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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總結篇一
篇1
20xx年,神龍縣紀委按照省、市紀委20xx年度案件審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緊密結合本縣本委的工作實際,依法依紀全面履行審理工作職責,嚴格“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努力提升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穩步提升基層案件審理水平,審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案件審理工作基本情況
20xx年,全縣共審結各類違紀案件55件,處分違紀黨員干部55人,其中黨紀處分51人,政紀處分4人;縣紀委立案自辦案件6件,涉及縣管領導干部2人,鄉鎮部門辦理案件49件。查處的案件中,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1人,留黨察看處分13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人,警告處分7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1人,記過處分2人,行政撤職處分1人。
二、案件審理重點工作情況
(一)從嚴把關,依法依紀審理案件。一是嚴格審核,緊抓案件審理不松懈。以省、市紀委案件質量檢查活動為契機,堅持“二十四字”的辦案基本要求,嚴把事實、證據、定性、處分、手續和程序六個關口;堅持實體與程序審查并重原則,增強與案件檢查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發揮審核把關和執紀監督職能;堅持執行兩人審案制度、主審員制度和室務會議審議制度,做到依法審理和規范審理;強化和提升審理工作責任意識和大局觀點,在案件處理把握上,寬嚴相濟、區別對待,注重綜合使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批評教育等手段。2011年,即時審結紀檢室移送的6件自辦案件(其中2件涉刑案件經過細致的審理審查,依法移動司法機關),移送審理結案率達到了100%,未出現一起因定性、量紀不當或對處理不服而被處分對象提起申訴的案件。二是強化管理,建立受處分人員“動態信息庫”。建立受處分人員信息庫,涵蓋機關事業單位、農村企業受處分人員的身份信息、錯誤性質、處分類型、處分時間等內容,并即時與公檢法、組織、人事、財政和相關單位聯系溝通,實行動態化管理,確保處分人員信息準確掌握、處分決定執行到位、黨員權利即時恢復。2011年,依托動態信息庫,對8名違紀人員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實行了提醒督查,依紀依法為9名受留黨察看處分黨員按期恢復了黨員權利,為2名受行政處分人員解除了處分。三是注重回訪教育,增強案件的整體效果。認真展開受處分人員的回訪教育,采用平時回訪和定時回訪等方式,協助其解決實際問題,增強回訪教育實效。通過與受處分人員談心交流、與其所在單位領導交談了解等形式,堅持正面引導為主,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導之以行,教之以紀,交之以心,真心誠意協助受處分人員準確理解錯誤和改正錯誤,重新振作,努力工作,使其真切感受到組織的關懷和溫暖,從而達到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的效果。2011年,重點對近兩年來立案查處的人員實行了回訪,共回訪對象6名,其中縣管干部1名,并督促鄉鎮、部門紀委對其他受處分人員實行回訪教育。
(二)知行結合,推動基層審理規范化。一是積極推行案件協審聯審制。緊密結合基層案件協審與鄉鎮案件聯審,以分片聯審、協審的形式,將全縣15個鄉鎮的案件分四個片區實行集中聯合審理,有效平衡了不同鄉鎮的違紀案件量紀,提升了案件審理質量。同時,對經濟違紀、違法占地等復雜案件以及部門較難實行聯審的案件則由縣紀委指派專人實行協審。2011年,共聯審、協審案件25件,占鄉鎮部門辦理案件總數的100%。其中對因證據材料不到位要求補證的有*件,改變定性案件有件,改變處分檔次案件件,確保所辦案件經得起檢驗,促動了查辦案件程進一步規范、證據進一步完善、定性量紀進一步準確,實現了我縣鄉鎮部門辦理案件連續7年無申訴。二是積極展開案件審理業務培訓。針對2011年鄉鎮紀委換屆、人員調動頻繁的實際情況,以片區為單位,協同紀檢、信訪等相關室,集中展開鄉鎮基層案件審理人員業務培訓。同時,利用抽調辦案的契機,通過“以案代培”的方式,指導抽調辦案人員實行審理業務的具體實踐。另外,對個別審理業務薄弱的鄉鎮,我們以“走下去”的方式,經常性的面對面展開答疑解惑,取到良好效果。三是督促指導鄉鎮嚴格按照《規范樣式》辦理案件。注重審理程序手續規范化建設,在全縣全面推行《規范樣式》操作流程。年初,將《規范樣式》的書面和電子稿發放到各鄉鎮紀委,并利用協審、聯審時機,增強使用《規范樣式》的宣傳、檢查,督促鄉鎮紀委嚴格按照《規范樣式》辦理案件,進一步增強基層程序化、規范化辦案的意識和水平。當前,全縣15個鄉鎮已全部實行《規范樣式》辦理案件。四是推動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創新。結合省紀委《若干意見》(《關于基層工作紀檢組織辦理黨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后需追究黨紀責任案件的若干意見》)要求,根據神龍實際情況,我們對兩類問題的處理實行了適當創新。①改變黨支部大會票決方式。針對部分黨支部情況較復雜、斗爭較激烈等問題,改舉手表決制為無記名投票制的票決方式,避免了黨員不敢投票、違心投票等情況,如:今年龍洲街道一村黨支部書記違紀問題的支部大會就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實行票決。②涉及隱私等違紀問題的處理允許不召開支部大會。基于人性化考慮,因涉及隱私、家庭關系等違紀問題,經違紀黨員本人申請和基層黨組織同意后,允許不召開黨支部大會公開討論其紀律處分問題。如:今年彩龍鄉和龍城鄉兩個案件因涉及隱私問題而未召開支部大會。
(三)選樹典型,穩妥推動案件公開審理。要取得公開審理的良好效果,選擇案件十分重要。所以,我們綜合考慮案情、違紀問題的代表性、公開審理的教育意義等幾個方面,對因信訪而查處的黃龍鎮余頭村陳某某違紀案實行了公開審理和公開信訪聽證,并邀請15個鄉鎮的審理人員實行現場觀摩。一方面,展開了一次警示教育,違紀的該處理的處理,未涉及違紀的該說明的說明,還村民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有效化解了基層矛盾,提升了審理工作執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展開了一次現場案例培訓,提升了基層違紀案件審理工作的整體水平。今年鄉鎮公開審理違紀案件15件,占案件總數的60%左右。
三、存有問題
(一)制度法規還不健全。處分是十分嚴肅的事情,要求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否則容易造成申訴案件的發生,對執紀的嚴肅性和紀委形象造成不利影響。但現行的一些制度規定配套不完善,甚至是空缺,給審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難度。如: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頒布實施之后,《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同時被廢止,造成對事業單位的一般人員處分(如一般教師、未擔任職務的醫生等)再無具體依據,而新的規定未見時間表。同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本身也有缺陷,沒有兜底條款,具體到某個違紀行為,有時候根本就找不出具體條款,如公務員醉酒駕車,只好重新走回頭路,又用《公務員法》一個“其它違反紀律行為”來處理。又如:新的《行政監察法》出臺后,將凡是從事公務的人員也歸入行政監察對象,如城管等,但是對于這些人員,我們有調查權,若要處分的話,卻沒有處分依據。
(二)基層審理力量相對薄弱。鄉鎮、部門紀委雖然包括紀委書記、副書記、專職紀檢干部,但承擔著黨風廉政、組織人事、宣傳教育、精神文明等黨建工作,同時還分管紀檢信訪、計劃生育以及重點項目、經濟建設等各項工作。因為紀委書記與紀檢干部均為兼職,他們承擔的工作千頭萬緒,有時工作忙得透不過氣來,其他紀委委員也都是兼職,其時間和精力也難以顧及案件查辦。一些基層紀委連初核、立案調查都難顧及,就更難顧及抓案件的審理工作,有了專職人員查案,就缺少了專職人員審案,極易產生查審不分。有些鄉鎮紀委辦理的案件,所有過程幾乎是由鄉鎮紀檢監察人員一手操辦,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工作模式,在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方面的把握上,很難保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處理恰當。
(三)審理業務培訓還不到位。基層紀委特別是鄉級紀委的人員變動大,新手多,業務不熟,難以保障依紀依法審理案件。新到崗同志因為沒有經過系統的紀檢監察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可說,有的連查辦案件的基本程序都不懂,自然對審理業務也就不那么熟悉和了解了,即使不是新同志,因為幾年才辦一個案件,也存有對業務知識不夠鞏固,對查辦案件工作仍然比較生疏,因為這些主客觀因素的存有,當前在基層紀委普遍存有不能適合當今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因基層紀委多數工作人員從事紀檢監察工作時間短,普遍缺乏辦案常識,在辦理程序、履行手續等方面都很生疏,對條規不熟悉,處理案件隨意性較大,使基層審理工作的展開受到了不同水準的制約。我們在協審中,有的案件經過反反復復指點,都還難以達到辦案要求。
(四)農村黨員違紀處理存有“兩難”。(1)調查取證難。一是人員外出查找難。違紀黨員或證人外出務工查找難,特別是去省外務工的。二是強制措施落實難。碰到既不是黨員又不是監察對象的當事人不愿配合,難以調查到真實情況。三是農村案件特別是一些信訪類的疑難復雜案件,涉即時間跨度大、政策類型多、調查對象多。有的涉及土地、林業、工程等多個方面的政策規定,且涉及眾多群眾,需要大范圍調查取證。(2)黨支部大會召開難。按照規定,處分違紀黨員必須召開兩個黨員支部大會,一個是受處分人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處分問題,第二個是下達處分決定后召開支部大會宣布。但是現在農村黨組織要開一個支部大會非常不易,一是人數多,開銷大。行政區劃調整以后,一般村黨員有四五十人,多的達一百多人,黨員的務工補貼支出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有的村村級集體經濟非常薄弱。二是外出務工黨員、年老黨員多,到會率不高。青壯年黨員在外務工多,年老黨員因身體等原因到會率普遍不高,半數都很難達到。考慮到以上等原因,支部大會往往要結合其它事項合并召開,或是等到外出黨員回家時召開,往往導致處分、宣布不即時。
四、意見及建議
(一)有依有據、積極穩妥地處理問題。處分一個人,最主要的就是有依有據,如果無依據、站不住腳,出現申訴案件且申訴成功的狀況,會給執紀的嚴肅性和紀委的形象就會造成惡劣影響。現階段社會形勢持續變化和反腐敗斗爭持續深入,各種違紀案件表現出很多新特點、新情況和新問題,在處理違紀案件時,使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兩種手段相結合的方法,是我們在現階段處理某些案件的主要手段。
(二)注重審理組織建設。在鄉鎮、部門人員編制缺的情況下,分片建立起案件審理小組,發揮案件審理小組的協助作用,以實現查審分離。通過把相鄰的鄉與鄉之間的紀檢監察人員組織起來,建立聯合案件審理小組,不但能有效解決鄉鎮紀委人員少,查審難分問題,以及應該回避而不能回避的問題,還能有效解決鄉鎮領導不夠穩定,業務工作不銜接的問題。
(三)注重審理業務建設。一是集中實行業務培訓,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開業務工作會議,舉辦業務培訓班。堅持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業務工作會議,舉辦一至二期業務培訓。對縣級審理室主任,至少每三年安排到省級以上培訓機構實行一次培訓,對鄉鎮紀委審理人員,至少每兩年安排到市級以上紀委實行一次培訓。二是由上級職能部門適時編印適用性強的業務教材。就審理工作的一般程序、黨政紀條規釋義,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與被處分人談話、案件歸檔相關內容編印成冊,下發到基層紀檢干部手中。
篇2
20xx年案件審理工作,在旗紀委常委及市紀委審理室的準確領導下,認真貫徹“二十四字”辦案基本方針,嚴格執行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和審理程序,依法依紀辦案,健全完善案件審理工作制度,堅持“審理大計、質量第一”,嚴肅認真地審理了一批違反黨紀政紀案件,為全旗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展開起到了用心作用。
一、認真審理違紀違法案件,有效提升案件質量。
20xx年,全旗紀委監察機關共立各類違紀違法案件35件,處分黨員36人,監察對象2人;其中,給予黨內警告處分8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3人,留黨察看一年處分6人,留黨察看二年處分2人,開除黨籍處分5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1人,記大過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來,旗紀委案件審理室,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即時與案發單位和調查組溝通了解違紀案件狀況,掌握案情,對于已經成型的違法違紀案件盡快介入審理,依照相關法律和黨紀政紀條規,嚴格審核每一齊案件。
一是認真審理本級紀委移送的案件。審理本級移送的案件重點把握程序關,進一步提升對程序合法確保案件質量、維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重要好處的理解,使程序合法的觀點貫穿于查辦案件的始終。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體要求,嚴格審核案件卷宗內應有的程序,并重點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圍、初核及立案程序,調查程序,調查時限,處分程序及處分權限,報請程序及要求。在工作中,始終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對違紀人員的身份、級別,初步核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問題實行重點審核。對立案、批準、審批程序,對案件調查過程中的辦案程序、辦案時限、處分程序和報請程序等實行嚴格審核把關,確保程序合法。20xx年,旗紀委監察局自辦立案案件18件,處分黨員18人。
