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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紀律及處罰辦法細則 培訓處罰制度篇一
(試行)
質量及工藝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是原燃材料進廠、生產工藝控制,生產工序和水泥出廠每一個環節出現質量及工藝問題,造成質量事故,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和經濟效益,為了提高我廠水泥的實物質量,加強我廠水泥生產工藝環節及控制環節的質量管理,使我廠全體員工質量意識更上一層樓,特制定本辦法。
一、化驗室
1、化驗室主任
①、當原燃材料目測達不到要求時要另行堆放,否則,每次罰款50元,對不負責任造成不合格的物料進場,每次罰款100元。
②、對于各種原燃材料存放指揮不當,保管不善,造成混料現象,每次罰款50元。③、對于進廠不合格的原燃材料沒有采取相應措施處理,或者不合格物料進入生產工序使用的,每次罰款100元。
④、對化驗室三個組造成的質量事故負有間接責任,對每發生一次質量事故,按其相應處罰金額的20%分別處罰。
⑤、生料磨配料、水泥磨配料崗位在配料時,配比己嚴重超出正常配比還沒有及時調整和查找原因的,每次罰款50元。
2、全分析組
①、原燃材料化驗未按規定時間、規定數量、取樣化驗或取樣未有代表性,有漏檢情況時,每次罰檢驗員20元,(取樣代表性標準,復查樣主要化學成份與原樣結果不超過±2%)。
②、由于人為原因化驗技術員對配制的標準溶液未進行標定,復標時配制的溶液濃度不準,以及藥品己變質失效仍繼續使用,錯誤指導生產,每次處罰50元。
③、由于人為原因提前或滯后取樣或未在規定時間報出結果,每次處罰化驗員20元。
④、由于人為原因使水泥中loss、so3、mgo分析結果在誤差允許范圍的1.5倍,每次處罰化驗員20元。⑤、凡報假數、碰結果在試驗上弄虛作假,以及給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數據造成管理混亂的,發現一次按情節輕重給予50~100元的罰款,并取消當月工資總額的30%,若再次發現給予100~200元的罰款,并調離化驗室。
3、簡分組
①、化驗員未在規定時間內取樣或漏樣,取樣未有代表性以及未在規定時間內把結果報出,每次處罰化驗員20元。
②、由于人為原因造成抽查分析結果連續三個超過相對誤差允許范圍的,錯誤的指導生產,每次處罰化驗員20元。
③、由于人為原因造成數量不足或未按要求留樣,使全分組、物理組結果失準或無法進行試驗,每次處罰化驗員20元。
④、凡報假數,碰結果,在試驗上弄虛作假以及給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數據造成管理混亂的,按情節輕重給予50~100元罰款,并取消當月工資總額的30%,若再次發現給予100~200元的罰款,并調離化驗室。
4、物理組
①、物檢員未在規定時間取樣,每次處罰物檢員20元。
②、取樣未有代表性或水泥實物編號與試驗編號不符,每次處罰物檢員50元。
③、凡出窯熟料,出磨水泥物理性能檢驗,自檢時抗折相對誤差超過7%,抗壓相對誤差超過5%,每次處罰物檢員20元。
④、凡出廠水泥凝結時間超過允許誤差一倍的,每次處罰物檢員20元。
⑤、凡出廠水泥物理性能檢驗,由國家機關復檢時,由于人為原因造成抗折誤差超過9%,抗壓誤差超過7%,每次處罰物檢員100元,對于安定性判斷失誤造成不合格水泥及廢品水泥出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并報廠長處理。
⑥、凡由設備故障造成檢驗結果不準確而未及時報告的,每次處罰物檢員10元。
⑦、凡報假數,碰結果,在實驗上弄虛作假,以及給其它單位及個人提供數據,造成管理混亂的,按情節輕重給予50~100元罰款,并取消當月工資總額的30%,若再次發現給100~200元的罰款,并調離化驗室。
二、裝載機上料
1、裝載機上料司機
①、對于原燃材料使用未按工藝要求的指定區域和未按比例搭配上料,對裝載機上料司機每次罰款20元。
②、對于水泥用原材料上料不及時而影響水泥配比或造成停磨,每次罰款擦100元。
三、制成車間
1、水泥磨機工
①、發現原料倉不下料等異常情況,不進行處理或不報告,造成水泥配料超周期,每次處罰50元,②、水泥磨磨機飽磨,磨機維護工未停止喂料或減產空磨的,每次處罰待20元。
③、未按工藝通知要求入庫或入錯庫,每次罰款20元。
④、水泥磨細度單個結果超過5.0時,連續2個細度結果超過控制指標,每次處罰20元。
⑤、每天早8點不按要求量庫,每次處罰20元。量庫的結果記錄在崗位記錄上。
⑥、每班抽查助磨劑的流量一次,并將抽查結果記錄在崗位記錄上。未抽查一次處罰10元。
3、制成車間主任
對制成車間的質量事故負有間接責任,對每發生一次質量事故,按其相應處罰金額的20%處罰。
四、包裝班組
1、水泥放料工
水泥庫放料未按工藝通知要求出庫和搭配均化,每次罰款20元。
2、包裝掛袋工
①、因機電設備原因導致包裝機出現故障影響袋重,而沒有及時處理或沒有及時通知維修的,每次罰款20元。
②、包裝水泥袋重嚴重不足或超重,每次處罰50元。
注:袋重為內控指標。
3、包裝工
由于責任心不強,導致包裝袋破損袋重嚴重不足時,每次罰款50元。
4、上車工
由于責任心不強,導致包裝袋破損袋重嚴重不足時,每次罰款50元。
5、印字工
包裝編號、日期印字不清晰;包裝編號、日期印字與通知單不符,每次罰20元。
6、成品庫掃地水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廠,否則,每次罰包裝責任人100元。
7、包裝負責人
對包裝班組的質量事故負有間接責任,對每發生一次質量事故,按其相應處罰金額的20%處罰。
五、機電班組
1、水泥磨配料秤系統因電器問題而造成配料失準,電工沒有及時處理,每次處罰電工50元。
2、水泥生產各工序如因機械設備原因導致原料、半成品、成品無法出入庫和搭配,或因機械設備原因導致計量設備計量不準,維修工沒有及時處理,每次處罰片區負責人及班長各50元。
3、機電主管領導
對機電班組的質量事故負有間接責任,對每發生一次質量事故,按其相應處罰金額的20%處罰。
六、質量事故處罰程序
