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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章程去哪打印 農業合作社章程和制度.doc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xxx、xxx、xxx、xxx等四人共同發起,經xx縣工商局批準,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xx縣xxx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
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
本社自2011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xx縣xx鎮xx村。
第二章
成員
第六條
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產業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產業的組織可以申請成為本社團體成員。從事相關產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
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三)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五)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六)有權建議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七)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八)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九)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
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同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四)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五)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
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
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由其繼承人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
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
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可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二)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三)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四)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五)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以召開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成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四)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五)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六)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七)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不低于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的建議;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
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五)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和種協作活動;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財務和財產;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展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并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
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
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一)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二)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營實體,推動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三)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四)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五)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六)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七)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第二十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流實行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
接受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第二十九條
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
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財務
第三十一條
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社費;
(二)成員股金;
(三)本社每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四)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五)接受的捐贈款;
(六)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七)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
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五)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六)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八)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
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19.2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損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
本社按公歷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或第一季度)初將上月(或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代表)大會提供上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
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四)內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六)成員股息以當時一年期很行存款利率為參考,上下浮動不超過20%;
(七)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
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
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
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
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務人員。
第六章
變更
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一)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二)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三)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四)本社生產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第四十四條
在批準解散和重組后,理事會就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
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雇用人員工資;
(二)外部債務;
(三)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和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xx縣xx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二o一一年七月
農業合作社章程去哪打印 農業合作社章程和制度.doc篇二
農民合作社章程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一年后方能當選監事。
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農業合作社章程去哪打印 農業合作社章程和制度.doc篇三
羅莊區恒順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2011年12月05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梁作松、孫繼芬、王江葉、張慶玉、王振葉5人發起,于2011年12月05日召開設立大會。本社名稱: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00萬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有機蔬菜、水果、中藥、花卉的種植加工、運輸、儲藏及銷售
(二)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 第五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三)農業生產技術,信息的服務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決算后 3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1個月內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 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職權。成員代表任期1 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1 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理事會提議;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 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1 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1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1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會計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5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1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條 本社在發展過程中如工作需要可聘任經理1名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等;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1 個月內繳清。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第四十三條 本社根據當年的發展情況從盈余中提取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彌補。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本社委托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5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10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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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平縣凱裕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由發起人張燕軍等五戶農民自愿組成,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廣平縣凱裕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社址設在廣平縣東張孟鄉張洞村。第三條 本社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宗旨是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為社員服務。第四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包括:組織本成員從事小麥、玉米、辣椒、棉花的種植與銷售。第五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組織供應、生產和收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關單位的監督。第二章 合作社資本 第六條 本社創建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第七條 社員必須按其業務量認購相應股份,并在注冊登記時一次付清,由合作社開據股金證書。第八條 一個社員,不論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認其為一個股東,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繼承和轉讓,但必須到合作社辦理有關手續。第三章 社員 第九條 承認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規章制度,并認購股金者,經本人申請,由理事會批準,即為本社社員。第十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咨詢權和監督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章程的規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合同,保證供貨時間、數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務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準,完成當年任務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行本社簽訂的合同,向本社提供偽、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批準本社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第十七條 董事會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臨時召開。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系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合同,對內簽署社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并經董事批準,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第二十條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監事會由4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3人,任期3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并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金、票據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提名并經董事批準,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第二十條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第五章 終止清算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并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準,不得處置合作社財產。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稅款及發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后頒布的有關法律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有關部門批準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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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合作社章程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本社名稱:。本社住所: 村,郵政編碼:。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二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棗樹、梨、葡萄種植、銷售:養魚、雞、鴨、鵝、牛。
第三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 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其中,貨幣出資額為 元人民幣;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 元人民幣;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
成員
第四條 本社成員共 5 名。
其中,農民成員 5 名,所占比例 100 %; 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 / 名,所占比例 / %; 其他非單位成員 / 名,所占比例 / %。第五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 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第十一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 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 肆 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 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
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 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 2 名監事組成,任期 肆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 2 人。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三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六條 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七條 財務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條 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 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
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 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第十章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設立人簽名(蓋章):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