二是主動與司法機關聯系,即時受理司法機關移送案件。審理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重點嚴把處理關,凡是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決、裁定、決定書和認定的事實為依據的狀況下,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獨立辦案職能,嚴格按照黨政紀案件的處理程序,本著實事求是、以人為本的原則,根據黨紀、政紀條規在既維護法律的尊嚴,又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同時又教育保護當事人的基礎上,在處分的定性、量紀上做出恰當處理,做到既嚴肅執紀,又寬嚴相濟、區別對待。20xx年,司法機關(公、檢、法)向旗紀委監察局移送違法犯罪黨員干部案件8件,處分黨員8人。
三是增強對基層紀委(紀檢組)查辦案件工作的指導,認真審理基層紀委報送審理的案件。按照旗紀委制定的《蘇木鎮紀委案件鎮案旗審暫行辦法(試行)》的規定,對基層紀委自辦案件實行審理,重點對基層紀委的辦案程序和證據材料實行審核,提出審理意見,并負責對審理意見的執行狀況實行跟蹤檢查。20xx年,基層紀委(紀檢組)查辦立案案件9件,處分黨員9人。
二、增強執紀監督檢查,保證黨紀處分決定落實到位。
20xx年,旗紀委監察局把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和對執行狀況的檢查納入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資料,一是對20xx年下達的處分決定的執行狀況實行了認真的檢查,保證了處分決定執紀到位。二是對20xx年處理的每一件案件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即時送到達當事人和相關部門,即時宣布并理順了相關工資待遇和職務調整。
三、展開回訪教育,把案件查處與對受處分人員的幫忙、教育、挽救結合起來。
在處分決定作出后,堅持把貫徹黨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貫穿于整個案件的查辦過程中,堅持對受處分人員實行回訪教育,即時了解和掌握受處分人員的思想情緒和工作、學習、生活狀況,幫忙其提升理解,正視自己的錯誤,放下思想包袱,準確對待組織的處理。20xx年,對受到黨政紀處分的黨員監察對象實行了回訪教育,按照規定程序對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即時恢復了黨員權利。
總之,透過一年的工作,取得了必須的成績,但離上級的要求還有必須的差別。為此,20xx年審理工作要以進一步提升案件質量、抓好業務建設為目標,持續增強政治意識、職責意識、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各項工作職責,為推動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貢獻。
20xx年,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繼續嚴格執行黨紀政紀條規,做到“有法必依、執紀必嚴”,嚴格按照“二十四字”辦案要求,依紀依法審理本級自辦案件和下級紀委報審的案件,重點把好案件受理、事實證據、定性處理、手續程序、文書質量的五個關口。用心主動向市紀委審理室多請示、多咨詢。進一步增強與本委各相關室的基層紀委等相關業務部門的聯系、溝通、協調。
2、進一步抓好業務指導,提升基層案件質量。一要透過個案指導,提升案件質量。重視研究基層紀委的請示咨詢,實行具體指導。二是透過改善審理方式,提升案件質量。要繼續執行完善“鎮案旗審”工作。
3、發奮提升審理干部業務潛質。一方面要增強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和經濟知識學習,進一步提升審理人員的政策水平和辦理疑難案件的潛質。另一方面,對案件審理、申訴復查、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業務知識實行系統學習。
4、進一步完善審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篇3
20xx年,我局繼續增強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作為增強內部監督制約,貫徹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堅持公正、合法、即時、有效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持續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充分發揮案件審理對稅務稽查過程的監督和促動作用,持續推動我局依法治稅工作進程。現將我局的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工作總結如下。
一、重大案件審理基本情況
20xx年達到重大案件標準的案件4件,審理案件4件,占稽查部門本年查結案件39件的10、2%,審理后發回復查補正案件2件,改變調查部門擬處理意見2件。審理案件查補稅款685、4萬元,滯納金88、2萬元,罰款35、5萬元。
今年審理的重大案件主要是稽查部門展開重點檢查的行業中達到標準的案件,2戶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1戶為礦山開采企業,1戶為服務業。其中:查補稅款在100萬元以上的案件2件,200萬元以上的案件1件。
通過審理稽查案件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對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政策掌握不夠,稅款計算不準確;企業所得稅政策變化掌握不夠,使用稅收政策有誤差;取證資料、手續不完善,案件定性及數據計算不準確等。
二、重大案件審理基本做法
(一)保證相關人員會議審理的知情權。每次召開審理委員會除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參加外,對稽查局主查、主審人員一并列席會議,對重大案件涉及基層征管因素的基層局主管領導也列席會議,通過參加會議掌握情況,形成會議審理結果。
(二)重大案件審理堅持把握好“四性”。一是程序的合法性。審理中對案件卷宗實行全面審核,以保證稅務檢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二是證據的有效性。在證據事實方面堅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審核過程中重點審核證據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證明力,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一律退回補證。三是依據的適用性。在審理過程中堅持做到全面、準確、規范地引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條款。四是數據的準確性。注重審核查補稅款、罰款、滯納金計算的準確性,對納稅人已繳稅款通過征管軟件逐筆核對,并利用excel設計了帶有自動計算功能的《查補稅款滯納金計算表》、《查補稅款計算表》,防止出現計算錯誤。
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中存有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一)對稽查局和稽查人員的審理案件的考核機制不夠完善,造成稽查人員和稽查局審理后的案件經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仍存有數據差錯、取證資料不全等工作責任心造成的問題,也增大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量。
(二)還存有案件不能即時執行結案問題。因為重大案件查補稅款金額較大,納稅人因為經營狀況等因素,不能一次性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分期繳納造成案件執行中不能即時結案。
(三)因為總局的重大案件審理辦法經討論后,正式稿一直未下達,2015年將參考區局重大案件審理規程,對我地區重大案件審理辦法實行修訂,完善對重大案件審理和執行環節的考核機制,探索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建議制度,使以查促管的作用得以延伸。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總結篇二
2015年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篇1:2015年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20xx年,神龍縣紀委按照省、市紀委20xx年度案件審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緊密結合本縣本委的工作實際,依法依紀全面履行審理工作職責,嚴格“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穩步提升基層案件審理能力,審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案件審理工作基本情況
20xx年,全縣共審結各類違紀案件55件,處分違紀黨員干部55人,其中黨紀處分51人,政紀處分4人;縣紀委立案自辦案件6件,涉及縣管領導干部2人,鄉鎮部門辦理案件49件。查處的案件中,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1人,留黨察看處分13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人,警告處分7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1人,記過處分2人,行政撤職處分1人。
二、案件審理重點工作情況
(一)從嚴把關,依法依紀審理案件。一是嚴格審核,緊抓案件審理不松懈。以省、市紀委案件質量檢查活動為契機,堅持“二十四字”的辦案基本要求,嚴把事實、證據、定性、處分、手續和程序六個關口;堅持實體與程序審查并重原則,加強與案件檢查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發揮審核把關和執紀監督職能;堅持執行兩人審案制度、主審員制度和室務會議審議制度,做到依法審理和規范審理;強化和提高審理工作責任意識和大局觀念,在案件處理把握上,寬嚴相濟、區別對待,注重綜合運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批評教育等手段。2011年,及時審結紀檢室移送的6件自辦案件(其中2件涉刑案件經過細致的審理審查,依法移動司法機關),移送審理結案率達到了100%,未出現一起因定性、量紀不當或對處理不服而被處分對象提起申訴的案件。二是強化管理,建立受處分人員“動態信息庫”。建立受處分人員信息庫,涵蓋機關事業單位、農村企業受處分人員的身份信息、錯誤性質、處分類型、處分時間等內容,并及時與公檢法、組織、人事、財政和有關單位聯系溝通,實行動態化管理,確保處分人員信息準確掌握、處分決定執行到位、黨員權利及時恢復。2011年,依托動態信息庫,對8名違紀人員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了提醒督查,依紀依法為9名受留黨察看處分黨員按期恢復了黨員權利,為2名受行政處分人員解除了處分。三是注重回訪教育,增強案件的整體效果。認真開展受處分人員的回訪教育,采用平時回訪和定時回訪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增強回訪教育實效。通過與受處分人員談心交流、與其所在單位領導交談了解等形式,堅持正面引導為主,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導之以行,教之以紀,交之以心,真心誠意幫助受處分人員正確認識錯誤和改正錯誤,重新振作,努力工作,使其真切感受到組織的關懷和溫暖,從而達到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的效果。2011年,重點對近兩年來立案查處的人員進行了回訪,共回訪對象6名,其中縣管干部1名,并督促鄉鎮、部門紀委對其他受處分人員
進行回訪教育。
(二)知行結合,推進基層審理規范化。一是積極推行案件協審聯審制。緊密結合基層案件協審與鄉鎮案件聯審,以分片聯審、協審的形式,將全縣15個鄉鎮的案件分四個片區進行集中聯合審理,有效平衡了不同鄉鎮的違紀案件量紀,提高了案件審理質量。同時,對經濟違紀、違法占地等復雜案件以及部門較難實行聯審的案件則由縣紀委指派專人進行協審。2011年,共聯審、協審案件25件,占鄉鎮部門辦理案件總數的100%。其中對因證據材料不到位要求補證的有*件,改變定性案件有件,改變處分檔次案件件,確保所辦案件經得起檢驗,促進了查辦案件程進一步規范、證據進一步完善、定性量紀進一步準確,實現了我縣鄉鎮部門辦理案件連續7年無申訴。二是積極開展案件審理業務培訓。針對2011年鄉鎮紀委換屆、人員調動頻繁的實際情況,以片區為單位,協同紀檢、信訪等相關室,集中開展鄉鎮基層案件審理人員業務培訓。同時,利用抽調辦案的契機,通過“以案代培”的方式,指導抽調辦案人員進行審理業務的具體實踐。另外,對個別審理業務薄弱的鄉鎮,我們以“走下去”的方式,經常性的面對面開展答疑解惑,取到良好效果。三是督促指導鄉鎮嚴格按照《規范樣式》辦理案件。注重審理程序手續規范化建設,在全縣全面推行《規范樣式》操作流程。年初,將《規范樣式》的書面和電子稿發放到各鄉鎮紀委,并利用協審、聯審時機,加強使用《規范樣式》的宣傳、檢查,督促鄉鎮紀委嚴格按照《規范樣式》辦理案件,進一步增強基層程序化、規范化辦案的意識和能力。目前,全縣15個鄉
鎮已全部實行《規范樣式》辦理案件。四是推動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創新。結合省紀委《若干意見》(《關于基層工作紀檢組織辦理黨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后需追究黨紀責任案件的若干意見》)要求,根據神龍實際情況,我們對兩類問題的處理進行了適當創新。①改變黨支部大會票決方式。針對部分黨支部情況較復雜、斗爭較激烈等問題,改舉手表決制為無記名投票制的票決方式,避免了黨員不敢投票、違心投票等情況,如:今年龍洲街道一村黨支部書記違紀問題的支部大會就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票決。②涉及隱私等違紀問題的處理允許不召開支部大會。基于人性化考慮,因涉及隱私、家庭關系等違紀問題,經違紀黨員本人申請和基層黨組織同意后,允許不召開黨支部大會公開討論其紀律處分問題。如:今年彩龍鄉和龍城鄉兩個案件因涉及隱私問題而未召開支部大會。
