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夜夜人人揉人人捏人人添-91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区-91伊人久久大香线蕉-91在线电影-免费a网址-免费v片网站

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作文 >> 經濟法概論課件(4篇)

經濟法概論課件(4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1-10 05:21:52
經濟法概論課件(4篇)
時間:2023-01-10 05:21:52     小編:zdfb

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經濟法概論課件篇一

2)掌握材料的基本性能及使用條件 3)熟悉耐蝕金屬材料及性能 2.教學內容及學時分配:

1)金屬材料的分類、基本性能,耐蝕金屬材料及性能(1學時)

2)無機非金屬材料分類及基本性能,耐蝕無機非金屬材料及其性能(1學時)3)高分子材料的性能,常用塑料和橡膠介紹(1學時)4)復合材料的性能特點(1學時)3.教學內容的重點和難點:

1)重點:掌握水工藝設備常用材料的基本性能與特點

2)難點:如何根據材料的性能、特點和水工藝設備要求,確定不同材料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4.教學內容的深化和拓寬: 課后思考:

1)金屬材料的基本性能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你認為水工藝設備對金屬材料的哪些性能要求更高?怎樣才能滿足這些要求? 2)影響鋼材性能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3)合金鋼有哪些類型?何謂耐蝕低合金鋼?耐大氣腐蝕、海水腐蝕的低合金鋼中各含哪些主要合金元素?

4)不銹鋼有哪些類型?在酸性介質、堿性介質及中性水溶液中是否可以選用同一種不銹鋼?簡述理由。

5)鋁、銅及其合金的主要性能特點是什么?主要用于什么場合? 6)鈦及鈦合金最突出的性能特點是什么?

7)簡要說明無機非金屬材料的性能特點,以及主要用于哪些場合。

8)高分子材料主要有哪些類型?常用于水工程及水工藝設備中的高分子材料有哪些?耐蝕有機高分子有哪些類型?各有什么特點?

9)復合材料主要有哪些性能特點?你認為在水工藝設備中復合材料最突出的性能特點是什么?請列舉在水工業領域應用復合材料的幾個事例。5.教學方式(手段)及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方式(手段):多媒體教學; 2)注意:

第二章 材料設備的腐蝕、防護及保溫(三學時)(第五周周五、第六周周二)1.教學目的及基本要求:

1)了解材料設備的腐蝕的危害以及腐蝕與防護科學的發展狀況 2)掌握腐蝕與防護基本原理 3)熟悉各種設備腐蝕防護技術

4)能運用腐蝕與防護原理進行材料的選用 5)了解設備保溫的目的6)熟悉常用保溫材料,保溫結構與施工 2.教學內容及學時分配:

1)材料設備的腐蝕與防護概述,腐蝕與防護基本原理,設備腐蝕防護技術,材料的選用(2學時)

2)設備保溫的目的,保溫材料,保溫結構與施工。(1學時)3.教學內容的重點和難點:

1)重點:掌握水工藝設備及常用材料的腐蝕與防護的基本原理與方法 2)難點:設備、材料的腐蝕原理與方法 4.教學內容的深化和拓寬: 課后思考:

1)什么叫氫蝕?它對鋼的性能有什么影響? 2)什么叫極化?極化對金屬腐蝕有什么影響?

3)什么叫陰極去極化?陰極去極化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實現?其中最常見、最重要的陰極去極化反應是什么?

4)什么是金屬的全面腐蝕、局部腐蝕?局部腐蝕包括哪些類型?

5)試從腐蝕發生的條件、機理、影響的因素和控制的途徑等方面比較小孔腐蝕和縫隙腐蝕的異同。

6)什么叫應力腐蝕?它具有什么特點?是不是介質的腐蝕性越強,材料的應力腐蝕敏感性就越高?為什么?

7)微生物為什么會影響金屬的腐蝕?試例舉最常遇到的微生物腐蝕。8)高分子材料物理腐蝕過程是怎樣進行的?高分子材料耐溶劑性能的優劣可由哪些原則進行判斷?

9)什么叫高分子材料的應力腐蝕?它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10)在設計金屬設備結構時應注意什么才能避免或減少損失?

11)有哪幾種陰極保護形式?各有什么特點?陰極保護時,被保護設備處于什么狀態,為什么?

12)陽極保護適用于什么樣的金屬-介質體系?

13)若一體系在陽極極化過程中,極化電流很低并幾乎維持不變,對該體系可否用陽極保護法進行保護?為么?

14)玻璃鋼襯里層的結構及作用是什么? 15)緩蝕劑的類型有哪些?

16)選材的原則是什么,應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17)設備保溫的目的是什么?在哪些情況下需要保溫? 5.教學方式(手段)及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方式(手段):多媒體教學 2)注意:

第三章 水工藝設備理論基礎(十學時)(第六周周二至第七周周五)1.教學目的及基本要求:

1)了解容器的結構與分類以及容器設計的基本要求

2)掌握回轉薄殼的薄膜應力的計算、內壓薄壁容器的應力計算

3)熟悉壓力容器的強度計算,平板的變曲應力,壓力容器的二次應力,內壓封頭設計

4)掌握機械傳動的主要方式

5)掌握鑄造、壓力加工、焊接、金屬切削加工等機械制造工藝

6)掌握熱量傳遞與交換理論,包括熱傳導、對流換熱、凝結換熱、輻射換熱 2.教學內容及學時分配:

1)容器應力理論,包括容器概述,回轉曲面與回轉薄殼,回轉薄殼的薄膜應力,環向薄膜應力,內壓薄壁容器的應力,壓力容器的強度計算,平板的變曲應力,壓力容器的二次應力,內壓封頭設計等;(3學時)2)機械傳動理論,包括機械傳動概述,機械傳動的主要方式;(2學時)3)機械制造工藝,包括鑄造、壓力加工、焊接、金屬切削加工等;(2學時)4)熱量傳遞與交換理論,包括熱傳導、對流換熱、凝結換熱、輻射換熱,傳熱過程,傳熱過程的增強與削弱。(3學時)3.教學內容的重點和難點:

1)重點:掌握與水工藝設備設計、制造有關的容器應力理論、機械傳動方式與特點以及設備制造工藝方法與適用條件 2)難點:容器應力理論與熱量交換理論 4.教學內容的深化和拓寬: 課后思考:

1.何謂回轉薄殼的薄膜應力?簡述殼體平衡方程和微體平衡方程的推導過程。 2.圓柱殼、球殼、橢球殼和錐形殼的薄膜應力各有哪些特點?如何計算它們的薄膜應力σω和環向應力σθ?

3.如何確定圓筒壁的計算厚度δ、設計厚度δd、名義厚度δn、有效厚度δe和最小厚度δmin?

4.平板的彎曲應力是如何產生的?為什么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平板封頭和矩形壓力容器?

5.什么叫壓力容器的二次應力?它對封頭和筒體的設計有哪些影響? 6.容器的封頭分為哪幾類?如何進行各類封頭的強度計算?

7.機械傳動的方式主要有哪幾種?在水工藝設備中最常用的有哪幾種?

8.漸開線標準齒輪有幾部分組成?基本參數是什么?齒輪傳動的主要失效形式有哪幾種?

9.帶傳動和鏈傳動各有哪些特點?帶的截面形式對帶的傳動效率有什么影響?根據結構的不同,傳動鏈主要有哪些形式?各自適用于什么條件?鏈傳動的失效形式有哪些? 10.機械制造中的基本工藝方法有哪些?

11.金屬的壓力加工主要包括哪些方式?簡要說明各種加工方式的加工過程。 12.簡要說明各種焊接方法的特點和適用條件。

13.金屬切削加工主要有哪些方式?簡述不同切削方式的作用特點和適用條件。 14.試從微觀角度闡述導熱機理。

15.什么是導熱系數?它受哪些因素的影響? 16.試述導熱過程單值性條件的定義和內容。17.影響對流換熱的因素有哪些?在水工藝設備中如何體現? 18.什么是受迫紊流換熱?試述受迫紊流換熱的兩種類型。

19.什么是凝結換熱?影響膜狀凝結換熱的因素有哪些?如何增強凝結換熱? 20.什么是輻射換熱?熱輻射的本質和特點是什么?增強吸收太陽能的措施有哪些? 21.什么是傳熱過程?常見的傳熱過程有哪些?如何增強或削弱傳熱過程? 22.用實例說明導熱、對流換熱和輻射換熱現象。5.教學方式(手段)及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方式(手段):多媒體教學 2)注意:

第四章 水工藝設備的分類(一學時)(第七周五講)1.教學目的及基本要求:

1)全面了解水工藝設備的分類及基本特點; 2)本章為了解內容 2.教學內容及學時分配:

1)設備分類:通用機械設備與專用設備

2)容器設備:壓力容器法蘭、管法蘭、支座、安全泄放裝置、填料及其支承裝置、布氣(汽)裝置

3)攪拌設備:攪拌設備的用途及分類、機械攪拌設備結構及其工作原理以及水處理工藝中常用的機械攪拌設備

4)換熱設備:換熱設備的功能和分類、常用換熱器的構造和特點、換熱器的適用條件和選型以及換熱器計算。3.教學內容的重點和難點:

1)重點:介紹水工藝與工程中常用的結構較簡單的容器、攪拌及換熱設備 2)難點:無

4.教學內容的深化和拓寬: 無

5.教學方式(手段)及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方式(手段):多媒體教學 2)注意:

第五章 容器(塔)設備(二學時)(第八周周二)1.教學目的及基本要求: 1)了解壓力容器法蘭的類型

2)掌握容器法蘭密封面的型式、密封墊片

3)了解管法蘭的類型及密封墊片

4)了解容器支座的型式

5)掌握安全泄放裝置的原理與適用場所

6)自學填料及其支承裝置,布(氣、汽)裝置 2.教學內容及學時分配:

1)壓力容器法蘭密封面的型式、容器法蘭的類型、法蘭的密封墊片,管法蘭的類型及密封墊片,臥式容器的支座、立式容器的支座,(1學時)2)安全閥、爆破片的工作原理,填料及其支承裝置,布(氣、汽)裝置。(1學時)3.教學內容的重點和難點:

1)重點:水工藝與工程中常用的結構較簡單的容器、攪拌及換熱設備,學生應結合這些設備的工藝特點(專業課中內容),著重熟悉和掌握設備結構、組成、工作原理以及適用條件等

2)難點:如何對上述設備的選型、設計等提出選擇材料、結構、傳動與加工方式、腐蝕防護等方面的要求 4.教學內容的深化和拓寬: 課后思考:

1.壓力容器法蘭及其密封面和密封墊片分別有哪些形式?如何正確選用壓力容器法蘭及其密封面和密封墊片?

