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艙單申報業務的具體內容篇一
1.中國海關推動新艙單系統應用的意義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艙單系統是與《艙單管理辦法》相配套的海關業務管理系統。意義在于:一是中國海關全面推動風險管理需要;二是確保貿易鏈安全、便利。三是打擊走私違法行為;四是實行貨到前風險分析,為艙單數據的風險分析提供數據基礎。2.海關總署關于新艙單的規定有哪些?
答:海關總署關于新艙單的規定有:海關總署令第1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2008年第80號、第97號、第101號、2009年第22號、2010年第70號、第77號等公告,對艙單傳輸主體和范圍、電子傳輸報文格式、傳輸途經等做出進一步明確規定。
3.上海海關新艙單系統進口環節整體切換計劃是什么?
根據海關總署統一部署,上海海關正逐步穩妥的推進新艙單系統進口切換工作,2014年6月28日實現海運進口全面切換,7月中旬,完成空運進口全面切換。
4.什么是原始艙單?原始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時限上有何要求? a:“原始艙單”,是指艙單傳輸人向海關傳輸的反映進境運輸工具裝載貨物、物品或者乘載旅客信息的艙單。
進境運輸工具載有貨物、物品的,艙單傳輸人應當在下列時限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主要數據:
(一)集裝箱船舶裝船的24小時以前,非集裝箱船舶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24小時以前;
(二)航程4小時以下的,航空器起飛前;航程超過4小時的,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4小時以前;
(三)鐵路列車抵達境內第一目的站的2小時以前;
(四)公路車輛抵達境內第一目的站的1小時以前。
艙單傳輸人應當在進境貨物、物品運抵目的港以前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其他數據。
海關接受原始艙單主要數據傳輸后,收貨人、受委托報關企業方可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的申報手續。
5、q:什么是理貨報告?
a:“理貨報告”,是指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或者理貨部門對進出境運輸工具所載貨物、物品的實際裝卸情況予以核對、確認的記錄。
6、q:什么是疏港分流?
a:“疏港分流”,是指為防止貨物、物品積壓、阻塞港口,根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決定,將相關貨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關監管場所的行為。
7、q:艙單電子數據傳輸傳輸義務人有哪些?
a: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貨運代理企業、船舶代理企業、郵政企業以及快件經營人等都是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義務人。
8、q:因計算機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向海關傳輸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的,怎么辦? a:因計算機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向海關傳輸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的,經海關同意,可以采用紙質形式在規定時限向海關遞交有關單證。
9、q:艙單傳輸人、監管場所經營人、理貨部門、出口貨物發貨人理備案手續時,應向海關提交哪些文件?
a:艙單傳輸人、監管場所經營人、理貨部門、出口貨物發貨人應當向其經營業務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者經授權的隸屬海關備案。
艙單傳輸人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備案登記表》;
(二)提(運)單和裝貨單的樣本;
(三)企業印章以及相關業務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件或者資格證件的復印件;
(五)海關需要的其他文件。
10、q: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理貨部門、出口貨物發貨人辦理備案手續時,應向海關提交哪些文件?
a: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理貨部門、出口貨物發貨人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備案登記表》;
(二)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件或者資格證件的復印件;
(三)海關需要的其他文件。
11.企業如何辦理海關艙單備案手續? 符合艙單傳輸資質的企業,根據海關總署有關傳輸主體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公告2009年第1號要求和流程辦理企業備案手續,不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發送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
上海海關授權浦東國際機場海關辦理空運艙單企業備案手續,委托現場業務三處辦理海運艙單企業備案手續。
12、q:艙單傳輸人能否像海關提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
a:艙單傳輸人可以書面向海關提出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并具體列明需要保密的內容。
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保密義務,妥善保管艙單傳輸人及相關義務人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
13、q:運輸工具負責人在運輸工具抵達境內目的港前后應做些什么? a:原始艙單電子數據傳輸以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將運輸工具預計抵達境內目的港的時間通知海關。
運輸工具抵港以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將運輸工具確切的抵港時間通知海關。
運輸工具抵達設立海關的地點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進行運輸工具抵港申報。
14、q:海關接受原始艙單主要數據傳輸后,對決定不準予卸載貨物、物品或者下客的,怎樣處理?
a:海關接受原始艙單主要數據傳輸后,對決定不準予卸載貨物、物品或者下客的,應當以電子數據方式通知艙單傳輸人,并告知不準予卸載貨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海關因故無法以電子數據方式通知的,應當派員實地辦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手續。
15、q::理貨部門或者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在什么實現內向海關提交理貨報告?
a:理貨部門或者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當在進境運輸工具卸載貨物、物品完畢后的6小時以內以電子數據方式向海關提交理貨報告。需要二次理貨的,經海關同意,可以在進境運輸工具卸載貨物、物品完畢后的24小時以內以電子數據方式向海關提交理貨報告。
16、q:原始艙單與理貨報告不相符時,怎么辦?
a:海關應當將原始艙單與理貨報告進行核對,對二者不相符的,以電子數據方式通知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在卸載貨物、物品完畢后的48小時以內向海關報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二部分 海運進口
1.上海海關新艙單系統進口環節全面切換以后,進口老艙單電子數據要繼續傳輸嗎?