(三)選樹典型,穩妥推進案件公開審理。要取得公開審理的良好效果,選擇案件十分重要。因此,我們綜合考慮案情、違紀問題的代表性、公開審理的教育意義等幾個方面,對因信訪而查處的黃龍鎮余頭村陳某某違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和公開信訪聽證,并邀請15個鄉鎮的審理人員進行現場觀摩。一方面,開展了一次警示教育,違紀的該處理的處理,未涉及違紀的該說明的說明,還村民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有效化解了基層矛盾,提高了審理工作執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開展了一次現場案例培訓,提高了基層違紀案件審理工作的整體水平。今年鄉鎮公開審理違紀案件15件,占案件總數的60%左右。
三、存在問題
(一)制度法規還不健全。處分是十分嚴肅的事情,要求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否則容易造成申訴案件的發生,對執紀的嚴肅性和紀委形象造成不利影響。但現行的一些制度規定配套不完善,甚至是空缺,給審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難度。如: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頒布實施之后,《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同時被廢止,造成對事業單位的一般人員處分(如一般教師、未擔任職務的醫生等)再無具體依據,而新的規定未見時間表。同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本身也有缺陷,沒有兜底條款,具體到某個違紀行為,有時候根本就找不出具體條款,如公務員醉酒駕車,只好重新走回頭路,又用《公務員法》一個“其它違反紀律行為”來處理。又如:新的《行政監察法》出臺后,將凡是從事公務的人員也歸入行政監察對象,如城管等,但是對于這些人員,我們有調查權,若要處分的話,卻沒有處分依據。
(二)基層審理力量相對薄弱。鄉鎮、部門紀委雖然包括紀委書記、副書記、專職紀檢干部,但承擔著黨風廉政、組織人事、宣傳教育、精神文明等黨建工作,同時還分管紀檢信訪、計劃生育以及重點項目、經濟建設等各項工作。由于紀委書記與紀檢干部均為兼職,他們承擔的工作千頭萬緒,有時工作忙得透不過氣來,其他紀委委員也都是兼職,其時間和精力也難以顧及案件查辦。一些基層紀委連初核、立案調查都難顧及,就更難顧及抓案件的審理工作,有了專職人員查案,就缺少了專職人員審案,極易產生查審不分。有些鄉鎮紀委辦理的案件,所有過程幾乎是由鄉鎮紀檢監察人員一手操辦,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工作模式,在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方面的把握上,很難保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處理恰當。
(三)審理業務培訓還不到位。基層紀委特別是鄉級紀委的人員變動大,新手多,業務不熟,難以保障依紀依法審理案件。新到崗同志由于沒有經過系統的紀檢監察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可說,有的連查辦案件的基本程序都不懂,自然對審理業務也就不那么熟悉和了解了,即使不是新同志,由于幾年才辦一個案件,也存在對業務知識不夠鞏固,對查辦案件工作仍然比較生疏,由于這些主客觀因素的存在,目前在基層紀委普遍存在不能適應當今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因基層紀委多數工作人員從事紀檢監察工作時間短,普遍缺乏辦案常識,在辦理程序、履行手續等方面都很生疏,對條規不熟悉,處理案件隨意性較大,使基層審理工作的開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約。我們在協審中,有的案件經過反反復復指點,都還難以達到辦案要求。
(四)農村黨員違紀處理存在“兩難”。(1)調查取證難。一是人員外出查找難。違紀黨員或證人外出務工查找難,特別是去省外務工的。二是強制措施落實難。碰到既不是黨員又不是監察對象的當事人不愿配合,難以調查到真實情況。三是農村案件特別是一些信訪類的疑難復雜案件,涉及時間跨度大、政策類型多、調查對象多。有的涉及土地、林業、工程等多個方面的政策規定,且涉及眾多群眾,需要大范圍調查取證。(2)黨支部大會召開難。按照規定,處分違紀黨
員必須召開兩個黨員支部大會,一個是受處分人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處分問題,第二個是下達處分決定后召開支部大會宣布。但是現在農村黨組織要開一個支部大會非常不易,一是人數多,開銷大。行政區劃調整以后,一般村黨員有四五十人,多的達一百多人,黨員的務工補貼支出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有的村村級集體經濟非常薄弱。二是外出務工黨員、年老黨員多,到會率不高。青壯年黨員在外務工多,年老黨員因身體等原因到會率普遍不高,半數都很難達到。考慮到以上等原因,支部大會往往要結合其它事項合并召開,或是等到外出黨員回家時召開,往往導致處分、宣布不及時。
四、意見及建議
(一)有依有據、積極穩妥地處理問題。處分一個人,最主要的就是有依有據,如果無依據、站不住腳,出現申訴案件且申訴成功的狀況,會給執紀的嚴肅性和紀委的形象就會造成惡劣影響。現階段社會形勢不斷變化和反腐敗斗爭不斷深入,各種違紀案件呈現出許多新特點、新情況和新問題,在處理違紀案件時,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兩種手段相結合的方法,是我們在現階段處理某些案件的主要手段。
(二)注重審理組織建設。在鄉鎮、部門人員編制缺的情況下,分片建立起案件審理小組,發揮案件審理小組的協助作用,以實現查審分離。通過把相鄰的鄉與鄉之間的紀檢監察人員組織起來,建立聯合案件審理小組,不僅能有效解決鄉鎮紀委人員少,查審難分問題,以及應該回避而不能回避的問題,還能有效解決鄉鎮領導不夠穩定,業務工作不銜接的問題。
(三)注重審理業務建設。一是集中進行業務培訓,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開業務工作會議,舉辦業務培訓班。堅持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業務工作會議,舉辦一至二期業務培訓。對縣級審理室主任,至少每三年安排到省級以上培訓機構進行一次培訓,對鄉鎮紀委審理人員,至少每兩年安排到市級以上紀委進行一次培訓。二是由上級職能部門適時編印適用性強的業務教材。就審理工作的一般程序、黨政紀條規釋義,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與被處分人談話、案件歸檔相關內容編印成冊,下發到基層紀檢干部手中。
【篇2:2015年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20xx年案件審理工作,在旗紀委常委及市紀委審理室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二十四字”辦案基本方針,嚴格執行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和審理程序,依法依紀辦案,健全完善案件審理工作制度,堅持“審理大計、質量第一”,嚴肅認真地審理了一批違反黨紀政紀案件,為全旗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起到了用心作用。
一、認真審理違紀違法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質量。
20xx年,全旗紀委監察機關共立各類違紀違法案件35件,處分黨員36人,監察對象2人;其中,給予黨內警告處分8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3人,留黨察看一年處分6人,留黨察看二年處分2人,開除黨籍處分5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1人,記大過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來,旗紀委案件審理室,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及時與案發單位和調查組溝通了解違紀案件狀況,掌握案情,對于已經成型的違法
違紀案件盡快介入審理,依照有關法律和黨紀政紀條規,嚴格審核每一齊案件。
一是認真審理本級紀委移送的案件。審理本級移送的案件重點把握程序關,進一步提高對程序合法確保案件質量、維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重要好處的認識,使程序合法的觀念貫穿于查辦案件的始終。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體要求,嚴格審核案件卷宗內應有的程序,并重點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圍、初核及立案程序,調查程序,調查時限,處分程序及處分權限,報請程序及要求。在工作中,始終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對違紀人員的身份、級別,初步核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問題進行重點審核。對立案、批準、審批程序,對案件調查過程中的辦案程序、辦案時限、處分程序和報請程序等進行嚴格審核把關,確保程序合法。2014年,旗紀委監察局自辦立案案件18件,處分黨員18人。
二是主動與司法機關聯系,及時受理司法機關移送案件。審理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重點嚴把處理關,凡是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決、裁定、決定書和認定的事實為依據的狀況下,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獨立辦案職能,嚴格按照黨政紀案件的處理程序,本著實事求是、以人為本的原則,根據黨紀、政紀條規在既維護法律的尊嚴,又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同時又教育保護當事人的基礎上,在處分的定性、量紀上做出恰當處理,做到既嚴肅執紀,又寬嚴相濟、區別對待。2014年,司法機關(公、檢、法)向旗紀委監察局移送違
法犯罪黨員干部案件8件,處分黨員8人。(描寫景物的句子)
三是加強對基層紀委(紀檢組)查辦案件工作的指導,認真審理基層紀委報送審理的案件。按照旗紀委制定的《蘇木鎮紀委案件鎮案旗審暫行辦法(試行)》的規定,對基層紀委自辦案件進行審理,重點對基層紀委的辦案程序和證據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理意見,并負責對審理意見的執行狀況進行跟蹤檢查。2014年,基層紀委(紀檢組)查辦立案案件9件,處分黨員9人。
二、加強執紀監督檢查,保證黨紀處分決定落實到位。
20xx年,旗紀委監察局把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和對執行狀況的檢查納入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資料,一是對2014年下達的處分決定的執行狀況進行了認真的檢查,保證了處分決定執紀到位。二是對2014年處理的每一件案件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及時送到達當事人和相關部門,及時宣布并理順了相關工資待遇和職務調整。
三、開展回訪教育,把案件查處與對受處分人員的幫忙、教育、挽救結合起來。
在處分決定作出后,堅持把貫徹黨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貫穿于整個案件的查辦過程中,堅持對受處分人員進行回訪教育,及時了解和掌握受處分人員的思想情緒和工作、學習、生活狀況,幫忙其提高認識,正視自己的錯誤,放下思想包袱,正確對待組織的處理。2014年,對受到黨政紀處分的黨員監察對象進行了回訪教育,按照規定程序對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及時恢復了黨員權利。
總之,透過一年的工作,取得了必須的成績,但離上級的要求還
有必須的差距。為此,2015年審理工作要以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抓好業務建設為目標,不斷增強政治意識、職責意識、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各項工作職責,為推動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貢獻。
2015年,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繼續嚴格執行黨紀政紀條規,做到“有法必依、執紀必嚴”,嚴格按照“二十四字”辦案要求,依紀依法審理本級自辦案件和下級紀委報審的案件,重點把好案件受理、事實證據、定性處理、手續程序、文書質量的五個關口。用心主動向市紀委審理室多請示、多咨詢。進一步加強與本委各有關室的基層紀委等相關業務部門的聯系、溝通、協調。
2、進一步抓好業務指導,提高基層案件質量。一要透過個案指導,提高案件質量。重視研究基層紀委的請示咨詢,進行具體指導。二是透過改善審理方式,提高案件質量。要繼續執行完善“鎮案旗審”工作。
3、發奮提高審理干部業務潛質。一方面要加強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和經濟知識學習,進一步提高審理人員的政策水平和辦理疑難案件的潛質。另一方面,對案件審理、申訴復查、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業務知識進行系統學習。
4、進一步完善審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篇3:2015年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20xx年,我局繼續加強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作為加強內部監督制約,貫徹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堅持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斷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充分發揮案件審理對稅務稽查過程的監督和促進作用,不斷推進我局依法治稅工作進程。現將我局的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工作總結如下。
一、重大案件審理基本情況
20xx年達到重大案件標準的案件4件,審理案件4件,占稽查部門本年查結案件39件的10、2%,審理后發回復查補正案件2件,改變調查部門擬處理意見2件。審理案件查補稅款685、4萬元,滯納金88、2萬元,罰款35、5萬元。
今年審理的重大案件主要是稽查部門開展重點檢查的行業中達到標準的案件,2戶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1戶為礦山開采企業,1戶為服務業。其中:查補稅款在100萬元以上的案件2件,200萬元以上的案件1件。
