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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為居民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居民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篇一
來源:山東省財政廳發布時間:2014-01-17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基金籌集:
(一)個人繳費。繳費標準全省統一設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100元檔次,只適用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應當對本村(居)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的資助額之和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三)政府補貼。政府補貼包括基礎養老金、繳費補貼、特殊困難群體的補貼三部分。
1、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60周歲以上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我省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省財政按照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我省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給予40%、60%、80%的補助,剩余部分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需要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備案。
2、繳費補貼。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對選擇3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可以提高相應的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
3、特殊困難群體的補貼。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養老保險待遇:
(一)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條件。年滿60周歲、按規定參保、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45周歲(不含)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45周歲(含)以下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二)養老金待遇。基礎養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規定的60元基礎養老金的標準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積累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依法繼承。待遇領取人死亡后30日內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費,標準為500-1000元。具體數額和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承擔,這一點,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咨詢。
四、辦理程序: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符合要求的城鄉參保居民,可到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或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
五、轉移接續:參保人繳費期間跨地區轉移,可將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隨戶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并享受相應待遇;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待遇。
六、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有關政策的銜接:
(一)與計劃生育政策銜接。國家人口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銜接的通知》(國人口發〔2009〕101號)明確,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以及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獎勵扶助金、特別扶助金,不能抵頂農村獨生子女和雙女父母參加新農保的政府補貼。
(二)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制度銜接。現階段,按照各項制度待遇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并兼顧現行政策的原則,確保現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歲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低保、五保對象,應按規定參保繳費,享受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對低保、五保對象的繳費提供資助。已經自愿參保且年滿60周歲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低保、五保對象,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在審批或復核低保、五保資格時,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十二五”時期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與優撫制度銜接。16—59歲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有繳費能力的優撫對象,應按規定參保繳費,享受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對于繳費困難的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已自愿參保且年滿60周歲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優撫對象,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其優撫待遇標準不變。
七、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保障政策的銜接
2012年9月《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2〕62號),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臺,建立同一個人賬戶。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辦法
在新征土地過程中,被征地的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都應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通過參保得到相應保障。實行調地安置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其擁有土地承包權并被調整土地、符合以上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被列為保險對象。
(二)保險金籌集
1、政府補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所對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標準,在擬征收土地報批前一次性將此次征地的政府補貼資金存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財政部門批準開設的社保專戶,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款專用票據》。政府補貼在征地被批準后3個月內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保險方案落實到個人賬戶中。政府補貼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列支,單獨選址項目由用地單位承擔。
2、個人和集體繳費。按照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每次征地時,個人和集體應繳納一定數量的養老保險費,以彌補因為失去土地對基本生活的影響,體現個人和集體的養老保險責任。個人和集體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和原則上不低于政府出資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補償安置費,可以從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中列支或抵繳。鼓勵個人和集體積極繳費,多繳多得。
(三)個人賬戶管理。土地被依法批準征收后,被征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將政府批復文件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土地批準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完成養老保險參保工作。個人和集體繳納的保險費記入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沒有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城鄉居民要為其建立個人賬戶);政府出資部分對應保險方案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中將資金的80%記入個人繳納欄目,20%記入政府繳費補貼欄目。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完全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參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數的計算。
(四)待遇支付。參保時60周歲以上的按對應年齡的支付系數即繳即領(執行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70歲以上的執行70歲的支付系數),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合并領取。未滿60周歲的在年滿60周歲時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合并領取。
(五)做好制度銜接,確保被征地農民利益。原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中的繳費、補貼等基本政策可以繼續實施,但要逐步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操作系統中,有個人賬戶的,要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數據信息和資金合并,按城鄉居民個人賬戶標準計息和支付。對魯政辦發〔2012〕62號文件發布前被征地政府補貼資金已存入社保專戶但還沒有落實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的,各地參照魯政辦發〔2012〕6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保險方案并將資金全部落實到個人賬戶。各地對原來發放的被征地農民的各項生活補貼應予以保留。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補貼政策
為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使廣大城鄉居民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根據省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9〕131號),我省從2009年起試點新農保制度,并于2011年底實現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參保居民可享受基礎養老金補貼、繳費補貼等。
(一)補貼范圍。一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二是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重度殘疾人可適當提前領取年齡)可領取基礎養老金。
(二)補貼標準
1、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60周歲以上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我省基礎養老金標準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財政按照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我省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給予40%、60%、80%的補助,剩余部分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同時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備案。
2、繳費補貼。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對選擇3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可以提高相應的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
3、特殊困難群體的補貼。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申請程序。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村(居)委會審核后上報鄉鎮事務所。經鄉鎮事務所審核、縣級社保機構復核,從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繳費補貼實行即繳即補,不需要單獨申請。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需要持《殘疾人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辦理參保手續,申請市、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在繳費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如何處理?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繳費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一次性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的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全部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如何計算參保人的養老金待遇?