1、各部門發生質量事故的,由化驗室下達質量事故通知單,并要求各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調查清楚發生質量事故的原因,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化驗室,經化驗室核實確認,經主管領導簽字后報送財務科兌現,越期不報,化驗室有權直接做出處理。
2、質量事故罰款通知單一式三份,分別交車間、財務及化驗室各一份。
3、質量事故罰款用于獎勵在質量管理中有突出貢獻的員工。
4、夲條例的解釋權歸化驗室,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培訓紀律及處罰辦法細則 培訓處罰制度篇二
質量事故處罰辦法
1、目的: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事故的管理,嚴格執行公司各類產品生產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和工序質量,促使全體員工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質量意識,認真執行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保證產品質量和工作質量的不斷提高,杜絕或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2、處罰細則: 公司各類產品生產過程首件和首批必須送驗,凡未經首檢的產品不準批量(>200件)生產。操作者必須取得檢驗員判定合格的首件之后才可以進行批產。如不按規定執行首檢程序給予操作者罰款10元/人次,如果所加工生產的產品或其附件造成成批報廢和返工,一切責任應由操作者承擔。給與當事人罰款30~50元/人次。該操作者的直接上司負領導責任與當事人一起處罰。生產過程中如若首件或首批不合格,而檢驗員未能及時檢出所造成的成批報廢和返工產品,檢驗員應承擔主要責任,如屬于外觀質量不合格則按檢驗員承擔60%,操作者承擔40%計算;如果如屬于通過測量手段反復檢查不合格則按檢驗員承擔80%,操作者承擔20%計算,給與當事人罰款20~100元/人次。如生產過程中操作者的首件或首批加工合格,因檢驗員錯檢/錯判為不合格而造成的停產或操作者按錯加工所造成的廢品或返工,檢驗員應負全部責任。每發生一次錯檢/錯判給與檢驗員罰款20元。正常情況下,檢驗員應該在操作者送檢首件后15分鐘內回復操作者是否可以生產或待判等信息,如發生因檢驗員工作失誤造成的影響生產效率給與檢驗員罰款10元/次。首件或首批雖經檢驗合格,但在應該檢驗頻次(不超過2小時)之內所加工過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誤導致報廢和殘次品時,操作者應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需按報廢金額(銷售價格)的20%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在加工過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誤導致報廢和殘次品時,操作者應將其及時放入紅箱子中,若發現不合格品沒有被放入紅箱子或紅箱子被移作它用,給予操作者或當事人罰款10元/次。如有故意隱藏或轉移不合格品和殘次品的行為,一經發現給予當事人罰款30元/次。正常生產過程中由于加工時間長,巡檢人員未能按規定執行巡檢或操作者未能按規定執行自檢,所造成的批量(>200件)挑選、返工和報廢。則巡檢人員、操作者均應負一定的責任(檢驗員50%,操作者50%),視情況給予該巡檢員與操作者進行經濟處罰各20~100元/人次。正常生產過程中,因巡檢人員責任心不強或工作疏忽所致的對產品件質量的錯誤判定,所造成的批量(>500件)挑選、返工和報廢。由巡檢人員應負全部責任,視情況給予該巡檢員與操作者進行經濟處罰各30~100元/人次。正常生產過程中,對所發生的不合格品或可疑品由巡檢員進行標識,由操作者應及時進行隔離,并按生產部主管人員的指令進行處理(挑選/返工/返修/報廢等),如沒有及時進行上述工作,導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當事人進行承擔,視后果的嚴重程度給與當事人罰款20~50元/次。公司各類產成品在辦理入庫時,必需通知成品質檢員進行質量檢驗。如沒有經過質檢員質量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就辦理入庫手續,庫管員應承擔主要責任,給與庫管員罰款20元/次。辦理入庫人員罰款10元/次。如果造成產成品在庫抽檢發生批量不合格或影響交付,則進行加倍處罰。公司各類產成品在辦理入庫時,如果經成品質檢員質量檢驗發現存在質量問題,不應辦理入庫手續,如造成成批挑選和返工產品,由成品質檢員進行標識,由制造課進行隔離/返工/返修/挑選。具體處理方法按第2.7條執行處罰。
公司各類產成品在辦理入庫時,成品質檢員未能按規定執行入庫檢驗,或沒有及時進行質量檢驗、以及沒有及時發現存在質量問題,造成不合格品(批量)流入倉庫或影響交付,視后果的嚴重程度給與當事人罰款20~50元/次,如果造成不合格品(批量)流入至顧客處則進行加倍處罰。公司各類產成品經檢驗員質量抽檢合格后,如在倉庫內或出廠發貨時發現質量問題,若發生成批質量事故,檢驗員應承擔主要責任,具體處理方法按第2.2條執行處罰。如在100%檢驗(或裝箱)時發現質量問題,如果屬操作者沒有自檢所導致的質量缺陷,如能夠追溯到操作者則給與操作者罰款10元/件,如不能追溯到操作者則給與生產部門(班組)罰款20元/件(從集體工資中扣除)。同時給與發現者獎勵10元/件。如在出廠售后發現質量問題,如果該問題項目有經過百檢,如能夠追溯到百檢人員則給與百檢人員罰款10元/件,如不能夠追溯到百檢人員則給與百檢人員班組罰款20元/件(從集體工資中扣除)。如在出廠售后發現質量問題(外觀或目視可判定)(≤10件),如果該產品沒有經過百檢則由生產部門承擔責任。具體處理方法按第2.14條執行處罰。如在出廠售后發現質量問題(>10件),且該產品沒有經過百檢,由公司組織生產部、品管課、技術等部門人員進行責任劃分。并按劃分的結果進行經濟處罰。如能夠追溯到主要責任人則給與主要責任人罰款30元/次,次要責任人罰款10元/次。如不能追溯到個人則給與主要責任部門(班組)罰款50元/次,次要責任部門罰款20元/次。由于工藝圖紙、工藝文件、檢驗文件、作業指導書的差錯所造成的廢品,應追究相關(以上各項)人員承擔責任。給與主要責任人罰款20~50元/人次。情節嚴重者需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出現質量事故之后,操作者、檢驗員應及時向車間領導、品管課如實反映事故的真相,任何人不得夸大、縮小和隱瞞,如發現弄虛作假,將視情節給予當事人處罰20~50元/人次。生產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制造課人員必須聽從檢驗員的處理意見。特殊情況可上報上級領導進行協調解決,如果不聽從檢驗員的處理意見給與當事人處罰50元/次,由此所產生的不良后果由當事人承當。
