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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通知篇一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jīng)過的道路出現(xiàn)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M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yōu)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校車安全通知篇二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jīng)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以及校車標牌發(fā)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tǒng)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攲⑿\嚇伺平换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yè)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維修技術規(guī)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校車安全通知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學生數(shù)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q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jīng)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guī)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yè)和信息化、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shù)炔块T,按照保障安全、經(jīng)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xié)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wǎng)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校車安全通知篇四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校車安全通知篇五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jīng)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校車安全通知篇六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jīng)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情節(jié)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jīng)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處罰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立即發(fā)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的,由學?;蛘咝\嚪仗峁┱哓熈罡恼?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qū)域發(fā)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yè)和信息化、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校車安全通知篇七
尊敬的學生家長:您好!
交通安全關系到每一個家庭的幸福,如何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及能力,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已成為學校、家長及全社會重中之重的當務大事。為了您孩子健康成長,切實消除安全隱患,確保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我們期待著和您一起做好安全教育防范工作,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和理解。
1.作為家長,您要關心自己的孩子:不要貪圖便利,擅自租用不符合標準的車輛接送孩子,或讓孩子乘坐報廢車、拼裝車、機動三輪車等無載客許可證或無運營證、超載的車輛上下學;讓孩子學會拒乘無牌、無證、無保險的“三無”車輛上下學。
2.作為家長,您要教育孩子:在路上應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一定要注意穿越公路的安全;您的安全措施,是孩子平安的重要保證。
3.作為家長,您更要做好孩子的榜樣:駕車時,要戴好頭盔或系好安全帶;接送孩子時,嚴禁酒后駕車和為了趕時間超速違章行駛,到學校時自覺有秩序的在遠離校門處的人行道靠邊停車,不要在學校門口停車或上下車、強行掉頭、超快轉彎,以免在學校門口造成擁堵,給您帶來不便,給學生帶來隱患;要自覺服從值勤交-警及學校保安的指揮,共同維護校園周邊交通秩序。您的良好舉止,將能讓孩子終身受益。
4. 作為家長:您有義務了解孩子上下學所乘坐車輛的相關情況,發(fā)現(xiàn)安全狀況差,不符合標準以及沒有相關標識的“黑車”接送學生或存在超載、超速、醉駕等違法駕駛行為時,主動向公安交管部門舉報,確保孩子交通安全。
5、尊敬的家長,學校非常重視安全工作,組織健全,措施到位,并定期開展防火、防震、防踩踏,交通及飲食衛(wèi)生等安全教育和安全疏散演練活動。
子的健康成長。
案例一:2015年12月24日下午1點40分左右,洛江區(qū)職工李某平和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車送11歲的女兒和9歲的兒子去上學,當他們途經(jīng)洛江萬虹公路紅星美凱龍路段時,后面一輛混凝土攪拌車忽然撞了上來,電動車搖晃了幾下翻了,李某平回頭,看到兩個孩子倒在路上,混凝土攪拌車從孩子們的頭部碾過。突如其來的碰撞,讓39歲的李某平永遠失去了兒子和女兒。
案例二:2015年12月27日上午7時40分,湖南省衡南縣松江鎮(zhèn)因果村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因受清晨濃霧影響,一輛農用三輪車運送20名小學生,在行駛途中發(fā)生交通意外,整車墜入河中。造成10名學生當場死亡,另有10名學生被緊急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4人因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三、2011年11月16日9時15分許,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小博士幼兒園一輛運送幼兒的校車(核載9人、實載64人),在行駛途中與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兒19人)、43人受傷。
案例四、2011年12日17時45分許,徐州豐縣首羨鎮(zhèn)一運送小學生校車側翻。該校車核載52人、實載47人,未超載。事故造成15名學生死亡,另有8名學生受傷。
本通知一式兩份,請家長配合,填寫您的孩子上學、回家的交通方式和家庭聯(lián)系方式,已閱《交通及校車安全告家長書》后,家長留存一份,由學生交回學校一份,由學校保存,便于了解情況。
交通方式: (步行、騎自行車、乘公交車、包車,家長接送等)
家長聯(lián)系電話: 手機號碼: 家庭詳細地址: 學生簽名: 家長簽名:
鳳鳴初級中學
尊敬的各位學生家長:
您好!