通過審理稽查案件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對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政策掌握不夠,稅款計算不準確;企業所得稅政策變化掌握不夠,運用稅收政策有誤差;取證資料、手續不完善,案件定性及數據計算不準確等。
二、重大案件審理基本做法
(一)保證相關人員會議審理的知情權。每次召開審理委員會除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參加外,對稽查局主查、主審人員一并列席會議,對重大案件涉及基層征管因素的基層局主管領導也列席會議,通過參加會議掌握情況,形成會議審理結果。
(二)重大案件審理堅持把握好“四性”。一是程序的合法性。審理中對案件卷宗進行全面審核,以保證稅務檢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二是證據的有效性。在證據事實方面堅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審核過程中重點審核證據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證明力,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一律退回補證。三是依據的適用性。在審理過程中堅持做到全面、準確、規范地引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條款。四是數據的準確性。注重審核查補稅款、罰款、滯納金計算的正確性,對納稅人已繳稅款通過征管軟件逐筆核對,并利用excel設計了帶有自動計算功能的《查補稅款滯納金計算表》、《查補稅款計算表》,防止出現計算錯誤。
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一)對稽查局和稽查人員的審理案件的考核機制不夠完善,造成稽查人員和稽查局審理后的案件經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仍存在數據差錯、取證資料不全等工作責任心造成的問題,也加大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量。
(二)還存在案件不能及時執行結案問題。由于重大案件查補稅款金額較大,納稅人由于經營狀況等因素,不能一次性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分期繳納造成案件執行中不能及時結案。
(三)由于總局的重大案件審理辦法經討論后,正式稿一直未下達,2015年將參考區局重大案件審理規程,對我地區重大案件審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對重大案件審理和執行環節的考核機制,探索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建議制度,使以查促管的作用得以延伸。
【篇4:2015年藥監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建局以來,我局作為基層執法部門,本著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的藥監宗旨,把案件審理工作作為藥監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通過不斷學習、摸索、創新,建立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審理制度,保證了藥監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使新生的某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走在了本地區行政執法機關的前列。
一、加強藥監執法人員素質建設,從根本上保證了藥監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在建局之初,因為局機關工作人員是由各個部門抽調過來的,都沒有執法工作的經驗。當時雖然藥品、醫療器械的經營流通秩序混亂,假劣藥品泛濫橫行,但是藥監工作一時很難開展。“磨刀不誤砍柴功”,“打鐵還得自身硬”,局黨組高瞻遠矚,決定從抓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開始著手解決這一難題。一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招錄法律專業的人才做兼職法制員,充實藥監隊伍,同時聘請資深律師擔任局法律顧問,指導執法實踐。二是在全局開展法律學習培訓,每周兩次邀請市局政策法規處、縣法制辦、縣黨校的法律專家和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來授課,重點對《法理》、《行政處罰法》、《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后來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進行逐條解析,對在實踐中如何操作運用進行指導;組織部分工作人員外出進行法律培訓,組織部分工作人員進行法律函授學習;每周召開一次由全體執法人員參加的學法交流會。通過這一系列的舉措,達到了局黨組所要求的“全體執法人員要熟練掌握
并能靈活運用本部門法律,每名執法人員至少要精通一門法律”的要求,全體執法人員不但能熟練掌握、運用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而且出現了精通刑法、民法、經濟法的專業人才,為下一步的案件審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制定了一系列案件審理制度,從內部管理程序上規范藥監執法工作
從根本上說,“制度決定行為”,只有建立一套運轉靈活,行之有效的案件審理制度,才能保證全體行政執法人員在規范統一的程序約束下,廉潔、高效、公平、公正地開展工作,進而保證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穩步推進。在全體執法人員的共同努力下,經過不斷的學習,探索,創新,我局逐漸建立健全了一套卓有成效的案件審理制度,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1、建立了內勤工作制度,處理綜合性日常事務
藥監執法工作面廣量大,事務繁多。相對而言,執法人員數量較少,精力有限,如果不能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勢必造成“人人都有許多事做,事事都有許多人管”的混亂局面,導致責任不明,百密一疏,從而影響案件的審理質量。通過設立內勤,明確專人負責群眾的舉報投訴、文件的上傳下達、執法案卷的分類歸檔、罰沒物品的登記入庫等事項。這一舉措有效地緩解了執法人員的工作量,使其他人員可以集中精力搞好案件審理。
2、制定了現場檢查人員與調查人員行為規范、承辦人員回避制度,規范了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現場檢查和調查是案件取證的關鍵環節,執法人員工作在接觸基層群眾的第一線,一舉一動都代表著機關的形象和部門的形象,同時他們的行為可能成為影響藥監執法效力的關鍵因素。通過出臺現場檢查與調查人員行為規范,保證了執法人員在與相對人接觸過程中保持規范的行為和良好的形象,為下一步的案件審理工作打下基礎。承辦人員、調查人員回避制度的出臺,有力地杜絕了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3、執行案件承辦人負責制,責任靠身
由局機關和執法人員簽定辦案責任狀,廉政責任狀,由執法人員對案件辦理、自身廉政建設進行承諾,由全局職工群眾進行監督。案件立案時,由分管領導指定承辦人,由第一承辦人負責案件的檢查、調查取證、告知書的呈報、送達、結案等一系列環節的文書制作等工作。充分達到責任靠身,責任到人,保證了案件的正確審理和卷宗質量。
4、實行立、查、審、辯、批、罰六分離制度,保證執法公正
為充分體現執法工作的民主、公平、公正、公開,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本著“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執法理念,通過制定本制度,將立案、調查取證、合議、陳述申辯、審批、處罰進行分離。具體做法是:由分管局長決定立案并指定承辦人;由承辦人負責案件的全面調查;由包括承辦人在內的全體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合議,并由局法制員負責對案件在違法事實、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程序運用方面進行審查;由承辦人之外的執法人員負責受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由分管局長或者局長對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批;由指定的銀行代收罰沒款。在局機關做到層層把關,互相監督,從實體上、程序上保證了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合法審理。
5、出臺二次合議制度,充分保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
第一次合議是在案件調查終結后,由全體執法人員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運用進行分析,以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是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應該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合議。第二次合議是在當事人陳述申辯之后,對當事人在陳述申辯過程中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結合第一次合議的內容和意見,對案件重新進行合議。二次合議從形式和內容上真正保障了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的行使,保證案件的正確審理。
6、實施三次呈報、分級審批、四級復核制度,結合使用案卷質量復核單,保原創網站證了案件在實體上、程序上和文書制作等方面的質量
第一次呈報是在案件合議之后,由案件承辦人根據合議意見,就擬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內容向科室負責人呈報,由科室負責人審核并報分管局長審批;第二次呈報審批是在第二次合議之后,由負責陳述申辯的執法人員就第二次合議的意見向科室負責人呈報,由科室負責人審核并報分管局長審批;第三次呈報是結合兩次合議和分管局長審批的情況,就行政處罰的內容,由案件承辦人向科室負責人呈報。再由科室負責人審核并報分管局長審批。以上三次呈報審批中,涉及需要聽證的案件,由執法人員報科室負責人進行初步審核,由科室負責人報分管局長審核并報局長審批。
四級復核制度的內容是,案件在立案時由分管局長簽寫案卷質量復核單并附卷,首先由案件承辦人對案件在調查取證、合議、告知、審批、陳述申辯、送達等各個審理環節中的法律適用、程序運用、文書制作等內容進行第一級復核,并在案卷質量復核單上簽寫復核意見;由局法制員就以上的內容進行第二級復核,并在案卷質量復核單上簽寫復核意見;由科室負責人進行第三級復核,并在案卷質量復核單上簽寫復核意見;由分管局長進行第四級復核,并在案卷質量復核單上簽寫復核意見。復核時,如發現案件在法律適用、程序運用、文書制作上等方面存在問題,復核人應在案卷質量復核單如實簽寫并逐級退回原復核人直至承辦人,由承辦人根據存在問題產生的環節,由該環節的負責人改正或由承辦人改正,改正后再逐級上報上一級復核人復核。通過這樣的分級負責,層層把關,充分保證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正確、及時的審理。
三、建立健全藥監執法案件信息反饋制度,從制度上保障了執法工作的公平、公正與公開
1、建立廉政回執單制度
為保證執法人員廉潔奉公,無私辦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我局向案件當事人發送廉政回執單,讓當事人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表現,由當事人對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廉政表現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執法人員年終考核的參考標準。
2、建立對當事人的守法倡議書、當事人保證書制度
說到底,行政處罰只是一種管理手段,并不是行政管理的終極目的。對于藥監執法來說,處罰了當事人是為了懲戒其以前所做的違法行為,但是更重要的目的是預防其以后再做違法行為,從這一點來說,案件審理雖然終結,但對當事人的監督管理卻是一個新的開始。我局的做法是:在案件結案時,向當事人發出守法倡議書,從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重要性、建設法制社會的必要性、行政處罰的目的性出發,教育、說服相對人在接受了行政處罰以后要遵紀守法,用自身的行動響應大局的要求,同時督促當事人寫出守法保證書。把藥監行政執法推向了以德執法,誠信執法的新高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3、建立征求群眾意見單制度
一起藥監行政案件的審理,除了藥監部門和當事人之外,還會牽動人民群眾的心。投訴舉報者、藥品經營單位的經營對象、醫療機構的疾病患者,都是與我們的藥監執法息息相關的人,他們可以為我們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也可能給我們設置不好的執法障礙。因此,每一起案件審理結案后,我局都要向這些相關的群眾發出群眾意見單,征求他們對案件處理結果的意見和看法,讓群眾參與到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去,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肯定和支持,開創了健康、民主的藥監執法理念,營造了良好的執法氛圍。
通過強化隊伍與制度建設,幾年來,我局所辦的執法案件中,沒有一起復議和訴訟案件,沒有一起強制執行的案件,受到了省市行政執法檢查組的表彰,被縣人大和縣政府評為行政執法先進單位,行政
