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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行政執法局培訓心得體會篇一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貫徹落實省委六屆五次、七次、八次、九次全會精神,圍繞全面建設法治海南戰略部署,以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規范執法主體,優化執法資源為主要內容,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著力構建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為海南實現科學發展、綠色崛起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屬地管理,權責統一。理順行政執法層級關系,減少執法層次,省級部門一般不承擔具體執法任務,主要負責制定執法標準、執法監督,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跨區域執法,不再新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執法權逐步下沉基層,實行屬地管理。市縣政府主要負責具體執法工作,強化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職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后,監管主體責任由市縣政府承擔,日常監管職責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從實際出發找準改革方向,處理好頂層設計與鼓勵基層探索創新的關系,處理好城鄉區別對待的關系,處理好各領域特殊性和普遍性的關系,增強改革針對性和實用性。
堅持科學設置、精簡高效。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立足不增加編制,不突破機構限額,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整合優化行政執法資源,科學設置綜合執法機構,立足管好城鎮,逐步覆蓋村居,構建城鄉統籌的執法體系。
堅持統籌協調、積極穩妥。將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與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多規合一”改革試點、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機結合起來,既要積極推進、又要扎實穩妥。
(三)任務目標。到2017年年底,各市縣建立適應“多規合一”、城市管理以及其他重點領域監管要求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構建科學完備的綜合配套機制,實現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政府職能部門職責邊界清晰,行政執法體系集約高效、運作協調、規范有序的目標。
二、分類推進綜合行政執法
適應“多規合一”改革試點需要,從加強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監管實際出發,分類推進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海洋綜合行政執法、領域內綜合行政執法,建立陸地、海洋統籌銜接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
(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圍繞“多規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專業要求適宜,在基層發生頻率較高、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關系密切、多頭重復執法問題較為突出的行政處罰職權,納入市縣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范圍。
在“多規合一”管控方面,落實《海南省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關于加強各類生態空間和開發空間管控的要求,市縣政府各職能部門管控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保護紅線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涉及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市縣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包括:
1.國土部門對非法轉讓、占用使用、破壞土地資源,違法勘查、開采、破壞、轉讓礦產資源等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2.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城鄉違法建設,以及開發建設活動違法侵占、破壞風景名勝、歷史文化空間資源的行政處罰權;
3.林業部門對違法使用林地、濕地、盜伐濫伐毀壞林木(包括海防林)、違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壞林地保護空間的行政處罰權(限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外的區域行使);
4.水務部門對違法侵占、破壞江河、湖泊、水庫、水土保持等空間的處罰權,以及對違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河道非法采砂等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對在飲用水源地非法設置、改建排污口,非法進行項目建設、生產生活等破壞、污染飲用水源地保護空間的行政處罰權;
6.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對非法設置固體廢棄物傾倒、堆放、儲存場所、設施,侵占、破壞、污染土地、林地、農田、江河湖泊、風景名勝區等空間資源的行政處罰權。
7.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對侵占、破壞城市綠地空間、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空間、市政設施空間、城市地下空間,以及燃氣、電力、通訊、公路等基礎設施空間廊道的行政處罰權。
在城市管理方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37號)的部署,相對集中以下處罰權到市縣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包括:
1.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園林、林業部門對妨害城鎮園林綠化、名木古樹、市政公用設施(含城鄉供水、排水設施設備)等市政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2.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對妨害道路、公路、橋梁等城鎮交通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3.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妨害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權,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對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裝修噪聲、建筑施工揚塵、餐飲服務業油煙、露天燒烤、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焚燒秸稈落葉、燃放煙花爆竹、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銷售煤炭水泥石灰、運輸裝卸等煙塵和惡臭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4.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對非法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等污染物,在城市道路、臨街公共場所從事車輛維修、清洗,以及規模化以下禽畜養殖污染環境的行政處罰權;
5.工商部門對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二)海洋綜合行政執法。落實《海南省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關于加強海域海洋功能區規劃管理,保護重要海洋生態資源的要求,彌補有關部門因缺乏海洋執法裝備而出現的監管空白,在海洋與漁業領域現有全部行政處罰權的基礎上,集中下列涉海處罰事項至省、沿海市縣海洋與漁業部門:
1.國土部門對非法占用、破壞土地資源(限無人島內行使),非法勘探、開采、破壞海洋礦產資源涉及的行政處罰權;
2.旅游部門對非法開展海上觀光旅游涉及的行政處罰權。