3、幾項規定和注意事項:
3.1、發生以上各類質量事故,如果屬于生產領導(班組長以上)人員、技術人員、質保人員、公司領導人員等授權進行生產、或違反程序進行作業所導致的質量事故,經調查屬實,授權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可免除對當事人經濟處罰,所有經濟處罰由授權人承擔。
3.2、各部門領導應根據本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簽署具體的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理意見和日期。并上報管理課進行通報處理。質量事故的責任者必須落實到具體人,不能含糊地寫“某某班組(部門)”。
3.4、各產品如出現嚴重的質量事故,經技術、品管課同意回返工/返修的,必須由相關部門開出返工返修通知單送達責任車間,然后,按返修內容要求進行返修加工,返修后的產品必須經檢查員確認后方可入庫發貨。
3.5、對較大的質量事故的處理應由公司品管課送交副總,并由副總簽署處理決定。
4、本處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試行,未盡事宜及未完善部分,將通過一段時期的實踐后,再予以修正完善,其修改權屬于公司品管課。
編制:審核:批準:
培訓紀律及處罰辦法細則 培訓處罰制度篇三
公司財務處罰辦法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四)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五)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六)保留帳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
(六)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培訓紀律及處罰辦法細則 培訓處罰制度篇四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
注1:若其他科大足協主辦及承辦之比賽處罰條例與本辦法相抵觸,以該賽事為準。
注2:本辦法公布之前已經公布的處罰決定不因與本辦法相抵觸而作改變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條
目的
為促進足球運動的健康發展,維護足球比賽良好秩序,創造公平競賽的環境,預防
并處罰違背體育道德行為和球場暴力行為,保障球員、球隊官員、比賽官員、觀眾、科
大學生足球協會的合法權益,保護球員的身體健康,促進足球比賽技戰術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賽更具觀賞性,依據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國際足聯紀律準則
》,針對違反科大學生足球協會各項規定的行為,制訂本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
第二條
原則
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遵循獨立、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違規
違紀行為由紀律委員會及時做出處罰。違反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校紀
責任。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適用于科大學生足球協會管理下與足球運動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適用主體
以下人員、組織應服從本準則及處罰辦法:
(一)科大各院系球隊、院系聯隊、代培生球隊。
(二)參加自由組隊之比賽的球隊。
(三)球隊官員。
(四)球員。
(五)比賽官員。
(六)科大學生足球協會授權的任何人,尤其是和科大學生足球協會組織的逼賽、賽事或其他活動相關的人員。
第五條
適用時間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適用于其生效后發生的各種事實。在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生效后處
理的此前發生的事實時,在對當事人更有利的條件下,本準則及處罰辦法也適用于以前
發生的事實。
第六條
定義
(一)賽前:球隊到達體育場區域到裁判員鳴哨開球之間的時間。
(二)賽后:裁判員終場哨響到球隊從體育場區域離開之間的時間。
(三)正式比賽:由科大學生足球協會主辦的,包括男子或女子的各級比賽。
(四)球隊官員:除球員外,在科大學生足球協會及其會員協會或球隊從事與足球
相關活動的任何人,無論其職位,所從事活動類別(管理、運動或其他),以及從事該
活動的時間長短。尤其指領隊、教練員。
(五)比賽官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五人制比賽則為第一、第二、第三裁判及計時員)、比賽監督,以及科大學生足球協會或會員協會指派的和比賽有關的其他任何人員。
(六)科大學生足球協會規定:科大學生足球協會規定、規程、指示、通知及其他 文件。
