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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理決定書的程序篇一
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于不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處理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被處理人:楊新立身份證號:4101228案由:撤銷房產登記發證行為
月23日中牟縣人民法院證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明是無效的。鑒于以上情況,根據《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撤銷我局為楊新立位于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所做的房屋登記,并予以收回該房屋的牟房權證字第13957號房屋所有權證書。被處理人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牟縣人民政府或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處理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20xx年8月6日
被行政處理人:溫州市人人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仙巖店
住所: 溫州市甌海區仙巖鎮繁榮中路6、8號
法定代表人:劉風
經調查,你單位存在以下幾項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1.留存參保人社會保障卡、證,存在代刷代購行為;2. 將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串換成保健用品、生活用品。以上行為嚴重違反了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并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17580.46元。
以上事實有雙方均認可的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局于20xx年10月21日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理告知書》(溫人社發〔20xx〕333號)。
根據《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修訂)》(溫人社發〔20xx〕99號)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醫保經辦機構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并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醫療保險基金:將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串換成其他藥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或故意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或非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你單位已違反該辦法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理決定:1、自20xx年11月4日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2、由甌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追回損失的醫療保險基金17580.46元。
本行政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收到本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自行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理決定,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理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xx年11月12日
廣州市荔鴻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灣區東風西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復函》(荔人防建〔1998〕1號)批復,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于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說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于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后,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責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
通知書
》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根據情況采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執法依據
2.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
行政處理決定書的程序篇二
被行政處理人:溫州市人人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仙巖店
住所: 溫州市甌海區仙巖鎮繁榮中路6、8號
法定代表人:劉風
經調查,你單位存在以下幾項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1.留存參保人社會保障卡、證,存在代刷代購行為;2. 將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串換成保健用品、生活用品。以上行為嚴重違反了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并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17580.46元。
以上事實有雙方均認可的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局于20xx年10月21日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理告知書》(溫人社發〔20xx〕333號)。
根據《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修訂)》(溫人社發〔20xx〕99號)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醫保經辦機構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并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醫療保險基金:將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串換成其他藥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或故意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或非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你單位已違反該辦法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理決定:1、自20xx年11月4日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2、由甌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追回損失的醫療保險基金17580.46元。
本行政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收到本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自行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理決定,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理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xx年11月12日
行政處理決定書的程序篇三
被處罰人:邢 性別:男 年齡:43聯系電話:(張)
家庭住址:
所在單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職務:經理
單位地址:xx省xx市xx縣路號
郵編:
本機關于x年10月17日依法對你作出了(濟高)安監管罰〔〕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對你進行18152.46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且于x年10月17日將該處罰決定書送達給你單位員工張指定領取人劉愛松。
撤銷x年10月17日本機關作出的(濟高)安監管罰〔〕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x年12月21日
行政處理決定書的程序篇四
申請人:xx鎮xx村桃坪組。
代表人:劉c、劉x
被申請人:xx鎮xx村甲村組
代表人:劉、劉x
申請人xx鎮xx村桃坪組與被申請人xx鎮xx村甲村組因地名為“一碗水”的土地權屬爭議申確認所有權,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x年落實縣林改登記時,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積約80畝左右,剛填到這塊林地時,被申請人(代表)劉x出面到林業站向勾圖人員打招呼,阻擋不予填表,稱此林地有爭議。此后,申請人多次向林業站反映要求填證,都因劉x出面于預未果。x年12月21日又向xx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x年3月10日,鎮人民政府指派鎮林業站、司法所、綜治辦等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該綜林地進行實地調查。我組村民劉太林、劉太坤等12戶村民均出示了x年5月在土地承包到戶時,由正安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明細登記》證原件及《耕地承包登記表》,《山林(荒山)承包使用權證》。所爭議林地的荒山,棄耕地共計面積約80畝左右應歸屬于我桃坪組。
被申請人劉,村委會主任(代表劉x:村民無授權委托書)除在調查中口頭聲稱該爭議林地屬于甲村組外,無書面證據提供。
調查取證情況:
一、申請人桃坪村民組村民:等11戶村民均提供了x年由正安縣人民政府頒發的《耕地、荒山、水域承包使用權證》。由劉安軒提供的正安縣人民政府1952年頒發給當時的村民劉慶光《土地房產所以權證》。該證中明確將荒山“一碗水”改給村民劉慶光。在調查中,被調查人原退休干部鄭周華以書面形式陳述了該爭議林地在x年3月承包過程中的具體經過,認定該林地、荒山、棄耕地屬桃坪組村民集體所有。
二、被申請人在調查中,沒有能證明該林地、荒地及棄耕地屬于被申請人的書面證據,而該組村民代表徐世文認為;該爭議林地系解放初期屬于謝壩區,但無證據證明;村民代表(組長)劉認為:爭議地74年——79年全部棄荒就沒有人管了,83年沒有分到戶,也沒有人管,成了放牛山,面積約700畝;村民代表劉太培認為:我們“沒有土地證,入社證據我們不清楚(具體是誰的我們不了解)。
一、爭議林地地名:“一碗水”。
二、爭議林地面積及四至界畔:以調查組現場所勾草圖,爭議雙方及在場人簽字認定的四至界畔為準。
三、爭議地內的林地、荒山、棄耕地歸申請人集體所有。
四、當事人對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正安縣人民法院起訴。
x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處理決定書的程序篇五
你公司在xx區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復函》(荔人防建〔〕1號)批復,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于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說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于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后,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責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根據情況采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執法依據
2.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
xx市民防辦公室
年3月24日
行政處理決定書的程序篇六
廣州市荔鴻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灣區東風西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復函》(荔人防建〔1998〕1號)批復,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于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說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于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后,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責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根據情況采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執法依據
2.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