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
自然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
答案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洛克,孟德斯鳩,盧梭,杰弗遜
主要觀點:一 社會契約論。二 人權。“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壓迫是天賦的不可剝奪的人權”三 權力制衡和分權制度。
解析
自然法學派當今世界范圍內居主流地位的法學學派。代表人物為如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潘恩、杰斐遜等。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制定法之基礎的關于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自然法學派是指以昭示著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的標準,堅持正義的絕對性,相信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在人類制訂的協議、國家制訂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內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們的協議產生的規則本身的法學學派。自然法學派又可分為古典自然法學派和新自然法學派,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都是適應當時社會發展需要的,并產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在西方,每次社會大變革時期,自然法學總是作為一面旗幟,主導著西方社會法律發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法無明文不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權、權力分立等思想,都發端于自然法學的理念。
在17、18世紀反封建的啟蒙運動和革命斗爭中,代表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以強調自然法為特征的一個法學派別。一稱自然法學派。所以稱“古典”自然法學派,是為了與其他時代(古代、中世紀或20世紀)的自然法學說相區別,并表示自然法學說在17、18世紀最為盛行。萌發于古希臘哲學,其中智者學派將“自然”和“法”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則是專斷的,僅出于權宜之計。
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則斷定能夠發現永恒不變的標準,以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照。其中亞里士多德認為,有一種無論何處均具有同樣權威、通過理性可以發現的自然法或者正義。斯多噶學派引進了一種新的看法,并設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認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狀態則為理性控制的和諧狀態,但已為自私所破壞,故而應當恢復自然狀態,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羅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
中世紀教會法學者慣于使自然法與上帝法相一致,不過有的學者在自然法中強調上帝的理性,有的學者卻強調上帝的意志罷了。
啟蒙運動后,自然法理論終于變成一個獨立的理性主義思想體系。謂其獨立,是指獨立于教會與神學而言。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統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質必然必然產生的準則所構成。英國的霍布斯提出了社會契約假說,認為社會契約是為走出自私和殘酷的自然狀態、而賦予統治者以管理權的契約,但統治者必須遵守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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