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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礦業集團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解讀篇一
《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我公司特制定本條例。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公司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齡已滿1年且在本公司工齡不滿3年的享受年休假7天;職工在本公司工齡已滿3年的,4年開始享受年休假14天;職工累計工齡已滿1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本公司年休假已14天為最長天數。新進公司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公司 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職工依法享受的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7.1累計工齡滿1年在,本公司工齡不滿3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7.2累計工齡滿10年在,本公司工齡不滿6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7.3累計工齡滿2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齡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文件編號:rx/pf0109-2009 公司各部門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如員工因個人原因不服從公司統籌安排,則視為主動放棄。年休假在1個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公司因生產、工作需要確有必要跨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間的工作收入。公司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各項福利費用后的月平均工資。在公司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公司如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公司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本辦法中的 “”是指公歷。
本《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簽令公布《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為依據,由人力資源部起草,經總經理批準后發布施行,人力資源部對該條款負有解釋權,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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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 批準日期:
淮南礦業集團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解讀篇二
淮南礦業集團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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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0-2-8 磊 文件 580 條 條
(2010年2月5日二屆五次職代會通過)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淮南礦業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范圍
在淮南礦業集團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在冊在崗職工及單位使用的滿一年的勞務派遣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數規定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間,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年度內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年度內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的職工,年度內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女職工請長期哺乳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五)年度已享受單位安排的療(休)養人員,其療(休)養天數達到或超過年休假應休天數的(不足應休天數的可補齊年休假應休天數);
(六)年度內累計曠工五天及以上的。
四、職工累計工作時間計算
按現行計算年功工資的工齡時間確定。
五、年休假工資支付
(一)年休假日工資計算
年休假日工資=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
職工本人月工資為職工本人上年度12個月的平均工資(剔除本人上年度雙休日、法定節日、年休假加班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份計算平均工資。
職工年休假日工資,每年元月上旬由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計算確定。
(二)職工休年休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實際年休假天數×本人年休假日工資計算。
(三)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本人正常上班工資+本人實際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本人年休假日工資×200%計算。
(四)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要求在年休假期間上班的,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五)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或職工辦理退休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其相應的年休假工資,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折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六)實行年薪制人員,年度內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含在本人年薪內,單位不再另外支付年休假工資。
六、年休假的安排
(一)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每年年初安排好每位職工的年休假計劃。生產單位職工年休假盡量在停產檢修期間集中安排。
(二)各單位要加強勞動組合,通過提升技術裝備、改進生產工藝、提高勞動效率、精簡崗位用工,保障年休假制度落實。
