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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出口退免稅政策篇一
一、申請條件及時間要求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外商投資企業除外)應自辦理備案登記、簽訂代理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對已經認定但暫不開展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可向主管退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不進行報表鑒定以及退(免)稅申報;待準備開展出口業務時,提前一個月向主管退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恢復報表鑒定,進行退(免)稅申報。
二、申請資料
1、《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表》,2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出口退稅賬戶申請(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印制);
5、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出口企業提供);
6、主管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出口企業提供);
7、商務部批準使用中國政府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業提供);
8、委托出口協議(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提供);
9、中標單位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中標企業提供);
10、蘇州大市范圍內的遷移證明(遷入企業提供)。
11、企業辦稅人員情況表(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印制)
12、公章、法人章
企業提供的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三、辦理程序
到退稅辦稅窗口領取《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表》和《出口退稅賬戶申請》,按要求填妥并蓋章后,與所需資料一并交窗口人員審核。審核通過后,收回資料原件,并將經稅務機關簽章退回的《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表》(1份)妥善保管。
增值稅出口退免稅政策篇二
綜合保稅區出口退稅政策簡介
2013-06-08 15:57
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報關進入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特殊區域外的生產企業或外貿企業的退(免)稅申報分別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辦法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辦法辦理申報。
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于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將其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后,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有關資料外,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作為購買方的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購進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
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由購買水電氣的特殊區域內的生產企業申報退稅。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提供正式電子申報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2.支付水、電、氣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加蓋銀行印章的復印件)。
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區內生產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進項稅額須轉入成本。
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應在出口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增值稅退稅率有調整的,其執行時間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增值稅出口退免稅政策篇三
五、出口退(免)稅申報
(一)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應于貨物報關出口后按月將相關申報數據錄入出口免稅申報系統(國稅網站下載),通過申報系統打印免稅核銷申報表并生成免稅核銷申報電子數據軟盤,在季度終了后的1-15日內(逢節假日順延),將該季度內各月份的免稅核銷申報資料一并提供到所屬區、分局的主管科室申報出口貨物免稅核銷。
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季度內各月的《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一式兩聯);
2.季度內各月的《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一式兩聯);
3.季度內各月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4.季度內各月的《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一式兩聯);
5.出口發票;
6.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7.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如屬于遠期收匯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8.如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的,還需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9.季度內各月的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10.季度內各月的免稅申報電子數據;
11.如屬于出口貨物已到免稅核銷申報期,而企業經核準允許延期申報的,還需提供經審批同意的《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
12.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一般納稅人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前,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納稅人將出口貨物相關數據錄入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國稅網站下載),生成預申報軟盤或使用出口退稅遠程預審系統向退稅機關進行預申報,預申報通過后生成正式申報軟盤。納稅人向退稅機關提供申報系統生成的正式申報軟盤及申報系統打印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進行正式退稅申報時,需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結轉情況表;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自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加蓋外匯管理部門已收匯核銷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準予在210天內提交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再行提交)或遠期收匯證明(深圳市出口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4.屬于委托代理出口業務的,還需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和代理出口協議。
(三)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退稅申報期為每月1~15日(逢節假日順延),目前實行隔月申報(如:1月出口的貨物于3月1日至15日進行退稅申報)。
企業應將各月出口貨物相關數據錄入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國稅網站下載),生成預申報軟盤向退稅部門進行預申報,預申報通過后生成正式申報軟盤。納稅人向退稅部門提供申報系統生成的正式申報軟盤及申報系統打印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經征稅部門簽章的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企業簽章的出口發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中遠期收匯證明(深圳市出口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4.屬于委托代理出口業務的還應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5.有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還需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溫馨提示: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后90天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免抵退申報期(到期當月1-15日)的,稅務機關可暫不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但生產企業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申報期(即次月1日到15日)內申報退稅。
如何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與認定?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征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國稅法規定已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消費稅)。根據《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要想得到出口退稅,出口退稅登記是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第一步。