2.管法蘭及其密封面和密封墊片各有哪些形式?如何選用管法蘭及其密封面和密封墊片?

3.臥式容器和立式容器的制作分別有哪些形式?臥式容器為什么一般采用雙支座? 4.安全閥的作用是什么?各類安全閥分別有哪些特點?怎樣選用安全閥? 5.爆破片分為哪幾類?常用的爆破片有哪些?

6.水工藝填料設備對填料有哪些要求?常用的填料有哪幾類?

7.對布(氣、汽)裝置的基本要求有哪些?水工藝設備中常用的布水(氣、汽)裝置有哪些形式? 5.教學方式(手段)及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方式(手段):多媒體教學 2)注意:

第六章 攪拌設備(二學時)(第八周周四)1.教學目的及基本要求:

1)了解攪拌設備的用途及分類

2)掌握機械攪拌設備組成及其工作原理

3)掌握機械攪拌器的型式與結構

4)熟悉傳動裝置、攪拌軸、聯軸器及軸承作用及結構特點

5)自學常用攪拌設備簡介 2.教學內容及學時分配:

1)攪拌設備的用途及分類,機械攪拌設備組成及其工作原理(1學時)

2)機械攪拌器的型式與結構,傳動裝置、攪拌軸、聯軸器及軸承,常用攪拌設備簡介(1學時)

3.教學內容的重點和難點:

1)重點:機械攪拌設備組成及其工作原理,機械攪拌器的型式與結構 2)難點:攪拌設備選型及工藝參數確定 4.教學內容的深化和拓寬: 課后思考:

1.拌設備的功能是什么?在水處理工藝中,攪拌器主要作用是什么?簡述其工作原理。

2.常用機械攪拌器有哪幾種形式?它們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3.攪拌軸工作時受力狀況如何?設計計算時需考慮哪些因素? 5.教學方式(手段)及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方式(手段):多媒體教學 2)注意:

第七章 換熱設備(二學時)(第八周周五)1.教學目的及基本要求: 1)了解換熱設備的功能和分類 2)掌握常用換熱器的構造和特點

3)掌握換熱器性能評價方法

4)自學換熱器的適用條件,換熱器的選型,換熱器計算。2.教學內容及學時分配:

1)換熱設備的功能和分類,常用換熱器的構造和特點,包括容積式換熱器、半容積式換熱器、快速式換熱器、半即熱式換熱器、混合式換熱器等;(1學時)

2)換熱器性能評價,換熱器的適用條件,換熱器的選型,換熱器計算。(1學時)3.教學內容的重點和難點:

1)重點:常用換熱器的構造和特點,換熱器性能評價方法 2)難點:換熱器選型及工藝參數計算 4.教學內容的深化和拓寬: 課后思考:

1.換熱設備的分類方法有哪些?每種方法又將換熱設備分為哪些常用類型? 2.試述容積式換熱設備的類型和特點。3.試述半容積式換熱設備的構造和特點。

4.常用的快速式換熱設備有哪些?各自的特點是什么? 5.如何選用換熱設備?

5.教學方式(手段)及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方式(手段):多媒體教學; 2)注意:

第八章 分離設備(二學時)(第九周周二)1.教學目的及基本要求: 1)了解分離設備的用途及分類。

2)熟悉氣浮分離設備的功能與種類

3)掌握幾種常用氣浮設備的工作原理

4)了解篩濾設備,砂濾設備

5)掌握膜分離設備的分離原理

6)掌握幾種膜分離裝置的結構 2.教學內容及學時分配:

1)分離設備的用途及分類,氣浮分離設備的功能與種類,微孔布氣氣浮設備,加壓溶氣氣浮設備,溶氣真空氣浮設備,電解氣浮設備;(1學時)

2)篩濾設備,砂濾設備,膜分離設備,膜分離設備分類及分離原理,膜分離裝置。(1學時)

3.教學內容的重點和難點:

1)重點:常用氣浮設備的工作原理,膜分離設備的分離原理,膜分離裝置的結構。2)難點:膜分離設備的分離原理,膜分離裝置的結構 4.教學內容的深化和拓寬: 課后思考:

1.分離設備的類型主要有哪些?各有什么功能? 2.氣浮分離設備有哪幾種?它們的共同點是什么? 3.格柵與濾網的作用是什么?談談它們之間有何區別? 4.簡述真空過濾機的組成與工作原理。

5.離子交換膜與反滲透膜的區別是什么?它們各自的滲透機理是什么? 6.常用的膜分離設備有哪些?它們是如何工作的? 5.教學方式(手段)及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方式(手段):多媒體教學 2)注意:

第九章 污泥處置設備(二學時)(第九周周四)1.教學目的及基本要求: 1)了解排泥設備的分類

2)掌握常用排泥設備的特點與適用范圍

3)了解污泥濃縮與脫水設備的用途與類型

4)掌握常用污泥濃縮與脫水設備結構及工作原理 2.教學內容及學時分配:

1)排泥設備的分類,常用排泥設備的特點與適用范圍;(1學時)

2)污泥濃縮與脫水設備的用途與類型,幾種常用污泥濃縮與脫水設備結構及工作原理。(1學時)

3.教學內容的重點和難點:

1)重點:常用排泥設備的特點與適用范圍,常用污泥濃縮與脫水設備結構及工作原理 2)難點:設備選型及參數設置 4.教學內容的深化和拓寬: 課后思考:

1. 行車式吸泥機是由哪幾部分組成的?各組成部分的作用是什么?吸泥方式有哪幾種?它們之間有何差別?

2. 污泥在脫水之前為什么還需要進行濃縮?

3. 帶式壓濾機是如何工作的?有何特點?影響帶式壓濾機脫水效果的因素是什么?

4. 真空過濾機是如何工作的?有何特點? 5.教學方式(手段)及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方式(手段):多媒體教學 2)注意:

第十章 投藥設備(二學時)(第九周周五)1.教學目的及基本要求: 1)認識各種常用計量和投加設備

2)掌握幾種計量和投加設備的工作原理

3)課外查閱相關設備資料 2.教學內容及學時分配:

1)常用計量設備結構及工作原理;(1學時)2)常用投加設備結構及工作原理;(1學時)3.教學內容的重點和難點:

1)重點:計量和投加設備的工作原理 2)難點:計量和投加設備的工作原理 4.教學內容的深化和拓寬: 課后思考:

1.試述常用計量設備的類型、原理、特點和適用范圍。 2.目前水工藝工程中最常用的投藥計量設備有哪幾種?

3.簡要說明電磁流量計、超聲流量計、渦街流量計、質量流量計、渦輪流量計的工作原理,以及它們在水工藝與水工程中主要適用于哪些流體的計量,適用條件有何差別。 4.藥劑投加主要有哪幾種形式?它們各自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5.教學方式(手段)及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方式(手段):多媒體教學 2)注意:

經濟法概論課件篇二

一、課程體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緒論

總論:經濟法主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競爭法

宏觀調控法:產業法為核心

三、

其他參考資料

1、法律法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中小企業促進法》、《政府采購法》等。

2、雜志與論文

《經濟法論叢》、《經濟法研究》、《經濟法評論》;其他法學、經濟學雜志等。

3、著作:各相關專題的著作。

4、網絡:

liyougen@

***

第一章 緒論:經濟法概述

一、中國經濟法的歷史沿革與觀點變遷

1、1978年至1986年

(1)背景分析

--政治背景--經濟背景--法律背景--學術背景

(2)主要觀點

--大經濟法說

--否定說:一是學科經濟法說;二是綜合經濟法說

--縱橫統一說

2、1986年至1992年

(1)背景分析

--政治背景--經濟背景--法律背景--學術背景

(2)主要觀點

--經濟行政法說

--密切聯系說

3、1993年至今

(1)背景分析

--政治背景--經濟背景--法律背景--學術背景

(2)主要觀點

--國家協調說

--國家調節說

--國家干預說

二、外國經濟法概述

1、觀點介紹

2、外國經濟法產生的幾種模式

(1)德國日本模式

(2)美國模式

三、中國經濟法的特殊國情與歷史使命

1、中國國情的認識

2、經濟領域的國情

3、經濟法領域的國情

四、結論:以社會整體利益來認識經濟法

第二章 經濟法總論:經濟法主體

一、法律主體理論

二、經濟法主體的確立標準 ?

三、經濟法主體的具體研究

一、法律主體理論 問題討論: 問題一: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間,在賓館住宿及高檔消費欠下巨額債務。該企業面臨破產,但法定代表人個人擁有巨額財富。賓館欲起訴法定代表人個人,可否?