1、 如果有想乘坐校車的家長請一定乘坐國家標準校車(大黃校車),國家標準校車有責任險和承運險兩種保險,確保學生的切實利益。
2、 請各位家長不要貪圖便宜,租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其他車輛接送學生,或者乘坐報廢車、拼裝車、機動三輪車等無載客許可證無營運證的車輛接送孩子上下學。
3、 由于我校學區(qū)的校車為車主個人所有,因此家長應和車主進行聯(lián)系和協(xié)商,確定接送孩子的具體事宜。
(注:學校學前班上學時間為早8點,放學時間為下午3點。請需乘坐校長家長一定和校車車主協(xié)商好按時接送具體事宜,學校不負責接送。)
校車車主信息:
xxx(xx方向) 手機:
xxx(xx方向) 手機:
xxx(xx方向) 手機:
我園本著對家庭和社會高度負責的精神,急切呼吁家長們提高安全意識,配合幼兒園做好校車安全接送工作,切實保障乘車幼兒的生命安全。
我園會嚴格按照《湖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及要求做好校車安全工作,使用具備校車資格的'規(guī)范校車接送幼兒。按照幼兒園制定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實施各項工作,嚴把校車駕駛員聘用資質、安全駕駛關,定期組織司機及接車老師進行安全學習,強化安全責任與意識,確保乘車幼兒安全?,F(xiàn)對家長們提出以下要求,希望家長們支持、配合!
一 需校車接送的幼兒要認真閱讀《幼兒園告家長書》,并與幼兒園簽訂安全責任狀,方可乘坐校車。
二 我園會對幼兒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學習,教導幼兒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家長要提高安全意識,加強對幼兒監(jiān)管工作。
三 幼兒園校車只負責接送本園幼兒并保障幼兒的乘車安全,杜絕家長以任何理由搭乘校車,凡發(fā)現(xiàn)有此現(xiàn)象,嚴懲校車司機與接車老師。
四 請家長每次提前五分鐘在指定地點候車接送幼兒,等車時注意幼兒安全。校車到達站點,待車停穩(wěn)后家長必須在校車門口處認真執(zhí)行“以人換卡、以卡換人”的交接制度。(如家長未帶接送卡接幼兒須先簽字按手印后方可接幼兒)
五 委托他人臨時接送,需提前告知幼兒園委托人的姓名和與孩子的關系,讓委托人向老師出示接送卡和本人身份證。否則幼兒園有權不放幼兒下車,把幼兒帶回幼兒園請家長自行到園接幼兒回家。上車前、下車后幼兒的安全責任由家長承擔。
六 為保證幼兒安全,校車只能在公安交-警大隊指定的安全路線、地點行駛及??俊<议L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司機延伸線路、逆向行駛或未到站點隨意停車,接送站點在安全地帶統(tǒng)一停靠,家長在規(guī)定的統(tǒng)一站點接送幼兒。
七 如遇特殊天氣(雨、霧、冰雹、洪水)校車時間可能會推遲到站點,不能行使的路線可能會暫停,敬請家長諒解!
親愛的家長朋友們,為了孩子的生命安全,為了每個家庭的安寧與幸福,讓我們攜起手來,在上級部門的監(jiān)管下,在幼兒園與家長的密切配合下,為孩子搭建一個安全的平臺,祝愿孩子們健康快樂的成長!