(三)嚴格職工考勤制度,靈活安排職工休假,可以用職工請事假等其他形式沖抵年休假。
(四)職工年休假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段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遇特殊情況也可以跨年度安排。
(五)單位已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不愿意休的,職工要提前一周提出書面申請,單位領導同意后,將本人申請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保存。
(六)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書面簽字同意后,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應按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
(七)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或單位安排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上班并已按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后,職工年度內又出現本辦法第三項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七、其他規定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職工年休假制度的實施,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安排專人負責職工年休假工作,建立職工年休假臺賬,檢查督促基層單位職工年休假的安排和落實情況。
(二)職工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要在遷調單上注明該職工當年應享受年休假天數和已休假天數。
(三)原淮南礦務局煤干勞字【1992】176號《關于印發〈淮南礦務局職工年休假制度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自行廢止。
淮南礦業集團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解讀篇三
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為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辦法,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休假權利,結合我集團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試行)。
一、實施年休假的原則
1.維護職工休假權利的原則。各公司要嚴格執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充分考慮職工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職工合法權利,確保職工年休假的兌現。
2.確保安全生產的原則。各公司要統籌安排、均衡實施職工年休假,確保生產安全。
3.集中與分段休假相結合的原則。各公司根據工作崗位特點,以及作業連續性和間斷性等不同情況,對職工年休假在一個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享受帶薪年休假的人員范圍
集團公司內全部在冊(不含個人外出勞務人員辦理事假人員)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享受帶薪年休假。1.帶薪年休假天數
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工傷醫務鑒定為1-6級(不含從事工作的5-6級)工傷人員;
(4)因生產經營狀況不能正常從事生產經營,并支付職工生活費的歇業人員;
(5)由于生產不均衡、季節性工作量較為明顯,職工實行集中或分段放假的企業,職工放假天數累計超過年休假天數的;
(6)個人外出勞務辦理事假、長病、長傷、長學、女工長假辦理事假等返崗人員,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返崗工作時間不足10個月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返崗工作時間不足9個月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返崗工作時間不足8個月的。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沖減年休假天數
(1)脫產1年以上在各級各類學校學習、培訓、進修和出國勞務、援外的已經休假人員;
(2)當年已享受健康療、休養(不含國家、省、部、局級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健康療、休養)人員。除國家規定外,各級組織安排職工先進休養、健康休養、療(休)養等時間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帶薪年休假的形式
根據xx企業生產連續作業、不能間斷的特點,職工年休假確定以下四種主要形式,各公司對應執行:
1.集中休假形式。從事季節性較強的日勤制(含部分輪班制)工種崗位人員采取集中作業、集中休假的形式。2.分段休假形式。從事維修、維護作業(含部分特有工種)的工種崗位人員,可根據年休假天數長短,采取分段休假的形式。
3.替換休假形式。對輪班制工種崗位(含特日制)人員,可根據具體的工作特點和工作量飽滿程度,采取替換休的形式。
4.輪換休假形式。對群體作業(含日勤制)的人員,可根據重點工作時段和崗位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休假時間表,采取輪換休的形式。
四、年休假人員調劑方式
1、實行崗位間調劑。一是對作業性質相近、作業流程相似、作業內容相同的工種崗位實行兼職并崗式調劑;二是對工作量不飽滿、工作時間不足的工種崗位實行兼職并崗。
2、跨地區階段性駐勤。地域性人員余缺矛盾突出的單位,可通過跨地域階段性的駐勤方式,進行單位內部人員的余缺調劑,最大限度地滿足職工年休假的需要。
五、帶薪年休假管理
1.職工工齡年限的認定。工齡年限認定以職工檔案原始記載為準,應按職工參加工作之日起,足年足月計算。集體外出勞務人員的工齡認定,由勞務輸出單位負責,年休假時間由勞務輸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2.年休假“交路圖表”的制定。各公司要結合自身實際,以車間(班組)為單位,針對各工種崗位(日勤、輪班、特日)作業性質不同,分別擬定年休假“交路圖表”,做到安排合理、休假有序。
3.日常管理與審批。各公司要指定專人負責年休假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職工帶薪年休假卡片》(附表1)及《職工帶薪年休假臺帳》(附表2)。職工年休假結束后,職工在《職工帶薪年休假卡片》上簽字,卡片由各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留存。職工調轉時年休假卡片隨人事關系轉移到調入單位。每年初,各分公司、子公司自行制定休假方案,并填報《職工帶薪年休假計劃》(附表3),經領導審核,報各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xxxx機關工作人員休假先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具體審批程序如下:工作人員經部長審批;副部長休假,經部長同意,由分管領導審批;部長休假,經分管領導同意,由總經理、黨委書記審批;xxxx副職休假,由正職審批,請假單報路局領導干部科;正職休假經路局領導同意,請假單報人事處領導干部科和路局黨辦各一份。司機與服務人員休假經車隊長或食堂主任同意,分管部長審批。休假填寫職工代薪年休假申請表(附表4)。