問題二:某法官與某律師是同學、朋友。法官女兒考上大學,律師資助其女兒人民幣幾千元。幾年后,該律師代理一案件,承辦法官正是其朋友。檢察院認定其為幾年前的行為構成行賄。如何認識與評論?

問題三:公司總經理被邀請參加一個某人在家中舉辦的雞尾酒會,在那兒他聽到一個交易機會,他自己或他就職的公司購買了這一機會將會獲得豐富收益。如何判斷該機會的法律性質?

1、人的多重角色

?多重角色現象:以學生、董事長、法官為例 ?多重角色的原因:人的活動與關系的多樣性 ?多重角色的后果:任務繁重,角色沖突 ?核心角色的認識:每一階段的核心 ?法人同樣具有多重角色

2、部門法的獨特主體

?部門法主體列舉:民法、行政法、刑法、婚姻法、訴訟法等; ?部門法主體獨特性的原因:調整任務、調整對象、調整方法決定 ?憲法、民法作為核心主體的現象與原因

3、?案例一:關于交通肇事罪中過失的界定標準;

?案例二:關于商標侵權中的認定標準。“中華香煙”與“中萃香煙”是否構成近似? ?案例三:專利法中關于等同論的判斷標準問題。

?案例四:訴訟時效制度與朋友之間債務關系的沖突,如何理解?

?結論:部門法中的標準人,是理解該法的一個重要依據,也法律精神的重要體現。

二、經濟法主體的確立標準

?教材中經濟法主體理論的討論與分析 ?你的觀點與評論

?如何總結經濟法主體的確立標準?

1、經濟法的調整任務

?彌補市場缺陷、保障經濟的健康發展

?市場缺陷的主要表現:信息不對稱、外部效應、公共產品、壟斷等 ?傳統法律部門不能有效地加以調整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加以克服與彌補

2、經濟法的調整方法 ?區別于民法的意思自治

?區別于行政法的國家強制

?國家引導與調控、社會力量的自律

?本質與核心在于充分利用市場的機制、利益的誘導機制

3、經濟法主體的視角

?著眼于市場經濟運行的實務

?考察市場缺陷中的實際主體情況 ?進行法律的改造與歸類 ?我國經濟立法的實務考察:《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等的主體整理

三、經濟法主體的具體研究

?問題一:勞動者是否屬于經濟法主體? ?問題二:投資者是否屬于經濟法主體?

?問題三: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否屬于經濟法主體?

?問題四:農民是否屬于經濟法主體?如何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問題五:企業內部的組織機構是否屬于經濟法主體?

1、經營者

?法律規定的總結:經營者作為經濟法主體

?市場經濟及法律對經營者的假定:理性經濟人

?現實經濟運行中的經營者所存在問題:理性不經濟、非理性經濟人 ?法律如何調整經營者:主體制度、市場管理、宏觀調控

2、消費者

(1)消費者概念與經濟法主體確立的必然性 ?民法主體制度的基本假定:平等性與互換性 ?現代社會中互換性的喪失:專業分工與職業化

?現代社會中平等性的喪失:消費者成為弱者,表現在:1)經濟實力的不平等;2)信息能力的不平等;3)訴訟能力的不平等;4)立法影響能力的不平等;5)整體能力的不平等。?傳統民法中的主體制度已經不可能實現實質正義(2)消費者的經濟法調整

?消費者對市場機制的作用:用人民幣投票;對生產、交換的影響 ?消費者權利保護的意義:人權與社會正義;經濟發展的推動

?經濟法調整的思路--傾斜性保護:提高消費者的能力與地位,賦予特殊的權利;限制經營者的能力與地位,賦予特殊的義務。(3)現實社會中的消費者 ?非理性的消費者:炫耀性消費

?送禮經濟中的消費者:中秋節為例 ?公款消費中的消費者

3、政府

?市場經濟下政府的角色定位:(1)市場調控者;(2)監管者;(3)服務者 ?法律對政府的不同調整模式:民法、行政法與經濟法 ?政府定位的基本假設:社會整體利益與相應能力

?現實中政府定位假設的影響因素(1)政府自身利益的存在:公共選擇學派;(2)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下的政府自身利益追求;(3)腐敗因素;(4)計劃經濟制度、觀念慣性下的政府意識;(5)政府的決策能力與調控能力

?法律如何調整?政治體制改革;憲法與行政法;政府責任制度

4、社會團體:以行業協會為例 引言:問題與思考

?南京冠生園月餅事件的啟示:誰是這一事件的最大受害者 ?金華火腿一案的啟示:如何爭奪與維護地方名特產品的利益 ?出租車司機的利益維護與廣大職工利益維護的現實思考 ?社會團體的作用(1)利益整合與代表;(2)行業自律與形象維護;(3)國際經濟領域的特殊作用

?社會團體作用的特殊性:基于自愿、自律與利益機制;區別于政府強制的合法性要求與個體的非理性

?社會團體的現實(1)政府觀念;(2)現行法律制度;(3)二政府地位及其作用的限制

第三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

引言:案例

?案例一:鎮江消費者資格案件

2001年10月21日中午1時許,在鎮江打工的曹炳春,與好友用餐完畢后,一行三人來到了鎮江某大酒店。到了大酒店后,他們徑直上了二樓的休閑大廳休息。約4時左右,曹炳春回家,一手拿著香煙,一手拿著打火機,轉身下樓準備回家了。當曹下到樓梯中間平臺,正準備轉身一樓下去時,腳下一滑,身體一歪,倒向樓梯,并順著樓梯滾到了一樓大廳。經一年的醫療與休養,曹基本上痊愈,但走路時總是一瘸一拐。經鑒定,其左髖關節活動功能喪失達25%,左下股比右下肢縮短3厘米,其損傷達到十級傷殘。

?問題1:本案中曹是否屬于消費者?判斷標準與理由分別是什么?

?問題2:從實際案件的處理角度來看,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民法通則》有何實質性的區別?這種區別反映了何種法律精神?

?問題3:如何評論法院的判決與理由?法官認為:“因為原告沒有證實其到被告處消費者過,未能證明其與被告間存在消費服務合同關系,即未能證明自己是被告的消費者,因而就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前提必須是消費者,也就是說,其進入經營者的經營場所的目的是來消費的,否則,與經營者就不能形成契約關系。”“酒店舉證證明原告及其朋友與酒店的承包人是好友,之前就常常來酒店歇歇腳而不是消費,當天原告在酒店也沒有進行任何消費,由此可見,原告當天來酒店的目標很可能就不是來消費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原告就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推翻酒店證明的事實,才能證明自己是消費者。可是原告未有證據對此進行辯駁。” ?案例二:北京衣冠不整案

2001年8月30日下午1點左右,京城某公司職員周先生到羅杰斯餐廳用餐,該店實習經理以衣寇不整為由拒絕讓他就餐,還將其領到一個告示牌前,上面寫著:“為了維護多數顧客的利益,本餐廳保留選擇顧客的權利。”該經理還告訴他:在該餐廳,顧客就是顧客,不是上帝。周先生認為,他穿的t恤、短褲及拖鞋不屬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沒有侵犯其他顧客的權利。故請求法院判令該餐廳賠禮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問題1:本案中周某是否屬于消費者?判斷理由與標準是什么?

問題2:本案中周某的何種權利受到侵犯?

一、消費者資格與身份的判斷

1、判斷意義:法律適用的前提

2、判斷的標準

?法律的規定

《消法》第2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 ?主觀判斷方法:消費者的消費目的?客觀判斷方法:消費者的外部行為判斷

?判斷方法的矛盾:幾種具體情況下的矛盾,如僅為了解商品信息而無購買意向的人是否屬于消

費者?經過了解而未能交易的人是否屬于消費者?

?結論:只要處于經營者控制的領域范圍內的個人,都應認定為消費者,除非經營者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不具有消費行為與目的。

二、知假買假者的消費者主體判斷:王海現象

1、王海現象簡介:典型案例

1998年9月,王海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其在華聯商廈購得電話臺燈40個,電話部分無入網證,燈具部分有四項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故要求華聯商廈向其賠禮道歉,并雙倍返還購燈價款,共40480元,電話臺燈由法院予以收繳。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海在購燈當日即持國家有關檢測部門的檢測報告,要求商廈雙倍賠償。華聯商廈提出:王海購買電話臺燈十分鐘后即手持檢測報告及發票來索賠,其行為不是為了生活消費者。故只同意退貨還款。一審法院判決退貨還款。王海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王海是在得知有關部門對電話臺燈的檢測結果后,即其明知該產品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禁止生產和銷售的情況下而購買,隨后要求雙倍賠償,故王海之行為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故判決返還燈款20240元,40個臺燈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1] 參見王利明《也談王海現象與懲罰性賠償的運用》,載《判解研究》2000年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3頁。

2、學術界與司法實務界的觀點簡介

?肯定說:部分法院、王利明、楊立新、何山等。王利明認為:“任何人只要其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再次轉手,不是為了專門從事商品交易活動,他便是消費者。而他們與經營者所從事的交易都是具有消費者一方的交易。”楊立新也認為“應對消費者的范圍作較寬的理解,這樣才符合立法者關于制裁消費者領域中的欺詐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意。”

?否定說:部分法院、梁慧星、張嚴方、李春海等。梁慧星認為:買假索賠案件的原告,其訂立合同的目的,不是“為了生活消費的需要”,因此按照消法,應當肯定他不是消費者,他的權益不受消法保護,而應當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保護。孔祥俊也認為“倘若不是為消費目的而知假買假,在主體和因果關系上都是不符合欺詐行為的法律要件的,就失去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保護意義。”

?爭執的焦點:是否為生活消費?是否符合消法的立法本意?