新艙單系統切換以后,為確保系統運行平穩,老艙單電子數據繼續傳輸至2014年7月5日,自2014年7月6日起,不再向海關傳輸進口老艙單電子數據。2.原始艙單電子數據超過法定時限傳輸會有何提示? 原始艙單電子數據超過法定時限傳輸的,新艙單系統會給艙單傳輸人“原始艙單主要數據超時,轉海關人工審核”。
3.怎樣辦理海運原始艙單電子數據超時傳輸海關手續 原始艙單超過法定時限傳輸的,艙單傳輸人應盡快向上海海關現場業務三處遞交《艙單變更申請表》(《艙單管理辦法》附件2,下同)和超時的情況說明。經海關審核同意的,在新艙單系統中完成人工審核手續,原始艙單電子數據方能入庫。
對于船舶到港確認以后辦理超時手續的,需海關科級核批。4.在艙單電子數據傳輸過程中,收到“該票提單已重復發送,海關審核不通過”回執,如何處置?
答:企業在收到上述回執時,說明企業已經向海關發送了該提單對應的艙單,有兩種結果:一是艙單電子數據自動入庫,二是轉人工審核。企業在發送艙單電子數據時,務必要注意收到的海關回執。如果轉人工審核,按照有關規定到上海海關現場業務三處辦理相關手續。
5、q:已經傳輸的艙單電子數據在規定的傳輸時限內,如何變更艙單數據? a:已經傳輸的艙單電子數據需要變更的,艙單傳輸人可以在原始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以前直接予以變更,但是貨物、物品所有人已經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申報手續(即艙單已被核注)的除外。
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時間以海關接受艙單電子數據變更的時間為準。
6、q:在原始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后,哪些情形下可以變更艙單數據?
a:在原始艙單和預配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艙單傳輸人向海關遞交艙單變更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以進行變更:
(一)貨物、物品因不可抗力滅失、短損,造成艙單電子數據不準確的;
(二)裝載艙單中所列的出境貨物、物品,因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貨物、物品退關或者變更運輸工具的;
(三)大宗散裝貨物、集裝箱獨立箱體內載運的散裝貨物的溢短裝數量在規定范圍以內的;
(四)其他客觀原因造成傳輸錯誤的。
7、q:艙單傳輸人向海關申請變更貨物、物品艙單時,應當提交哪些文件? 1.《艙單變更申請表》;
2.船舶經營人或無船業務經營人簽發的提單復印件; 3.加蓋有艙單傳輸人印章的紙質艙單; 4.加蓋有申請人印章的情況說明。
海關收取提單復印件時,應當同時驗核原件。其中,對于刪除有理貨信息的原始艙單電子數據刪除的,遞交1、3、4所列文件。沒有理貨信息的原始艙單電子數據刪除的、進口理貨報告以及進口分撥運抵報告刪除的,海關收取1、4所列文件。
8.海關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艙單變更手續? 除需層級審核的以外,海關在艙單傳輸人遞交紙質申請1個工作日內完成艙單延時、變更或刪除審核工作。
9.遇到原始艙單與理貨報告不相符的情況怎么處理? 原始艙單與理貨報告不相符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1.原始艙單錯誤的,按照本操作規范辦理海關變更手續; 2.理貨報告錯誤的,按照本操作規范辦理理貨報告電子數據刪除手續,并要求理貨部門或監管場所經營人重新發送理貨報告。
10.海關可以辦理原始艙單進口改靠港手續嗎?有何具體要求? 進境船舶抵達卸貨港前需變更原始艙單卸貨港的,由企業向上海海關現場業務三處遞交《艙單變更申請表》和情況說明,海關審核同意的,方能辦理手續。船舶改靠港手續以總提單為單位辦理,對于拼箱的提單一并申請進口改靠港。已被核注的原始艙單不得辦理前款手續。
11.對于構成走私、違規行為的,還能變更或刪除艙單電子數據嗎?
對于構成走私、違規行為的,需要變更或刪除艙單電子數據的,海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完畢后,艙單傳輸人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艙單數據的變更或刪除手續。12.企業在辦理報關單申報方式手續時,提示“運輸工具未確報”,應當如何處理? 說明該艙單對應的運輸工具沒有到海關辦理到港確認手續,進口口岸在洋山的,在洋山海關辦理船舶到港確認手續,進口口岸在金山的,在金山海關辦理船舶到港確認手續,其余的口岸均在上海海關業務三處辦理船舶到港確認手續。13.企業在辦理報關單申報方式手續時,提示“沒有理貨信息”,應當如何處理?