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新農保的繳費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新農保實施時,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以年滿60周歲為界限,60周歲以上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也可以補繳,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45周歲(含)以下的,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請問一次性交費的個人賬戶金額有利息嗎,是多少?
您好!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個人賬戶計息,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謝謝您的參與!
社區為居民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居民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篇二
關于實施《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成勞社辦〔2010〕112號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了貫徹《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9〕58號,以下稱《辦法》),現對《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
戶籍關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員,可按《辦法》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一)年滿16周歲及以上年齡的農村居民;
(二)年滿16周歲及以上年齡,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城鎮居民。戶籍關系從外地遷入本市滿三年的60周歲及以上年齡的城鎮居民,可按《辦法》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應當參加或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的人員,以及已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屬于《辦法》覆蓋的范圍。
二、參保手續的辦理
申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該機構指定的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參保申請及身份證和戶口簿,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金融機構簽訂代扣養老保險費協議。具體參保繳費手續和流程,可由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養老保險繳費
(一)年滿60周歲及以上年齡的人員,應在申請參保當月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應按月或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參保后中斷或暫停繳費時間在兩年以內的(含兩年),可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中斷或暫停繳費時間在兩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補繳。
(四)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選擇繳費檔次在一個自然內不得變更。需要跨變更繳費檔次的,應向參保繳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勞動保障所(站)提出申請。
(五)年滿60周歲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180個月)的人員,本人可選擇延遲領取養老金時間,并繼續繳費至滿15年(180個月);也可選擇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180個月)。一次性躉繳標準為:以當年所選擇的繳費檔次作為繳費基數,費率按12%一次性繳納,躉繳的繳費基數記錄在躉繳當年,躉繳年限同已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耕地保護補貼
享受耕地保護補貼的農村居民,按《辦法》規定參保時,可利用耕地保護補貼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足部分由本人補足。本人已足額繳費的,可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憑據或養老金領取憑證,每向本人耕地保護補貼開戶農商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支取本人當年耕地保護補貼。
耕地保護補貼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有余額的,余額部分可用于繳納本人下一養老保險費,也可用于資助家庭內其他成員參保繳費。
享受耕地保護補貼的農村居民,申請支取本人當年耕地保護補貼的具體審核程序,按市級相關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五、政府補貼
(一)年滿60周歲及以上年齡的人員,參保繳費累計滿15年(180個月)及以上年限的,在按《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計算養老金基礎上,政府按月給予基礎養老金補貼,補
貼標準為省政府規定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二)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后,按《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三)按照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9]93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居民中斷或暫停繳費時間在兩年以內的(含兩年),補繳時按《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四)年滿60周歲以后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180個月)的農村居民,本人選擇延遲領取養老金時間并繼續繳費至滿15年(180個月)的,繼續繳費期間按《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本人選擇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180個月)的,躉繳部分不享受《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六、個人賬戶管理
(一)按《辦法》第五條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并足額繳費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人參保繳費所選擇繳費基數的8%為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四川省每年公布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為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并登記一次利息,利息并入個人賬戶。
