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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篇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錄
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財務管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職責 1
第三章 主要制度與辦法及其修訂 3
第四章 對外會計報表的編制 3
第五章 財務檢查與監督 4
第六章 附則 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規、政策和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河南***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關聯公司是獨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在其授權范圍內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分子公司是指河南***集團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關聯公司是指河南***集團公司不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
第三條河南***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關聯公司必須依法設立會計機構,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及授權制度規定合理配備合格會計人員,任命財務負責人,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及時、準確、真實地核算企業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并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和關聯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
第二章財務管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職責
第五條集團公司設財務管理中心,各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下設財務部或設項目會計。
第六條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財務管理、資金管理、財務指標管理和財務風險預警與調控、融資決策;負責集團整體資金投資安排與調劑;負責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及辦法的修訂、完善;負責匯總、編制集團合并會計報表與集團財務分析;指導、檢查、監督分子公司的所有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集團對外財務資料的審核報送;外部審計的支持、配合;負責集團及分子公司主要財務人員的招聘、培訓、考核及調度。
財務管理中心對所屬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財務進行統一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定并確保各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財務部貫徹執行集團公司的各項管理辦法;擬定集團及其下屬分子公司的會計核算制度;對分子公司經營結果及財務數據進行認定和評價。
各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財務部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政策法規,在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框架內制定本公司的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同時報送集團公司財務中心審批后執行且備案,接受集團公司的財務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各公司應不斷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內部牽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記錄、計量驗收、財產清查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和科學的內部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
第三章財務管理的主要制度與辦法及其修訂
第九條集團財務管理的制度、辦法主要有:
1、集團會計核算制度
3、預算管理與管控辦法
4、資金調配與管控辦法
6、往來賬管理辦法
8、資產管理辦法
第十條財務管理中心每季度對各公司進行一次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全面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十一條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的修訂調整,由集團公司財務中心擬定,經集團公司總經辦會議討論通過,集團財務總監、董事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四章對外會計報表的編制
第十二條各公司須按照國家的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并上報。
第十三條外部投資者需要的會計報表應以中國會計準則的會計報表為基礎,按照外部投資者需要的會計準則進行轉換。
第十四條各公司的會計報表必須及時、準確和真實的反映本公司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
第五章財務檢查與監督
第十五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有權對各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經營成果真實、合法。
第十六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每季度應對各公司進行一次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全面檢查,并提出書面檢查意見。具體時間可根據公司業務實際進行安排,檢查內容包括各分子公司會計賬務處理的規范性和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每季度應進行一次財務預決算會議,對需結轉的收入和成本進行提前的規劃計算;各公司每季度應對大額的資產、負債和往來掛賬的費用進行清查、清收,確保財務預算的可靠性和會計制度執行的嚴肅性。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財務管理中心。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1、集團會計核算制度
3、預算管理與管控辦法
4、資金調配與管控辦法
6、往來賬管理辦法
8、資產管理辦法
附件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會計核算制度,根據《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行業會計制度,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集團公司會計機構設財務管理中心,在董事長和財務總監的領導下,開展具體的財務會計工作,并對集團公司負責。各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設財務部或財務崗,根據公司和項目規模配備財務經理、主管會計、出納等財務人員,財務行政管理模式自上而下縱向管理、橫向配合的財管形式開展具體工作。集團公司、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合格財務人員的任命、使用、配備歸屬集團財務中心財務總監和董事長直管,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財務部的業務受財務管理中心授權、指導和監管。