文體、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涉海行政處罰權,及水務部門對非法向外省出售河砂的行政處罰權,先開展聯合執法,待條件成熟后再分類予以整合。
三沙市適當擴大海洋綜合行政執法范圍,可集中以下十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職權:涉海規劃、涉海工程建設、涉海生態環境保護、涉海文體旅游(含文物保護)、涉海國土資源、涉海安全生產、港航運輸、漁業漁政、灘涂圍墾、海域海島管理。其他陸地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也集中至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探索海陸統籌的綜合行政執法。
(三)領域內綜合行政執法。除納入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海洋綜合行政執法的執法事項外,鼓勵各市縣整合其他職能、執法內容、執法方式相近的執法資源,實行領域內綜合行政執法。其中:文化、衛生計生、商務領域內綜合行政執法分別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20號),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編辦等6部委辦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國衛監督發﹝2015﹞91號),《商務部中央編辦關于商務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商秩發﹝2015﹞499號)部署執行;旅游、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務等領域開展領域內綜合行政執法事宜,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會商省編辦、省法制辦提出方案,報請省政府同意后實施。
(四)嚴格實行目錄管理。省編辦、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法制辦會商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廳、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相關部門,研究梳理上述劃定范圍對應的具體行政處罰權,于本意見印發后1個月內編制《市縣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基本目錄》《海洋綜合行政執法基本目錄》,報請省政府同意后下發市縣政府,作為市縣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海洋綜合執法基本范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市縣政府、省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目錄調整建議,由省編辦會商省法制辦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后調整。
相對統一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同時,兼顧好各市縣的實際需要。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相應提高要求,可適當集中基本目錄范圍以外的事項,納入跨領域綜合執法;其他市縣對執法力量相對薄弱、專業要求適宜,但不在基本目錄范圍內的處罰權,經會商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可納入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范圍。各市縣政府應就此類處罰權編制目錄,并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垂管部門保留的基本目錄外的行政執法職權原則上不納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通過加強聯合執法理順關系。
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海洋綜合行政執法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同時,履行相應的行政檢查權、強制措施權,但涉及吊銷執照、許可證、停產停業等資格資質的處罰事項,及追繳賠償、代履行等非行政處罰事項仍由審批或主管部門決定。涉及國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職權,不列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行政強制執行權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三、加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
各市縣政府根據劃定的綜合行政執法范圍,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整合行政執法職責和機構,保持行政執法力量相對穩定,確保一線執法需要。省、市縣相關部門劃轉行政處罰職權的同時,相應劃轉編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立足不增加執法隊伍數量,不新增人員編制。確需增編的,在市縣編制總額內調劑解決。
(一)組建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各市縣政府組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市縣政府工作部門,承擔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歸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業務指導。新組建或調整的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得突破中央和省規定的政府機構限額,機構限額已滿的市縣,按照建一撤一的辦法設置,其內設機構實行綜合設置,可下轄若干直屬執法隊伍負責日常執法工作。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相對集中、重心下移、城鄉覆蓋的原則,根據轄區面積、人口和執法任務量等因素,在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設置派駐執法機構,并加強對各派駐機構的日常管理,定期開展效能評估,合理調配人員力量,確保隊伍相對穩定。
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獨立行使有關行政執法職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行政處罰職權劃轉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后,相關職能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不再行使已劃轉的行政處罰職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已立案但未做出處罰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做出決定。
(二)建立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全省海洋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歸口省海洋與漁業廳業務指導。各沿海市縣政府整合涉海行政執法力量,建立海洋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市縣海洋與漁業局掛牌,負責海洋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省海洋與漁業廳要根據各沿海市縣海洋執法裝備水平和執法人員總體素質等因素,統籌協調好執法工作,防止出現監管空白。
實行海洋綜合行政執法后,相關職能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不再行使已劃轉的行政處罰職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已立案但未作出處罰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海洋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三)整合領域內執法隊伍。實行領域內綜合行政執法的,要整合相關執法隊伍。領域內多支執法隊伍整合為一支,由行業主管部門管理。領域內沒有執法機構,確需設立執法隊伍的,應當從嚴從緊控制。
