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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毒麻藥品的管理要求 精毒麻藥品的安全管理要求篇一
一、組織領導:
1、公司按規定成立毒、麻、精藥品經營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藥品的安全經營管理工作。
2、毒、麻、精藥品經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層層負責制度。若發生異常情況,相關人員要及時報告,負起責任。
3、毒、麻、精藥品經營管理領導小組,由法人代表(董事長),質量負責人(總經理)牽頭,各業務部經理組成。
二、運輸安全管理
1、運輸毒、麻、精藥品時要實行雙人負責,人員保持相對穩定。
2、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毒、麻、精藥品經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搶、丟失。貨到達后應有收發貨方雙人簽收憑據。
三、銷售安全管理
1、銷售毒、麻、精藥品時必須簽訂購銷合同,并核實購貨單位的資質文件、法人授權委托書、采購人員的身份證明,符合銷售要求的相關計劃或批文。確保無誤后方可按計劃供應。
2、銷售毒、麻、精藥品由專人負責,做到票、帳、貨相符,銷售票據應按規定保存。銷售記錄應記載其品名、規格、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內容。
四、倉庫安全管理
1、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的配置、齊全、性能可靠。建立與當地公安110聯網報警系統。
2、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每年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維護,由專人作相關記錄和收集資料,以確保所有安全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3、所有設備由經培訓的專人按規定操作并記錄,按規定上報運行情況。
4、倉庫設施、設備的運行,保養及維修的相關記錄和資料每季度報公司毒、麻、精藥品經營領導小組。
5、庫區24小時有保安人員值班。
6、保管人員進入專庫收、發藥品,必須雙人在場。毒、麻、精藥品按要求存放。專庫雙人雙鎖管理。若發現異常必須及時報告,離開專庫時應確保門、窗完好。
7、若發生被盜、被搶,保管人員、運輸人員應在第一時間撥打報警電話110,同時向公司領導,上級藥監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等待相關部門處理。
精毒麻藥品的管理要求 精毒麻藥品的安全管理要求篇二
麻醉藥品和精神類藥品使用管理規定
一、醫療用毒性藥品(以下簡稱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毒性藥品的管理品種是指《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品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200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聯合公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國內已生產和使用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藥物。
二、購進、貯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必須遵照《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入庫和取用須及時登記注帳,并每天進行清點。
三、藥劑科必須嚴格監督和指導各臨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告醫教部。如發現濫用情況有權拒發,并直接向醫教部匯報,以便及時檢查、處理。
四、藥劑科和各臨床科室必須建立健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進行“五專”(即專人、專柜加鎖、專帳、專冊、專門處方)管理,同時必須實行“雙人雙鎖”管理,藥品庫房要設置“三鐵一器”(鐵門、鐵柜、鐵鎖、報警器)。
五、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六、醫務科、藥劑科負責對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七、門(急)診癌癥疼痛病員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員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病員,認真填寫病歷(門診藥局保存),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病員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為病員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八、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病員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員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九、為門(急)診病員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病員,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注明理由。
十、為門(急)診癌癥疼痛病員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員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十一、為住院病員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十二、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十三、臨床科室應對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病員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員,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十四、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十五、藥劑科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病員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昌寧康弘醫院
精毒麻藥品的管理要求 精毒麻藥品的安全管理要求篇三
醫院毒、麻、精神類藥品使用管理規定
一、醫療用毒性藥品(以下簡稱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毒性藥品的管理品種是指《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品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2011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聯合公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國內已生產和使用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藥物。
二、購進、貯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必須遵照《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入庫和取用須及時登記注帳,并每天進行清點。
三、藥劑科必須嚴格監督和指導各臨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告醫教部。如發現濫用情況有權拒發,并直接向醫教部匯報,以便及時檢查、處理。
四、藥劑科和各臨床科室必須建立健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進行“五專”(即專人、專柜加鎖、專帳、專冊、專門處方)管理,同時必須實行“雙人雙鎖”管理,藥品庫房要設置“三鐵一器”(鐵門、鐵柜、鐵鎖、報警器)。
五、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六、醫教部、藥劑科負責對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七、門(急)診癌癥疼痛病員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員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病員,認真填寫《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病歷》(門診藥局保存),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病員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為病員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八、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病員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員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九、為門(急)診病員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病員,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十、為門(急)診癌癥疼痛病員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員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十一、為住院病員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十二、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十三、臨床科室應對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病員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員,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十四、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十五、藥劑科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病員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精毒麻藥品的管理要求 精毒麻藥品的安全管理要求篇四
毒、麻、精神類藥品
使用管理規定
1.毒、麻、精神、限劇藥品必須由有麻醉處方權的醫生正式處方,方能發藥。否則,不得任意發出。
2.毒、麻、精神、限劇藥品的處方不得超過常用量。超量時必須由處方醫生在用量旁簽字或蓋章方可發出。否則不得發出。
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二日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不得超過三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晚期癌癥病人按有關規定執行。
4.禁止非法使用、儲存、轉讓或借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劇藥品專用登記冊,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6.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己開處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劇藥品。
7.麻醉藥品等采購和驗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標簽顏色和樣式應明顯醒目,無瓶簽或瓶簽模糊不清發生懷疑時,需要進行分析鑒定,確認無誤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劇藥品在月終進行一次盤存,藥劑科主任或主管藥師監督執行。科主任應定期檢查使用執行情況。
9.負責毒、麻、精神、限劇藥品保管的人員調動時,須辦清交接手續,方可調離。若有數量差錯,必須查清,根據情況予以妥善處理。
10.毒、麻、精神、限劇藥品有關其它管理制度,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規定執行。
(處方制度規定:有關毒、麻、限劇藥品處方,遵照毒麻、限劇藥品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的規定執行。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或從事臨床工作5-7年以上的醫師,經院長批準,并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可授予麻醉藥處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