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保密協議費用標準篇一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協議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最新財務人員保密協議范本【標準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風險告知:保密合同和競業限制合同是不一樣的,兩者作為保護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兩種手段,用人單位一般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既可以擇一使用,也可以結合采用。保密合同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等,不得披露,而競業限制合同是要求勞動者離職后在一定期間不得從事某種行業。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保密的期限也是不同的,保密合同一般無時間限制,保密的義務貫穿于當事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而競業限制合同一般都有期限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簽訂保密合同可以支付保密津貼,也可以不支付。而競業限制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保密事項;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公司尚未公開的企劃方案、預算;
6、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等資料;
7、公司出資開發、研制、購買的軟件;
8、公司設計方案、圖紙、報價表、效果圖,客戶資料;
9、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如管理流程、行政、人力資源及各部門管理資料及工作手冊。
1、財務部的收款、存款、付款、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2、客戶資料情況,合作伙伴情況,以及公司將要發展方向的方針、策略;
3、材料設備采購方式、采購價、采購渠道,采購合同,分包商資料情況;
4、項目成本核算、經營成本、勞動力成本、機械成本、管理成本;
5、合同及分包商合同、協議;
6、在經營活動中的保密行為。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間以及聘用期終止后,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決不公開發表或對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業秘密,決不為其他目的而是用甲方的任何商業秘密,決不復印、轉移含有甲方商業秘密的資料。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保密協議開始生效。
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對乙方保守商業秘密予以保密費用,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費用人民____元/月。
1、乙方違約后還應采取各種合理方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響,盡可能使秘密信息繼續處于保密狀態;同時,本協議繼續有效。
2、乙方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的行為均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無論違約金及損失賠償金給付與否,甲方均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與甲方的聘用關系。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應以協商為主,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則由爭議一方或雙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保密的內容
保密的'內容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內容來進行約定。
2、保密的人員范圍
能夠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人員一般都是職位較為高級的管理和技術人員,這些人是實行保密范圍的重點對象。
3、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范圍。
協議中通常約定的期限包括員工在職期間和員工離職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具體時間應該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而規定。
5、保密津貼
勞動者在職期間,不少用人單位會按月支付“保密津貼”,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職工保密意識和保密的積極性。保密津貼應當在工資單上單獨列支,注明費用名稱。
6、違約責任
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保密協議費用標準篇二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協議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協議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項目保密協議范本【標準版】,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職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參與甲方關于_________項目的有關工作,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訂立本保密協議。
3、其他事項: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通過與項目對方當事人締約)和有關協議(如技術合同等)的約定要求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事項。
對第一條所稱的該項目商業秘密,乙方承擔以下保密義務:
7、如發現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公司報告。
1、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公開時止。
2、乙方是否繼續參與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工作,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2、如果因為乙方前款所稱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的損失或嚴重后果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損失賠償見本條第3項所列。
3、本條第2項所述損失賠償包括:
c、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d、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侵犯了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權利,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1、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
2、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3、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訴諸法律解決。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二、保密的對象和范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隨著商業秘密的范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疇,對保密的具體范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范圍,以免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后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后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保密協議費用標準篇三