按本指導意見開展職責整合后,執法任務大幅減少、執法功能明顯弱化的,執法隊伍原則上予以整合或撤銷,相關執法職責轉由業務主管部門或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擔。各市縣要以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為契機,減少執法隊伍種類,不斷優化職責、機構配置,解決多頭執法、力量分散問題,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執法隊伍管理制度,注重選拔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作風過硬、善于開展群眾工作的干部充實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推動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和業務骨干雙向交流任職。加強執法人員綜合業務培訓,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法制辦在省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框架內,會同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通過開展聯合培訓、聯合檢查、聯合業務指導等方式,加強對市縣行政職能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指導。適時統一全省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推進規范化管理,樹立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良好形象。
在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的前提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任務較重的市縣可適當配置行政執法協管人員。從嚴核定協管人員員額,定期評估清理,逐年遞減人員規模。嚴格規范管理協管人員,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勸阻違法行為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四、建立配套工作機制
建立科學高效的綜合配套機制是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各市縣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省直各相關部門加強指導,用完備的綜合配套機制驅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改革的疊加效應。
(一)建立統籌領導機制。省、市縣政府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重大決策部署,協調解決改革中面臨的體制機制問題。其中:機構編制部門具體負責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分別負責擬定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法規、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監督指導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法制部門負責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人員培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認證,開展執法監督;各成員單位在各自權責范圍內開展監督指導,處理好有關綜合執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等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期間,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機構編制部門,機構編制部門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體制改革任務基本完成后,調整至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人兼任主任。省、市縣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會商制度,協調解決改革中面臨的突出矛盾,評估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情況,總結推廣有關經驗。
(二)編制權責清單。結合權責清單編制工作,合理劃分業務主管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權限,以清單形式逐項劃定雙方職責邊界,厘清源頭監管、后續監管、末端執法的界限,明確監管責任。同時,向社會公布綜合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職責權限、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行政救濟途徑,推進陽光執法。
(三)建立協調配合機制。重點在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海洋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完善協調配合機制。省相關業務部門在編制《市縣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基本目錄》《海洋綜合行政執法基本目錄》的同時,就各領域劃轉的處罰職權同步起草行政執法協調配合實施意見,明確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海洋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各相關業務部門在工作會商、信息共享、聯動協作,及跨區域聯合執法等方面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具體措施,作為基本目錄的附件,經省政府同意后一并下發。各市縣結合自身實際,研究提出具體的落實方案或意見。
省海洋與漁業廳就省、市縣海洋綜合行政執法與文體、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及海事、海警、邊防、海關等中央垂直管理的涉海執法單位建立常態化聯合執法機制提出具體意見。
省、市縣規劃委員會成立后,系統總結評估各市縣經驗做法,就規劃管控督察與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海洋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協調配合機制提出具體意見。
各市縣公安機關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緊密的聯動機制,防止并快速處置妨礙行政執法行為。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機制,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對接。
(四)建立監督指導機制。各市縣政府制定綜合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明確綜合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以及其他監督保障措施,建立與綜合行政執法相配套的考核評議、評查機制,暢通監督管理渠道,保證和監督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省、市縣業務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及時對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錯誤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可依法撤銷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錯誤決定。推動市縣綜合行政執法納入省級人大執法監督檢查的專項內容,最大限度防止和糾正行政不作為,杜絕不認真作為和亂作為。
(五)加強科技支撐。依托“多規合一”綜合信息管理平臺,逐步實現政府職能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之間實時共享相關業務信息,統一歸集、交換和共享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監管信息,提升綜合行政執法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各市縣政府根據“多規合一”管控、城市管理、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管需求,配齊配強執法裝備,對需要配備海洋執法裝備的市縣,省財政應予以必要保障,切實提高執法科技含量。推進檢驗檢測行業體制改革,做強檢驗檢測機構,優化行政執法與檢驗檢測工作的銜接機制,為提高執法質量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撐。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要高度重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將其列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切實將有關工作落到實處。本指導意見下發前已開展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的市縣,要按本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相關工作,做好協調銜接,保證改革工作的連續性;未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市縣,進一步加強調研,系統總結有關市縣的經驗做法,按本意見精神做好改革的總體設計,確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關改革任務。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市縣政府按本意見要求,研究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實施方案,以及相關的配套機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市縣政府綜合行政執法實施方案;2.市縣政府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權責清單(目錄);3.市縣政府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海洋綜合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方案;4.市縣政府綜合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5.其他必要的配套制度。