第三條財務會計人員須嚴格履行會計崗位職責,遵守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以下統稱各公司)。
第二章中國會計準則下的主要會計政策
第五條本公司執行的會計及財務制度為《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施工企業會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等。
第六條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條記賬原則和方法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實行借貸記賬法。
第八條公司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九條公司合并會計報表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財政部頒布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編制。
第十條公司的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
第十一條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出租開發產品按直線法進行攤銷。
第十二條公司對應收款項按年末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
第三章 會計科目的設置
第十三條置業類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并根據具體經營特點選用會計科目。非置業類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相應行業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各公司財務部在具體賬務處理中必須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在實際工作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二級、三級或四級科目,做好輔助核算。
第四章 會計憑證和賬簿
(一)從外公司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公司印章;
(二)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其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三)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和公司主要領導的簽名或蓋章;
(四)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公司的印章;
(五)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和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六)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公司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七)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八)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并連續編號。
第十六條按規定應該使用電子發票、稅控機打發票或定額發票的必須按其規定辦理。
(一)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七)當年內發現已登賬的憑證填寫錯誤時,應調整相關科目;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損益類的應當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用藍字更正。
第十八條根據公司的具體經營情況,公司設置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固定資產卡片或固定資產臺賬、出租開發產品臺賬等賬冊。
第三章資產
資產是指由以前交易或事項形成并由公司擁有和控制、預期會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資源。公司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十九條流動資產是指可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
第二十條貨幣資金指公司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在途資金等。
第二十一條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已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公司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處置短期投資時,應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按照投資成本計量,并按以下方法確定:
(二)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將投資者投入作為短期投資;
(四)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做為短期投資成本。
第二十二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和預付賬款。
(三)公司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不含應收票據)按年末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損失核算采用備抵法。
壞賬的確認標準: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4、債務人與其為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6、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收款項,由財務部提出核銷申請,確認為壞賬,;審計、法務部審核,經集團公司總經辦會計討論,報財務管理中心備案,經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董事長審核簽批后,確認為壞賬。
(四)待攤費用。按收益期分為待攤費用和長期待攤費用。待攤費用指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承擔、分攤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費用,如廣告費、租賃費等;長期待攤費用指公司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承擔、分攤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含五年)以下的各項資本性費用,如裝修費、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收益期限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不能使企業受益,應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