執法工作走在了全縣行政執法機關的前列,樹立了藥監部門在全縣的良好形象,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穩步向前發展。同時切實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用藥的安全有效,促進地方醫藥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肯定和支持,做到了群眾滿意、組織滿意。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總結篇三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導讀:范文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篇1: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20xx年案件審理工作,在旗紀委常委及市紀委審理室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二十四字”辦案基本方針,嚴格執行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和審理程序,依法依紀辦案,健全完善案件審理工作制度,堅持“審理大計、質量第一”,嚴肅認真地審理了一批違反黨紀政紀案件,為全旗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起到了用心作用。
一、認真審理違紀違法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質量。
20xx年,全旗紀委監察機關共立各類違紀違法案件35件,處分黨員36人,監察對象2人;其中,給予黨內警告處分8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3人,留黨察看一年處分6人,留黨察看二年處分2人,開除黨籍處分5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1人,記大過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來,旗紀委案件審理室,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及時與案發單位和調查組溝通了解違紀案件狀況,掌握案情,對于已經成型的違法違紀案件盡快介入審理,依照有關法律和黨紀政紀條規,嚴格審核每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一齊案件。
一是認真審理本級紀委移送的案件。審理本級移送的案件重點把握程序關,進一步提高對程序合法確保案件質量、維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重要好處的認識,使程序合法的觀念貫穿于查辦案件的始終。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體要求,嚴格審核案件卷宗內應有的程序,并重點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圍、初核及立案程序,調查程序,調查時限,處分程序及處分權限,報請程序及要求。在工作中,始終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對違紀人員的身份、級別,初步核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問題進行重點審核。對立案、批準、審批程序,對案件調查過程中的辦案程序、辦案時限、處分程序和報請程序等進行嚴格審核把關,確保程序合法。2014年,旗紀委監察局自辦立案案件18件,處分黨員18人。
二是主動與司法機關聯系,及時受理司法機關移送案件。審理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重點嚴把處理關,凡是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決、裁定、決定書和認定的事實為依據的狀況下,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獨立辦案職能,嚴格按照黨政紀案件的處理程序,本著實事求是、以人為本的原則,根據黨紀、政紀條規在既維護法律的尊嚴,又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同時又教育保護當事人的基礎上,在處分的定性、量紀上做出恰當處理,做到既嚴肅執紀,又寬嚴相濟、區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別對待。2014年,司法機關向旗紀委監察局移送違法犯罪黨員干部案件8件,處分黨員8人。
三是加強對基層紀委查辦案件工作的指導,認真審理基層紀委報送審理的案件。按照旗紀委制定的《蘇木鎮紀委案件鎮案旗審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基層紀委自辦案件進行審理,重點對基層紀委的辦案程序和證據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理意見,并負責對審理意見的執行狀況進行跟蹤檢查。2014年,基層紀委查辦立案案件9件,處分黨員9人。
二、加強執紀監督檢查,保證黨紀處分決定落實到位。
20xx年,旗紀委監察局把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和對執行狀況的檢查納入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資料,一是對2014年下達的處分決定的執行狀況進行了認真的檢查,保證了處分決定執紀到位。二是對2014年處理的每一件案件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及時送到達當事人和相關部門,及時宣布并理順了相關工資待遇和職務調整。
三、開展回訪教育,把案件查處與對受處分人員的幫忙、教育、挽救結合起來。
在處分決定作出后,堅持把貫徹黨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方針貫穿于整個案件的查辦過程中,堅持對受處分人員進行回訪教育,及時了解和掌握受處分人員的思想情緒和工作、學習、生活狀況,幫忙其提高認識,正視自己的錯誤,放下思想包袱,正確對待組織的處理。2014年,對受到黨政紀處分的黨員監察對象進行了回訪教育,按照規定程序對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及時恢復了黨員權利。
總之,透過一年的工作,取得了必須的成績,但離上級的要求還有必須的差距。為此,2015年審理工作要以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抓好業務建設為目標,不斷增強政治意識、職責意識、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各項工作職責,為推動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貢獻。
2015年,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繼續嚴格執行黨紀政紀條規,做到“有法必依、執紀必嚴”,嚴格按照“二十四字”辦案要求,依紀依法審理本級自辦案件和下級紀委報審的案件,重點把好案件受理、事實證據、定性處理、手續程序、文書質量的五個關口。用心主動向市紀委審理室多請示、多咨詢。進一步加強與本委各有關室的基層紀委等相關業務部門的聯系、溝通、協調。
2、進一步抓好業務指導,提高基層案件質量。一要透過個案指導,提高案件質量。重視研究基層紀委的請示咨詢,進行具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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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透過改善審理方式,提高案件質量。要繼續執行完善“鎮案旗審”工作。
3、發奮提高審理干部業務潛質。一方面要加強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和經濟知識學習,進一步提高審理人員的政策水平和辦理疑難案件的潛質。另一方面,對案件審理、申訴復查、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業務知識進行系統學習。
4、進一步完善審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篇2: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20xx年,神龍縣紀委按照省、市紀委20xx年度案件審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緊密結合本縣本委的工作實際,依法依紀全面履行審理工作職責,嚴格“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穩步提升基層案件審理能力,審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案件審理工作基本情況
20xx年,全縣共審結各類違紀案件55件,處分違紀黨員干部55人,其中黨紀處分51人,政紀處分4人;縣紀委立案自辦案件6件,涉及縣管領導干部2人,鄉鎮部門辦理案件49件。查處的案件中,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1人,留黨察看處分13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人,警告處分7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1人,記過處分2人,行政撤職處分1人。
二、案件審理重點工作情況
從嚴把關,依法依紀審理案件。一是嚴格審核,緊抓案件審理不松懈。以省、市紀委案件質量檢查活動為契機,堅持“二十四字”的辦案基本要求,嚴把事實、證據、定性、處分、手續和程序六個關口;堅持實體與程序審查并重原則,加強與案件檢查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發揮審核把關和執紀監督職能;堅持執行兩人審案制度、主審員制度和室務會議審議制度,做到依法審理和規范審理;強化和提高審理工作責任意識和大局觀念,在案件處理把握上,寬嚴相濟、區別對待,注重綜合運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批評教育等手段。2011年,及時審結紀檢室移送的6件自辦案件,移送審理結案率達到了100%,未出現一起因定性、量紀不當或對處理不服而被處分對象提起申訴的案件。二是強化管理,建立受處分人員“動態信息庫”。建立受處分人員信息庫,涵蓋機關事業單位、農村企業受處分人員的身份信息、錯誤性質、處分類型、處分時間等內容,并及時與公檢法、組織、人事、財政和有關單位聯系溝通,實行動態化管理,確保處分人員信息準確掌握、處分決定執行到位、黨員權利及時恢復。2011年,依托動態信息庫,對8名違紀人員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了提醒督查,依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紀依法為9名受留黨察看處分黨員按期恢復了黨員權利,為2名受行政處分人員解除了處分。三是注重回訪教育,增強案件的整體效果。認真開展受處分人員的回訪教育,采用平時回訪和定時回訪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增強回訪教育實效。通過與受處分人員談心交流、與其所在單位領導交談了解等形式,堅持正面引導為主,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導之以行,教之以紀,交之以心,真心誠意幫助受處分人員正確認識錯誤和改正錯誤,重新振作,努力工作,使其真切感受到組織的關懷和溫暖,從而達到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的效果。2011年,重點對近兩年來立案查處的人員進行了回訪,共回訪對象6名,其中縣管干部1名,并督促鄉鎮、部門紀委對其他受處分人員進行回訪教育。
知行結合,推進基層審理規范化。一是積極推行案件協審聯審制。緊密結合基層案件協審與鄉鎮案件聯審,以分片聯審、協審的形式,將全縣15個鄉鎮的案件分四個片區進行集中聯合審理,有效平衡了不同鄉鎮的違紀案件量紀,提高了案件審理質量。同時,對經濟違紀、違法占地等復雜案件以及部門較難實行聯審的案件則由縣紀委指派專人進行協審。2011年,共聯審、協審案件25件,占鄉鎮部門辦理案件總數的100%。其中對因證據材料不到位要求補證的有*件,改變定性案件有件,改變處分檔次案件件,確保所辦案件經得起檢驗,促進了查辦案件程進一步規范、證據進一步完善、定性量紀進一步準確,實現了我縣鄉鎮部門辦理案件連續7年無申訴。二是積極開展案件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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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業務培訓。針對2011年鄉鎮紀委換屆、人員調動頻繁的實際情況,以片區為單位,協同紀檢、信訪等相關室,集中開展鄉鎮基層案件審理人員業務培訓。同時,利用抽調辦案的契機,通過“以案代培”的方式,指導抽調辦案人員進行審理業務的具體實踐。另外,對個別審理業務薄弱的鄉鎮,我們以“走下去”的方式,經常性的面對面開展答疑解惑,取到良好效果。三是督促指導鄉鎮嚴格按照《規范樣式》辦理案件。注重審理程序手續規范化建設,在全縣全面推行《規范樣式》操作流程。年初,將《規范樣式》的書面和電子稿發放到各鄉鎮紀委,并利用協審、聯審時機,加強使用《規范樣式》的宣傳、檢查,督促鄉鎮紀委嚴格按照《規范樣式》辦理案件,進一步增強基層程序化、規范化辦案的意識和能力。目前,全縣15個鄉鎮已全部實行《規范樣式》辦理案件。四是推動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創新。結合省紀委《若干意見》后需追究黨紀責任案件的若干意見》)要求,根據神龍實際情況,我們對兩類問題的處理進行了適當創新。①改變黨支部大會票決方式。針對部分黨支部情況較復雜、斗爭較激烈等問題,改舉手表決制為無記名投票制的票決方式,避免了黨員不敢投票、違心投票等情況,如:今年龍洲街道一村黨支部書記違紀問題的支部大會就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票決。②涉及隱私等違紀問題的處理允許不召開支部大會。基于人性化考慮,因涉及隱私、家庭關系等違紀問題,經違紀黨員本人申請和基層黨組織同意后,允許不召開黨支部大會公開討論其紀律處分問題。如:今年彩龍鄉和龍城鄉兩個案件因涉及隱私問題而未召開支部大會。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選樹典型,穩妥推進案件公開審理。要取得公開審理的良好效果,選擇案件十分重要。因此,我們綜合考慮案情、違紀問題的代表性、公開審理的教育意義等幾個方面,對因信訪而查處的黃龍鎮余頭村陳某某違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和公開信訪聽證,并邀請15個鄉鎮的審理人員進行現場觀摩。一方面,開展了一次警示教育,違紀的該處理的處理,未涉及違紀的該說明的說明,還村民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有效化解了基層矛盾,提高了審理工作執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開展了一次現場案例培訓,提高了基層違紀案件審理工作的整體水平。今年鄉鎮公開審理違紀案件15件,占案件總數的60%左右。