一、能夠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企業需要具備的條件:
1.必須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經營出口產品業務,這是企業申辦出口退稅登記基本條件。
2.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3.必須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單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會計工作體系,獨立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資金平衡表,并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可以對外辦理購銷業務和貨款結算。
二、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前需要辦理的手續
若沒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就沒有退稅資格,不能辦理退稅。只有申請了進出口經營權,辦理了出口退稅登記,并取得《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的企業,才可以申報出口退稅。北京企業申請進出口經
營權需要到商務局、工商、稅務、海關、電子口岸、外管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多個部門辦理注冊備案登記手續。
三、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程序
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企業在辦理備案登記后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的程序:填寫出口退稅登記表,提交相關資料,經主管退稅機關審核,取得出口退稅登記認定表。
四、辦理出口退稅登記需附送的材料:
①《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③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
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書》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認定書》;
⑤《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⑥出口企業開設退稅帳戶的帳號及開戶銀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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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出口退免稅政策篇四
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
工作規范(1.1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國稅機關(以下簡稱國稅機關)應按本規范設置出口退(免)稅管理崗位,并按本規范的崗位監督制約規定配備人員。
第三條 國稅機關應使用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稅收管理系統等相關稅收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
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包括: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出口退(免)稅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統一簡稱審核系統),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以下簡稱函調系統),電子數據傳輸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以下簡稱傳輸系統),出口退(免)稅宏觀分析及預警監控系統(以下簡稱預警系統)等。
— 1 — 第四條 對出口企業申報符合規定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從受理申報之日起至將《稅收收入退還書》傳遞至國庫之日止)辦結相關手續。
第五條 生產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原則上由主管征稅的縣(區)以上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外貿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原則上由地(市)以上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出口退(免)稅的審批機關。
第六條 國稅機關應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的規定實施分類管理。
第七條 國稅機關應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按照“風險可控、企業自愿”的原則,積極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省國家稅務局要建立多部門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逐步構建和完善“內控外防”的防范騙取出口退稅(以下簡稱騙 — 2 — 稅)體系。通過簽訂備忘錄、聯合制發文件等形式,明確具體的共享信息項目內容,加大與其他省國家稅務局之間以及海關、外匯管理等外部門的信息交換力度,防范和打擊騙稅違法行為,保證出口退稅安全。
第二章 崗位設置及職責
第九條 國稅機關應設置申報受理崗、審核崗、調查評估崗、復審崗、核準崗、預警分析崗、綜合管理崗、信息管理崗和系統維護崗等崗位。
各省國家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增設崗位,調整崗位設置部門。
第十條 崗位設置及職責。
(一)申報受理崗設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或辦稅服務廳,崗位職責:
1.受理出口退(免)稅各類事項。
— 3 — 2.反饋出口退(免)稅各類事項的辦理結果。3.辦結出口退(免)稅即辦事項。
(二)審核崗設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崗位職責: 1.審核出口退(免)稅。
2.審核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先退稅后核銷”和進料加工核銷。
3.審核出口退(免)稅證明、出口免稅證明及核銷。4.審核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備案撤回等需結清稅款的情況。
5.出口稅收其他審核工作。
(三)調查評估崗設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和稅源管理部門,崗位職責:
1.調查出口退(免)稅審核、預警分析、風險監控、日常管理發現的疑點。
2.提出出口稅收函調發函及復函結果處理的意見。3.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
— 4 — 4.出口退(免)稅評估、抽查和其他日常檢查。
5.提出暫扣和解除暫扣出口退稅款、沖抵或補繳已辦理出口退(免)稅款的意見。
6.提出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的評定、動態調整和復評的意見。
7.提出適用出口免稅政策、申報出口退(免)稅需提供收匯資料、實行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管理的企業名單的意見。
8.提出向稽查部門移送涉嫌騙稅線索的意見。9.出口稅收其他調查評估工作。
(四)復審崗由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沒有審批權國稅機關分管進出口稅收管理工作的局領導擔任,崗位職責:
1.復審出口退(免)稅。
2.確認出口退(免)稅疑點的處理。
3.復審出口稅收函調發函、復函(復審崗為縣級國稅機關分管局領導的,可直接核準)。
— 5 — 4.復審暫扣和解除暫扣出口退(免)稅款、沖抵或補繳已辦理的出口退(免)稅款的意見。
5.核準出口退(免)稅證明、出口免稅證明及核銷申請。6.核準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的核銷和計劃分配率的調整。7.確認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備案撤回等需結清稅款情況的處理。
8.復審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的評定、動態調整和復評結果的意見。
9.確認出口退(免)稅風險信息的調整。
10.確認適用出口免稅政策、申報出口退(免)稅需提供收匯資料、實行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管理的企業名單。
11.確認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評估的對象和結論。12.復審向稽查部門移送涉嫌騙稅線索的意見(復審崗為縣級國稅機關分管局領導的,可直接核準)。
13.出口稅收其他復審工作。
(五)核準崗由有審批權國稅機關的局長擔任,經局長授權可由分管進出口稅收管理工作的局領導擔任,崗位職責:
1.審批出口退(免)稅。
2.核準暫扣和解除暫扣出口退(免)稅款、沖抵或補繳已辦理的出口退(免)稅款。
3.核準出口稅收函調的發函、復函。
4.核準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的評定、動態調整和復評結果。
5.核準向稽查部門提供涉嫌騙稅線索。6.出口稅收其他核準工作。
(六)預警分析崗設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崗位職責: 1.設置和完善出口退(免)稅預警、評估指標值,開展預警分析工作。
2.發布出口退(免)稅預警信息,提出確定評估對象的意見。3.分析出口退(免)稅預警、評估和出口稅收函調等工作情況,提出調整出口退(免)稅風險信息的意見。
— 7 — 4.出口稅收其他預警分析工作。
(七)綜合管理崗設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和收入規劃核算部門,崗位職責:
1.管理出口退(免)稅計劃和分析計劃執行情況。2.開展與同級收入規劃核算部門的對賬工作。
3.編報出口退(免)稅報表、提供稅收會計核算數據。4.生成、發布出口稅收業務提醒服務信息。5.上報、傳遞和公開出口稅收綜合管理信息。6.收集整理出口退(免)稅檔案。
7.開展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8.開具和向國庫傳遞稅收收入退還書、《更正(調庫)通知書》,以及對國庫返回票證的銷號操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相關崗位負責)。