說明該票貨物尚未理貨或者理貨部門尚未向海關發送理貨報告電子數據,企業需同理貨部門核實有關情況。
14.企業在辦理報關單申報方式手續時,提示“理貨異常”,應當如何處理? 說明該票貨物已被理貨,但是理貨數據與原始艙單數據不符,企業需核實有關情況。屬于艙單錯誤的需更改艙單,數據理貨數據錯誤的,需刪除理貨報告以后重新發送正確的理貨報告。
15.企業在辦理報關單申報方式手續時,提示“理貨異常”,最常見的原因有哪些?
進口集裝箱貨物理貨異常常見的原因有:理貨報告與原始艙單的船名、航次、船舶編號、集裝箱信息(集裝箱號、空重箱標示、集裝箱封志號等)不一致。非集裝箱貨貨物常見的有理貨報告數據與原始艙單的重量、件數不一致。16.什么是進口分撥?
分撥,是指同一直屬關區內,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將進境貨物、物品從一海關監管場所運至另一海關監管場所的行為。
17.海運進口集裝箱貨物分撥業務流程是怎樣?(1)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船舶代理企業在集裝箱裝船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傳輸總艙單電子數據;
(2)分撥貨代在集裝箱裝船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傳輸分艙單電子數據;
(3)理貨部門在船舶卸貨完畢后的6小時以內向海關傳輸總單集裝箱理貨報告電子數據;
(4)分撥貨代向海關提交分撥申請電子數據;
(5)分撥貨代向主管地海關遞交《進口集裝箱貨物分撥申請單》、《進口集裝箱貨物提貨單》以及相關紙質單證;
(6)海關審核分撥申請電子數據和紙面單證;
(7)分撥貨物運抵分撥倉庫后,分撥貨代向海關提交分撥運抵報告電子數據;(8)理貨部門在分撥貨物拆分完畢后的2小時內向海關提交分撥貨物理貨報告電子數據。
18.什么是分撥貨物抵港申報?
載有分撥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設立海關的口岸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進行運輸工具抵港申報。
19.開展進口集裝箱貨物分撥業務需滿足什么條件?(1)分撥地監管場所須經海關批準;
(2)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境船舶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企業資質備案,并獲批準;
(3)向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上海分中心申請數據聯網傳輸,并獲批準且安裝完成;
(4)自行開發或對外采購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的軟件系統;(5)自行開發或對外采購接收海關電子放行信息的軟件系統;(6)其他海關規定的條件。20.新老艙單下海關分撥業務有何不同?
老艙單系統下,僅需運輸工具到港確認后,便可進行分撥申請作業;新艙單系統下,設置了多個節點,只有各節點所需的電子數據順利接受且校驗正常,才能完成整個分撥作業流程。
這些節點分別是:運輸工具抵港確報、理貨報告、分撥申請電子數據、分撥申請海關審核、分撥運抵報告、分撥理貨報告。21.是不是所有商品均可開展分撥業務?
不是。以下商品須在進口口岸申報并辦理驗放手續,不得分撥:(1)汽車整車(包括整套散件及二類底盤);
(2)消耗臭氧層物資、化學武器關鍵前體、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化學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學品等;
(3)動物廢物、冶煉渣、木制品廢料、紡織品廢物、廢紙、賤金屬及其制品的廢料、各種廢舊五金、廢電機、廢電器產品、廢運輸設備、廢塑料、碎料及下腳料等;
(4)海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分撥的其他貨物、物品。
22.問:分艙單傳輸后,系統接收到“集裝箱信息不一致,海關審核不通過”的回執信息,應該怎么辦?
答:新艙單系統在接收到分艙單時,會自動對總分艙單的集裝箱信息進行比對。該回執信息說明,客戶端發送的分艙單內的集裝箱信息與對應的總艙單集裝箱信息不一致,請與總艙單傳輸人聯系,確認集裝箱信息后再次發送。
23.問:分艙單發送后,系統接收到“同類型報文等待審核,海關審核不通過”的回執信息,應該怎么辦?
答:新艙單系統在接收到分艙單時,會確認系統中是否有相同的艙單。該回執信息說明,新艙單系統中已存在相同的分艙單,無需再次發送。可在系統中查詢到之前的傳輸記錄,如未發送過,請向上海海關業務三處咨詢相關事宜。
24.問:分艙單傳輸后,系統接收到“該集裝箱涉及非法拼箱,海關審核不通過”的回執信息,應該怎么辦?
答:進口集裝箱分撥貨物要求一個集裝箱只能有一條總艙單。該回執信息說明,發送的分艙單對應的集裝箱同時有兩條或兩條以上的總艙單。請確認發送的分艙單信息填制是否正確,如正確,則與總艙單傳輸人聯系,確認總艙單發送情況是否正常。
25.問:分艙單傳輸后,系統接收到“艙單傳輸超過備案時限,轉人工審核”的回執信息,應該怎么辦?
答:根據海關總署第172號令的規定,艙單傳輸人需在進口貨物裝船前24小時,向新艙單系統發送進口艙單。該回執信息說明,艙單傳輸人未在貨物裝船前24小時發送進口艙單。請至上海海關業務三處進行艙單人工審核。26.問:什么時候才能提交分撥申請?
