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0年草擬的《內閣官制》中規定,侍郎、巡撫有奏事之權,但應經過內閣總理大臣。此項規定引發朝臣質疑不滿。幾經商討,次年最終頒布的《內閣官制》中規定,例應奏事人員須經“國務大臣帶領入對或代遞”,除“特旨召見及法令有特別規定者”。這表明當時( )
A.內閣危及君權 B.立憲之路艱難 C.內閣權力失控 D.君主權力加強
1910年草擬的《內閣官制》中規定,侍郎、巡撫有奏事之權,但應經過內閣總理大臣。此項規定引發朝臣質疑不滿。幾經商討,次年最終頒布的《內閣官制》中規定,例應奏事人員須經“國務大臣帶領入對或代遞”,除“特旨召見及法令有特別規定者”。這表明當時( )
A.內閣危及君權 B.立憲之路艱難 C.內閣權力失控 D.君主權力加強
答案:B
解析:根據“侍郎、巡撫有奏事之權,但應經過內閣總理大臣”“例應奏事人員須經‘國務大臣帶領入對或代遞’,除‘特旨召見及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可知,清末新政中侍郎、巡撫從起初有直接奏事之權,遭到保守勢力抵制后其奏事權最終被限制,這表明當時立憲之路艱難,故選B項;清朝內閣仍然是君主專制的產物,不會危及皇權,排除A項;題干主旨圍繞的是侍郎、巡撫的奏事權,而不是內閣的權力,排除C項;題干沒有涉及君主權力的加強,排除D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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