第二十三條存貨包括庫存材料設備、開發成本和開發產品、出租開發產品、低值易耗品等。
(三)盤盈的存貨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作為實際價格;
(六)各項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低值易耗品在領用時按一次性攤銷;
(八)在建開發產品為尚未建成、以出售為開發目的的物業;
(九)擬開發土地是指所購入的、已決定將之發展為出售或出租物業的土地;項目整體開發時應全部轉入在建開發產品;項目分期開發時,應將分期開發用地部分轉入在建開發產品;后期未開發土地仍保留在本項目。
(十)公共配套設施按實際成本計入開發成本,應在完工時分清屬于營業性配套和非營業性配套。非營業性配套攤銷轉入住宅等可售物業的成本;但如有經營價值且擁有收益權的營業性配套設施按照可售物業的收益范圍分攤單獨計入“出租開發產品”或“配套開發產品”。
第二十四條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依照集團低值易耗品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節長期投資
第二十五條長期投資包括公司持有時間準備超過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種股權性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其它債權投資和其它長期投資。
第二十六條公司對外投資必須組織人員對項目進行論證,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上報董事會批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長期投資在取得時按初始投資成本(含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入賬,實際支付的價款(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權利息)后的差額,作為投資成本。
第二十八條長期投資應根據持股比例分別采用權益法和成本法核算。
第三節固定資產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公司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如空調、復印機等。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含買價、運費和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入賬。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的購建、報廢、調入、調出、租出及對外作為投資等應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并應設置明細賬核算。
第三十三條固定資產應每半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并寫出書面報告,經本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總經理批準后計入營業外收支。
第三十四條固定資產以原值減累計折舊記入資產負債表內。
第三十五條在有關建造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與購買或建造固定資產有關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成本(包括在購建期間利用專門借款進行購建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予以資本化。在建工程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轉入固定資產。
第三十六條對固定資產在預計使用年限內按直線法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殘值率按5%。以前年度折舊年限與此不相同的舊固定資產,按照原折舊年限進行會計核算和折舊計提。
各類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率分別為:
第三十七條固定資產的管理依照集團關于固定資產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四節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無形資產是公司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如:軟件、商譽、專利權、商標使用權等。
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按實際成本計量。
第四十條無形資產自取得當月起按5年攤銷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第四十一條公司征用土地的使用權費用是為建造商品房的支出應列入商品房成本中,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第四十二條公司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取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負債
負債是指公司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負債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一節流動負債
第四十三條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股利、應交稅金、其他暫收應付款項、預提費用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等。
第四十四條公司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四十五條公司以現金或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支付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小于或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差額的計入資本公積或營業外支出。
第四十六條債務轉為股本的應按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作為實收資本,債務賬面價值與轉作實收資本金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第二節長期負債
第四十七條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
第四十八條各項長期負債應分明細進行核算將于一年內到期償還的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應作為一項流動負債,單獨反映。
第四十九條長期負債應當按照負債本金和債券面值、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并按用途分別計入成本或當期財務費用。
第五章所有者權益
第五十條所有者權益為公司投資者所享有的經濟利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益。
第五十一條實收資本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協議的規定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
第五十二條企業實收資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動:
(四)投資者按規定轉讓其出資的,企業應當于有關的轉讓手續辦理完畢時將出讓方所轉讓的出資額在資本(或股本)賬戶的有關明細賬戶及各備查登記簿中轉為受讓方。
第五十三條資本公積包括資本(股本)溢價、接受捐贈、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