3、分析思路與過程

?法律條文的含義:需要法律解釋

?法律漏洞的存在:立法者本意;知假買假者的特殊性;法律漏洞的含義與性質

?漏洞補充的方法:依習慣補充;依法理補充(立法者或準立法者的消極意思補充、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反對解釋、目的性擴張、一般的法原則、依比較法補充);制定法外的法發展形成(考慮交易的必要性、事物的本性及法倫理);利益衡量補充,各種主體利益的衡量。?本案中的悖論問題:王海是經營者--不能退貨--自己使用--消費者

4、結論與啟發

?王海是消費者,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反應 ?對售假者的制裁效果:關于傳統道德觀念片面性的批判與反思 ?對于凈化市場、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積極作用

?民法思維方式的批判:無視中國的市場實踐;無視行政打假單一性思維的缺陷 ?如何突破概念主義法學思維的局限

三、幾種特殊領域的適用問題:討論 ?問題一:醫患關系是否適用消法

?問題二:商品房購銷關系是否適用消法 ?問題三:教育領域是否適用消法

?問題四:是否適用消法應以什么為判斷標準?

?問題五:其他法律是否存在著適用范圍的問題?此種爭論有何實質性的權利義務影響?為什么?

第二節 消費者權利研究(經營者義務)

?教材與法規閱讀: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義務

?案例一:衣冠不整者案件中消費者何種權利被侵犯?如何認識?

?案例二:消費者甲在夜貓子歌舞廳跳舞,不慎與乙發生擠撞。乙打電話喊來七八個流氓,手持砍刀沖進歌舞廳砍傷甲。歌舞廳保安及時報警、救助。乙等兇手被判刑,但由于家貧,無力支付賠償。甲遂起訴夜貓子,要求賠償損失。問:如何處理?

一、經營者選擇權研究

1、法律規定研究 ?法律規定:《合同法》第289條:“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任何規定。?經營者是否有義務不得拒絕消費者,即沒有選擇權? ?消費者是否有權利獲得服務?

?為什么法律未對消費者的此項權利、經營者的義務作出規定? ?結論:經營者有選擇權。

2、經營者選擇權的標準

思考與討論:請從下列問題中總結基本原則

(1)必要性:選擇標準與消費活動的性質相適應并為消費活動所必需,從而已成為社會公眾的基本共識。例如男士不得進入女浴室洗澡;運動場及公共場所不得“裸奔”;封閉性場所具有特別的要求等。

(2)合法性: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娛樂場所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或者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例如超市如果規定“凡不同意搜包者不得進入”,則該選擇標準違反法律規定。(3)公開性:應向公眾公開以接受國家及社會的審查與監督。

(4)合理性: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選擇標準,應當具備合理性。但所合之“理”如何理解呢?這是衣冠不整案的實質所在,也是問題的難點。

3、權利行使的限度

更換護士一案的啟示

一位剛動過大手術的住院病人,要求院長更換其值班護士,因為該護士長得太丑,影響其健康恢復。

(1)利益的沖突:資源的有限性與人類追求的無限性(2)權利行使的相互性:演唱權與休息權的相互關系(3)確立權利主體容忍合理損害的義務

(4)權利主體容忍的合理限度:法律規定;利益衡量。

引申思考:權利沖突的解決模式(以十字路口的交通沖突為例)

4、衣冠不整案中的利益分析

?基本利益判斷:經營者利益;潛在消費者利益;其他消費者利益

?沖突利益的衡量:消費的利益;法律并不能保護的心理利益(親吻權案件的法院判決意見); ?結論一:衣冠不整不應構成選擇標準;

?結論二:法律與道德的分工:如何調整衣冠不整?

?結論三:法律與道德的相互演變關系--權利確立與社會觀念變遷的關系。

二、消費者安全權研究

(一)一般意義上的安全權

1、商品安全

《消法》第7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

求。”服務中的商品同樣如此。

2、經營場所的安全

經營場所的建筑安全、裝潢安全(地面光滑、沒漆涂料污染等)、消防安全等。

3、服務方式的安全

如美容案件中的服務方式

案例討論:餐廳摔傷案件

1998年8月18日中午,原告徐葵及親朋到被告某工貿有限公司新世界美食娛樂廣場就餐,被安排到二樓北邊餐廳中間地面鋪有防滑拋光磚的餐桌用餐。徐某在吃過橋米線過程中前傾夾菜時,所坐椅子的前腳突然向后滑動,原告兩腳隨之翹起,人椅向后滑動兩尺多遠,原告摔倒在地,被送往醫院就診。后經法醫鑒定,骶骨骨折輕度成角,尾骨脫位,損傷程度為輕傷。醫療費177元,今后治療費用為1200元、交通費54元、法醫鑒定費410元、護理費600元。被告辯稱:防滑地磚、椅子腿底貼有結實的膠皮,這些措施盡到了經營者義務。但愿意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一審判決:爭議焦點是被告主觀上為原告提供服務時是否有過錯行為,客觀上提供的就餐環境是否存在瑕疵,對此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陳述原告就餐過程中是自己不小心摔傷,也不能說明事實真象,故原告人身損害后果的發生可視為就餐過程中的意外,與雙方人主客觀外行為無因果關系,故雙方各承擔一半費用。

?二審認為:消費者就餐時,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設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只要消費者無損傷自身故意,無他人侵害以及本人突發疾病等情況發生,應確定為是經營者提供的服務設施用品未完全達到安全要求。但本案中在其他人均未出現摔跌情況下出現摔倒,故應確認消費者也有自身不當原因存在,因此也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判決經營者承擔80%。引用法條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1條、第41條的規定。

(二)第三人侵權中的安全權問題

1、分析思路

(1)是否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哪些情形下會承擔責任?

?無過錯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立法理由及其限制。

?公平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2條)此處的當事人應如何理解其范圍? ?過錯責任

(2)是否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故意與過失均存在義務這一前提條件;(3)經營者是否負有保障他人不受第三人侵權的義務?

(4)這種義務在合同關系中是否存在?在法律強行規定中是否存在?(5)法律規定一種義務應具備什么條件?

2、法律義務規定的條件與標準

(1)分析前提:權利義務資源有限

權利義務的關系;義務與自由的關系;資源有限下條件與標準的意義;(2)義務正當性要求

義務目的正當性:為了社會整體利益;用盡了其他可能的手段;

義務程度正當性:符合社會成員的平均水平與要求;

義務救濟正當性:任何義務的規定均應賦予相應的利益與權利補償;(3)義務可行性要求

現實中義務未能得到履行的原因:本身性質(如宗教信仰)、落后觀念(如計劃生育)、主體能力(如主體是否能夠加以控制)、利益驅使 ;

此種原因能否通過法律手段加以消除;(4)義務標準

社會成員能力的平均水平;

3、結論

(1)經營者應以報警、采取力所能及的行為措施為附隨義務;(2)受害人的損害可以獲得相應的法律救濟;

(3)關于保險的解決辦法——建議推行強制保險,但其實質是消費者承擔成本;(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的規定與部分學者的觀點: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第八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營業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人,對相關公眾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注意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首先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負有安全注意義務的人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和當事人的請求,列負有安全注意義務的人為被告,或者列第三人和負有安全注意義務的人為共同被告。列共同被告的情形,判決書主文應當敘明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負有安全注意義務的人補充賠償。負有安全注意義務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款所稱“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注意義務”,應當根據與該營業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結合案件具體情節予以認定 正式稿規定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三、消費者訴訟權

--濫用訴權的研究

案例

原告佘忠民,男,38歲,系湖南株州市的一名執業律師。

被告,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客運公司。

原告訴稱:2002年3月25日,原告從株洲乘坐廣州至常德的k510次列車至長沙,補票時,補票員收了其7元的票款,其中票價6元,手續費1元。事后,原告對6元的票價心有疑問,于當年4月16日去信咨詢、投訴,19日,鐵路方面回復,株洲至長沙客票為5.5元,加手續費1元,合計應為6.5元,補票員多收了0,5元,為表示歉意,多收的票款給予退還。這以后,原告又幾次乘坐k510次列車,發現列車依舊是按7元補票。為維護自己和其他旅客的權益,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返還多收的補票款0.5元,并在湘粵兩省主要新聞媒體向其賠禮道歉,同時另行賠償其精神損失人民幣2萬元。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經審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據報載,該院立案庭的解釋是,事情發生后,被告方對該次列車多收票款的行為進行了處理和整頓,同時先后多次派員專程到株州和原告聯系,將多收的票款退還,對其監督行為表示感謝,并向原告提出聘請其為行風監督員的邀請。而原告拒絕接受被告的主動協商,其訴訟請示隱含?°炒作?±成份,屬于濫用訴訟權利。故該起訴不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和立法精神,裁定不予受理(參見吳湘韓:?°法院將對濫用訴訟權利

行為慎重立案?±,載《中國青年報》,200210月9日)。

?因不服長鐵法院民事裁定,佘忠民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上訴,認為起訴是否受理,應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進行審查,一審法院沒有認定上訴人的起訴與該規定不符之處,無法令上訴人心服口服。

2003年2月,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裁定:撤銷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不予受理的裁定;本案由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受理。目前案件正在審理當中。