答:應在貨物裝船前24小時向新艙單系統發送相應的分艙單。待船舶靠港卸貨后,理貨公司向新艙單系統發送進口理貨報告且理貨正常后,才能向新艙單系統發送分撥申請。系統接收到“分撥申請已轉人工審核”的回執信息后,應攜帶《進口集裝箱貨物分撥申請單》、《進口集裝箱貨物提貨單》和相關資料至通關現場交單。
27.問:分撥申請發送后,系統接收到“總單理貨不正常,海關審核不通過”的回執信息,應該怎么辦? 答:新艙單系統設定為總單理貨正常后才接受分撥申請。該回執信息說明,總提單尚未理貨或者理貨異常,請向理貨公司詢問實際理貨情況。
28.問:分撥申請發送后,系統接收到“分撥申請對應的總分單重量不一致,海關審核不通過”的回執信息,應該怎么辦?
答:新艙單系統在接收到分撥申請后,將對應的總艙單重量與分艙單重量之和進行校驗。該回執信息說明,總艙單的重量和分艙單的重量之和不一致。先確認分艙單報送的重量是否有錯誤,如有,請至上海海關業務三處進行分艙單數據修改,如無,則聯系總艙單傳輸人是否傳輸正確。
29.問:分撥申請發送后,發現分撥申請填制有誤該怎么辦? 答:分多種情況處理:
一、如果分撥申請尚未現場交單,則在現場交單時,向海關說明原因,由海關進行退單操作,再由分撥貨代重新發送正確的分撥申請;
二、如果分撥申請已人工審核通過,但未發送分撥運抵報告,則分撥貨代發送分撥申請刪除報文,然后攜帶分撥申請刪除申請的紙質資料至海關現場,由海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分撥貨代再發送正確的分撥申請;
三、分撥申請已人工審核,且分撥貨代已發送分撥運抵報告,則分撥貨代發送分撥運抵刪除報文,至現場海關交單審核后,再按情況二操作;
四、已有分艙單結關,則需將對應的報關單刪除,再按情況三操作。
30.問:分撥申請發送后,系統接收到“同類型報文等待審核,海關審核不通過”的回執信息,應該怎么辦?
答:新艙單系統在接收到分撥申請時,會確認系統中是否有相同的艙單。該回執信息說明,新艙單系統中已存在相同的分撥申請,無需再次發送。可在系統中查詢到之前的傳輸記錄,如未發送過,請向現場海關咨詢相關事宜。
31.問:分撥申請經海關審核后,系統會有提示么? 答:分撥申請經海關審核通過后,新艙單系統會向分撥申請發送人發送“分撥申請審核通過”的回執信息。
32.問:分撥運抵發送后,系統接收到“該集裝箱未同意分撥,海關審核不通過”的回執信息,應該怎么辦?
答:新艙單系統設定為分撥申請審核通過后才接受分撥運抵報告。該回執信息說明,分撥申請尚未審核通過,或者分撥運抵報告填制有誤。
33.問:分撥運抵發送后,發現分撥運抵填制有誤怎么辦?
答: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尚沒有分艙單結關,則發送分撥運抵刪除報文,并至現場海關交單審核,然后再發送正確的分撥運抵報文;
二、已有分艙單結關,則需將對應的報關單刪除,再按情況一處理。
34.問:分撥理貨電子數據由什么部門負責,什么時候會有理貨報告?
答:目前分撥倉庫的理貨全部由外輪理貨公司負責。按相關文件要求,理貨公司需在分撥集裝箱貨物到達分撥倉庫并拆箱完畢后2小時內,向新艙單系統發送分撥理貨報告。35.問:可能造成分撥理貨異常的情況有哪些,該如何處理?
答:通常造成分撥理貨異常的情況有以下幾種:一是運抵報告發送錯誤,按q&a第12項的方式處理;二是分艙單數據報送錯誤或實際貨物短溢裝,則至上海海關業務三處進行艙單修改;三是理貨報告數據發送錯誤,則聯系理貨公司進行理貨報告修改。
36.問:通關環節,發送報關單和轉關單數據時提示艙單數據不存在,該怎么辦? 答:首先確認報關單或轉關單的填制是否符合相關規范,船名、航次需完全填寫,不得截位。在確認報關單或轉關單填制無誤時,詢問艙單傳輸人是否正確傳輸相關艙單數據。如上述情況均無誤,則向海關技術部門進行咨詢。
37.問:通關環節,報關單和轉關單放行時提示“運輸工具未確報動態”,該怎么辦? 答:向船公司咨詢進境運輸工具申報相關事宜。
38.問:通關環節,報關單和轉關單放行時提示“沒有理貨信息”,該怎么辦? 答:向相關理貨公司咨詢理貨相關事宜。第三部分 空運進口
1.新艙單系統進口普貨通關流程是什么?
