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刑事案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流程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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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程序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是常態,不開庭審理是意外。在刑事訴訟二審程序中,開庭審理則是“意外”了,那么刑事案件二審開庭流程是什么?接下來由贏了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刑事案件二審庭審流程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已指派王某律師及其團隊為上訴人提供刑事辯護服務。因委托人 向王某律師咨詢本案第二審程序的庭審基本流程,王某律師已作詳細講解,現將其講解形成書面文字,再次有針對性地予以答復。
一、基本信息
開庭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開庭地點:。
二、庭前準備
書記員在宣布開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檢察員、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二)擬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應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傳喚。
(三)入庭(站立)宣讀法庭規則。
(四)請檢察員、辯護人入庭。
(五)(檢察員及訴訟參與人就座后)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六)(審判人員就座后)宣布全體人員坐下。
(七)(全體坐下后)當庭向審判長報告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三、開庭審理
審判長: 人民法院對提起上訴的 涉嫌 罪一案,現予公開開庭審理。(敲法槌)
提上訴人 到庭。
查明上訴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
(二)有無受到過法律處分及有關處分的種類、時間。
(三)何時被刑事拘留、逮捕。
(四)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
(五)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六)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收到附帶民事起訴狀的日期。(因本案無附
帶民事訴訟故不詳述)
審判長:上訴人,你還有別的姓名嗎,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是否受到過法律處分是否被采取強制措施;何時被采取何種強制措施是否收到起訴書副本;收到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時間;收到 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書的時間?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本庭依法公開審判由 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的上訴人 涉嫌 一案。本庭由、、組成合議庭,書記員 擔任法庭記錄。人民檢察院指派 出庭支持公訴。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王某律師為上訴人 辯護。
審判長: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如下主要訴訟權利:
(一)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檢察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二)上訴人可以自行辯護和依法委托他人辯護。
(三)當事人和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
(四)檢察員和辯護人可以相互辯論。
(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證明上訴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六)上訴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后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審判長:上訴人,你是否聽清楚?
上訴人:我聽清楚了。
審判長:上訴人,你是否申請回避?
上訴人:不申請。
審:告知法庭審理的主要階段: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及宣判。
三、法庭調查階段(一)控辯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審判長人員宣讀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
審判長:下面由上訴人_____先宣讀上訴狀或陳述上訴理由。
上訴人:(宣讀上訴狀或陳述上訴理由)
審判長: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
辯護人:(發表上訴理由)
審判長:上訴人,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
上訴人:我對《一審判決書》的主要有 點意見:
第一,《一審判決書》中認定: 第二,第三,……
審判長: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
審判長:上訴人 的辯護人發問。
(詳見王某律師向 提供的《 案發問提綱》)
(二)法庭舉證和質證
審判長:檢察員和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
檢察員:有。
辯護人、上訴人:無。
審判長:現在由控方舉證。請公訴方向法庭出示證據。
檢察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判長:證據交由上訴人辨認。(法警呈遞證據)
審判長:上訴人,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上訴人:有異議。(詳見王某律師向 提供的《 質證意見》
審判長:證據交由辯護人辨認。(法警呈遞證據)
審判長:辯護人,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辯護人:對檢察員出示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幾點異:
五、法庭辯論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先請上訴人/辯護人發言。
審判長:上訴人 可以自行辯護。
上訴人:好的,我發表以下辯護意見。(詳見王某律師向 提供的《 自行辯護意見》)
審判長:上訴人 的辯護人發言。
辯護人:。
審判長:現在由檢察員發言。
檢察員:。
審判長: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檢察員: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主要發表以下幾個觀點:1.2.3.。
審判長: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
辯護人: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發表以下辯護意見:1.2.3.。
(提示:辯論一般只進行兩輪,審判長應當引導雙方就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對于與案件無關的發言或者已經闡述過的重復辯論意見應當制止;若辯論中發現新的事實,認為有必要的,審判長應當宣布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待事實查清后再繼續辯論。)
六、上訴人最后陳述
審判長:法庭辯論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六十條的規定,現在由上訴人做最后陳述。
審判長:上訴人 最后陳述。
上訴人:尊敬的合議庭:
第一,我從第一次接受調查,到今天開庭,第二。
第三,尊敬的合議庭,我現在深刻的認識到我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我內心十分后悔。(是否認罪應根據一審判決結果和具體案情而異)
我希望法院可以依法處理本案,根據案件事實、法律,判決。
七、法庭審理結束
審:現在宣布休庭。(敲法槌)? 工程出現欠債的因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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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流程篇二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總結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
!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93條的規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做好發問準備。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后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一)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四)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六)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八)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對于公訴機關提出證人名單以外的證人出庭出證的,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對出庭的鑒定人和鑒定結論,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鑒定人與案件的關系;