(七)國際足聯規定:國際足聯章程、規定、指示和通知,以及由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
第七條
性別
不論如何措辭和表達,除特殊聲明外,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所有條款均適用于男性和
女性。
第八條
行使權利
在科大學生足球協會主辦的比賽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由賽事組委會負責執行,亦可由組委會委托科大學生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執行。
第二章
通則
第一節
處罰條件
第九條
一般違規
除非另有規定,無論故意或一般違規,都將受到處罰。
第十條
企圖犯規
(一)有犯規企圖的行為也應受到處罰。
(二)在處理具有犯規企圖的行為時,紀律委員會應以實際的違規處罰為依據,相
應地減輕處罰。減輕處罰的尺度由紀律委員會根據相應情況決定。
第十一條
參與違規
(一)無論作為肇事者還是參與者,任何故意參與違規行為的人,都應受到處罰。
(二)紀律委員會應根據參與的程度,視情況減輕、增加或調整處罰力度。
第二節
處罰種類
第十二條
對球員和球隊都適用的處罰
以下處罰對球員和球隊都適用:
(一)警告。
(二)退回獎項。
(三)其他處罰。
第十三條
適用于球員的處罰
以下處罰僅適用于球員:
(一)警告(黃牌)。
(二)罰令出場(紅牌)。
(三)停賽。
(四)禁止參加任何足球比賽。
(五)其他處罰。
第十四條
適用于球隊的處罰
以下處罰僅適用于球隊:
(一)取消比賽結果。
(二)比分作廢。
(三)扣分。
(四)罰款。
(五)取消比賽資格。
(六)其他處罰。
第十五條
警告
警告是較輕的一種處罰,同時起到如再次出現違規行為,將對違規者實施進一步處
罰的作用。第十六條
罰款
(一)罰款不應低于50元人民幣(紅黃牌罰款除外),不得高于500元人民幣。
(二)執行方決定交付罰款的方式和時間期限。
第十七條
退回獎項
(一)被要求退回獎項的人應退回獲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獎金和象征物(獎牌、獎杯等)。
(二)收到的獎金應全部返還。
第十八條
警告(黃牌)
(一)黃牌警告是比賽過程中裁判員對球員一般性地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進行的警
告(參見《足球競賽規則》第12章)。
(二)同一場比賽中被出示兩張黃牌者將被驅逐出場(間接紅牌,參見第49條),同時,下一場比賽自動停賽(參見第19條第3款)。導致紅牌的兩張黃牌警告即告撤銷。
(三)如果重新進行被中斷的比賽,中斷的比賽中的黃牌警告被取消。如果比賽不
重新進行,造成比賽中斷的球隊的黃牌警告維持不變;如果兩隊都有責任,所有的黃牌
警告都維持不變。
(四)按照《足球競賽規則》的第12章規定,如果某球員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體育
道德,并因此被罰令出場(直接紅牌),他先前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的黃牌警告維持不
變。
第十九條
罰令出場(紅牌)
(一)罰令出場是在比賽過程中裁判員罰令某人離開比賽場地。
(二)罰令出場是以對球員出示紅牌的形式表現。如果處罰的是《足球競賽規則》
中第12章規定的性質嚴重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該紅牌為直接紅牌;如果是累計兩張
黃牌(參見第18條第2款),則是間接紅牌。
(三)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斷的比賽中,被罰令出場也自然導致停止下一場比賽。
執行方根據具體情節可以延長停賽的期限。
第二十條
停賽
(一)被停賽的球員不得出現在上場球員名單上。如果被停賽球員違規在比賽中出場,則判罰其所在球隊0:3負,并且對球隊以罰款,禁賽,甚至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
(二)停賽以比賽場次、天數或月的形式出現。除非另有規定,停賽時間不得超過
8場比賽或24個月。
(三)如果停賽以比賽場次的形式來計,只有真正進行了的比賽才可以計入停賽場
次。如果比賽被中斷、取消或最終比賽被終止,只有在比賽的中斷、取消或終止的情形
不是由被停賽球員所屬的球隊導致的情況下,被中斷、取消或終止的場次方可計入停賽
場次。因被裁判員出示紅、黃牌造成的停賽,不計入以上停賽場次。
第二十一條
禁止參加任何足球比賽禁止個人參加科大學生足協主辦或協辦之任何足球
比賽。
第二十二條
取消比賽結果
如果一場比賽的結果沒有得到承認,即比賽結果被取消。
第二十三條
取消比賽資格
取消比賽資格是禁止參與下一場比賽或下一項賽事,是剝奪球隊參加當前和(或)
未來科大學生足球協會舉辦賽事的權利。第二十四條
扣分
扣除球隊隊在當前科大學生足球協會主辦的比賽已獲得的部分或全部積分。
第二十五條
比分作廢
(一)被罰的球隊計為0∶3輸掉比賽。
(二)如果場上比分超過0∶3,則以實際比分為準。
(三)若有球隊故意運用此項規則獲利,則另行判決其當場比賽比分。
第二十六條
其他處罰
其他處罰系指該條款處罰種類以外的處罰。
第三節
處罰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合并處罰
(一)除非另有規定,本準則及處罰辦法中通則和罰則部分中的處罰可以合并進行。
(二)在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下,紀律委員會可只給予警告。
第二十八條
暫緩執行部分處罰
(一)紀律委員會在宣布停賽(參見第20條)時,為使受處罰者有及時改正的機會,應考慮是否有暫緩執行部分處罰的可能。
(二)只有當處罰的期限不超過3場比賽或6個月,而且實際情況允許,尤其是被處
罰人以前無被處罰的記錄時(紅黃牌停賽不算在此列),才可以考慮暫緩執行部分處罰。
(三)執行方應決定處罰的哪一部分可以暫緩執行。
(四)通過暫緩執行處罰,執行方可給予被處罰人2場比賽到1年的察看期。
(五)如果接受暫緩處罰的人在察看期內再次違規,暫緩處罰自動解除,實施原處