本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下簡稱“合同生效日”)由__________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正式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為________,郵編:__________(以下簡稱接收方)和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正式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以下簡稱披露方)共同訂立。鑒于,雙方正在就轉讓和受讓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稱________)的國家股股權事宜(以下簡稱項目)上進行合作,基于工作需要,披露方同意接受方對披露方進行審計,因而需要向接受方披露其關于生產經營的相關的保密信息。
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定義
保密信息指本協議生效日前后,披露方披露給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頭或書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與披露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信息或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工藝、技術、設計、圖紙、工程、工藝流程、硬件配置信息、客戶名單、合同、價格、成本、原材料采購、預測和估計、各種報表、商業計劃、商業模式、公司及其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等。
2.不在定義范圍
接收方無義務對其能用文件明確證明的如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a)在沒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接收方從披露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曉的;
b)非因接收方的過錯造成的為公眾所了解的;
3.義務
a)接收方決不將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接收方不得將保密信息用于和執行與項目無關的活動。
b)接收方應如同對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樣,對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樣的措施,確保其安全,避免未經授權的披露或使用。
c)接收方只可向那些需要知道這方面信息以使該項目取得進展,并書面同意對保密信息保密的自身員工或者接收方為項目而聘請的中介機構為實施項目所需而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d)如果接收方被政府部門、法院或其他有權部門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應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報,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為抗辯理由或取得保護措施。接收方應用盡所有可行的措施來保護該保密信息。
4.—般余款
a)本協議自訂立之日起即告生效,期限48個月。披露方可以在事先書面通知接收方的情況下,提前終止本協議。
b)本協議—旦終止,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所有復印件,無論其為電子或書面等任何形式,均應立即交還披露方。
c)本協議下保密及有限使用的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持續有效。
d)接收方承認披露方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權人或被許可人,除非協議中另有明確闡述,接收方不享有所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權利。
e)雙方均同意:為了保護披露方及其商業行為,本協議中所規定的己方義務是必要且合理的。雙方明確表示由于披露方保密信息的唯一性,金錢賠償將不足以補償接收方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行為而給披露方造成的損失。因此,雙方均同意并確認: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行為或可能的違約行為將對披露方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并且除其他任何法律或其他方面可以適用的補償外,披露方有權(a)禁止接收方可能違反或繼續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無須證明實際損失,(b)從接收方獲得任何的損失或損害的賠償、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因接收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引起的或與接收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有關的損失或損害、或未經授權的使用或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的損失或損害。
f)所有的保密信息是并將繼續是披露方的財產。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被解釋為一方授予對方任何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項下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權利。并且除了僅僅基于決定雙方之間是否形成關于xx金頂國家股的股權轉讓合同關系的目的而查閱這些保密信息的有限權利以外,本協議亦并不授予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權利。
g)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和爭議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約束,任何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xx分會,依其規定和程序進行仲裁。
h)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增補和修改,除非由雙方合法指派的代表書面作出,否則視為無效或對雙方均無約束力。
i)本協議中的各個標題僅僅是出于便利的需要,而不能用于解釋本協議及其條款。
j)本協議是協議雙方對相關義務、目的、權利、責任及關于本協議主題其他責任的完全同意和/或理解,該協議將取代任何雙方以前和/或現在達成的與該主題有關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和理解。
k)任何一方不得將其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該種轉讓的嘗試自始無效。
鑒此,本保密切、議一經簽署、即告于文首載明的日期生效。
_________有限公司簽字: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簽字: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密協議費用標準篇四
乙方:
第一條、保密范圍。
(1)技術、工藝、設計的資料、圖紙以及配方、配料、合成比例等;
(4)產品開發和研制的各種技術數據;
(5)甲方的財務計劃及收支情況;
(6)甲方供應商及客戶的信息;
(7)甲方的各類檔案材料;
(8)與經營、計劃、營銷或技術有關的信息;
(10)其他為甲方或甲方的商業伙伴所單獨掌握的、能為甲方或甲方的商業伙伴帶來經濟效益的、并且經甲方或甲方商業伙伴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條、保密義務。
乙方承擔并不限于如下保密義務:
(1)不得刺探與買賣合同業務無關的甲方以及甲方商業伙伴的商業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以及商業伙伴的商業秘密;
(4)不得為自己利益使用或計劃使用商業秘密;
(6)不得勸誘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泄露商業秘密。
第三條、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為乙方與甲方買賣合同關系存續期間以及買賣合同解除之日起 年。
第四條、違約責任。
(3)甲方因調查乙方違約行為以及處理該糾紛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因簽訂履行該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應該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簽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 月 日
保密協議費用標準篇五
;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需要支付員工費用嗎
企業應如何有效地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1、確定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應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實際上只限于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并不適用于每個勞動者。因為競業限制并非是無代價的,需要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企業也沒必要與每一名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此,企業有必要對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分成兩類即關鍵員工與非關鍵員工。關鍵員工往往掌握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若其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業務,將嚴重削弱企業自身的競爭力,對此類關鍵員工,宜與之簽訂競業限制合同。