第五十四條盈余公積金按照規定或經股東大會批準從凈利潤中提取,包括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達到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積可以用來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六章收入
第五十五條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
企業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第五十六條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四)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十七條銷售商品的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銷售折讓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收入。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減讓;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
第五十八條企業已經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沖減退回當期的收入;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退回的,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處理,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編制的會計報表有關收入、費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項目的數字。
第五十九條提供勞務的總收入應按企業與接受勞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的金額確定。
第六十條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發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
(一)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當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按下列方法分別予以計量:
(1)利息收入應按讓渡現金使用權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
(2)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第六十一條房地產銷售收入應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一)具有經購買方認可的銷售合同,購房款已全額收訖;
(三)與實測面積相對應的房款已經確定,可以開具發票。
(四)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十二條出租物業收入應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一)具有承租人認可的租賃合同、協議或其他結算通知書;
(三)出租開發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十三條經營租賃收入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確認為收入。
第六十四條勞務收入在合同規定的收款日確認為收入。
第六十五條資金使用費收入在合同規定的計息日或收款日確認為收入。
第六十六條其他收入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合理加以確認。
第七章成本費用管理
第六十八條開發成本費用包括開發成本和開發間接費用。開發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資本化利息。開發間接費用是指企業所屬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獎金、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第六十九條對工程項目的成本控制按下列規定執行:
(四)各公司財務部負責應同其他相關部門合作完成竣工決算工作,正確核算各項完工產品成本。
第七十條材料設備采購成本的管理。
(二)所購置的材料設備必須到貨并且審驗無誤后才能憑合同、驗貨報告、入庫單、貨運單據等有效原始憑證辦理付款手續。合同約定有預付款的按照合同執行,同時及時取得合規發票。
第七十一條期間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費用。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應作為期間費用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企業籌資發生的其它財務費用。期間費用直接記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二條公司對管理費用、營業費用、項目管理費實行預算管理。
第七十三條購買煙酒及其他禮品,單件金額在500元以上,或批量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應事先詢價、比價,比價單簽批至董事長,營銷推廣費、廣告費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應事先詢價、比價,比價單履行簽批至公司董事長,項目管理費如曬圖費、材料采購等比照辦理。
第八章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七十四條各公司每年應根據集團公司制定的戰略目標、生產經營任務等編制年度利潤計劃、確定目標利潤,并建立利潤分析制度、明確利潤的考核指標以及權責歸屬。
第七十五條各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凈利潤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按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等。
第七十六條各公司所得稅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核算。
第七十七條各公司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減去提取的盈余公積金等后為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
第七十八條利潤分配按下列原則執行:
(一)各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應由董事會擬訂并提請股東會批準;
(三)以前年度的虧損沒有彌補完,不得提取盈余公積金;
(四)各公司不得預分利潤,即無盈利年度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六)各公司的利潤分配可以采用多種形式發放,如現金、股票、財產等。
(七)各公司決定是否分配利潤以及以什么形式分配利潤時,應充分考慮法律、負債契約、現金支付能力、稅收政策等的制約。
第九章財務報告
第七十九條各公司應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編制和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第八十條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利潤分配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分部報表和其他有關附表。
第八十一條各公司應根據管理的實際需要設計編制內部管理報表,并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增加或減少報表種類,調整報表內容、報表格式。內部管理財務報表的設計、編制、報送須經財務管理中心的總經理批準,其他任何部門和人員無權直接要求財務部門提供財務報表、財務數據。