9.出口稅收其他綜合管理工作。
(八)信息管理崗設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崗位職責: 1.維護出口退(免)稅企業的管理標識。
— 8 — 2.上傳、接收和讀入出口稅收相關的電子信息。3.查詢、統計、分析和應用出口稅收相關的電子信息。4.開展與稅源管理、稽查等部門的出口稅收數據交換工作。5.出口稅收其他信息維護管理工作。
(九)系統維護崗設在出口稅收管理系統服務器所在地國稅機關的電子稅務管理部門(信息中心),崗位職責:
1.升級、維護出口稅收管理系統的硬件。
2.升級、維護、備份出口稅收管理系統的軟件及數據。3.出口稅收管理系統與綜合征管系統、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及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等系統的銜接。
4.根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提出的需求提供數據。5.向稅務總局技術支持部門反映存在的技術性問題。6.設定出口稅收相關電子信息的清分規則。7.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其他維護工作。第十一條 崗位制約監督。
(一)審核同一企業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稅,審核崗、— 9 — 調查評估崗不允許兼崗,復審崗不得兼任上述崗位。
(二)同一工作流程涉及到兩個及以上崗位的,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三)系統維護崗不得兼任其他崗位。
(四)綜合管理崗負責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的人員不得同時兼任與同級收入規劃核算部門相關崗位的對賬工作。
(五)各地要建立崗位定期輪換制度。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稅備案
第十二條 申報受理崗受理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備案時,應核對其提供的備案資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關紙質資料、憑證齊全,簽字、印章完整,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有該企業公章;
(二)《出口退(免)稅備案表》與紙質資料內容相符;
(三)使用審核系統重點核對以下內容:
— 10 — 1.《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上填報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應屬于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之一;
2.《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電子數據的相關內容應與稅務登記的內容相符;
3.屬于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出口企業,其提供的資料應符合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
上述內容核對無誤的,申報受理崗應在審核系統中將相關備案內容補充錄入完整后,將備案數據反饋給出口企業,當場辦結備案手續,并同時將備案數據傳遞至信息管理崗。核對有誤的,應通過審核系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需補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條 申報受理崗受理出口企業變更出口退(免)稅備案事項時,變更內容按規定不涉及需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參照本規范第十二條要求辦理。
變更內容按規定需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申報受理崗應通過審核系統查詢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款是否結清,并按
— 11 — 以下要求辦理:
(一)已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經復審崗確認后,當場辦結變更手續,將變更數據同時反饋給出口企業并同時傳遞至信息管理崗。
(二)未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應通過審核系統出具受理通知,告知出口企業待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予以辦理變更,并將有關資料傳遞至審核崗,由審核崗根據審核系統生成的《出口退(免)稅結清稅款報告表》(附件1)通知相關崗位按以下要求處理:
1.已申報出口退(免)稅但尚未辦理完畢的,審核崗、調查評估崗、復審崗和核準崗等相關崗位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2.已申報進料加工業務出口退(免)稅但尚未核銷的,審核崗、調查評估崗、復審崗等相關崗位應及時辦理核銷手續。
3.存在未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的,調查評估崗按相關規定處理。
4.結清退(免)稅款后,審核崗在審核系統中對《出口退(免)— 12 — 稅結清稅款報告表》簽署意見,經復審崗確認后,由申報受理崗參照本條第(一)項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 申報受理崗受理出口企業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事項時,應通過審核系統查詢該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款是否結清,并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已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經復審崗確認后,當場辦結撤回手續,并在審核系統中將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備案信息修改為“撤回”。
(二)未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應通過審核系統出具受理通知,告知出口企業待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予以辦理撤回,并將有關資料傳遞至審核崗,由審核崗根據審核系統生成的《出口退(免)稅結清稅款報告表》通知相關崗位按以下要求處理:
1.出口企業存在本規范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相應規定辦理。
2.出口企業屬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的,審核崗應核對其提供的《企業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未結清退(免)稅確認書》,— 13 — 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企業決議、章程,以及相關部門批件是否符合規定。
3.出口企業聲明放棄退(免)稅款的,信息管理崗應將信息傳遞至稅源管理部門。
4.出口企業存在按規定需追回已辦理的出口退(免)稅款的,按本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5.出口企業因涉嫌騙稅被稽查部門立案檢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后再按規定處理。
6.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審核崗在審核系統中對《出口退(免)稅結清稅款報告表》簽署意見,經復審崗確認后,由申報受理崗參照本條第(一)項要求辦理。
第十五條 信息管理崗在相關崗位辦結出口退(免)稅備案事項后,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據《出口退(免)稅管理標識對照表》(附件2),在審核系統的備案信息中錄入相應的標識。
(二)將新增、變更和撤回的外貿企業備案數據通過傳輸系 — 14 — 統上傳至稅務總局。
第十六條 申報受理崗受理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事項,應按相關規定當場辦結,并于備案辦結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傳遞至綜合管理崗。綜合管理崗應在3個工作日內,根據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所在地的情況,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在同一地(市)的,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傳遞至地(市)國家稅務局報備,并同時抄送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二)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逐級傳遞至省國家稅務局報備,由省國家稅務局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三)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不在同一省的,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逐級傳遞至稅務總局報備,由稅務總局逐級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稅申報受理和反饋
第十七條 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受理崗應審核其申報的資料(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下同),是否符合以下要求,符合要求的,應受理該申報,將申報的電子數據讀入審核系統,通過審核系統向企業出具受理通知,并將申報資料傳遞至審核崗;不符合要求的,應通過審核系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需補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一)相關紙質資料、憑證齊全,簽字、印章完整,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有該企業公章(對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不核對此項內容);
(二)電子數據齊全、有效,且是經過預審核后生成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第十八條 申報受理崗對各崗位轉來出口退(免)稅辦理結果,應通過審核系統出具相應的稅務文書向出口企業反饋。
第十九條 對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 — 16 — 業,通過網上辦稅平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受理崗應及時將電子數據導入審核系統,并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經審核系統預審核無誤的,在網上辦稅平臺向出口企業發送受理通知,并將電子數據傳遞至審核崗。