各公司要根據職工年休假兌現情況,按月累計匯總后,于期后5日內報xxxx人力資源部。
4.年休假天數的計算。日勤制職工年休假按工作日計算,如休假期間遇有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可順延休假。輪班制(含特日制)職工年休假按休假天數連續計算,如休假期間遇有法定休假日的可順延休假。其中,24小時四班制:年休假5天的,連續休假3個班;年休假10天的,連續休假7個班;年休假15天的,連續休假10個班。三班半及以下班制(含乘務制、特日制):年休假5天的,連續休假7天;年休假10天的,連續休假14天;年休假15天的,連續休假21天。
在年休假期間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必須服從工作需要,中斷休假立即返崗,事后單位按職工應休假天數給以補休:(1)為國防、運輸緊急任務或預防公共災害,必須于短期內完成工作的;(2)生產經營活動發生較重大問題或故障必須及時解決修復的;(3)生產經營工作受不可預見的偶然因素影響,正常工期內無法完成工作,生產經營活動面臨重大損失的;(4)生產經營工作特殊需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5.年休假期間的待遇
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
(1)年休假為帶薪年休假,休假期間夜班津貼、乘務津貼、施工津貼、加班費停發。
(2)實行計件工資的職工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工齡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發放;出勤工作期間按計件工資標準計發(本月應得計件工資=計件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實際出勤天(班)數)。6.年休假與其他假期的關系。享受年休假的職工,除正常休年休假外,其他假期(探親假、搬家假、婚(喪)假、女職工生育假、計劃生育假等)可按有關規定天數照常休息,均不沖抵年休假天數。在正常生產工作允許的情況下,經單位批準的事假可累計沖抵年休假天數,年休假天數沖抵完畢后,發生的事假仍按原休假規定執行。
7.相關問題的處理。對未經批準自行休假和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職工在單位間調動,凡在原單位已享受當年年休假的,不得重復享受。單位已安排職工休假,由于職工本人自愿申請不休年休假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本人簽字,由各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方可有效,不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六、要求 1.各公司要承負年休假工作的主體責任,切實加強職工年休假的組織領導,人力資源部實行歸口管理,對職工病、事假及考勤情況要嚴格進行掌握和考核。
2.在安排職工年休假中,不許通過采取壓縮勞動班制、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方式,造成職工超勞。
3.兼職并崗人員必須符合高職代低職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的準入要求。特殊工種崗位人員休假需替換時,要超前做好培訓安排。
4.各公司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臺帳》記載,要不定期抽查各車間年休假執行情況,人力資源部要定期進行年休假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5.各公司要保證職工充分享受年休假,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對違反年休假規定的,要追究單位領導的相關責任。
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由xxxx人力資源部解釋。
淮南礦業集團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解讀篇四
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我們公司的實施方案,歡迎指點,呵呵
為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勞
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計算方法如下:
(一)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公司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由部門、分廠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公司可在淡季統一安排年休假。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照日平均工資的300%支付報酬。各部門、分廠安排年休假時應結合實際情況,在保證不影響生產(工作任務)的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有計劃地安排休假。
三、享受年休假的職工,休假期間計發崗位工資或基本工資及技質津貼、工齡工資,不發放績效工資。
四、要求享受年休假的,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申請表,經所在部門同意后,報綜合管理部審核,分管副總批準。中層及以上干部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準,綜合管理部備案。
五、年休假原則上當年一次性休完,不得分兩次或幾次使用,特殊情況,可由本人書面報告部門、分廠,綜合管理部審核,分管副總批準后按批示使用,不提倡跨使用。每年12月31日為本年休假結算期。
六、病假、事假與年休假的關系。
(一)事假以1.5天沖抵1天年休假。
(二)病假按比例沖抵年休假,具體辦法為:
①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按12天病假沖抵1天年休假;②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9天病假沖抵1天年休假;③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按8天病假沖抵1天年休假;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①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基本或崗位工資的;②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③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七、加強考勤管理,考勤真實、準確、及時。病假、事假天數由各分廠、部門計算與統計,綜合管理部審核,以考勤為依據。
八、員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屬綜合管理部。
綜 合 管 理 部
淮南礦業集團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解讀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1 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船員的年休假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 “”是指公歷。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