(二)鑒定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鑒定人的資格;
(四)鑒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和影響;
(五)鑒定的依據和材料;
(六)鑒定的設備和方法;
(七)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八)鑒定結論是否有科學依據。
對控訴方出示的物證,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物證的真偽;
(二)物證與本案的聯系;
(三)物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四)物證要證明的問題;
(五)取得物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物證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公訴方出示證據目錄以外的物證,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對控訴方出示的書證,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書證的來源及是否為原件;
(二)書證的真偽;
(三)書證與本案的聯系;
(四)書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五)書證的內容及所要證明的問題;
(六)取得書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書證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對于控訴方出示的證據目錄以外的書證,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審理。
對控訴方宣讀的未出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原因及對本案的影響;
(二)證人證言的形式和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三)本規范第九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方面。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未出庭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必要時,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證人出庭出證。
控訴方宣讀證據目錄以外的證人證言,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對控訴方宣讀的鑒定結論,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鑒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對本案的影響;
(二)鑒定結論的形式和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三)本規范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相關方面。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鑒定結論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必要時,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控訴方宣讀證據目錄以外的鑒定結論,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對控訴方提供并播放的視聽資料,應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視聽資料的形成及時間、地點和周圍的環境;
(二)視聽資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視聽資料的設備;
(四)視聽資料的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問題;
(五)視聽資料是否偽造、變造;
(六)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辯護律師在視聽資料播放后,通過上述各方面的質證如發現該材料不真實,或者其內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為等,應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議和理由,控辯雙方可以就此展開辯論,辯護律師有權要求法庭調查核實。
控訴方提供證據目錄以外的視聽資料,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審理。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7、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
!辯護律師舉證時,應向法庭說明證據的形式、內容、來源以及所要證明的問題,并特別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來源的合法性;
(二)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鑒定結論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證據內容的真實性;
(四)證據與案件以及證據之間的聯系。
對本方的舉證,控訴方提出異議的,辯護律師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論,維護本方證據的可信性。
8、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辯護前要定位: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 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于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 1.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
3.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三)其他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第一百一十三條 為被告人做有罪辯護,應著重從案件定性和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方面進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律師的辯護應圍繞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問題進行,抓住要害,重點突出,不在枝節問題上糾纏。
4、二輪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
1、被告人陳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刑事案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流程篇三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
個人授權委托書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現以公訴案件中普通審判程序為例說明刑事案件的開庭程序: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授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
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刑事案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流程篇四
調解筆錄
調:主持人周正忠宣布開庭(現在宣布開庭)
調:首先由申請人陳述基本情況
申:我叫李懷祿 性別 男民族藏族年齡63 歲
職業或職務糧農聯系方式 ***
住址 甘肅省天祝藏族自治縣石門鎮火燒城村調:被申請人陳述基本情況
被:我叫朵永禎 性別 男 民族漢年齡45歲
職業或職務糧農聯系方式
住址甘肅省天祝藏族自治縣石門鎮火燒城村
調:申請人有無代理人?
申:無代理人。
調:被申請人有無代理人?
被:無代理人。
調:今天在石門鎮人民調解庭開庭調解,牛占平訴陳福生,土地糾紛
一案,為保證調解活動有序順利進行,宣布一下現場紀律。
第一:當事人必須服從主持人的指揮,自覺維護現場秩序。
第二:當事人要根據主持人的發問,依順序發言,沒有主持人的發問,不得發言。
第三:當事人在發言中不得有侮辱性的言語,不得相互攻擊、謾罵和
吵鬧。如當事人不聽勸阻,繼續辱罵、攻擊調解人員和對方當事人,則以防礙執行公務,交派出所依法處罰。
調:申請人上面宣布的紀律是否聽清?
申:是的。
調:被申請人是否聽清?
被:是的。
調:宣布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的權利義務
權利:
1、有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中止、終止調解的權利。
2、有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權利。
3、有自愿達成協議的權利。
4、有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的權利。
義務:
1、有遵守調解活動規則的義務。
2、有如實陳述糾紛事實的義務,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3、有自覺履行調解協議的義務。
調:以上宣布的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申請人聽清了沒有?
申:聽清楚了。
調:被申請人聽清了沒有?
被:聽清楚了。
調:解釋回避權(如果調解主持人、調解員、記錄人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有可能影響本案的公正處理,當事人可以提出回避要求)
調:申請人聽清了沒有,是否申請回避?