(二)經審核系統預審核有誤的,在網上辦稅平臺向出口企業發送不予受理通知,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國稅機關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受理出口企業申請的出口退(免)稅事項,在按規定辦結后,可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將結果反饋給出口企業。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稅審核
第二十條 對申報受理崗轉來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審核崗應使用審核系統審核以下內容(如果是有紙化申報則首先審核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與其提供的紙質申報表的匹配性):
(一)出口企業或供貨企業是否涉及預警風險信息;
(二)確認出口退(免)稅企業在分類管理中對應的類別;
(三)出口企業申報的“業務類型”是否與出口退(免)稅備案的標識相符;
(四)出口退稅率適用是否準確;
(五)出口企業是否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
(六)申報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與《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與《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七)申報的出口數據,和審核系統中與其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相關指標是否超出合理范圍;
(八)申報的進貨數據,和審核系統中與其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電子信息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九)申報的進貨數據,和審核系統中與其對應的出口貨物 — 18 — 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的相關內容是否匹配,相關指標是否超出合理范圍;
(十)其他審核系統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出口企業申報的退(免)稅符合規定且審核系統沒有提示疑點的,審核崗應傳遞至復審崗復審。審核系統提示疑點的,審核崗應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核對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提供的相關資料,經核對可以排除疑點的,在審核系統中簽署同意通過的意見并將審核結果傳遞至復審崗;經核對無法排除疑點的,應填寫《審核疑點業務處理表》(附件3),連同有關資料傳遞至調查評估崗。
對一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未提示涉及預警風險信息的,應直接傳遞至核準崗。同時,對該批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按相關審核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審核崗對審核系統提示疑點的出口退(免)稅申報,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免退稅申報。
— 19 — 1.出口貨物報關單(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下同)的商品名稱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商品名稱不一致的,應根據出口企業申報的情況說明,判斷不一致原因是否為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或屬于其他應當相符的情形。
2.出口貨物報關單的計量單位及數量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計量單位及數量不一致的,應根據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折算標準進行折算,確認是否為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
3.出口企業使用非增值稅發票升級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的,需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商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相關內容是否相符。
4.出口企業使用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申報退稅的,應核對繳款書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商品代碼、商品名稱、數量、計量單位是否相符(因海關調整稅則號導致進口、出口商品代碼不符的,視同相符)。
5.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商品代碼與審核系統出口退稅率文 — 20 — 庫中的商品代碼不符但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商品代碼相符的,應核對出口企業申報的《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是否準確,是否屬于海關在出口貨物的申報日期和出口日期之間調整商品代碼的情形。
6.出口企業申報進料加工業務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銷貨單位與加工貿易手冊注明的加工單位不符的,應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貨單位是否與企業申報的海關書面證明內容相符。
(二)免抵退稅申報。
1.出口企業申報電子數據的離岸價與出口發票離岸價一致,但與相應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離岸價不一致的,應根據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原因說明表》等相關資料確定其是否合理。
2.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商品代碼與審核系統出口退稅率文庫中的商品代碼不符,但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商品代碼相符的,應核對企業申報的《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是否準確,是否屬于海關在出口貨物的申報日期和出口
— 21 — 日期之間調整商品代碼的情形。
(三)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申報。
1.對審核系統抽取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申報記錄,核對以下內容:
(1)是否符合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規定的范圍。(2)申報的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收入。
(3)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核對其合同或協議,申報退(免)稅的企業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規定。
2.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核對企業所申報的航天運輸服務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屬于企業外購航天器、相關貨物以及接受發射運行保障服務的,還應核對購進的貨物服務成本是否已確認對應收入,申報退稅的進項憑證上所列貨物服務名稱與合同或合同對應的項目清單是否一致;屬于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 — 22 — 物的,應核對企業購進的貨物成本是否已經確認相應收入,申報退稅的進項憑證上所列貨物名稱與合同或合同對應的項目清單是否一致。
3.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技術轉讓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核對以下內容:
(1)申報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規定。
(2)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簽訂的對方是否為境外單位。
(3)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是否為與之簽訂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的境外單位。對跨國公司的成員公司申報退(免)稅時提供的收款憑證是銀行出具給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收付)公司的,應要求企業補充提供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文件,且企業提供的收款憑證應符合相關規
— 23 — 定。
(4)申報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從與之簽訂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的收款金額;大于收款金額的,應核對企業補充提供的書面說明材料及相應的證明材料是否合理。
(5)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出口的,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其申報退稅的進項稅額還應與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對應。
第二十三條 審核崗對審核系統提示的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出口退(免)稅業務,除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審核外,還應按以下要求審核出口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
(一)向海關報關進入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的列名原材料,應核對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是否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及退稅貨物審批表》編號。
(二)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應核對銷售機電產品的普通發 — 24 — 票(生產企業提供)、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貿企業提供)記載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與中標證明通知書、供貨合同、發貨單與收貨清單上記載的設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相符。