第三節 價格法 引言:問題的思考

?教材中《價格法》的體系位置及其理由 ?《價格法》篇章結構及其理由

?《價格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

消費者問題主要表現在信息、價格、質量等

一、《價格法》的法律性質

1、價格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

傳遞資源配置的信號,是權利交易的衡量標準。

2、價格在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問題

(1)宏觀:價格不能反映價值,誤導市場資源配置;導致宏觀經濟的失控(2)中觀:利用價格手段進行各種損害競爭者的行為;(3)微觀:價格信息存在欺詐等;

3、價格法調整的社會關系

(1)立法宗旨:“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價格法》第1條)

(2)法律結構: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政府的定價行為、價格總水平調控、價格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七章

(3)主體:經營者、消費者、政府;第37條的分析:“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4、結論:價格法是典型的經濟法

二、消費者權益的價格法保護

引言:案例討論

三個大學生對餐館燈箱廣告中對國家公務員的優惠,認為是對非公務員包括自己的歧視,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權,并給自己帶來了傷害,故向法院起訴,要求退款、賠禮道歉并撤除該廣告。法院最終以“經營者沒有強迫消費者消費,平等權沒有受到侵犯”、“對不同消費者采用不同價格,是適應市場需要的競爭手段,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兩個理由,駁回其關于退款和賠禮道歉的要求,但認為該廣告確實帶來了負面影響,“同時也給社會的其他消費群體以不良感受”,應予拆除。

第一種觀點

經營者沒有強迫消費者消費,平等權沒有受到侵犯;對不同的消費者采取不同的價格,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競爭手段,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但該廣告確實帶來了負面的影響,同時也給社會的其他消費群體以不良感受,應予拆除。

第二種觀點

經營者對不同的職業施以差別對待,而且沒有合乎道德和社會進步的積極理由,應當視為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權,且這一侵權給當事帶來了一定的傷害。

第三種觀點

退款、賠禮道歉是民事請求,而撤除廣告則屬于行政管理的請求。而前者并未侵犯平等權(即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而后者侵害的是社會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由于廣告涉

及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影響到不特定的多數人即非公務員群體的利益涉及公共的利益,因此對廣告行為監管,屬于行政管理范疇。

本案的經濟法研究課題

1、現實總結

總結、歸納與類型化現實生活中人們普遍予以接受的優惠措施中的主體與理由。軍人、學生、教授、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老少邊窮地區的政策優惠(包括稅收優惠與國家補貼);賦予優惠者主體特征。

2、理論歸納

歧視與優惠的理論研究

(一)法律規定分析 《價格法》第14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價格違法行為的類型化研究

?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壟斷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一、二、五種行為)?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價格欺詐行為(第四、六種行為)?經營者與社會的關系:擾亂市場秩序(第三種行為)?特殊行為:牟取暴利(是否屬于損害消費者權益?)

(三)牟取暴利研究 引言

(1)字義解釋

牟:力求得到;目的在于 [seek;obtain] 牟取:謀取,尤指以不正當的或非法的手段取得金錢

暴利: 用不正當手段在短時間內獲得的巨額利潤(2)法律規定

《價格法》(1997年)、國家計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1995年)均未作規定。(3)問題的背景

(4)研究思路:暴利是否合法--何以產生暴利--何以獲得巨額利潤--利潤的產生--價格的本質

1、生活現象觀察:

紅燈籠拍賣、礦泉水價格現象

2、價格的兩種不同認識

(1)客觀價格論(勞動價值論):價值決定價格;價值是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因此價格標準是客觀的;

(2)主觀效用論:價格取決于不同主體的主觀效用評價

3、法律的規定

(1)思路與邏輯:禁止暴利--允許合理利潤--測定與公布合理價格--確定合理價格的制

定規則、合理的利潤率、差價率(2)《暫行規定》第五條

“商品的價格和服務的收費標準(以下統稱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運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實現的利潤率除外。(3)《暫行規定》第六條

“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以其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測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系或者與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場供求狀況和不同行業、不同環節、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規定。”(4)《暫行規定》第七條

“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測定和規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測定和規定與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

4、結論

(1)此種規定的不現實性:高昂的管理與監督成本;(2)此種規定的理論基礎:客觀價格論與政府萬能論;(3)牟取暴利的法律調整

--法律只能規定價格行為本身,而不能規定價格結果; --價格結果只能由市場來決定,由主觀的效用評價與客觀的供求關系決定,其最終結果由勞動價值決定;

--市場經濟下的暴利是客觀存在的,應予以確認,只要競爭的正常的、手段是合法的,并通過稅收等方式加以調節。其原因是利益的復雜性。

--法律調整的核心是市場秩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公平、自由競爭的維護 --其它啟示

(四)價格歧視

案例討論

“博士3折,碩士4折,博士研究生5折,碩士研究生6折,重點本科7折,如果沒有大專以上文憑,對不起,本店概不打折。”近日,西南交大附近一服裝店貼出這樣一則告示。一位學生蘇燕看中了店里的一件黑色毛衣,毛衣標價120元,但她身上只帶了60元。她要求老板娘打個5折。老板娘看過她的學生證后,指著墻上貼著的打折規則告訴她,由于她只是個本科生,不能享受這樣的折扣。

蘇燕很想不通:“憑什么學歷低點買衣服就要貴點?”她認為老板娘是在搞學歷歧視,因為學歷并不能代表一個人身份的高低,不能以此決定一個人該受到什么樣的待遇。成都劉范楊張律師事務所范安彬律師認為,法律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不能以學歷作為折扣高低的標準,但該服裝店的促銷手段已經涉嫌消費歧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不管是商家還是經營者,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消費歧視。

三、其他價格法律制度

(一)價格法中的宏觀調控制度

1、價格種類

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2、宏觀調控措施

(1)重要商品儲備制度(2)價格調節基金制度(3)價格監測制度

(4)價格干預措施:限定差價率、規定限價、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5)緊急措施: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全面凍結價格

(二)價格聽證制度

1、概念

價格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包括調整,下同)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聽證的主要形式是聽證會。

2、基本內容 (1)主體:

主持人:政府價格部門負責人

聽證代表:經營者代表、消費者代表、政府部門代表;

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

代表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3、法理討論:程序的意義 (1)保障實體內容

實體權利需要程序加以落實與保障(2)實體決策正當化

獲得一種合法性,南京公交車案件(3)解決實體決策的難題

分蛋糕;法院審判實踐中的競價制度;商標抽簽;(4)程序的獨立價值:人格尊嚴

第四節 廣告法

提出的問題

一、廣告法的性質

問題思考

?招聘廣告是否屬于廣告法的調整范圍? ?征婚廣告是否屬于廣告法的調整范圍? ?公益廣告?

?光頭廣告、賣臉廣告? ?法律應如何調整?

?為什么不能適用廣告法的調整?

1、廣告的概念與法律性質

(1)概念: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2)民法上的性質:邀請要約

(3)經濟法上的性質:消費者獲得信息的主要渠道;

(4)結論:個體與社會整體角度的區別立場;事后救濟與事前整體預防的區別;產品質量法與

產品責任法的區別。

(5)理論延伸:格式邀請要約?

2、廣告涉及的法律主體

(1)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2)廣告經營者

“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3)消費者:廣告的接受者(4)廣告監管者

a--為何廣告需要監管:消費者利益;正當競爭秩序;因此關系著社會整體利益;無法依賴相關主體的自我約束與自律。

b--如何進行監管:事前審查;事中檢查;事后處罰; c--難題:非法進入者的監管難題;監管主體多元化。

(5)其他相關主體: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第38條)

3、廣告法的調整對象

(1)廣告主體相互之間的關系:既包括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合同關系),又包括廣告主與廣告主相互之間的關系(競爭關系,如貶低同行),還包括廣告經營者相互之間的關系(競爭關系,如回扣);

(2)廣告主體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從事虛假廣告,提供虛假信息;(3)廣告監管主體與廣告主體之間的關系:監管關系

二、廣告的法律規則

(一)廣告的基本法律原則

1、真實原則

(1)原因:廣告的性質與任務決定;(2)表現:正面規定(第3、9、10條);反面規定(廣告不得虛假,第4、11條);(3)問題討論:真實的表現問題;消極真實的問題;法律真實與藝術夸大之間的關系。

案例:“白麗香皂,今年二十,明年十八”的真實性問題;“巨人巨不肥,一天減一斤”的真實性問題。

2、合法原則

(1)表現: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廣告法》第3條)、“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廣告法》第5條)

(2)“合法”之“法”:當是指其他領域法律對于廣告之商品、服務內容之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應包含《廣告法》本身,否則其他原則將沒有任何意義與必要。(3)理論引申:如何對待法律條文中的“法”?

《民法通則》第37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3、誠實信用與公序良俗原則 (1)法條規定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七條:“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2)具體體現:各種廣告規則

(二)廣告的具體規則

1、正面要求

(1)廣告內容清楚明白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第9條)

(2)數據內容的真實準確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第10條)

(3)專利的真實性與明確性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第11條)(4)廣告的可識別性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第12條)

2、禁止性條款

問題討論

?人體彩繪廣告的合法性;

?江蘇某酒廠“江蘇省人民政府宴會指定用酒”廣告的合法性; ?包子店打出的“本店包子絕對不含毒鼠強”的廣告牌合法性

(1)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禁止性條款:第7、第8條

a、國家尊嚴

?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b、公序良俗

?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c、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2)維護競爭秩序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12條)(3)藥品廣告的特殊規則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第14條)

立法背景決定了此條在廣告法中的地位

三、廣告的法律調整

1、違法廣告的種類

(1)狹義違法廣告

損害國家與社會整體利益,雖然廣告內容可能是真實的或者與真實性無關(如“玩美女人”廣告)。

(2)侵權廣告

一是侵犯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雖然廣告內容是真實的;

二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商品聲譽、商業信譽、商標專用權等,雖然廣告內容可能是真實的;

(3)虛假廣告

2、違法廣告的法律責任

(1)狹義違法廣告的法律責任

?案例討論:佳能產品廣告中的民事索賠問題 ?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第39條;

?研究之一:對于此類違法廣告,消費者能否追究其民事責任?

