征地費后,予以劃撥;使用其它土地的,只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免收一切土地費用。
第五條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項目的審查報批一律實行窗口服務。對申請用地報件齊全的,正常報件5個工作日,急需報件3個工作日,特急報件1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答復,并及時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審批。
五、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第一條 企業設立時,除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前置審批手續外,其他任何前置審批規定一律不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二條 企業名稱核準、注冊,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文件后,分別按下列時間依法核準或駁回;企業名稱的核準,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個體工商戶申請營業執照,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非公司法人企業的設立,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三資”(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的設立,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
第三條 集團公司在申請登記注冊時,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可降低到2000萬元、子公司可減少到3個、集團公司總資本可降低到4000萬元。非法人企業在申請登記注冊時,不提交驗資報告。“三資”企業注冊資本到位后,在年檢中不再提交審計報告。
第四條 凡申請登記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達到以下注冊資本額的予以登記注冊:以生產經營、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和綜合型廣告公司均降低為3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降低為1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 公司降低為8萬元。
企業申請登記時(不含股份公司、集團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在2年內分期到位。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內的,第一次投入資本必須達到注冊資本的30%以上;注冊資本超過100萬元的,第一次投入資本必須達到注冊資本的50%以上。
第五條 鼓勵投資者以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入股在藏設立企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可突破占公司注冊資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5%;以高新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可不受占公司注冊資本35%的限定。
第六條 對企業的年檢時間由每年1月至4月30日延長到6月30日。
六、戶籍管理政策
第一條 下列人員要求在藏落戶的,在戶籍管理方面實行如下優惠:
(一)在藏投資形成固定資產10萬元(拉薩市區為2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憑有關部門的投資證明,按下述辦法辦理落戶手續:本人、配偶及子女均為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根據個人意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愿遷移進藏的,可辦理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本人或配偶、子女為農業戶口的解決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滿3年后轉為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被西藏各類企事業單位聘任的區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憑聘用單位證明,按下述辦法辦理落戶手續:本人、配偶及子女均為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根據個人意愿,辦事戶口遷移手續,不愿遷移進藏的,可辦理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本人或配偶、子女為農業戶口的,解決本人的非農業常住戶口;憑本人戶口遷移手續,解決配偶、子女的非農業常住戶口;本人不愿遷移進藏的,憑本人藍印戶口,解決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滿3年后轉為非農業常住戶口。其中高級職稱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另外可解決1-2名親屬的農轉非問題。
(三)外省區市大專以上畢業生自行進藏求職,被西藏各類企事業單位錄用的,憑錄用單位證明,根據本人意愿,辦理本人戶口遷移手續或解決本人非農業常住戶口,不愿遷移進藏的,可辦理本人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憑本人戶口遷移手續或藍印戶口,解決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工作或居住滿3年后轉為非農業常住戶口。
(四)在西藏城市(鎮)購買成套商品住宅的,只要手續完備、證件齊全,且有合法穩定收入來源,按下述辦法辦理落戶手續:購房者、配偶子女均為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根據個人意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愿進藏的,可辦理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購房者或配偶、子女為農業戶口的,解決購房者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房產權3年未轉讓的,轉為非農業常住戶口。
藍印戶口在西藏自治區區域內有效,與城鎮居民在子女入托、上中小學、就業,城市(鎮)居民物資供應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對經批準在城市(鎮)落戶的人員,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或類似增容費的費用。區外來藏人員的落戶手續,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含遷移、遷入時間)。
七、其他政策
第一條 允許區內自然人與外國、港澳臺地區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在區內共同舉辦合營企業。第二條 吸納西藏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機構改革中分流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實行信貸、工商、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藏政發[1998]50號)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條 凡屬自治區審批權限范圍內的區外投資項目,由自治區計委牽頭和有關部門聯合會審,全程服務。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文件之日起,除個別特殊項目外,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并辦完審批手續;不予批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理由。依照規定需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投資項目,自收到完備的報批文件后,8個工作日內核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第四條 除教育附加費、工商管理費、工本費、資源補償性收費應嚴格按職能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標準有幅度的,以低限為基準減半收費,無幅度的一律減半收費。第五條 建立自治區招商引資鼓勵基金。基金額度暫定為200萬元人民幣,由自治區財政注入。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于自治區級招商引資獎勵。基金當年節余部分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并由自治區財政按基金額度補差。
西藏自治區概況閱讀 西藏自治區資料篇五
西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
(經2009年6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2號,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維護林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地,是指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應當以自治區公布的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數據為依據。第四條 自治區依法實行林地權屬登記制度。依法登記的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管理與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建設、交通、水利、農牧、公安、民政、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地保護利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林地保護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有序利用的原則,加強對林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和服務,制定林地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林地管護組織,組織群眾護林,落實林地管護責任區和管護費用,明確管護責任區內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林地管護責任。
第八條 自治區實行林地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有償利用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第九條 因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并根據與林地所有權人達成的協議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由自治區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林業部門共同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小城鎮建設、農牧民安居工程、鄉村公路建設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等相關手續。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工程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審批。臨時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過2年。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用地單位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申請報告;
(二)使用林地申請表;
(三)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四)被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權屬證書復印件或者其他權屬證明材料;
(五)法人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六)占用、征用林地的,應當提供有資質的林業設計單位編制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七)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提供有資質的林業設計單位編制的林地現狀調查報告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
(八)與被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達成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一次性提出申請,不得分割申報。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自收到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按照規定進行實地查驗。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占用、征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超過上述規定林地面積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對臨時占用林地的申請,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權限進行審批:
(一)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20公頃以下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四)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申請人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除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的外,林業主管部門自收到森林植被恢復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申請人發放審核同意書或者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 對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未被批準的,林業主管部門自收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將預收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全額退還申請人。
第十七條 經批準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建設工程用地單位應當依法向林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八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工程用地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林地,防止水土流失,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在臨時占用林地范圍內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筑。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后,應當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建設工程用地單位應當在臨時占用有效期屆滿前30日,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臨時占用林地申請。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被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范圍內的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保護,必要時采取遷地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林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審核、審批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申請工作中,除森林植被恢復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森林植被恢復和管護,不得平調、截留或者挪用。
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以及林地管護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設置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情況,按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逐級備案,并建立占用、征用或臨時占用林地審核和審批管理檔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
(三)審核或者審批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申請時弄虛作假,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和期限、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對林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予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四)現場查驗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五條
對非法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歸還非法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的林地,拆除違法建筑物及其他設施;
(二)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致使林地受到破壞的,責令限期恢復原有林業生產條件,并處非法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區林業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