申報退稅的機電產品,如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范圍,應按規定不予退稅。
(三)銷售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核對銷售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是否與合同記載貨物名稱相符;申報表“備注”欄填寫的購貨企業名稱與普通發票、購銷合同上記載的購貨企業名稱是否相符。
(四)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應核對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與出口發票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相符;出口發票是否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
(五)生產并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應核對企業配餐合同與送貨清單上記載的貨物名稱、計量單
— 25 — 位、數量、金額是否相符;送貨清單是否有國際航班乘務長簽名;配餐計劃表與送貨清單上記載的航班號是否相符;航班號是否為國際航班。
(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核對以下內容: 1.出口貨物報關單、對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發票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金額是否相符。
2.對飛機維修企業,應核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是否分別申報國內、國外飛機維修業務的進項稅額,未分別申報或者申報不準確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定;同時,應核對維修工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金額是否相符。
3.對外修理修配的船舶,應核對出口貨物報關單“標記嘜碼及備注”欄的被修理船舶名稱是否與修理修配合同上的修理船舶名稱相符。
(七)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應核對以下內容:
— 26 — 1.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申報退稅的,其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相關內容是否相符。
2.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其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上記載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是否與企業申報的數據相符。
(八)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應審核設備進項稅額是否有主管國稅機關征稅部門出具的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計稅依據是否與《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中的折余價值一致。
(九)為國外(地區)企業的飛機(船舶)提供航線維護(航次維修)的,應核對維修單據是否有航班機長或外輪船長簽字;《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備注”欄的國外(地區)企業名稱、航班號(船名)是否與維修合同、出口發票、國外(地區)企業的航班機長或外輪船長簽字確認的維修單據相符;發票上的企業名稱與維修單據上的企業名稱是否相符。
(十)用于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應核對出口企業是否提供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境外投資的文件副本。
(十一)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應核對出口企業是否有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屬于分包的,是否有分包合同(協議),是否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
(十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應核對《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上的付款憑證號碼是否與支付水、電、氣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號一致;銀行結算憑證復印件是否與原件相符。
(十三)通過保稅區倉儲企業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應核對出口貨物備案清單的出口日期是否超過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限;備案清單的商品代碼、商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金額等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相關內容是否相符。
(十四)屬于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的,應按規定發函調查。
(十五)審核崗應及時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及非外貿企業申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項目傳遞給信息管理崗,由信息管理崗通過傳輸系統上傳信息。
第二十四條 審核崗對生產企業“先退稅后核銷”業務,除按 — 28 — 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審核外,還應根據出口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按以下要求進行審核:
(一)持續經營以來是否從未發生逃稅、騙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
(二)出口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先退稅后核銷”相關要求。(僅在每個合同首次申報時審核)
(三)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收入確認方式是否屬于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僅在每年首次申報時審核)
第二十五條 審核崗對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提供的收匯憑證,應審核以下內容:
(一)使用審核系統隨機抽取、核對《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上填寫的收匯日期、金融機構代碼、銀行業務編號等內容是否與出口收匯憑證上的內容相符。
(二)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的,是否按規定提供了相應的證明材料,《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與證明材料
— 29 — 對應內容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條 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不符合上述審核規定的,審核崗簽署不通過的原因及處理意見,退回申報受理崗。
第二十七條 調查評估崗對審核崗轉來《審核疑點業務處理表》所列明的疑點內容,可采用調取出口企業按規定留存備查的紙質資料、要求出口企業補充提供相關資料、按本規范規定發函、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實,核實工作完成后,應在《審核疑點業務處理表》上填寫核實結論和處理意見并傳遞至復審崗。
對四類生產企業申報的退(免)稅,出口貨物屬于自產貨物的,調查評估崗應在其每年首次申報時,采用實地核查方式核實其生產能力、納稅等有關情況;出口貨物屬于外購或視同自產貨物的,調查評估崗應采用發函調查方式進行核查。
第二十八條 復審崗對審核崗轉來的出口退(免)稅審核結果進行復審,復審通過的,簽署復審通過的意見,傳遞至核準崗;復審不通過的,簽署復審不通過的意見,退回審核崗。
對調查評估崗轉來的《審核疑點業務處理表》,復審崗應對 — 30 — 調查評估崗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確認,確認同意的,簽署同意意見,傳遞至審核崗,審核崗按照復審崗的確認意見完成審核;確認不同意的,簽署不同意的意見,退回調查評估崗進一步核實。
第二十九條 對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備案及核銷申請,應按以下要求審核、辦理:
(一)首次申報《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的,申報受理崗應核對備案表中填報的進料加工備案計劃分配率,與企業報送的相關資料內容相符的予以備案。
(二)申請進料加工業務核銷的,應按以下要求審核、辦理: 1.申報受理崗應在審核系統提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和《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交生產企業確認。
2.生產企業在《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填寫“確認相符”意見的,申報受理崗將申報資料傳遞至審核崗。審核崗在審核系統對進料加工業務進行核銷,并將生成的《生產
— 31 — 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傳遞至復審崗核準后,由申報受理崗將此表及其電子數據反饋給生產企業。
3.生產企業在《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填寫“確認不相符”意見的,申報受理崗將申報資料一并傳遞給審核崗。
審核崗對其申報的《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內容,核對無誤后在審核系統重新計算生成《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傳遞至申報受理崗反饋給生產企業再次進行確認。
(三)申請調整計劃分配率的,申報受理崗將申報資料傳遞至審核崗,由審核崗核對生產企業提供的本預計的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無誤及書面理由合理后,經復審崗核準后傳遞至申報受理崗反饋給生產企業。計劃分配率有誤或書面理由不合理的,審核崗將申報資料退回申報受理崗返還給生產企業。
第六章 出口退(免)稅審批
— 32 — 第三十條