罰,并且原處罰累加在新的處罰之上。
第二十九條
處罰時間:處罰期的計算
單項比賽或多項比賽之間的休息期包括在處罰期內。
第三十條
處罰的期限
(一)處罰的期限最多為2年。
(二)處罰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第三十一條 處罰的集中管理
(一)黃牌警告、罰令出場和停賽的記錄都存儲在科大學生足球協會相關檔案中。
紀律委員會秘書以書面形式通告有關球隊進行確認,或在比賽前與各隊隊長或教練進行
確認。
(二)本確認只作為一種通告。即使有關球隊在賽后晚些時候才收到確認函,處罰
(黃牌警告、罰令出場、自動停止下一場比賽)在下一場比賽仍立即生效。
第四節
累計、停賽、罰款
第三十二條
累計黃牌
(一)在一項賽事中的黃牌警告不累計到另一項賽事當中。
(二)黃牌在同一項賽事中將累計到下一輪比賽。賽事組委會在賽事開始前可以做
出不同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累計停賽、罰款
(一)一般情況下,在同一項賽事中任何(球員和其他人的)停賽都累計到下一輪。
(二)在同一項賽事中,不同場次比賽獲得的數張黃牌累計所導致的停賽不累計入 另一項賽事。
(三)在某一項賽事(包括有年齡限制的賽事)中沒有執行的停賽(被淘汰或該賽
事的最后一場比賽),應累計入科大學生足球協會主辦或協辦的另一項賽事中的下一場
正式比賽中。
(四)參賽球隊在每一場比賽中出現下列情況,將受到罰款處罰:
1、當場比賽每出現一張黃牌,將被罰款10元,以此類推。;
2、當場比賽每出現一張紅牌(包括直接紅牌和間接紅牌),將被罰款30元,以此類
推。
第五節
處罰的決定與執行
第三十四條
一般規定
(一)由執行方決定處罰的范圍和期限。
(二)處罰可以限于一個或多個不同等級的比賽和賽事。
(三)除非另有規定,處罰的期限應詳細說明。
(四)決定處罰時,紀律委員會應考慮和違規事件相關的所有情況,尤其是被處罰
人的年齡、既往史、個人情況、可處罰性(故意或一般)、促使他違規的原因和違規的嚴重
程度及個人對違規的態度。
第三十五條
侵犯比賽官員
如果違規的受害者是比賽官員,處罰應加重一半(即加罰50%)。
第三十六條
從輕處罰
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低于規定的最低標準:
(一)主動公開承認錯誤并有深刻認識、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未產生不良影響或嚴
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從輕處罰情形,由紀律委員會審議認定。
第三十七條
從重處罰
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一)多次違規違紀;
(二)情節惡劣,產生不良影響,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投訴人、證人、執罰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提供虛假情況,阻撓調查的;
(五)被追究相應校紀責任的;
(六)其他應從重處罰的情形。
從重處罰情形,由紀律委員會審議認定。
第三十八條
停賽處罰期
停賽處罰期適用于正在進行的科大學生足球協會主辦或協辦的所有正式比賽,并可
延至下一賽季比賽,直至處罰期限屆滿。對于因球隊解散等原因而無法執行的科大學生
足協紀律委員會的停賽處罰,在6個月內有效。
第三十九條
罰款
違規違紀處罰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節
紀律處罰的有效期
第四十條
期限
比賽中的違規行為發生3個月后,紀律委員會將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條
有效期的開始時間時效期按以下方式計:
(一)從受處罰人違規行為當日開始;
(二)如果違規行為重復發生,從最近一次違規當日開始;
(三)如果違規行為持續一段時間,則從結束之日開始。
第四十二條
中斷
如紀律委員會在處罰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決議,則有效期不再適用。
第三章
罰則
第一節
非道德行為及暴力
第四十三條
非道德行為
在比賽中,球員、球隊官員以指責、謾罵、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勢等非道德方式侮
辱、侵犯對方球員、球隊官員或觀眾的,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在比賽中,球員、球隊官員以指責、謾罵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球隊官員或觀眾的,將被停賽至少2場,并對所屬球隊處以至少50元的罰款。
(二)在比賽中,球員、球隊官員以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勢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
犯對方球員、球隊官員或觀眾的,將被停賽至少5場,并對所屬球隊處以至少100元的罰
款。
第四十四條
嚴重犯規
比賽進行中,球員嚴重犯規,造成惡劣影響的,將被停賽至少2場。
第四十五條
暴力行為
在比賽中,球員、球隊官員故意實施暴力行為、拉扯對方受傷倒地球員,但未造成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或故意實施暴力行為并損害他人健康,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下
列處罰:
(一)實施暴力,但沒有造成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將被停賽至少2場,并對所屬球
隊處以至少100元的罰款;
(二)故意實施暴力行為并損害他人健康,將被停賽至少4場,并對所屬球隊處以至
少200元的罰款。
補充:1.禁止從后方與側后方的鏟球,即任何從后方或側后方的鏟球一律算作犯規,視
情形至少給予黃牌警告;