答:1.地面代理傳輸原始艙單總運單數據、分運單數據并入庫成功;2.地面代理傳輸總運單理貨報告入庫成功,并置“理貨正常”標志;3.地面代理傳輸分撥申請;4.貨運代理傳輸分撥運抵報告(7月31日前由地面代理傳輸);5.貨運代理傳輸分運單理貨報告入庫成功,并置“理貨正常”標志;6.海關接受報關單證申報,核注分運單數據,并置“已核注盡”標志;7.海關放行報關單證,核銷分運單數據,并置“已核銷”、“已放行”標志;8.新艙單系統中各條分運單數據均置“已放行”標志后,其對應的總運單數據(自動或人工)置“已放行”標志。
2.新艙單對于艙單和運單的定義是什么? 答:《艙單管理辦法》所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是指反映進出境運輸工具所載貨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載體,包括原始艙單、預配艙單、裝(乘)載艙單。
“提(運)單”,是指用以證明貨物、物品運輸合同和貨物、物品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載,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物品的單證。“總提(運)單”,是指由運輸工具負責人、船舶代理企業所簽發的提(運)單。“分提(運)單”,是指在總提(運)單項下,由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貨運代理人或者快件經營人等企業所簽發的提(運)單。艙單與運單的關系:艙單= σ總運單=σ分運單 3.空運新艙單系統切換方式是什么?
答:上海海關將使用2個關區代碼,即未切換航班艙單數據發送至2233關區(浦東機場)采用新老艙單并行模式;已切換航班數據發送至2211關區(盧灣監管)采用新艙單模式。兩系統間艙單數據此消彼長,最終全部進入新艙單系統后,將2211關區整體切換至2233關區。
4.企業如何得知切換航班的信息?
答:地面代理會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貨代企業。同時,浦東機場海關會在空運艙單網上管理系統或公告欄上及時公布各航空公司切換計劃。新舊艙單并行期間,根據切換的航班進度,企業需要及時調整艙單操作流程,并通知報關企業相應的申報要求。5.新艙單系統中原始艙單的管理要求與老艙單的區別? 答:1.原始艙單的傳輸主體為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
2.原始艙單必須符合傳輸時限要求,實現貨物到港前提前電子傳輸。3.原始艙單的刪除和修改必須由傳輸人提出申請,即誰傳輸誰修改。6.新艙單系統對原始艙單入庫進行哪些審核? 答:海關系統接收原始艙單數據后,進行審核,通過的,原始艙單數據入庫。審核內容包括:艙單傳輸人審核,傳輸人是否經過備案或在備案范圍內;邏輯審核,包括是否符合報文填制規范或其他業務邏輯;時間審核,是否符合新艙單時限要求。以上審核由系統自動進行,對艙單傳輸人和邏輯審核不通過的,系統拒絕接受;時間審核不符合《艙單管理辦法》要求的被轉海關人工審核。時限要求有開關控制,目前空運時限開關尚未打開。7.原始艙單的傳輸時限要求是什么?
答:對于原始艙單主要數據:航程4小時以下的,航空器起飛前;航程超過4小時的,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4小時以前。對于原始艙單其他數據:進境貨物、物品運抵目的港以前。
8.新艙單系統對于分批貨物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答:分批運輸的進口貨物,根據分批運輸的情況,分別傳輸每一批次的原始艙單數據,填寫“分批”標志。貨物分批進行總運單理貨,系統會自動累加理貨報告并與原始艙單進行比對;當貨物分批未到齊時,總運單理貨顯示為“分批理貨”,此時貨運代理無法發送分運單理貨,項下所有分運單尚無法放行。
9.總運單理貨、分撥申請、運抵報告和分運單理貨之間發送有何邏輯關系?
答:根據浦東機場空運現場新艙單進口流程設定,發送分撥申請的前提是總運單理貨正常;發送分運單理貨報告的前提是分撥運抵正常以及總運單理貨正常。
10.貨代企業進行分運單理貨報告操作時需要注意什么?
答:1.如果分運單理貨報告的海關回執是理貨正常,說明可以正常報關放行;2.總運單理貨、分撥和運抵環節都需要正常后,分運單理貨報告才能發送。貨代企業不要提前發送分運單理貨報告,否則分運單無法放行。3.如有總運單理貨異常或分撥申請發送遺漏等情況的,應及時聯系地面代理完成前道所有手續。4.如果分撥和運抵沒有信息,地面代理又確認已經發送,可以提醒地面代理是否錯誤分撥至快件倉庫(特別是普貨和快件都經營的企業)。
11.對于“理貨異常”的,貨代企業應如何處置?
答:對于艙單置“理貨異常”標志,艙單傳輸人應當在48小時內向海關報告不相符原因。如果艙單錯誤,由地面代理向海關申請刪、改艙單;如果理貨報告錯誤,由地面代理或貨運代理申請刪除理貨,理貨報告只能刪不能改。
12.新艙單系統中各艙單數據件數、重量比對的要求是什么?
