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單證備案目錄篇一
一,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的使用。在每月的單證備案資料中,首先是單證目錄、其次是退稅申報表(主表和明細表)和退稅申報批復,后面是各份單證備案資料。單證順序應和退稅明細表順序一致。按月裝訂整齊。
二,備案單證應是原件,如無法備案原件,可備案有經辦人簽字聲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三、備案單證順序如下:
退稅申報三單的其它聯次:核銷單存根聯、出口發票其它聯次、報關單藍單;
其它備案單證:合同、出口貨物明細單即裝箱單(pack list)、出口貨物裝貨單、出口貨物運輸單據。
四、相關文件:
國稅發[2005]1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5]285號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函(2006)9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補充通知
五、裝貨單和運輸提單明確如下:
到達地點: 出口加工區運輸方式裝貨單及貨運單證 《出口加工區海關物流監管區車輛放行申請單》復印件,或《出口加工區進出卡口作業單》或進料加工手冊復印件 自運提供對方簽收的送貨單原件或復印件,其它單位運輸的提供運輸費用單證原件或復印件
單證備案目錄篇二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2006?90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 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補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針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各地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條所列應當備案的單證,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貿易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單證??紤]到有些企業備案單證名稱等可能與《通知》規定的不盡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描述了有關備案單證的含義、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則進行備案單證管理。對于出口企業如確實無法提供與《通知》規定一致備案單證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單證作為備案單證,但出口企業在進行首次單證備案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理由并提供— 1 —
有關單證的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也可根據本地區出口企業實際情況,按照《通知》的原則制定備案單證管理的具體規定。
二、《通知》附件《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中對“出口貨物裝貨單”的解釋要求有海關簽章。但考慮到出口企業難以取得簽章的“出口貨物裝貨單”,在實際工作中只要出口企業備案的“出口貨物裝貨單”是《通知》規定的含義,可不需要海關簽章。
三、對于出口企業備案的單證是電子數據或無紙化的,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其中之一進行備案:
(一)對于出口企業沒有簽訂書面購銷合同,而訂立的是電子合同、口頭合同等無紙化合同,凡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出口企業將電子合同打印、口頭合同由出口企業經辦人書面記錄口頭合同內容并簽字聲明記錄內容與事實相符,加蓋企業公章后備案。
對于其他單證的備案,如為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采取了無紙化管理辦法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紙質單證或企業自制電子單證等情況,出口企業可采取將有關電子數據打印成紙質單證加蓋企業公章并簽字聲明打印單證與原電子數據一致的方式予以備案。
(二)除口頭合同外,對于出口企業訂立的電子購銷合同、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采取無紙化管理的單證以及企業自制電子單證等,出口企業可提出書面申請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 — 2 —
采用電子單證備案管理,即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備案有關單證。出口企業應保證電子單證備案的真實性,定期將有關電子數據進行備份,在稅務機關按規定調取備案單證時,應按稅務機關要求如實提供電子數據或將電子數據打印并加蓋企業公章的紙制單證。
四、對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中標機電產品退稅、出口加工區水電氣退稅等沒有貨物出口的特殊退稅政策業務,暫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制度。
五、對于《通知》下發后單證備案不齊的,出口企業可以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按本補充通知規定予以補齊。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2006年10月16日封發 校對: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單證備案目錄篇三
單證備案管理制度
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屬于退(免)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貨物,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15天內,將下列出口貨物單證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
單證備案必備材料
(一)采購及外銷合同、包括簽定的補充合同等
(二)銀行收匯進賬水單
(三)提單(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公路提單)
(四)出口報關單
(五)收貨單或者場站收據或者放行通知書
(六)進項發票
(七)出口發票
出口單證備案要求
第一種方式: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統一編號,并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
第二種方式: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不必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但必須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欄內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如企業內部單證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不得將備案單證交給企業業務員(或其他人員)個人保存,必須存放在企業。
單證備案由企業存放和保管,根據相關規定提供虛假的單證備案不得申請免稅,要直接征稅,而且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企業不得擅自損毀備案單證,備案單證保存期5年。
《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
1所屬期(+批次)
2序號
3出口報關單號
4出口發票號
5備案日期
6備案單證存放處
7頁數
制表人:
辦稅員:財務負責人:
單證備案目錄篇四
出口企業備案單證辦稅指南,一、備案要求:
1、備案時間要求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
2、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裝訂成冊。
3、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
4、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
二、備案單證內容:
1、申報表:出口退(免)稅申報匯總表及明細表。
2、出口貨物報關單。
3、出口銷售發票。
4、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5、外銷合同(出口銷售合同)。
6、出口貨物裝貨單(裝箱單)。
7、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貨物出廠到港口的國內運輸單證)。(注意:運輸單據,包括運輸發票和載有運輸工具、承運人、承運人聯系方式、起止地址、托運人、收貨人、貨物名稱等信息的資料)。
8、貨代費用發票及費用清單。
9、其他證明出口業務真實性資料:每筆出口業務從談單開始到
出口退稅整個過程,涉及出口貨物、貨物運輸、資金往來、發票等信息的所有資料。以及特殊貿易方式下的有關資料。
10、收匯核銷單或收匯憑證(遠期收匯證明、人民幣收款憑證、入帳單),限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中規定的九類企業需提供此類收匯資料。
對于出口企業沒有簽訂書面購銷合同,而訂立的是電子合同、口頭合同等無紙化合同,凡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出口企業將電子合同打印、口頭合同由出口企業經辦人書面記錄口頭合同內容并
簽字聲明記錄內容與事實相符,加蓋企業公章后備案。
對于其他單證的備案,如為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采取了無紙化管理辦法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紙質單證或企業自制電子單證等情況,出口企業可采取將有關電子數據打印成紙質單證加蓋企業公章并簽字聲明打印單證與原電子數據一致的方式予以備案。
上述資料如果是復印件,應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并簽字蓋章。
三、出口企業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附: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
單證備案目錄篇五
關于備案單證的相關規定
一、有關備案單證
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八條第四款
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二、關于備案單證的違章處理
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