市縣政府綜合行政執法實施方案報請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實施,其他各項配套文件由省編辦、省法制辦組織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編辦、省法制辦聯合批復后實施。
(三)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行政執法罰沒收入全額上繳財政,行政執法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財務工作紀律,特別在職責劃轉、機構和人員編制整合過程中,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好人財物的劃轉、移交工作,做好文件案卷等重要資料的交接,保持執法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省直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全力支持、配合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各市縣綜合執法機構編制問題。各市縣要進一步嚴肅機構編制工作紀律,不得違規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增配領導職數。
綜合行政執法局培訓心得體會篇二
光陰世界,一轉眼就過去了一年,根據農業部和省農藥管理部門的工作部署安排,我執法大隊在局的正確領導下,以檢查農藥產品標簽為重點,結合抽樣送檢等措施,完善執法程序,配備執法裝備,進一步提高執法效率,加強執法力度,確實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摧進全縣農業依法行政的實現。先將我農業行政執法大隊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1、認真學習、廣泛宣傳農藥管理新規定。12月,農業部出臺了《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等6項農藥管理新政策,我執法大隊及時組織了學習,并結合放心農資下鄉進村、送科技下鄉等活動,將《6項農藥管理新政策解答》小冊子和《農民購買放心農藥簡明掛圖》等資料發放到農民手中。
2、年初配合市支隊檢查全縣種子經銷商。
3、對全縣果樹苗木,各水果、蔬菜市場等農產品進行了檢查。
4、組織開展了農藥標簽專項檢查。4月-9月份,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藥登記公告》登記的農藥標簽內容,對全縣農藥經營單位進行了全面拉網式排查。共檢查農藥產品標簽500個,對違規者依法查處。
5、是奧運年,初我們就以農業局行文下發《關于加強農資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到縣直有關單位、個鄉(鎮)人民政府和全縣所有農資金融戶手中。就今年農資監管工作重點做了明確部署。在加強宣傳、組織培訓、強化監管,農民維權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全年共出動執法人員600人次,全年共立案查處50起,其中種子4起農藥42起、化肥4起。結案率達百分之百。收繳甲胺磷等高毒農藥21箱,全年共抽檢農藥品種10個、化肥品種30個,接待群眾投訴300余熱次,為農民維權索賠金額10萬余元,調解農資糾紛10起2。
二、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職責
局黨委把農業行政執法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早在年初就制定了《關于加強農資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就全年農資監管工作做了重要布置,執法工作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農資監管工作和組織領導,局領導把農業行政執法大隊建設放在突出位置,為執法大隊安排了專用辦公室、配置了專用執法車,購置了必備的辦公用品及筆記本電腦和數碼相機,使大隊辦公條件得到了較大改善。
三、主要存在問題
1、未經登記的農藥產品進入流通領域,還有一些未經國家定點的企業,它們生產的產品也進入了流通領域,擾亂了農藥市場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2、農藥產品的質量方面,不合格產品以及偽劣農藥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別是經銷商違法定做農藥產品質量沒有保障。
3、農藥標簽和農藥廣告問題突出。農藥標簽不規范現象雖有好轉,但仍較為普遍,廠家故意打擦邊球的情況很多;虛假農藥廣告層出不窮。
4、農藥經銷人員缺乏農藥專業知識,銷售農藥都具有很大盲目性,無法正確指導農民購買和使用農藥,
5、執法力量不足,執法手段薄弱,工作經費嚴重不足,給農藥管理工作帶來較大難度。
四、農藥管理工作建議
1、加強培訓與交流。對基層執法人員的培訓可以提高監督管理水平;對經營人員的培訓可以增強他們守法經營的自覺性。省、市、縣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每年都應該擇機開展這項工作。
2、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議以省為單位創建信息平臺,對檢驗為不合格的及各地查處的違規農藥產品進行通報、督辦,使假冒偽劣農藥無處藏身。
綜合行政執法局培訓心得體會篇三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創新和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加快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省政府關于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蘇政辦發〔2015〕86號)和中央編辦關于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要求,現就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圍繞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目標,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完善城市治理體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實現城市管理現代化為指向,以整合規范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優化執法力量配置、完善基層執法制度體系和創新執法監管方式為主要內容,全面推進部門內部、跨部門跨行業和區域性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重復執法等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執法效率和監管水平,加快建立權責統一、監管到位、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切實增強基層政府治理能力和社會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則
(一)權責統一、精簡高效。依法界定和合理劃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權限,理順職責關系,減少執法層次,整合執法資源,落實執法責任,進一步提升執法效能。
(二)橫向整合、重心下移。整合政府部門間相同相近的執法職能和資源,歸并執法隊伍,減少市、縣(市)區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積極推進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基層同步下移,全面落實基層屬地監管責任。
(三)依法行政、監管有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執法職能,進一步完善執法制度體系和執法程序。創新執法監管方式,加強現代信息技術在執法監管中的應用,加大信用監管力度,強化執法信息共享、社會共治、聯合懲戒和責任追究。