對審核崗或復審崗轉來的出口退(免)稅審核結果(準予退稅或不予退稅),核準崗應通過審核系統進行審批并簽署意見,并在出口退(免)稅計劃內按照審核系統提供的方式對準予辦理退稅和免抵調庫的數額進行核準。
審核系統提供的核準方式包括全額核準、差額核準、等比核準、不予核準、撤銷核準、批量核準等。核準崗應在確認當期應扣減的出口退(免)稅額已扣減后,再對準予辦理退庫和免抵調庫的稅額進行核準。
第三十一條 經審批準予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申報受理崗應將審核系統生成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審批情況反饋表》(附件4)或經審核確認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反饋給出口企業;經審批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申報受理崗應在審核系統出具通知,反饋給出口企業。
第七章 出口退(免)稅退庫、調庫
第三十二條 出口退(免)稅退庫、調庫實行計劃管理。各級
— 33 — 國稅機關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計劃的測算、分配和執行情況上報等工作:
(一)綜合管理崗負責測算本地區出口退(免)稅計劃需求,上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各省國家稅務局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次年出口退(免)稅計劃測算情況匯總后上報稅務總局。
(二)各省國家稅務局以及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應對下級國稅機關上報的出口退(免)稅計劃需求進行分析測算,及時下達出口退(免)稅計劃,并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進行調整。
(三)綜合管理崗應將上級國稅機關下達的出口退(免)稅計劃及時錄入審核系統。國稅機關必須嚴格在出口退(免)稅計劃內辦理退(免)稅,不得超計劃辦理退(免)稅,退稅計劃和免抵調庫計劃不得混淆使用。
(四)各省國家稅務局應分別于每年9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將當年出口退(免)稅計劃的執行情況上報稅務總局。
(五)在出口退稅計劃內,國稅機關可優先為一類出口企業辦理退庫手續。
— 34 — 第三十三條 綜合管理崗應按照核準崗核準的數額辦理出口退(免)稅退庫和免抵調庫。退庫、調庫可采用向國庫傳遞《稅收收入退還書》、《更正(調庫)通知書》的退庫、調庫方式,也可采用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送電子憑證的電子退庫、調庫方式。退庫、調庫的辦理需符合以下規定,具體操作方式可由各省國家稅務局明確。
(一)收入規劃核算部門的綜合管理崗應在綜合征管系統、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按規定進行免抵調庫操作,并通過上述系統開具《更正(調庫)通知書》和調庫銷號后,將相關數據反饋至審核系統。
(二)國稅機關可選擇在審核系統、綜合征管系統或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開具時均不允許人工錄入或修改。
在審核系統開具的,綜合管理崗應在退庫銷號后將相關信息傳遞至綜合征管系統或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
在綜合征管系統或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開具的,綜合 — 35 — 管理崗應在接收到開票、銷號信息后,在審核系統中設置相應開票、銷號標志。
(三)綜合管理崗應在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其送交國庫辦理退庫,并在收到國庫返回的退庫憑證相應聯次后的1個工作日內進行銷號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國稅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加強出口退(免)稅退庫、免抵調庫管理。綜合管理崗應于每月5日前在審核系統生成《出口退(免)稅退庫數據監控表》(附件5),并與同級收入規劃核算部門進行對賬,發現辦理退庫數據不一致的,要及時查明原因并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國稅機關按規定應追回已退(免)稅款的,或按規定應由出口企業補繳已退(免)稅款的,按照以下要求處理:
(一)應追回已退(免)稅款的,由調查評估崗或預警分析崗通過審核系統填制《應追回已退(免)稅款明細表》(附件6),經復審崗復審、核準崗核準后,對已退(免)稅款進行沖抵或由出口企業補繳稅款。
(二)應補繳已退(免)稅款的,綜合管理崗通過審核系統出具書面通知,由申報受理崗通知出口企業按照原退庫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將稅款補繳入庫。
(三)出口企業繳納稅款后,綜合管理崗應在綜合征管系統或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在審核系統中進行銷號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國稅機關按規定暫扣出口退稅款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應按規定暫扣出口退稅款的,調查評估崗根據《暫扣稅款原因代碼表》(附件7),通過審核系統填制《暫扣出口退(免)稅業務處理表》(附件8),經復審崗復審、核準崗核準后,對相應的稅款進行暫扣處理。
(二)出口企業應暫扣稅款大于其已審批未退稅款金額的,調查評估崗在審核系統出具通知,經復審崗復審、核準崗核準后,暫扣該企業以后發生相當于應暫扣稅款的應退稅款。
(三)因暫扣原因消除應解除暫扣稅款的,調查評估崗在審
— 37 — 核系統填寫《解除暫扣稅款業務處理表》(附件9),經復審崗復審,核準崗核準后,解除暫扣措施。
第八章 出口免稅證明及核銷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申報受理崗應參照本規范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流程,受理出口企業開具免稅證明(包括《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以及相關免稅核銷的申請資料。
第三十八條 審核崗對申報受理崗轉來的申請,在審核電子數據與出口企業提供的紙質申請表相匹配后,應按以下要求審核:
(一)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填寫的內容,應與加工企業開具加工費的普通發票上記載的內容相符;來料加工手冊上的加工單位,應與《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的加工單位名稱一致。
(二)辦理《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的,申請的出口 — 38 — 卷煙品種、規格、數量的匯總值應在稅務總局當年下達免稅卷煙計劃內;屬于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的,還應核對稅務總局下達的免稅出口計劃、卷煙出口企業備案的合同。
(三)辦理《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的,與之匹配的《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上的編號應填寫準確;申請免稅卷煙應在卷煙出口企業取得的準予免稅證明的范圍之內;申請的卷煙牌號、數量等內容的匯總值應在當年免稅出口卷煙計劃數量之內。
(四)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核銷的,《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申請表》上填寫的內容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相應內容一致;來料加工手冊上的加工單位名稱應與《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申請表》上的一致;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應與申請核銷的來料加工手冊一致;加工費發票上的貨物名稱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貨物名稱相匹配;出口企業取得的加工費發票上列明的貨物數量應小于、等于出口報關單的出口產品數量。
(五)辦理出口卷煙免稅核銷時,應審核下列內容:
— 39 — 1.申請核銷免稅卷煙不同品牌規格下的數量匯總指標應在稅務總局下達的當免稅卷煙計劃總額內;對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還應核對稅務總局下達的免稅出口計劃、卷煙出口企業備案的合同。
2.免稅出口的卷煙應從指定口岸直接報關出口。
3.出口貨物報關單上不同規格型號出口卷煙的運抵國(地區)應與稅務總局下達計劃所列一致。
4.《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的內容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相應內容一致。
5.對購進免稅卷煙出口的,在核銷時還應與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上記載的不同品牌規格下的數量匯總指標進行核對,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申請核銷免稅卷煙不同品牌規格下匯總數量大于《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的對應數量的,超出部分不予核銷,同時通知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征稅部門,對超出部分的出 — 40 — 口卷煙按照現行規定補征稅款。
(2)申請核銷免稅卷煙不同品牌規格下匯總數量小于《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的對應數量的,應及時通知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征稅部門,對企業小于申請核銷數量免稅部分卷煙按照現行規定補征稅款。
經審核符合規定且審核系統沒有提示疑點,或審核系統雖提示疑點但經核對申報資料可以排除的,審核崗簽署同意通過的意見并將申請資料傳遞至復審崗。
第三十九條 復審崗對審核崗轉來審核通過的出口免稅證明及核銷的申請進行復審,復審通過的,簽署核準意見,傳遞至申報受理崗,由申報受理崗向出口企業出具相關證明;復審不通過的,簽署不予核準意見,退回至審核崗,由審核崗退回至申報受理崗。
第四十條 對上海關已核銷但未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核銷的手(賬)冊,信息管理崗應于每年5月15日后,通過審核系統提取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數據,傳遞給出口企業的主管國稅