2.造成嚴重傷害、態度惡劣者視情形參照第四十五條處理辦法給予追加處罰。
第四十六條
斗毆
參與斗毆者將被停賽至少4場,并對所屬球隊處以至少1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無法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參與暴力行為的情況下,如果無法判定肇事者,執行方將處罰肇事者
所在球隊。
(二)在多人參與暴力行為的情況下,如果無法確認每一個參與者違規的程度,執
行方應把每一個確定的參與者都視為違規者。
第四十八條
其他情況
(一)球員、球隊官員違反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的規定,實施暴力行為致人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校紀責任。
(二)從比賽官員進入比賽場地開始直到比賽結束后離開場地前,球員、球隊官員 對比賽官員實施非道德行為及暴力行為的,比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第37條、第45條至
48條的規定處罰。
(三)上述人員在非比賽場所因比賽相關的事由對比賽官員實施上述行為的,比照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第37條、第45條至48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四)球隊觀眾違反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的規定,對所屬當場之參賽球隊參照球員、球隊官員違反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的規定實施。
第二節
違反《足球競賽規則》
第四十九條
一般性違規警告(黃牌)
球員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將被處以黃牌警告(參見《足球競賽規則》第12章和上文第18條):
(一)犯有非體育行為。
(二)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三)持續違反規則。
(四)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五)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六)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七)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在同一項比賽中,同一名球員被出示黃牌的,應并對所屬球隊處以罰款。每張黃牌
罰款10元。
第五十條
嚴重違規罰令出場(紅牌)
球員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將被罰出場(參見《足球競賽規則》第12章和上文第19條):
(一)嚴重犯規。
(二)暴力行為。
(三)向對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
球區內)。
(五)用可能被判為任意球或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
球得分機會。
(六)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七)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參見第18條第2款)。在同一項比賽中,同一
名球員被出示紅牌的,應并對所屬球隊處以罰款30元。
補充
1.對于挑釁、威脅、侮辱等性質的言語,由裁判酌情給予警告至紅牌的處罰;
2.屢次與裁判或對方隊員有沖突爭執等言語,經裁判警告后仍有類似行為,可出示黃牌;
上述兩類行為如情節較為嚴重,可由執行方參照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理。
第三節
弄虛作假
第五十一條
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球隊、球員、球隊官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執行科大學生足球協會的各項管理規定中,以欺詐手段掩蓋事實真相、弄虛作假的,根據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球員:警告、停賽、禁止參加任何足球比賽。
(二)球隊官員: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至少一年以上。
(三)球隊:罰款(至少50元)、扣分、取消參賽資格、其他處罰。
前款各項處罰可獨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節
威脅
第五十二條
威脅
(一)任何人恐嚇威脅比賽官員將被處以至少2場停賽,并對所屬球隊處以至少50元
罰款。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嚇逼迫比賽官員采取某種行為或用其他手段妨礙比賽官
員的自由活動,將被處以至少4場停賽,并對所屬球隊處以至少100元罰款。
(三)球隊觀眾違反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的規定,對所屬當場之參賽球隊處罰參照上
述處罰辦法實施。
第五節
比賽中的混亂
第五十三條
延誤比賽、棄賽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參賽球隊未按規定時間(指科大學生足協或比賽組織方規定的開賽時間)或人數參加比賽的,視為延誤比賽;延誤比賽超過規定時間(指超過裁判
員認定的計時開始時間15分鐘)的,視為棄賽,給予判對方本場比賽3∶0獲勝的處罰。
第五十四條
罷賽
參賽球隊擅自自行中斷比賽超過規定時間(指超過裁判員認定的計時開始時間5分鐘)的,視為罷賽;對于罷賽球隊除判0∶3負于對方外,將給予取消參賽資格并至少罰款