(四)統籌協調、穩步推進。將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權力清單制度建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機結合,總體設計,分步實施,重點突破,有序推進。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厘清綜合執法范圍和職責,構建權責統一、監管到位、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系
1.科學確定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綜合行政執法應重點在基層發生頻率較高、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關系密切、多頭重復交叉執法問題比較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的市場監管、公共衛生、文化旅游、資源環境、農林水利、海洋漁業、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鎮管理、社會事業、商務和網絡監管等領域。涉及國家安全、安全生產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執法職權,不列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
2.合理劃分執法監管責任。全面梳理市級部門現有執法職能,除法律法規和上級有明確規定、暫時不適宜由基層政府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外,原則上逐步劃轉交由縣(市)區政府承擔。市級部門明確承擔執法職能并設立執法隊伍的,區級一般不設執法隊伍;區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并設立執法隊伍的,市級一般不設執法隊伍。縣(市)區要強化屬地執法監管責任,進一步統籌部門和鄉鎮(街道、園區)的執法管理工作,理順職責關系,厘清執法權限,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切實解決基層“看得見、管不著”和執法力量分散薄弱等問題。
3.建立健全執法監管協同配合機制。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后,要合理劃分業務主管部門與承擔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及上下級部門之間的職責權限,調整完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明確部門責任邊界,建立健全部門間無縫銜接的監管機制。業務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重點做好擬定政策措施、組織編制規劃、實施審查審批、統籌協調指導、落實監管責任等工作,加強對承擔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明確執法重點和要求,督促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履行執法監管、行政處罰及其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責,切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以及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職權中,需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提供審批資料、技術鑒定及后續補救措施的,各相關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應積極做好配合工作。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業務主管部門和承擔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指導和工作聯系,建立健全溝通配合和業務培訓機制。
(二)整合行政執法機構和職能,分類推進綜合行政執法
1.市級部門推進內部集中綜合執法。整合優化市級部門內部執法監管職能,除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和不宜實施集中執法的情況外,原則上對部門內由多個處室、多支隊伍行使的行政執法職能集中歸并到一個處室或者一支隊伍行使。凡將行政執法職能歸并到一個處室行使的,以“撤一建一”、增掛牌子的形式設立綜合行政執法處,實現“一個部門一個處室管執法”。凡行政執法職能歸并到現有部門所屬執法隊伍的,或將部門所屬多支執法隊伍歸并整合的,相應調整職能、機構和人員,實現“一個部門一支隊伍管執法”。積極改進執法方式,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部門聯合執法。
2.縣(市)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縣(市)及通州區探索實行綜合執法和專業執法相結合,逐步減少縣(市)執法部門和執法隊伍,切實改變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等問題。對執法職能相近、執法對象相同、執法方式相似的部門進行機構和職能整合,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的綜合執法,現階段每個縣(市)原則上設置5~7支綜合性執法隊伍,整合農業、林業、水利、農機等部門的相關執法職能,組建農林水利領域綜合執法機構;整合市場監管、商務、糧食等部門的相關執法職能,組建市場監管領域綜合執法機構;整合城市管理、住房建設、建筑行業管理等部門的相關執法職能,組建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整合文化、旅游等部門的相關執法職能,組建社會事業領域綜合執法機構;整合資源環境部門的相關執法職能,組建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整合交通、運輸、港口等部門的相關執法職能,組建交通運輸領域綜合執法機構。根據上述領域中現有執法機構的執法頻次和隊伍規模,以其中一支隊伍為基礎,整合職能、機構和編制,重新組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并相應明確其主管部門。對專業要求高、執法頻率低、不適宜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和事項,仍維持現行執法體制,實行專業化執法。
3.市轄區推進“區街聯動”綜合執法。按照“跨部門、相關聯、可承接”的原則,在市轄區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處罰權基礎上,整合區其他部門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執法職能,統一集中行政執法權,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集中行使的區屬部門執法事項和相應配置的執法人員全部下沉到街道。組建街道城市綜合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區屬部門下沉到街道的執法隊伍和人員,對外統一由街道城市綜合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工作,實現“一個街道一支隊伍管執法”。積極支持市轄區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斷創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機制。綜合執法的范圍為: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城市規劃、綠化管理、住房建設、公安交通(人行道違法停車)、市場監管、環境保護、文化體育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根據試點情況和實際成效,今后逐步擴大綜合執法的范圍。
4.重點園區及鄉鎮(街道)推進區域性綜合執法。按照“放得下、接得住、運轉得好”的要求,將綜合行政執法向重點園區和鄉鎮(街道)延伸,以城鎮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為重點,將縣(市)政府相關部門適宜在基層行使的執法職能下放到重點園區和鄉鎮(街道)。重點園區和鄉鎮(街道)組建綜合執法局(隊),全面推進區域性綜合執法,實現隊伍專職化、管理規范化、手段現代化。加強整體聯動,與區域內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執法隊伍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有效整合各類執法力量,實現無縫對接。
(三)創新執法監管手段和方式,推進綜合行政執法現代化、規范化、科學化