七、養老保險待遇
(一)年滿60周歲及以上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及以上年限的人員,從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二)《辦法》附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是指: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上一年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平均比值。其中平均比值的計算方式見附件。
(三)年滿60周歲及以上年齡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及以上年限的,從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辦法》附件規定計算養老金,同時再按省政府規定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準發給養老金補貼。
(四)年滿60周歲及以上年齡的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180個月),且不愿繼續繳費或躉繳至滿15年(180個月)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五)已按市政府令第135號和152號規定,參加我市新型農民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其養老金標準不變,今后按照《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參加養老金調整。
(六)曾服過兵役的人員,軍齡每滿一年,按《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本人基礎養老金 1%(不含《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養老金補貼)的標準增發養老金。
(七)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人員,按《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本人基礎養老金 5%(不含《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養老金補貼)的標準增發養老金。
(八)基礎養老金、增發養老金從統籌資金中列支,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資金中列支。
(九)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時,暫緩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待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后,為其計算養老金,并從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次月起發給。
(十)參保人員只能享受一份養老保險待遇。對于重復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等其他養老待遇的,本人自愿申請保留其中一份,重復領取的養老金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退還本人重復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十一)領取養老金人員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的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核查。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參加核查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發放其養老金。
(十二)領取養老金人員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發放其養老金。
(十三)領取養老金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其養老金待遇按國家及省基本養老保險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八、養老保險關系轉接
(一)參保人員按《辦法》規定參保后,在本市區(市)縣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出地經辦機構應向轉入地經辦機構轉移該參保人員的參保信息資料;轉入地經辦機構應根據轉出地經辦機構轉移的參保信息資料,為該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申請將本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合并計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記錄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參保人員申請將本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額轉移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并計算。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按附件2辦法換算,換算后的繳費月數和繳費基數分別記錄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繳費月數和繳費基數。
(四)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本市行政區域外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九、養老保險關系終止
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并按以下標準支付相關待遇:
(一)個人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含耕地保護補貼和個人賬戶利息),扣除已領取的養老金(不含《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養老保險補貼)后的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按死亡當月本人領取養老金標準(不含《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喪葬補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參保人員繳費期間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將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含耕地保護補貼)和個人賬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國家、省有新規定時,從其規定。