200元的處罰。對帶頭罷賽的球員將給予至少停賽2場的處罰。
第五十五條
退出比賽
參賽球隊擅自退出科大學生足協主辦或協辦的各類比賽,比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第54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嚴重違背公平競賽原則
比賽的過程及結果嚴重或明顯違背公平競賽的原則,引起惡劣的社會反響,經紀律
委員會認定,給予下列處罰:
(一)取消比賽結果。
(二)其他處罰。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節
不尊重紀律決定
第五十七條
不執行紀律決定
任何人包括球員、球隊官員、球隊或會員協會,無視科大學生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的決定,不予執行的,將加重處罰。
第五十八條
無比賽資格
如果球員不具備比賽資格而參加了正式比賽,其所在球隊將被罰處以比分作廢(參
見第25條)。
第七節
其他違規
第五十九條
不負責任評論
球員、球隊官員、球隊通過bbs、微博、人人網等各類網絡媒介發表與比賽相關的不
負責任的評論,蓄意攻擊比賽官員,攻擊其他球員、球隊官員、球隊及科大學生足球協 會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球員:至少停賽1場。
(二)球隊官員:至少禁止隨隊進入體育場工作1場。
(三)球隊:警告、罰款(至少50元)或其他處罰。球隊隊長或領隊實施前款行為的,追究球隊責任。
第四章
紀律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
第一節
紀律委員會組織
第六十條
人員組成
紀律委員會原則上由時任會長擔任委員會主任,各部門負責人及組委會主任自動成為紀律委員會成員,其余人員由舉薦和指定方式選擇。
第六十一條
工作方式
(一)以委員會全體會議或通訊的方式研究和處理一般違規違紀行為。
(二)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方式研究和處理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三)與處理的案件存在利害關系的委員須回避。
(四)處理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時,可由主任委員決定組織聽證會。
(五)任何處理決定都必須至少有三人以上奇數委員參加表決,并由參加表決的三
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節
證據
第六十二條
處罰依據
(一)各種類型的證據都可以提供。
(二)唯一可能被拒絕的是有損人格或明顯與相關事實無關的證據。
(三)重要證據。
1.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比賽監督的報告;
2.有關各方的陳述、聲明、證言;
3.有關文件;
4.錄音錄像等。
(四)比賽官員的報告
1.可以出具比賽官員的報告內容不準確的證據;
2.如果不同的比賽官員的報告不一致且難以分辨,則對比賽場內發生的事件以裁判
員報告為準,比賽場外發生的事件以比賽監督報告為準。
(五)圖像資料不能改變裁判員的當場處罰,但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
(六)紀律委員會對證據有絕對的認定權。
第三節
工作程序
第六十三條
提交報告
(一)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事件,比賽監督、裁判員應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向執行方做出書面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有關球隊也可在24小時內就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向紀律委員會遞交投
訴報告。
(三)上述報告在特殊情況下可在48小時內提交。
(四)科大學生足球協會各部門或委員會、其他在科大學生足球協會管轄內的球隊
和球員都可以就比賽或非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提交投訴報告。
(五)報告必須書面提出。
(六)在未有任何報告的情況下,紀律委員會依然可以對其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
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
受理
(一)紀律委員會執行秘書整理投訴報告,報紀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主任委員決定受理后,確定召開全體會議或以通訊的方式處理投訴。
第六十五條
處理
(一)按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第61條規定的工作方式進行工作。
(二)對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實際需要在接到報告后24至72小時內做
出處理決定。
(三)因情況復雜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做出決定的可以延期。但應根據需
要做出暫行處理,并將延期決定的理由告知有關各方。
(四)比賽或非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特別是情況復雜或需調查、聽證的案
件,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五)處理決定為書面文件。
第六十六條
處理決定的通知
在做出處理決定文件12小時內,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有關各方發出,同時通過bbs予
以公布。