1.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執法監督。加大在執法監管中的科技投入,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實現在線即時監督監測,推動監管方式向數字化、專業化、智能化轉變。綜合運用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手段,提高執法效能。順應“互聯網+”的發展趨勢,積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依托智慧南通建設,推進行政執法權力運行深化工程、綜合執法智能監管工程、審批信息與執法監管數據共享工程,打造執法和審批信息共享互通的工作平臺。加快部門之間、上下之間信息資源的開放共享、互聯互通,打破“信息孤島”。政府職能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之間實時共享有關業務信息,統一歸集、交換和共享行政審批和執法監管信息,實現行政許可、日常監管、行政處罰信息實時流轉、實時抄告、實時監控、實時留痕。加強執法監管大數據的深度開發和應用,通過信用評級、關聯性特征分析和數據篩選等措施,提高執法核查、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2.改革創新執法監管方式。根據監管對象的不同情況,在運用傳統監管方式的基礎上,完善常態化監管機制,采取隨機抽查、“飛行檢查”、專項督查、專項審計、專項整治、事后稽查和績效評價等方式監管,建立科學、規范的抽查制度、責任追溯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和違法經營者黑名單等制度,提高監管水平。建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雙隨機”抽查機制,嚴格限制監管部門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加強抽查結果運用,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及處理結果,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銜接,形成有效震懾。綜合運用重大項目輔導、服務發展建議、行政監管勸勉、執法事項提醒、輕微問題警示等方式積極開展行政指導,不斷創新執法監管方式,提高行政監管效能。
3.健全社會綜合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監督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推進行政執法機構與社會管理其他主體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通過扶持引導、購買服務等制度安排,支持行業協會和專業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執法監管相關活動。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依法依規進行監督,并依法查處和公告。加強信用監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誠信約束機制,依法將相關行政處罰信息記錄并納入國家和地方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強化信息公開,擴大信用信息和信息產品應用,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探索建立綜合行政執法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聯動機制,健全“經營異常名錄”“異常信用記錄”“黑名單”等信用監管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綜合行政執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四)加強配套改革,確保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順利推進
1.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要根據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進展情況,結合推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公開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運行流程和監督途徑,推進陽光執法。要加強執法監督,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執行執法評議考核、案卷評查、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理念,妥善處理執法中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按照有權必有責,全面分解落實市縣政府、綜合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建立健全明確清晰的監管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綜合運用監察、審計、行政復議等方式,加強對綜合執法機構不作為、亂作為、以罰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
2.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財政供養人員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做到職責整合與編制劃轉同步實施、隊伍設立與人員移交同步操作,確保行政執法人員編制重點用于執法一線。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注重選拔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作風過硬、善于做群眾工作的干部充實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任職。建立健全執法隊伍管理制度,明確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錄用標準,嚴把人員進口關。加強執法人員的綜合業務培訓,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推動統一執法人員的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樹立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良好形象。
3.做好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細化并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對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公安機關發現有關違法行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完善執法經費保障制度。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須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嚴禁將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涉及領域多、政策性強,情況復雜、組織協調難度大。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試點順利推進。市委、市政府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強有力的工作推進機制,制訂試點具體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審批。涉及相對集中處罰權、強制權等的,按照法律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市編辦要會同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認真做好試點指導,適時組織對試點的第三方評估,整個試點工作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結束。
(二)密切協調配合。機構編制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牽頭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合法性審查和法制監督,協調解決執法爭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執法隊伍管理的監督指導,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財政部門要全面落實財政保障執法經費制度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保障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經費。市級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政府職能部門、承擔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指導和工作聯系,建立健全溝通配合和業務培訓機制,做到同步征詢工作意見、同步布置相關工作、同步開展業務培訓。綜合執法機構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銜接,及時做好行政執法權力的承接運轉工作,防止出現職能缺位和管理服務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