參保人員出國或到港、澳、臺灣地區定居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繳費部分(含耕地保護補貼,不含《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養老金補貼)和個人賬戶利息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四)農村居民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對已領取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扣除已領取養老金(不含《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養老金補貼)后的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對未領取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按本《通知》第八條規定,將本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將其個人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不含《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繳費補貼),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十、其他
本《通知》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情況制定補充規定。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平均比值的計算方式
(a1×b1+a2×b2+a3×b3+?an×bn)÷(b1+b2+b3+?bn)
a=月繳費檔次;b=繳費月數。
附件2:
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的換算方式
(一)相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為:相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相同城鎮個體參保人員最低繳費金額×城鄉居民相同實際繳費年限。
(二)相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相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相同城鎮個體參保人員最低繳費金額×城鄉居民相同繳費基數。
注:按上述辦法換算后繳費年限一個自然不得超過12個月。
社區為居民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居民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篇三
篇一:2012年阿格孜康博依社區養老保險工作計劃 2012年阿格孜康博依社區城鎮居民 養老保險工作計劃
2011年,在鎮政經濟辦的正確領導和社區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社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優秀的成績。2012年,我們將進一步明確工作目標,理清工作思路,調整工作重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開拓進取,真抓實干,圓滿完成2012年全年工作任務。
一、提高工作標準,創建人民滿意社區養老保險工作站。一是加強學習,不斷增強本所人員的素質,能夠熟練地掌握和運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知識,準確理解和執行有關政策。二是樹立好形象。增強工作責任心,實事求是,不謀私利,笑臉迎人,秉公辦事,不斷提高辦事效率。
二、努力擴大覆蓋面,做好城鎮養老保險費征繳和參保工作。以優質的服務,熱忱的態度取得社區居民的支持和理解,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廣大居民關心養老保險工作,使大家明白只有盡了繳費義務,才保障老有所靠,保證老年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社區爭取在5月底全面完成2012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同時做好新參保人員的名冊登記。做好60周歲居民享受養老金待遇發放的公示工作,對享受養老金發放人員定期進行核查,已經死亡或享受其他養老金待遇人員及時上報停止養老金發放。對新滿60歲的居民要及時上報鎮經濟辦和社保局進行發放養老金,充分保障居民享受養老金待遇發放的權利。
三、不斷提高素質,積極做好宣傳工作
一是撰寫信息,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宣傳工作動態;二是組織一些通俗易懂,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活動,大力做好居民的宣傳工作,使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宗旨和政策家喻戶曉,爭取最廣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到在去年的基礎上擴面參保20%。
我們相信,在上級部門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下,在社保局的指導下,在居民密切配合下,2012年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一定能順利進行。我們的工作站人員也將振奮精神,扎實工作,積極探索,開創我社區養老保險事業的新局面。
阿格孜康博依社區
2012年1月篇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計劃
骔嶺鎮2012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計劃 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作好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工作,為按要求完成縣下達的目標任務,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畢節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納雍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現就我鎮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計劃如下: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情況
(一)2011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運行情況 截止目前,16至59歲人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1000人,累計征收養老保險費10萬元; 60歲以上待遇審批人員2540人,持有一、二級殘疾證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無需繳費60人。為60歲以上待遇審批人員發放卡共計2500人。
(二)2012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進展情況 截止目前,全鎮總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4719人,累計征收養老保險費20萬元,參保率達30%。
二、主要工作思路
(一)抓宣傳引導,調動群眾參保熱情。
一是深入開展面上宣傳。我們準備針對群眾關心的繳費年限、領取金額、繼承等問題,通過張貼橫幅,辦板報宣傳提綱等形式進行宣傳,其中懸掛橫幅20余份,發放宣傳提綱500余份,充分調動群眾參保積極性。二是著力強化點上宣傳。我們實行示范帶動,鼓勵農村村組干部家庭、經濟條件較好的家庭積極參保,以身邊的人帶動身邊的人,以身邊的事引導身邊人。抓住血緣關系這個家庭關鍵點、家庭“掌柜”這個出錢關鍵人、家庭“明白人”這個關鍵突破口,把政策講明、道理講透、好處講清。根據不同年齡階段人員不同繳費檔次,我們幫群眾算賬對比,講清實惠利益,鼓勵群眾積極參保。
(二)抓規范管理,確保工作有序運行
一是規范基金管理。在收繳養老保險費過程中,以村組為單位統一收繳,籌集參保費統一匯入農行,再由經辦人定時打入籌資專用賬戶,確保基金安全。
二是規范信息系統管理。對于參加農保人員的具體信息,由專職電腦操作人員進行錄入,確保信息詳細準確。
三是規范檔案管理。我們嚴格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和規定,以村為單位進行存檔,做到一村一盒,確保不漏一人。并對每份檔案進行編號,方便查詢。