— 41 — 機關征稅部門,由其對出口企業未予核銷的加工費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信息管理崗應按月通過審核系統統計卷煙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等情況,填制《出口卷煙未申報免稅核銷及不予免稅核銷情況表(已出口部分)》(附件10)及《已免稅購進卷煙不予免稅核銷情況表(未出口部分)》(附件11),連同經審核確認的《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一并傳遞給卷煙出口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征稅部門,由其對卷煙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按照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第四十一條 出口自產卷煙的卷煙出口企業實行統一核算繳稅的,各省國家稅務局可依據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免稅出口卷煙實行計劃管理,并按下列規定分別管理:
(一)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的計劃管理。
— 42 — 1.對屬于規定的“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稅務總局每年按季度下達免稅卷煙出口計劃,并于第四季度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進行適當追加、調整。“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免稅出口計劃內容,包括出口卷煙牌號、出口數量、出口卷煙生產企業、出口國家或地區、外商單位名稱。
2.對于列入“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免稅出口計劃的卷煙,國稅機關應要求卷煙出口企業在與外商簽訂合同生效后,按規定將經中國卷煙進出口(集團)公司審核、蓋章的出口合同(原件)進行備案。
(二)“重點管理類卷煙”免稅出口計劃由稅務總局每年按季度編制、下達。重點管理類卷煙免稅出口計劃的內容,包括卷煙的出口合同號碼、出口數量、生產企業、品牌、運抵國(地區)等。
(三)免稅出口卷煙計劃采用兩種渠道同時傳遞。除以公文方式傳遞外,還應在審核系統傳遞告知涉及該項業務的省國家稅務局,并控制相關免稅證明及核銷的辦理手續。對購進免稅卷煙
— 43 — 出口的,計劃需同時抄送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國稅機關。
第九章 出口適用免稅、征稅政策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征稅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國稅機關的征稅部門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信息管理崗應按以下要求在審核系統自動生成《出口稅收待核查信息明細表》(附件12),并傳遞至出口企業主管國稅機關的征稅部門:
(一)按月統計并傳遞放棄出口退(免)稅選擇適用出口免稅或征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以及符合其他按規定適用出口免稅或征稅政策的出口企業的出口信息。
(二)按月統計并傳遞放棄出口免稅選擇適用出口征稅政策的出口企業的出口信息。
(三)按月統計并傳遞取消出口退(免)稅的出口貨物信息。
(四)在審核或檢查中發現出口企業其他適用出口免稅或征 — 44 — 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的,應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統計、傳遞有關信息。
(五)其他待核查適用出口免稅或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信息,應于每年4月30日前統計和傳遞。
(六)因出口信息傳遞滯后等原因,未能在4月30日前進行信息統計和傳遞的,應在接收到該信息的次月,與當月應傳遞的出口免稅待核查信息一并進行傳遞。
第四十五條 申報受理崗受理出口企業提交的《出口貨物勞務放棄退(免)稅聲明》《出口貨物勞務放棄免稅權聲明表》和《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核對無誤的,應將電子數據讀入審核系統,當場將受理結果反饋給出口企業。
第十章 出口退(免)稅證明管理
第四十六條 申報受理崗應參照按本規范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流程,受理出口企業申請開具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資料,可以當場辦結的,不再出具受理通知。
— 45 — 第四十七條對申報受理崗轉來的申請開具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資料,審核崗按以下要求進行審核:
(一)辦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時,通過審核系統核對出口貨物是否屬于應出具證明的范圍。
(二)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審核以下內容: 1.審核系統提示出口貨物屬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的,應核對出口企業是否提供《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2.通過審核系統對審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上的相關內容是否相符,對審不符的,應核對《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出口數量、金額與代理出口協議上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3.審核系統提示受托方正在或曾經被國稅機關停止出口退(免)稅的,應核對代理出口業務是否發生在其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期間,如是,則按規定不予出具證明。
(三)辦理《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的,應核對進口貨物報關單是否為加工貿易專用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備案號”與加 — 46 — 工貿易手冊的編號是否一致;申請表的內容與代理進口協議、進口貨物報關單是否一致。
(四)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的,應審核以下內容:
1.通過審核系統核對申請表中擬退運貨物的數量、計稅金額是否小于等于原出口數量、計稅金額。
2.擬退運貨物適用免抵退稅計算方法的,通過審核系統核對申請表的“沖減所屬期”是否未超過退運發生月份的次月。
3.擬退運貨物適用免退稅計算方法且屬已辦理免退稅的,核對稅收通用繳款書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稅額等項目是否正確,國庫(銀行)印章是否齊全。
(五)辦理《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應審核以下內容: 1.發現存在按規定不予出具證明情形的,不予出具并退回申報受理崗。
2.對屬于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等實際發生內銷的申請,— 47 — 核對申請表的轉內銷數量是否小于等于內銷銷貨發票上的數量,申請表可抵扣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3.對屬于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申請,核對申請表的轉內銷數量與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出口數量是否一致,申請表可抵扣稅額和記賬憑證銷項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六)辦理《中標證明通知書》的,應審核以下內容: 1.通過審核系統核對中標機電產品是否屬于規定范圍;中標設備中是否有《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
2.核對貸款機構是否屬于規定范圍。
3.中標設備清單表中數量、總價的合計數與中標證明通知書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4.對屬于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的,核對招標機構對分包合同出具的驗證證明;對貸款項目中屬于聯合體中標的,核對招標機構對聯合體協議出具的驗證證明。
經審核符合規定且審核系統沒有提示疑點,或審核系統雖提 — 48 — 示疑點但經核對紙質憑證、資料可以排除的,審核崗簽署同意通過的意見并將申請資料傳遞至復審崗。
第四十八條
復審崗對審核崗轉來的審核通過的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申請進行復審,復審通過的,簽署核準意見,傳遞至申報受理崗,由申報受理崗向出口企業出具相關證明;復審不通過的,簽署不予核準意見,退回至審核崗,由審核崗退回至申報受理崗。
申報受理崗應在出具《中標證明通知書》之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第二聯傳遞給綜合管理崗,由其郵寄給中標企業所在地國稅機關,并傳遞相關電子信息。
第四十九條 綜合管理崗應于每月初的5個工作日內,在審核系統中對上月已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所對應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核查其上解信息,補稅金額的有關情況。
第五十條 申報受理崗受理出口企業補辦和作廢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申請,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補辦證明的,應在審核系統核對丟失證明種類、原證
— 49 — 明編號無誤后,當場重新出具。重新出具的證明需注明“補辦,原xxx號證明未使用過的,方可使用本證明辦理相關業務”字樣。
(二)作廢證明的,通過審核系統作廢已出具證明的電子數據,并在原出具的紙質證明全部聯次上加蓋“已作廢”戳記,同時傳遞已作廢證明的電子信息。使用證明的國稅機關應根據已作廢證明的電子信息進行相應的處理。
作廢證明后出口企業申請需重新出具的,申報受理崗受理申請資料后,相關崗位按本規范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處理。
(三)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需補辦,或出口企業認為《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出具有誤需作廢的,申報受理崗應核對出口企業是否按規定提供其主管國稅機關征稅部門出具的未使用原證明申報抵扣稅款的證明。
第十一章 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國稅機關應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信息平臺為依 — 50 —
增值稅出口退免稅政策篇五
免抵退稅的賬務處理
目前,我國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的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稅法上,對“免、抵、退”稅辦法有三步處理公式:
一是,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售貨物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當期留抵稅額;
