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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司章程電子版(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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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司章程電子版(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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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章程電子版篇一

(適用范圍:適用于一人有限公司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的公司)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杭州市???????區(縣、市)??????路?????號。

第四條?公司在(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條??本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為?????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由一個法人(自然人)股東投資:

(如股東為法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將/已)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如股東為自然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將/已)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對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執行董事的職權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或其他產生方式,章程要明確產生辦法)。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十八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一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原件股東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年????月?????日

公司章程電子版篇二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

第六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以貨幣出資 萬元,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第十八條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電子版篇三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四章?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公司由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萬元。

持股比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選舉張辰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吳昊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年?月?日

公司章程電子版篇四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作業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銷售。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2.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5. 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準后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勞務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章程電子版篇五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銹鋼制品、鐵礦石、焦炭、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電子版篇六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通化市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室內外裝修設計,家庭裝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發。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方 出資額

張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藍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于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2)執行股東會決議;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⑹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9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2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三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幾個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xx年11月2日

公司章程電子版篇七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住所: 市 區 路 街(巷)號 房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自然人股東填寫):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法人股東填寫):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為: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但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

董事會(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3.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4.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會(監事)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執行董事)。由董事會(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

第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公司法》相抵觸的,以《公司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訂 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電子版篇八

毋庸質疑,公司屬于商法人,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類主體。然而現實中,幾乎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對公司具體的組織或行為規范,公司法除了原則性的基本要求規定外,不可能對具體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作出規定,而只能通過具體公司的公司章程來規定,即必須通過《公司章程》來落實公司法相關規定之內容。

關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強制性條款內容外,還賦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條款規定內容。也就是說,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或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的內容,公司章程都可以進行規定,如關于公司治理結構中關于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產生辦法、董事任期、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總經理的職權、股東的表決權等事項規定,關于公司的股權結構安排、股權轉讓、從業經營等事項規定。公司章程中對此方面內容之具體規定,不僅彌補了公司法規定之不足,而且能夠實現公司制度之創新要求,為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立創設綱要。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和社會公眾等各方群體的利益。盡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或設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東的意志,體現公司經營為公司股東謀取收益的現實需求,但正如國家法制相對于國家治理一樣,公司章程內容必須平衡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指公司必須合法經營、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公眾(指公司必須維護消費者利益,承擔保護環境、安置就業等社會責任)等各方群體的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強制規定的公司章程內容,法律自然不會準許或保護。

公司的設立條件影響到市場準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資本制度等強制性要求,將極為打擊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限制了市場主體的數量,對市場機構和經濟發展不利,最終將影響公司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的實現。基于此,除降低股份有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外,在施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時,公司法允許用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時間;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可以用章程規定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些都是鼓勵投資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公司法立法目標實現的有效制度設計。

公司的創新不僅體現在產品的創新上,更體現在公司管理體制層面的創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構能力。在以往的公司運作實踐中,公司章程往往成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內容千篇一律,導致公司內部的制度結構“千人一面”,沒有發揮章程應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結構層面,新公司法允許通過公司章程進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結構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對于股東會、董事會的議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規定;經理人的權限可以由章程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等等。

公司章程的此項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與公司法的性質認定密切相關。誠然,公司法滲透著國家強制和國家干預的因子,其中有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也強調商人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的遵守,違反這些規范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無論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質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質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質特性,強調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為了確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實現,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質決定其要以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但是,公司法對上述利益主體的保護性規定過于原則,因此對股東等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體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式。也就是說,公司法在自身貫徹該理念時,也把這一任務賦予了公司章程,使兩者共同承載了這一使命。

為實現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過兩個途徑為之,即以明確和隱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許多強制性的規定,代之以賦權性或者倡導性規范。另一方面,明確賦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權。為鼓勵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不違反公司法中的強制條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作出個性化設計,自由規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實現即預示著公司自治時代的開啟。

綜上,公司章程的價值在于其內容具體、針對性強、操作性強。如果只是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公司章程電子版篇九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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