三、具體措施
1、進一步加強宣傳工作。在抓好常規宣傳的基礎上,我們采取印制卡片,享受到待遇的老年人宣傳。
2、進一步創新工作思路。利用現有臺帳進行費用收繳工作,避免城鄉居民戶口性質統計混淆,影響繳費進度。
3、進一步加強計算機的運用及管理,及時修改、完善基本信息庫,確保登錄人員信息準確無誤。
盡管我們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工作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但我們堅信,有鎮政府的重視支持,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關心指導,只要我們團結協作,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以維護穩定為主題,以確保發放為主線,我鎮養老保險事業就一定會創造出更美好的明天。篇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小結和下一步的工作計劃 朔州市朔城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就現間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計劃
為了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我區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從2011年7月起,按照《朔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朔城區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朔區政發[2011]78號)文件精神,發放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老年參保人員的養老待遇,根據2011年10月20日的《關于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展情況的通知》的要求作出至工作以來的工作總結及今后的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今年市委市政府給我們制定的任務為:參保總人數28122人,征繳保費281萬元,自2011年7月啟動至今,全區已參保6368人,占年任務的22.6%。其中60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員為4227人。60周歲以上申領的人員為2141人。征繳保費86萬元,占任務的30.6%。今年我區給我鄉鎮辦事處定制的任務為:北旺莊辦事處應參保5971人,應收保費597100元,實際完成1736人,征繳保費26萬元;北城辦事處應參保17775人,應收保費1777500元,實際完成2075人,征繳保費24萬元;南城辦事處應參保12284人,應收保費1228400元,實際完成2130人,征繳保費23萬元;神電辦事處應參保3361人,應收保費336100元,實際完成323人,征繳保費12萬元;神頭鎮應參保389人,應收保費38900元,實際完成59人,征繳保費1萬元;利民鎮應參保55人,應收保費5500元,實際完成0人,征繳保費0元;小平易鄉應參保206人,應收保費20600元,實際完成33人,征繳保費1000元;下團堡應參保391人,應收保費39100元,實際完成3人,征繳保費100元;南榆林鄉應參保82人,應收保費8200元,實際參保0人,征繳保費0元;窯子頭鄉應參保117人,應收保費11700元,實際完成1人,征繳保費0元;張蔡莊鄉應參保40人,應收保費4000元,實際完成0人,征繳保費0元;滋潤鄉應參保134人,應收保費13400元,實際完成0人,征繳保費0元;沙塄河鄉應參保72人,應收保費7200元,實際完成4人,征繳保費0元;賈莊鄉應參保127人,應收保費12700元,實際完成1人,征繳保費0元;福善莊鄉應參保95人,應收保費9500元,實際完成3人,征繳保費100元。
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在區政府的堅強領導下,精心組織下,通過全區廣大干部群眾的努力,取得了間斷性的勝利,但離市委、市政府給我們下達的任務還相去甚遠。總結2011年7月以來的工作情況,發現參保率較低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多數鄉鎮重視程度和工作力度都不夠,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一重大惠民工程的認識還不到位,在實際工作中畏難思想嚴重、經辦人員落實不到位、措施一般化、工作推進遲緩,嚴重影響了全縣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二是鄉鎮雖然成立了相應的經辦機構,現有人員均屬臨時抽調,且兼職較多,抽調人員職責分工不明,工作安排缺乏制度化、規范化,標準不高、要求不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試點工作的高效運行。
三是由于我區舊城改造比較嚴重,居民居住地分散,無法宣傳通知到位。
四是部分人認為自己現在離六十歲還有很遠,不著急辦理,到以后再去辦理。
五是部分人認為這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標準太低,覺得可以辦理也可以不辦理,先看看再說。
三、工作計劃:
(一)針對工作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下一步我們的工作重點就是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做好輿論宣傳工作。采取多種形式,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針對不同的宣傳對象,創新宣傳手段,運用新穎、感召力強,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形式,將宣傳觸角延伸到全社會各個居委,讓群眾及時了解社會保險政策,及時為參保人員答疑解惑,讓社會保險意識深入人心,推進社會保險事業全面發展。
(二)要嚴格落實責任。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不單是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事情,各機關單位按照分工、對照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履行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各鄉鎮辦事處、各居委嚴格搞好參保人員的資格審核認定,組織本轄區的居民積極參保。特別是60周歲以上及低保人員、殘疾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三)要有可操作的具體辦法。
第一,要確定一個明確的工作目標。第一個目標是:12月前符合條件的60周歲以上老年低保人員、重殘人員必須100%參保登記;第二個目標是:12月底前實際參保人員占比例不少于80%;第三各目標是:應參保對象的保費全部足額征繳到位。第二,要研究一個可操作的工作方案,今天會議只是一個總體部署,究竟怎么搞,各有關單位要有一個具體的工作方案。第三,要制定一個有事業心的責任制度。工作方案制定以后,哪一件事由誰去抓,怎樣完成,完不成怎么辦,要有一個責任制度。
(四)加強經辦隊伍建設,提高服務質量。
通過實際總結,認真討論,加強經辦機構的政策協調和組織領導,由成立的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我區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日常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職責分工不明等問題,擬定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崗位職責;辦事流程、人員分工等,統一管理,綜合協調。
(五)繼續做好追溯補繳工作,提高實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