二是,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三是,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會計上,實行“免、抵、退”政策的賬務處理也相應有三種處理辦法。
一是,應納稅額為正數,即免抵后仍應繳納增值稅,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即沒有可退稅額(因為沒有留抵稅額)。此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二是,應納稅額為負數,即期末有留抵稅額,對于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不做會計分錄;當留抵稅額大于“免、抵、退”稅額時,可全部退稅,免抵稅額為0。此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補貼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三是,應納稅額為負數,即期末有留抵稅額,對于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不做會計分錄;當留抵稅額小于“免、抵、退”稅額時,可退稅額為留抵稅額,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留抵稅額。此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補貼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通過以上三種情況的分析與處理可看出,如果不計算出“免抵稅額”,會計處理上將無法平衡。下面舉例說明:
某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對自產貨物經營出口銷售及國內銷售。該企業2005年1月份購進所需原材料等貨物,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85萬元,內銷產品取得銷售額300萬元(不含稅),出口貨物離岸價折合人民幣2400萬元。假設上期留抵稅款5萬元,增值稅稅率17%,退稅率15%,則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外購原輔材料、備件、能源等,分錄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0000
貸:銀行存款5850000
2.產品外銷時,免征本銷售環節的銷項稅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24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4000000
3.產品內銷時,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5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0
4.月末,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征稅率-退稅率)=2400×(17%-15%)=48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48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80000
5.計算應納稅額。本月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款-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金額)=51-(85+5-48)=9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90000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90000
6.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90000
貸:銀行存款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為140萬元,其他不變,則1至4步分錄同上,其余賬務處理如下:
5.計算應納稅額或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本月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款-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金額)=300×17%-〔140+5-2400×(17%-15%)〕=-46萬元。由于應納稅額小于零,說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46萬元,不需作會計分錄。
6.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2400×15%=360萬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46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360萬元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46萬元,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360-46=314萬元。
借:應收補貼款 4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314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3600000
7.收到退稅款時,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460000
貸:應收補貼款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為494萬元,其他不變,則1至4步分錄同上,其余5.6.7步賬務處理如下:
5.計算應納稅額或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本月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款-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金額)=300×17%-〔494+5-2400×(17%-15%)〕=-400萬元,不需作會計分錄。
6.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2400×15%=360萬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400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360萬元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360萬元,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360-360=0萬元。
借:應收補貼款 36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3600000
7.收到退稅款時,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600000
貸:應收補貼款3600000
留抵稅額、應退稅額、免抵退稅額、免抵稅額之間是什么關系?
這些名詞只是一個稱呼,只有具體的弄清楚它的內涵才能理解。
“免、抵、退”稅公式的思路如下:
1.先將因為退稅率低于征稅率而不得在當期抵扣或退稅的進項稅額從全部進項稅額中剔除;
2.計算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但對出口貨物的銷售額不計算銷項稅額,并以剔除后的當期進項稅額去抵扣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如果抵扣完的,則不予退稅并可能還要繳稅;如果未抵扣完的,則不予退稅,其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3.只有在出現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情形下,才準予退稅;
4.在實際計算退稅額時,應先計算出一個退稅的限額(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然后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與此限額相比較,最后,以相對較小的數額為退稅額。
我們再來看公式的具體計算順序:
⑴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⑵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⑶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當應納稅額>0的時候,就應當繳納增值稅,不能退稅。
當應納稅額<0的時候,繼續以下的計算:
⑷免抵退稅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⑸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⑹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⑺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留在下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末留抵稅額就是應納稅額為負數的數額。)
按照老師的分錄,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公式中的當期免抵稅額的期末余額是只增不減的,那么這個科目就永遠這樣掛著嗎?
是的。這個科目就永遠這樣掛著
當期應納稅額<0,且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或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這時,生產企業應特別注意。雖然企業當期沒有實際繳納增值稅,但根據財稅[2005]25號文件的規定,企業仍要按當期的免抵稅額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用生產出口貨物所耗用的材料和動力所包含的進項稅去抵減了內銷貨物應納的增值稅,使當期實際應納增值稅變小,甚至變為負值,實際意義上這部分出口貨物進項稅已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被退還了。所以,用免抵退稅方法計算應納增值稅的生產企業應補繳這部分免抵稅額應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免稅進口材料具體是免哪些稅 ?
免稅進口料件,是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某企業一批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折合人民幣20萬元,超期9天一直未向退稅部門申報退稅,該批貨物征收率未17%,退稅率未13%,則企業該怎樣處理該事項
稅法規定,超期的情況,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進行納稅是申報并計提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