第八十二條財務報表必須遵循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編報及時的原則。
(一)各種報表、項目之間的勾稽關系必須對應、準確;
(二)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的有關數據必須相互銜接;
(三)報出的報表如發現錯誤,應及時辦理訂正手續,除本公司留存報表外,還應同時通知接受報表的公司,錯誤較多的應重新編報。
(四)各公司對外報送的財務報表在報送前必須由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的簽字,集團合并會計報表在報送前必須由總會計師、cfo審核、簽字。
第八十三條合并會計報表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財政部頒布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編制。
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包括本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子公司指本公司通過直接及間接占被投資公司50%以上(不含50%)權益性資本的公司或本公司雖然占被投資公司權益性資本不足50%但對其具有實質控制權的公司。只有在本公司對子公司占50%以上權益性資本或雖占其權益性資本不足50%但對其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期間,其經營成果才反映在本集團的合并利潤表中。少數股東應占的權益和損益作為獨立項目記入合并會計報表內。合并時所有重大內部交易,包括集團間未實現利潤及往來余額均已抵銷。
第十章附 則
第八十四條此制度由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國家制度變化及時修訂,并有解釋和監督權。
第八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度,明確財務人員的職責,保障財務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團公司執行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核算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中心、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以下統稱各公司)。
第四條非置業類公司的財務崗位分工由其公司根據業務特點及本辦法要求,擬定其本公司財務人員的分工與崗位責任要求。
第二章財務人員的任命、聘用與培養
第五條各公司財務經理的任職由集團公司財務中心提名,經集團財務總監報審公司董事長批準后,報備集團行政人力資源部備案,集團公司財務中心正式委派。
第六條各公司的會計核算人員由各公司財務部按照崗位標準要求報審集團財務中心進行統一招聘,各公司財務經理參與招聘工作。初選通過后報集團公司財務中心財務總監進行復試,財務中心同意后,報行政人力資源部備案,由各公司聘任。
第七條新進財務人員按集團新員工輔導制度的要求,由公司行政人力資源部指定輔導員,安排學習企業文化。
第八條崗位交接時原崗位會計應向接替人員進行基本系統使用方法和具體業務操作的培訓。
第九條集團財務中心擬任命的經理級管理人員需在集團公司下屬公司相應的會計崗位進行為期1~3個月的業務學習,根據相應的業績與能力表現,適時委任。
第三章財務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第十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集團公司所有財務人員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政策法規和信息操作系統使用的培訓工作。每月進行不低于1次的業務學習。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財務中心對各公司財務部提供上報的各類管理報表和財務信息進行考核,評價其及時性、準確性和核算方法的合理性,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
第四章財務人員的輪崗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財務中心和各公司財務部應在保證部門工作穩定的前提下定期進行人員輪崗。
第十三條各公司財務部經理原則上任職一年內不調動工作,任職滿兩年后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合理調換。各公司的財務核算會計原則上在一個崗位上任職不得超過兩年,滿兩年后根據個人職業規劃和公司培養計劃進行合理的崗位輪換。
第十四條財務核算會計的輪崗由各公司財務部經理擬定方案,報集團公司財務中心財務總監審核同意后實施。
第五章財務人員的工作交接
第十五條會計人員離職或崗位輪換必須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要求辦理正式的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崗位移交時,移交人員應編制移交清冊,交清自己負責的各項業務明細,接收人員要逐項核對查收,當面清點,雙方無疑義后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財務部副經理及以上級別的財務人員移交時,還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第十八條崗位移交時,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公司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六章財務人員業務處理及報表的上報時間安排
第十九條出納
(一)安全保管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網銀盾。
(三)日常收付款、銀行轉款工作應在當日完成;
(四)每月及時核對銀行對賬單。
(五)每周及時更新各公司應付未付款明細表,上報本公司財務經理。
(六)每日錄入、跟蹤核對按揭房款到賬金額并編制銷售日報表。每周五與營銷部內業核對房款銷售金額;第周出具銷售均價和銷售周報,報給財務經理,及時配合營銷內業核對錄入房管局監管資金。
(七)每月二十五日前編制下月按揭到賬金額明細表以確定下月按揭任務;
(八)收到銀行按揭扣款單據的次日登記違約臺賬并進行賬務處理,每周應對月供違約客戶進行催收。
(九)每月核對銀行對賬單,并于20日上報給集團管理中心;
第二十條成本會計
(一)應按照制度規定及時辦理合同付款業務,確保工程款的及時支付,各項業務賬務處理須當日完成。
(二)及時將開發間接費分項目計入房地產成本系統的科目中。
(四)成本會計根據集團往來對賬制度的相關規定與供應商核對往來。
第二十一條費用會計
(一)費用報銷時,認真審核票據,嚴格執行公司制度及授權;
(二)根據集團往來對賬制度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內部員工借款;
(四)每月7日前(節假日根據情況順延)向本公司總賬會計(財務經理)上報當月費用預算分析報表和報告。
(二)每月2日前上報上月內部往來對賬單;
(四)每月3日出具會計報表,并于3日12點前上報
(五)每月9日出具月度財務分析,并于晚上下班前上報。
第二十三條財務部經理
(三)每月20日上報本公司下月及后續月份的預算調整;
(四)負責項目的銀行貸款及相關事宜,并安排可調度的資金回集團公司。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管理,增強集團公司的競爭力,保證集團公司運作的計劃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管理及控制是指通過預算的編制、執行、分析與考核,有效保障集團公司完成目標任務,防范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提高集團公司戰略管控能力的系統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的確定與分解、預算的編制與分析、預算的執行與控制、預算的反饋與考評。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中心、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以下統稱各公司)。