?研究之二:消費者能否針對廣告監管部門的行政不作為(不予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2)侵權廣告的法律責任

?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追究民事責任。“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第四十七條)?關于特型演員廣告的法律問題;

?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賠償損失;停止侵權。?停止侵權的現實難題:金湖大橋的問題。

(3)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第38條

--廣告主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明知與應知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承擔連帶責任 ?行政責任:第37條

--廣告主停止發布、消除影響、罰款

--廣告經營者沒收廣告費用、罰款、停止廣告業務 ?刑事責任:第37條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第五節 產品質量法

若干事件回放:

美國環境保護署指控杜邦產品存在健康風險

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

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

三菱汽車安全隱患事件

松下手機大規模返修事件

一、產品的概念

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指出:“產品是具有真正價值的、為進入市場而生產的,能夠作為組裝整件或者作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體組織、器官、血液組成成分除外。”該定義用

概括的方式,界定了產品的內涵。

《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規定,“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和狩獵物以外的所有動產,即使已被組合在另一動產或不動產之內。初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產品,不包括經過加工的這類產品。產品也包括電。”與美國相比,其所界定的產品范圍略微狹窄。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

產品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首先,必須經過加工、制作。這就排除了未經過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礦、天然氣、石油等)及初級農產品(如未經加工、制作的農、林、牧、漁業產品和獵物)。其次,用于銷售。這是區分產品責任法意義上的產品與其它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這樣,非為銷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產品范圍的擴大

智力產品如書籍、電腦軟件、裝飾裝修設計等,若這些產品本身帶有缺陷,也會給用戶或消費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和財產損害。

如法國巴黎法院1986年審理了一起因書籍引起的產品責任案件,該案被告是此書的作者和出版商,作者在書中介紹了野生胡蘿卜的價值,但對其外觀沒有詳細描述,僅簡單附了張照片。讀者讀了此書后,誤把毒芹認作野生胡蘿卜,食用后受到傷害。法院即判決作者和出版商一起對讀者承擔責任。

美國航空地圖事件

二、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之涵義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有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是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了上述要求,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害而應依法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其中,承擔民事責任分別指承擔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侵權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 區別在于:

(1)判定依據。前者判定依據包括:默示擔保、明示擔保、產品缺陷。只要不符合三項依據之一,生產者、銷售者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后者判定依據僅指產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險。(2)承擔責任的條件。前者只要產品質量不符合默示擔保或明示擔保之一,無論是否造成實際損害,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后者承擔責任的條件是產品存在缺陷,并且實際造成了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

(3)責任的性質。前者包括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侵權賠償責任,其中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屬于合同責任。而后者僅指侵權責任。

聯系:產品質量責任包含產品責任,即產品侵權賠償責任。

三、瑕疵與缺陷

廣義地說,產品不符合其應當具有的質量要求,即構成瑕疵。狹義地說,瑕疵僅指一般性的質量問題,如產品的外觀、使用性能等。

缺陷是指產品有較大的質量問題。

但我國立法未對瑕疵作出明確界定。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4條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瑕疵”的外延更廣。該法第22條第1 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障

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合同法》第169條、第191條、第370條、第417條均使用了“瑕疵”這一術語。

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將缺陷分為:制造缺陷、設計缺陷、警示缺陷和說明缺陷。對缺陷的判別采“消費者期待”標準和“風險和利益平衡”標準。實踐中,經常將兩標準結合起來運用。有人認為,在美國判斷缺陷的具體判斷標準實際上有三種:一是成本和效益標準;二是消費者期待標準;三是兼顧成本與效益和消費者期待標準的混合標準。

《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規定:“考慮如下情況,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即屬于缺陷產品。”其將缺陷的定義建立在產品的安全性之上,表明了產品嚴格責任的立法基礎。

兩者的共同之處在于:第一,都是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第二,都應當承擔質量責任(但對瑕疵,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說明或者用戶、消費者在購買該產品前已經知道的除外)。兩者的區別在于:

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說一輕一重。

第二,可否接受:對于瑕疵,用戶、消費者已經知道的,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對于缺陷,原則上不應接受。

第三,向誰索賠;對于瑕疵,直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該第銷售者賠償后,其還可以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對于缺陷,可以向銷售者,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生產者、銷售者之間可以根據實際責任情況向對方追償)。

第四,賠償的方式:對于瑕疵,由銷售者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以至賠償損失;對于缺陷,以損害賠償為原則。

第五,訴訟時效: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缺陷的種類:

制造缺陷

顧名思義,是由于制造過程出現問題而產生的缺陷。在美國目前的產品責任領域,制造缺陷井非一個有很大爭議的問題。一旦歸責原則從疏忽責任變成嚴格責任,免除了原告對于被告疏忽的證明負擔,制造缺陷的案件就變得相對容易起來

設計缺陷

設計缺陷是產品設計本身存在的缺陷。警告缺陷

對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的要求,四、關于產品責任主體

單一主體說。以《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為代表,認定產品生產者為產品責任承擔者,并對生產者做擴大解釋,以涵蓋銷售者、進口商等責任人。

復合主體說。以美國為代表,認定產品制造者或銷售者為產品責任人,并分別界定其范圍。美國的產品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主體規定的范圍要廣得多。

我國產品責任主體與各國基本一致,即包括生產者和銷售者,但沒有對其范圍作出規定。在確定產品缺陷責任時,規定采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對生產者采用嚴格責任,對銷售者則實行過錯責任。

五、產品責任歸責原則 1.合同責任原則 2.過錯責任原則

英美法中的疏忽責任理論(negligence liability)疏忽責任是指,由于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疏忽,造成產品缺陷,致使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對此,生產者和銷售者應對其疏忽承擔責任。(1)被告有盡到合理注意(reasonable care)的義務;(2)被告違背了該義務,即確有疏忽之處;(3)由于被告的這種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損害。即原告必須證明自己是因產品的缺陷而遭受傷害,而且該項缺陷在產品離開被告的控制時業已存在。

要證明某個產品有缺陷往往很困難,甚至不可能。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法官逐漸對原告采取了減輕舉證責任的態度,采用“事實自我證明”原則(resipsa loquitui,the thing speaks for itself)。

擔保責任理論(wananty liability)擔保責任是指,因產品有缺陷,銷售者或生產者違反了對貨物明示或由法律規定的默示責任。在英美法系國家,這種擔保責任分為兩種:一是明示擔保(expre warranty);二是默示擔保(implied warranty)。前者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后者是基于法律上的規定。

明示擔保(warranty)。明示擔保是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對產品的性能、質量或所有權的一種聲明或陳述。它一般載于產品標簽、廣告或使用說明上。如食品罐頭類標志所表示的成分,廣告上所記載的特殊功用或效能,說明書上所列的事項等。

默示擔保(implied warranty)。默示擔保并不取決于銷售者或制造者的口頭或書面表示,而是依法產生的。

無過錯責任原則(liability without negligence)嚴格責任原則(strict liability)只要產品有缺陷,對消費者和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因而使他們人身遭受傷害和財產遭到損失,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應對此負責。

格林曼訴尤巴電器產品公司案(greenman power products inc.)greenman rule.嚴格責任的進一步發展:

選擇責任說。受害人可以向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提起賠償之訴。

共同責任說。兩個以上的被告共同參與。

行業責任說。受害人可以將產品的整個生產部門作為被告并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要求:第一,產品是按照整個生產部門的標準進行生產的;第二,產品的生產是整個生產部門共同完成的;第三,產品存在缺陷;第四,原告遭受了產品損害;第五,產品缺陷于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市場份額責任說。按照被告的產品在市場上所占份額來確定其所應承擔責任的大小。這一責任理論解決了現代社會大規模生產所產生的損害問題。

六、抗辯事由 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規定甘冒風險為抗辯事由,即消費者發現了產品缺陷而愿意承受的,生產者不承擔責任。同時規定,產品的誤用可以成為抗辯的理由。至于“發展風險”即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之缺陷是否為抗辯理由,多數州將其作為免責條件。原告自己的疏忽行為(plaintiff’s contributory negligence)風險的承擔(aumption of risk)非正常使用產品(abnormal use)特殊敏感性或過敏

《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規定生產者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 未將產品投入流通;

缺陷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并不存在;

產品非生產者為銷售或經濟目的而制造或分銷; 為使產品符合強制性法規而導致缺陷;

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不能發現缺陷存在;

零部件制造者能證明缺陷是由于裝有該零部件的產品設計或制造者的指示造成。《指令》同時規定,成員國可對發展風險作為抗辯事由作出保留。

我國立足自己的國情,借鑒國外經驗,規定了生產者對產品缺陷的免責事由:(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

(2)產品投入流通時缺陷尚不存在。

(3)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在判定是否屬于發展風險時,應以當時社會具有的科技水平為依據,不是依據生產者掌握的科技水平。如此規定,有助于鼓勵科技進步,激勵生產者開發新產品,使用新技術,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七、損害賠償

根據美國產品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美國產品責任損害賠償的項目可包括下列方面:

(一)人身傷害: (1)因肢體傷殘所遭受的痛苦;(2)精神上遭受的痛苦;(3)生活收入的損失以及失去謀生能力的補償;(4)過去和將來必要合理的醫療費用開支。

我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最高院解釋)(二)財產損失

案例:1993年,一個名叫安德遜的美國女子駕駛一輛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生產的雪佛萊-馬利布,因尾部被另一輛汽車撞擊,油箱漏油而引起爆炸。她的四個子女和一個朋友在事故中被嚴重燒傷。法院判決通用汽車公司向他們支付損害性賠償一億零七百萬美元,懲罰性賠償四十八億美元。這是美國歷史上,因產品問題引起的責任事故中,賠償額最高的一起案子。

(三)懲罰性賠償 (punitive damages)懲罰性賠償,也稱示范性的賠償或報復性的賠償,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是英美法系在侵權行為法領域內普遍設立的一種制度,也是在產品責任立法領域里具有典范意義的《美國產品責任法》中一個富有特色的重要制度。

懲罰性賠償的價值 :

1、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中國受大陸法系的影響,認為損害賠償無論在侵權還是契約領域都只能以補償為特征,即補償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這種補償從理論上來說,著意于使受害人得到的補償與其損失基本相當,不使其因其損害而獲利,實現了形式上的公平,但對于受害人來說,其損害卻并不是補償所能全然彌補的。而且,基于訴訟成本與收益的考慮,受害人對訴訟就會心生猶豫。

2、懲罰性賠償可以在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之間尋求力量的平衡。

3、懲罰性賠償加強了對受害人精神損害的賠償。

4、懲罰性賠償對于企業產品質量提高的促進作用。

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為了懲罰與預防,即懲罰侵權行為人,使其在侵權行為中無利可圖,同時告誡侵權行為人以及其他人不要再為類似行為。

依據美國侵權法中的“深口袋理論”,只有加大對其的處罰力度,才能懲戒其對公眾安全的懈怠,使其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昂貴代價,惟其如此,才能為后來者提供教訓,遏制侵權行為的繼續發生。

懲罰性賠償的負面作用 :

1、懲罰性賠償存在的合理性問題。

在大陸法系國家,懲罰性賠償在現存法律中找不到任何依據。因為根據傳統民法觀點,在民事賠償責任中,受害人就其損害范圍獲得的補償是有充分根據的,因為這部分利益始終屬于受害人,并不因侵權或違約行為而發生分離,對其的補償就是對受害人權利的恢復。而在懲罰性賠償中,受害人得到的補償往往超出其實際損失的范圍,因而形成了受害人因受害而得利的局面。這在一些激烈反對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學者看來,是與基本法理想沖突的,是對社會公序良俗的挑戰。

2、懲罰性賠償與科技進步問題。

由于生產者對新產品、新技術投入市場以后的風險無法充分預見,礙于懲罰性賠償的威懾,在心理上存在懼怕承擔高額賠償的恐慌而不敢開發、研制新產品、新技術,從而束縛了企業創新的手腳,這對技術的更新,社會經濟的發展都造成了抑制作用。這是懲罰性賠償一個不能回避的弱點,也是眾多學者反對在產品責任領域內建立懲罰性賠償的最主要原因。

3、懲罰性賠償與消費者的道德風險

懲罰性賠償巨額利益的驅動必然會誘使某些心術不正的消費者通過不正當手段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問題:

中國產品責任是否應或應如何規定懲罰性賠償?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八、產品責任的司法救濟

(一)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

經濟法概論課件篇三

一 經濟規制法的特征

1)社會公共性 2)經濟性 3)平衡協調性 4)多層次性 5)政策性

二 經濟法價值目標

1)社會經濟秩序 2)社會經濟效益 3)社會經濟公正 4)社會經濟自由 5)社會經濟安全

三 不正當競爭行為

1)種類:

(一)假冒、仿冒行為(混淆行為、混同行為)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1)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同類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2)銷售明知是仿冒注冊商標的商品。(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1)混淆對象是知名商品

(2)混淆手法是從名稱、包裝和裝潢三方面入手。

(3)他人因客觀敘述商品而正當使用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與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似,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標志和偽造產地。

5、在商品上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強制性交易行為(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為了排除競爭,限定他人必須購買其指定的某一經營者的商品的行為。

(三)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行政壟斷行為)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四)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五)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指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違法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七)低價銷售行為

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八)不正當有獎銷售

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服務時,欺騙性的有獎銷售行為和超過法定限額的巨獎銷售行為。

(九)詆毀商譽

指經營者故意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謀取不當競爭優勢的行為。

(十)搭售行為

指經營者銷售某一種商品時,利用其經濟優勢,強行附加銷售另一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十一)通謀投標行為

分為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與投標者與招標者之間串通投標。2)損害賠償責任:

(1)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

(3)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經營者集中方式: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的權利: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獲得有關

8)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

(1)生產者、銷售者、服務者承擔

——銷售者的責任: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銷售者有追償權: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

——銷售者、生產者的責任: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銷售者、生產者有追償權: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服務者的責任: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銷售者和服務者的責任: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2)舉辦者與出租柜臺者承擔

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消費者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

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3)變更后的企業承擔

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4)營業執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擔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5)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的連帶責任——明知或應知情況下,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能指明廣告主名稱和地址的,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的性質:社會團體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消費者協會不能以自己名義代表消費者起訴 消協職能: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3.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5.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7.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退一賠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欺詐:指經營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中,以虛假陳述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致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

五 產品質量法

1、生產者承擔缺陷責任的條件 (1)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產品存在缺陷。

——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即產品造成了對消費者的人身傷害或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

——產品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聯系。(2)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3)免責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2、銷售者承擔缺陷責任的情形

(1)銷售者自身過錯導致產品存在缺陷并使他人損害。(2)銷售者非自身過錯致產品存在缺陷,但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并且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

3、責任的性質——連帶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4、訴訟時效:《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5、缺陷責任和瑕疵責任的區別: 1)概念區別:

瑕疵:合同法上的概念,指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質量標準。瑕疵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缺陷:產品質量法上的概念,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不符合該標準。” 2)承擔責任主體的區別: 承擔瑕疵責任主體: 銷售者(享有追償權)承擔缺陷責任主體: 生產者; 銷售者;

檢驗機構及認證機構檢驗結果不實的賠償責任; 認證機構違法使用認證標志的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連帶責任 3)責任形式:

瑕疵責任: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

缺陷責任:賠償損失:人身損失、財產損失、精神損失

六 商業銀行法

1.吊銷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情形:

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 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 2.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的條件:(1)商業銀行設立條件

1)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實繳資本: 全國性商業銀行10億元;城市商業銀行1億元;農村商業銀行5000萬元

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2)分支機構的設立 1)經銀監會審批 2)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3)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4)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5)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3)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1)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2)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4)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4)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條件:

1)資產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2)債券余額要求: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支付利息能力的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投資取向的要求: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利率水平的要求: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 房地產法

1.劃撥 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所有償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a.特征

對象:是國有土地 是一種行政行為 沒有期限限制

兩種形式:有償 無償 b.適用范圍: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c.流轉的限制——轉讓的途徑

第一種:原使用人辦理出讓手續,再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種:經審批將劃撥土地轉讓給受讓人,由受讓人辦理出讓手續

第三種:經審批,轉讓后不辦理出讓手續,由轉讓人將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出租的限制

房屋出租時,租金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抵押的限制

建筑物設抵押權的,當實現抵押權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從拍賣價款中優先支付——強制執行

法院為強制執行而拍賣當事人所有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從拍賣價款中優先支付 2.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范圍:(1)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這項國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的行為。盡管出讓人要向受讓人交付土地,由受讓人占有適用,但出讓合同不是轉移土地所有權。通過出讓方式創設土地使用權,有嚴格的限制,一般必須具備兩個條件:a必須是國有土地。我國土地使用權適用制度只是針對國有土地而言的一種出讓制度,農村土地不得采用出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城市規劃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后,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b必須經政府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定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2)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包括地域范圍、土地范圍和建設項目范圍三個方面。

a地域范圍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定空間地域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即城市人民政府編制并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所劃定的范圍。一般包括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b土地范圍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只能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確需占用的,須先依法將其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可出讓。

c建設項目范圍 在我國,除了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外,其他建設項目,如工業、商業、旅游、娛樂、住宅等用地,原則上都應采取出讓的方式提供建設用地。3.土地閑置的法律后果: 1年未動工的,交20%閑置費

2年未動工的,無償收回,注銷土地使用證 4.征地審批的權限: a由國務院批準: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b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務院審批以外的土地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的條件:

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交回。也可以自愿交回。期限:30年

6.土地確權糾紛處理的程序: 1協商

2強制前置的政府行政處理 3行政訴訟(30日訴訟時效)注:

單位之間爭議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或縣級以上政府處理 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7.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方式:可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

可以合法繼承 限制:

1轉讓應經發包方同意

2流轉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3流轉期限不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5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農用地使用權,必須經村民委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政府批準

8.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效力: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集體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無須登記發生效力,但是互換與轉讓只有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9.集體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協商、所適用之情形: 農業用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 第一,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與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體參與下簽訂轉包合同; 第三,承包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第四,以拍賣、協議、招標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荒地的開發、使用權。

10.農用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與一般仲裁的區別: 農用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 一般民事仲裁

與政府的關系 受指導和扶持 獨立 是否經協議 否

是 仲裁后是否可是(30日訴訟時效)否 以訴訟

管轄限制 土地所在地 無

八 稅法

1.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劃分之標準: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3)提供勞務的場所。(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根據上述規定,中國企業都是居民企業,但外國企業并非都是非居民企業,如果外國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位于中國境內,也屬于居民企業。原內資企業都是居民企業,原外資企業由于是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因此,也屬于居民企業。2.延期繳納稅款的出境限制:

欠稅納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在出境前向納稅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而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

3.征收個人所得稅之情形:

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項內容: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也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去的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組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勞物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中種債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8、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9、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征卷、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于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

11、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項應稅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征稅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有:

(一)個人取得“菜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頒發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二)個人取得由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的攬儲獎金。

(三)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償款優待收入。

(四)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股民個人因證券公司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從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

總結

、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征券。

(七)辭職風險金。

(八)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難以定界是哪一項應稅所得項目,由

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定。

九 環境保護法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a過錯責任構成要件: 1)行為有違法性 2)有損害后果

3)違法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有過錯 b 無過錯責任構成要件: 1)構成環境損害的事實

2)損害與環境污染之間有因果關系

經濟法概論課件篇四

經濟法概論 第一章 緒論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下列四個方面的社會關系:1國名經濟管理關系;2經濟協作關系;3市場經濟主體在內部經濟管理中產生的經濟關系;4涉外經濟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就是由經濟法所確認和調整的在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構成的。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經濟管理,經濟協作和經濟組織內部活動,并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經濟法律主體包括:1國家;2 國家機關;3企業等法人;4非法人經濟組織;5農村承包經營戶;6個體工商戶;7公民;8外國經營者。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行為,無形資產等。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概念:全部資產由股東出資構成,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的財產對公司承擔責任得以公司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分為:一般有限公司,一人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總公司和分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金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到達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共同自定公司章程;由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由公司住處。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1確認股東數額并達成協議;2訂立公司章程;3認繳公司資本(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底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再5年內繳足,最底限額為人名幣3萬元);4公司設立登記。

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章程鎖定價額,應由交付該資本的股東補交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及管理機構: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對于公司增加或較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的形成,以及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定,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2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3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機構(經理是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機構)4監事和監事會(監事會是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機構)5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義務。

1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1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1 個自然人股東或1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1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名幣10萬元。股東應當為1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資產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1確定公司設立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式和募集方式設立);2確定公司發起人;3訂立公司章程;4公司股份的認繳及募集;5建立公司機構;6公司設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繳足,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合伙是自然人之間為聯合起來從事經營活動而可以采取的唯一選擇,因此,合伙企業是一種具有悠久歷史的企業組織形式。合伙企業的特征:1合伙企業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經濟組織;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3合伙企業的設立和內部管理是以合伙協議為基礎的;4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1有2個以上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3由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由合伙企業的名稱;5有經營場所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成立之后解散之前,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去的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為。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伙是指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退出合伙企業,失去合伙人資格的法律事實。退伙的種類: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注: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1在投資方面,個人獨資企業是有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2在產權關系和組織管理方面,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即投資人對個人投資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3在法律地位方面,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4在責任承擔方面,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具有經營性;2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違法性;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是上交易;2商業賄賂;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4侵犯商業秘密;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6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而銷售商品;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8商業誹謗;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0公共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

商業賄賂: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問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商業秘密使之不公平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具有下面三項基本條件:1秘密性;2保密性;3實用性。

有以下情形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擠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典型的橫向壟斷協議: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5聯合抵制交易

第十五章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工業產權是人們依照法律對應用于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區內享有的專有權。

工業產權主要是指專利權和商標權。

工業產權的四個特征:1專門法律確認;2專有性;3時間性;4地域性。專利權的主體,是指專利申請并獲得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

專利權的客體:1發明;2實用新型;3外觀設計;4對專利權客體的限制。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1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1)新穎性(2)創造性(3)實用性;2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專利權人的權利:獨占權,轉讓權,許可權,標記權,排除侵害權,放棄專利權的權利。

專利權的期限:專利權在我國的期限,根據專利權規定,發明專利權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為10年,均已申請之日起算。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那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具有時間性,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該限期從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章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生產,流通,交換,消費領域中因產品質量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限于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分為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和要求,由認證機構對企業質量體系進行審核,評定,確認符合標準要求時,由認證機構向企業頒發認證證書,以證明企業質量體系附和相應要求的活動過程。產品質量認證,是由公正的第三方依據產品標準和相應的技術要求,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測試,確認并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方式來證明某產品。

產品質量監督包括三個層次的監督,即:國家監督,消費者監督和社會監督。

銷售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商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申明的;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未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收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十七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的市場主體。消費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消費者的消費活動屬于生活消費;2消費者消費的客體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3消費者的消費活動表現為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4消費者主要包括個人消費者,但也不排除單位消費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于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以及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等行為。另外,鑒于我國的基本情況,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各種生產資料的生產性消費活動,亦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消費者的權利: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著權,公平交易權,受償權,結社權,獲得知識權,受尊重權,監督權。

經營者的義務:依法定或者約定履行義務;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提供真實信息;出具憑證和單據;保證質量;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論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節;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第十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行為;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3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對性。

合同的種類:1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但是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是合同當事人中一方負有義務,另一方不負有相對義務的合同);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3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4偌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偌成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偌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別的法律意義在于他們的成立與生效時間不同。偌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但實踐合同的當事人不但需要就合同的內容分達成合意,還須完成特定給付);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6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合同的基本原則:1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2當事人自愿訂立合同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口頭形式(口頭形式包括以電話和交談形式訂立的合同)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一般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場所;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或者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規定的要約的構成要件是:1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偌,要約人即受該要約的約束。

要約不等同于要約,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1要約邀請的直接目的是誘使他人向行為人發出要約,而不是期待他人承偌,盡管最終的目的是成立合同。2要約邀請的內容僅僅是訂立合同的建議,而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即使他人對此表示同意,也無法使合同成立。3要約要請示想不特定的人發出的,所以無法事先得知誰會成為要約人。4要約邀請反映的是合同成立的前期準備,尚未進入實質締約階段。邀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要求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偌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承偌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回的,并已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有下列情形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偌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偌;4受要約人對要約作出實質性變更。承偌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偌的構成要件:1承偌必須有受要約人作出;2承偌必須在合理期限內作出;3承偌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是承偌,而是新要約。承偌的內容并非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而承偌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的變更,即構成要約)。

承偌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對于受要約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承偌,應以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系統的時間為承偌時間。承偌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偌可以撤回,但撤回承偌的通知應當在承偌生效之前或者與承偌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締約過失責任,就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責任,是指當事人由于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而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是自締約人為訂立合同而相互接觸和協商期間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而非合同生效后產生的義務。

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滿足以下要見:1當事人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2又給另一方但是人造成損失的事實存在;3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有過錯。

締約過失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1含義不同。2責任方式不同。3責任范圍不同。4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的主體格式;2意思表示真是;3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合同生效的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不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并且也沒有附生効條件或者期限的,自成立時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成立,但因并不完全符合有關合同生效要見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需經有權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2行為人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3沒有處分權的行為人訂立的合同。

不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兩種特殊情形:1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代理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于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2超越代表權訂立的合同。

無效合同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成立,但因為欠缺生效的要見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違法性,2自始無效,3當然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絕對的。

無效合同的種類: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且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

無效的免責條款: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法定原因有:1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2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再被撤銷前是有效的。

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具體的處理方法是:1返回財產;2折價補償;3賠償損失;4收歸國家所有或者是返回集體,第三人。

抗辯權又稱異議權,是指債務人更具法定事由拒絕或者對債務人的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包括消滅的抗辯權和延緩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抗辯權分為: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正當處分其權利和財產,危機其債務的實現時,可以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行駛撤銷權或者代位權的債權保障方法。合同的保全制度有兩種:撤銷權和代位權。

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及有效的合同關系;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4履行期限已滿,但債務人未履行對債權人的債務,即債務人已處于遲延履行狀態;5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合同的權力義務終止的原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取;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行為。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提存機關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制度。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采取彌補措施;價格制裁;逾期利息制裁。違約責任的免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債權人放棄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二是存在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社會異常事件。

1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2 無效合同,有效合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全文閱讀已結束,如果需要下載本文請點擊

下載此文檔
a.付費復制
付費獲得該文章復制權限
特價:5.99元 10元
微信掃碼支付
已付款請點這里
b.包月復制
付費后30天內不限量復制
特價:9.99元 10元
微信掃碼支付
已付款請點這里 聯系客服
主站蜘蛛池模板: 中文字幕一区二区三区免费视频 | 欧美网站在线 | 热久久国产精品 | 羞羞影院男女午夜爽爽影视 | 成人三级在线观看 | 欧美人成在线观看 | 在线三级网 | 欧美视频免费在线播放 | 欧美日韩一区二区亚洲 | 国产a视频精品免费观看 | 日本大臿亚洲香蕉大片 | 精品欧美在线观看 | 好男人社区影院 | 亚洲三级影视 | 亚洲欧美二区三区久本道 | 一级毛片无遮挡免费全部 | 成年在线视频免费视频观看 | 亚洲香蕉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 免费午夜视频 | 午夜成年人视频 | 欧美色xx| 免费观看18视频网站 | 欧美福利 | 怡春院综合 | 国产 欧美 日产中文 | 一个人的视频日本免费 | 婷婷亚洲综合五月天在线 | 香港经典a毛片免费观看爽爽影院 | 亚洲综合小视频 | 91视频网址入口 | 国产精品午夜剧场 | 一区二区三区无码高清视频 | 成年人视频在线播放 | 黄色网址免费在线播放 | 国产视频一区二 | a级毛片黄 | 88av色| 中文字幕第98页小明免费 | 五月婷婷在线观看 | 亚洲欧洲视频在线观看 | 国产99在线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