申:聽清楚了,不申請回避。
調:被申請人聽清了沒有,是否申請回避?
被:聽清楚了,不申請回避。
調:現在開始調解調查,首先由申請人陳述糾紛基本事實?
申:本人以前在石板灣(寬溝)有1.5畝地,我的地上面是祁成正的9分地,因為地太遠,我就和祁成正換種了兩年,后來祁成正搬遷到了華藏寺,這個地我也就再沒有管,今年的三月份,聽說石板灣的地要占,我也就去了,結果陳福生說那個地是他的,給他拉給了,我們村上的書記說先登記上完了再處理,因為當時土地局的人也在,問登成誰的名字,陳福生硬要登成他的名字,結果后來在補償地價款的時候就把錢打給了陳福生,無奈之下,我只好申請司法所予以調解。調:申請人再有無補充的?
申: 再沒有補充的。
調:被申請人陳述糾紛事實?
被:我在石板灣有1.3畝地,是1998年村上給我的姑娘拉的地,今年3月,政府把這些地占了,可是牛占平偏說那地是他的,還說我搶了他的地,罵我是強盜,村上的人都知道這塊地以前是牛占平的,可是他和我們村上的祁成正換了,祁成正在1998年以前就搬遷到華藏鎮上了,我從1998年到現在都種了這么多年了牛占平也沒有說什么,現在聽說在補錢了就說是他的地。
調:被申請有無補充的?
被:再沒有了。
調:現在調查結束,開始辯論,首先由申請人發言。
申:這個地就是我的,陳福生就硬搶了,我就要要加我的1.5畝的錢。調:被申請答辯
被:那塊地98年就拉給我的姑娘了,我種了多少年了你怎么沒有說,再說那地也只有1.3畝,哪里有1.5畝?我的姑娘又不是黑人黑戶,我憑什么要把錢退給你?
調:牛占平,你說那塊地是你的,可是經我們調查了解和走訪群眾,了解到你確實在98年以前就和祁成正換了地,再說,自己的地要是被別人種了自己應該過問一下,可是你在98年到征地期間這么多年并沒有過問地的事情,為什么征地了就突然過問了?
申:那個地遠我就沒有管。
調:陳福生,你以牛占平所說有什么異議嗎?
被:以前地都特別緊張,就連個地埂要是被別人占上點都不行何況是一畝多地,牛占平就是聽到補錢了,就想要那些錢,我一分也不給。調:陳福生,請你具體說說那塊地有多大補了多少錢?
被:那地只有1.3畝,每畝補了8000元。
調:你們二位能不能都互相讓一步,找到一個共同點,來把這件事情解決了?
申:行,我要5000元,陳福生能退就行。
調:陳福生,對于牛占平所提出的退還5000元的要求你能接受嗎? 被:我不接受,我一分也不退,因為那地本來就是給我的姑娘拉的地,你們也調查了解過,我要是退了錢,那就等于我好像真的把人家的地搶了,我沒有理由給牛占平退錢。
調:牛占平,你是否能出具存在爭議的那塊地是你的相關證據? 申:沒有。
調:陳福生,作為你這方來講,地確實是拉給了你,但是你和牛占平又是一個村上的鄰居,你看看是否可以給牛占平適當退還一部分?而牛占平,你既然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明那塊地是你的,再說,陳福生耕種了十多年了你也并沒有過問,你們二人能否繼續協商一下,陳福生拿出3000元來給牛占平,你們二人覺得能接受嗎?
申:我就要5000元,他給我就同意。
調:陳福生,你覺得行嗎?
被:我一分也不給,給了就相當于我自己都理虧了,搶了人家的地,地確實是98年拉給我姑娘的,我沒有理由給他分,我不同意。調:你們二人是否能再協商一下?