三、存在問題
制度法規還不健全。處分是十分嚴肅的事情,要求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否則容易造成申訴案件的發生,對執紀的嚴肅性和紀委形象造成不利影響。但現行的一些制度規定配套不完善,甚至是空缺,給審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難度。如: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頒布實施之后,《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同時被廢止,造成對事業單位的一般人員處分再無具體依據,而新的規定未見時間表。同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本身也有缺陷,沒有兜底條款,具體到某個違紀行為,有時候根本就找不出具體條款,如公務員醉酒駕車,只好重新走回頭路,又用《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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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其它違反紀律行為”來處理。又如:新的《行政監察法》出臺后,將凡是從事公務的人員也歸入行政監察對象,如城管等,但是對于這些人員,我們有調查權,若要處分的話,卻沒有處分依據。
基層審理力量相對薄弱。鄉鎮、部門紀委雖然包括紀委書記、副書記、專職紀檢干部,但承擔著黨風廉政、組織人事、宣傳教育、精神文明等黨建工作,同時還分管紀檢信訪、計劃生育以及重點項目、經濟建設等各項工作。由于紀委書記與紀檢干部均為兼職,他們承擔的工作千頭萬緒,有時工作忙得透不過氣來,其他紀委委員也都是兼職,其時間和精力也難以顧及案件查辦。一些基層紀委連初核、立案調查都難顧及,就更難顧及抓案件的審理工作,有了專職人員查案,就缺少了專職人員審案,極易產生查審不分。有些鄉鎮紀委辦理的案件,所有過程幾乎是由鄉鎮紀檢監察人員一手操辦,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工作模式,在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方面的把握上,很難保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處理恰當。
審理業務培訓還不到位。基層紀委特別是鄉級紀委的人員變動大,新手多,業務不熟,難以保障依紀依法審理案件。新到崗同志由于沒有經過系統的紀檢監察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可說,有的連查辦案件的基本程序都不懂,自然對審理業務也就不那么熟悉和了解了,即使不是新同志,由于幾年才辦一個案件,也存在對業務知識不夠鞏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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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辦案件工作仍然比較生疏,由于這些主客觀因素的存在,目前在基層紀委普遍存在不能適應當今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因基層紀委多數工作人員從事紀檢監察工作時間短,普遍缺乏辦案常識,在辦理程序、履行手續等方面都很生疏,對條規不熟悉,處理案件隨意性較大,使基層審理工作的開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約。我們在協審中,有的案件經過反反復復指點,都還難以達到辦案要求。
農村黨員違紀處理存在“兩難”。調查取證難。一是人員外出查找難。違紀黨員或證人外出務工查找難,特別是去省外務工的。二是強制措施落實難。碰到既不是黨員又不是監察對象的當事人不愿配合,難以調查到真實情況。三是農村案件特別是一些信訪類的疑難復雜案件,涉及時間跨度大、政策類型多、調查對象多。有的涉及土地、林業、工程等多個方面的政策規定,且涉及眾多群眾,需要大范圍調查取證。黨支部大會召開難。按照規定,處分違紀黨員必須召開兩個黨員支部大會,一個是受處分人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處分問題,第二個是下達處分決定后召開支部大會宣布。但是現在農村黨組織要開一個支部大會非常不易,一是人數多,開銷大。行政區劃調整以后,一般村黨員有四五十人,多的達一百多人,黨員的務工補貼支出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有的村村級集體經濟非常薄弱。二是外出務工黨員、年老黨員多,到會率不高。青壯年黨員在外務工多,年老黨員因身體等原因到會率普遍不高,半數都很難達到。考慮到以上等原因,支部大會往往要結合其它事項合并召開,或是等到外出黨員回家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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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往往導致處分、宣布不及時。
四、意見及建議
有依有據、積極穩妥地處理問題。處分一個人,最主要的就是有依有據,如果無依據、站不住腳,出現申訴案件且申訴成功的狀況,會給執紀的嚴肅性和紀委的形象就會造成惡劣影響。現階段社會形勢不斷變化和反腐敗斗爭不斷深入,各種違紀案件呈現出許多新特點、新情況和新問題,在處理違紀案件時,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兩種手段相結合的方法,是我們在現階段處理某些案件的主要手段。
注重審理組織建設。在鄉鎮、部門人員編制缺的情況下,分片建立起案件審理小組,發揮案件審理小組的協助作用,以實現查審分離。通過把相鄰的鄉與鄉之間的紀檢監察人員組織起來,建立聯合案件審理小組,不僅能有效解決鄉鎮紀委人員少,查審難分問題,以及應該回避而不能回避的問題,還能有效解決鄉鎮領導不夠穩定,業務工作不銜接的問題。
注重審理業務建設。一是集中進行業務培訓,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開業務工作會議,舉辦業務培訓班。堅持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業務工作會議,舉辦一至二期業務培訓。對縣級審理室主任,至少每三年安排到省級以上培訓機構進行一次培訓,對鄉鎮紀委審理人員,至少每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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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安排到市級以上紀委進行一次培訓。二是由上級職能部門適時編印適用性強的業務教材。就審理工作的一般程序、黨政紀條規釋義,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與被處分人談話、案件歸檔相關內容編印成冊,下發到基層紀檢干部手中。
【篇3:藥監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建局以來,我局作為基層執法部門,本著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的藥監宗旨,把案件審理工作作為藥監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通過不斷學習、摸索、創新,建立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審理制度,保證了藥監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使新生的某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走在了本地區行政執法機關的前列。
一、加強藥監執法人員素質建設,從根本上保證了藥監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在建局之初,因為局機關工作人員是由各個部門抽調過來的,都沒有執法工作的經驗。當時雖然藥品、醫療器械的經營流通秩序混亂,假劣藥品泛濫橫行,但是藥監工作一時很難開展。“磨刀不誤砍柴功”,“打鐵還得自身硬”,局黨組高瞻遠矚,決定從抓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開始著手解決這一難題。一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招錄法律專業的人才做兼職法制員,充實藥監隊伍,同時聘請資深律師擔任局法律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顧問,指導執法實踐。二是在全局開展法律學習培訓,每周兩次邀請市局政策法規處、縣法制辦、縣黨校的法律專家和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來授課,重點對《法理》、《行政處罰法》、《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后來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進行逐條解析,對在實踐中如何操作運用進行指導;組織部分工作人員外出進行法律培訓,組織部分工作人員進行法律函授學習;每周召開一次由全體執法人員參加的學法交流會。通過這一系列的舉措,達到了局黨組所要求的“全體執法人員要熟練掌握并能靈活運用本部門法律,每名執法人員至少要精通一門法律”的要求,全體執法人員不但能熟練掌握、運用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而且出現了精通刑法、民法、經濟法的專業人才,為下一步的案件審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制定了一系列案件審理制度,從內部管理程序上規范藥監執法工作
從根本上說,“制度決定行為”,只有建立一套運轉靈活,行之有效的案件審理制度,才能保證全體行政執法人員在規范統一的程序約束下,廉潔、高效、公平、公正地開展工作,進而保證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穩步推進。在全體執法人員的共同努力下,經過不斷的學習,探索,創新,我局逐漸建立健全了一套卓有成效的案件審理制度,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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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了內勤工作制度,處理綜合性日常事務
藥監執法工作面廣量大,事務繁多。相對而言,執法人員數量較少,精力有限,如果不能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勢必造成“人人都有許多事做,事事都有許多人管”的混亂局面,導致責任不明,百密一疏,從而影響案件的審理質量。通過設立內勤,明確專人負責群眾的舉報投訴、文件的上傳下達、執法案卷的分類歸檔、罰沒物品的登記入庫等事項。這一舉措有效地緩解了執法人員的工作量,使其他人員可以集中精力搞好案件審理。
2、制定了現場檢查人員與調查人員行為規范、承辦人員回避制度,規范了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現場檢查和調查是案件取證的關鍵環節,執法人員工作在接觸基層群眾的第一線,一舉一動都代表著機關的形象和部門的形象,同時他們的行為可能成為影響藥監執法效力的關鍵因素。通過出臺現場檢查與調查人員行為規范,保證了執法人員在與相對人接觸過程中保持規范的行為和良好的形象,為下一步的案件審理工作打下基礎。承辦人員、調查人員回避制度的出臺,有力地杜絕了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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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行案件承辦人負責制,責任靠身
由局機關和執法人員簽定辦案責任狀,廉政責任狀,由執法人員對案件辦理、自身廉政建設進行承諾,由全局職工群眾進行監督。案件立案時,由分管領導指定承辦人,由第一承辦人負責案件的檢查、調查取證、告知書的呈報、送達、結案等一系列環節的文書制作等工作。充分達到責任靠身,責任到人,保證了案件的正確審理和卷宗質量。
4、實行立、查、審、辯、批、罰六分離制度,保證執法公正
為充分體現執法工作的民主、公平、公正、公開,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本著“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執法理念,通過制定本制度,將立案、調查取證、合議、陳述申辯、審批、處罰進行分離。具體做法是:由分管局長決定立案并指定承辦人;由承辦人負責案件的全面調查;由包括承辦人在內的全體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合議,并由局法制員負責對案件在違法事實、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程序運用方面進行審查;由承辦人之外的執法人員負責受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由分管局長或者局長對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批;由指定的銀行代收罰沒款。在局機關做到層層把關,互相監督,從實體上、程序上保證了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合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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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臺二次合議制度,充分保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
第一次合議是在案件調查終結后,由全體執法人員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運用進行分析,以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是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應該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合議。第二次合議是在當事人陳述申辯之后,對當事人在陳述申辯過程中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結合第一次合議的內容和意見,對案件重新進行合議。二次合議從形式和內容上真正保障了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的行使,保證案件的正確審理。