附件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資金的合理調度,做好資金的預測與分析工作,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資金的安全,切實規范各公司銀行賬戶設置、印鑒管理、資金調度、資金計劃與預測、集團銀行信用與融資合同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中心、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以下統稱各公司)。
第二章銀行賬戶管理
第三條各公司的銀行開戶的基本戶由總公司統一安排。基本戶設置由各公司財務部經理提出方案,經集團公司財務中心審核,報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后設立。
第四條其他賬戶的設置和使用由各公司的財務部經理提出方案,經集團公司財務中心審批后設立。
第五條銀行貸款賬戶的設置由各公司根據與貸款銀行的協議設置,同時報集團公司財務中心備案。
第六條各公司的財務印鑒與支票須分開管理。印鑒并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印鑒管理辦法保管使用。
第七條各公司的支票由出納購買、保管,會計登記備案。
第三章資金調度
第八條各公司支付工程款須按照公司的授權制度和資金計劃執行。
第九條各公司內部自有銀行賬號間的資金調度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1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經理審批,出納進行資金劃轉;
(三)內部保證金賬戶與結算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度,由各公司、項目部財務經理報財務中心財務總監或董事長審批后執行。
第十條各公司之間的資金調度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100%股權的分子公司之間的資金調配由集團財務中心擬定資金調度方案,集團財務中心財務總監申請,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第十一條資金計劃與預測
(一)每周五上午,各公司向集團財務中心上報資金周報。
(三)每月29日前,各公司上報后6個月的資金預測,分項目進行銷售合同款預測、銷售回款預測、工程及費用支付預測、土地款預測和稅收預測。
第十二條融資合同與集團銀行信用管理
(三)各公司應嚴格執行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協議,及時償還銀行貸款;
第十三條集團發展所需的資金需求調度
(二)在滿足資金用度的條件下,各公司的剩余資金可以進行銀行貨幣資金的理財計劃,以提高資金的收益。貨幣資金的理財方案,由各公司財務經理擬定,報本公司總經理審核和集團財務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集團內部資金使用利息的考核。集團與各公司間的資金劃轉按類別結算利息(不實際劃轉利息)。集團給各公司間購買土地的資金,其利息由各公司在考核時進行核算,作為使用土地資金使用的利息支出,各公司不在財務上進行核算。其利率按照資金供給方的銀行貸款利率或平均貸款利率計算,計算的期限從該公司的資金全部劃轉給集團公司開始計算。期間的利息支出以月度為公司核算,不足一月的不計算,利息作為當期財務費用的支出。各公司對集團公司的資金貢獻,按照以各公司的貸款利率收取使用資金公司的利息,作為對該各公司當期的資金收益。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5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規范貨幣資金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防范財務風險,依據《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貨幣資金堅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中心、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以下統稱各公司)。
第二章現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庫存現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公司人員的差旅費報銷、交際應酬費報銷、電話費報銷以及公司福利費的支出。
(二)公司臨時雇傭人員提供的短期的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或因工作需要必須籌借的備用金。
(四)結算起點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購支出。
(五)支付員工宿舍房租。
(六)經審批以后的退個人購房款。
(七)除以上規定以外,出納支付的結算款項,超過使用限額的應當以銀行轉賬支付。
(八)特殊情況下支付現金,需經財務總監審核,報董事長審批后方可支付。
第六條現金收支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四)支付現金時,出納應審查單據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現金支付范圍; 出納支付工程結算款項時, 在第七條規定以外的項目應當以支票支付。
第七條現金盤點
(三)財務部經理每月應對出納的庫存現金進行一次突擊性的盤點,并填寫盤點表,對差異進行分析并做出處理決定。所有關于現金長短款調賬的憑證均需財務經理簽字并報集團財務中心總會計師批準。
第三章銀行存款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銀行存款賬戶和支票管理
(三)結算賬戶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不得簽發空頭支票、空白支票及遠期支票。
第九條銀行收款的管理
(三)出納須及時到開戶行領取回單和各種銀行票據。
第十條銀行付款
(三)對于超過付款期限的支票應退回給出納,由出納進行登記作廢登記并妥善保存,開具新支票。
(四)使用支票、電匯等付款票據必須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申請審批權限辦理,所有票據的簽發必須有財務經理和總經理的簽章。如果使用收到的承兌匯票支付,須經過財務經理的批準,出納應對承兌匯票的收支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銀行對賬
(一)出納于每月15日前取回各銀行對賬單;
(二)各公司應指定專門會計人員在每月月初將上月的銀行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交財務經理審核。對未達賬要列明時間、原因和金額, 并于次月跟蹤未達賬,直至賬賬一致。
第四章備用金和業務借支的管理
第十二條加強各公司現金庫存限額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置業類各公司的日常備用金的總額控制在10000元,非置業類公司的日常備用金的總額控制在3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如有因銀行較遠需超過規定限額的,須經集團財務中心批準。
第十三條個人備用金借款額度的崗位權限:
(二)每月應對借款人進行一次清款,超出部分借款人需要歸還借款或沖銷費用。
第十四條個人業務借支范圍僅限于現金的使用范圍。
第五章監督和考核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對貨幣資金管理進行考核,各公司要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完善本公司資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定期對資金管理工作進行檢查,依據集團公司考核標準,納入績效考核范疇。