答:總艙單與項下分艙單累加件數不進行比對、累加重量進行比對。重量在誤差范圍內的提示“總分比對一致”;超過誤差范圍的提示“總分比對不一致”,總運單將無法放行; 原始艙單與理貨報告的件數和重量進行比對,件數不一致或重量超出誤差范圍,理貨報告提示“理貨異常”。
13.對于使用新艙單數據進行申報的要求是什么?
答:對于已切換航班貨物申報,報關單進口口岸為2211關區;尚未切換的,報關單進口口岸仍為2233關區,私人行李、ata等申報方式與報關單一致。對于報關單申報時進境口岸填寫錯誤的,如使用新艙單應為2211關區,但如誤申報為2233關區的,目前只能進行刪單重報。14.如果遇到分批貨物一部分數據在老艙單、一部分數據在新艙單應如何處置?
答:這是只有在某一航班切換初期會遇見的問題,建議直接聯系海關艙單科,艙單科會根據數據實際入庫情況,告知企業處置方式。貨代企業需要通知報關企業調整申報關區。
15.新艙單系統辦理艙單更改的幾點要求?
答:由于新艙單系統對艙單數據與物流數據比對控制更為嚴格,因此更改艙單所涉及環節和步驟也更多。因此,提高海外艙單傳輸質量才是解決根本問題的方法。如艙單已經發生錯誤,境內代理也需要盡早發現并處理,發現的越早需要操作的環節就越少。
新艙單系統申請艙單更改時要符合以下邏輯:一是刪總運單理貨必須先刪所有分運單理貨、刪總運單艙單必須先刪所有分運單艙單;二是艙單數據修改和刪除的前提是艙單沒有被核注;三是修改總、分運單艙單重量時,必須滿足累積分運單重量之和小于等于總運單重量,否則都無法遞交修改申請的。發送申請報文時應根據上述邏輯,注意報文發送的先后次序。
16.海關回執提示“海關審核不通過”或者艙單更改后海關回執仍舊不正常是怎么回事?
答:“海關審核不通過”是新艙單系統進行自動邏輯判斷后,對不接受傳輸的數據所給出的回執。該回執說明數據并沒有入庫,原因都在前面半句。如果數據滿足了入庫要求,企業可以在客戶端再次重新傳輸。對于辦理修改艙單件重等情況的,艙單數據修改后,新艙單系統會自動判斷為理貨正常。但由于理貨報告沒有重新發送過,因此其對外回執仍舊為理貨異常。此類情況下,均以海關告知的辦理結果為準。
艙單申報業務的具體內容篇二
拱北海關公路艙單業務指引
一、公路艙單傳輸人備案
公路艙單傳輸人應攜帶以下資料,選擇向橫琴口岸、跨境工業區口岸、拱北口岸中的任一公路口岸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一)《備案登記表》(詳見海關總署令第172號附件1);
(二)提(運)單和裝貨單的樣本;
(三)企業印章以及相關業務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件或者資格證件的復印件;
(五)海關需要的其他文件。
提供上述材料的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供原件供海關驗核。公路艙單傳輸人在任一公路口岸海關完成備案后,其備案在拱北關區內所有已經啟用公路艙單的公路口岸海關均有效。
二、艙單傳輸方式
(一)公路艙單傳輸人使用中國電子口岸預錄入系統(qp)向海關傳輸公路艙單及進出境確報電子數據。
(二)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公路艙單傳輸人申請安裝使用中國電子口岸預錄入系統(qp),請向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拱北分中心聯系(業務辦理電話:0756-8125566),由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拱北分中心按照相關流程為企業辦理系統安裝等相關工作。
三、數據傳輸要求
(一)公路艙單中的“貨物運輸批次號”項填寫《中華人民共
- 1 - 和國海關進/出境載貨清單》(以下簡稱《載貨清單》)13位編號;同一車輛一次進境(或出境)使用同一貨物運輸批次號,多部車輛同時載運一批貨物進境(或出境)時,使用同一貨物運輸批次號,并同時進境(或出境)。
(二)公路艙單中的“提(運)單號”項由企業自行編制,同一“貨物運輸批次號”項下“提(運)單號”不得重復。
(三)進出境確報中“貨物運輸批次號”項填寫《載貨清單》13位編號;車輛載有貨物、物品的,進出境確報中“貨物運輸批次號”項應當與公路艙單的“貨物運輸批次號”項保持一致。
四、相關報關單填制
啟用公路艙單后報關單填制規范做如下調整: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或采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有關欄目的填制規范要求變更如下:
1.運輸工具名稱:免于填報; 2.航次號:填報貨物運輸批次號; 3.提運單號:填報進出口總運單號。其他欄目填制規范要求不變。
(二)轉關運輸貨物、采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以及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仍按照現行填制規范要求填報。
--
艙單申報業務的具體內容篇三
進口艙單更改注意事項
1.進口艙單更改需要客戶提供的單據包括:
1)責任方(提單發貨人)出具的情況說明,英文,主要內容包括船名/航次/提單號/更改前后內容等信息,以及因本公司何種原因造成艙單數據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改,保證以上情況屬實,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本公司承擔等字樣,蓋發貨人副本章及收貨人正本公章。
2)上述情況說明的翻譯件,由提單收貨人提供,樣式附后,蓋收貨人正本公章。3)正確的海運提單副本。4)提供中文品名。
2.件數、重量等一般艙單更改需要2個工作日左右。
3.如更改前后數據差異太大或其他情況海關移交緝私局的,需處罰完畢后才能更改艙單數據,一般需要2周左右。
4.如貨物已報關,請務必先刪單再通知我司遞交更正申請,否則會延誤時間并可能造成海關處罰。
5.如果貨物海關驗貨后發現重量不符的,需提供過磅單,驗貨記錄單,貨物報批單。
情況說明
致:新港海關/天津東疆保稅港區海關
船名/航次: 提單號: 更改前內容: 更改后內容:
此票由于我司(即發貨人)失誤(可列明具體原因),導致艙單數據錯誤,現向貴關申請更改,我司保證以上情況屬實,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我公司承擔,謝謝。
xxxx公司 日期
注:
1.此說明為發貨人情況說明的翻譯件。
2.靠泊太平洋碼頭的填寫天津東疆保稅港區海關,靠泊其他碼頭的填寫新港海關。
3.落款需提單收貨人蓋正本公章。
艙單申報業務的具體內容篇四
出口新艙單業務操作指南
一、預配艙單如何申報?