第四節
處理決定的生效和申訴
第六十七條
處理決定生效
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一經公布立即生效。
第六十八條
申訴
(一)受理申訴的機構為科大學生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
(二)除下列處理外,不得申訴:
1.停賽2場或3個月以上;
2.退回獎項;
3.禁止參加任何比賽;
4.取消比賽結果、比分作廢;
5.聯賽扣分、取消比賽資格、取消注冊資格;
6.其他更嚴重的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違規違紀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所稱“違規”系指違反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科大
學生足球協會各級比賽的《競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所稱
“違
紀”行為系指違反《科大學生足球協會章程》,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所列紀律條款的行為。
第七十條
加重處罰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所稱“加重處罰”系指在原處罰標準之上加重,并可適用本準則
及處罰辦法第12、13、14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一條
停賽期限
執行本準則及處罰辦法停賽處罰應視行為情節和后果確定停賽期限。第七十二條
未列明行為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未列明的違規違紀行為,紀律委員會有權參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
相類似的規定給予處罰。對其他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紀律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
進行
處罰,有關規定未明確的,紀律委員會可視違規違紀行為的情形、情節及危害后果,參
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第12、13、14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處罰。
第七十三條
解釋及修正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由科大學生足球協會負責解釋。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實施后,科大學生足球協會可根據實施情況及國際足聯的新規定對其
進行必要修正。
第七十四條
生效日期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十月
修改于二〇一四年三月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足球協會
培訓紀律及處罰辦法細則 培訓處罰制度篇五
培訓紀律及處罰辦法
為強化培訓紀律,保證培訓效果,特制定如下培訓紀律及處罰辦法,望廣大員工能夠認真執行。
1.培訓的準備
(1)公司的培訓一般由培訓部進行組織,培訓部根據培訓計劃下達培訓通知。
(2)各部門負責人收到培訓通知后,根據培訓通知的要求向所有受訓人員進行傳達,并確認應參加培訓人員名單中的人員能否按時參加培訓,將能夠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與培訓部進行確認。如受訓人員中有人不能參加培訓,則須向培訓部提交書面說明,并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如未提前提交說明又沒有按時參加培訓者,按照曠工處理。
(3)如參加培訓人員名單上報后,受訓人員有緊急事項不能參加培訓者,須在培訓開始至少提前3小時向部門經理和培訓部請假,24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請假無效。
2.培訓過程
(1)參加培訓的人員應按照培訓通知要求的時間地點,帶齊培訓所需的物品參加培訓。參加培訓人員到培訓現場后應進行簽到,簽到工作須提前3分鐘完成。因遲到來不及簽到者,在培訓中場休息或培訓結束后應找培訓工作人員進行補簽。
培訓的考勤以簽到表為準,如未簽到者視為未參加培訓。
培訓通知中規定的培訓時間以后簽到者按遲到處理。
培訓遲到的處罰與上班遲到的處罰標準相同,即:
(2)凡參加培訓的簽到人員,必須全程參加培訓,任何遲到、早退必須向培訓組織人員說明情況,未經同意不得中途退場,否則視同曠工;如有緊急情況需要外出者(例如有客戶投訴,或公司領導有事等情況),事情處理完畢后應及時回到培訓現場。
(3)參加培訓的人員在培訓開始前應將自己的通訊工具關掉或調整為無聲的狀態。整個培訓過程不允許接打電話,發送短信。
培訓過程中如有手機鈴聲響起,每發生一起處以10元的罰款。培訓過程中如有接電話、打電話者,每發生一起處以10元的罰款。
3.培訓的結束
(1)參加培訓的人員應注意會場衛生,不得在培訓場地內抽煙。所有個人生活垃圾和用過的廢物一律在下課帶出,放入指定垃圾箱。
(2)下課或培訓結束時,應將用過的桌子、椅子和其他用品擺回原位,保持培訓現場的整齊與清潔。
4.培訓的后續工作
(1)培訓結束后如涉及到培訓講師布置培訓作業時,參加培訓人員應按照培訓講師的要求,按時、保質的完成培訓作業,將培訓作業上交到指定人員處。
(2)培訓結束后,培訓部工作人員會發放《培訓效果評估表》,組織參加培訓的人員填寫反饋意見,參加培訓的人員有義務配合填寫《培訓效果評估表》,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將《培訓效果評估表》上交給培訓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