2、確定競業限制年限。《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離職之后2年,超過2年之后的期限是無效的。另外,從節約成本角度,企業對員工知悉的商業秘密更新速度等進行綜合考慮確定競業限制年限。如有些技術秘密半年左右將全部被更新,這樣,對此類的員工約定的競業限制的期限一年或半年就夠了。
3、競業限制補償金何時支付。競業限制必須在離職之后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在職時提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或者是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的做法都不可取。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辦?勞動者可以主張競業限制義務失效,也可以在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下,要求用人單位按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4、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補償金額多少。目前暫無規定對競業限制違約金的金額作出規定,我國有關全國性法規中并未強制規定具體標準,但深圳、珠海、寧波、浙江等地對競業限制均作了強制性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得低于員工年工資的二分之一。當然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一般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
5、確定單方解除權。約定單位可以隨時書面終止競業限制協議,對用人單位是有利的。現代科技日新月異,原來的高端技術也許很快就喪失保密價值,如果沒有隨時終止的條款,競業限制就有可能成了對單位的限制了。有些企業可能會有疑問,若其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對方就可以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對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擅自公
開、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仍是其法定義務,若違反屬違法行為,嚴重的將構成刑事犯罪,因此,企業應對競業限制有充分、正確的認識。
6、選擇恰當的簽訂時間。在簽定時間上,法律沒有要求。可以在入職前簽,入職的同時簽,也可以在勞動合同履行當中簽,也可以在離職的時候簽。但從實務中來看,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講最好事先簽訂,不要等到員工離職時再簽訂,那時員工掌握著簽與不簽的主動權,這將增加雙方談判的困難。具體時間應為員工知悉商業秘密或不可避免知悉商業秘密時與員工協商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此時,由于企業處于比較有利的、主動的地位,一般容易達成協議。
7、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有些老板對違約金的約定是越高越好,其實這是對《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誤解。第23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通常認為,對勞動者承擔的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局限于法律規定,而不能擅自超越。但是,違約金數額的確定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的表述可以靈活多樣,如約定為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而受到的實際損失,或為計算方便而直接約定具體的違約賠償金額,或勞動者因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而獲得的收益,或返還用人單位已支付的經濟補償,或承擔用人單位因調查其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等等。因此,約定違約金條款時亦應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實務中,如果競業限制違約金如果太高于實際損失,法院與仲裁機構可依法調整。
8、競業限制協議何時或何種情形下生效。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是不是任何情況下的離職都會導致競業限制義務開始生效呢?這是存在爭議的。法律上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雙方協議中可以明確約定任何情況下的離職,無論是解除還是終止,都應該遵守競業限制義務,也可以約定某些情況下的離職無需遵守競業限制義務,比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時。針對這個問題,目前有些地區的司法實務的作法是,如認為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或者是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不交社會保險、不提供勞動條件等情形,導致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義務失效。因此,用人單位需要注意當地的有關作法和規定,防止競業限制義務成為空文。
另外,關于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的關系,很多企業也存在疑惑。《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訂立保密協議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直接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與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合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簽訂保密協議,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保密的內容和范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期限、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責任等。保密協議可以在勞動者入職時簽訂,也可以在入職后協商簽訂。對拒不簽訂保密協議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不予聘用。但是,保密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協議條款所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得顯失公平。
保密協議值得注意的有下列幾點:
1、約定保密義務可以不支付保密費,所以保密協議不像競業限制協議那樣必須支付對價。當然,如果簽訂了保密協議,其中約定了應支付保密費,就應該按保密協議履行。
另外,就算在職期間支付了保密費,要求員工離職后不得從事相關職業仍然需要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否則競業限制無效;
2、保密協議可以約定員工在離職之后的保密義務嗎?法律似未禁止,相反有學者認為,離職之后的保密義務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所以,約定保密義務直至離職之后若干年內是可以的。
3、保密協議不能約定違約金。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時,用人單位只能主張損害賠償,舉證難度較大,不易于操作。對此有兩種應對措施:其一,明確約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及計算方式,如引發的律師費、調查費用包括在損失之內;其二,同時訂立競業限制協議,這樣可以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
競業限制協議就如一把雙刃劍,希望企業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規定,在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的情況下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增強競業限制協議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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