第十六條根據《會計法》和《總會計師條例》規定,所屬企業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是本公司貨幣資金管理的責任人。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往來賬管理制度
為加強集團公司債權債務管理,規范往來對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制度實施范圍: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的分子公司和關聯公司。
一、公司內部個人借支管理
財務部嚴格執行“前不清后不借”的個人借支原則。公司每月至少與借支人員對賬一次,月末催收欠款。每季末結賬前出具催款通知單,書面通知借支人員及時到財務部門報銷。如有差異要及時查找原因、未入賬的要及時入賬。
二、外單位債權債務核對管理
4.對質保期已到應支付質保金的,在付款前要雙方核對,再次確認核對質保金掛賬余額,并要求收款單位出具收據并簽章。
5.對其他往來掛賬,有業務發生的、余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每3個月雙方要進行核對確認,有不符情況的,要查找原因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余額在10萬元以上的,每年末發書面詢證函確認,對掛賬1年以上的應收款項要查找原因及時進行催款清理。
三、
內部往來的核對4.內部其他往來發生時,及時相互通知、核對,相關收據、票據及時傳遞,確保其他往來雙方掛賬金額一致。
5.每月末結賬前各單位之間進行往來款項的核對,并出具雙方確認的內部往來對賬單,如有不符要查找原因及時調整賬務,如確實由于業務原因不能入賬的情況要在對賬單中注明未達賬項的形成原因及金額,每月2日將經雙方確認后的內部往來對賬單電子版報至集團公司財務部。每年初總賬會計將12月末內部往來對賬單打印并經雙方簽字確認作為會計檔案保存。
四、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各公司債權債務情況實時監督檢查,對上報的內部往來對賬單及時與賬面核對,對各公司個人借支催收情況及時監督落實,對施工單位往來及時檢查質保金、履約保證金的扣除、繳納情況,往來核對情況等。
五、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各公司對不上的往來及時監督查找原因,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意見。對需要通過法律程序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及時上報審計法務部,經審計法務部(會計事務所)的認定,轉入司法程序催收,由審計法務中心(會計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法定手續清賬。
六、審計法務部(會計事務所)對各分子公司債權債務掛賬余額的真實性、合法性、正確性、完整性履行審計職責,并出具書面的審計報告或整改要求,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七、本制度未涉及事項均按國家相關制度及集團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八、各公司可依據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對賬制度實施細則。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6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會計檔案的質量,達到檔案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國家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依據《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檔案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計檔案是公司的重要檔案資料,必須設專人妥善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中心、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以下統稱各公司)。
第二章會計檔案的分類和歸集
第四條會計檔案分為:賬簿類、憑證類、報表類、工資表類、其他等五大類,分類要清楚,分類方法前后要一致,不得隨意變動。
第五條凡是本公司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工資表、會計資料、各類合同與協議以及其他有保留價值的會計核算檔案均應歸檔。在財會工作中形成的收文和發文、會計制度、會計工作計劃、
總結
等文書材料也要歸檔。歸集的會計檔案,必須齊全完整,做到不缺年、不漏月、不缺件。第六條歸集范圍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四)工資表:工資單、獎金發放表、三金扣款表、工資說明等系列與工資相關資料。
(六)其他:包括動態目標成本表、動態目標收入表等、會計檔案的移交清冊、保管清冊、成本計算表、固定資產卡、備查簿等。
第三章會計檔案的整理裝訂
第七條會計憑證
(一)原始憑證按記賬憑證大小折疊整齊,按月整理存放;
(二)會計憑證的裝訂要規范,一律左側裝訂,不得訂角;
(三)填寫會計憑證封面和卷脊,應統一按規定填寫;
(四)次月20日前完成當月憑證裝訂工作。
(五)記賬憑證封皮內容填寫齊全,按編號順序排列。
第八條會計賬簿
(二)每本裝訂頁數在400頁以內;
(三)會計賬簿的卷皮、卷內目錄要設計統一格式和填寫內容。
第九條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按月份、年度分別裝訂;
(二)會計報表的卷皮、卷內目錄,要設計統一格式和填寫內容。
(三)各公司會計報表需要財務負責人、公司負責人簽字,每月將簽字手續齊全的會計報表傳至財務管理中心存檔。
第十條工資表
(一)工資表按年度結合組織機構立卷;
(二)工資表的卷注應注明部門、年度、月份、卷號。
第十一條合同與協議
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x萬元,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股東姓名(名稱)
證件號碼
認繳注冊資本金額(萬元)
出資方式
(一般自章程簽訂20年)
貨幣
例如:2034年3月2日前
貨幣
合 計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五)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繳納的出資額為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東,《公司法》并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業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一般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非法人企業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篇四
一、第二章第四條原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現修改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條原為:“公司經營范圍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
現修改為:“公司經營范圍設計、制作、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市場策劃、企業推廣”。
法定代表人簽名:
x年7月9日
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5)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4)向股東提出提案;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