1、與現行模式的區別:在舊艙單模式下,由船公司或者船代公司在船舶離港后72小時內,向海關發送清潔艙單。而在新艙單模式下,相關艙單數據傳輸人,需在貨物抵達碼頭前24小時向海關發送預配艙單。
2、預配艙單的發送主體:船公司、船代公司發送總提運單或分提運單;無船承運人發送分提運單。
3、總分結構的預配艙單,同一總單下的所有分單應一次性傳輸。
4、艙單傳輸人應及時發送裝載艙單,港務部門憑裝載艙單安排貨物裝船。
二、新艙單下報關單申報有什么變化?
1、新艙單下,報關單刷卡申報時,計算機自動檢查系統內的預配艙單,報關單申報內容需與預配艙單內容一致,否則提示艙單不一致或無艙單,報關單退單。
2、新艙單下,報關單刷卡申報時,計算機自動檢查新艙單運抵報告,b類及b類以下企業必須在運抵狀態正常的情況下才能刷卡成功。aa類和a類企業可在無運抵報告情況下刷卡申報,報關單放行時檢查運抵報告,無運抵報告或者運抵報告異常將導致無法放行。
3、相關預配艙單、運抵報告的狀態信息,可在通關一點通客戶端、web版、手機客戶端上進行查詢。
4、報關單結關需預配艙單、運抵報告、裝載艙單、理貨報告比對無誤后,計算機自動進行結關。
三、預配艙單如何變更?
1、任何預配艙單刪除和修改,必須在艙單未核注的狀態下(即報關單或轉關單未申報),如已申報報關單(或轉關單),但仍需變更預配艙單的,請刪除報關單(或轉關單)后進行變更。
2、目前預配艙艙單變更都為計算機自動審核,未核注的艙單可由艙單傳輸人自行提交變更報文進行變更。
3、如需刪除預配艙單,需將與要刪除預配艙單具有拼箱關系的所有其他預配艙單,在同一報文中一并申請刪除。
4、艙單傳輸人只能變更由本企業傳輸的艙單。
四、直接改配適用于哪種情況及注意事項?
1、直接改配只適用于已放行的總提運單(多總單拼箱情況除外)。
2、直接改配需提交直接改配申請報文,海關計算機自動審核,完成后申請人收到成功回執。
3、直接改配不能跨關區代碼進行改配。
4、直接改配需先刪除原船裝載艙單,然后通知碼頭換船,再發送改配申請,然后發送新船裝載艙單。
5、如有總提運單在未放行情況下需要換船,可待放行后進行直接改配。
6、改配后,需到通關部門修改報關單相關船名航次等信息。
7、直接改配后如需要刪除報關單,需先將報關單上船名航次提單號改為改配后的船名航次提單號,方可刪除。
8、直接改配的必須先通知碼頭換船,否則先改配再在碼頭換船的有可能提單放不了,無法傳輸裝載。
五、落貨改配適用于哪種情況及注意事項?