6、實施三次呈報、分級審批、四級復核制度,結合使用案卷質量復核單,保原創網站證了案件在實體上、程序上和文書制作等方面的質量
第一次呈報是在案件合議之后,由案件承辦人根據合議意見,就擬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內容向科室負責人呈報,由科室負責人審核并報分管局長審批;第二次呈報審批是在第二次合議之后,由負責陳述申辯的執法人員就第二次合議的意見向科室負責人呈報,由科室負責人審核并報分管局長審批;第三次呈報是結合兩次合議和分管局長審批的情況,就行政處罰的內容,由案件承辦人向科室負責人呈報。再由科室負責人審核并報分管局長審批。以上三次呈報審批中,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涉及需要聽證的案件,由執法人員報科室負責人進行初步審核,由科室負責人報分管局長審核并報局長審批。
四級復核制度的內容是,案件在立案時由分管局長簽寫案卷質量復核單并附卷,首先由案件承辦人對案件在調查取證、合議、告知、審批、陳述申辯、送達等各個審理環節中的法律適用、程序運用、文書制作等內容進行第一級復核,并在案卷質量復核單上簽寫復核意見;由局法制員就以上的內容進行第二級復核,并在案卷質量復核單上簽寫復核意見;由科室負責人進行第三級復核,并在案卷質量復核單上簽寫復核意見;由分管局長進行第四級復核,并在案卷質量復核單上簽寫復核意見。復核時,如發現案件在法律適用、程序運用、文書制作上等方面存在問題,復核人應在案卷質量復核單如實簽寫并逐級退回原復核人直至承辦人,由承辦人根據存在問題產生的環節,由該環節的負責人改正或由承辦人改正,改正后再逐級上報上一級復核人復核。通過這樣的分級負責,層層把關,充分保證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正確、及時的審理。
三、建立健全藥監執法案件信息反饋制度,從制度上保障了執法工作的公平、公正與公開
1、建立廉政回執單制度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為保證執法人員廉潔奉公,無私辦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我局向案件當事人發送廉政回執單,讓當事人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表現,由當事人對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廉政表現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執法人員年終考核的參考標準。
2、建立對當事人的守法倡議書、當事人保證書制度
說到底,行政處罰只是一種管理手段,并不是行政管理的終極目的。對于藥監執法來說,處罰了當事人是為了懲戒其以前所做的違法行為,但是更重要的目的是預防其以后再做違法行為,從這一點來說,案件審理雖然終結,但對當事人的監督管理卻是一個新的開始。我局的做法是:在案件結案時,向當事人發出守法倡議書,從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重要性、建設法制社會的必要性、行政處罰的目的性出發,教育、說服相對人在接受了行政處罰以后要遵紀守法,用自身的行動響應大局的要求,同時督促當事人寫出守法保證書。把藥監行政執法推向了以德執法,誠信執法的新高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3、建立征求群眾意見單制度
一起藥監行政案件的審理,除了藥監部門和當事人之外,還會牽動人民群眾的心。投訴舉報者、藥品經營單位的經營對象、醫療機構的疾病患者,都是與我們的藥監執法息息相關的人,他們可以為我們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也可能給我們設置不好的執法障礙。因此,每一起案件審理結案后,我局都要向這些相關的群眾發出群眾意見單,征求他們對案件處理結果的意見和看法,讓群眾參與到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去,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肯定和支持,開創了健康、民主的藥監執法理念,營造了良好的執法氛圍。
通過強化隊伍與制度建設,幾年來,我局所辦的執法案件中,沒有一起復議和訴訟案件,沒有一起強制執行的案件,受到了省市行政執法檢查組的表彰,被縣人大和縣政府評為行政執法先進單位,行政執法工作走在了全縣行政執法機關的前列,樹立了藥監部門在全縣的良好形象,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穩步向前發展。同時切實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用藥的安全有效,促進地方醫藥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肯定和支持,做到了群眾滿意、組織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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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工作總結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總結篇四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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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xx年,神龍縣紀委按照省、市紀委20xx年度案件審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緊密結合本縣本委的工作實際,依法依紀全面履行審理工作職責,嚴格“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穩步提升基層案件審理能力,審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案件審理工作基本情況
20xx年,全縣共審結各類違紀案件55件,處分違紀黨員干部55人,其中黨紀處分51人,政紀處分4人;縣紀委立案自辦案件6件,涉及縣管領導干部2人,鄉鎮部門辦理案件49件。查處的案件中,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1人,留黨察看處分13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人,警告處分7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1人,記過處分2人,行政撤職處分1人。
二、案件審理重點工作情況
(一)從嚴把關,依法依紀審理案件。一是嚴格審核,緊抓案件審理不松懈。以省、市紀委案件質量檢查活動為契機,堅持“二十四字”的辦案基本要求,嚴把事實、證據、定性、處分、手續和程序六個關口;堅持實體與程序審查并重原則,加強與案件檢查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發揮審核把關和執紀監督職能;堅持執行兩人審案制度、主審員制度和室務會議審議制度,做到依法審理和規范審理;強化和提高審理工作責任意識和大局觀念,在案件處理把握上,寬嚴相濟、區別對待,注重綜合運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批評教育等手段。2011年,及時審結紀檢室移送的6件自辦案件(其中2件涉刑案件經過細致的審理審查,依法移動司法機關),移送審理結案率達到了100%,未出現一起因定性、量紀不當或對處理不服而被處分對象提起申訴的案件。二是強化管理,建立受處分人員“動態信息庫”。建立受處分人員信息庫,涵蓋機關事業單位、農村企業受處分人員的身份信息、錯誤性質、處分類型、處分時間等內容,并及時與公檢法、組織、人事、財政和有關單位聯系溝通,實行動態化管理,確保處分人員信息準確掌握、處分決定執行到位、黨員權利及時恢復。2011年,依托動態信息庫,對8名違紀人員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了提醒督查,依紀依法為9名受留黨察看處分黨員按期恢復了黨員權利,為2名受行政處分人員解除了處分。三是注重回訪教育,增強案件的整體效果。認真開展受處分人員的回訪教育,采用平時回訪和定時回訪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增強回訪教育實效。通過與受處分人員談心交流、與其所在單位領導交談了解等形式,堅持正面引導為主,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導之以行,教之以紀,交之以心,真心誠意幫助受處分人員正確認識錯誤和改正錯誤,重新振作,努力工作,使其真切感受到組織的關懷和溫暖,從而達到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的效果。2011年,重點對近兩年來立案查處的人員進行了回訪,共回訪對象6名,其中縣管干部1名,并督促鄉鎮、部門紀委對其他受處分人員
進行回訪教育。
(二)知行結合,推進基層審理規范化。一是積極推行案件協審聯審制。緊密結合基層案件協審與鄉鎮案件聯審,以分片聯審、協審的形式,將全縣15個鄉鎮的案件分四個片區進行集中聯合審理,有效平衡了不同鄉鎮的違紀案件量紀,提高了案件審理質量。同時,對經濟違紀、違法占地等復雜案件以及部門較難實行聯審的案件則由縣紀委指派專人進行協審。2011年,共聯審、協審案件25件,占鄉鎮部門辦理案件總數的100%。其中對因證據材料不到位要求補證的有*件,改變定性案件有件,改變處分檔次案件件,確保所辦案件經得起檢驗,促進了查辦案件程進一步規范、證據進一步完善、定性量紀進一步準確,實現了我縣鄉鎮部門辦理案件連續7年無申訴。二是積極開展案件審理業務培訓。針對2011年鄉鎮紀委換屆、人員調動頻繁的實際情況,以片區為單位,協同紀檢、信訪等相關室,集中開展鄉鎮基層案件審理人員業務培訓。同時,利用抽調辦案的契機,通過“以案代培”的方式,指導抽調辦案人員進行審理業務的具體實踐。另外,對個別審理業務薄弱的鄉鎮,我們以“走下去”的方式,經常性的面對面開展答疑解惑,取到良好效果。三是督促指導鄉鎮嚴格按照《規范樣式》辦理案件。注重審理程序手續規范化建設,在全縣全面推行《規范樣式》操作流程。年初,將《規范樣式》的書面和電子稿發放到各鄉鎮紀委,并利用協審、聯審時機,加強使用《規范樣式》的宣傳、檢查,督促鄉鎮紀委嚴格按照《規范樣式》辦理案件,進一步增強基層程序化、規范化辦案的意識和能力。目前,全縣15個鄉
鎮已全部實行《規范樣式》辦理案件。四是推動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創新。結合省紀委《若干意見》(《關于基層工作紀檢組織辦理黨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后需追究黨紀責任案件的若干意見》)要求,根據神龍實際情況,我們對兩類問題的處理進行了適當創新。①改變黨支部大會票決方式。針對部分黨支部情況較復雜、斗爭較激烈等問題,改舉手表決制為無記名投票制的票決方式,避免了黨員不敢投票、違心投票等情況,如:今年龍洲街道一村黨支部書記違紀問題的支部大會就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票決。②涉及隱私等違紀問題的處理允許不召開支部大會。基于人性化考慮,因涉及隱私、家庭關系等違紀問題,經違紀黨員本人申請和基層黨組織同意后,允許不召開黨支部大會公開討論其紀律處分問題。如:今年彩龍鄉和龍城鄉兩個案件因涉及隱私問題而未召開支部大會。
(三)選樹典型,穩妥推進案件公開審理。要取得公開審理的良好效果,選擇案件十分重要。因此,我們綜合考慮案情、違紀問題的代表性、公開審理的教育意義等幾個方面,對因信訪而查處的黃龍鎮余頭村陳某某違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和公開信訪聽證,并邀請15個鄉鎮的審理人員進行現場觀摩。一方面,開展了一次警示教育,違紀的該處理的處理,未涉及違紀的該說明的說明,還村民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有效化解了基層矛盾,提高了審理工作執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開展了一次現場案例培訓,提高了基層違紀案件審理工作的整體水平。今年鄉鎮公開審理違紀案件15件,占案件總數的60%左右。
三、
存在問題(一)制度法規還不健全。處分是十分嚴肅的事情,要求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否則容易造成申訴案件的發生,對執紀的嚴肅性和紀委形象造成不利影響。但現行的一些制度規定配套不完善,甚至是空缺,給審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難度。如: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頒布實施之后,《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同時被廢止,造成對事業單位的一般人員處分(如一般教師、未擔任職務的醫生等)再無具體依據,而新的規定未見時間表。同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本身也有缺陷,沒有兜底條款,具體到某個違紀行為,有時候根本就找不出具體條款,如公務員醉酒駕車,只好重新走回頭路,又用《公務員法》一個“其它違反紀律行為”來處理。又如:新的《行政監察法》出臺后,將凡是從事公務的人員也歸入行政監察對象,如城管等,但是對于這些人員,我們有調查權,若要處分的話,卻沒有處分依據。
(二)基層審理力量相對薄弱。鄉鎮、部門紀委雖然包括紀委書記、副書記、專職紀檢干部,但承擔著黨風廉政、組織人事、宣傳教育、精神文明等黨建工作,同時還分管紀檢信訪、計劃生育以及重點項目、經濟建設等各項工作。由于紀委書記與紀檢干部均為兼職,他們承擔的工作千頭萬緒,有時工作忙得透不過氣來,其他紀委委員也都是兼職,其時間和精力也難以顧及案件查辦。一些基層紀委連初核、立案調查都難顧及,就更難顧及抓案件的審理工作,有了專職人員查案,就缺少了專職人員審案,極易產生查審不分。有些鄉鎮紀委辦理的案件,所有過程幾乎是由鄉鎮紀檢監察人員一手操辦,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工作模式,在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方面的把握上,很難保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處理恰當。