我已詳細閱讀《橫店村幼兒園校車接送安全告家長書》,并同意按以上內容實施,一定承擔起監(jiān)護責任,確保孩子的安全。
幼兒姓名: 家庭住址:
家長簽名: 聯(lián)系電話:
橫店村幼兒園
2015年5月12日
一、 幼兒園、駕駛員和家庭都有對幼兒進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車教育的責任,并引導幼兒遵守交通安全規(guī)則。
二、駕駛員必需保障校車車輛狀況良好,駕駛員素質高,確保相應座位,不超載。
三、幼兒乘坐校車,在指定站點上下車,由父母(或監(jiān)護人必須滿18周歲)接送幼兒。
四、等車時要求您和您的孩子在指定地點等候,要自覺維護等車秩序,排隊等候不要擁擠,不追逐打鬧,校車來時不要追著校車跑。
五、家長或監(jiān)護人下午來接幼兒時,一定要持本園的接送卡給跟車老師方可接走幼兒,如沒持接送卡的家長一律不可接走幼兒,跟車老師有權將幼兒隨校車帶回幼兒園。 六、家長接幼兒下車后不要急于從車前或車后橫穿道路,應走離車輛前后20米以上,再選擇適當機會安全過馬路。 七、家長盡量按時接、送孩子。孩子因病因事不乘坐接送車要提前電話告知接送車司機。 八、早間自站點車后到幼兒園;下午自車后到指定站點下車,安全教育、檢查由園方負責;幼兒早間上車之前和下午放學回家下車以后的安全由幼兒家長(或監(jiān)護人)負責。
以上是否同意
班(幼兒姓名) 固定接送人員
親愛的家長朋友們,當聽到去年甘肅與江蘇兩省校車重大事故后,內心久久不能平靜,我想各位家長也和我的心情是一樣的。想到那些不幸的孩子們,和他們的家長,心情無比沉痛。
兒童的成長需要一個安全而舒適的環(huán)境,滿足兒童的安全需要就是使兒童有足夠的安全感。為了確保幼兒的人身安全,我園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培養(yǎng)幼兒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鼓勵幼兒做一個有心人,能仔細觀察、處處留意、積極抵御突發(fā)事故的發(fā)生,加強安全管理、檢查、監(jiān)督力度,嚴格執(zhí)行安全管理規(guī)程,積極創(chuàng)造一個融洽、和諧、健康、安全舒適的良好環(huán)境,確保幼兒的生命安全。
維護孩子的安全與生命健康是幼兒園、家長、社會的共同責任。金鄉(xiāng)縣教育局已于2012年1月30日召開安全工作緊急會議,全面部署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我園將嚴格落實校車管理,規(guī)范幼兒接送制度。
健全和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強化校車的日常安全監(jiān)管與考核。嚴格落實校車使用、保養(yǎng)和校車駕駛人員日常管理各項制度。對校車的日常運行維護與檢驗、駕駛人員遵章守紀及其審驗、交通事故與安全教育等進行監(jiān)管。健全校車接送教師制度和職責。
為確保幼兒安全,請家長朋友配合幼兒園做好以下工作:
1. 請家長接和送都必須親自將孩子送到車前交給老師;
2. 在車停穩(wěn)的狀態(tài)下方能接送孩子;
3我們將在每個村設置接送點 以后只允許校車在接送點上下學生,希望家長朋友給予我們支持與配合。
安全工作事關每一個幼兒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事關每一個家庭和社會穩(wěn)定,來不得半點松懈和麻痹,我們將一切為了孩子的安全為出發(fā)點,認真做好幼兒園安全工作,讓每一個孩子在幼兒園里健康,快樂成長,再一次希望家長朋友給予我們支持與配合。
三楊幼兒園
2012年2月13日
校車安全通知篇八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jīng)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處理后續(xù)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校車安全通知篇九
第九條學??梢耘鋫湫\嚒R婪ㄔO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jīng)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以及根據(j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jīng)營許可的個體經(jīng)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義務,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叩男\嚢踩芾砉ぷ?。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