被:我還是那個話,我一分也不給,牛占平把我罵成強盜我還能給嗎? 申:你就是把我的地搶了。
調:你們二人也不要再爭吵了,我們的意思是能讓你們互諒互讓,達成協議,你們雙方既然無法達成共識,我們也不能強行讓你們達成協議。
經調解,牛占平與陳福生無法達成協議,調解不成功。
申請人(簽字):牛占平被申請人(簽字):陳福生
主持人:周正忠
調解人:周正忠王吉紅
記錄人:王吉紅
2012
年5月10日 石門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刑事案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流程篇五
第一章 庭前準備
第1條書記員檢查庭審設施是否完備,標志牌是否齊全、擺放到位。
第2條書記員檢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一、原告(上訴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二、被告(被上訴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條書記員宣布:請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條書記員宣布:請大家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旁聽: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監外服刑的人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攜帶武器、兇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準鼓掌、喧嘩、吵鬧,不得有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二、旁聽人員不得隨便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提問,發言時應當起立,注意文明禮貌,不得攻擊、辱罵他人;
四、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錄音、攝影、錄像;
五、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
六、關閉尋呼機、移動電話和其他通訊設備。對違反法庭紀律的,法庭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不聽勸告的,經審判長決定,可以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于哄鬧、沖擊法庭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條書記員宣布:現在請本案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全體起立。
第6條書記員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出庭情況。
第二章庭審
第7條審判長宣布開庭: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二審案件為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今天公開(不公開)審理原告(或上訴人)與被告(或被上訴人)糾紛一案,現在開庭。(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應說明理由)。
第一節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第8條核對當事人身份。審判長:現在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住所地(是訴訟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單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權限。被告(或被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第9條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原告或上訴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被告(或被上訴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對原、被告(或上訴人、被上訴人)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當事人均表示無異議后,審判長宣布: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
第10條 第二節 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第11條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由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xxx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xxx參加合議,書記員xxx擔任記錄。會計師(工程師、翻譯)xxx接受本院委托擔任本案的鑒定人(勘驗人、翻譯)。
第三節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12條審判長:現在告知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申請回避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定,當事人如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
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對本案公正審理的,有權申請回避,但申請回避應當說明具體的理由。
2、提出新的證據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第125條之規定,當事人有權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陳述的事實和主張,經審判長許可,可以提供新的證據。
3、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可以申請重新調查、勘驗和鑒定。
4、進行辯論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第127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對對方的主張提出自己的看法,闡述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主張,以及對如何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論。在案件審理直至宣判前,當事人都可以根據自愿的原則,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解。
5、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反訴的權利;上訴人有放棄、變更、增加上訴請求的權利,對方當事人有進行答辯反駁的權利。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反訴,上訴人增加、變更上訴請求,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6、陳述最后意見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結束后,當事人可以向法庭陳述對案件處理的最后意見。當事人在法庭上必須自覺履行下列訴訟義務:
1、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法庭紀律和訴訟秩序,聽從審判長指揮;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歪曲事實,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偽造證據。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13條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原告(或上訴人)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回避?被告(或被上訴人)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回避?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審判長應要求當事人陳述申請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當事人xxx對合議庭成員xxx 或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xxx提出回避申請的,現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后繼續開庭。
第14條 作出決定后繼續開庭,由審判長宣布決定:
1、(對審判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提出回避的)審判長:⑴ xxx申請本案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xxx回避,經審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xxx提出的回避申請不予準許;或⑵xxx 申請xxx回避,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回避申請予以準許,本案更換書記員(或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另行擇期開庭。
2、(當事人對審判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審判長:⑴xxx申請本案合議庭成員xxx回避,經本院院長(或本院審判委員會)(院長擔任審判長的,是否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xxx提出的回避申請不予準許;⑵xxx申請合議庭成員xxx回避,經本院院長或審判委員會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xxx提出的回避申請予以準許。
第15條 當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不影響案件的開庭。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四節 法庭調查
第19條審判長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重點是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以及本合議庭認為應當調查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也應當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
第20條 當事人陳述。一由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上訴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詢問委托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二由被告(或被上訴人)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作答辯,詢問委托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三由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詢問委托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第17條當事人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上訴請求),審判長應詢問被告(被上訴人);原告(上訴人)提出xxx(陳述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或上訴請求),對其原來的訴訟(上訴)請求作了增加(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上訴人)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你方可以要求當審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辯期滿后開庭審理。被告(被上訴人)是否同意當庭審理?若被告(被上訴人)不同意當庭審理,審判長應宣布:由于原告(上訴人)xxx 增加(或變更)訴訟(上訴),請求被告(被上訴人)xxx要求在答辯期內答辯,本案將延審理(或當庭宣布下一次開庭日期),現在休庭。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審判長應宣布對該部分請求將在庭后進行調解,庭審時不予審理。
