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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種植合作社章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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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種植合作社章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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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種植合作社章程篇一

1、依據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咨詢權和監督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章程的規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合同,保證供貨時間、數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務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準,完成當年任務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行本社簽訂的合同,向本社提供偽、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批準本社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第十七條 董事會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臨時召開。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系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合同,對內簽署社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并經董事批準,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第二十條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監事會由4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3人,任期3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并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金、票據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提名并經董事批準,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第二十條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第五章 終止清算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并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準,不得處置合作社財產。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稅款及發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后頒布的有關法律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有關部門批準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種植合作社章程篇二

河北省xx縣xx種植生產專業合作社

章 程

【2012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x等人發起,于2012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河北省x縣xx種植生產專業合作社。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人民幣伍仟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縣xx路x號。

郵政編碼:xxxxx

第三條:組建本社的目的是:以組織社員利用河邊、湖邊灘涂地及荒山、荒坡閑置地大量種植引進的美國竹柳新樹種、營造用材經濟林。增加綠化面積、增加木材積蓄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美化生態環境、再造秀麗山川,建設美麗中國。同時,創造巨額財富、增加社員收入,利國利民。

第四條:本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負盈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讓土地通過種植竹柳、創造出巨額財富。盈余按社員擁有的股份進行分配。

第五條:本社本著有地出地、有錢出錢、有力出力、集合、整合各種資源,將適合種植竹柳的河邊、湖邊灘涂地、有水源的荒坡、荒山,等空閑地種上竹柳,讓其成林成材。

1、有土地的農戶,用土地入股。一畝地的使用權,按一年折價壹仟元人民幣為一股。

2、有資金者,用資金入股。按投入人民幣壹仟元為一股。

3、籌建階段,參與籌建工作的人,享有籌建的原始股。每人為10股。籌建階段,籌建人投入的時間與精力按勞取酬。每一天,按人民幣100元計酬。

4、籌建階段,x村xx投入人民幣 萬元,作為合作社流動資金。此款作為入社的股份入賬。5、2013年元旦前后,(北京)xx生物研究院投入人民幣xx萬元擴大合作社規模。

6、xx縣xx高科技農業開發公司法人代表xx以價值人民幣x萬元的竹柳樹苗作為投入入股;占有叁拾股。

第六條:本社的業務范圍:

1、組織土地使用權流轉。將x縣x鎮x村位于xx水庫旁除入社社員以外分散于農戶手上的土地使用權,有償的轉讓到xx省xx縣xx種植生產專業合作社的名下。以便規模化、集約化種植竹柳用材經濟林。

2、以xx省xx縣xx種植生產專業合作社竹柳造林項目,招募有資金者入股。加入群力竹柳種植生產專業合作社,以增加合作社的經濟實力。

3、集中采購優良的、生長快、材質好的喬木新樹種竹柳。自繁育苗、移栽、集中管護、使其生長迅速,盡快成林成材。同時,將自繁苗提供給廣大農戶種植竹柳。

4、在竹柳種下后,辦理林權證,以便得到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或進行產權交易、融資、貸款、利用外來資金擴大生產規模,增加造林面積。

5、竹柳成材后,聯系木材銷路,或自辦紙漿生產廠,木材加工廠。形成完善的產業化生產鏈。

6、利用第一、二年樹苗幼小時,在林間種植大豆、花生、紅薯等農作物。第三、四、五、六年在林下養雞,發展林下經濟,增加收入。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竹柳種植、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五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決算后1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一)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十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十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九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二人。理事會成員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三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三年后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第三月二十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會計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一個月內繳清。第四十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本社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五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五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書面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登報方式發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種植合作社章程篇三

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 程

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合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專業合作社行為準則,本專業全作社全體成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專業合作社名稱和住所

1、專業合作社名稱: 種植專業合作社。

2、專業合作社住所:。第二條:專業合作社經營范圍

種植、銷售。

第三條:專業合作社注冊資本:人民幣壹拾萬元。第四條:成員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第五條: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比資比例:

第六條: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成員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2)專業合作社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有查閱成員會議記錄和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成員轉讓的股權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專業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2、成員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2)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成員承擔違約責任。

(3)專業合作社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4)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5)遵守專業合作社章程。第七條:成員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成員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部份出資。但轉讓后,成員人數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員向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成員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經成員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成員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成員依法轉讓出資后,專業合作社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成員名冊上。

第八條:專業合作社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成員的職權

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為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理事,決定理事的報酬。

3、審議批準專業合作社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準專業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專業合作社的分立、合并、變更專業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7、對成員向成員以外的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8、修改專業合作社章程。

二、成員會議事項規則如下:

1、成員會對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專業合作社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決權的成員通過。

2、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成員通過。

3、成員會每年舉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成員會議。

4、成員會由成員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成員會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開成員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成員。成員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專業合作社設理事一名,理事對成員會負責。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成員會的決議。

2、決定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專業合作社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專業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決定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聘任或解聘專業合作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專業合作社設經理,由成員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成員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決議。

2、組織實施專業合作社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專業合作社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專業合作社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第九條:專業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為理事,由成員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條: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

一、本專業合作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專業合作社在每一會計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公送成員,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專業合作社依法律規定在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專業合作社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專業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成員會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專業合作社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 所余利潤,按照成員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四、專業合作社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專業合作社增加資本。

五、專業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專業合作社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專業合作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專業合作社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條:專業合作社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專業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屆滿。

2、成員會決議解散。

3、專業合作社因合并或分離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專業合作社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天內成立由成員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專業合作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專業合作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三、專業合作社清算結束,成員會確認后,由清算小組 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專業合作社登記,公告專業合作社終止。

第十二條:成員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專業合作社法》相抵觸的,以《專業合作社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成員簽字、蓋章確認。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核準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字蓋章貳份,一份送登記機關,一份留本專業合作社存案。

成員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種植合作社章程篇四

農民合作社章程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一年后方能當選監事。

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種植合作社章程篇五

羅莊區恒順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2011年12月05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梁作松、孫繼芬、王江葉、張慶玉、王振葉5人發起,于2011年12月05日召開設立大會。本社名稱: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00萬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有機蔬菜、水果、中藥、花卉的種植加工、運輸、儲藏及銷售

(二)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 第五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三)農業生產技術,信息的服務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 3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1個月內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 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職權。成員代表任期1 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1 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理事會提議;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 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1 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1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1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會計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5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1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條 本社在發展過程中如工作需要可聘任經理1名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等;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1 個月內繳清。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第四十三條 本社根據當年的發展情況從盈余中提取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本社委托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5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10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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