1、落貨改配適用于分提運單或者總單拼箱中的部分總單。
2、貨物刷卡申報后即可提交落貨申請。
3、落貨改配不能跨關區代碼進行。
4、存在拼箱關系的所有相關貨物均已總提運單放行的情況下,不得提交落貨申請。
5、落貨申請由海關人工審核,審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落貨改配申請。
6、分提運單落貨申請通過后,會自動核扣原總提運單重量,不需要變更原總提運單重量。
7、原總提運單在落貨申請通過后,如所有分提運單已放行且分提運單重量之和與總單相同的情況下,總提運單仍未放行,可聯系海關對該總單下任意一票報關單重審即可放行。
8、改配后,需到通關部門修改報關單相關船名航次等信息。
9、落貨改配后如需要刪除報關單,需先將報關單上船名航次提單號改為改配后的船名航次提單號,方可刪除。
10、落貨改配單據:
1、艙單變更申請表 蓋艙單傳輸人正本章 項目那 只需要落貨改配的 寫落貨 需要手工核注加落貨的 分別注明
2、艙單傳輸人蓋章的情況說明
3、場站加蓋公章的未出運證明或未裝箱證明!
4、關于落貨改配的要求如下:
? 不得手寫 ? 注明imo編號 ? 落貨原因需注明
? 所有提交單據為正本,并加蓋海關備案的公章或業務章,如印章未備案,拒收
六、出境地轉關核銷流程?
1、艙單傳輸人在規定時間內發送干線船預配艙單。
2、出境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后,監管場所經營人發送運抵報告。
3、單證齊全有效且電子數據準確無誤的,在h2010系統中核銷轉關信息。
4、艙單傳輸人收到放行信息的回執后,在規定時間內發送裝載艙單。
5、裝載艙單與放行信息比對無誤后,碼頭收到裝載放行,進行裝船作業。
6、貨物離境后,理貨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發送理貨報告。
7、理貨報告與裝載艙單比對無誤后結關。
七、啟運地審核放行流程?
1、出境地為關區內
(1)艙單傳輸人在規定時間內發送支線船預配艙單。
(2)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后,監管場所經營人發送運抵報告。
(3)單證齊全有效且電子數據準確無誤的,在h2010系統中放行轉關信息。(4)艙單傳輸人收到放行信息的回執后,在規定時間內發送裝載艙單。(5)裝載艙單與放行信息比對無誤后,碼頭收到裝載放行,進行裝船作業。
2、出境地為關區外
單證齊全有效且電子數據準確無誤的,在h2010系統中放行轉關信息。
八、更換出境船舶流程?
1、轉關信息未核銷
艙單傳輸人在規定時間內發送新的預配艙單,并遞交相關單證更改h2010中出境船舶信息。
2、轉關信息已核銷,未發送裝載艙單 艙單傳輸人發送直接改配申請,并遞交相關單證更改h2010中出境船舶信息。
3、轉關信息已核銷,并發送裝載艙單
艙單傳輸人發送直接改配申請或者刪除原船裝載艙單后直接改配,成功后發送新船裝載艙單,并遞交相關單證更改h2010中出境船舶信息。
九、轉關異常情況處理
出口轉關單核銷后,預配艙單沒有同步核注核銷的,查看轉關信息中船名是否申報正確,可在出口轉關修改提單中將船舶編號改為imo號。
十、出口過境
1、過境集裝箱到達港站后,在港站驗核封志。
2、憑加蓋驗訖章的施驗封志記錄清單將過境箱由港站移動至碼頭前沿。運抵后,碼頭發送運抵報告。
3、在前沿驗核封志。
4、審核紙質單證和h2010系統電子數據,單證齊全有效且電子數據準確無誤的,在h2010系統核銷轉關電子數據。
5、艙單傳輸人在規定時間內發送干線船的預配艙單。
6、將一份轉關申報單和一份驗封清單做關封交艙單科,用以核銷預配艙單。
7、艙單傳輸人收到放行信息的回執后,在規定時間內發送裝載艙單。
8、裝載艙單與放行信息比對無誤后,碼頭收到裝載放行,進行裝船作業。
9、貨物離境后,理貨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發送理貨報告。
10、理貨報告與裝載艙單比對無誤后結關。
十一、出口直通操作流程
1、艙單傳輸人在規定時間內發送干線船預配艙單。
2、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后,監管場所發送運抵報告。
3、貨物在啟運地報關放行、發放直通信息。
4、艙單傳輸人收到放行信息的回執后,在規定時間內發送裝載艙單。
5、裝載艙單與放行信息比對無誤后,出境地碼頭收到裝載放行。
6、貨物運抵出境地碼頭前沿。
7、審核紙質單證和青島海關口岸直通業務管理系統電子數據。單證齊全有效且電子數據準確無誤的,在直通系統中進行電子數據到達核注。
8、碼頭根據裝載放行及直通核注信息安排裝船作業。
9、貨物離境后,理貨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發送理貨報告。
10、理貨報告與裝載艙單比對無誤后結關。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1、總分單發送預配前需檢查總分單校驗。
2、禁止混拼,可能出現總單無法放行,或者無法落貨等情況。
3、保持艙單清潔,確定不出運但是已經發送預配的艙單,要及時刪除預配艙單;確定不出云但是已經放行的,要及時通知船公司刪除裝載,并及時改配或落貨。
4、總單未放行的情況:有分單未放行,有拼箱關系,總分數據不一致,混拼。
5、刪單換船的須先刪單后再到碼頭辦理換船,然后再報新船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