(三)審理業務培訓還不到位。基層紀委特別是鄉級紀委的人員變動大,新手多,業務不熟,難以保障依紀依法審理案件。新到崗同志由于沒有經過系統的紀檢監察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可說,有的連查辦案件的基本程序都不懂,自然對審理業務也就不那么熟悉和了解了,即使不是新同志,由于幾年才辦一個案件,也存在對業務知識不夠鞏固,對查辦案件工作仍然比較生疏,由于這些主客觀因素的存在,目前在基層紀委普遍存在不能適應當今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因基層紀委多數工作人員從事紀檢監察工作時間短,普遍缺乏辦案常識,在辦理程序、履行手續等方面都很生疏,對條規不熟悉,處理案件隨意性較大,使基層審理工作的開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約。我們在協審中,有的案件經過反反復復指點,都還難以達到辦案要求。
(四)農村黨員違紀處理存在“兩難”。(1)調查取證難。一是人員外出查找難。違紀黨員或證人外出務工查找難,特別是去省外務工的。二是強制措施落實難。碰到既不是黨員又不是監察對象的當事人不愿配合,難以調查到真實情況。三是農村案件特別是一些信訪類的疑難復雜案件,涉及時間跨度大、政策類型多、調查對象多。有的涉及土地、林業、工程等多個方面的政策規定,且涉及眾多群眾,需要大范圍調查取證。(2)黨支部大會召開難。按照規定,處分違紀黨
員必須召開兩個黨員支部大會,一個是受處分人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處分問題,第二個是下達處分決定后召開支部大會宣布。但是現在農村黨組織要開一個支部大會非常不易,一是人數多,開銷大。行政區劃調整以后,一般村黨員有四五十人,多的達一百多人,黨員的務工補貼支出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有的村村級集體經濟非常薄弱。二是外出務工黨員、年老黨員多,到會率不高。青壯年黨員在外務工多,年老黨員因身體等原因到會率普遍不高,半數都很難達到。考慮到以上等原因,支部大會往往要結合其它事項合并召開,或是等到外出黨員回家時召開,往往導致處分、宣布不及時。
四、意見及建議
(一)有依有據、積極穩妥地處理問題。處分一個人,最主要的就是有依有據,如果無依據、站不住腳,出現申訴案件且申訴成功的狀況,會給執紀的嚴肅性和紀委的形象就會造成惡劣影響。現階段社會形勢不斷變化和反腐敗斗爭不斷深入,各種違紀案件呈現出許多新特點、新情況和新問題,在處理違紀案件時,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兩種手段相結合的方法,是我們在現階段處理某些案件的主要手段。
(二)注重審理組織建設。在鄉鎮、部門人員編制缺的情況下,分片建立起案件審理小組,發揮案件審理小組的協助作用,以實現查審分離。通過把相鄰的鄉與鄉之間的紀檢監察人員組織起來,建立聯合案件審理小組,不僅能有效解決鄉鎮紀委人員少,查審難分問題,以及應該回避而不能回避的問題,還能有效解決鄉鎮領導不夠穩定,業務工作不銜接的問題。
(三)注重審理業務建設。一是集中進行業務培訓,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開業務工作會議,舉辦業務培訓班。堅持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業務工作會議,舉辦一至二期業務培訓。對縣級審理室主任,至少每三年安排到省級以上培訓機構進行一次培訓,對鄉鎮紀委審理人員,至少每兩年安排到市級以上紀委進行一次培訓。二是由上級職能部門適時編印適用性強的業務教材。就審理工作的一般程序、黨政紀條規釋義,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與被處分人談話、案件歸檔相關內容編印成冊,下發到基層紀檢干部手中。
篇2
20xx年案件審理工作,在旗紀委常委及市紀委審理室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二十四字”辦案基本方針,嚴格執行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和審理程序,依法依紀辦案,健全完善案件審理工作制度,堅持“審理大計、質量第一”,嚴肅認真地審理了一批違反黨紀政紀案件,為全旗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起到了用心作用。
一、認真審理違紀違法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質量。
20xx年,全旗紀委監察機關共立各類違紀違法案件35件,處分黨員36人,監察對象2人;其中,給予黨內警告處分8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3人,留黨察看一年處分6人,留黨察看二年處分2人,開除黨籍處分5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1人,記大過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來,旗紀委案件審理室,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及時與案發單位和調查組溝通了解違紀案件狀況,掌握案情,對于已經成型的違法
違紀案件盡快介入審理,依照有關法律和黨紀政紀條規,嚴格審核每一齊案件。
一是認真審理本級紀委移送的案件。審理本級移送的案件重點把握程序關,進一步提高對程序合法確保案件質量、維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重要好處的認識,使程序合法的觀念貫穿于查辦案件的始終。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體要求,嚴格審核案件卷宗內應有的程序,并重點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圍、初核及立案程序,調查程序,調查時限,處分程序及處分權限,報請程序及要求。在工作中,始終嚴格按照《中國*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對違紀人員的身份、級別,初步核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問題進行重點審核。對立案、批準、審批程序,對案件調查過程中的辦案程序、辦案時限、處分程序和報請程序等進行嚴格審核把關,確保程序合法。20xx年,旗紀委監察局自辦立案案件18件,處分黨員18人。
二是主動與司法機關聯系,及時受理司法機關移送案件。審理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重點嚴把處理關,凡是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決、裁定、決定書和認定的事實為依據的狀況下,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獨立辦案職能,嚴格按照黨政紀案件的處理程序,本著實事求是、以人為本的原則,根據黨紀、政紀條規在既維護法律的尊嚴,又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同時又教育保護當事人的基礎上,在處分的定性、量紀上做出恰當處理,做到既嚴肅執紀,又寬嚴相濟、區別對待。20xx年,司法機關(公、檢、法)向旗紀委監察局移送違
法犯罪黨員干部案件8件,處分黨員8人。
三是加強對基層紀委(紀檢組)查辦案件工作的指導,認真審理基層紀委報送審理的案件。按照旗紀委制定的《蘇木鎮紀委案件鎮案旗審暫行辦法(試行)》的規定,對基層紀委自辦案件進行審理,重點對基層紀委的辦案程序和證據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理意見,并負責對審理意見的執行狀況進行跟蹤檢查。20xx年,基層紀委(紀檢組)查辦立案案件9件,處分黨員9人。
二、加強執紀監督檢查,保證黨紀處分決定落實到位。
20xx年,旗紀委監察局把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和對執行狀況的檢查納入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資料,一是對20xx年下達的處分決定的執行狀況進行了認真的檢查,保證了處分決定執紀到位。二是對20xx年處理的每一件案件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及時送到達當事人和相關部門,及時宣布并理順了相關工資待遇和職務調整。
三、開展回訪教育,把案件查處與對受處分人員的幫忙、教育、挽救結合起來。
在處分決定作出后,堅持把貫徹黨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貫穿于整個案件的查辦過程中,堅持對受處分人員進行回訪教育,及時了解和掌握受處分人員的思想情緒和工作、學習、生活狀況,幫忙其提高認識,正視自己的錯誤,放下思想包袱,正確對待組織的處理。20xx年,對受到黨政紀處分的黨員監察對象進行了回訪教育,按照規定程序對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及時恢復了黨員權利。
總之,透過一年的工作,取得了必須的成績,但離上級的要求還
有必須的差距。為此,20xx年審理工作要以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抓好業務建設為目標,不斷增強政治意識、職責意識、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各項工作職責,為推動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貢獻。
20xx年,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繼續嚴格執行黨紀政紀條規,做到“有法必依、執紀必嚴”,嚴格按照“二十四字”辦案要求,依紀依法審理本級自辦案件和下級紀委報審的案件,重點把好案件受理、事實證據、定性處理、手續程序、文書質量的五個關口。用心主動向市紀委審理室多請示、多咨詢。進一步加強與本委各有關室的基層紀委等相關業務部門的聯系、溝通、協調。
2、進一步抓好業務指導,提高基層案件質量。一要透過個案指導,提高案件質量。重視研究基層紀委的請示咨詢,進行具體指導。二是透過改善審理方式,提高案件質量。要繼續執行完善“鎮案旗審”工作。
3、發奮提高審理干部業務潛質。一方面要加強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和經濟知識學習,進一步提高審理人員的政策水平和辦理疑難案件的潛質。另一方面,對案件審理、申訴復查、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業務知識進行系統學習。
4、進一步完善審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篇3
20xx年,我局繼續加強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作為加強內部監督制約,貫徹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堅持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斷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充分發揮案件審理對稅務稽查過程的監督和促進作用,不斷推進我局依法治稅工作進程。現將我局的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工作總結如下。
一、重大案件審理基本情況
20xx年達到重大案件標準的案件4件,審理案件4件,占稽查部門本年查結案件39件的10、2%,審理后發回復查補正案件2件,改變調查部門擬處理意見2件。審理案件查補稅款685、4萬元,滯納金88、2萬元,罰款35、5萬元。
今年審理的重大案件主要是稽查部門開展重點檢查的行業中達到標準的案件,2戶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1戶為礦山開采企業,1戶為服務業。其中:查補稅款在100萬元以上的案件2件,200萬元以上的案件1件。
通過審理稽查案件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對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政策掌握不夠,稅款計算不準確;企業所得稅政策變化掌握不夠,運用稅收政策有誤差;取證資料、手續不完善,案件定性及數據計算不準確等。
二、重大案件審理基本做法
(一)保證相關人員會議審理的知情權。每次召開審理委員會除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參加外,對稽查局主查、主審人員一并列席會議,對重大案件涉及基層征管因素的基層局主管領導也列席會議,通過參加會議掌握情況,形成會議審理結果。
(二)重大案件審理堅持把握好“四性”。一是程序的合法性。審理中對案件卷宗進行全面審核,以保證稅務檢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二是證據的有效性。在證據事實方面堅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審核過程中重點審核證據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證明力,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一律退回補證。三是依據的適用性。在審理過程中堅持做到全面、準確、規范地引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條款。四是數據的準確性。注重審核查補稅款、罰款、滯納金計算的正確性,對納稅人已繳稅款通過征管軟件逐筆核對,并利用excel設計了帶有自動計算功能的《查補稅款滯納金計算表》、《查補稅款計算表》,防止出現計算錯誤。
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一)對稽查局和稽查人員的審理案件的考核機制不夠完善,造成稽查人員和稽查局審理后的案件經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仍存在數據差錯、取證資料不全等工作責任心造成的問題,也加大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量。
(二)還存在案件不能及時執行結案問題。由于重大案件查補稅款金額較大,納稅人由于經營狀況等因素,不能一次性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分期繳納造成案件執行中不能及時結案。
(三)由于總局的重大案件審理辦法經討論后,正式稿一直未下達,2015年將參考區局重大案件審理規程,對我地區重大案件審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對重大案件審理和執行環節的考核機制,探索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建議制度,使以查促管的作用得以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