第18條審判長告知當事人舉證程序和要求:現在進行庭審舉證和質證,當事人舉證和質證必須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一當事人所舉的證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二舉證時應向法庭及對方當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證據復印件,書記應同時提供原件,以備當庭核對,物證要提供原物,原物確實無法提供的,要說明原物存放的地點。三出示和宣讀證據時,應向法庭陳述證據的名稱、證據的來源和證據的基本內容,說明提供該份或該組證據的目的,要證明什么問題。四對對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要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對該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見,同時,應明確提出該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對方的主張。反駁對方的意見應說明理由或提供相關證據。五對對方提供的證據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態,視為對該證據無異議。對質證意見的辯解也要求明確作出同意或者反對的表態,否則視為無異議。六對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另一方質證時可以就相關問題提問,但提問須經審判長許可。
第19條 審判長歸納舉證范圍。對一審案件審判長應告知原告按訴訟請求的各項內容分別舉證。對二審案件審判長應宣布對原審判決已確認,雙方當事人亦無爭議的事實,法庭不作重復調查,當事人不再進行舉證和質證。審判長歸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詢問雙方當事人有無異議,無異議的記錄在案。對有爭議的事實,要求當事人逐項舉證和質證。
第20條當事人舉證和質證
先由原告(上訴人)對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由被告(被上訴人)進行質證。
由被告(被上訴人)提交反駁原告(上訴人)訴訟(上訴)請求的證據,原告(上訴人)質證。由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舉證,由xxx 質證。
當事人舉證完畢后,如發現一方或雙方對自己的某些主張沒有舉證,審判長應告知:原告(上訴人)或被告(被上訴人)主張xxx,應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
若當事人對某些主張不能當庭舉證,確有理由的,審判長應宣布:原告(上訴人)xxx或被告(被上訴人)所述關于xxx的證據,應在庭審后*日內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開庭時進行質證。逾期不提交,視為不能舉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21條證人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應由當事人在庭審前或者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一傳證人 xxx出庭;二要求證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詢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的關系。三向證人宣布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02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要如實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不得作虛假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
責任;證人依法作證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法律禁止任何對證人作證進行打擊報復。四證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況。五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分別向證人發問。六合議庭成員向證人提問。七證人退庭。證人確在困難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證人的當事人向法庭宣讀證人的書面證言,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22條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出庭作證。一傳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出庭。二要求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詢問鑒定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的關系。三法庭宣讀委托鑒定(勘驗、翻譯)書。四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宣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翻譯文本),并作說明。五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分別向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提問。六合議庭成員向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提問。七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退庭。
第23條宣讀或出示合議庭調查收集的證據。
一法庭宣讀書證及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當庭出示物證;當庭播放視聽資料。
二當事人對法庭出示的證據分別發表質證意見。
第24條審判長詢問雙方當事人有無新的證據出示。
第25條審判長征詢合議庭成員有無需要向當事人發問的問題。
宣布由合議庭向當事人調查與案件有關的問題。要求一方當事人陳述,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問應公正、客觀、明確,不得帶有傾向性。
第26條審判長宣布休庭:現在休庭,由合議庭對庭審質證的證據進行評議后繼續開庭。(如案件疑難復雜,或對有些證據需要庭審后再調查核實,無法當庭認證的,可以直接進入法庭辯論程序,待法庭辯論結束休庭,合議庭評議后再開庭認證并宣判)。
第27條恢復庭審,法庭認證。由審判長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和合議庭調查核實情況,分別對當事人出示的證據進行確認。認證要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確認。能當庭確認的,應當庭確認。合議庭評議后認為不能當庭確認的,告知當事人待合議庭進一步核實后在下次開庭時確認。
第28條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當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證據或者合議庭認為事實尚未查清,確需人民法院補充調查、收集證據或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或必須進行鑒定、勘驗,因而有必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
第五節法庭辯論 審判長宣布:下面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分清是非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xxx問題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在辯論中,應實事求是,舉出法律依據,講明道理,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第30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三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四互相辯論。
根據案件需要,審判長可宣布進行第二輪辯論,但應強調不得重復上一輪意見,并可限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每次發表意見的時間。第31條法庭辯論時,合議庭成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任何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論。第32條法庭辯論時,當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可視情況宣布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第33條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征詢各方當事人,如無補充意見,宣布辯論結束。
第34條審判長按原告(上訴人)、被告(被上訴人)、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要求各方陳述最后意見。
第六節當庭調解
第35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8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第36條審判長分別征詢當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應分別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合議庭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時間安排,休庭后再繼續調解。第37條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布調解無效。第38條宣判長宣布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后宣告判決。
第七節宣判
第39條經合議庭評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能夠當庭宣判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評議中如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或尚需鑒定、勘驗的,或適用法律較難,無法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布另行開庭審理和判決,并說明理由。
第八節 第40條恢復庭審。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后,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第41條審判長根據法庭調查、辯論情況和合議庭評議意見,對證據進行評述,認定案件事實,并說明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第42條宣判長宣讀判決。
宣判時,應由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判決宣讀完畢,書記員宣布:請坐。
第43條宣判長宣布閉庭。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退庭。
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退庭后,書記員宣布:請旁聽人員退庭,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核對庭審筆錄。第44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的規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